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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修改范文

来源:漫步者作者:开心麻花2025-09-191

租赁合同修改范文(精选8篇)

租赁合同修改 第1篇

租赁合同

甲方:上海海洋水族馆有限公司

乙方:青岛大有电子玩具有限公司

为了搞活经济,充分发挥柜台的经济效益,甲乙双方就甲方将柜台租给乙方经营等事宜,经协商一致,特 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租赁场地

1.甲方将座落于上海市陆家嘴环路1388号上海海洋水族馆有限公司一楼零售部03柜台协商以柜台租赁的形式出租给乙方作为乙方经营活动之服务场所;具体位臵及经营品项、服务项目须由甲方最终确定。甲方如基于统一经营管理、或其他事实需要而必须更改租赁区域位臵、增减乙方经营面积的,必须提前15天通知乙方,并同乙方进行协商,乙方有权拒绝甲方调整。

第二条租赁期限

1.本合同租赁期限自2011年05 月 20 日起至 2012 年 05月 19 日止(以下简称合约期)。合约期满前1个月内,甲乙双方应就合同待续进行协商,并与本合约期满前15天内签订新的合同。若双方无意续签合同,须提前15天以上书面通知对方。

2.租赁期内,双方不得擅自解除合同。如遇特殊情况,甲方解除合同的,甲方应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乙方;如乙方要解除合同,也须提前一个月前书面通知甲方,并配合甲方进行过渡,过渡期限由甲方决定.配合期内必须履行合同规定之义务。如一方违反上述约定,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伍万元人民币。如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中途撤离造成甲方一定程度损失,甲方除可要求乙方支付伍万元违约金外,还可按乙方撤离前一个月租金的100%从代收款中扣除作为补偿。

第三条结算方式

1.乙方经营销售的营业款项由甲方代收代付。

2.乙方每月营业额以当月最后一日为结算日,双方于次月 15 日对帐,对帐后 60日内由甲方向乙方支付。如甲方未能按照规定的时间内支付乙方货款,晚一天支付需支付乙方该付款的5%的费用。3.乙方从本合同租期开始之日起同意每月支付当月销售额的60%作为租金,该租金可由甲方在代付的营业款中自行扣除。

4.乙方的水电费及电话使用费乙方须支付200元/月。

5.乙方负责交纳自身经营所承担的各类税费。

6.乙方在甲方场地销售的商品必须使用甲方提供的统一销货凭证及包装袋,甲方将在每次付款时扣除所有包装袋及收据成本费(此费用在甲方每月向乙方代付之货款中扣除)。

7.在本合同租期届满最后一次货款结算时,乙方须预留叁仟元人民币在甲方处,作为乙方商品的质量保

证金。若出现质量投诉而导致甲方承担了责任的,甲方可以该质量保证金进行处理,不足的部分,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租期届满后六个月内,如无商品质量投诉问题,甲方应将该保证金无息退还给乙方。但若因乙方所销售商品的质量问题而导致甲方在该六个月后承担了责任的,甲方仍有权向乙方追偿。

第四条营业项目及方针

1.乙方销售之商品种类以承租意向书所商议内容为限,商品须一律经甲方审核及采用统一标签后方可陈列销

售,且其经营业种不得任意变更,新增之营业项目亦须先以书面申请,经甲方同意后方可陈列销售。2.乙方应接受甲方之信用卡、会员卡及甲方所发行之各类优惠卡和优惠券。

3.顾客要求退、换货的,乙方应按甲方之规定办理。

第五条商品管理

1.乙方租赁甲方场地陈列销售之商品及提供的服务,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甲方的各项管

理规定之规定。乙方应向甲方提供政府规定的与经营商品有关的各种有效证件之复印件:如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明、注册商标证明、生产许可证、食品卫生许可证、质量合格证、近期质检报告等,进口商品还应提交经销或代理的有效证件、进口完税证明和商检证书等。

2.乙方租赁甲方场地销售的商品应经甲方质量检验和核价后陈列出售。

3.乙方商品档次应符合甲方要求,如乙方商品之品质、内容、价格等与甲方要求明显不符,乙方应按甲方

之催告及时予以调整。

4.乙方不得陈列销售假冒伪劣商品,不得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及其他专有权利等,不得进行其他不正当竞争

行为。如违反上述约定,乙方应立即停止陈列销售,并承担甲方因此所造成的全部损失(包括甲方对第三方的赔偿、甲方的商誉损失以及因处理上述问题所发生之诉讼费用和律师费用等)。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5.乙方租赁甲方场地陈列销售之商品,如因质量问题造成顾客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乙方应承担全部法律

责任,并赔偿因此造成的甲方损失。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6.乙方租赁甲方场地销售之商品及提供之服务,如发生顾客投诉,由甲方先负责处理,乙方应积极配合和

服从。

第六条人员管理

1.乙方派驻两 名具备推销该项商品专长和技能的服务人员在本合同第一条所约定的场地内,提供商品销

售的相关服务。乙方应事先将该些人员姓名、简历、照片与身份证复印件、健康证等造册送交甲方列管。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随意增减和更换人员。

2.乙方派驻人员应穿戴甲方统一规定的制服和标识牌,其服装费由乙方负担。

3.乙方派驻人员应遵守甲方制订的租赁商派驻人员管理规则和商店服务规范,文明经商。如有违纪行为,甲

方可对其进行处罚(违纪罚款由该人员自行承担,如该人员拒绝缴付,乙方应代付予甲方)。重大违纪行为经甲方通知后,乙方应即撤换该人员。如有因此影响到甲方商誉、权益的行为,乙方应负赔偿责任。

4.乙方服务人员进入商场,除经甲方同意之物品外,不得携入任何私人物品,凡私物应存放甲方指定之储物

箱内。

5.乙方派驻人员应接受甲方举办之各类教育培训活动。

第七条商场管理

1.乙方在经营范围内所从事的合理的经营活动,不受甲方干预。

2.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供开展正常营业活动所必需的条件。

3.乙方对于租用的柜台及使用区域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不准以任何形式进行转租、转让(个体工商户的承租经营人员必须是营业执照上核准的人员)。

