塔机转让协议范文
塔机转让协议范文(精选14篇)
塔机转让协议 第1篇
塔式起重机转让合同
出售方:(简称甲方)
求购方:(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互利的原则,甲方所购买的QTZ40型塔吊贰台(生产厂家:东营市胜奥建设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出产时间:2011年4月18日;出厂编号为:2011032和2011031。)转让给乙方。经甲乙双方平等协商,签订本协议,以资双方共同遵守执行。
一、塔吊说明:
转让的塔吊高度40米/台,标准节16个/台,大臂50米,带 电缆80米/台及相关的零部件和易损件各壹套。
二、转让费用:
甲、乙双方确定塔吊转让价格为:292500元/台,贰台共计585000元。
三、产权说明
甲方在收到乙方的全部转让费后,塔吊的产权归乙方所有。
四、甲方责任
1、保证乙方购买塔吊时设备的完好和零部件的齐全,然后运送至乙方处。
2、将塔吊的说明书及相关资料提供给乙方。
五、塔吊转让后的责任
塔吊转让后,塔吊所发生的安全问题与质量问题甲方不承当任何责任。
六、合同生效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后正式生效。
甲方:乙方:
签署日期:年月 日签署日期:年月日
塔机转让协议 第2篇
出售方:李欣(简称甲方)
求购方:四川省智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互利的原则,就甲方现位于翠城小区工地的塔吊C4808型号1台(生产厂家:成都市强力塔式起重机有限公司,出产时间:2010年)转让给乙方。经甲乙双方平等协商,签订本协议,以资双方共同遵守执行。
一、塔吊说明:
转让的塔吊高度60米,标准节10个,大臂50米,及相关的零部件。
二、转让费用:
甲、乙双方确定塔吊转让价格为:250000.00元RMB。
三、产权说明
甲方在收到乙方的全部转让费后,塔吊的产权归乙方所有。
四、甲方责任
1、保证乙方购买塔吊时设备的完好和零部件的齐全,及设备购买发票。
2、将塔吊的说明书及相关资料提供给乙方。
3、负责施工现场塔吊的拆卸和装车。
五、塔吊转让后的责任
塔吊转让后,塔吊所发生的安全问题与质量问题甲方不承当任何责任。
六、合同生效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后正式生效。
甲方:四川省智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公章)乙方:
负责人签字:
塔机转让协议 第3篇
一、从权利权能分离层次来探讨股权收益权的性质
所谓权能分离理论, 即是指对某一物品所有权中的处分权、使用权以及收益权都可以从所有权中抽离出去, 从而形成他物权, 而权利是隐藏于相关法律规定条文中, 并且在实施过程中会为实施者产生一定益处、获得一定利益的手段。权能学说是对权利理论的发展, 从所有权的弹性来看, 设定他物权之后, 所有权对物所产生的直接支配也就得到了一定限制, 换句话说, 如果他物权消失的话, 那么所有权受到的限制就会自动取消, 在它们之间存在一定共通的地方。权利的权能即是指权利条件下其内容具有的有益功能以及功效。如果在相关的法律规范中允许主体能通过相对自由作为或者不作为的方法, 通过权利中分离出来的权能获取利益, 那么此种情况下的权能也就可以通过制定新的法律法规来成为新的权利。随着我国经济不断发展, 经济主体多元化形式的出现, 国内许多知名学者已经尝试从权利权能分离角度来探讨一系列新兴权利, 并且从某种程度来讲取得了一定成果, 就股权来说, 根据股权的具体内容, 可以将股权化分为自益权以及共益权, 自益权主要指的是由股权财产性权利衍生出来的其他权能, 主要包括收益分配权以及股份转让权等;而共益权主要指的是股权范围内由非财产性权利衍生出来的其他权能, 如大会出席权、重大事务决策权等。股权财产性的权利和股权的非财产性权利共同组成了完整的股权体系。从权能分离的逆向定理来对股权的收益权进行解释, 股权分离出来的收益权实际上就是股东为了实现权益最大化, 将股权中近似物权性质的权利进行转移而进行的权能分离行为。因此, 从这一层意义来进行探讨, 股权收益权转让及回购, 理论上成立。
二、从请求权基础来看股权收益权转让及回购协议能否被赋予强制执行效力
所谓请求权基础, 是指可以提供支持给一方当事人代表得向另外一方当事人代表有所主张的规范, 它既可以是相关的法律规范, 也可以是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外依据, 如合同以及遗嘱等文件。有关作为公证赋予法律强制执行力的请求权基础,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14条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相关公证机关依照相关法律规范赋予执行力的文书, 如果一方当事人不进行履行, 那么对方当事人可向有关管辖法院请求执行;如果是文书存在错误, 人民法院进行裁定后不予执行, 将相关裁定书送还相关当事人, 与此同时, 我国《公证法》37条也有相关规定, 对经过公证并载明相关债务人意愿承诺的文书, 而债务人不予履行或者在履行过程不按照债权文书执行, 造成履行不当的, 有关债权人可依照相关法律交由人民法院进行裁定。如是债权文书存在错误的, 人民法院应将裁定结果以及债权文书原件送还当事人。综合相关法律规范以及大量的股权案例处理, 从请求权基础来看, 如果满足以下几种情况中任意一条的话股权收益权转让及回购协议都是能被赋予强制执行力的。
(一) 双务合同
台湾地区实行的《公证细则》中明确指出, 当事人如果根据双务合同进行义务权利的给付, 并且将债权义务明确于合同情况下, 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相关规定申请强制执行。由此可见双务合同是可以被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
(二) 合同中对执行内容进行明确规定和约束的
此处对上文中提到的相关公证机构赋予执行力的文书并不存在疑义, 而是针对股权收益权的转让与回购协议而言, 其具体权利义务范围是可以由协议双方进行决定的。比如在协议中所注明的股权分红比率、溢价以及是否包括配股部分等等, 协议双方都可以在协议中注明, 如果双方就协议内容意见达成一致毫无疑义的。
