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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合同评审管理规定有哪些内容

来源:火烈鸟作者:开心麻花2025-09-191

特殊合同评审管理规定有哪些内容(精选11篇)

特殊合同评审管理规定有哪些内容 第1篇

特殊合同评审管理规定有哪些内容

0目的

对特殊合同评审进行控制,确保有效的履行销售合同。

1范围

适用本公司特殊合同评审的管理。

2职责

2.1 营销总公司市场部负责组织特殊合同评审。

2.2 技术中心负责评审技术要求。

2.3 质管部负责评审检验和试验要求。

2.4 生产制造部负责评审产品交货期。

2.5 财务部负责评审产品价格。

3定义

3.1 一般合同

属于本公司正常生产的产品,顾客无新的质量、技术和结构要求,正常生产能满足交货期的产品合同。

3.2 特殊合同

属于本公司非正常生产的产品,或顾客提出新的.质量、技术和结构要求,或超出本公司正常生产能力的产品合同。

4工作程序

4.1 总则

4.1.1 每份特殊合同在签订前都应进行评审。

4.1.2 各参与评审部门的负责人签署评审意见。

4.1.3 营销总公司在接到特殊合同时应进行初步评审,对于客户要求存在明显 不合理的、数量很少且没有市场前景的、我公司明显无能力生产的产品,不再需要其他部门评审。营销总公司不再与顾客签订正式合同。 编写审核批准年 月 日

4.2 评审方法

4.2.1特殊合同的评审可采用传递评审和会议评审。需评审的产品如在正常产品基础上变化不大的,可采用传递评审的方式;需评审的产品如在正常产品的基础上变化较大,需多个部门讨论确定的,可采用会议评审的方式。

4.2.1.1传递评审

由营销总公司市场部在《特殊合同评审记录》中写明需评审的内容,传递至各参与评审的部门。参与评审的部门对本部门负责的评审内容进行审查,并在《特殊合同评审记录》上签署意见。技术质量副总对该特殊机型能否满足设计、质量要求签署评审结论。生产副总对能否组织生产该特殊机型签署评审结论。

4.2.2.2会议评审

由营销总公司市场部组织各参与评审的部门参加特殊合同评审会议,参与评审的部门在《特殊合同评审记录》上签署意见。技术质量副总对该特殊机型能否满足设计、质量要求签署评审结论。生产副总对能否组织生产该特殊机型签署评审结论。

4.3 技术中心每季度将特殊合同评审情况进行汇总,以《技术工作联系单》的形式下发到相关部门,营销总公司再签订前期评审过的相同合同时按一般合同处理,但应适当延长交货期(与生产制造部沟通确定)。技术中心适时组织对营销总公司提报数量多的特殊机型进行评审,纳入型谱转为正常产品。

特殊合同评审记录 NO. 编号:ZL11.002

特殊合同评审管理规定有哪些内容 第2篇

施工合同评审是建筑施工企业风险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世界上不存在一份“完美”的合同,在施工合同签订之前,对合同的可信性、可操作性、合法性和抗风险性进行严格审核,甚至苛刻的“挑刺”是一道必不可少的程序。虽然无法预测可能发生的所有情况,也不能把所有的风险挡在公司门外,但至少会让我们及时堵住可能存在的漏洞和不该发生的失误,为合同的履行奠定基础。

一、对签订主体资格进行必要的考察。

签约过程中,大家注意的重点是合同的内容,对施工企业而言,建设单位就是上帝,而忽视了对合同主体资格的审查。有时为了促成合作或碍于情面,往往是“走过场”,这样的做法容易导致主体缺陷而使合同归于无效或难以履行,达不到预期目的。因此应该重视合同主体资格的审查,首先,要审查对方的营业执照及年检情况,了解其主体的合法性,如是否合法注册,是否存在未年检而被吊销执照,是否具有资金能力,注册资金的到位情况。其次,要审查对方是否具有从事合同业务的相关资质及目前的效力,特别是在特许行业和分包合同签订中更应注意。

