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经营管理合同格式
委托经营管理合同格式(精选8篇)
委托经营管理合同格式 第1篇
甲方:
乙方:
为使甲方所属大酒店经营管理科学规范,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精诚合作的原则,双方同意订立合同如下:
一、甲方引进乙方的经营管理体制,乙方为甲方派出经营管理人才及技术骨干,参与甲方的经营管理及实际操作。合同期限定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二、乙方输出人员包括:
总经理1人 大堂经理1人 客房部经理1人 工程部经理1人 营销部经理1人
合计:5人(以上人员分两个月逐步调整到位)。 以上人员工资由甲方承担,工资总额为1.5万元/月,于合同生效后,每月 日支付给乙方。
三、乙方输出人员食、宿及其他福利享受甲方同等待遇,由甲方支付。
四、乙方管理费用,每月按甲方营业收入的3%提取固定管理费,于合同生效后,每月
五、合同期内合作酒店可在广告宣传活动中使用乙方名称。
六、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有经营决策权,甲方对酒店的经营决策和经营目标有权做出自己的决定,要适合市场状况和考虑乙方人员的建议;
2、乙方必须遵守甲方的店规店纪;
3、甲方有为乙方人员提供优良工作环境的义务,充分调动乙方人员的工作积极性;
4、甲方安排好乙方人员的生活,保证乙方人员每月四天休假(可根据工作需要安排日程);
5、甲方负责财务、采购、后勤保障等工作;
七、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乙方负责甲方的经营、管理工作;
2、乙方保证其输出经营管理及实际操作的水平达到当地较高的水准;
3、乙方人员有参与管理经营的权利,有对甲方的经营决策提出建议的权利;
4、乙方有根据经营情况调换人员的权利(需经甲方同意);
5、在合同期内,乙方有为甲方培训人员使其独立经营的义务;
八、终止合同需提前一个月提出书面申请,双方达成共识后可解约,如合同期内终止合同,提出终止方承担元的善后费用。
九、本合同签字后,试用期两个月,如果达不到预期签定的合同要求,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十、本合同如发生异议,由淄博市劳动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解决。
十一、合同未尽事宜,双方本着有利合作、平等互利的原则协商解决。
十二、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
十三、本合同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法定代表人(签字): 乙方法定代表人(签字):
公章 公章
年 月 日
委托经营管理合同格式 第2篇
受委托方: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其注册地址为 (以下简称乙方)。
经双方协商,就甲方将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酒店)委托乙方全权管理事宜,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合同标的 1.1 酒店
本合同中的“酒店”是指位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建筑物体。 1.2 所有权
在本合同的整个期限内,甲方应维持其对下列财产的全部所有权或使用权: a.酒店所有的建筑物的设备设施;
b.在经营管理酒店时所使用的家俱、装饰、车辆和其它运营物品;
第二条 合同期限 2.1 生效日
本合同的生效日期(简称“生效日”)为双方签字之日。 2.2管理介入期
本合同生效日的____天,乙方人员开始介入酒店管理。 2.3营业的基本条件
本合同营业的基本条件是指酒店建成,已经部分试营业或正式对外营业。 甲方应提供的基本条件为:
a.酒店所有设施、设备、物资符合营业之要求; b.酒店营业所必需的手续齐全; e.酒店有经营必需的流动资金。 2. 4期限
本合同的期限为自合同生效起,至此后 年。期满时,若经双方同意,
c.土地使用权。
可延长期限,因发生政策性变化和不可抗拒自然力影响,需提前终止合同,由双方协商而定。
第三条 双方责任 3.1 甲方责任
a. 作为开发商,负责处理好酒店的建设问题和此前的设备、营业物资购买的遗留问题(如果有)。
b. 为酒店的正常经营提供所需的全部证、照; c. 为酒店的正常经营提供所需资金;
d. 为酒店的正常经营提供可能提供的其他帮助和良好的外部环境; e. 为酒店的正常经营提供符合经营需要的场地和设施设备。 f. 在本合同期内确保酒店经营在授权范围内正常运营。 3.2 乙方责任
a.确定酒店的经营策划及市场定位;
b.根据市场调研、酒店定位、经营需要,并从 星级标准的管理和服务
角度出发,对酒店的局部功能设置和布局规划及建筑装璜风格、整体文化主题等向甲方提出调整意见;
c.为酒店在添置各种设备、设施、系统、配件、家具、用具、装饰和陈设
用品时提供造型、安装、装饰设计和布置方面的指导和建议。并应甲方要求提供购买途径;
d.协助甲方酒店进行经营期的工程管理和工程技术服务。 e.酒店管理计划
乙方应在介入酒店 个月内提出酒店管理计划,该计划应是在酒店现有情况下的管理调整所需要进行的一切活动。管理计划应包括: —酒店人事政策,包括组织架构、编制、工资及福利政策; —市场的定位及价格政策,酒店广告、宣传及促销计划; —酒店年度经营预算; —酒店年度工作计划 f. 招聘员工
乙方负责按照酒店管理标准和酒店人事政策、继续招聘合适的酒店从业人员;考核、优化、使用现有工作人员。 g. 培训
乙方在年度工作计划中明确提出培训目标、计划和制度。