(三) 债务人的不履行记载
所谓不履行记载, 即是指面对市场的风险性, 债务人为了确保自身利益, 而对某些不可抗力因素的不承担行为进行具体化的记载, 从而免除承担不必要责任的风险。
三、公证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应对策略
从上文的相关论述中, 我们可以看到, 不管是从理论层次还是从实际层次, 赋予股权收益权转让及回购协议强制执行效力都是具有一定可行性的, 即使如此, 在具体的公证过程中, 还是有可能会遇到一些风险。下文将对这些风险以及有效的应对措施进行阐述:
(一) 通过合法的形式对非法目的进行掩饰的商业操作
就现阶段对股权收益权转让回购协议的普遍认识来看, 大多数人认为它实质上属于借贷合同的范畴, 融资方于是通过转让收益权进行借款, 并且做出承诺会以高价收回收益权的同时支付相应利息。此种行为实际上属于违规借贷行为。遇到此种情况, 如果债权人是信托公司, 则会将风险降到最低。
(二) 双方承担风险的不同, 有失公平
在一般的收益权转让回购协议中, 转让通常是一次性的, 目标价格受损、停牌退市、清算风险基本上都是由受让方承担, 而送股、配股等依然登记在转让方, 从这一层次来看, 合同似乎存在极大的不公平, 针对这一问题, 建议在公证过程中, 公证员可以要求双方对具体内容进行详尽的约定和协议。
综上所述, 我们可以看到, 不管从理论层次来讲, 还是从相关法律约束来讲, 股权收益权转让及回购协议强制执行效力的赋予是存在可行性的, 但是在具体的执行过程中会存在一些风险, 公证机构应严格履行好自身的职责, 与法院部门协调一致, 维护好市场秩序;在具体的商业行为中, 当事人双方也应严格履行各自的义务, 共同促进市场经济的和谐发展。
参考文献
[1]柏建中.股权收益权转让及回购协议能否被赋予强制执行效力[J].中国公证, 2010, 07:52-54.
[2]雷达.股权收益权转让及回购协议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可行性[J].中国公证, 2012, 11:41-44.
[3]刘敏.我国股权收益权信托制度研究[D].华中师范大学, 2012.
瑕疵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探析 第4篇
关键词 瑕疵股权 转让协议 效力
对于何为瑕疵股权,法律上并没有明确的定义。按照我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在设立时,出资人实际认缴出资,成为公司股东并享有股权。如果股东没有实际履行或者没有完全履行其出资义务,或在公司设立后抽逃资金等,其行为即构成瑕疵出资,形成狭义上的瑕疵股权。如何认定瑕疵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关于瑕疵股权转让协议是否能够生效的问题,主要存在“绝对无效说”、“区分说”、“绝对有效说”、“可撤销说”四种观点。
一、绝对无效说
持此观点者认为,瑕疵股权的转让协议不具备法律效力。其理由在于:在有限责任公司成立时,出资人若要取得股东资格,实际履行其出资义务是必要条件,出资人只有在实际缴纳出资款后才有资格成为公司股东。若出资人未实际出资、或未完全出资、或在公司成立后抽逃资金,则意味着其并未履行其出资义务,不能取得股东资格,其自然不能享有股权。该学说是从根本上否定股东资格来否定瑕疵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认定瑕疵股权转让的协议为无效协议。
二、区分说
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人认缴出资份额的方式可分为认缴资本制和实缴资本制,认缴资本制允许出资人在公司设立时实际缴纳部分出资,只要在约定时间内缴足其认缴的全部出资金额,即可成为公司股东;而实缴资本制则要求出资人在公司设立时即实际缴齐其认缴的全部出资金额,否则公司不能成立。持此观点者认为,是否承认瑕疵股权转让协议有效应当视情况而定,若该公司属于实行认缴资本制的公司(如依照我国外资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未出资的认股人不具备股东资格,不享有股权,其股权转让行为当然无效;而没有在约定时间内缴足其出资的认股人,则只需承担出资不足的责任,但仍然具备股东资格,其股权转让的行为应认定为有效。若该公司是实行实缴资本制的公司(如依照我国《公司法》设立的公司),未出资或未完全出资的认股人均不具备公司的股东资格,不能够享有股权,其股权转让行为则应认定为无效。
三、有效说
此观点与以上两种观点相比较来说,其具有一定的理论支持,从各国的立法例来看,很多国家均或直接或间接地承认瑕疵出资人具备股东资格,允许其所持有股权的转让。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一)(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第 28 条第 3 款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未足额出资即转让股权,受让人以转让标的瑕疵或者受欺诈而主张撤销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也支持了此观点。
持此观点者认为,未出资的股东虽未实际履行其出资义务,但仍被登记为公司股东,而一旦被登记为公司股东,即具有公示公信的效力,该股东享有股权,因此,其转让股权的行为应认定为有效行为,转让协议具有法律效力。从这个角度看,此学说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从受让人权益的角度来讲,在受让人不知情的情况下,瑕疵股权转让必然会对受让人的正当权益造成侵害。
四、可撤销说
此观点主要是从受让人的主观心态上着手,区别认定瑕疵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持此观点者认为,瑕疵股权转让协议效力认定的关键点在于其是否对受让人构成欺诈。如果受让方不知道或不应该知道其受让的股权为瑕疵股权,出让方也未作出释明,则该股权转让行为为欺诈行为,受让方可以主张该协议无效或撤销该协议;如果出让方在签订协议前已经向受让方释明其出让的股权为瑕疵股权,或受让方应该知道该股权存在瑕疵仍表示愿意接受的,则该股权转让双方均属于自愿行为,应认定该股权转让协议有效。