二、施工合同内容的审查是重点。

首先,要审查合同内容是否合法,有无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规定,是否存在危害社会公共利益或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是否存在重大误解和显失公平等情况。

其次,要审查合同主要条款是否完备、明确,具有可执行性。各评审部门要根据自己的职责和掌握的公司资源情况对合同各条款进行甄别,确认是否齐备,表述是否清楚可行,公司现有资质能否满足,并列明应注意事项。施工合同内容应特别注意以下内容:

1、施工范围界定与投标报价或合同价款是否一致及有无动态约定;

2、双方权利义务约定是否明确,用户应该提供的设计文件、原始资料等接点规定是否清楚,能否影响工期;

3、对用户提出的技术标准及质量、安全等目标要求,能否满足及注意事项;

4、价款、支付条件及方式、结算方式、公司能否满足及接受;

5、索赔程序是否明确可行;

6、合同是否采用格式合同及专用条款、补充条款,表述是否准确,不存歧义;

7、纠纷解决方式约定是否合法有效,是否存在风险;

8、识别出新的、不熟悉的、公司缺乏经验的材料、设备、施工工艺、验收标准及超出常规的特殊要求,并进行交底和指导履行;

9、违约责任约定是否对等,如果有严厉的违约责任应明确提出注意事项等等。

三、审查签约人有无签约权限

多数情况下合同是由一方或者双方授权代表签署的。此时应当审查代理人的资格和权限,对于初次合作的单位,这些工作非常重要,即要对代理人身份、有无代理权、代理权限范围、期限等进行必要的审查,否则可能会发生没有代理权或超越代理权而导致合同效力受到质疑。需要注意的是,单位的部门或办事处是没有对外签约权力的,而分支机构签订合同时也需由法人授权。

四、其他注意事项

1、签章。合同对方如果是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在签章处应当加盖单位印章及授权代表签字,如果是自然人,则要求本人签名并加摁手印。所有的印章和签字应当清晰、完整。

2、合同附件。要审查附件的内容是否与主合同一致,并应给与足够重视,要加盖相应印章以确认内容

3、签约时间和地点。合同落款处应当有签订的具体时间,并按要求填写签约地点,这关系到合同生效的时间、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及纠纷解决方式等问题的确定,不可小视。

临渊羡鱼,不如退而结网。在施工合同签订过程中,评审程序中各评审部门要给合同多挑刺,挑刺实际就是风险识别,察觉隐患,防止盲目签订合同,从而规避合同带来的风险。

法律风险;经营成本风险;全面评审;防范经营风险

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法制意识的不断加强,经过建筑市场的不断锤炼,建筑施工企业越来越重视施工合同的评审工作,尤其是法律评审。对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进行法律评审的主要目的就是发现合同中的法律风险。笔者认为,狭义的施工合同法律风险是指合同、合同体系中存在的违反《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及其它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不合法条件以及合同签订之时存在重大风险的效力待定条款。广义的施工合同中的法律风险是指凡是涉及工程承包范围、

质量、工期、安全、保险等实质性内容,合同条款以及条款之间、合同质系中约定的有关质量、工期、价格、安全等方面对企业存在风险,企业在签订合同时没有发现或者发现后没有采取顶控措施的合同瑕疵。从对建设工程目前施工合同的管理实践来看,施工合同中约定的明显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条款的现象越来越少,原先大家就垫资施工的合法性问题比较关注,但自从2004年9月29口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后,关于“垫资”的合法性问题已经有了明确的答案―垫资原则上有效。垫资合法化以后,施工合同中存在的明显违法条款将更加少见但是,企业经营中的任何风险都可能将直接导致到诉讼、仲裁的发生,所以从广义的角度讲,经营中的任何漏洞与瑕疵都可能转化为法律风险那么,建筑施工企业合同管理中的法律评审的内容应当是什么法律专业评审与质量、成本等其它专业性评审如何实现对接笔者认为,企业法律人员在进行合同法律评审的同时,也要充分发挥法律人员的风险意识优势,对合同质量、成本等条款中潜在的相应风险及时与企业其他职能部门人员提醒沟通,为论述方便笔者此处定义为警示性评市。下面就这两个方面谈谈笔者的看法:

1 合法性评审

笔者认为,法律人员对于施工合同的评审,首先应当着手于合法性评审,要防范合同中的违法条款以及重大的效力待定条款,这是法律人员的主要职责,必须严格把关。主要应当从以下儿个方面入手:

1.1对合同主体以及合同对象的评审

作为处于工程施工合同总承包人地位的施工企业,合同主体的评审,包括对业主主体资格的评审与对分包商、材料供应商等下级次合同主体资格的评审两个方面。对于业主主体资格的评审,主要是对业主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的评审,防止与“空壳”公司的交易现象。而作为总承包合同的施工单位,最关键的应当是对项目本身合法性的评审。考察工程项目的合法性,首先要从行政许可的角度入手,一项合法的建设工程必须“四证”齐全,即《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证》。相对来讲,这些行政许可的评审较为容易,可以在工程所在地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取证。而施工合同中发包人与行政被许可人的对应问题,是比较复杂的,经常出现施工合同的发包人与建设工程的行政被许可人不一致的现象。主要是建设中位为了规避市场风险,就某工程成立项目公司,由项目公司与施工单位签订承包合同。在法律上真正的建设单位与项目公司是两个独立的法人,是股权投资关系。在出现施工合同的主体为项目公司的情况下,施工单位应当审慎决策。

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商、材料供应商等合同主体的评审主要应当为资质、履约能力、业绩等方面。而分包商、材料商等单位对于施工合同的评审,主要应当侧重于总承包商的履约能力、总承包单位与建设单位的合作情况、总承包合同的法律效力,以及项目的合法性的评市也应当作为最重要的评审要素。因为我国实行建筑施工企业分类资质管理制度,无资质或超越资质承接工程的合同无效,总承包合同无效,可能将直接影响到分包合同的有效性

1.2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主要由招投标文件、会议纪要、往来文件、合同书等各种形式的文件组成。对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的评审,是对同一合同中这些不同组成文件、或者同一文件中不同条款的评审。在对合同进行法律评审时第一关必须依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及其它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发现并消除这些无效条款。其次要预防和尽量减少效力待定条款,在施工合同中,总承包单位相对于业主,分包单位相对于总承包单位,依次顺延,在市场中,处于弱势地位,在合同的签订之初,留置过多的效力待定条款将是非常不利的。第三,主要的或者说合同评审的大量工作就是要审查合同文件相互之间的关联性,防门合同文件之间的矛盾与歧义。由于一个施工项目的承建一般要经过市场跟踪―招投标―中标―谈判―合同签订,在各阶段长期形成的文件以及参与人员的更迭及水平的参差不起,合同组成文件之间极易出现矛盾再有,需要对合同文件矛盾进行解释的情形往往发生于合同争议之时,双方当事人由于利益等各方面原因很难达成意思的一致。

1.3合同体系的设置

施工合同的体系,主要是指“总承包合同一分包、材料采购合同一专业分包一劳务分包合同”之间权利义务的链接关系。这个多重合同关系应当以工程的施工运营为主线,各种合同间的权利的实现与义务的履行是工程质量安全的保障,总承包单位可以采用权利网络图与义务网络图的方式进行分析,防范权利的过多给予与义务的完全传递。总体来讲,合同体系的设置是个比较复杂的问题,涉及所有参建主体权利义务的分配问题,如何实现企业利润的最大化,合同体系的设置是非常重要的前置环节。

