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脑桌面
添加盘古文库-分享文档发现价值到电脑桌面
安装后可以在桌面快捷访问

业务承包经营合同

来源:漫步者作者:开心麻花2025-09-191

业务承包经营合同(精选8篇)

业务承包经营合同 第1篇

业务承包经营合同书

发包方:

承包方:

经甲、乙双方协商洽谈,甲方本着面向市场、扩展市场,引进现代化广告经营理念之宗旨,将本公司农副产品收购方面业务由乙方承包经营。根据《合同法》、《经济法》等相关法律的要求,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按照平等协商,互惠互利、职责明确等原则,经充分协商,达成如下条款:

一.承包期限:乙方承包6年,即自2011年1月1日自2015年12月30日止:

二.承包范围:

三.承包方式:上交利润递增包干方式,乙方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超收自留,欠收自补。

四.承包及经营利润:合同期内乙方所承包的项目按2011标准向甲方缴纳纯利润的20%,即201120万人民币,201222万人民币,分别按上10%递增缴纳。

五.付款时间与方式:

1. 本合同签订之日,乙方向甲方缴纳定金20万元人民币。

2. 乙方按月向甲方缴纳承包利润,每月1日之前须足额缴纳下月承包利润。乙方如未能按时缴纳下月利润,即视为违约,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按合同没收定金并追究乙方相关责任。

3. 乙方按合同履行期满后,甲方应退还定金。乙方因不可抗力无法履行合同,应提前一个月通知甲方,双方协商前终止合同。

六.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1.乙方必须严格依法经营,并对自己的经营行为负法律责任。

2.乙方自主经营,自主招聘员工。

3.乙方自行制定所有广告价格,但必须符合法律赔偿。

4.甲方无偿提供办公场所给乙方使用,如人为损坏须照价赔偿。

5.承包期限内,乙方须承担一切经营活动的法律责任,甲方概不负责。

七.本合同期满后,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代理权。

八.违约责任:合同期内任何一方擅自终止本合同协议均视为违约,违约方应依法赔偿另一方因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九.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十.本合同一式肆份,双方各执两份,都具同等法律效力。

发包方:承包方:

法定代表:签名:

日期:年月日

业务承包经营合同 第2篇

1、目的 通过本方案,明确公司的业务承包实体地位,赋予其相应的管理职责权限;同时规定业 务目标及其考核结算办法。

2、适用范围 各相关部门据此为公司提供业务承包的良好环境条件; 财务部据此为公司建立专账,并进行 单列核算与会计监督;公司按本方案对各部门进行工作指导、业务考核和承包结帐。

3、人员配置 甲方聘乙方为甲方副总经理,但乙方不参与甲方除承包部门外的管理和经营工作。乙方承包 部门的人员由乙方自行配置,相关劳动合同由甲方统一签订。乙方所有人员的工资、奖金及 福利由乙方自行制定。

4、财务管理

1、乙方不设财务部门,财务由甲方统一管理。但甲方财务部门必须为乙方设立专用户头及 银行帐号,单独记账、单独枋算,乙方财务账目未经乙方同意不得向甲方其它部门和与乙方 无关人员公开。,以维持乙方正

2、甲方需向乙方提供 万元人民币的授信额度(其中 万元人民币现金)常业务运作所需。若乙方业务量超过此额度,乙方需另行提出申请由甲方审批。乙方所使用 甲方资金的财务费用由乙方负担,并计入成本。在经营期内,乙方不得以甲方名义申请贷款。管理职责和权限

一、管理职责:

1、必须保证完成企业下达的各项承包指标

2、必须在承包期内,保持其经营范围内的固定资产的完好无损,帐、卡、物三相符,发挥 资源配置的综合效用

3、必须建立与企业财务制度相应的二级核算台帐,做到帐目清楚、核算正确,并定期检查,发现错误应立即纠正

4、必须按企业制定的价格目录,并掌握一定的浮动幅度销售产品。如发现擅自涨价,应严 加处理

5、把握政策机遇和行业动态,根据企业生产能力和经营目标,最大限度地争取市场份额。

6、搞好产品发运调度,按合同保证安全正点交付。

7、制定科学合理的薪酬方案,充分激发业务人员的聪明才智,确保经营目标顺利实现。

8、根据市场情况,负责地提出产品开发和持续改进建议

9、负责应收帐款的管理和回收工作,呆滞欠款按规定移交法律事务部组织清收。

10、认真做好市场信息的搜集、处理工作,逐旬编发《市场旬报》,逐月编发《市场分析报 告》,提交企业经理层及各相关部门参考。

二、管理权限

1、对部门人员的调度权、安排权、加班审批权、出差审批权,以及奖惩权

2、有权决定业务员的聘用、区域定位和职务升迁,操作程序可参照企业相关制度,聘任决 定须报

企业人力资源部备案。

3、有权制定承包体内部二次分配方案和包干费用内控办法,经企业审定后实施。

4、有权组织相关部门对销售合同、特殊订单进行评审,编制要货计划

5、有权合理组织产品的发送运输工作。

6、属销售费用管理范围的费用开支权、用款审批权、费用核报权、费用领款权

7、有权提出产品开发、持续改进及价格策略等合理化建议。

8、有权组织企业产品推广展示、品牌形象宣传及市场公关活动。

9、在不违背企业根本利益的前提下,享有营销业务管理全过程的自主调控权和应急处置权。销售承包的结算 销售承包的结算,主要解决两大问题:一是结算企业给销售承包部门的经济利益;二是计算 销售承包部门内部职工的利益分配。(一)销售承包部门的利益结算