笔者更倾向于“可撤销说”。首先,在探讨瑕疵股权转让协议效力问题时,亟需确认的一个关键问题在于出让人是否具有股东资格。有限责任公司属于商事主体,笔者认为,其股东资格的取得应当在《公司法》规定的范围内遵循商事主体的公示法定原则,即股东资格应由公司成立时在工商行政部门登记的股东名册确定,瑕疵出资不能成为否定股东资格的标准。因此,瑕疵股权是具有可转让性的。其次,在探讨瑕疵股权转让协议效力问题时,还需注意转让行为所应当遵循的交易规则问题。笔者认为,在处理股权转让问题时,不应僵化地恪守商事交易规则,主要有以下两个原因:第一,商法虽然是民法的特别法,具有优先适用的效力,但我国公司法并没有明确规定瑕疵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认定,因此研究瑕疵股权转让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还要遵循《民法通则》、《合同法》等法律中的相关规定。第二,股权转让行为从本质上讲,应属于民事行为的一种,因为其并不具备“经营性行为”的特点,由其而产生的协议效力认定,笔者认为适用民法通则或合同法更为恰当。
笔者认为,瑕疵股权具有可转让性,在判定瑕疵股权转让协议是否有效时,应当从股权受让人的主观心理角度进行认定,如果受让方不知道或不应该知道其受让的股权为瑕疵股权,出让方也未作出释明,则该股权转让行为属欺诈行为,此时还应区分该欺诈行为是否对国家利益构成侵害,如果构成侵害,则应认定该协议自始无效;如果不构成侵害,则应认定为可撤销协议,受让人可以主张撤销该转让协议。如果出让方在签订协议前已经向受让方释明其出让的股权为瑕疵股权,或受让方应该知道该股权存在瑕疵仍表示愿意接受的,则该股权转让双方均属于自愿行为,应认定该股权转让协议有效。
参考文献:
[1]赵旭东主编.公司法学[M].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
塔机挂靠协议 第5篇
甲方: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为适应塔机租赁市场发展的需要,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乙方自愿将全资自购一台挂靠甲方经营。现双方协商一致,特签定本合同,并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挂靠期限
1、本塔机租赁于承建的工程,挂靠期限为与签订的塔机租赁合同起至该工程完工为止。
2、甲乙双方共同确认:本挂靠合同不是劳务合同,乙方及乙方所聘请、雇佣的人员不属于甲方职工,不能享受甲方职工待遇,与甲方不存在劳动用工关系。
3、乙方在挂靠期间发生安全事故及其他财产损失赔偿纠纷等,均与甲方无任何关系。
第二条:挂靠费用:乙方在挂靠期间每月应向甲方交纳挂靠管理费500元;作为甲方为乙方保养塔机和维修塔机的劳务费用。
第三条:乙方自理费用包括:
1、乙方塔机在挂靠经营期间的各种税费和保险费及维修材料费用等;
2、乙方及乙方因经营需要所聘请、雇佣的塔机操作人员的工资、奖金、福利费等;
第四条:塔机运行
1、乙方塔机运行期间必须遵守相关执能部门和施工方的各项规定。
2、乙方塔机操作人员应执证上岗,严格执行塔机的操作规则和注意事项,否则一切违规操作所造成的后果由乙方承担。
第五条:其他
1、在签订本合同之日,乙方应向甲方提供本人身份证的复印件和塔机购买合同及发票。
2、乙方应将各项由甲方代付代办的费用及时交给甲方,如交款不及时造成的损失概由乙方负责。
3、挂靠期间,塔机产权仍属乙方,产生的效益归乙方支配和使用,同时产生的一切责任和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4、挂靠期间,甲方应按塔机的保养细则,对塔机进行日常保养。
第六条:本合同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甲方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均具同等效力。
甲方(盖章):乙方(签字):
塔机合伙经营协议 第6篇
甲方:朱波
乙方:杨大彬
原强力5010A塔机2009年10月2日出厂,出厂编号(5010-270),现裁价230000.00元整(大写:贰拾叁万元整)原机主朱波(甲方)由于资金不足现和杨大彬(乙方)合伙经营,现转让三分之一股份给乙方。现由杨大彬向朱波支付人民币77000.00元(大写:柒万柒仟元整),该塔机即为两个共同所有。在合伙经营期间该塔机的所有收入和支出均按股份计算。
本协议一式两份,经双方签字生效。
甲方:
乙方:
塔机租赁代管协议 第7篇
甲方:
乙方:山东明晟环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甲方现有)委托乙方代为租赁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为确保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经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事项:
一、合同期限:年月日至年月日。乙方保证甲方塔机每年不低于6个月的租赁期,价格不低于塔机租赁地的平均租赁价格。
二、该塔机的具体租赁日期由该塔机安装调试成功,开始计算租金到塔机报停为止(使用中租赁方停工,时间照算,春节期间减少15天)。
三、进出场费、租赁费由乙方负责收回。租赁费甲方与乙方每年6月20日、12月20日两次结算。结算方式:该塔机80%租赁费支付给甲方,乙方留存20%作为塔机的日常维护、维修及管理费用。
四、塔机正常使用过程中,机械部分的非人为损坏、维修及日常维护管理由乙方负责,由于租赁单位违章作业、违章指挥造成人为设备损坏的由乙方协调解决。
五、未尽事宜:
六、本合同发生争议,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向乙方所在地法院起诉。
七、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合同生效后双方不得违约。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代表签字:乙方签字: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塔机转让协议 第8篇