2 合同的警示性评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一个重要特点在于其合同关系的综合性及专业性。首先,施工合同集买卖、租赁、设计、劳动、委托、技术等各种常见有名合同以及其它无名合同与一体,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不断发展,施工中的涉外经济合同越来越多。其次,一个工程涉及水、暖、电、通风等各种不同的技术专业,各专业中又有各自的质量、安全、工期、成本、环境等不同方面的管理。作为法律人员来讲,绝对不能要求他对合同的各方面都做出评审,但是法律人员与其它专业人员相比,有一个显著突出的特点就是风险意识强。法律人员在立足于合同合法性评审的同时,为了保证企业的利益,在目前市场经济条件下,更加应当充分发挥其风险意识强的特点,将其运用到合同的其他方面的评审。因为,随着建筑市场的不断成熟,建设单位越来越重视合同的管理,借助市场优势地位,在合同中将施工中可能会遇到的风险尽可能的事先向施工单位转嫁,建设单位一般会设置质量、工期、造价、保险等等方面的“一揽子”风险条款,并且这些条款具有很大的隐蔽性,不进行仔细的分析,很难发现它对施工单位造成的影响。由于其它专业人员对于合同条款的理解的局限性,在编制合同经济、技术文件时常会出现遗漏,所以法律人员在评审过程中对于这些合同条件,应当进行汇总,向其它专业人员提出警示性的意见,请他们在编制经济、技术等文件时予以充分考虑。笔者认为,理想的合同评市模式是:第一,法律人员对合同的合法性评审应当与质量、

特殊合同评审管理规定有哪些内容 第3篇

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同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之间订立的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2.哪些单位及其劳动者适用《劳动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包括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合伙合作律师事务所等组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3.劳动关系从何时开始建立?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根据以上规定,即使用人单位没有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只要用人单位对该劳动者存在用工行为,则双方之间就建立了劳动关系,劳动者就享有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

4.用人单位可以扣押劳动者的身份证等证件吗?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其他证件包括学历证书、毕业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等。

5.建立劳动关系后,最迟应该在多长时间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的规定,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也就是说,法律提倡用人单位在建立劳动关系之日(即用工之日)就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没有在建立劳动关系之日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只要在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订立了书面劳动合同的,就不属于违法行为。

6.劳动合同可以任意解除吗?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章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必须符合法定情形,不可以任意解除劳动合同。

7.劳动合同的解除分为哪几种情况?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章的规定,劳动合同的解除分为三种,即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和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8.在什么情形下,劳动合同终止?

(1)劳动合同期满的;(2)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3)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宣告失踪的;(4)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5)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9.劳动合同终止的,用人单位是否支付经济补偿?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者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而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如劳动者月工资高于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10.什么是劳务派遣?

劳务派遣,是指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后,将该劳动者派遣到用工单位从事劳动的一种特殊的用工形式。在这种特殊用工形式下,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但不用工,即不直接管理和指挥劳动者从事劳动;用工单位直接管理和指挥劳动者从事劳动,但是与劳动者之间不建立劳动关系。

11.非全日制用工情况下劳动合同何时终止?

非全日制用工情况下,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

12.“工伤自理”条款是否有效?

一些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约定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工伤自理”,即发生工伤的由劳动者自己承担责任,用人单位概不负责;或者约定不为劳动者交纳社会保险费等内容。尽管在劳动合同订立时劳动者表示同意,但这种劳动合同条款由于违反了《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因此属于无效条款。

13.什么情况下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中明确规定: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以及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用人单位都应该主动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即: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另外,《劳动合同法》还规定,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续订劳动合同的,或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经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4.试用期是如何规定的?