1、根据工厂的生产能力进行销售,生产能力不断增加,任务量也必须跟着产量呈向上状态。

2、根据目前产量每天大概数量为 个× 天×(平均价格)= 元,要求我们 每月销售量在 万左右。如果当月集体完成此数量直销、批发、外贸按原提成方式享受 提成,公司会给予一定的绩效奖。

3、每月销售 万后,企业开始有一定的利润用于工厂的整体发展及新产品开发等项 万后可采取以下的提成方式,但这个方式根据不同的增长提成采用不同的比 目。达到 率。A、每月销售 万,企业提出总额的 %来进行分配: 万× %= 元,按 各自销售量的比率来分配,如直销、批发、外贸各自销售比率为 %、%、%,直销 × %= 元,直销和批发再根据每个销售人员的销售比率进行分配。与批发各自得 B、每月销售 万,企业提出总额 %来进行分配: 万× %= 元,按 各自销售量的比率来分配,如直销、批发、外贸各自销售比率为 %、%、%,直销与 外贸各自得 × %= 元,直销和外贸再根据每个销售人员的销售比率进行分配。⑴、在此状态下工厂不再报销销售人员的电话费、快递费等费用。C、每月销售 万,企业提出总额 %来进行分配: 万× %= 元,按各自销售量的比率来分配,如直销、批发、外贸各自销售比率为 %、%、%,直销 与外贸各自得 × %= 元,直销和外贸再根据每个销售人员的销售比率进行分 配。⑴、在此状态下工厂不再报销销售人员的电话费、快递费等费用。⑵、工厂不再包吃与住,在工厂吃住的销售人员需缴纳一定的费用。⑶、直销、批发、外贸分摊办公室的水电费用。D、每月销售 万以上,企业提出总额 %来进行分配: 万× %= 万元,万 按各自销售量的比率来分配,如直销、批发、外贸各自销售比率为 %、%、%,直销与 外贸各自得 × %= 元,直销和外贸再根据每个销

销售人员的销售比率进行分配。⑴、在此状态下工厂不再报销销售人员的电话费、快递费等费用。⑵、工厂不再包吃与住,在工厂吃住的销售人员需缴纳一定的费用。⑶、直销、批发、外贸分摊办公的水电费用及其他的办公费用。⑷、差旅费不再由工厂负担。

4、以上提成当月只可提出 70%,余下的 30%需年底发。

5、为了促成老产品销售,做到新老产品销售两不误,当销售员新老产品都完成认为时,底

薪加 元。

6、给予部门经理、管理者一定的管理补助,以激励其工作效应。

7、各部门必须做到公平、公开、平等原则。

8、采用承包分摊方式后,所有销售人员必须是以工厂的品牌进行销售,不得以其他品牌或 者私人的名义进行销售。

9、工厂对产品进行有效广告支持,形式有杂志、网络、展会等。

10、工厂不再有其他如保险等福利提供。

业务承包经营合同 第3篇

当前我国立法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禁止抵押。《担保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下列财产不得抵押: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 但本法第三十四条第 (五) 项、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除外;《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下列财产不得抵押: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 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表面上看, 法律似乎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说了“不”, 但实际上无论是从法律规定角度还是从农民的实际需要, 都有必要将此关键性问题明确化。法律虽然规定了耕地和宅基地不能进行抵押, 同时对于“四荒”地和乡 (镇) 、村企业的厂房所占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允许抵押, 但这种差别性的规定造成了农民对于家庭承包方式获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与通过招标或拍卖方式获得的“四荒”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处于不平等地位, 也形成了同是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却进行差别对待的现状。

从法理角度, 这样的差别规定与《土地管理法》中相关规定相矛盾。《土地管理法》第八条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 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 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 属于农民集体所有。进而这种差别对待与法律对所有权的规定相违背, 所有权的法律规定是所有人依法对自己财产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所有权是物权中最重要也最完全的一种权利, 具有绝对性、排他性、永续性三个特征, 具体内容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置等四项权利。显然这种对于土地使用和抵押的差别规定与所有权规定相矛盾。从现实角度, 同样是农民集体所有土地, 这种不平等的差别对待与农民和农业经济发展需求的矛盾越来越大, 同时从经济发展的根本角度使农村与城市经济发展的城乡二元化格局的现状无法突破, 因此学术界对于要求国家进一步明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规定的声浪越来越高。此外, 也造成地方政府“违反”土地承包经营权立法规定而自行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的情况遍地开花, 同时无论是国有政策性银行还是农村信用联社也都意识到这一农民和农村经济的根本性需求, 开始配合地方政府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和融资活动, 并且其中不乏成功的案例。

从立法角度, 现行立法禁止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主要是考虑到我国现阶段农民承包土地仍然是其基本生活来源和保障, 其功能暂时无法被替代。另外土地产权不明晰, 土地市场发育不完善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相关条件也不成熟。