4.乙方不得以出租方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乙方的商品销售活动必须实行现货交易,不准开展预收款式的预

售或代购、代销业务。

5.乙方必须爱护柜台设备,在租赁期间如损坏所租赁柜台设备,必须承担修复或赔偿责任。

6.甲方必须尊重乙方的经营权利,不得以监督为名干涉乙方的正当经营活动。

7.甲方应保证商场正常营业,其各项设备设施均应运转正常,如发生故障,应及时检修。如因甲方管理不善

致使乙方无法正常营业,甲方应给予相应赔偿。

8.乙方对其专柜内商品应自行妥善保管,不得储存危险品或违禁品。乙方之销售商品和装潢如因乙方人员之

过错造成遗失或损毁的,由乙方自行承担;如因甲方之过错造成遗失或损毁的,由甲方负责赔偿;若无法证明的,则该商品及装潢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乙方自行承担。

9.乙方不得在营业过程中有不正当竞争行为,如甲方认为乙方销售行为有妨碍他人营业之虞,甲方有权予以

制止并要求其限期改正。

10.乙方对承租区域内之装潢及各项设备如需变更、整修、增设或移动时,应附装潢平面图、电路图等,并事

先书面通知甲方,取得甲方认可后才可施工,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完工时需经甲方检验认可后方可营业。日后如因合约届满或终止撤出承租区域时,乙方对其自费装臵或委托甲方代为设计施工之装潢设备不得拆除或提出任何补偿之要求,其所有权归甲方,但如果在甲方同意或要求下,乙方可以或必须拆除装潢设备。

11.甲方商场所包含之设备,如因乙方或其代理人、受雇人员等故意或过失造成甲方商场或其它承租方损失的,乙方应付完全之损害赔偿责任,并保证甲方免受此等事件所引起的一切对抗行为、诉讼之影响以及因此而发生之一切费用。

第八条特别约定

1.乙方之代理人、受雇人之行为视为乙方自己之行为。

2.乙方派驻人员的劳动关系归属乙方,乙方对其派驻人员之聘用、劳工保险、福利及工作日规定等事项,均

应遵守劳动法之规定,如有违反,其法律责任均由乙方自负,与甲方无关。

3.乙方因本身营业上之销售活动有需要使用甲方名称、标志或涉及其它甲方相关事务时,应事先将相关活动

内容送交甲方核定,征得甲方同意后方可实施,并应向甲方支付一定费用,否则以侵权论。由此产生的后果由乙方自行负责。

4.基于本合同履行中的实际需要,乙方承诺:为维护甲方对联销商的规范管理,乙方自愿签署《上海海洋水

族馆零售联销商规范行为承诺》及类似文件,经乙方盖章或授权代表签署之《上海海洋水族馆零售联销商规范行为承诺》及类似文件即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乙方需严格遵守和执行,一旦违反,视为违约处理,甲方可依据具体文件约定或本合同约定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第九条合同终止

1.本合同终止时,甲方应及时付清乙方所有代收货款,但本合同第三条7的约定除外。如乙方有对甲方未偿

之欠款,甲方有权自行从该代收货款中扣除,若货款少于乙方所欠甲方的债务的,乙方仍应承担清偿责任。2.本合同终止时,乙方应按甲方要求及时撤离承租区域。乙方如拖延履行,甲方有权自行腾空该区域或依甲

方认为适当之方法处理,倘因此造成乙方商品遗失或损毁,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条违约责任

1.乙方必须将销售所得的货款,送甲方指定的收银台点收,乙方不得私自收受货款、外币或擅自变更货

价及拒开、漏开或短开销售凭证,如有违者,乙方除自负一切法律责任外,并应按乙方漏开或短开金额的二十倍作为罚款支付给甲方,合同即行终止。

2.任何一方如违反本合同规定情节严重者或经对方书面警告仍未改正者,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损害赔偿。乙方如有违反本合约任何一条款之规定者,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

第十一条其他

1.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签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2.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一切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如协商不成,双方同意向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4.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生效后,双方在此之前签署任何协议均自动失效。5.本合同一式贰份,双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日期:

地点:乙方:青岛大有电子玩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日期:地点:

租赁合同修改 第2篇

甲方(出租方):身份证乙方(承租方):身份证

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合法的原则,就乙方承租甲方房屋一事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出租给乙方的房屋(简称该房屋)位于孝南区,面积__,未设定抵押。乙方对该房屋进行充分了解后自愿承租。甲乙双方约定租赁期限自2014年月日至2015年月日止。

二、甲乙双方约定:该房屋租金为RMB元/年,签约当日预付,剩余在一周内付给甲方。台同期满乙方续租须提前日向甲方提出申请,退租也须提前30日告知甲方,甲方应在乙方结清水电物业等等费用、家具电器无损坏、退房后一次性将押金无息退还给乙方。

三、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说明该房屋不是转租行为,并保证没有产权纠纷,能正常使用,且就该房屋出租事宜已经过配偶或其他产权共有人书面同意。合同约定的租赁期满后,甲方同意乙方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租赁权。

2、甲方在租赁期内该房屋发生产权转移或需要提前收回该房屋,甲方应捉前30日通知乙方,并免收当月租金。

四、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乙方将该房屋作为住宅使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市有关房屋使用和物业管理的规定。在租期内,乙方保证不破坏房屋结构和装修,如需装饰装修,需经甲方书面同意。如有破坏,按照实际损失额进行赔偿。

2、乙方保证按时缴纳应由乙方承担的房租水费、电费、无燃气、有线、宽带、物业费、停车费和卫生费等费用,逾期未付,则每日按缴纳费用的百分之壹交纳滞纳金。

3、乙方在租赁期内要将该房屋的全部或部分进行转租或交换的,需事先征得甲力的书面同意。

4、因甲方虚假告知乙方该房屋出租前已抵押或产权转移或其他导致出租已受到限制,给乙方造成损失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进行全部损失补偿。