乙方负责按照______星级酒店的服务标准,采用多种方法包括借助社会力量、与有关专业学校合作,系统地对员工进行培训,满足酒店经营需要,所需费用列入酒店管理费用。
在双方认为有必要的情况下,乙方可接纳部分甲方管理人员及服务骨干前往乙方管理的酒店培训。乙方不收取培训费用。往返的差旅费及合理的食宿费由甲方酒店安排或乙方协助安排,并列入酒店管理费用。 h. 管理模式移植和经营期管理
乙方应根据酒店的实际情况,从培训开始,将乙方成熟的、先进的管理模式移植到酒店,并以“健一模式”的管理标准对酒店进行管理,包括但不限于: —管理理念;
—酒店各岗位服务标准; —酒店各部门制度及规定; —酒店各岗位标准操作程序; —酒店各岗位职责; —系统培训数据;
所有酒店经营预算、各式窗体、报表、报告等电子文文件、文件或数据。 上述管理模式移植的内容,在本合同终止后,甲方享有无偿使用的权力。
第四条 双方约定的事项 4.1 管理权
a. 有关经营期的如下重大问题,乙方在实施前需经甲方批准: —酒店经营预算;
—酒店固定资产的购置预算; —酒店人事架构和年度工资总额;
—酒店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的任命;
—酒店功能布局的调整;
—酒店经营区域和经营项目的调整;
b. 经甲方批准的以上事项和酒店日常经营的其他事项,由乙方全权负责实施。为此,乙方应对酒店包括人事、财务、物资、经营和管理等项事宜具有充分的指挥权和决策权。乙方及其酒店代表可以代表酒店对外签署与以上事宜、业务有关的档、合同。
c. 对于经营管理的不同看法,甲方代表应与乙方总经理沟通讨论解决,乙方总经理应充分了解甲方的意见和立场,意见合理时,乙方及时、有效地作出调整;在不严重影响酒店正常经营管理,当双方意见未达成统一之前,乙方应尊重甲方的意见,对分歧事项暂缓实施,并向双方最高领导反映求得解决;在此之前,除非严重损害甲方利益的紧急情况,甲方一般不采取直接指挥部门及以下干部员工的方法,影响或干预乙方总经理的管理权限和管理范围,以维护乙方管理权威。
d. 乙方对酒店总监及以下的管理人员有任免权。总经理的任免和调整,应征得甲方的同意。
e. 乙方无权擅自处理甲方任何资产。不得以任何形式以酒店名义向第三者进行经济或责任担保。 4.2 总经理
总经理由乙方委派。总经理是乙方在酒店的总代表。总经理全面负责酒店的经营管理和运作。代表乙方每半年向甲方报告一次酒店的经营管理情况。 4.3 其他乙方委派的人员
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营销总监、工程总监、房务总监、餐饮总监、人力总监由乙方委派。行政办主任、保安部经理、采购部经理由甲方委派或委托乙方招聘,他们的资历及他们是否是适当人选,必须与乙方商讨后聘用,双方同意,以上人员的安排可以视酒店情况,经协商后作出增减调整。 4.4 乙方管理人员及待遇
4.4.1以上委派人员的工资及福利待遇规定,详见本合同附件,并由甲方支付。在乙方认为需要并征得甲方同意,乙方安排合适的管理人员或技术人员到酒店作短期支持,其交通、食宿等费用按酒店规定标准支付或由甲方负责安排,乙方收取人工成本(标准详见本合同附件),均由甲方支付;以上费用列入酒店经营费用。
4.5乙方承诺,在保证管理水平的前提下,充分使用和培养合适的当地各级管理干部,能满足酒店岗位要求时,及时减少乙方委派的管理干部人数。以节约酒店人力成本,并为甲方培养接替管理的人员。
第五条 会计审计及税务 5.1 会计年度
本合同所指的会计年度,为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止。 5.2 会计标准
开设独立的酒店经营账户,实行单独核算,乙方应根据国家的法律和条例,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会计报告,并根据乙方使用的财务系统,保持一套反映酒店经营情况的报告、账目和记录。 5.3 审计
甲方和乙方各自委托的财会人员均有权在任何适当的时间查阅酒店的账目和记录,进行审计,费用双方自理。 5.4 税务
乙方应以甲方名义,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条例的规定缴纳各项税金。 5.5 外汇管理
酒店经营及外聘人员的一切外汇事宜按照国家外汇管理的规定办理。 5.6 保险
乙方应按甲方意见并以甲方名义购买营业必需保险。有关保险范围,险种,金额等具体事宜另定。保险费用列入酒店有关费用。 5.7 经营预算
在每一个完整的会计年度开始前三十(30)天内,乙方应把其后完整的或部分的会计年度(视实际情形而定)而建议的经营预算连同年度经营计划提交甲方批准。
乙方如遇突发事件、突变因素,而有较大的、额外的收入或支出,而改变经营预算,应及时报告甲方;如需甲方批准的,在合理的情况下甲方应在接到报告后10天内予以批准,以不影响正常经营。
若甲方和乙方对经营预算有分歧,而又无法在有关的会计年度开始之前协商解决,则应以该会计年度的上一个会计年度的经营预算作为该有关年度适用的经营预算,直到该有关年度的经营预算被批准为止。 5.8 营业报表在一个日历月结束后的下一个日历月的7日或之前,乙方应提供给甲方列出
酒店经营结果的详尽营业报表。
第六条 资产管理 6.1资产预算
在每一个会计年度开始前至少30天内,乙方应把下一个会计年度有关资产重置的预算(简称资产预算)提交甲方批准,该资产预算不应超过该财政的经营预算制定的总收入的30%。在合理的情况下甲方应接到报告之日起的20天内批准资产预算。
在资产预算中没有包括、根据情况变化增列的资产重置项目,需由甲方批准。在合理的情况下,甲方应在7天内批准。 6.2 资产重置的实施
乙方会同甲方负责在资产预算中所批准的资产重置项目的实施。 6.3日常维护和修理
乙方应在本合同期限内,从试营业日起负责酒店设备的日常维护、修理,并使酒店设备处于良好保养状况;日常修理费用应列入经营成本,酒店改建再装修等大修理费用,列入非经营费用。
第七条 人事和组织
7.1 乙方将根据酒店的实际情况提出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方案,制定用工计划,