当事人双方首次签订劳动合同时,在合同期限内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约定属于选择性约定,《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项目合同实施计划内容有哪些? 第4篇

2 合同实施保证体系应与其他管理体系协调一致,须建立合同文件沟通方式,编码系统和文档系统。承包人应对其同时承接的合同作总体协调安排。承包人所签订的各分包合同及 自行完成工作责任的分配,应能涵盖主合同的总体责任,在价格、进度、组织等方面符合主合同的要求。

3 合同实施计划应规定必要的合同实施工作程序。

人身保险合同主要有哪些内容 第5篇

人身保险合同是以人的寿命或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当被保险金发生死亡、伤残、疾病或生存到约定的年龄、期限时?,?保险人根据约定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协议。

工具/原料

人身保险合同

种类

人寿保险合同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

健康保险合同

特点

不可抗辩条款:人寿保险合同成立二年后,保险公司不得以投保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为理由解除合同。这是一条有利于保户的规定。如果保险公司发现投保人没有如实告知重要事实,只能在二年内以此为由拒绝给付保险金或解除合同,超过两年的可抗辩期,这个权力即告丧失。

自杀条款:如果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或复效二年以内自杀,保险公司不给付保险金。如果自杀发生在合同生效或复效二年之后,保险公司可以给付保险金。

宽限期条款:对于分期交费的保单,如果投保人因疏忽或者其他原因没能按期交费,保险公司给出一定的宽限期(一般为60天),在这段时间内保单仍然有效,如果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仍予负责。如超过宽限期还没交纳保费,则保单有可能失效。

保险合同效力中止和复效条款:保险合同效力中止是指保险合同在有效期间内,由于缺乏某些必要条件而使合同暂时失去效力,称为合同中止;一旦在法定或约定的时间内所需条件得到满足,合同可以恢复原来的效力,称为合同复效。

不丧失价值条款:投保人在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后,保单会积存一定的责任准备金。这种准备金不因保单效力的变化而丧失其现金价值。投保人若要退保,这部分现金价值应由保险公司退还给投保人。

误报年龄条款: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公司可以解除合同,但是自合同成立之日起逾二年的除外。

受益人条款: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受益人可以为一人或数人。

受益人为数人的,可以指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如果没有指定受益人,或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或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放弃受益权,在没有其他受益人的情况下,被保险人死亡后的保险金视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其继承人领取。

保单贷款条款:长期性人身保险合同,在积累一定的保险费产生现金价值后,投保人可以在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数额内,以具有现金价值的保险单作为质押,向其投保的保险人或第三者申请贷款。习惯上称为保单贷款或保单质押贷款。

自动垫缴保费条款:该条款规定,投保人未能在宽限期内交付保险费,而此时保单已具有现金价值,同时该现金价值足够缴付所欠缴的保费时,除非投保人有反对声明,保险人应自动垫缴其所欠的保费,使保单继续有效。

保险人的主要权利

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保险人不承当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不过,如果投保人已交足了2年以上保险费,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其他享有权利的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在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中,被保险人在合同成立之日起2年内自杀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应退还保险单所具有的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导致其自身伤残或者死亡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退还保险单所具有的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权利

被保险人的同意是合同有效或者保险单合法转让的前提条件: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及其保险金额,在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的情况下,合同无效;将根据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所签发的保单进行转让或者质押时,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该转让或者质押无效。

指定与变更受益人。根据《保险法》规定,被保险人有权指定或变更人身保险的受益人。

保险金受益权的复归。人身保险合同中,如果指定了受益人,则保险金受益权由受益人享有。但在某些情况下,受益权实际上复归被保险人。如根据《保险法》规定,被保险人死亡,只要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即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义务。

作用

开展人身保险是对国家社会保障措施的必要补充。根据实际需要设计不同形式的人身保险,可以满足人民的要求,促进社会安定。

人身保险可以起到有备无患的作用,无论对家庭还是个人,都可以提供各种保障,解决经济上的困难,解除后顾之忧,使人民安居乐业。

中国是世界上人口最多的国家,人身保险的潜力很大,将分散的、小额的保险费积少成多,并利用寿险资金长期性的特点加以充分运用,使一部分消费基金转化为生产基金,从而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同时也为被保险人提供了可靠保障。因为通过资金运用,进一步壮大了保险基金。

