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侵占补偿协议书
土地侵占补偿协议书(精选14篇)
土地侵占补偿协议书 第1篇
土地补偿协议书
甲方:
乙方:
乙方计划在xxxxxx投资项目建设,项目内容包括四星级农家乐、茶叶加工厂房、茶叶基地建设。经甲乙双方共同友好协商, 甲方同意将项目建设用地出让给乙方经营使用,双方达成如下补偿协议:
一、土地位于xxxxx公司正对面,面积共19.86亩。
二、土地补偿费按每亩xxxxxx元计算,总额为xxxx元,支付方式一次性付清。
三、其他未尽事宜及国家政策变化需做调整的由双方协商共同做出补充规定,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四、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及政府各执一份,以上协议在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任何一方不得违反,否则后果由造成方负责.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鉴证方(签字):
年月日
土地侵占补偿协议书 第2篇
甲方:渠县南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乙方:渠县天星镇文峰社区二组
我公司于2012年2月16日在渠县国土局通过竞买所得的QXP1115号土地,根据该地块的实际情况,需要在周边进行扩大面积,进行土石方开挖,才能确保竞买土地的面积。因此,对扩大面积开挖的土地,以及坟墓迁移、树木、青苗赔偿等事宜,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具体条款如下:
一、占地范围
甲方开发的QXP1115号地块地界向外扩大3米(以现场国土局所放的桩位点向外3米),范围内所有集体土地以及该地块中的植物、坟墓、树木、青苗等全部由乙方负责拆除、安置,并承担发生的各种费用。(扩大面积的范围按地块现状进行确定)。
二、拆除费用
凡涉及占地范围内的障碍物、土地费等进行一次性处理。甲方付给乙方所有包干费用共计110000.00元,大写人民币壹拾壹万元整。乙方将净地交给甲方,甲方不再支付任何费用给乙方。
三、拆除及交地时间的确定
双方签订本协议后,由乙方负责对该占用地块内的所有障碍物进行全部清除,在10天内必须交净地给甲方。在开挖土石方和修建保坎时,乙方必须全力配合甲方,并负责协调好周边关系,所产生的协调费用由乙方承担。
四、付款方式
甲方在2012年3月19日付给乙方5万元整(大写伍万元整),余
款待乙方将净地交给甲方时一次性付清。
五、违约责任
任何方不得违约,若单方违约,则违约方付给守约方违约金2万元整,并承担守约方的所有损失。
六、其他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双方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
法定代表人:
乙方:
代表人:
农村土地补偿机制问题研究 第3篇
1 农村土地补偿机制现状
目前, 我国各地在农村土地征收过程中都是以《土地管理法》为依据, 按照该法律对农村土地进行征用。征地补偿机制中的补偿项目主要有以下几类:土地补偿费、地上建筑物补偿费、安置补助失地农民的费用和农作物的补偿费等费用。我国各地在农村土地补偿机制中多采用的补偿方法是产值补偿法。这种补偿机制忽略了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区位优势和土地劳动力供养量的差异, 因此造成农民利益的受损, 并且无法正确反映真实的市场价格, 使得土地低进高出, 侵害了失地农民的利益。
2 农村土地补偿机制中存在的问题
虽然我国的土地补偿机制, 在土地征用实践中在不断的结合实际进行完善和发展, 但是在我国农村土地补偿机制依旧存在着许多问题和不足之处。需要我们做进一步的工作。
2.1 土地立法工作的缺失
现行涉及到农村土地征用以及补偿的立法主要是《宪法》、《物权法》、《土地管理法》等。但是在现行的各类立法中, 对农村土地的所有权问题, 土地征用以及补偿问题都没有具体可操作化的说明。一是对农村土地所有权的权利主体界定不明。根据上述法律, 农村土地所有权的权利主体主要是三种类型:乡镇农民集体、村农民集体、村民小组农民集体。这三种类型之间存在的差异与相同之处没有明确的规定, 导致三者之间关系模糊。而所有权的界定不明, 必然使得在征用和补偿过程中出现多种问题。二是土地所用权的内容混乱。有些法律规定农民集体对集体土地拥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但有些法律则规定集体对其所拥有的土地没有买卖、出租、抵押等处置权。这些所有权内容上的不完善和缺失, 为土地征用和补偿留下了很多隐患。
2.2 具体可行的土地征用补偿标准缺失
现行《土地管理法》对失地农民的补偿标准规定为:“该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0至16倍”, 并且取消了“最高不超过30倍”的规定。但在实际的土地补偿过程中, 运用产值倍数估算土地价值的方法, 往往造成农民的补偿标准偏低, 使得失地农民难以维持原有的生活水平。另外现行的土地补偿机制的补偿范围仅限于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房屋补偿费以及搬迁安置费, 对于土地本身养老保障、社会稳定等价值功能以及土地被征后所产生的连带效应等均未列入补偿的范围。这样的补偿范围使得失地农民需要自谋职业, 而缺乏相关技能的农民很可能成为“三无”人员。
2.3 农村土地流转市场体系不完善