2 当前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的现实障碍

现实中农民自身和金融机构双方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存在种种疑虑和问题。首先, 人多地少的现实矛盾使得承包经营的土地具有生产资料的性质, 也具有生活资料的性质, 其潜在社会保障功能广泛存在。在很多农业经济不发达的山区、丘陵等地域,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生活资料性更突出, 甚至纯粹是一种生活资料 (根据联合国的一项测算, 人均533.6㎡以下的土地仅具有生活资料的性质) 。这极少量的承包经营土地面积导致农民仅仅能把其作为生活资料, 仍然保持自给自足甚至连自给自足都不能满足, 那就势必导致丧失了对土地进行扩大再生产的可能性, 也无从谈起通过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融资深入发掘土地的生产潜力。其次, 客观讲我国农业经济效益普遍偏低, 其大部分产品附加值相对较低, 而其所投入的种子、化肥、农机、油料、人工等成本又相对较高, 因此其相对效益较低和投入产出比不高。而且从农产品市场角度来说, 农产品供求量受市场需求波动影响较大, 这也直接导致农产品收入不稳定, 同时其产量也会受天气和农业人员栽培技术水平高低影响。这些因素导致农业生产相对风险较大, 资金回收时间较长, 农民的农业收入稳定性不高, 而与此相对的是贷款成本高昂, 导致对于及时足额偿还贷款信心不足, 从而直接影响农民和金融机构双方大规模开展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融资的积极性。第三, 如果金融机构对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抵押融资, 而接受融资的债务人最终又无法偿还债务, 造成抵押融资还款链条断裂, 银行在处理这些土地承包经营权时又往往涉及到所抵押土地本身的流转问题, 既要保证土地流转后其农业生产用途不改变, 又要尽可能足额及时弥补信贷坏账, 此过程中又要避免土地变现周期与农业生产季节性差异可能会导致的土地荒芜和闲置状况, 这些问题都对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的金融机构提出挑战。

鉴于以上问题, 笔者认为如何在各种问题间寻求平衡点, 找到既能使得农民依靠土地这一最有价值的不动产进行充分利用发挥其潜在功效, 使其为农民生产和农村经济推波助澜, 又能尽量减少其内在风险, 最大程度避免农民丧失土地这一宝贵的生存保障, 同时尽量降低金融机构进行抵押融资的风险, 保证农业、农村经济和社会平稳发展。

3 实施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的必然性要求与政策建议

从当今社会和经济发展角度来说, 哪里有生产经营活动哪里就会有资金需求。毫无疑问农业生产也是一种生产经营活动, 其过程中也必然有对资金的需求。一方面, 农业生产购买种子、化肥、农机、油料需要资金。而在自有资金缺乏时, 农民往往有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的意愿, 而且这种需求可能时常发生。因为, 在我国农村社会经济不发达和社会保障不完善的情况下, 一家一户所积累的有限资金和储蓄都被农民自身生、老、病、死以及子女抚养和教育等大宗消费支出所殆尽, 结果是往往农业生产资金缺乏, 甚至连农业生产所必须的农资也无力购买。因此, 农业生产对资金的需求是广泛存在的。另一方面, 既然是属于社会生产的一种类型, 农业生产也具有逐利性。农民对于通过扩大再生产以及提高生产效率和科技含量从而提高产量和产品附加值都有需求, 而其扩大再生产过程中无论是需要更优良的种子、化肥, 还是需要更先进的农机设备和种植技术指导等等方面都需要较大额的资金支持, 而就现有农村经济状况, 不足以支持农民对于农业扩大再生产的需求, 因而对资金的需求往往比较迫切。

综上所述, 农民对于融通资金需求的存在导致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必要成为农民对金融机构抵押担保的标的物。从农民角度, 因为农村社会的经济状况导致农民没有除土地外更有价值的担保物, 土地作为最典型也是最有价值的不动产, 其承包经营权是农民用以抵押融资的不二选择。从法律角度,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一种用益物权, 已经为《农村土地承包法》和《物权法》所确认, 从而该权利必然要求具有一般用益物权的各项完整权能。对用益物权的抵押等处分性权能的确立, 不仅有助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内容的丰富、促进权利的流转, 而且还符合物权法定原则的要求, 有利于保证私权自治理念的贯彻。从社会角度,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抵押融资, 有利于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 提高农民收入水平, 促进资源有效利用和流转, 真正体现利农惠农的国家政策要求。因此从国家土地政策角度, 笔者建议:

一是建立农村土地价值评估专业机构。制定“农村土地经营权价值评估管理办法”, 引入中介机构对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价值进行评估, 合理确定农村土地价值。有关政府部门应组建独立的土地流转评估中心, 自主经营, 自负盈亏, 培养专业资质评估人员, 规范土地承包经营权价值的评估, 为银行业机构开展农村土地承包权抵押贷款创造有利条件。

二是加快推进农村土地流转市场建设。建立土地流转服务机构及土地经营权争议仲裁机制, 为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提供服务, 明确其相关职责, 如土地流转供求登记和信息发布, 接受供求双方质询;协调供求双方有关事宜, 落实契约关系, 办理合同签证手续;对土地流转跟踪服务, 调节纠纷, 协调供求关系, 维护土地所有者、承包者和经营者三方的合法权益等。

三是逐步健全农村社会保障机制。除了已经开始实施的“新农合”外, 农村社会需要更多的社会保障。使农民获得完整的社会保险, 如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使农民主动放下包袱、放开手脚投入到相对更有价值回报的经济发展事业当中。

4 建立以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为核心的农村土地金融业务

4.1 土地金融机构体系的构建

一定的金融活动必须凭借相应的金融机构来组织, 土地金融机构在土地金融活动中发挥着中介作用, 它的合理设置是土地金融业务开展的前提条件。借鉴国外经验, 考虑我国实际情况, 我国应筹建政策性土地金融机构和专业性土地金融机构。两者相互配合, 组建起完善的土地金融机构体系。

其一, 建立政策性土地金融机构国家土地银行。从国外发展土地金融的经验来看, 大多数国家都建立了政策性土地金融机构, 这些机构在发展土地金融业务上功不可没, 如美国的联邦土地银行、法国的土地信贷银行、韩国的土地金融公库等。

我国应该由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土地管理局、农业部出面筹建土地银行。土地银行在各省、自治区、计划单列市成立分行, 是办理土地金融业务的最高管理机构。它的主要职能是:制定和组织实施国家土地金融政策方针;为其他入地金融机构提供资金、指导和其他便利;监督管理其他金融机构;审批农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申请, 为土地经营者提供长期低息贷款;发行或委托有关机构发行土地债券并负责还本付息。