五、甲、乙双方同意,违反本合同的甲方或乙方,应向另一方按月租金的贰倍支付违约金;若支付的违约金不足以抵付一方损失,还应赔偿造成的损失与违约金的差额部分。

六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另行订立补充条款,补充条款为本合同不可分割得一部分,具有同等效力。

七、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不能通过协商解决,将采取通过孝感仲裁委员会解决。

八、本台同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备壹份。

补充条款:

1甲乙双方在房屋交接时应当面确认室内所有设施完好,租赁期内如有损坏该乙方维修,人为损坏需照价赔偿。

2甲方交房时做好室内清洁卫生交给乙方,乙方退房时也做好室内清洁卫生,与甲方交房时的卫生程度保持一致。

3.若乙方违规使用租赁的设施造成的安全损失,由乙方承担责任,甲方不承担责任。

4甲方提供的电器家具如下:电表起码:水表起码:

甲方:乙方:

租赁合同修改 第3篇

现行《国际会计准则第17号租赁》规定, 融资租赁业务在会计处理时分为两大类, 一类是融资租赁, 另一类是经营租赁。融资租赁, 是指实质上转移了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的租赁。经营性租赁是指除融资租赁以外的其他租赁。按照现行会计准则, 融资性租赁的资产才进入资产负债表, 经营性租赁的资产没有放在表内, 但要在财务附注中披露。正是由于经营租赁表外融资的存在, 才使IASB痛下决心修改这一准则。

IASB认为修订的理由包括:一是消除表外融资。经营租赁产生的权利和义务符合概念框架中资产和负债的定义, 但没有反映在承租人的财务报表中, 实质上是表外融资;二是体现实质重于形式。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从本质上讲是转移资产使用权的交易, 本质没有不同, 但由于两种模式的同时存在, 使原本经济意义上相同的交易而会计处理结果不一样, 降低了报表的可比性;三是规范会计处理。租赁合同是商业交易中的一项重要的资产来源和融资行为。现行的模式提供了构建交易以符合特定租赁定义的机会。使得有很多租赁业务在出租人这里是融资租赁, 承租人那里则按照经营租赁处理, 也有相反的情况;四是方便执业判断。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之间的"明线"划分, 导致现行模型过于复杂, 实务中难以用合理的方式准确界定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 同时对税法的制定、行业的监管也有一定影响。

IASB的目标就是要制定一种新的、单一的租赁会计处理方法, 确保租赁引起的所有资产和负债都能够在财务报表中得以确认。2009年3月, 发布了租赁会计准则的讨论稿, 提出了租赁会计准则修订的初步意见。在考虑了全球对讨论稿的回复意见后, 两委员会于2010年8月17日发布了征求意见稿。按照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的工作计划, 对于该草案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10年12月15日, 将于2011年6月发布正式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

二、国际租赁准则修改对我国融资租赁业的影响

会计准则的修改, 不仅将导致会计核算成本增加, 而且融资租赁将被视同贷款, 融资租赁行业相对于银行业的优势将不复存在, 目前在中国高速发展的融资租赁行业将被扼杀。

其一, 定义缩水, 租赁不容购买销售/销售。准则规定, 合同导致某一主体将标的资产的控制权和与标的资产相关的几乎全部风险和收益转移给另一主体;以及承租人已经行使购买选择权的租赁。当承租人已经行使购买选择权时, 该合同不再是一项租赁, 而成为一项购买 (承租人) /销售 (出租人) 。在新准则下, 认为其很多业务实质性质是一个购买或者销售, 已经不属融资租赁范畴, 也就不在这个准则下规范了。“该项目的修订很可能对租赁行业带来巨大的冲击, 甚至某些公司的主要业务以后就不存在了, 会对某些公司形成致命性的打击。”

其二, 重复计量, 履约义务法矫枉过正。根据准则修订意见, 出租人采用混合模式对租赁进行会计处理:“如果出租人保留了与租赁资产相关的重大风险或收益, 出租人应当采用履约义务法。如果出租人未保留与租赁资产相关的重大风险或收益, 出租人应当采用终止确认法。”问题就出在履约义务法下。准则规定“在租赁期开始日, 出租人应在财务状况表中确认一项资产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权利和一项负债履行租赁的义务。租赁资产仍然保留在出租人的财务状况表上。”这种处理的影响是资产负债进行了重复的计量, 会导致出租人的资产负债率提高, 杠杆率虚增, 融资的难度增加, 还会引起一系列的税收问题;同时还会虚降低公司业绩, 妖化财务状况, 认为导致新的会计信息失真。

其三, 分类处置, 售后租回难售难租。准则征求意见稿意见:只有当转让满足销售标的资产的条件时, 交易才应被视为售后租回交易, 并建议对出售采取和用于区分采购/销售与租赁相同的标准。如果合同代表出售标的资产, 租回应当满足租赁的定义, 而不是承租人重新购买标的资产。在此判断标准下, 原来很多公司做的所谓售后租回业务就不再是现在准则规定的售后回租交易了。另外, 把售后租回做成出售和租回两笔交易, 变成了两个明确的经济业务。售后租回交易的变化, 损害最大的可能是金融系租赁公司。而国内金融系租赁业务中, 大约有80%的业务都是售后回租。

三、我国应对国际租赁准则修改的对策

其一, 态度明确, 积极响应。会计准则国际趋同是一个国家经济发展和适应经济全球化的必然选择。中国企业会计准则已于2005年实现了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趋同。国际社会倡议建立全球统一的高质量会计准则, 着力提升会计信息透明度, 将会计准则的重要性提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在此背景下, 中国响应G20和IASB倡议, 在现有基础上发布了《中国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持续趋同路线图》, 旨在实现中国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持续趋同。目前, 我国已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 在世界经济格局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我国的经济已经与世界经济紧密相连, 我国的发展已经牵涉到各方面的利益, 我国企业会计信息的质量已经为全球所关注。明确企业会计准则持续国际趋同方向, 切实提高会计信息透明度, 承担全球公共受托责任, 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是我国作为负责任大国的具体体现。人们要用更广阔的视野, 更全面的观点, 更开放的态度, 更宽广的胸襟看待和应对准则趋同。