由于土地这一资源的特性, 我国的土地流转还没有纳入市场范畴, 形成一个完善的市场体系。因此对土地资源的流转主要依靠的国家政府的把控。这一机制的存在意味着政府部门对土地处理拥有绝对的权利。因此现如今农村土地征用和补偿机制中没有受市场影响的价格机制的建立, 同时相配套的市场服务体系也远远没有形成。由于缺乏合理的定价机制、并且在整个的征用过程中农民一直处于信息资源弱势地位, 使得农民自身无法准确的了解到土地的真实市场价值。因此农民在整个土地交易过程中基本上是弱势的一方, 在转让土地时往往得不到与市场价值相当的利益补偿。农民的利益得不到保障, 土地流转的交易风险也加大了。
2.4 流转后的保障体系建设滞后
在城市化的进程中, 土地流转的背后, 虽然为农民提供了一次性的物质土地补偿款, 但更加深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还没有建立起来。也为后续农村社会的发展以及整个社会的发展留下了很多隐患。农村土地的流转, 对土地的补偿不应该仅仅局限于土地价格的补偿, 还应该看到土地流失背后, 农民的就业、养老、医疗、子女教育等一系列的保障问题。综合这些因素一起的补偿机制才能从根源上影响农民的长远利益。
3 农村土地补偿机制的完善建议
3.1 构建完善的土地补偿法律体系
要想保护农民的根本利益, 最根本要从立法的角度出发, 将保护农民利益的各项措施纳入法律的条款之中。因此需要尽快的修订和完善《土地管理法》, 对其中的一些措施提供具体可操作性。切实维护农民在土地流转过程中正当的利益。对农村土地流转中农民、政府、土地征用者的权利、责任、义务进行明确的规定。以及对土地流转的程序进行针对性的说明和规定。避免农民利益的流失, 从而最大限度的保护农民自身利益。
3.2 建立土地补偿纠纷解决机制, 施行最低保护价机制
在土地流转过程中, 随着越来越多的农民土地被征用, 由此产生的土地补偿纠纷也大量增加, 这一类的土地补偿纠纷往往没有明确的纠纷解决渠道。激烈的甚至会演变成农民集体上访, 以及暴力反抗等行为。因此应当建立起集合协商、调解、信访、仲裁、复议、司法等多渠道的土地补偿纠纷调处机制。
与此同时, 还需要实施土地征收的最低保护价机制, 保障农民的最基本的利益。制定土地征用的最低价格, 并且对全地区范围内征用的土地实施最低的保护价。
3.3 构建完善的农村土地流转市场体系
要做到构建好的农村土地流转市场体系, 一是要营造一个良好的制度环境。坚持现有的家庭承包经营责任制, 这一制度能够从根本上维护农民的利益。保持这一制度的稳定性是构建农村土地流转市场体系的大前提。在这一制度基础上, 我们才能落实、打造好的市场流转体系。二是要建立一个公开、公平、透明的土地定价机制。因此需要我们积极探索土地估值定价机制。使得我们能够更加真实的反映土地的市场价值。并且在土地补偿机制中, 纳入收益浮动概率, 防止将农民的土地收益固定在较低的水平线上。
3.4 健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
一方面是要政府加大对农村的资金的投入力度和财政倾斜度。另一方面, 将土地流转过程中集体所获得的收益的大部分投入到该地区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构建当中去, 并且将土地流转收益的部分拿来建立可持续性的保障基金, 为农民提供长远的补偿机制。
摘要:本文将从农村土地补偿机制的现状、问题、以及完善建议出发。提出在农村土地补偿机制的构建过程中出现的一系列问题以及相应的解决方式。从而希望能够促进农村土地补偿机制更好的建立。
关键词:农村,土地补偿机制
参考文献
[1]滕亚为.户籍改革中农村土地退出补偿机制研究——以重庆市为例[J].国家行政学院学报, 2011 (04) :101-105.
土地侵占补偿协议书 第4篇
摘要:文章在批判科斯产权理论和不完全契约理论的基础上,分析了有限资源的外部性及产权有效性问题。文章认为“有限理性”和“未来收益难以预期”使得边际效用无穷大的有限资源的外部性问题超越了科斯经典文献的分析脉络。针对土地和空气这类难以分割且社会共有的必备生产资料,马克思产权理论的适用性超越了西方产权理论的效率范畴,政府应当据此推进产权理论创新,推广更符合民众利益诉求的产权制度宣传,走出被西方产权理论和西方思维范式固化的角色,不遗余力的建立更加符合法理和情理的监管制度,解决城镇化过程中土地侵占问题。
关键词:外部性;有限资源;产权理论适用性
一、 引言
中国的城镇化举世瞩目,但同时伴随着区域发展的极度不均衡引致的人口和产业过度集中,超越了城市的承载力,在此背景下,中国一线城市房价飙升,土地资源价格预期高企,土地价值侵占问题越发严峻。以深圳为例,作为中国城镇化进程最快也是最具有代表的城市,正经受着土地资源被侵占的严肃问题。深圳全市国有土地资源紧缺、农民房违建量远超商品房存量。从表象上来看,深圳约1 500万的常住人口中一半以上的城市居民居住在农民违建房,与此同时,深圳迅速发展引致的城市基础配套乏力等问题更加严峻,一方面是城市基础设施和发展过程中人口集聚红利被农民房占用,成熟地块土地出让金不足以补给新增配套设施;另一方面是城市新区基础配套设施不足难以引致人口向新区集聚。旧区和新区陷入了两难的发展困境。
从全国来看,经济发展的禀赋优势,尤其是政策优势导致了区域的极度不均衡发展,经济发展的区域集中吸引了大量的大学毕业生和农村务工人员,在人们为城市建设添砖加瓦的同时,也不断考验着城市人口承载能力。目前这一趋势仍在继续,京津冀发展蓝图以及深圳直辖的呼声越来越高,如果这些先发区域被给予的政策支持持续增加,与内陆地区被给予的区域政策支持差距持续拉大,必将进一步加剧京津冀地区和深圳地区的区域经济和人口的集中程度。在城市内部基础设施和经济发展严重不均衡的情况下,大量的新增就业人口涌入无异于再进一步增加城市人口聚集红利,这将进一步抬高土地价值,由于新增就业人口工作范围的限制,城市内部的畸形发展并不会得到缓解,城市中心区的农民房治理形势将更加严峻。