参考酒店所在地同行业工资水平和劳动力市场的价格,根据酒店管理的要求,制订工资政策和劳动管理方面的有关条例、守则、细则。 7.2 劳动合同
酒店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第八条 管理费 8.1管理费的标准及支付
自合同生效日起,乙方按酒店行业收取基本管理费和效益管理费,基本管理费按营业收入的 %收取,效益管理费按营业毛利的 %。 8.2 收费计算定义
8.2.1 本合同中营业收入是指经营酒店及其设施所得的客房、餐饮、会议厅、停车库、酒吧、商场、健身美容、娱乐设施(不计外承包娱乐的营业收入)、电话、传真、洗衣、外包经营区域的场地收益及其他各项服务获得的应税营业性收入之总和。
8.2.2 本合同中经营毛利是指酒店营业收入减去营业税金、营业成本、工资及福利、营业费用和行政管理费、市场推广费、维修能源费等经营费用后的余额,成本计算中不包括折旧、利息、土地使用费、财产保险、房产或租赁税费、无形资产摊销、铺底物资摊销等属于业主投资行为产生的非经营费用,其计算方法及定义以1992年11月5日国家财政部和国家旅游局《外商投资旅游企业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为准。 8.3 管理费的支付
基本管理费每月支付一次,由甲方于次月15日前汇入乙方指定的账户。 效益管理费于每季末后的15天内由甲方汇入乙方指定的账户。
8.4 甲方不能如期支付管理费时,应征得乙方同意,否则,甲方应承担未付部分每天0.5%的滞交金,逾期60天不付,乙方有权终止合同,并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的经济利益。
8.5 如果酒店全面营业后的 年内非硬件原因而是乙方造成的管理服务问题导致酒店不能评上星级的。乙方给予甲方此前一年管理费的50%作为赔偿。
第九条 继承、受让或变更
9.1 在未经另一方事先书面同意之前,双方均不应以任何方式转让出售或转移在本合同中的任何权利或利益。如甲方对酒店的权利或利益的转移和因甲方其他方面原因而造成本合同的终止。甲方须付给乙方一年的管理费用,同时甲方必须在30天前对乙方发出书面通知。
9.2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甲方转让其对酒店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甲方应保证本合同对购买酒店、取得酒店所有权、或取得酒店占用权的任何人或实体仍有约束力,且乙方在本合同下的任何权利或利益不受该转让的影响。否则甲方应赔偿由
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
9.3 甲方需进行资产重组,股权变动而变更设立新的公司,必须提前书面通知乙方,并由新公司承继本合同。
9.4 就涉及酒店的经营管理及本合同所包括的有关事项与范围而言,若本合同的任何条款与合同双方之一和第三方签订的档条款有冲突时,应以本合同的条款为准,并且本合同的条款应具有决定性的法律效力。 第十条
合同的终止
10.1 合同期满前30天,若双方无意延长合同,双方将进行全面的工作交接。 10.2 酒店因不可抗力遭受严重损失,无法继续经营的,本合同可以终止。 10.3 甲、乙双方一致同意签署协议的,可终止本合同。
10.4本合同期限内,任何一方违约,经另一方向其发出书面通知后的30天内仍未作出补救时,则在该30天期满后,另一方可终止本合同,若因违约而给另一方造成经济损失的,违约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其他 11.1商业保密义务
甲乙双方在合同期内,有义务保护双方的公司利益,不得泄露双方的商业机密,并不得泄露双方约定之文件资料。
乙方输入管理模式的内容、教材、文文件、窗体、数据、文件等,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输出,应用于任何第三方。
11.2凡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任何一方均有权将该争议提交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11.3 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章)
乙方(章)
健一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代表人: 日期:
代表人: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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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经营管理合同格式 第3篇
近年来, 随着国民经济及酒店市场的发展, 业主和管理公司就管理合同的解除对簿公堂的案例不在少数。很多业主往往在高昂的违约金条款前望而却步。笔者试图通过分析管理合同纠纷的案例, 在此为业主合法地解除管理合同支招一二。
一、合同解除权
合同解除权是指合同一方或双方提前终止合同效力的权利, 分为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两种。法定解除是指在法律规定的情形发生时, 守约方有权单方行使解除权使合同效力归于消灭, 这些法律规定的特定情形包括:不可抗力、预期违约、迟延履行主要债务、根本违约等约定解除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事先约定的解除条件得到满足时, 或双方在事后协商一致时, 根据事先约定和事后协商的结果解除合同。与法定解除不同, 约定解除能够最大程度体现合同双方的意思表示, 因此往往成为管理合同谈判中的一个焦点。但在现实情况中, 管理公司一般较为强势 (尤其是世界知名的酒店管理公司) , 业主的合同解除权却受到很大的限制, 除非对管理公司忍无可忍或业主本身实在难以持续经营, 业主往往不敢轻易主张解除管理合同。