其二, 认真研究, 有理有据。对待准则的修订, 理论与租赁实务界需要广泛行动起来, 潜心研究租赁准则的修改意见, 提出既符合国际惯例, 又体现中国国情的真知灼见, 积极为财政部门建言献策, 及时向提供有说服力的参考意见。从IASB修订关联方关系及其披露准则, 降低仅受国家控制的关联方的披露要求的实践看, 据理力争, 趋同互动, 是行之有效的办法。要对出租人采用混合模式对租赁进行会计处理, 有理有据的呼吁, 使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取消混合模式, 采用单一的终止确认法;投资性房地产、无形资产、生物性资产的租赁进行研究;对售后租回交易的分类标准进行认真讨论研究, 这是事关金融系租赁公司生存的关键性问题。另外还要对准则趋同的路线图进行技术性规划, 为我国租赁业的发展换得时间差, 获得较为充足的转轨空间。

其三, 积极参与, 发挥影响。持续全面趋同是一个多边互动的过程, 并不是一味附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在制定过程中应该充分考虑发展中国家尤其是新兴市场经济国家的实际情况, 充分反映包括中国在内广大发展中国家的利益诉求。只有这样,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才能真正实现其高质量、权威性和全球公认性。与此同时, 作为全球经济的“引擎”, 应该全方位地积极参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制定过程, 在国际规则制定中逐步提升与大国地位相称的话语权和影响力。针对这次租赁准则的修改, 要发挥政府和民间团体的综合力量。要充分发挥财政部门与IASB高层趋同会谈机制的作用, 充分反映租赁准则修改中所重点关切的问题;要充分发挥会计准则委员会各位委员和咨询专家的作用, 为租赁准则的修改提供充分理论支持;也要充分发挥租赁业协会和租赁业实务界的作用, 反映租赁行业的诉求和呼声。同时还要和立法部门、税务部门、监管部门做好协调, 争取各方的支持和配合。

其四, 国际协调, 共同发力。要加强与亚洲大洋洲会计准则制定机构组 (AOSSG) 等地区会计准则制定机构的协调, 为扩大本地区包括中国在内的新兴市场经济国家对国际准则制定的影响发挥更加重要作用。从前期的协调沟通情况看, 已经取得初步成效。比如修改意见中短期租赁的简化会计处理问题, 就是在以我国为首的亚洲大洋洲会计准则制定机构组的呼吁下, 得到IASB的认同, 形成目前的比较理想的结果。

参考文献

[1]柏亮:《租赁会计准则修订:生米已煮熟饭能否下咽》, 《第一财经日报》2011年1月10日。

租赁合同修改 第4篇

关键词 合同 风险负担 租赁

我国合同法在买卖合同一章中,明确了买卖风险转移的时间界限和风险的负担。但在其他合同中,对此规定不是很明确。本文拟就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及承揽合同的风险负担做一探讨。

一、租赁合同

我国《合同法》第231条规定:“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租赁物部分或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不支付租金;因租赁物全部或部分毁损灭失,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依此规定,租赁物发生风险时,承租人可以请求减少租金或不支付租金,这说明由出租人承担租赁物毁损灭失所致的租金损失。这样规定不同于交付转移风险的买卖合同标的物风险转移的一般规则。笔者认为,是因为租赁合同转移的是使用权而不是所有权,承租人获得租赁物使用权是以支付租金为代价的,如果标的物毁损灭失,他便丧失了使用租赁物的机会,非归责于他的原因还要他承担风险,有悖于理。

关于租赁物自身的风险转移,我国合同法虽未明确规定,但自罗马法以来,就形成了物之所有人负担风险,即天灾归物权人负担的法律思想。故,当事人若无约定,由出租人按所有人主义承担该风险为宜。

二、融资租赁合同

融资租赁合同既有买卖合同性质又租赁合同性质,使得它的风险承担有一定的特殊性。是否既采买卖合同的交付主义一般原则,又采租赁合同的所有主义原则呢?

融资租赁合同中没有明确规定。如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承租人)交付租赁物前发生风险,因出卖人实际控制支配租赁物且负有交付租赁物义务,租赁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其承担应没有争议。但如出卖人已向承租人交付了租赁物后发生风险,由出租人还是承租人承担风险呢?笔者赞同按如下情况区别对待为宜。 如果当事人订立合同时明确约定租期届满后租赁物归承租人所有,则出卖人向承租人交付租赁物,等于向买受人交付租赁物。此种融资租赁合同中,买卖合同性质更强一些,承租人向出租人购买租赁物是为了解决自己一次性购买租赁物所需资金不足,目的是融资。而出租人向承租人融资,不是为了获取租赁物所有权,而是获取租金,最后取得租赁物所有权的是承租人。按买卖合同中交付主义原则,承租人是买受人,出卖人向其交付了标的物,风险自然移转其承担。这也正如有的学者认为的那样,融资租赁合同中,承租人享有对融资租赁物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权能,出租人的所有权受到承租人租赁权的限制,风险由承租人承担。由承租人承担融资租赁物意外毁损灭失的风险,体现了“利益之所在,即风险之所在”的市场交易原则的要求。

如果当事人订立合同时对租赁物所有权无约定,则按合同法250条的规定,租赁物归属于出租人所有。此种融资租赁合同中,租赁合同性质更浓厚一些,出租人是租赁物的所有权人,出租人将租赁物租给承租人使用,目的是获取租金。按所有权主义,所有权归谁风险由谁承担。即风险应由承出租人承担。

三、承揽合同

关于承揽合同的风险转移,我国合同法第265条规定:“承揽人应该妥善保管定作人提供的材料和工作成果,因保管不善造成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即承揽人仅在保管不善情况下才承担风险,若发生不可归责当事人的原因而引起的风险由谁承担呢?