二、 土地价值侵占与历史遗留——外部性陷阱
土地价值侵占和历史遗留问题方面,李昌平(2007)指出,国家利益至上、工业化至上、城市化至上是50多年来我国土地制度演变的基本原则。在此基础上,为了激励劳动参与热情,尤其是在1978年改革开放以后,产权制度的模糊性成为了中国土地产权制度最重要的特征(黄贤金、王伟林、姚丽,2009)。然而土地产权制度的模糊性在深圳体现的更加淋漓尽致,1992年深圳完成了特区内土地国有化,即原关内南山、福田、罗湖和盐田四个行政区的土地全部转换成城市国有土地。由于发展速度过快,深圳很快又面临“无地可用”的困境,2004年深圳以城市规划“全覆盖”的方式,实现了深圳全市的土地国有化,即深圳市辖所有行政区内的土地全部转换成城市国有土地。这就涉及到更广泛的原农村集体土地,尽管在规划中已将农村集体土地国有化,但当时深圳政府并未能负担所有的土地补偿费,也并未完成所有的土地补偿手续,随着城市化进程中针对土地的连续投资的不断跃升,土地价值中由于连续投资产生的级差地租II也以量级的速度得以提升,政府更难以支付这笔巨额的土地补偿款。随着持续且高速的经济增长以及就业人口向一线城市集聚,土地增值速度远超财政增速,土地权属问题已经成为可预期时间内无法解决的难题。深圳的迅速崛起和基础配套的乏力为农民违建房创造了数以千万计的中等收入租客,这是农民房租金“水涨船高”的需求基数,农民违建房问题越发严重,农民通过违建吸纳居住人口的同时,获得巨额收益,在监管漏洞和巨额收益的基础上,农民违建房自此成为了“有理、有利”但难以节制的历史遗留问题。
土地价值侵占与历史遗留问题核心都是人口集聚引致的动态外部性问题。在区域产业和人口不断集聚的过程中,市场经济主体的数量不断增加。在此背景下,在短期无法改变区域集中趋势的情况下,就有必要更好地处理市场经济主体之间的关系。对此,以科斯为代表的西方产权理论已经具有广泛的话语权,但是科斯分析外部性内部化时,仅仅是用了相邻的两个单位决策者的行为案例,当单位参与者和决策者数量极大的情况下,对称信息和交易费用问题都更加复杂,这就使得外部性可以通过内部化得到解决的这一结论的适用性可能会被进一步削弱。
三、 有限资源的外部性问题与产权有效性
艾德洲(2013)指出,西方经济理论在持续的避短过程中不断前行。总的来说,导致市场困境或市场失灵的原因,通常被概括为三方面:第一,垄断;第二,外部性;第三,信息不对称。对此降低交易费用不仅对提高企业效率、瓦解垄断有作用,也对降低外部性有极大作用。然而需要指出,科斯在分析外部性内部化的文献中,仅仅构造了产权明晰情况下,两个独立个体的交易案例,从而推论出产权明晰加交易费用低就等于外部性问题可以内部化解决。但是在现实生产和生活中,实际经济问题和经济主体的构成情况已经复杂得多,在规模经济的背景下,大量存在产权归属不是独立个体(股份制)的现象,在资源有限的背景下,跨期交易的情况也越来越普遍,仅仅是通过明晰产权和降低交易费用推动外部性问题的解决与科斯的分析同而不和。
科斯产权理论开创了新制度经济学派和交易费用范式,自此西方产权理论经历了资产专用性、契约理论和行为经济学等一系列演进,但归根结底西方产权理论只是围绕产权对资源配置的有效性问题。与马克思产权理论相比,西方产权理论都遵循着私有产权至上和产权明晰条件下市场资源配置效率至上的原则,但是西方产权理论至今未能调和“有限理性”和“未来收益是否能够预期”两个基本问题(聂辉华、杨其静,2007)。“有限理性”和“未来收益难以预期”使得边际效用无穷大的有限资源的外部性问题超越了科斯经典文献的分析脉络。
中国土地价值侵占和历史遗留问题都涉及到有限资源。在经济高速发展的情况下,生产和生活行为对土地的需求越来越高,然而土地的供给是有限的,土地的增值与经济增长成正比,经济增长则是一个更加宏观的概念,涉及到人力、资本等一系列因素,也就是说,大量的人力和资本投入会间接引致土地价格的增值;随着经济社会的持续发展,居民生活已经有了明显改善,生存环境已经变得更加珍贵,在资源有限的情况下,资源价值的边际效用趋向于无穷大,即资源价格趋向于斜率上升的非线性增长,也就是说,当前政府针对资源占用收取的费用可能远低于下一个时点的资源价格,并且土地价值中级差地租II等有限资源连续投资带来的正外部性都无法准确的分配权属,以价格为核心的西方产权理论本身已经受限。针对有限资源的外部性问题,绝不能仅仅是依靠科斯产权理论,这看似相同的结论其实来自于不同的情况,“同而不和”必将导致“南辕北辙”。
针对人类赖以生存的有限资源的破坏及占用,已涉及到生存的基本权益问题,这超越了价格和市场范畴,政府应当以强制手段给予保护。李怀、高磊(2009)指出,产权对于经济活动的重要影响是学界的一致共识,然而只有马克思第一次发现产权是生产关系的法律表现,从而把握住了产权的本质(吴易风,1995)。虽然针对有限资源和跨期交易等问题,“不完全契约理论”发展了科斯产权理论,但是西方产权理论依然难以调和“有限理性”和“未来收益是否能够预期”两个基本问题(聂辉华、杨其静,2007)。产权的初衷是保护私人财产,保护私人财产也意味着不侵犯他人财产,类似于空气和土地这样的人们共有的有限资源,划分和转让的费用过高且并不现实,在产权界定存在难度,道德风险极大的情况下,产权理论和实践都没有支持外部性可以通过内部化得到解决这一结论。并且在经济高速发展的背景下,跨期交易广泛存在,通过跨期交易侵犯他人财产的产权安排削弱了产权的合法性。Thomas Piketty(2014)指出,20世纪末和21世纪初短短20年间,全球贫富差距持续扩大,当前在美国富裕程度前10%的人掌控了50%的财富,而前1%更集中掌控了20%的财富,归根结底是资产性收入的增速远超劳动收入增速。这一结果使得人们有必要反思基于私有制的现代产权理论的适用性。
四、 政治经济学产权理论对产权有效性的纠正