二、委托合同中的任意解除权
除个别管理公司之外, 市场上绝大部分的管理公司将自己和业主之间的合作关系在管理合同中定义为一种委托代理关系, 管理公司作为业主的代理人经营管理酒店, 业主支付一切经营费用和财务费用, 承担经营风险及所有者风险, 除故意或重大疏忽等合同明确约定的内容外, 管理公司管理酒店行为的后果由业主承担。因此, 从法律上讲, 业主和管理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可以被认为是一种委托代理关系, 管理合同是一种委托合同, 符合委托合同的要件。
根据《合同法》第410条规定:“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如果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 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 应当赔偿损失。”该种解除权称为任意解除权, 是一种法定权利, 无需双方事先在管理合同中进行约定。委托合同与一般的合同不同, 委托合同的建立是以双方当事人的相互信任为前提的, 若当事人之间的信任发生动摇, 委托合同也就随之丧失了存续的根基。因此, 在委托合同生效后, 如果一方对另一方产生了不信任, 法律赋予了委托合同当事人可随时解除合同的自由。但该种任意解除权的行使并非随意且无代价, 如果业主行使任意解除权解除管理合同, 业主可能需要承担法定的损害赔偿义务。
但是就行使委托合同任意解除权引起的损害赔偿义务而言, 根据一则刊登于《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上的案例“上海盘起贸易有限公司与盘起工业 (大连) 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 (下称“最高院”) 认为:“虽当事人行使法定[任意]解除权亦应承担民事责任, 但这种责任的性质、程度和后果不能等同于当事人故意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本案系因行使法定解除权而产生的民事责任。
简言之, 最高院认为根据《合同法》第410条任意解除委托合同所导致的损害赔偿义务与违约责任不同, 损害赔偿的范围只限定为一方因该解除产生的直接损失, 例如管理公司为履行管理合同而做出的投入、支出的必要费用和已产生的成本, 但不包括该方的“预期利益”损失。
笔者注意到, 在某些案例中,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贸仲”) 对于单方解除委托合同是否需要赔偿“预期利益”的观点与最高院的思路并不总是一致, 尽管如此, 由于管理合同项下“预期利益”实现的不确定性, 贸仲在个别案例中支持的预期利益赔偿金额比管理公司主张的金额往往要低得多。由于绝大多数的酒店管理合同中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均为仲裁, 而非诉讼, 这就为委托合同中任意解除权行使的法律后果带来了一定的不确定性。
三、任意解除权的排除适用
在实践中, 某些管理公司已经意识到了中国《合同法》项下对委托合同的当事人赋予的法定任意解除权, 并在管理合同中做出了排除其适用的约定。但是, 委托合同中的任意解除权, 当事人是否可以特约排除其适用, 对此法律没有明文规定, 理论上也有不同的观点。因此, 在管理合同的谈判中应尽量避免接受这样的条款, 或对这样的条款的字眼做模糊化处理。
四、结语
管理合同一旦签订, 即具有法律约束力, 双方应全面的履行合同项下约定的义务, 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终止合同, 任何不诚信地践踏契约精神的行为都应受到谴责。如果业主遇到表现糟糕、管理混乱的管理公司, 可以理直气壮地和管理公司进行谈判, 争取有利条件, 并做好与之解除管理合同进行斗争的准备, 而不必因高昂的违约金条款一味茫然无措。
由于判定管理服务不到位的标准的模糊性, 在业主不得已而为之的解除管理合同的争议中, 业主根据管理公司的糟糕表现主张其对管理合同的任意解除权不失为诉讼的一条额外思路。
摘要:由于判定管理服务不到位的标准的模糊性, 在业主不得已而为之的解除管理合同的争议中, 业主根据管理公司的糟糕表现主张其对管理合同的任意解除权不失为诉讼的一条额外思路。
关键词:酒店,委托管理合同,任意解除权
参考文献
关于委托理财合同性质的研究 第4篇
关于委托理财合同的性质,理论界有三种观点:
一、委托型合同说
根据《合同法》规定,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物的合同。委托合同是又称委任合同,是公民、法人在经济和日常生活中常见的一种合同,是一方委托他方,他方允诺处理事务的合同。委托理财合同也是基于双方相互信任而由委托人和受托人订立的有关理财投资收益和损失的一种意思约定。但现实中委托理财合同与《合同法》规定的委托合同有一定的区别:首先,委托合同核心内容是由委托人和受托人事先商量约定,由受托人有偿或无偿地代理委托人处理事务,一般为无偿合同(若有特别约定除外),而委托理财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一般约定在完成委托人授权的理财事项后,受托人从委托人委托的理财财产中可以获取一定比例的收益或收取管理费,委托人基于对财产增值的要求,与受托人常常会在合同中约定在履行委托理财合同过程中,委托理财财产出现资产减少或损失时,委托人不承担或很少分担该损失,这种约定不符合委托合同的一般原则。其次,委托合同属于诺成合同,合同成立条件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合意为准,即双方当事人只要意思表示一致,并不以交付委托标的物或当事人某一方的义务履行作为合同成立的要件。而委托理财合同成立的前提是以委托人向受托人交付资金或证券为条件,属实践合同。再次,在委托理财合同实际履行过程中,委托人常常可以通过自己或第三方监管并可由第三方担保合同履行等约定内容,这也是委托理财合同与我国现行的《合同法》中委托合同不一致的地方。基于委托理财合同具有一定的独特性和复杂性,完全适用我国现行的《合同法》中关于委托合同规定,难以解决委托理财所引发的纠纷,不利于有效规制目前大量存在的委托理财活动。因此,现行委托合同的规定不能作为规范和调整委托理财合同依据。