2013年底, 九强生物与雅培中国在北京正式签署生化试剂中国项目战略合作协议, 经过2年多的合作, 双方加深了解和信任, 从而为此次进一步更紧密的合作奠定了基础。此次合作开创了中国IVD企业技术输出的先河, 具有开创性的历史意义;同时也契合了雅培在生化诊断做到全球领先的战略规划, 强化了雅培在生化试剂领域的竞争优势。通过这一合作, 雅培公司可以提供更多的生化试剂品种, 从而为其用户提供更加完善和灵活多样的生化检测菜单, 使雅培公司不仅成为免疫诊断领域全球的领头羊, 更通过此次合作, 占据生化诊断领域的全球领先地位, 对增强其在全球的竞争力具有重要意义。
“雅培致力于为全球客户提供高质量的诊断产品, 从而帮助世界各地的人们获得健康, ”雅培诊断业务运营副总裁Keith Cienkus表示, “我们期待和九强生物紧密合作, 九强生物在生化试剂领域的领先技术, 在中国良好的声誉以及发展前景, 使其成为雅培强有力的合作方。此次合作也契合中国的医疗改革进程, 借助雅培的全球平台和经验, 帮助中国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更快地走向国际。”
九强生物董事长邹左军表示, “雅培公司是九强尊敬的, 也是国际公认的IVD行业领先企业, 本次合作协议的签署标志着双方在已有良好合作的基础上, 今后将逐步开展更深入的合作。通过此次合作, 九强生物提供的技术将有助于丰富雅培的生化诊断产品线, 同时, 九强生物亦将获得由此产生的销售提成, 这将是一次令人愉快的双赢合作。”
东星集团股权转让协议风波再起 第9篇
尽管还在湖北省洪山监狱服刑,极富冒险精神的狂人兰世立,或许会为这个消息感到振奋。“湖北省工商局的调查结果,将作为湖北东盛房地产公司股权纠纷案的新证据,提交给最高院。”兰世立侄女、东星集团发言人兰剑敏表示。
8年前,兰世立曾以20亿元身价登上“湖北首富”宝座。在几度浮沉、身陷囹圄3年有余之后,如今还有4个月即可重获自由。这场纠纷正是兰世立当年深陷高利贷漩涡,又在民航业国进民退潮中遭遇政商关系滑坡,最终鱼死网破惨淡收场的导火索,亦是他东山再起的唯一资本。
真假股权转让
在湖北省工商局表态的半个月前,“股权转让签名涉嫌造假”广为人知,并在东星集团与融众集团之间引发了一场口水战。
“东盛地产的股权转让协议中有几个地方是被别人假造的。”6月16日,兰世立侄女、东星集团发言人兰剑敏携律师在上海新闻发布会上宣称,获得足以“釜底抽薪”的新证据,“倘若湖北工商局查清事实,可依法撤销股东变更登记,恢复到原有登记状态。”
对此,融众集团董事长谢小青通过人民网回应,所谓伪造股权转让签名及印章的指责,纯属无稽之谈,期待司法鉴定以戳穿谎言,还原事实真相。
这场隔空论战,只是多年股权纠纷的冰山一角。2009年6月10日,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了这宗民事纠纷案。最初东星集团和兰世立诉称,融众受让东盛地产全部股权后没有如约支付3.15亿元转让款,要求对方支付尚欠股权转让款17648万、违约金1200万。两个月后,这场民事诉讼变更为索回股权,要求法庭判决解除股权转让协议。
2009年9月,融众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诉称,除了支付8550万元转让款,他们还向东盛投入了数亿资金以维持运营,此外还发现应当由东星集团和兰世立承担偿付责任的原有债务总额8.78亿元已垫付2.93亿元,另有因协议承诺的未销售面积与实际相差造成经济损失达1.25亿元。因此,融众请求判决《股权转让协议》继续履行,确认转让款2.245亿元已经全部抵消,不再差欠任何股权转让款,同时还要求偿还垫付款、赔偿损失6.48亿。
这场历时悠久的民事纠纷,由湖北省高院在2012年5月10日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东星集团和兰世立的诉讼请求,确认《股权转让协议》中约定的股权转让价款义务已经履行完毕。
东星和兰世立无法接受这个判决 “明为委托经营和股权转让,实为抵押借款”。今年4月15日,湖北东星集团、兰世立上诉融众资本投资集团案在最高人民法院进行了二审质证,东星方面代理律师陈有西当庭问出一个关键信息,即通过售楼融众即获利4亿多元,“你们不能把母鸡下的蛋都藏起来,却把喂母鸡的米全记得。”他说:“基本的事实就是,融众资本通过乘人之危,以违法的分解高利贷方式,严重违反合同不支付股权对价的3.15亿元救命钱,只用了8550万,就买到了一个优良资产达到20多亿的房地产公司。”
这次质证后,东星集团应司法程序依法调阅《湖北东盛房地产公司》的工商登记档案时发现,登记日期为2008年7月8日《湖北东盛房地产有限公司》的变更登记资料中,《出资转让协议》、《股东会变更决议》上的“兰世立”的签名“有问题”。狱中的兰世立本人确认,这两份文件他从未见过,且签名也非出自他本人。兰剑敏还称,署名为东星集团的《出资转让协议》使用的“湖北东星集团有限公司”公章也同样和工商登记的不符,且没有法人签名。
当《中国新闻周刊》记者联系融众投资集团董事长谢小青时,他以6月18日已经通过人民网做了独家回应为由,不肯再谈“签名印章造假风波”。
祸起高利贷
1991年开始创业的兰世立创建了东星集团,旗下有航空、旅游及房地产三大产业支柱。2008年遭遇金融危机,东星航空公司在航空业普遍不景气的背景下资金链特别紧张,但却无法像国有航空公司那样理直气壮地寻求政府资助,也很难取得银行贷款,于是转而寻求高利贷。彼时,无论是东航还是南航,都获得中央政府超过百亿的注资。
彼时,兰世立以湖北东盛房地产有限公司名义向融众投资集团旗下三实体借款和产生的利息,高达1.54亿元。融众投资集团董事长谢小青曾经表示,这些借款在合同里规定必须用于地产项目,但是钱借出去了楼却迟迟没有复工,于是他决定从2008年4月开始监管资金使用去向,与兰世立旗下东盛地产公司签订了《委托经营合同》,开始全面托管光谷中心花园项目。
在签署日期为2008年4月18日的《委托经营协议》中,双方约定将东星集团旗下的东盛地产委托融众管理公司经营,由融众管理公司以东盛房地产的资产作为融资条件,向东星集团提供融资,以解决东星航空及东盛房地产资金不足,并约定以东盛房地产的股权和资产作为抵押。融众在获得足额的委托报酬、垫付费用、资金占用费、替代兰世立融资款项后,应以100元人民币无条件将东盛公司转让给兰世立。如融众不能在约定时间内获得上述资金,有权处置东盛公司股权,兰世立放弃任何形式的异议权利。