针对土地价值侵占历史遗留等难以分割的、社会共有的必备生产资料领域出现的问题,马克思产权理论的适用性超越了西方产权理论的效率范畴,更适合成为处理这一类问题的理论基础和指导方向。张军连(2014)指出,当土地作为商品且具有可替代性时,产权界定越清晰,交易费用越低,市场配置效率越高;然而当土地作为商品且具有不可替代性时,产权界定清晰,交易费用不一定小,如美国西雅图著名的“钉子户”梅斯菲尔德的别墅与迫不得已更改规划和涉及的凹字形商业项目。马克思曾指出,产权即所有权,是生产关系的基础,当生产关系不适应生产力的发展,原有的生产关系就应当被打破。当前我国环境问题严峻、民生问题突出,政府应当更加关注全民福利问题,对先见的商业决策和资产性收入加强保护的同时,规范产权及收入分配制度,对明显不符合现实情况、不符合法理和不符合情理的制度以及规范要加以改进。针对城镇化高速发展过程中出现的土地侵占和历史遗留问题,做符合人民诉求和现实情况的顶层设计,以政府和国有企业为主导推进符合人民诉求和现实情况的强制性制度变迁是解决针对有限资源外部性问题的必由之路。
马克思的产权理论和所有制理论中,所有制是经济范畴,是关于生产资料归属的经济制度问题,产权是法律范畴,是关于财产归属的法律制度问题。以马克思主义产权理论加以修正针对有限资源的外部性问题并不是上升到所有制和制度层面的“老调重弹”,更不涉及到“国进民退”等理论争端。法律中的产权是“一定所有制关系所特有的法的观念”,现实的所有制条件和上层建筑条件是产权的基础。马克思研究了资本主义产权制度以前的三种历史财产状态,明确提出生产资料的所有权(即产权)是生产关系的基础,人类社会的生产关系会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而发展,在一种生产关系还没发挥出所有能量之前,旧的生产关系依然会存在,当旧的生产关系完全不适应生产力发展的时候,新的生产关系会掘起旧的生产关系,即人类社会的产权制度不会亘古不变。以上论述并没有否定个人财产的所有权,生产资料社会共同占有与个人财产私人占有也并不冲突,目前我国兼具公有制和私有制,保护私有制的同时应当尽量发挥公有制的先进性,西方产权理论在符合当前生产力发展的范围依然应当保留,在明显不符合实际情况的情况下,也应当作出修正。
综上,马克思产权理论的有效性超越了西方产权理论的效率范畴,不只是产权对市场配置资源效率的作用和产权明晰如何提升资源配置有效性问题,更是唯物历史观层面综合经济发展和社会发展的客观陈述,即产权作为生产关系的核心内容,产权制度的变迁与生产力的发展是分不开的,能否推动和适应生产力发展,并且有利于经济社会文明成为了产权制度不断演进的方向。产权制度对于生产力发展必须是有效的,在旧的产权制度依然有效的情况下,旧的产权制度不会灭亡;在旧的产权制度不利于生产力发展的情况下,新的产权制度将颠覆旧的产权制度。在当今“新常态”的背景下,针对个人财产的私有产权和针对某些特殊的生产资料的公有产权都应该得到保护,并得到更好的发展。马克思的产权理论提醒当今社会,诸如空气、土地这一类涉及到人类生存基本权益,并且难以按绩效准确分割的、社会共有的必备生产资料应当社会公有,作为公有制代言人的政府有责任对这一类必备生产资料加以保护。就像邓小平同志指出的那样,纠正改革开放中所出现的偏差,是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中国国家政权义不容辞的责任。对此,邓小平指出,不要忽视国家机器的作用。我们社会主义的国家机器是强有力的。一旦发现有悖于广人民群众总体利益的情况,国家机器就要出面干预,将错误纠正过来。我们的社会主义政策和国家机器有力量去克服这些发展中出现的问题。政府要与人民一致,坚守公平正义,保护弱势群体,克服那些市场经济的风险和弊端。
五、 有效解决土地资源侵占问题的策略建议
第一,政府应当突破科斯产权理论的限制,突破被西方产权理论固化的理念和监管流程,依据马克思主义产权理论构建城市土地资源治理逻辑与现代产权理论基础。并基于此推进产权理论创新,从理论层面入手,解决思维固化和理论基础脱离实际发展等问题。
第二,推广更符合民众利益诉求的产权制度宣传,不遗余力的建立更加符合法理和情理的监管制度,务必不让涉及到人类基本权益和社会共有且难以分割的必备生产资料的外部性问题成为新的历史遗留问题,从而陷入更更加广泛、更加复杂、也更难以解决的恶性循环。
第三,参考台湾、香港等地房产税经验,以价值的形式对土地及土地上盖征收房产税。以价值的形式对土地及土地上盖征收税费有两方面好处:(1)以价值形式征税具有鲜明的资产税特征,符合缩小贫富差距和二次分配注重公平的原则;(2)土地及土地上盖价值中包含了级差地租II的综合价值,有利于政府回收公共物品提供产生的正外部性。
第四,参考杭州、佛山留用地政策,依据行政审批优势,联合村集体共同提供城市公共产品,推动村民集体土地合法化利用。留用地政策是依托农村集体联营形式的新型合作土地开发制度,政府根据视情况,变更土地权属,按比例收回土地出让金,将部分确权土地转变为国有土地,留给村集体开发项目使用。一方面农村集体土地价值侵占和历史遗留等问题得到了解决,另一方面所有利益相关者都得到了开发红利。
第五,参考东京地铁发展经验,建立城市公共物品开发的受益者共担制度。在理论夯实、宣传有效的基础上,建立公共物品提供的受益者共担制度,回收由于高强度连续投入产生的级差地租II,并将公共物品正外部性回收收益投入到相对落后的城市新区,削弱城市内部发展不均衡等现象。
参考文献:
[1] 艾德洲.国有经济进退与中国发展道路研究[D].吉林大学学位论文,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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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吴易风.马克思的产权理论与国有企业产权改革[J].中国社会科学,1995,(1).