二、信托型合同说
根据我国《信托法》第2条的规定,信托合同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依照委托人的委托授权以自己的名义,基于自己的知识、能力、责任为维护委托人的利益和特定目的,对委托人财产进行管理或处分而设立的合同。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进行一定的法律行为,受托人与第三人就委托事项产生直接的权利义务关系,委托人与第三人不产生权利义务关系,且委托人不对受托人行为承担责任。在信托法律关系中,受托人在实施管理或处分的行为时,应考虑委托人的利益,但非因受托人的原因而发生的受托财产的损失或减少,均由委托人承担风险。在委托理财合同中,委托人与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根据资本运作方式管理和处分投资者即委托人的自有资金或证券,也有一部分投资者在委托理财合同中明确约定受托人接受投资者委托后,以受托人自己的名义为投资者入市交易。这类合同表面上看符合信托合同的性质,但受托人为了吸纳资金,常常在委托理财合同中承诺对委托人的资金或证券予以“保底”或保证资金或证券的最低收益或最低收益率,此类约定违反了“信托投资公司不得承诺信托财产不受损失或者保证最低收益”的规定。所以,直接依据信托合同的规定来规范委托理财合同,与《信托法》、《合同法》的规定存在一定的冲突。所以,用信托法律关系来规范委托理财合同也很难解决现存的因委托理财而产生的纠纷。
三、借贷型合同说
在我国存贷款业务属特许经营,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审批从事金融业务均属非法经营。投资者基于增值和保值的需要、以及听信许多投资理财的宣传,认为将钱放在证券公司、信托公司等机构与放在银行一样,是没有风险的,且基于对投资宣传的预期收益率的期望,甚至认为通过受托人的理财行为将有可能获得更大的收益。某些券商或机构正是看中了投资者的这种心理状态,常常违规操作经营,以投资委托理财合同中受托方明确承诺投资者可以获取固定收益率或约定本息保底的方式,形成了在证券市场中普遍存在的明为委托理财实为借贷融资的现象。这类合同成立后,委托人直接将资金交付给受托人即完成合同的义务,受托人则根据合同的约定在期限届满前归还资金本金和相应收益,二者之间的法律关系单一明确,往往与一般借贷合同约定的内容实质上一致。但是,绝大多数委托理财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约定有保底收益,受托人在一并取得委托人资金帐户内的资金和证券帐户内的证券管理权后,受托人也不直接以自己的名义使用该笔资金而只是管理该笔资金,资金的所有权并没有转移给受托人而是仍然保留在委托人名下,委托人可以通过由其本人掌控的资金和证券帐户的密码,确保对受托人证券交易情况的知情权和控制权。对于这类合同,如将其定性为借贷,将保底收益理解为运用该笔资金的期望收益,并不符合其行为的基本特征,也不符合缔约各方的真实意思表示。
委托经营管理合同格式 第5篇
经双方友好协商,就甲方开发的申报联合国 FOTUN “全球人居环境 的社区(项目) 奖” 一事达成如下协议:
一、 甲方职责:
1. 甲方全权委托乙方代理进行联合国(FOTUN) “全球人居 环境 奖”的申报工作。
2. 甲方按照要求认真准备申报材料,申报成功后,由企业领导出 席 20__年 8 月 30-31 日在深圳举办的“20__全球人居环境表 彰活动” ,并接受表彰。
3. 于 8 月 20 日前向乙方提供会刊菲林,规格为大 16 开,四色印刷。
4. 于 8 月 20 日前向乙方提供甲方出席论坛代表名单。
二、 乙方责任:
1.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认真履行代理义务; 2. 申报批准后,负责落实相关颁奖事宜,在论坛期间举行隆重的 表彰典礼,由出席论坛的贵宾向获奖单位颁发奖牌和证书; 3. 向甲方赠送论坛入场券,分别为综合奖 3 张,单项奖 2 张; 4. 在论坛会刊上为甲方刊登广告, 分别为综合奖 2P, 单项奖 1P;
5. 在论坛现场为乙方提供易拉宝展示(尺寸 80120mm) ,综合 奖 2 个,单项奖 1 个。
三、 申报奖项总费用支付:
甲方应于签订本协议书三个工作日内向本次论坛的承办单位深
圳市天兆吉庆网络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人民币
万元
的申报奖项总费用,如果申报不成功,乙方于本次论坛结束后全 款退还甲方。如果甲方未及时报送材料或未及时付款导致影响申 报的,责任与乙方无关。
四、 本协议委托期限自本协议书生效日起至奖项颁发日止。 五、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壹份,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 负责人:
乙方: 负责人:
指定收款帐
委托拆迁合同格式 第6篇
1、本拆迁工程不得以任何理由转包,如乙方私自转包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乙方并应当承担本合同总金额 %的违约金。