注意事项

被保险人没有指定受益人

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并没有其他受益人

装修合同中的内容有哪些? 第6篇

1、委托人及被委托人的姓名、单位、地址、联系电话、邮政编码,

・ 2、装修工程的地点、面积、装饰内容及承包方式。

・ 外贸必备:最新国际进出口供求资料

・ 3、工期。

・ 4、工程款总价及付款方式。

・ 5、甲乙双方的责任及义务。

・ 6、工程保修的内容、方式及期限。

・ 7、合同变更及解除条件。

・ 8、违约责任及解决纠纷的途径。

・ 9、合同生效的.方式。

・ 10、双方认为需要明确的其他内容,

资料

・ 11、附件:施工图纸及预算。

・ 如果装修公司提供的合同文本和上面所列项目不相符的话,业主有权要求对方修改合同内容。另外,签订合同时还必须做到以下几点:

・ 1、签订合同之前要充分了解合同各个条款,确定没有漏项或者错误划分责任义务后再填写。

・ 2、认真填写合同内容,并确定所填内容和事实相符。

・ 3、付款方式合理。

・ 4、图纸及说明详细完备。

・ 5、工程报价符合国家规定。

・ 6、承诺书面化。有的装修公司承诺得非常好,但往往是说说了事,在签订合同的时候,这些承诺就不会出现在合同内容中,所以,尽量做到承诺书面化才能更好地保障自己的利益。

特殊类型招生有哪些等 第7篇

山西太原中学刘羽娜

A特殊类型招生主要包括:自主招生(深化自主选拔录取改革试验、自主选拔录取改革试点、高职(专科)层次依法自主招生改革试点)、保送生;艺术特长生、文艺特长生;体育特长生、高水平运动员招生以及列入提前批招生的军事(含国际生)、公安(本科、专科)、航海、政法、海关、护理、航空飞行等院校(专业)、免费师范生专业、香港的两所纳入计划内招生院校,艺术类院校(专业)招生、体育类院校(专业)招生,学前教育专业、海关专业等。

这些特殊类型的招生,各校都有特定的时间限制,不同院校不同类型招生的报名、考试时间均有所不同。

Q如果通过淘宝订阅《高校招生》杂志,大概多少天能收到?

本刊官网留言

A您好,谢谢您对本刊的关注。本刊从2010年第10期开通淘宝订阅,如果您已通过淘宝网订阅并且是发平邮的话,大概每期出刊后一个星期至十天您就能收到。如果需要发快递,则需另外承担运费,收到时间大概三到五天到。

Q被提前批次的学校录取后,还能被下一批学校录取吗?比如:我报了香港城市大学,经考核通过,但后来又不想去了,这样还能收到下一批的通知吗?

金陵中学黄宏

A港校参加高考录取的有香港中文大学和香港城市大学,均在提前批次招生。据了解,香港中文大学会和预录取考生联系核实,考生同意就读后发放录取通知书,考生不同意就读则退档,不影响考生下一批次录取;香港城市大学则不联系考生核实,按照录取程序直接录取进档考生。被录取考生不能参加下一批次录取。有意报考这两所高校的考生也可联系高校咨询。

Q被教育部黄牌(限制招生)的院校是否有招生资格?所谓“限制招生”是指哪些限制?如遇此类院校招生该怎么办?

南京外国语学校李艳

A为加强对高等教育的管理,教育部每年根据高等学校基本办学条件和高等学校招生管理等有关规定,对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独立学院的基本办学条件和招生办学秩序进行审核,对其中基本办学条件达不到国家有关规定要求,或招生办学秩序存在问题的高校,视情况依规定分别确定为“红牌”(暂停招生)或“黄牌”(限制招生)学校。“红牌”(暂停招生)高校当年不具备普通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不得招生,“黄牌”(限制招生)高校当年仍具备招生资格。所谓“限制招生”即指由学校的行政主管部门限制该高校当年的招生规模,使其招生规模不超过当年毕业生数。此项政策旨在督促部分办学条件相对紧张的高校改善办学条件,规范高校招生办学行为,并非针对学校在校学生,在校学生的学籍学历均不受任何影响。从近年来这项政策实施情况看,绝大多数被“黄牌”(限制招生)警告高校均及时采取了改进、改善措施,第二年顺利通过招生资格审核。

Q天津科技大学有哪些中外合作办学项目面向高考招生?