“对赌”的条件如此严苛,兰世立却赌运不佳,2008年7月7日《股权转让协议》在武汉市江汉区签署。其中,兰世立所持东盛地产的100%股份如约转出。次日晚,在武汉市珞瑜路1144号的湖北东星集团有限公司总部会议室,由兰世立与谢小青共同召开了湖北东盛房地产有限公司全体职员会议,兰世立在会上宣布湖北东盛房地产有限公司从即日起委托武汉融众有限公司经营。
兰剑敏表示,“我们也能理解他,如果熬过这一关的话,他是有能力也有实力,再把东盛赎回来。”
对于与东星兰世立之间的过往,谢小青表示已经不想再说,6月21日下午,他谢绝了《中国新闻周刊》的采访请求。
政府生变
除了求助于融众,兰世立还想起了政府。他在2008年10月15日就开始向湖北省政府求助:“现急需5000万至1亿元人民币流动资金,恳请各级领导能支持解决目前危机。”这个紧急请示,经层层批示最后由武汉市政府研究。
联系到当年东星航空筹建时,湖北省与武汉市各级政府所给予的支持,不难想象兰世立此番寄予的厚望。2005年,湖北省委书记和省长有史以来第一次以湖北省政府文头的形式,联名给民航总局致信请求支持,并由武汉市和湖北省相关领导一起到北京递交给民航总局。2005年6月10日,中国民航总局正式批准东星航空有限公司筹建,注册资本为8000万元,豪情万丈的兰世立马上抛出了20架飞机的采购计划。
一位湖北的资深企业家对《中国新闻周刊》回忆,彼时,兰世立动辄公开批评湖北省政府和武汉市政府的一些公务员办事拖沓,不支持民营企业发展,当面令一些官员难堪。极盛之时,兰世立也为自己惨淡的未来埋下了隐患。
对于兰世立那时的资产状况,一名知情者告诉《中国新闻周刊》,兰从来不是把钱准备好了才去做事。在筹建东星航空前后,他还先后投资钟祥风景区和神农架风景区,光谷中心花园地产项目也正施工,处处花钱。
左支右拙的窘迫,并没有让生性狂傲的兰世立有所收敛,2008年初不惜派出近200名员工连续一个星期到武汉市交委大楼前静坐以此讨要4500万欠款,2009年春节还多次扬言要把总部迁往郑州。
当兰世立2008年再次求救时,政府部门显然已经丧失耐心,“为支持东星航空的运营和发展,我市已经尽了最大的努力。”2008年11月10日,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在文件中建议东星航空公司,“应立足于提高运营效益的潜力,积极向外融资。”
一度,狱中的兰世立实名举报曾经与其私交甚密的前武汉市副市长袁善腊,引起轩然大波,已是后话。
鱼死网破
彼时,融众已经通过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实际控制东盛公司,进而享有东星航空32.7%股权,是其第二大股东。因此,融众集团董事长谢小青积极参与到挽救东星航空的重组中,一旦重组成功他既可以出售股权套现,又可以继续持有股份获得分红。
公开资料显示,融众资本投资集团创立于2001年1月,是目前中国唯一一家总部设于武汉的全国性大型金融服务机构,2004年12月实施战略重组,与香港金榜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结盟,成立融众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中信集团公司一位前负责人入主金榜集团后,一度增持融众股份达到71%,并通过提供循环贷款融资方式给融众提供运营资金。就在兰世立开始向谢小青借钱的2007年,金榜集团先后两次提供6000万港币和5亿港币、年利率为16%的贷款给融众。
2008年11月,兰世立在融众的帮助下找到了中国航空集团公司(下称“中航”)。在国进民退狂潮的席卷之下,中航一心想要对标全球最大最强航空公司德国汉莎,收购东星是其战略布局中的重要一环。历来倚重国企的武汉政府,当然欢迎实力雄厚的央企中航,何况当地正雄心勃勃地想要建设航空枢纽。尽管时任中航总经理孔栋不喜欢人们把收购东星形容为“国进民退”,但这场商业谈判很快引起了政府的重视,并参与其中。这场力量悬殊的谈判,最终以兰世立拒绝合作告终,随后东星航空公司破产,兰世立被判刑4年,认定逃避追缴欠税5000万元。
在京衡律师集团律师张军看来,兰世立的案件更多涉及到国进民退的宏观背景,涉及到民营企业和民营资本有多大的生存空间。“5月31日第一次见兰世立,我们把整个案件剖析了一下。”他告诉《中国新闻周刊》,一个是兰世立本人的刑事案,被判4年实际上是个错案,面临申诉的问题;第二个是行政诉讼案,就是中南局2009年3月14日的停飞令,这个行政行为有问题,打过官司没有赢,还可申诉;第三个是东星集团、兰世立与融众、谢小青、李军、杨的民事纠纷,借款与股权转让,湖北高院判决过了,最高法院开过一次庭,有可能还会再开一次。
塔机拆除安全协议书 第10篇
甲方:
乙方:
为了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提高全员生产安全意识,创造安全的施工作业环境,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经双方商议,就该塔机拆除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内容:甲方租赁中联QTZ80塔机,委托乙方拆除到 工
地,安装高度为90米。
二、时间: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三、双方责任:
(一)甲方责任:
1、认真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规和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给乙方提供必须的安全和生产条件。
2、负责对乙方进行入场教育,认真作好对乙方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并对乙方违章作业有权制止。按照质检站要求负责提供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拆除塔机防碰撞装置,否则造成罚款全部承担。
3、在工程施工中,负责对乙方在施工塔机拆除是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履行签字手续。按照质检站要求负责提供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拆除塔机防碰撞装置,否则造成罚款全部承担。