其二, 建立专业性土地金融机构。目前国际流行的做法是采用合作经营的土地金融机构作为基层机构。我国各方面的条件还不成熟, 农民素质也不高, 不能期望他们像德国那样自发地组成土地抵押合作社。可先考虑先利用现有的农村信用合作社, 在其内部设立“农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处”来办理具体业务。在条件成熟时, 如土地银行整个体系基本完善、农民素质有较大提高后, 撤销农村信用合作社的“农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处”, 由各土地银行协助农民组建土地抵押合作社, 专门办理土地金融业务。选择农村信用合作社作为办理土地金融业务具体机构是因为合作社本身就是不以盈利为目的的合作公益团体, 它的最大特点是“互助合作”, 运作模式是“低进低出”, 可以大大减轻农民的利息负担, 而且信用合作社目前在各乡镇都有分支机构, 便于业务的开展。

“农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处”在土地金融业务运作中起着承上启下的作用, 它对国家土地银行负责, 贯彻执行国家土地金融政策, 为农民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业务。它的具体业务是:受理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抵押申请;对要求抵押的承包经营权权进行评估;汇总抵押申请并上报土地银行;在土地银行批准抵押后, 向农民贷款;监督管理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的用途;按期收回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

4.2 运行方式发行土地债券

通过发行土地债券吸收社会资金是土地金融的一大特色, 也是土地银行的重要资金来源, 如德国土地金融业务就是完全依靠土地债券的发行筹集资金的, 美国也是通过联邦土地债券的发行来筹集资金的, 美国联邦土地银行出售的债权额为股金和公积金总额的20倍。因此, 是否成功发行土地债券将成为我国土地金融制度实际运行的关键。发行土地证券应注意以下问题:做好土地债券发行的基础工作, 土地管理部门、“农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处”要通过地籍调查、土地登记, 考察土地的数量、质量、权属, 对需要抵押的承包经营权进行详细评估;土地债券应由土地银行发行, 任何一张债券的担保品都是“农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处”所收到的农地承包经营权的全部, 而不是每块土地承包经营权都发行一张债券。债券发行的总额不能超过抵押的承包经营权的金额;应设立面额大小不等的债券, 以便于不同收入阶层购买;土地债券的利率由中国人民银行和土地银行根据市场利率水平协商决定。由于土地债券比其他债券更具有安全性, 其利率水平可以比市场利率略低, 这并不会影响土地证券的买卖流通;土地债券不具有其他债券的等同性, 操作技术要求也不同, 因此将其并入现有证券市场可能会影响其流通。可以考虑单独开辟土地证券市场, 使之与现有的证券市场、期货市场并列。这种做法可能更有利于土地债券发行。

4.3 建立高效完善的土地金融监管体系

监管体系是保证土地金融体系高效、健康运作的重要条件。监管体系的核心是立法, 即通过法律建设来保障整个体系的规范运行。美国、日本、德国等国家都为推行土地金融业务制定了严格的法规制度。目前, 我国的金融法规、土地法规都不完善, 土地金融法规更是一片空白, 使农地抵押缺乏法律保障和法律约束, 不利于土地抵押市场及土地金融制度的发育, 应加快完善金融法、土地法、制定《土地抵押法》, 保证土地金融制度的建设、发展有一个良好的法律环境。

参考文献

[1]王卫国, 中国土地权制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7.

[2]王利明, 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及说明[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1.

[3]中国物权法研究课题组, 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条文、说明、理由与参考立法例[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2003.

有限公司承包经营合同效力探析 第4篇

关键词:有限责任公司;承包经营合同;效力

有限责任公司承包经营合同是发包方将公司的经营权全部或部分发包给承包方,同时承包经营期间的经营风险也转移给承包方,以换取承包方交付的稳定承包金的合同。在1993年制定了《公司法》后,国有企业承包经营制度逐渐被现代企业制度所代替,然而民营公司的承包经营在近年来,呈现了遍地开花的局势,这就引起了对公司承包经营合同相关问题的探讨。

笔者在阅读了从中国知网上检索到的45篇研究公司承包经营合同的论文的基础上,发现公司承包经营合同的效力之争在学术界尚无定论。从实证研究的角度,笔者利用北大法法意网的裁判文书库进行了梳理。笔者检索到的公司整体承包合同纠纷判决书有55份。通过对这些判决书的阅读,笔者发现在公司承包合同纠纷的实际处理中存在以下现象:①实务中股份公司的承包经营是及其稀少甚至没有,主要还是有限公司的承包经营。②在55份判决书中,没有一份判决书否认公司承包经营合同的效力。有些是没有涉及效力认定问题,直接处理争议问题,也就等同于默认了公司承包经营合同的效力;大部分尽管涉及到效力认定问题,但也只是草草一句“该承包经营合同系双方合意达成,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

分析学术界对公司承包经营合同的研究和实务界对公司承包经营合同的处理可以看出:①理论界过于注重对合同效力的研究,忽视了现实中广泛存在的公司承包经营实例,忽视了联系实际对公司承包经营合同具体问题的研究。②实务界尽管基本上确认了有限公司承包经营合同的效力,但缺乏说理,对理论界的研究缺乏回应,采取了回避的态度。

基于以上对理论界和实务界在公司承包经营问题上的研究和处理的总结和评析,笔者对该问题作一番梳理,并提出自己的一些意见。鉴于实践中出现的基本上是有限责任公司的承包经营问题,笔者将以有限责任公司为基点讨论。