[7] 聂辉华,杨其静.产权理论遭遇的挑战及其演变——基于2000年以来的最新文献[J].南开经济研究,200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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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杨振宇.论公用事业市场化的产权路径[J].经济管理,2009,(11).
[15] 张文贤.中国产权改革的顶层设计和产权理论的学术前沿——刘诗白经济思想研究之二[J].经济学家,2012,(7).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中国城市公用事业政府监管体系研究”(项目号:12AZD107)。
作者简介:谢地(1963-),男,汉族,吉林省农安市人,吉林大学经济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研究方向为政治经济学、产业组织与规制政策;李俊滔(1985-),男,汉族,湖南省郴州市人,吉林大学经济学院博士生,中国神华销售有限公司主任科员,研究方向为政治经济学,产权理论。
土地征收补偿协议书 第5篇
乙方:__村村委会
因建设发展需要,经市政府批准,市土地管理局决定征用__村集体所有土地1000亩.按照国家有关政策,经与村委会协商,就有关问题达成如下协议:
1.被征用土地的方位:该地块位于__厂东边,东至,西至__厂,南至, 北至面积约I 000亩〔以实测结果为准).
2土地补偿单价为人民币_万元/亩
3地上的种植物按庄稼_元/亩,果树__元/棵作价补偿
4以上两项由双方派人联合组成测量组进行实地测量统计,根据实际测量统计结果计算总价款.
5补偿款计算出来后,甲方将在一个月内一次性拨付给乙方,乙方应在收到该款项后一个月内分发给村民。
6乙方应做好村民的思想工作,在协议签订后两月内将该土地上之所有的集体、私人财物清理干净,将土地交与甲方处理.
7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市土地管理局(章) __村村委会(章)
土地征用补偿协议书 第6篇
甲方:仁怀市三合镇街道社区居委会
乙方:仁怀市三合镇街道社区居委会村民组农户,身份证号:。
按照我镇修建中心幼儿园的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政策法规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土地经营管理权征用补偿协议:
一、甲方依法有偿征用乙方的土地使用权,统一规划,用于三合镇中心幼儿园的建设,并对乙方进行补偿。乙方服从甲方征用土地使用权并领取补偿费。
二、经甲、乙双方共同现场指界丈量,认真计算,乙方认可甲方按下列项目进行补偿:耕地亩元;青苗亩,补偿元,另有,合计补偿金额:元(人民币大写:)。
三、本次征用实行一次性货币补偿原则,甲方将乙方土地征用补偿费一次性付给乙方。
四、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协议一式五份,甲乙双方各一份,镇人民政府一份,相关部门各—份。
甲方(盖章):法人代表(签字)乙方:(签字、搭迹)
土地转让补偿协议书 第7篇
甲方:(签字)身份证号:(签字)身份证号: 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规,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自愿将位于地号的承包土地m2的土地转让给乙方,乙方一次性交付买断补偿金。地块四至:东西南北。
二、甲方保证转让土地的真实性及面积。因土地权属不明确、面积不足、界线不清等原因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甲方予以双倍补偿金补偿给乙方。
三、甲方选择房屋补偿:每平方米土地价值元/建筑造价/m2,折合房屋m2,乙方建成后交付给甲方(具体房屋、门市、住宅、车库价格参照土地转让补偿方案)。
甲方选择现金补偿:每平方米土地价格元,合计土地补偿金,乙方一次性支付给甲方。
四、自协议生效之日起,该地块的使用权归乙方所有,与甲方无关,如甲方单方撕毁协议,应付双倍补偿金给乙方。
五、本协议双方签字后,须经大安市国土资源局批准土地转让权属后方生效。
六、本协议一式份,甲、乙双方各一份,上报大安市国土资源局一份。
甲方:(签字)身份证号:
乙方:
代理人:
村委会意见:
山林土地补偿协议书 第8篇
甲方:黔东南州桂鑫矿业有限公司
乙方:施秉县城关镇小河村七组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本着公平、公正、合理自愿的原则,甲乙双方签订本山林土地补偿协议条款如下:
一、甲方开采重晶石需占用乙方山林土地,乙方同意给甲方使用。
二、甲方的采矿证面积为1.613平方公里,开矿生产所需要占有乙方的所有山林土地每年补偿费为壹拾万元整(100000.00元),补偿费在每年月日前付清。甲方租赁乙方山林土地的年限以甲方有效采矿证年限为准,在此期间,如甲方采矿证名称或内部法人变更均不对本协议的效力产生影响。
三、本协议中乙方的全组村民户主必需在协议书上签字。
四、付款方式:补偿费用由甲方缴纳到乙方村委再由乙方村委发给乙方。
五、乙方收取甲方山林土地补偿费以后,不得以任何借口干扰和妨碍甲方开采矿石,也不得反悔,否则乙方要赔偿甲方的经济损失,今后甲方不再支付任何费用。甲方不承担
恢复山林土地原状的责任,甲方在矿山生产中涉及到乙方的任何土地,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收取费用。
六、本协议一式五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小河村、城关镇、施秉县政府法制办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甲乙双方代表签字生效,补偿费以收据为准。
甲方:
山林土地补偿协议书 第9篇
甲方:钟坚
乙方:黄管片片长及六个生产队队长
经甲乙双方协商,本着公平、公正、合理自愿的原则,甲乙双方签订本山林土地补偿协议条款如下:
一、甲方因开发耕作处于黄管片对门坑的农田需要而扩建道路及建住宅,占用乙方山林土地,乙方同意有偿给甲方使用。
二、甲方占用乙方山林土地面积约为150平方米,占用乙方的山林土地补偿费为人民币贰千元整(2000.00元)。
三、乙方收取甲方山林土地补偿费以后,不得以任何借口干扰和妨碍甲方的施工与建设,否则乙方要赔偿甲方的经济损失,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再向甲方收取费用。
四、本协议一式八份,甲方执一份,乙方的六个生产队及黄管片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甲乙双方代表签字生效,补偿费以收据为准。
占用土地补偿协议书 第10篇