4、甲方安全员跟班作业负责日常的安全技术指导及安全检查、监督工作。并负责地面作业场的监护工作。
5、甲方租用的塔机的司机必须在塔机安装、顶升、试运转过程中精心操作。不得耽误,不许他人私自操作。
6、甲方不得自行组织人员进行拆除,否则发生一切安全事故均与乙方无关。
(二)乙方责任:
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规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严格按照操作规程施工,杜绝违章操作和冒险作业。
2、乙方人员在拆除过程中的自身安全,由乙方自负,与甲方无关。
3、乙方应精心组织,合理安排,按期完成拆除任务,分工明确,责任到人,不得省的一时轻造成安全隐患,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损失。
4、乙方拆除之前,应办好有关手续,并保持人员的相对稳定,如有人员变动须事先与甲方沟通。
5、乙方之负责塔机自身的拆除,如遇脚手架或其他障碍物影响施工必须通知甲方拆除,乙方不得私自拆除破坏。
6、乙方入场前必须接受甲方对入场人员的教育工作,在作业中必须严格按安全操作规程和现场的实际情况,向本班组人员做好安全技术交底工作,切实作好班前班后安全自查工作,及时排除安全隐患,严禁盲目蛮干。
7、在施工过程中,对甲方及任何人的违规指挥有权制止和拒绝作业。
四、拆除到约定高度后,乙方的工程已告结束,该协议失效。如甲方今后需进行顶升或拆除,须另行同乙方签定新的协议。协议之外的任何安全及经济责任乙方概不承担。甲方与租赁单位所签订租赁合同的一切经济及安全责任均由甲方承担,乙方概不承担。非本单位操作人员作业,本单位概不承担任何安全及经济责任,并有权向给本单位名誉造成损失者要求索赔。
七、特别说明:
1、塔机拆除时乙方应派专人带队前往工地组织施工,并派出专职安全员监督作业过程,未有本单位带队人员或安全员在现场不得作业,严禁甲方或工地私自派人或请他人安装、附墙、顶升或拆除。因私自或另请他人安装、附墙、顶升或拆除,造成事故时乙方概不承担任何经济责任、刑事责任及政府职能部门的处罚和其他责任。非本单位操作人员作业,本单位概不承担任何安全及经济责任,并有权向给本单位名誉造成损失者要求索赔并有追究名誉损失的权利。
2、塔机在运行过程中一切安全管理监督工作由施工现场负责,乙方概不承担任何责任,塔机的日常保养及清洁防腐工作及操作工的配合由出租单位负责,乙方概不参与。重大故障的修理及排除需要乙方参与时,甲方必须书面委托,否则视为无效,任何个人行为不代表本单位,本单位概不承担相应责任。
八、其它:
1、协议中未尽事宜双方协商,根据实际情况签定补充协议同本协议有相同效力。
2、本协议书经甲、乙双方签字失效。从塔机拆除完毕检测之日本合同自动失效。
3、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代表: 乙方代表: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新三板-协议转让-股权转让协议 第11篇
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
鉴于:
(一)甲方合法拥有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转让的流通股股,现甲方有意将其拥有的该部分股权转让于乙方,乙方同意受让该部分股权。
(二)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本着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就股权转让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股权转让
(一)甲方同意将其合法拥有的公司(以下简称“”)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转让的流通股股转让给乙方,乙方同意受让。
(二)甲方同意转让的股权包含该股权项下所有的附带权益及权利,且上述股权未设定任何(包括但不限于)留置权、抵押权及其他第三者权益或主张。
二、股权转让价格及价款的支付方式
(一)甲乙双方同意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转让细则(试行)》中有关协议转让的规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双向报价成交确认委托的方式进行转让。
(二)交易价格为每股人民币元,执行交易日期为,交易标的为甲方合法持有的公司流通股股。
三、甲乙双方声明
(一)甲方为本协议项下交易标的唯一所有权人,且承诺在本协议签订后转让其合法持有的公司流通股股。
(二)乙方承诺在本协议签订后受让甲方合法持有的公司股流通股。/ 3
四、股权转让有关费用的负担
双方同意办理本合同约定的股权转让手续所产生的有关费用,由负担。
五、协议的变更和解除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可变更或解除本协议,但甲乙双方需签订变更或解除协议书。
(一)由于不可抗力或由于一方当事人虽无过失但无法防止的外因,致使本协议无法履行;
(二)一方当事人丧失实际履约能力;
(三)由于一方违约,严重影响了另一方的经济利益,使合同履行成为不必要;(四)因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当事人双方经过协商同意变更或解除。
六、违约责任
如协议一方不履行或严重违反本协议的任何条款,违约方须赔偿守约方的一切经济损失。除协议另有规定外,守约方亦有权要求解除本协议及向违约方索取赔偿守约方因此蒙受的一切经济损失。
七、保密条款
(一)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向其他第三人泄漏在协议履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或相关信息,也不得将本协议内容及相关档案材料泄漏给任何第三方。但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披露的除外。
(二)保密条款为独立条款,不论本协议是否签署、变更、解除或终止等,本条款均有效。