我国合同法并未做出规定。笔者认为,不妨参照各国通用做法。如《法国民法典》第1789条规定:“在承揽人仅供给劳动力或操作的情形,材料灭失时,承揽人仅对于其本身的过失负担赔偿责任。”《德国民法典》第644条规定:“(1)工作验收之前,由承揽人承担风险。定作人迟延验收的,风险移转于定作人。对定作人提供的材料意外灭失或者意外毁损,承揽人不负责任。(2)经定作人要求,承揽人将工作送至履行地以外的其他地点时,准用第477条关于买卖的规定”,说明承揽人承担标的物交付前的风险,定作人承担所提供材料的风险。《瑞士债务法》第376条前2款规定:“在交付前,工作成果因意外毁损的,承揽方无权请求赔偿其完成的工作也无权请求赔偿其支付的费用。但定作方未及时接受工作成果的除外。因意外造成的材料毁损,由提供方承担后果”。《意大利民法》第167条规定:“在定作人接受成果前或者在检查成果时并未发生迟延,如果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任何一方的原因发生了灭失或毁损,材料是承揽人提供的,则标的物的灭失或毁损由承揽人承担。如果定作人全部或部分提供了材料,他要对其提供的标的物的灭失或毁损承担损失,其余部分由承揽人承担”。

可见,各国立法对于报酬实行交付主义的风险转移原则,而对于材料则实行所有人主义的风险转移原则。即在承揽人交付定作物前,由承揽人承担报酬的风险。定作人提供材料的,由定作人承担材料的风险。承揽人自己提供材料的,由承揽人自己承担材料的风险;在承揽人交付定作物之后,由定作人承担报酬的风险。由于定作物此时包含材料与已物化的承揽人的劳动,则定作人承担材料的风险,承揽人自担由于定作物毁损灭失所导致的承揽人物化劳动的灭失。

从立法技术上讲,这些规定在表述上所采用的技术是先一般性地规定整个工作物的风险负担问题,然后再例外地规定当材料由定作人提供时的该材料的风险负担规则。

参考文献:

[1]王利明.合同法新问题研究[M].中国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2.

[2]史尚宽.债法各论[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

吊车租赁合同 (修改版) 第5篇

承 租 方:(以下简称甲方)出 租 方:(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顺利实施 河北东路靓化工程 工程项目的建设,按合同工期完成施工任务,并确保工程质量达到规定的标准和要求,合同双方就本合同机械租赁的有关问题进行了磋商。鉴于乙方对本工程的相关情况已经进行了认真了解,并对施工现场进行了考察,愿意将所属机械设备租赁给甲方用于本项目施工,双方本着自愿互利、公平诚信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在严格履行甲方与业主签订的合同协议书的前提下,特签订机械设备租赁合同,以兹共同遵守。租赁设备以及单价

甲方需租赁乙方吊车,70T吊车每日租金 元人民币(大写)(不含税价);100T吊车每日租金 元人民币(大写)(不含税价)。2 租赁期限

2.1 租赁期限: 年 月 日到 退租日。2.2 甲方可根据工程实际情况调整租赁期限,最终以甲方确认的机械设备退场通知为准。3 结算方式

3.1 自设备进场施工之日起每 5 天结算一次租金。

6.2.2 应负责为进场的机械设备配备满足甲方施工作业进度要求的合格操作司机和相关管理人员(至少配备两名),设备所配备的两名操作手必须持有与所驾车型相符的驾驶证(或特种设备操作证)并在审验有效期内。车辆必须进行年审或经过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局的安检并出具合格证书,且能够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操作手有义务在施工过程中按甲方要求认真填写相关管理记录表。

6.2.3 应自行负责其进场的机械设备的保养工作并保证其机械设备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设备发生故障及时派员解除,圆满完成交给的生产任务,最大限度不影响生产。对于甲方的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工程材料等问题无连带责任。若因设备故障及性能问题严重影响施工,应承担相应责任。

6.2.4 乙方应自行负责因其机械设备租赁所需的一切生活性临时设施及费用的开支。应自行为其雇佣人员自费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并为其机械设备办理足额的财产保险。甲方租赁期间因乙方人员责任造成人员伤亡,机械设备损坏、丢失,财产损失,或因不可抗力造成的乙方自身伤亡和财产损失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6.2.5 未经甲方许可,乙方不得擅自更换操作手,否则甲方有权扣除更换期内相应租金;乙方出租的机械设备必须服从甲方现场调配和安排,服从甲方现场有关人员指挥;操作人员服从甲方现场管理人员指挥调度,不得对甲方调度拒绝、推诿,否则甲方

止。

9.4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方一份,乙方一份。

甲方:(公章)乙方:(公章)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年 月

厂房租赁合同修改补充意见 第6篇

XX:按照您写的“租房协议”我们做了以下补充并增加了有关条款,当否可商榷。

第一条、增加甲方将有关房产的证明文件复印给乙方留存(主要用于工商、资质审定,商务,括号中的内容不必写进去)。

第二条、因承租期十年时间比较长久,乙方担心出现下列状况:经营出现严重问题无能力再承租或者企业遇到很好的机遇发展迅速,租房面积超不够用,请周总斟酌在(甲乙双方协商如能达成一致除外)这句话措词上能否表明两种意思:

1.补偿甲方损失退租,2.在甲方认同下,由乙方租给第三方,前提是不让甲方有经济损失。请多费心。

第三条、最后增加:租赁期满后,乙方可拆走自己增添的设施,该厂房归还时,应当符合正常使用状态。

第四条、市场经济十年里变化多端,企业在发展和经营中“好与差”有时不以个人和企业的意志而决定,为了减少固定成本的压力,我们单方考虑从第四年开始,在上年房租基础上递增5%。在水电费用抄表按实际实缴纳后面加上甲方不再从中收取手续费。

增加条款:

1.租赁期间乙方发现该租房及其他附属设施出现损坏和故障时,应及时通知甲方修复,甲方接到通知3天内进行修复。逾期没修复,乙方为确保生产正常进行,可代为维修,费用由甲方承担。