广西梧州一中陈圆

A学校2010年面向全国招生实施本科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专业有:与美国纽约州库克大学合作举办的国际经济与贸易(国际企业管理)专业,毕业获取天津科技大学经济学学士学位和美国纽约州厍克大学管理学学士学;与日本京都情报大学院大学、京都计算机学院合作举办的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信息处理)专业和计算机科学与技术(汽车嵌入式系统)专业,毕业获取天津科技大学工学学士学位;与澳大利亚南十字星大学合作举办的财务管理(国际金融)专业毕业获取天津科技大学管理学学士学位和澳大利亚南十字星大学管理学学士学位。(2011年相关信息请参考学校2011年《招生章程》)

Q我想报考浙江大学农学相关专业,应该怎样填报哪个批次的专业?

四川南充一中王跃

A浙江大学的农学相关专业以“应用生物科学”名称在提前批次招生录取。学生入学后一年内不分专业实施通识和基础教育,一年后可根据自身兴趣和特长,结合社会需求,确认主修专业。主修专业确认限于应用生物科学、农学、园艺、植保、茶学、园林、动物科学、动物医学、农业资源与环境以及生物系统工程、食品科学与工程专业等11个专业。目前招生省份为浙江、四川、山东、安徽、广西、江西6省。

特殊合同评审管理规定有哪些内容 第8篇

房屋买卖合同可以代签吗?有哪些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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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经济的提高,现在很多人已经有了购房的需求。面临的问题也越来越多,在进行房屋买卖的过程当中,是需要签订一份购房合同的。那么房屋买卖合同可以代签吗? 有哪些内容。下面请跟随律伴小编在下文进行相关的了解。

一、房屋买卖合同可以代签吗?

总的说来,房屋买卖合同代签行为,对合同相对方而言存在很大的法律风险。实践中,由于房价的不断攀升,出卖方常以此为借口反悔合同、争取利益。在此,建议大家,为了避免代签合同引发的纠纷最好的办法是不同意对方代签。如果确实由于特殊原因不得不代签时,一定要要求代签方出具已公证好的授权委托书以降低风险。如果对方不能提供授权委托书或不同意进行公证时,可暂时不签约,也可在买卖合同中单独约定:在对方不提供授权文件之前或是房屋所有权人补签之前,合同不生效,且不支付任何价款。

通常情况下,代签合同时会要求代签方出示被代签方的授权委托书来证明其代理身份。但由于买卖双方在购房之前并不相识,授权书容易作假。为避免今后不必要纠纷,最好的方法是去公证处对授权委托书进行公证,来提高它的证据效力。本案中,李小阳在代签合同时,并未出示授权委托书,但之后李军同意接受房款的行为可以视为一种对代签售房行为的默认,该合同还是依法有效。

二、相关的法律规定

依据我国《民法通则》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也就是说,如果代理人经过授权并且办理了相关公证,代理人代签房屋买卖合同是有法律效力的。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公民、法人是完全有权利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行为的。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所实施的民事行为,由被代理人承担行为后果。

《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合同法》第五十一条: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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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通则》第六十三条: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

以上就是小编为你整理的关于房屋买卖合同可以代签吗? 的相关问题与法律知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了解离更多的法律知识,为了切实保护好自身的合法权益,可以来我们律伴网站进行咨询,我们专业的律师会解答您的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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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合同评审管理规定有哪些内容 第9篇

第1条  鲁班奖评审设立评审委员会,由21人组成,其中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至4人。 评审委员须是具有高级技术职称,有丰富实践经验,并在业内有一定知名度的专家。