关于有限公司承包经营合同的效力问题,有三种意见:有效说认为,公司承包合同是合同双方意思自治的结果,应当受到保护。公司法关于治理结构和利润分配的规则并非强制性的,应当允许当事人根据合意对此改变;无效说认为,公司法关于治理结构和利润分配的规则是强行性规则,公司承包会破坏公司的分权治理结构,对承包费的约定也会破坏公司法确立的利润分配规则;折中说认为应当区分公司形式给予不同对待,对于有限责任公司应当放松管制。

由理论界的争论看来,有限责任公司承包经营合同效力认定的焦点在于公司法上强行性规范与非强制性规范分野的问题。但目前大部分人只是从公司法的发展理念和民商法的基本原则观念去分析,从具体规范的解释和实证上的考究方面去研究的人极少。因此笔者希望从这两个方面去探讨这个问题。只针对于有限责任公司,笔者就此提出以下意见:

一、规范的分析

有限责任公司承包经营合同既属合同,判定其效力的法律依据自然是《合同法》和《公司法》规范。《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了合同无效的数种情形,理论界争论的关键在于(五)项,即有限责任公司承包经营合同是否违反了公司法的强制性规范,根据《合同法解释(二)》第14条“合同法第52条第(五)项规定的‘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由此,有限公司承包经营合同的效力认定就看其是否违反了公司法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由此,两个问题需要作出判断:一是《公司法》中关于有限公司的治理结构和利润分配的规范是强制性的还是非强制性的;二是若认为其为强制性规范,此两类规范是属于管理性强制性规定还是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公司法》第38条、47条、50条、54条分别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经理、监事会的职权范围进行了规定,这四条的制定目的是为了实现公司内部的分权制衡,促进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从文义解释上讲,该些条款没有“应当”“必须”等强制性词汇,也不好直接认定是任意性规范,因此该种解释方法无法判定其性质。从体系解释上看,《公司法》第38条规定:“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第47条规定:“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第50条规定:“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公司章程对经理职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38条和第47条对股东会职权、董事会职权的表述是“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而第50条对经理职权的表述是“公司章程对经理职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由体系解释可知,对于经理的职权,公司章程能够变更《公司法》的规定范围,而对于《公司法》关于股东会、董事会的职权的规定,公司章程只能补充未规定的职权,不能变更已作出的规定。再者,从整部《公司法》来看,对于公司可以采用其他方式替代的选择性或任意性规范,《公司法》都作了“例外除外”的说明,而在这几个条款所确立的公司治理结构上,并无其他选择。由此可知,立法的意图是要求公司建立该四个条款所规范的有限责任公司治理结构无疑。因此这种结构性规范应当是强制性规范。

那么这种强制性规范是效力性的还是管理性的呢?原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奚晓明在2007年5月30日的全国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上的讲话对两个规范作了阐述:“管理性规范是指法律及行政法规未明确规定违反此类规范将导致合同无效的规范。此类规范旨在管理和处罚违反规定的行为,但并不否认该行为在民商法上的效力。效力性规定是指法律及行政法规明确规定违反该类规定将导致合同无效的规范,或者虽未明确规定违反之后将导致合同无效,但若使合同继续有效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规范。此类规范不仅旨在处罚违反之行为,而且意在否定其在民商法上的效力。”我们以该观点来看公司法结构性规范的性质。首先,《公司法》并未明确规定违法其结构性规范的合同条款无效;其次,有限公司利益相關者仅限于股东、管理人员、承包人、债权人等范围,而且作为有限公司来讲,所涉及的人员范围是比较小的,即使承包合同对结构性规范进行了变更也基本不会牵涉到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据此,有限公司的结构性规范也仅仅是管理性规范,有限责任公司承包经营合同即使违反了《公司法》的结构性规范也不会导致合同无效。

而关于有限责任公司利润分配的分配性规则,2005年《公司法》已经将其设置为任意性规范了,因此承包费条款也并不会违反《公司法》的哪条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二、实证的研究

有限责任公司承包经营合同在实践中广泛存在,如果一概认为其违反了公司法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而否定其效力,显然是不切实际的。从笔者阅读的公司承包的65份判决来看,都认可了有限责任公司承包經营合同的效力。在绍兴市中院审理的A置业有限公司与B公司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案件中,判决书对承包合同的效力认可作了如下解释:“三家股东以承包协议的方式发包合营公司并无不当。在承包协议中各方约定,杭州C公司有权决定合营公司的机构设置和人事任命。(下转第196页)

(上接第193页)该约定系各股东对合营公司治理方式的自主选择。该种情形虽非有限责任公司经营管理之常态,但法律对此并无禁止性的规定,应当认定有效。我国《公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上诉人承包经营合营公司时,对合营公司预期可得之利润应有合理的判断。在此基础上其与被上诉人之间关于由其实际经营合营公司、由被上诉人以承包款形式收取固定红利的约定,权利义务均衡。”其他判决书尽管缺乏说理,但相信也应当是与绍兴中院持相同或类似的理由从而认可了有限公司承包经营合同的效力。

三、公司制度架构层面的分析

对于具体的承包合同来讲,承包人所获得的权力是不一样的,因此笼统的讲承包会突破公司法规范是不正确的。再者,承包并不意味着公司资本制度、财务会计制度、会议制度、解散清算制度的“破产”。这些规则还是要依照《公司法》的规定执行的。承包经营中承包人所获取的主要是有关经营的决策权和执行权,通常也仅仅是对股东会、董事会的权力作出暂时的部分限制,这些限制是双方合意的结果,并不涉及第三方利益,且也仅仅是公司制度的一小部分改变,并不会威胁到整个公司制度架构。而且股东和监事会对承包人仍会依据公司法对承包人享有监督权和诉权,权力制衡体系仍旧存在。

综合以上观点,无论是从规范分析的角度还是实证考究的角度,有限责任公司承包经营合同的效力都不应轻易否定。再者,依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部分条款的无效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即使有限责任公司承包经营合同有某条款确实违反了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也不应否定其他部分的效力。