2.租赁期间,乙方应合理使用并爱护该厂房及附属设施。因乙方使用不当或不合理使用,致使该厂房及其附属设施损坏或发生故障的,乙方应负责维修。乙方拒不维修,甲方可代为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

3.租赁期间,甲方保证该厂房及其附属设施处于正常的可使用和安全的状态。甲方对该厂房进行检查、养护,应提前3日通知乙方。检查养护时,乙方应予以配合。甲方应减少对乙方使用该厂房的影响。

4.乙方另需装修或者增设附属设施和设备的,应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按规定须向有关部门审批的,则还应由甲方报请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

XX公司

XX

房屋租赁修改合同东西 第7篇

篇一:房屋租赁合同修改完整

房屋租赁合同 出租方(甲方):__________________承租方(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证件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证联联联联

件系系系系

编地地电电

号址址话话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甲方双方经平等协商,就租赁事宜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房屋地址及使用面积

出租地址: 面积:;(租赁房屋具体位使用位置见附件图纸)

第二条 租赁用途及租赁期限

租赁用途:,不能做非商业或非法用途.乙方承担全部经营责任。

租期_________年,自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工程免租期为 天,自_XX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起至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止。其中XX年月 至XX年 月日期间为免租期。

租赁期满,甲方有权收回该房屋,乙方应如期交还;乙方如要求续租,则必须在租赁期满两个月之前书面通知甲方,经甲方同意后,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第三条 支付方式

1、首年租金为人民币肆十捌万元整(元),房租每叁年递增一次,增幅为原租金总额的5%,二次递增按前次递增后房租计算,不按原租金计算.具体付款金额和付款日期明细(单位:万元)如下:

2、乙方需向甲方一次性付清当年全年租金。

3、租金收取方式为上打租,乙方于每年 月 日前将下一租金交清,逾期甲方将收取乙方违约金日租金的三倍。

4、签订合同之日起,乙方需向甲方交纳保证金伍万元整。

第四条 租赁期间房屋修缮

1、在租赁期内,该房屋的基础框架结构维修责任由甲方负责.2、如乙方对租赁房屋进行装修、改造,需将装修、改造的书面方案报给甲方,经甲方同意并签字后方可实施。甲方应于乙方提出书面方案五个工作日内做出同意或不同意的意见,逾期不答复视为甲方同意,如甲方不同意,应在此期限内一次性提出整改意见,双方将方案签字确认后即可实施。

3、本合同房屋经甲、乙双方依交接清单(附件一)交接并签字之日起,除本条

第1款因该房屋的基础框架结构维修责任由甲方负责外,若因乙方装修及使用过当等出现的问题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4、对于房屋因自然属性或合理使用而导致的损耗,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修复。甲方应在接到乙方通知后进行及时的无偿维修。其它问题均由乙方负责维护、维修。第五条 各项费用的缴纳

1.甲方不承担任何费用,一切费用均由乙方负责。

2.该房屋出租产生的租赁税、租赁证的办理及经营手续均由乙方负责,同时使用该房屋进行商业活动产生的各项费用均由乙方缴纳,其中包括乙方自已申请安装电话、宽带、有线电视、水、电、暖气费、税金(租赁税、营业税)等。

第六条 在租赁该房屋经营活动中,甲方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监督乙方遵守经营场所内的各项规章制度,对乙方违反法律法规和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要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2、甲方不得扰乱乙方正常营业秩序,如对乙方正常营业秩序产生严重影响的,由甲方承担因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3、不准为乙方非法经营提供方便。

第七条 在租赁该房屋经营活动中,乙方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不得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

2、乙方在征得甲方书面同意的情况下,可以有根据经营需要转租的权利,但不得以甲方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3、不得从事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活动。

4、自觉接受工商、税务、物价、卫生、城市管理等部门的监督检查,不得扰乱甲方正常营业秩序,如对甲方正常营业秩序产生严重影响的,由乙方承担因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第八条 甲方与乙方的变更:

1、租赁期间,乙方如欲将租赁房屋部分或全部转租给第三方使用,必须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后,方可进行转租或转让。

2、如果出租方(甲方)将房产所有权转移给第三方时,合同对新的房产所有者继续有效。出租方出售房屋,须在对外出售三个月前告知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甲方在租赁合同期内(指五年)出售物业,需保证乙方按本合同规定的全部权利。

第九条 甲乙双方责任

1、甲方责任:

1)、甲方须于签订合同之日起,收到房租7日内将该商铺正式交付乙方使用。

2)、甲方保证该商铺交付使用时水、电不欠费。如超过十五天仍无法将该商铺交付使用,则乙方有权宣布本合同无效,甲方需于当日无条件退还乙方保证金及全部费用。

3)、合同期满时,乙方须在租约期满之日退还房屋,同时经甲方验收该商铺无设备损坏及欠缴的水电费与物业管理费后十天内,返还乙方所交的保证金。乙方无须将房屋恢复原貌。

4)、合同期内,甲方不得将该物业转租他人,若甲方中途单方面终止合同,由此对乙方造成的全部损失,甲方须双倍赔偿。

2、乙方责任

1、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拆改变动房屋结构。

2、不得改变本合同规定的租赁用途。

3、未经甲方同意,不得中途擅自退租的。

4、需按约定将装修方案报于甲方擅自装修、改造。

第十条 续租及租赁期满

1、租赁期满乙方如无违约行为的,则享有同等条件下对场地的优先租赁权。

2、乙方应于房屋租赁期满后,将承租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按房屋交接清单上标明的品项交还给甲方。

第十一条 合同终止

1.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中止合同,收回房屋,剩余租金不予退还:

1)、乙方利用承租房进行非法活动的,损害公共利益的;

2)、经甲方提醒后,乙方仍拖欠房租30天以上的,保证金不返,合同终止。

3)、未经甲方书面同意,转租、转借承租房屋。

4)、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改变房屋结构。

2、出租房屋甲方不能提供房屋正常使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终止合同,甲方返还乙方剩余租金。