2、拆迁工程应达到(即乙方应向甲方交付)的标准 (由业务部门填写) 。
3、拆迁施工所需全部设备、材料均由乙方自行负责。
4、在拆迁施工工程中乙方应严格按照有关部门的安全施工规范进行施工,施工中发生的乙方施工人员及对第三方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害均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并不得因此影响甲方的声誉。
5、乙方在拆迁过程中在保证工期的同时,亦应保证采用合法的方法进行拆迁,如乙方违法强行、野蛮拆迁,则所产生一切责任乙方自负,并自行解决,如对甲方声誉造成不良影响,乙方负责尽力为甲方挽回并承担 的违约金。
6、业务部门补充填写
第六条 拆迁施工组织
1、乙方应在签订本合同时向甲方报呈拆迁施工组织计划,经甲方确认后,方可开始拆迁施工。甲方对施工计划的确认,并不能免除乙方作为专业性公司应负的责任。
2、施工组织计划应包括的内容: 。
第七条 报告情况
1、拆迁过程中的一切情况,乙方应在每(日、星期、半个月、一个月)向甲方作出书面报告。在拆迁工作整体完成后,应向甲方作出详细说明的书面报告(包括拆迁的具体费用及支出情况等一切相关之情况)。
2、甲方可派专人随乙方工作,以保证随时掌握情况,联系沟通,便于拆迁工作顺利进行。
第八条 合同的解除
1、因甲方决定终止建设拆迁工作的,在对乙方已完成的拆迁工程给予相应补偿后,可终止本合同。
2、乙方因自身原因,而致无法履行本合同的,可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甲方同意解除合同的,乙方在支付违约金、赔偿甲方相应损失及甲方应向第三方承担的损失后可终止本合同。
3、任何原因导致合同解除,双方均于甲方工程完工后开始结算。乙方应于合同解除之日起2日内与甲方共同确认乙方已完成的工程量,并移交全部资料,否则乙方同意按甲方与后一施工方共同确认的工程量为准。
第九条 违约责任
1、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在乙方完全履行合同的情况下,甲方单方原因未向乙方支付本合同约定价款的,每逾期一日,承担当期应付款项 ‰的违约金。
2、如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的内容履行任何一项义务的或未履行进度计划确定的各阶段工期完成拆迁工作的,每逾期一日或每违约一项/次,乙方应承担本合同总价款 ‰的违约金,且可累计,同时因此造成甲方对第三方违约,乙方应当承担甲方因此而须向任何第三方承担的一切责任。任何一项逾期达十日的或累计违约达 项/次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同时乙方并应当承担本合同总金额 %的违约金及甲方应付给第三方的违约金、赔偿金。
3、乙方应保证具有拆迁的相应资质,否则导致的合同无效及甲方的一切损失、甲方应向第三方承担的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4、乙方违反诚信原则,与被拆迁户以不正当手段欺骗甲方谋取利益、或以其它原因损害甲方利益的,视为商业欺诈,乙方同意将涉及金额的双倍承担违约金,并同意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全额返还甲方已支付的款项,并承担合同总价款 的违约金。
第十条 其他条款
因乙方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甲方为完成剩余工作委托其他施工单位继续施工发生的费用和因此需比原合同价格多发生的工程费用和对第三方的责任,皆由乙方赔偿贵甲方,甲方有权自应付乙方款项中直接扣除。
第十一条 合同纠纷的解决办法
本合同在履行中若发生纠纷,甲乙双方应本着友好的精神予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向大连仲裁委员会申请裁决。
第十二条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两份、乙方一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三条 合同附件
由业务部门填写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委托拆迁合同范文三
拆迁人: (以下简称甲方)
拆迁单位: (以下简称乙方)
经拆许字( )第 号《房屋拆迁许可证》批准,甲方在 规划范围内进行 项目建设,并委托乙方实施房屋拆迁,根据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房屋拆迁委托的具体事项订立以下合同:
一、甲方向乙方提交《房屋拆迁许可证》和拆迁公告复印件及供产权调换房屋的设计平面图各一份;乙方向甲方提供拆迁单位资格证书复印件一份。
二、甲方将批准范围内的有合法证照的住宅房屋建筑面积 m ;非住宅房屋建筑面积 m ;全部委托乙方拆迁。乙方应严格按照拆迁法规的规定在《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期限内完成拆迁工作。甲方应按照住宅房屋 元/m,非住宅房屋2元/m的标准向乙方支付委托拆迁服务费共计 元,于 年 月 日前先支付 元,其余 元可根据实际拆迁房屋建筑面积应支付的费用,于拆迁工作结束时一次性结清。
三、拆迁过程中,乙方负责对拆迁房屋进行登记和对被拆迁人进行动员,组织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和组织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搬迁验收被拆迁房屋,代表甲方将货币补偿资金及拆迁补助费用发给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并将产权调换房屋落实给被拆迁人。上述工作甲方随时跟踪监督。