参考文献:

[1]刘俊海:《新公司法框架下的公司承包经营问题研究》,载《当代法学》2008年3月第22卷第2期。

[2]张如海:《公司承包经营的法律效力与法之规制》,载《广西社会科学》2009年12期。

[3]李志强,马宁:《公司承包经营的相关法律问题探析》,载《行政与法》2011年11期。

[4]蒋大兴:《公司法的展开与评判》,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

[5]王利明:《合同法新问题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年版。

作者简介:

危险品运输业务承包经营合同 第5篇

危险品运输业务承包经营合同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危险品运输业务承包经营合同

发包方:___,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方:___,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业务发展需要,甲方拟在龙冈地区设立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分理处)并交由乙方承包经营,本着自愿、平等、互惠互利的原则,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一、承包经营授权范围

1.甲方授权乙方在___区(包含___区各乡镇,市区除外)开展危险品运输业务洽谈工作。

2.甲方授权乙方在___区(包含___区各乡镇,市区除外)开展普通货物运输业务。

3.甲方授权乙方使用甲方的标志标识。

4.分理处承包利润分配方式采取保证基数,确保上交,超收多留,欠收自补的原则。

二、优惠条款

1.甲方批准给乙方___元每月的专业物流交易网会员资格(在甲方与物流交易网合作期内)。

2.乙方分理处一年内完成业务量达成___万以上并且安全无事故或纠纷的,甲方在乙方的上交管理费中提取20%作为对乙方的奖励。

三、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为乙方提供公司宣传资料。

2.甲方有义务为乙方在分理处的前期业务开展进行全面的指导并给以大力的支持。

3.乙方积极宣传推广甲方分理处业务,维护甲方的企业形象和服务品质。

4.乙方必须服从甲方的管理,遵守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业务接洽时必须以甲方分理处员工身份来进行交流。

5.在乙方接到长期运输业务或批量的运输业务后,由乙方起草合同,甲方给予审核,签定合同时加盖甲方合同章。具体的运输由乙方实施,责任亦由乙方承担。

6.分理处在招聘员工时必须经过甲方审核同意后方可任用。

7.合同期内分理处的各项支出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8.乙方为经营者也是___分理处的负责人。

9.乙方有权根据企业的经营管理需要设置分理处的内部机构。

10.乙方有权按规定任免分理处中层干部。

11.乙方有权决定企业工人工资的分配方式。

12.乙方不得私自承接零散业务或单次运输业务,乙方所承接的业务必须以甲方分理处名义。

13.所有承运乙方业务的危险品车辆,必须经过甲方审核并与其签定承运合同和责任状,同时按照甲方规定办理各种保险。乙方不得私自寻找车源,由此造成的后果全部由乙方承担。

14.分理处办公场地的先期开办费用.人员工资及水电费等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

四、资金结算方式

1.甲方依据运输合同和派车单与乙方结算。

2.乙方按照运费总额的7%上交利润给甲方。

3.结算时间按月计算,每月的3号前结清上月费用。

五、违约责任

1.甲方必须全力支持乙方的合法工作,全力协调所需危险品车辆,如因甲方故意行为有损乙方利益的,甲承担赔偿责任。

2.甲方在接到乙方业务报审申请时,必须在一周内作出审核意见,如因甲故意拖延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责任。

3.客户运费采取汇至甲方账户的,甲方必须按时按标准支付给乙方,不得无故截留或挪用,否则,甲方承担10%赔偿。

4.如乙方私自承接单次运输业务,甲方有权追究乙方责任,并要求乙方给予本次运输费用的10倍赔偿。

5.乙方不得擅自超出授权范围开展业务,确因特殊情况的,乙方可在征得甲方许可的情况下方可开展。否则,乙方承担预接洽业务总额的5%的罚款。

6.乙方必须加强人员及车辆的管理,确保安全规范操作,因违法违规造成的一切责任均由乙方承担。

7.乙方第一年的业务基数为___万元,如未完成,上交部分由乙方补足,如连续两年无法完成的当年基数的,甲有权利单方面终止本协议。

8.乙方必须对甲的各种资料及数据保密,否则甲方有权追偿乙主的损失。

9.在合同期内乙方不得或变象以分理处员工以外的身份承接业务,本协议因任何原因未能履行到合同约定期限而终止后,乙方在三年内不得从事与甲方业务同样或类似的经营活动。

10.在协议执行期间,如果双方或一方认为需要终止,应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在双方认可的前提下,在双方财务结算完毕.各自责任明确履行之后,可终止协议。因一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擅自终止本协议,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赔偿对方损失。在本协议期满时,如双方同意,可续签本协议。

11.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可以对本协议有关条款进行变更,但应当以书面形式确认。

12.乙方必须因乙方原因导致

六、争议解决

在本协议执行期间如果双方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向本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起诉。

七、协议有效期

本协议自双方签定之日起生效。有效期___年。

八、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___(盖章)

乙方:___(签字)

地址:___

身份证号:___

电话:___

地址:___

电话:___

___年____月____日

___年____月____日

合同编号:__________

感谢您的浏览!