3、本合同期限届满,双方不再续签合同的;

4、双方通过书面协议解除本合同;

5、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

6、在委托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7、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8、当事人有其他违约或违法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

第十三条 免责条件

若租赁房屋因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导致损毁或造成承租人损失的,双方互不承担责任。租赁期间,若乙方因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导致不能使用租赁房屋,乙方需立即书面通知甲方,甲方需退还预付租金。

第十四条 补充与附件

1、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双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合同。本合同的附件和补充合同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2、交接房屋以经甲乙双方签字的房屋交接清单为准。(附件一)

3、在承租期内,如果甲方房产动迁,乙方应在接到甲方书面正式通知三个月内无条件腾房,甲方应当将未到期内租金于乙方腾房后三日内一次性支付。

4、签订合同之日起两年内出租房屋若动迁,甲方获得房屋及土地的所有补偿,乙方获得装修设施、设备及经营部分的补偿;签订合同之日起两年后若动迁房屋、土地及装修经营赔偿全部归甲方,与乙方无关。第十五条 合同效力

本合同自双方或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_____份,双方各执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附件1

1、房产证正本复印件及双方代表有效证件复印件签字盖章。

2、承租房屋使用位置图签字盖章。

篇二:房屋租赁合同(修改)

《房屋租赁合同》的补充协议

甲方(出租方):金开利华有限公司

乙方(承租方):北京中踏鞋业有限公司

本协议中的所有术语,除非另有说明,否则其定义与双方于XX年10月16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鉴于:甲方和乙方于XX年10月16日共同签署了《房屋租赁合同》,双方本着互利互惠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房屋租赁合同》第6条中经营管理约定的第4小点进行更改,特订立以下补充协议。

一、合同内容补充部分:乙方在经甲方同意后拥有整体转租权,乙方与第三方的转租合同必须限制在原合同的有效期内,不得超过。乙方与第三方转租合同的约定和履行,不影响乙方与甲方合同的履行,也不构成乙方不履行原合同的理由。乙方并承担其第三方按时足额向甲方支付租金的担保责任(即:若第三方未能按时足额支付时应由乙方支付租金)。租金发票开给乙方或第三方。

二、经营范围按原合同执行,不得改变,乙方与第三方签订的合同应报一份给甲方备案。

三、本协议生效后,即成为原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原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四、除本协议中明确所作修改的条款之外,原合同及在之前双方所订立的其它协议的其余部分应完全继续有效。

五、本协议书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即生效。甲方(公章):乙方(公章): 法定人代表法定人代表

(或授权代表):(或授权代表):

签订日期: 年月日

篇三:房屋租赁协议(修订)

房屋租赁协议

本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地 址:

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人: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地 址:

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人: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友好协商,就乙方承租甲方下列房屋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房屋基本情况

本协议所涉租赁房屋(以下简称该房屋)渝北区红金街2号

(1)栋 楼 号房屋,建筑面积㎡;

(2)栋楼 号房屋,建筑面积为 ㎡;

总计建筑面积为 框剪。

第二条 房屋用途

该房屋用途为 非住宅,乙方租赁该层房屋用做 办公 用途。

除双方另有约定外,乙方不得任意改变房屋用途。

第三条 租赁期限

1、租赁期限定为 年,自 年 月日至 年月 日止。1

免租期从 年 月日 至年 月 日止。起租时间为 年 月 日。

2、若乙方希望在租赁期限届满后继续承租,须在承租期届满前一个季度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双方应就承租条件予以重新协商后,另行签订合同予以续租。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承租权。若乙方不续租,需按本协议约定办理退房手续。

第四条 租金

1、本协议项下租金仅指乙方按照本协议之约定使用甲方房屋所应支付的对价。其他费用由甲、乙双方按本协议其他条款约定(本协议无约定的按照法律规定)各自交纳。

租金按建筑面积计算。第二年不递增,第三年起按上年8%递增。具体如下:

2、租金支付:

按季支付,乙方每季应于当期租金到期的15日前交纳下季度租金给甲方,遇节假日顺延。乙方若未按时交付租金,则按照应交纳当期房租总额的每天1%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滞纳金。

3、为保证合同正常履行,乙方应在本协议签订之次日起五日内向甲方缴纳履约保证金人民币元(大写人民币:元整)。合同期 2

满,在乙方按本协议约定退还承租房屋完好无损,结清并缴清承租费和其他费用后五日内,甲方不计利息退还乙方所缴纳之履约保证金。如果乙方有违约情况发生或提前终止合同,甲方可直接在保证金中扣除有关欠缴费用和违约金,不足部分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如果乙方擅自转租第三方,甲方可直接扣除保证金,不足部分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

第六条 房屋租赁期间的有关费用

1、在房屋租赁期间所需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水费、电费、气费、电话费、物业服务费等均由乙方承担;

2、乙方须拥有合法的经营资格,凡国家或地方法律、法规要求乙方在经营过程中所应承担的相关税、费等均由乙方自行承担,与甲方无关。

3、门前三包、综合治理、按国家规定不能按普通方式处置的垃圾转运处置等责任和费用由乙方承担,与甲方及物管公司无关。

第七条、交房标准

1、甲方应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当 日内,将该房屋交付给乙方。

2、房屋交付时,甲方提供房屋装修状况见现状,物品清单附后。

3、房屋供电负荷配备标准为:w/㎡。如乙方有增荷需要,另行向有关部门申请,有偿使用。

第八条、还房标准

1、租赁期限届满,或本协议被解除时,乙方应当在租期届满或本协议被解除之次日起七日内将房屋回复到良好状态、清扫干净归还甲方。由于乙方不正当使用所造成的设施损坏或房屋结构的破坏,乙方应负责赔偿。对于房屋内所有乙方改建和安装的可拆除的财物,按照下列第(1)方式处置:

(1)乙方只能拆除 可移动 部分,剩余部分应保持现状并连同房屋一并交付甲方。

2、如果乙方未按本条上述约定向甲方交还房屋,则:

(1)迟延时间在10日以内的,则每拖延一日,乙方须按届时租金标准之5倍按日向甲方支付房屋占用费;

(2)迟延时间超过10日的,除按前款约定标准支付房屋占用费外,甲方还有权采取断水、断电、贴封条、代为搬出屋内物品(代为搬出之费用 3

由乙方承担)等措施收回房屋,由此给乙方房屋内物品造成损失的,甲方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甲方对代为搬出的屋内物品,有权进行处置,处置所得价款优先用于支付房屋占用费及乙方欠缴的租金、搬运费、物品处置费、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支付上述费用后,若有剩余,甲方应退还乙方;若尚且不足支付上述费用,对于不足部分乙方应另行清偿。

第九条 关于房屋装修

1、乙方装修,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相关部门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不得损害房屋所在建筑物的承重结构、主体结构、整体外观和安全,不得给其他相邻业主对房屋的使用造成不利影响,不得影响房屋所在建筑物的整体使用。

2、乙方接房入场装修前应自行办理装修相关手续,并将装修方案送与甲方备案。装修消防手续须由乙方自行向有关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并承担费用。若因乙方的装修行为或乙方委托的装修施工单位的装修行为给大楼或任何第三人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承担直接赔偿责任,并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一切损失。

3、乙方装修不得因任何理由损坏甲方已施工完毕的公共设施或房屋所在建筑物的结构,不得影响公共设施的正常使用、正常维护、维修、保养。

4、乙方在对房屋装修时,不得随意损坏房屋内部设施,如须改变房屋内部非承重结构、非主体结构或设置可能会对房屋结构造成不利影响的设备,需经征得甲方书面同意,投资由乙方自理。

5、乙方装修程序应当遵守小区物业服务公司关于装修的相关规范。

6、乙方在进行广告装饰时,须甲方书面同意。广告不得破坏房屋外立面的整体协调性,否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拆除,费用由乙方自行负责。

第十条 关于房屋的使用、维修养护

1、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转租(或部分转租)、分租、转借(或部分转借)该房屋给第三人或变相达到该目的。

2、乙方应本着“善良管理人原则”和“损坏东西要赔偿原则”,合理使用房屋。

3、甲方负责房屋的日常维修、养护,费用由甲方承担;因乙方管理、使用不善造成房屋及其相连设备的损失和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并负责赔偿损失。4

4、租赁期间,防火安全,门前三包,综合治理及安全、保卫等工作,乙方应执行当地有关部门规定并承担全部责任和服从甲方监督检查。

5、租赁期间,甲方对房屋及其附着设施进行检查、修缮时,乙方应予积极协助,不得阻挠施工。

7、租赁期内,乙方必须遵守物管公司的管理,并在签订本协议同时与物业服务公司签订 物业服务管理协议。

8、乙方不得在承租房屋内进行违法经营活动,乙方应负责做好其房屋内的防火、防盗、门前三包以及其他安全、维护、维修工作,所产生费用、事故概由乙方自行负责。

9、承租期限内,乙方在经营过程中与第三方发生的任何经济往来、纠纷、侵权行为等,均由乙方自行处理、自行承担。

第十一条 房屋转让、抵押

1、租赁期内,甲方有权依照法定程序转让该房屋,转让后,本合同对新的房屋所有人和乙方继续有效。

2、甲方出售该房屋,须在一个月前书面通知乙方。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购买权。

若自甲方发出上述书面通知之次日起 15 日内,未收到乙方要求行使优先购买权的书面回复,则视为乙方自动放弃优先购买权。甲方有权自行处置租赁房屋,乙方对此不表示任何异议。

3、租赁期间,甲方有权依照法定程序在该房屋上设置抵押,但抵押的设置不应影响乙方对该房屋的使用。

第十二条 责任终止合同的约定

不退还乙方所交保证金;造成甲方损失的,由乙方负责赔偿。

同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搬出房屋内物品,若超出限期乙方未搬出该屋内物品的,甲方有权采取断水、断电、贴封条、代为搬出屋内物品(代为搬出之费用由乙方承担)等措施收回房屋,由此给乙方房屋内物品造成损失的,甲方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修改的传真合同是否有效 第8篇

湖南F企业与英明的企业的合同一直都是通过传真完成。过程一般是:英明公司先做好一份合同, 盖好公章传真给对方, 对方再盖章回传, 接到回传件后英明就根据合同上的约定条款执行。但是最近F企业的一个业务员在英明盖完章传真过去的合同上对有关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做了修改, 然后再盖章回传给英明, 当时英明并没有重新认真看合同, 没有注意到这样的细节变化。对于修改后的合同, 英明也没有再盖公司的印章。结果F企业违约, 按修改后的合同规定英明几乎不能得到什么补偿。英明便把F企业告上法庭。而F企业说英明发过去的传真件只加盖了英明企业的公章, 他们是修改后再加盖了他们的公章回传给英明, 因此双方合同的成立应在他们加盖公章后才算成立。

英明不知道这样的合同是否有效?自己如何才能预防风险呢?

[专家剖析]

修改后没有双方确认合同则无效

按有关法律规定, 以传真方式订立合同, 法律是认可的。但如果没有经过双方认可, 单方面对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内容的变更, 是对合同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法律上不支持修改后的合同。因此英明胜诉的把握是100%。但如果英明没有看清修改后的合同, 而又加盖公章给对方传真过去, 那样他只能是哑巴吃黄连。

[专家建议]

合同双方在以传真方式订立合同时, 一是要在合同内容达成一致后明确要求双方以书面形式确认, 尤其对修改的部分应要求重新确认;二是如果不放心, 可以采取挂号信或特快专递的方式签订合同, 这样做虽然麻烦, 但好处是可以保存完备的合同文本, 在签订比较关键的合同时可以考虑采用这种方式。

租赁合同修改范文

租赁合同修改范文(精选8篇)租赁合同修改 第1篇租赁合同甲方:上海海洋水族馆有限公司乙方:青岛大有电子玩具有限公司为了搞活经济,充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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