八、争议解决条款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一)将争议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按照提交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 3 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甲乙双方均有约束力。(二)向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起诉。
九、生效条款及其他
(一)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二)本协议生效后,如一方需修改本协议的,须提前十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经双方书面协商一致后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三)本协议执行过程中的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友好协商态度加以解决。双方协商一致的,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四)本协议之订立、效力、解释、终止及争议之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之相关规定。
(五)本协议正本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转让方:(签章)
受让方:(签章)
塔机转让协议 第12篇
书范本
不难发现很多网吧经营不善,只能是转让了,网吧经营涉及到很多方面的手续,当然转让的时候也要把其一起转让出去。作为网吧闲谈话题,网吧转让协议书是在转让网吧的时候,必须要签订的。网吧转让协议具体的怎么拟定,小编分享一个模板。
甲方:身份证号码:
乙方:身份证号码:
丙方:身份证号码:
甲、乙、丙三方经友好协商,就网吧转让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一、丙方同意甲方将自己位于__
市__区__街__号的店铺(原为:____网吧)转让给乙方使用,建筑面积为__平方米,使用面积为__平方米;并保证乙方同等享有甲方在原有房屋租赁合同中所享有的权利与义务。
二、丙方与甲方已签订了租赁合同,租期到__年__月__日止,年租金为__元人民币,租金为每年交付一次,并于约定日期提前一个月交至丙方。店铺转让给乙方后,乙方同意代替甲方向丙方履行原有店铺租赁合同中所规定的条款,并且每年定期交纳租金及该合同所约定的应由甲方交纳的水电费及其他各项费用。
三、转让后店铺现有的装修、装饰及其他所有设备全部归乙方所有,租赁期满后房屋装修等不动产归丙方所有,营业设备等动产归乙方(动产与不动产的划分按原有租赁合同执行)。
四、在__年__月__日前,乙方需向一次性向甲方支付转让费共计人民币,上述费用已包括第三条所述的装修、装
饰、设备及其他相关费用,此外甲方不得再向乙方索取任何其他费用。
五、甲方应该协助乙方办理该店铺的工商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等相关证照的过户手续,但相关费用由乙方负责;乙方接手前该店铺所有的一切债权、债务均由甲方自行承担;接手后的一切经营行为及产生的债权、债务由自行承担。网吧转让协议
六、如乙方逾期交付转让金,除甲方交铺日期相应顺延外,乙方应每日向甲方支付转让费的千分之一作为违约金,逾期30日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且乙方必须按照转让费的1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如果由于甲方原因导致转让中止,甲方同样承担违约责任,并向乙方支付转让费的10%作为违约金。
七、如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因素导致乙方经营受损的与甲方无关,但遇政府规划,国家征用拆迁店铺,其有关补偿归乙方。
八、本合同一式三份,三方各执一
份,自三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联系方式:日期:
乙方签字:联系方式:日期:
丙方签字:联系方式:日期:
从塔机事故看塔机安装位置的选择 第13篇
在塔机数量不断增长的同时, 由其引发的各类事故也相伴而生。2012年6月26日西安一塔机事故直接砸到了车流量密集的交通主干道上, 造成重大人员财产损失 (以下称事故1) 。2013年8月1日西安一塔机砸中施工人员住宿的活动板房, 造成4人死亡和重大财产损失 (以下称事故2) 。接连发生的塔机伤及路人及设备无关人员的事故不得不引起我们的关注。造成塔机事故的原因是多方面的, 任何一起事故的发生都是各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 人们在事故预防上往往将重点放在设备质量、设备管理和人员素质上, 很少有人关注塔机安装的位置是否最佳。如果我们能从塔机的安装上也加强监督管理, 从根源上堵住事故后可能波及范围的大小, 这种造成重大人员财产损失的惨剧将会得到很大程度的改观。
1 现状分析
1.1 管理现状
根据现行的《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第二条的规定, 起重机械的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检验检测以及监督检查应当遵循该规定。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地用起重机械的安装、使用的监督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从这里看, 建筑工地的起重机监督管理是建筑管理部门, 其技术检验检测则是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存在多头管理的现象。
目前塔机的标准中, 大多数为推荐性标准, 不具有强制性, 在这些标准中对起重机的安装和基础进行了规定, 具体如下。