甲方:(以下简称甲方)乙方:(以下简称乙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甲方因村级社会公共服务中心建设需要占用乙方土地,双方经过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
1.地块概况:该地块位于,土地面积为平方米。宗地四至及界址:
2.占用土地实行一次性现金补偿,共元整(小写:元)。
3.乙方给甲方提供的土地,甲方有永久性使用权和所有权,乙方不再提出任何要求,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扰甲方工程施工。
4.此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镇政府各执一份,协议从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土地征用补偿协议 第11篇
甲方(征用方):陕西长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乙方(被征用方):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陕西省定边县的有关规定,就陕西省定边县姬塬镇蔡瑶子村征地补偿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征用土地数量及方位
甲方征用乙方土地共5亩。
第二条 征用土地的各类补偿费
1、根据陕西省的有关规定,所征土地上的青苗按该地年产值的%补偿,乙方人员在开始协商征地方案以后抢种的作物、树木和抢建的设施,甲方一律不予补偿。
2、各类耕地的年产值按耕地被征用前三年的平均年产量和国家规定的价格核定,第三条 补偿费用计算
以上合计,甲方共应支付乙方征地总费用为50000元人民币(大写:伍万元整)。
以上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青苗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第四条 结算方式
甲乙双方在本合同上签字,并实地勘验征用地界、定立永久性界桩后,甲方向乙方一次支付全部各类补偿费,付款均通过银行转帐托付。
第五条 青苗的种植和收获
1、自本合同订立之日起,乙方有责任告知所属村民不得在征用土地内种植作物,不得砍伐林木和损坏其它附着物,有违反者,乙方必须赔偿甲方的损失。经甲方同意在征地上种植作物的,乙方应统一安排,不得逾期。
2、甲方征用土地上有青苗的,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应当等待乙方收获,不得铲毁;凡在当地一个耕种收获期内尚不要使用的土地,甲方应当与乙方签订协议,允许乙方耕种。
第六条 工程临时用地
1、甲方在工程施工过程中,需要建设材料堆场、运输通路和其它临时设施的,应当尽量在征地范围内安排。
2、确实需要另行增加临时用地的,由甲方向原批准工程项目用地的主管机关提出临时用地数量和期限的申请,经批准后,同乙方签订临时用地协议,并按乙方前三年土地平均年产值逐年给予补偿。
3、甲方在临时用地上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
4、甲方使用期满,应当恢复乙方土地的耕种条件,及时归还乙方,或按恢复土地耕种条件的工作量向乙方支付费用。
第七条 争议的处理
1、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按其进行解释。
2、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八条 补充与附件
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甲乙双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合同。本合同的附件和补充合同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九条 合同的效力
1、本合同自双方或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
3、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签字):_________委托代理人(签字):_________
土地征用补偿协议 第12篇
甲方:关口镇江北村委会(法人代表:)乙方:江北村一组 村民
因关口区域敬老院建设的需要,需征用乙方土地,在镇、村干部的主持参与下,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在双方自愿同意的基础上土地征用补偿事宜达成以下协议条款,供双方遵照执行。
一、征用土地的地点、面积、地类。
被征用土地位于关口镇江北村一组,小地名:吕家塘,面积 亩。其中旱平地 亩,旱坡地 亩,用材林 亩,退耕还林地 亩。
二、征用土地四至界畔 东齐: 南齐: 西齐: 北齐:
三、土地征用补偿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二十九条和《陕西省征用占用林地及补偿征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参照西康二线工程建设征地拆迁方案,结合实际,给予一次性补偿,旱平地征用补偿标准为 元/亩,旱坡地征用补偿标准为 元/亩。用材林转让单价为 元/亩(含林木补偿费),退耕还林地征用补偿单价 元/亩。土地征用补偿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及地面青苗补偿费。地面零星树木及附属物补偿标准:特大果树 元/根,盛果树 元/根,初挂果 元/根,未 挂果 元/根,果树苗为元/根,成材树 元/根,未成材木 元/根,挂果经济树 元/根,经济幼树 元/根,宅基地 元/亩,水窖 元/口,砖瓦窖 元/口,干砌 元/立方。共计一次性补偿款: 元(大写)。具体实物指标数量详见现场丈量原始登记表(附后),凡补偿过的实物指标,所有权一律归甲方所有。被征用土地由甲方负责支配,长期使用。
四、征地补偿款支付时间、方式:本协议双方签字后,仲证机关盖章五日内,乙方凭协议由甲方负责一次性付清补偿款。
五、责任:甲方在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在施工建设及使用过程中,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进行干涉和阻挠,否则,依法承担因此而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和责任。甲方在施工、建设过程中,不得随意占用、侵占、破坏乙方征用地块以外的土地,所造成的损失和责任,全部由甲方承担。
六、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另行协商。
七、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八、本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及签证机关各持一份,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代表(签章):