四、遇有拆迁纠纷,乙方按照法规程序处理,甲方应积极配合,涉及到法律责任和发生费用由甲方承担。由于拆迁纠纷等原因需要延长期限的,甲方向市拆迁办提出延期申请,乙方按市拆迁办答复确定的期限完成拆迁工作,引起拆迁纠纷的,委托拆迁期限,可以适当再延长。
五、甲方应保证在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搬迁前将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全部落实到位和提供给乙方产权调换房屋设计平面图不得变更,否则乙方不予组织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搬迁。
六、乙方应保证严格执行拆迁法规,如有改变必须征得甲方同意并出具处理意见书,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赔偿。
七、拆迁结束后 日内乙方应将甲方应当留存的拆迁资料交给甲方,需乙方留存的继续由乙方保存,需要双方同时留存的,乙方不得拒绝移交。
八、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 】方式解决。
1、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九、本合同未尽事项,可由双方约定后签订补充合同或补充协议。
十、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十一、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报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备案一份。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经办人: 经办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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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拆除合同格式 第7篇
受托方(乙方):云南际云房屋拆迁工程有限公司
一、承包方式、内容及范围
(一) 承包方式:以人民币300000元(大写:叁拾万元整)拆除包干。
(二) 内容:拆除产生的建筑垃圾,废旧物资 在规定时间内全部清运出场,垃圾处置由乙方自行解决,房屋拆至室内地坪。
(三) 项目概况分析:项目位于昆明环城南路262号,东至环城巷;南至吴井路与环城巷交叉口;北至环城巷与环城南路交叉口(幸福家园);西至吴井路。用地总面积约53亩,涉及5家单位,拆迁总面积约
5.6万平方米,涉及私人房370多户。
其中:
吴井文化百货市场建筑面积约3万平方,
昆明市纺织品公司建筑面积约4500平方,住宅约72户; 地质矿产局物质供应处建筑面积约4000平方,住宅约62户; 水电十四局建筑面积约9000平方,住宅约108户;
云南省公路局宿舍建筑面积约9800平方,住宅约134户。 拆除量:乙方受托拆除范围内居民约 户,单位 家,租地建房及集体土地家,需拆除房屋及附属物面积约平方米,拆除预算约 万元。(确切户数及拆除面积待拆除工程完成后按有关规定经双方审核后确定)。
二、拆除时间:工期
(一) 施工时间: 年 月 日
(二) 工 期: 天
三、权利和义务:
(一) 甲方的义务
1、腾空需拆除的旧房,向乙方进行现场交底。
2、负责配合好周边单位的协调。
(二) 乙方的义务
1、在甲方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旧房的拆除工程,及时清除拆除建筑垃圾。
2、严格执行施工规程 ,规范施工。
3、施工现场的一切设备,材料等自行保管。
4、因噪音、灰尘、震动等施工带来的问题自行协调处理。
5、清运垃圾所需办理的《处置证》、《准运证》及清运过程中所产生的一切费用自行解决。
四、安全施工要求
(一) 乙方必须采取严格的操作规程,承担由于操作不当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
(二) 雇佣有经验的工人进行拆除,确保施工安全,并做好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
(三) 在施工现场拉上警戒线,严禁无关人员进入施工现场,进入施工现场的工人必须配戴安全帽,做到安全第一、文明施工。
(四) 操作人员必须身体健康、持证上岗,确保施工安全。
(五) 在拆除过程中,操作人员以及行人的安全由乙方负责。
五、工程质量及验收
(一) 所有建筑垃圾必须全部清运,验收以室内地坪为准,场地不清、不见地坪,不予验收。
六、本合同一式肆份,各执两份,双方盖章后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代理人: 代理人:
委托经营管理合同格式 第8篇
关键词:委托合同,居间合同,自由,公正
沈阳市和平区雷诺斯货运服务处业主吴恽郎于2009年4月30日与霸州市宏升轧钢有限公司签订运输合同。合同约定:霸州市宏升轧钢有限公司委托原告将150 x 150 x 12MQ钢坯一万零三百吨从抚顺新钢铁有限公司运到霸州市宏升轧钢有限公司。货物运输期限自2009年5月2日起至2009年5月25日止。并约定在霸州市宏升轧钢有限公司运输费用保证的前提下沈阳市和平区雷诺斯货运服务处将货物安全、如期运达目的地。如货物丢失、损坏由沈阳市和平区雷诺斯货运服务处负责全额赔偿, 另支付所丢损货物总价的10%违约金。