第2条  评审委员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筑业(建设)协会和中国建筑业协会直属会员企业按条件推荐,经中国建筑业协会遴选后组成鲁班奖工程评审专家库,中国建筑业协会每年根据需要从专家库中抽取,

评审委员每年更换三分之一,原则上每位委员连任不超过三年。

物业管理合同包括哪些内容 第10篇

物业管理合同包括哪些内容

核心提示:物业管理合同包括哪些内容?主要包括当事人和物业的基本情况、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物业管理服务事项和服务质量、物业管理费的标准和收取方法、物业管理服务用房的使用、管理和费用分配办法等。具体内容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整理介绍。

物业管理合同包括以下方面:

1、当事人和物业的基本情况,主要是对双方当事人的资格认定以及对物业管理活动的标的物的基本情况作出确认和记载。

2、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主要是物业所有人或使用人支付物业管理费,物业管理公司提供相应服务的条款。这是物业管理合同最为重要的条款,具体内容又因为管理事项类型的不同而呈现差异,一般有以管理服务为主的物业管理和出租经营与委托管理并重的区分。

3、物业管理服务事项和服务质量的。这一般除了由当事人自行约定以外,各地的地方性规章也大都进行了底限性规定,但各地规定的情况参差不齐,可资参考的是国际健康组织(WHO)对区分所有建筑物的管理设定了安全、健康、便利、舒适的居住环境基准,归纳起来有以下四点:

(1)火警防范,如加强消防设备、防火设施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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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清洁维护,定期清除垃圾,清理水沟,外墙洗刷等;

(3)公共设施维修,水电机械维护、公共电梯、空调设备的定期检查;

(4)花木整理,修剪花草树木,随时更换枯死的枝叶等。这四点基准也应该是物业管理的标准要求。

4、物业管理服务费的标准和收取方法,物业管理合同皆为有偿合同,因而价金和酬金条款是其自然的主要条款。

5、物业管理服务用房的使用、管理和费用分配办法。此为物业管理合同的特殊条款,主要为物业管理单位履行管理义务的方便计。

6、维修费用的收取和使用条款。维修费用一般独立与物业管理服务费独立开来,其收取方式主要由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一般。

7、合同的有效期限,合同的终止事项及合同终止后相关事宜主要是物业资料的移转。物业管理服务的终止与一般合同的终止存在差异,物业管理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一般不允许随时随意解除合同,如果一方提出要在合同期限内解除合同,就必须依据合同的具体条款进行协商,协商一致或由法院、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8、违约责任、解决纠纷的途径。物业管理关系虽然仅在物业所有人使用人和物业管理公司之间发生效力,但由于物业管理关系存在特殊性,物业所在地居委会、城建部门和相关市政部门也对其享有一定行政管理和监督的职能,因而物业管理关系的纠纷解决及关系结束也与其他合同存有差异。

9、当事人根据具体情况约定的其他主要条款。

安全管理制度内容有哪些 第11篇

为了严格规范安全生产条件,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范围

小龙高速公路土建一标项目部,国家对公路建设施工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

三.职责

1、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2、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中央管理公路建设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3、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公路建设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四.工作程序

1、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

1.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1.2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1.3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1.4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考核合格;

1.5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1.6从业人员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

1.7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1.8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的要求;

1.9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1.10有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1.11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1.1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企业进行生产前,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45日内审查完毕,经审查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书面通知企业并说明理由。

3、安全生产许可证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统一的式样。

4、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企业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办理延期手续。

5、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未发生死亡事故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时,经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同意,不再审查,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延期3年。

6、企业不得转让、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7、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不得降低安全生产条件,并应当加强日常安全生产管理,接受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的监督检查。

8、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等有关部门举报。

9、违反本制度规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0、违反本制度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依照本条例第14条的规定处罚。

11、违反本制度规定,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2、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依照本条例第14条的规定处罚。

特殊合同评审管理规定有哪些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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