乙方代表(签章):
签证机关(签章):
土地租赁补偿协议 第13篇
甲方:(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以下简称乙方)
为支持建设,改善和提高环境,经甲乙双方协商,签订本协议。
一、甲方将位于该村东部土地一宗租赁给乙方用于建设。
二、土地面积:校院:南北长米,东西长米,送孩子区:南北长米,东西长米,合计亩。
三、租赁期限:租赁期限为50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合同到期时,经双方协商再续签。
四、补偿标准:按每亩土地每年800斤玉米和800斤小麦标准按进行补偿。
五、支付方式:每年7月15日,乙方按当天市场价格折算补偿款后,将当年土地租赁费一次性支付给甲方。
六、如乙方在当年7月30日前不能向甲方兑现补偿款,甲方有权收回土地。院内可。
七、本协议自双方签字后生效。协议生效之日起,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阻碍乙方建设。不得干扰内部设施安装及绿化、美化。
八、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镇政府一份。
甲方:(盖章)法人:(签章)
乙方:(签章)法人:(签章)
储备土地开发补偿协议书 第14篇
储备土地开发补偿协议书(调整稿)
(样本)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订立本协议书双方
武汉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以下简称甲方)(以下简称乙方)
第二条 根据国家和武汉市的有关土地储备及交易的有关规定,现甲乙双方就2009年11月3日公开挂牌(挂牌编号为P(2009)063号)成交的位于硚口区额头湾村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供应的储备开发补偿事宜,特订立本协议书,以资共同遵守。
第二章 储备地块状况
第三条 本协议项下储备地块位于硚口区额头湾村(东吴大道南、北两侧),宗地总面积56575.27平方米,由规划净用地面积50210.84平方米(含绿化带面积5137.70平方米)、防护绿地面积5983.34平方米及控制城市规划道路381.09平方米组成。其中出让土地面积为56194.18平方米,包含规划净用地面积及防护绿地面积,不包含控制城市规划道路面积。其位臵、四至范围详见供地专用附图所示,面积均以实测为准,乙方已实地踏勘验明界址并认可。
第四条 本协议书项下出让地块的规划用地条件以武规条字
[2009]60号规划设计条件为准,乙方应严格执行规划设计条件要求的全部内容。用地范围以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最终确定的用地范围为准,面积以实测为准。
如需改变上述地块规划设计条件的,必须征得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同意,并依法办理有关批准手续。规划建筑面积增加的,应根据楼面地价相应调整土地出让价款;规划建筑面积减少的,土地出让价款不作调整。
第五条 储备地块现状及瑕疵说明如下,乙方对表述如下的储备地块现状及瑕疵说明无异议,并全面接受。
(一)A地块(位于东吴大道北侧)用地范围及B地块(位于东吴大道南侧)用地范围内西边为水塘,部分已由长丰乡额头湾村委会回填,保持现状交付。已发生的填塘等土地平整工程及补偿费用共计1500万元,该费用未计入出让价款,由乙方另行支付给长丰乡额头湾村委会。
(二)B地块用地范围内东边有一行政拘留所尚未拆除,按现状移交,由乙方自行与拘留所协商拆迁还建安臵事宜并承担相关费用,该费用未计入出让价款中。经硚口区人民政府前期调查,还建后的拘留所必须按占地面积约20亩、建筑规模约5000平方米标准修建。经初步测算,上述工作所需要费用约1800万元。
如乙方无法与硚口区行政拘留所达成协议,则由乙方向硚口区人民政府一次性支付拆迁安臵费用1800万元,由硚口区人民政府负责在收到拆迁安臵费用后6个月内组织完成硚口区行政拘留所腾退、还建安臵及水电结清等相关工作(该工作与甲方无涉),并承担交地相关义务。
(三)该地块未作地质勘探调查及环境测评,乙方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关风险。
(四)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地块在“限房价、限房型、限工期、限销售对象”的前提下挂牌供应,定向用于硚口区范围内重点工程拆迁还建,建设工期为18个月(自地块成交之日起计算)。该项目所建住宅由政府确定的重点工程拆迁主体回购,用于硚口区范围内重点工程拆迁安臵,住房销售价格上限为4280元/平方米。
(五)乙方应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自行负责完成防护绿地的建设,并另行承担相应费用,该费用未计入出让价款中。宗地范围内控制城市规划道路部分按现状移交乙方临时管理,乙方应服从规划要求,因道路建设需要,应无条件交由建设实施主体依法实施建设(该工作与甲方无涉)。
第三章 储备地块开发补偿及相关权利义务
第六条 本协议书项下储备地块的土地出让价款为亿仟佰万元整(小写为万元,折合约万元/亩),其中包括:储备土地开发补偿费用、土地出让金、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和土地登记费。
第七条在本协议书生效后, 乙方已提交的挂牌竞买保证金肆仟万元整(小写4000万元整)抵作本协议书的履约保证金,出让价款按照以下方式支付:
自本协议书签订生效之日起30日内(不迟于2009年12月3日),乙方向甲方付清全部出让价款,计亿仟佰万元整(小写为万元整,可用履约保证金冲抵)。
第八条 本协议书生效,且乙方按约定付清全部应付价款后,甲方应按如下范围、时间和条件向乙方交付本协议书项下出让地块:
(一)交地范围
宗地范围内全部土地。
(二)交地时间
2010年1月31日前,甲方向乙方交付本协议项下土地。
(三)交地条件
甲方向乙方交付的储备土地应达到以下条件(甲方交付储备地块后即视同出让人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履行了交地义务):
1、交地范围内除行政拘留所外,其余房屋全部拆除。
2、交地范围内的行政拘留所保持现状交付,由乙方自行出资完成该拘留所的拆迁还建安臵事宜。
3、交地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地上绿化、围墙、堆土、塘洼、架空电线和电杆以及各类市政设施、管网和地下人防等)保持现状交付,交地范围周边状况保持现状。乙方因建设需要,改变上述现状的,应自行依规办理相关手续,并承担可能发生的相应费用,该费用未计入出让价款中。
4、交地范围内水、电费用(不含因地下管网陈旧引起的水耗、水损及办理断管手续所需费用,以及行政拘留所产生的水电费用)结清。