危险品运输业务承包经营合同样本 第6篇

发包方: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方: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业务发展需要,甲方拟将承赤高速及沿线爆破耗材运输交由乙方承包经营,本着自愿、平等、互惠互利的原则,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一、承包经营授权范围

1.甲方授权乙方在河北省区域(包含八县三区各乡镇,市区除外)开展民爆器材危险品运输业务洽谈工作。

2.甲方授权乙方在承德区域(包含八县三区各乡镇,市区除外)开展普通货物运输业务。

3.甲方授权乙方使用甲方的标志标识。

4.甲方授权乙方在河北省区域内的危险品民爆器材运输范围包括炸药、雷管及相关器材。

二、优惠条款

1.甲方批准给乙方俩副车牌便于运输使用。

2.乙方在一年内完成业务量50%以上并且安全无事故或纠纷的,甲方在乙方的上交质保金提取20%作为对乙方的奖励。

三、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为乙方提供相应申报审批资料。

2.甲方有义务为乙方前期业务开展进行全面的指导并给以大力的支持。

3.乙方积极宣传推广甲方业务,维护甲方的企业形象和服务品质。

4.乙方必须服从甲方的调度,遵守甲方的相关规章制度。

5.乙方在招聘运输员工时必须告知甲方后方可任用。

6.乙方合同期内的各项支出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7.。乙方为独立法人单位,朱文林为具体业务负责人。

8.乙方有权根据企业的经营管理需要灵活设置调配资源。

9.乙方有权按规定任免分理处中层干部

10.所有承运乙方业务的危险品车辆,必须经过甲方审核并与其签定承运合同和责任状,同时按照甲方规定办理各种保险。乙方不得私自寻找无保障车源,由此造成的后果全部由乙方承担。

四、资金结算方式

1.甲方依据运输合同和交接单与乙方结算。

2.结算时间按月计算,每月的5号前预付下月费用。

3.甲方首次支付乙方运费总额的30%作为运输准备金。乙方提供相应的现

金收据。

五、违约责任

1.甲方必须全力支持乙方的合法工作,全力协调民爆物资需求,如因甲方故

意行为有损乙方利益的,甲承担赔偿责任。

2.甲方在实际使用前一周向乙方发送调拨单,乙方收到后即着手组织安排车

辆进行车检、人员定岗、实施运输,如因甲故意拖延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责任。

3.运费采取直接汇至乙方账户方式,甲方必须按时按标准支付给乙方,不得

无故截留或挪用,否则,甲方承担10%赔偿。

4.乙方不得擅自超出授权范围开展业务,确因特殊情况的,乙方可在征得甲

方许可的情况下方可开展。否则,乙方承担预接洽业务总额的5%的罚款。

5.乙方必须加强人员及车辆的管理,确保安全规范操作,因违法违规造成的一切责任均由乙方承担。

6.乙方必须严格按照合同供货要求如期交货,如不能及时交货,需提前24

小时通知甲方。

8.乙方必须对甲的各种资料及数据保密,否则甲方有权追偿乙主的损失。

9.本协议履行到合同约定期限而终止后,乙方在甲方业务范围内的同样业务

领域享有合作优先权。

10.在协议执行期间,如果双方或一方认为需要终止,应提前一个月通知对

方,在双方认可的前提下,在双方财务结算完毕.各自责任明确履行之后,可终

止协议。因一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擅自终止本协议,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赔偿

对方损失。

11.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可以对本协议有关条款进行变更或补充的,应当

以书面形式确认,并作为本协议的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样法律效力。

六、争议解决

在本协议执行期间如果双方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向本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起诉。

七、协议有效期

本协议自双方签定之日起生效。有效期_________年。

八、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_________(盖章)乙方:_________(签字)

地址:_________地址:_________

承包合同培训业务承包合同 第7篇

培训业务承包合同

培训业务承包合同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培养美术人才是甲方履行社会职能、促进全省文化事业发展的重要方式。考虑到协会工作人员以兼职为主,为广大美术爱好者提供培训服务须以系统的组织、管理工作和稳定的师资力量为基础,甲方决定将本会的培训业务承包给乙方。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经双方协商一致,现根据《合同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订立以下协议:

第一条 甲方的法定业务范围之一为向社会提供培训服务。此项业务承包给乙方后,乙方以甲方的名义开展活动,接受甲方的监督。

乙方在法律许可和本协议规定的范围之内开展活动,享有自主决定权。乙方为履行本协议而与第三人发生任何关系,必须诚实、守法,否则后果自负。

第二条 用以履行本协议的场地、设施和材料等,由乙方提供。乙方可以使用向他人租赁的场地,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开展培训所需师资,由乙方组织。

第三条 向学员收取培训费之事宜,均由乙方负责办理;甲方提供相应的合法收款收据,但不参与具体事务。

所收培训费,除每年上缴甲方______________元以补充协会活动经费之外,其余全部作为培训业务经费由乙方管理,包括招收学员的经费、场地租金、水电费、材料费、差旅费、工作人员和授课人员的劳动报酬等一切开支。工作人员和授课人员取得劳动报酬,应自行承担相关纳税义务。

第四条每期培训结束后,经费有结余的,作为甲方对乙方的奖励,全部归乙方所有。

乙方应履行本协议而取得收入的,应自行承担相关纳税义务。

第五条 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第六条 因履行本协议而发生争议时,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杭州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七条 本协议一式五份,双方各执一份,送省文联、省民政厅社团处、______备案各一份。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

培训业务承包合同

业务承包经营合同 第8篇

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概述

(一) 土地承包经营权。

从自身概念方面来讲,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指的就是以家庭方式为主, 公开协商、拍卖、招标为辅, 通过土地转让、转包、互换或是出租等形式来对农村地区的土地进行流转, 并在土地承包的过程中获得所流转土地的使用权、占有权以及包括收益在内的一切法律所允许的处分权。简单而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为农民集体, 对象是农村地区的全民所有或集体所有土地的承包经营权, 合同约定是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变更的主要依据, 具有法律效益, 任何组织或是个人不得对承包者的法定权利构成侵害和干涉。