合同签订后, 沈阳市和平区雷诺斯货运服务处委托沈阳大龙运输公司、天津市鑫双龙物流有限公司, 以及通过沈阳市平平货运服务处介绍的李进武为其运输上述货物, 沈阳市和平区雷诺斯货运服务处支付三公司运费。其中, 沈阳市大龙运输公司运输2856.74吨, 天津市鑫双龙物流有限公司运输2747.76吨, 通过沈阳市平平货运服务处介绍的李进武运输4612.34吨。沈阳大龙运输有限公司、天津市鑫双龙物流有限公司均将承运的货物如期运到目的地, 而沈阳市平平货运服务处介绍的李进武驾驶的一车辆辽C58230于5月6日提货后去向不明, 未将货物如期运到目的地, 货物丢失。该车货物数量39.58吨, 价值人民币119135.8元。货物丢失后, 沈阳市和平区雷诺斯货运服务处将运费支付给沈阳大龙运输公司、天津市鑫双龙物流有限公司, 以及通过沈阳市平平货运服务处介绍的李进武。并将丢失的货物按其价值赔付给霸州市宏升轧钢有限公司。
委托合同和居间合同的区别主要有以下几点:
1、受托一方的法律地位不同。委托合同中的委托一方为受托人, 他在与第三人从事民事法律活动的过程中, 实际上处于类似委托代理人的地位。而居间合同中的受托一方为居间人, 他不介入委托人与第三人所签订的合同关系之中, 在居间过程中他只处于一个中介服务人的地位。
2、受托一方的委托内容不同。委托合同中的受托人接受委托的内容是办理委托事务。而委托事务的范围, 既包括法律事务, 又包括非法律事务, 其中, 后者又包括了有经济意义的事务和单纯的事实行为。但是在居间合同中, 居间人接受委托的内容则只限于为委托人报告订约机会或介绍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约。
3、合同的有偿性不同。委托合同根据双方当事人的约定, 可以有偿也可以为无偿。但是, 委托人在为处理委托事务而支付的合理费用须由委托人承担。而居间合同为有偿合同, 不过, 居间人的居间活动只有在使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建立起合同关系才有意义。如果居间人的居间行为没有取得成功的结果, 则居间人不能取得约定或规定的报酬。
4、委托合同中的受托人在处理委托事务时, 有权在委托权限范围内独立进行意思表示, 他对于委托事务的处理享有一定的独立决定权。而居间合同中的居间人在居间活动过程中, 并不介入委托人与第三人的订约活动。即使是在介绍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约时, 居间人也只能是如实传达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原有意思表示, 不能对之添加、消减、更改, 更不能独立表达自己的意思。
本案中, 没有证据能证明吴恽郎与薄亚萍之间存在口头的或者书面的委托协议。根据2009年5月6日吴恽郎和薄亚萍签订的《货物运输协议书》相关的内容显示: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分别为甲方吴恽郎和乙方李进武, 并且合同中明确约定配货部只负货物运输前的事项, 货物运出后一切事宜均由甲乙双方 (即吴恽郎与李进武) 自行处理, 信息站 (即被告薄亚萍的公司) 不负任何责任。并且在合同备注一栏中已经明确注明被告薄亚萍收取承运人信息费用100元, 被告薄亚萍作为合同中介人在合同下方签字。该份证据证明被告薄亚萍在整个合同签订的过程中处于一个中介服务人的法律地位, 不是《货物运输合同》的合同主体, 对该合同的履行也不具有权利和义务。因《货物运输合同》而产生的法律后果只能由双方当事人, 即托运人与承运人来承担, 与被告无法律上的联系。被告薄亚萍只是出于居间人的法律地位, 收取承运人100元的信息费用, 帮其寻找托运人。故而, 原被告双方之间合同属性应当定性为居间合同而非委托合同。该合同性质定位准确之后, 合同的权利义务继而明确。
通过对本案的分析, 我们可以得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合同性质的定性问题。法律关系是委托合同关系还是居间合同关系对案件的审理有很大的影响。作为私法, 当事人享有权利的同时, 必须也要承担相应的义务。综上, 我认为就本案的判决而言, 被告薄亚萍应向原告赔偿损失, 并且退还原告向其支付的居间报酬。而李进武应作为本案的第三人参与本案的审理, 且被告可以向李进武追偿。
从客观的角度来看, 本案双方所提供的证据缺乏可信度, 如果仅依靠这些证据很难做出真正的公正判决。在程序上, 无论一审还是二审, 都没有对案件的诉讼主体给予关注。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同样重要, 不能仅就实体问题进行考查, 还要对于程序上的一些问题进行纠正。这样才能体现法律作为公民最后的权利保障的公正性和严谨性。自由、秩序, 正义等是法的主要价值, 对待现阶段的基本情况, 制定相应的法律制度才是努力实现这些价值的根本途径。各个领域并不是独立存在和发展, 都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社会的稳步发展离不开法律的制约, 法律亦不能太过限制公民的自由, 要做到张弛有度, 还要对司法建设给予更多的关注和重视。这样, 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建立才会才更有希望。
参考文献
[1]全国人大法工委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释义》, 人民法院出版社。
[2]霍阳、王全兴:《从民法的附随义务到经济法的基本义务 (上) ——浅析民法、经济法调整现代合同关系的分工与配合》, 《北京市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1年01期。
委托经营管理合同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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