5、交地范围内权属不存在任何争议。
第九条 自甲方向乙方交付土地之日起30日内,乙方应持本协议书及《成交确认书》等有关资料向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申请办理有关手续,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按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规定核缴其他税费。
在乙方付清地块全部应付价款的前提下,甲方方可按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的要求提供同意乙方办理变更登记的书面文件及甲方能够提供的相关资料,用于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领取该地块《国有土地使用证》。
第十条 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办理储备土地变更登记及建设项目报建手续时涉及本协议书第六条已包含的各项费用的,乙方不再另行缴纳;涉及本协议书第六条未包含的各项税费的,除本协议书有明确规定外,乙方应按规定向有关部门另行缴纳。因本协议书第七条属履约保证金条款,《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的履约保证金,乙方不另行支付。
第十一条 乙方如未按本协议书的约定时间足额支付应付款项的,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应付款项金额的万分之三向甲方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乙方如未按照约定付清到期应付款项达到本协议书项下应付价款的20%或以上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书或要求乙方付清全部应付价款款项;乙方超过90日仍未按照约定支付到期应付款项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书。
如甲方解除本协议书的,乙方除每日按应付款项金额的万分之三向甲方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外,其交付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如乙方违约造成甲方损失大于违约金和保证金的,还应据实赔偿差额部分。
如甲方要求乙方付清全部应付价款,乙方未按照甲方的要求付清且按照甲方要求应付未付的款项仍未达到应付价款总额的20%或以上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书,并适用本条第二款追究乙方违约责任。
如乙方未履行本协议书第五条第(四)、(五)款约定义务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书,并适用本条第二款追究乙方违约责任。
如解除本协议书时,甲方已经向乙方交付储备地块的,乙方还应交还已经交付的储备地块;乙方已经办理了土地登记,领取了土地使用证的,应办理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手续,由此产生的所有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十二条 因乙方不履行或未能依约定履行出让合同而导致出让人解除出让合同的,本协议书亦应视同解除,乙方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如乙方还有违反本协议书的违约行为的,按照本协议书约定追究违约责任。因乙方违约而甲方解除本协议书的,出让方有权解除出让合同。
第十三条 由于甲方未按时提供储备地块的,每延期一日,甲方应当按乙方已经支付的应付价款的万分之三,向乙方给付违约金,如因甲方逾期不能交付土地达6个月以上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书,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赔偿因相应的违约造成的其他损失。如交付的土地未能达到约定的土地交付条件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与出让方共同负责按照约定的条件履行义务,并且赔偿对乙方造成的直接损失。
甲方未按照本协议约定提供乙方登记所需要的文件、单证的,视为甲方违约,应承担延误履行而给乙方造成的直接损失。
第十四条 因不可抗力原因,甲方在本协议书约定期限内(包括逾期6个月)仍无法向乙方交付储备地块的,甲乙双方可以协商解除本协议书,且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甲方在本协议书解除之日起5日内应如数返还乙方已经支付的出让价款,不计息;若甲方已向乙方交付储备地块的,乙方应在本协议书解除之日起5日内撤出储备地块,并将储备地块交付甲方。
本条的不可抗力包括:水灾、地震等自然灾害以及因集会、游行等造成的社会异常事件。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协议书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终结及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保护和管辖。
第十六条 双方同意因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而协商不成的,双方均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七条 本协议书项下的货币种类为人民币。
第十八条 本合同的金额等项以大、小写表示的,大小写数额应当一致,不一致的,以大写为准。
第十九条 本协议书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盖公章后生效。
第二十条 本协议书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书,补充协议书与本协议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一条 本协议书一式捌份,双方各执叁份,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留存贰份。
甲方:武汉市土地整理乙方:
储备中心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法定地址:武汉市江岸区法定地址:
四唯路6号
邮政编码:邮政编码:
土地侵占补偿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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