(二) 抵押贷款。

抵押贷款顾名思义, 其指的就是贷款人通过物品抵押的方式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获得所需款项。在市场经济迅猛发展的今天, 抵押贷款已经逐渐成为各金融机构一种最为主要的放款形式, 所抵押物品必须是金融机构所认可的具有一定价值的物品, 如, 土地、股票、房屋、债券、存单、保险等。抵押方在与银行对抵押合同签订后, 需做到不随意转让抵押物所有权;按期向银行缴纳贷款利息;到期偿还贷款。如若借款方不能按期归还银行贷款金额, 银行则有权对合同当中的抵押物品进行拍卖处理, 以此来偿还贷款人所拖欠贷款。

(三)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是指在保留土地原有承包经营权性质、用途等基础上, 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连同土地上的房屋、农作物等一切附着物作为抵押物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办贷款。一般的贷款对象为以农业经营为主的农村养殖厂、合作社等。银行以专业人士对农户抵押物品的估价为依据对农户进行放款, 对于到期不能按时归还银行贷款金额及利息的, 银行有权对合同中规定的抵押物进行处置, 并对处理抵押物所得享有优先受偿权。

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业务开设面临的困境

(一) 农村土地产权关系不够明确。

改革开放之后, 我国开始在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 这种责任制度与目前我国的产权制度存在很多不符的地方:对于我国农村的土地来讲, 农民仅仅享有使用权, 但是其所有权依然属于国家。因此对于我国来讲, 农村土地的产权关系还存在不明确的地方。所以, 在农村土地产权未明确的基础上, 相关的抵押贷款业务无法顺利地开展。

(二) 农村金融体系的建设还存在不完善的地方。

对于我国农村来讲, 其经济发展与城市相比还存在落后的地方, 其金融发展方面也存在较大的差距。虽然, 我国为了进一步促进农民增收, 开设了较多的农村金融服务, 但是金融体系的建设还存在不完善的地方, 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 我国农村金融体系主要以农村信用社为主, 农村信用社可以为农村提供一些金融服务, 可以说是农村最大的金融机构, 在农村的金融市场中占据着垄断地位, 容易出现一些与垄断相关的问题;第二, 我国农村金融体系在建设方面, 由于发展的时间较短, 而且相关基础设施较为薄弱, 其金融体系没有足够的资金支持, 很容易出现贷款方面的问题。

(三) 农村观念和土地制度的制约。

对于我国农村来讲, 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业务并没有在法律中找到依据, 因此相应的抵押贷款业务在开设过程中还面临较多的困难, 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 农村观念的限制, 在农村中, 农民的主要收入来源就是土地, 因此很多农民将土地看得尤为重要, 根本不愿意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出去;第二, 土地制度的制约, 由于我国的相关法律, 没有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作出明确的规定, 因此相关的金融结构在提供这类服务时, 往往过于谨慎导致贷款业务很难放开。

三、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业务的相关策略

根据以上的分析和论述可知,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业务能够更好地促进农民的增收, 但是在开展过程中遇到了多种困境, 从而使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业务开展举步维艰。因此, 本文在分析目前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业务面临困境的基础上, 总结出推动贷款业务开展的相关策略, 为此可以做到以下几点。

(一) 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

为了更好地推进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业务的开展, 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 对相应的贷款业务细节进行明确的规定, 为此可以做到以下几点:第一, 对于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业务的范围进行适当放宽, 不断推动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业务的开展, 使得农民可以有更多的融资途径, 从而能够真正地解决农民的资金难问题;第二, 进一步明确农民对土地享有的相关权利, 明确土地的占有权、使用权、所有权等相应的关系, 从而使得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业务能够得到进一步的落实。

(二) 加强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业务的引导工作。

对于我国的农村来讲, 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业务开展非常少, 因此在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业务开展的过程中, 需要对相关的贷款业务进行指导工作, 为此可以做到以下几点:第一, 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业务进行宣传, 使得农民能够及时了解到贷款业务的相关细节, 从而能够积极参与到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业务中去, 真正实现农民的增收;第二, 农村金融机构可以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业务给予一定的优惠, 通过相关的优惠政策宣传, 使得农民能够看到贷款业务带来的丰厚收益, 进而能够更好地推进贷款业务的发展。

(三) 要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业务的监督和管理体系。

虽然在我国农村, 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业务能够为农民带来较大的利益, 但是在实施过程中, 还需要对其进行严格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才能够更好地在农村推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业务。为此, 可以做到以下几个方面:第一, 政府和相关的金融部门需要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业务进行相关的管理工作, 使得贷款业务能够有序、稳定开展, 同时需要及时解决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业务中存在的问题。第二, 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业务进行严格的监督, 对于农民的土地应该给予合理的定价, 避免贷款业务存在不公平的现象;同时, 需要对提供农村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行为进行监督, 防止其贷款业务出现严重的垄断现象, 确保其能够客观对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的贷款业务。

四、结语

目前, 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业务在开展过程中还存在很多困难, 这些困难出现的原因有多个方面, 所以本文通过简要介绍目前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业务在开展过程中面临的困难, 进而提出了相应的解决策略。相信, 随着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业务困难的进一步解决, 能够更好地拓宽农民的融资渠道, 更好地实现农村和农民的增收。

参考文献

[1]李晓聪, 安菁蔚, 任大鹏.家庭承包之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中的法律问题[J].农业经济问题, 2015, 4:32~37

业务承包经营合同

业务承包经营合同(精选8篇)业务承包经营合同 第1篇业务承包经营合同书发包方:承包方:经甲、乙双方协商洽谈,甲方本着面向市场、扩展市...
点击下载文档文档内容为doc格式

声明:除非特别标注,否则均为本站原创文章,转载时请以链接形式注明文章出处。如若本站内容侵犯了原著者的合法权益,可联系本站删除。

确认删除?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