JGJ/T 187-2009《塔机混凝土基础工程技术规程》第1.0.3项要求:塔机混凝土基础工程的设计与施工应根据地质勘察资料综合考虑工程结构类型及布置、施工条件、环境影响、使用条件和工程造价等因素, 因地制宜, 做到科学设计、精心施工。
GB/T 5031-2008《塔机》第5.1项 (f) 要求:塔机基础符合产品使用说明书中的规定。
GB 5144-2008《塔机安全规程》第10项安装拆卸与试验中10.3-10.5项对塔机的尾部与周围建筑物及其外围施工设施、输电线之间的安全距离和塔机之间的最小安装距离进行了规定;10.6项对基础应达到的要求进行了规定。
GB/T 26471-2011《塔机安装与拆卸规则》要求与GB 5144相同。
GB/T 23723.1-2009《起重机安全使用第3部分:塔机》第8条对影响起重机的安全操作和起重机周围的障碍物等进行了规定。
从现行的标准看, 塔机相关标准给出了在塔机安装时应考虑的外界环境因素和基础应该达到的条件, 由于没有强制的规定, 塔机的使用单位在进行塔机安装时首先考虑的是施工方便, 以施工的便捷性决定塔机的安装位置。
1.2 检验现状
从事塔机技术检验是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 执行的检验规则有两个, 一个是TSG Q7015-2008《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规则》, 另一个是TSG Q7016-2008《起重机械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规则》, 其中涉及安装位置的检验项目是TSG Q7015-2008《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规则》中的B2和TSG Q7016-2008《起重机械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规则》中的B5。检查内容均是起重机械运动部分与建筑物、设施、输电线的安全距离应符合相关标准;高于30m的起重机械顶端或者两臂端红色障碍灯有效。除了与建筑物、设施和输电线的安全距离外检验内容并未对安装位置做出其他强制要求。从技术检验的角度讲, 根据现行检规, 在其他检验项目均合格的情况下, 检验机构不能因其安装位置靠近人员密集区或作业时影响范围大小等原因做出整机检验结论不合格的判定。
2 常见事故原因分析
一起塔机事故的发生可能是由多方面的原因引起的, 文献[1]将塔式起重的事故归纳为4方面, 即:人的原因、机器本身的质量问题、零部件的损坏和环境因素的影响。文献[2]对上海市50个塔机施工项目的事故因素数据进行了调查分层分析, 各种影响因素及其发生的比率见表1。
我国自2006年10月1日起实施起重机制造监检以来, 通过检验机构的努力和市场的优胜劣汰, 起重机制造质量得到很大的提高。纵观近年来发生的起重机伤人事故, 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是人为因素, 涉及到设备管理、违规操作等多个方面, 事故主要发生于塔机安装、顶升、拆卸和运行使用过程中。但从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原因看, 其几乎都有一个共同点, 即人员密集区均在其事故 (包括倾覆、弯折、吊载物坠落等) 危害范围内。发生重大人员事故的原因除人的原因、机器本身的质量问题、零部件的损坏和环境因素的影响外, 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则是其安装位置处于人口密集区域, 或其倾覆危害范围保护人口密集区域, 一旦发生事故, 其危害范围内由于人群密度大, 造成人员伤亡的可能性极大。从这点看, 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 以塔机最大安装高度和最大安装臂长为假定, 通过安装位置的合理选择使倾翻、吊载物坠落等事故发生后伤害波及范围最大限度远离人员密集区域, 通过这种方法将在一定程度上避免其一旦发生事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可能性。
前文所述的事故1造成事故的原因是违章操作, 但造成重大伤害的原因则是由于其安装在了人员密集区。事故2造成事故的原因是恶劣天气, 其造成重大人员财产损失的原因同样是其危害范围内有人员密集区。上述事故的发生虽然是个案, 即由于安装位置的原因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事故是小概率的, 但一旦其发生, 造成人员伤亡往往是巨大的, 应当有相应的规定予以考虑其危害性, 并加以避免。
当然通过可能事故危害范围来选定安装位置是对可能事故危害的一种假设, 但假定是制定规范的基础, 有的假定是有事实依据的, 如已有的事故案例;有的假定是一种基本假设, 有小概率事件发生的可能性, 但至今未发生, 但由于会涉及重大安全事故, 故必须予以考虑。作为假定应经得起时间的审视, 以保证假定的连续有效, 要考虑偶然事故的统计, 以及技术的进步、公众的期望和人的特性等因素[3]。GB 5144-2008《塔机安全规程》8.4.5条要求安装障碍指示灯的规定, 就是对塔机可能高于周围建筑物对飞机的起落可能造成影响的危害进行的预防措施。
3 解决思路
3.1 安装位置的选择
解决由于其危害范围的原因而易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方法即是将塔机安装位置远离人员密集区, 或使其倾覆等事故危害范围内尽量避免人员密集区。这就需要从安装位置上进行选择, 除考虑地基、施工便利之外, 选择最合理的安装位置使其远离人群密集区, 并在其事故可能危害范围内避免搭建工棚等临时人员住宿设施。在监督管理和检验检测时如果没有相应的法规标准予以明确, 监督执法部门和检验检测机构很难强制要求。1994在马来西亚吉隆坡市发生了一起重物脱钩致使行人伤亡的事故, 于是当地政府制订了相应的法规, 禁止塔机吊臂到达马路或闹市区等[3]。这对无辜人群无疑是一种保障。要从根本上对安装位置进行管理就需要有明确的法律条文予以强制规定, 是考虑施工便利的同时兼顾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 限制起重机大臂作业时超出非施工区, 安装位置在施工区远离非施工区域的位置, 远离人员密集区域。
3.2 多样化的选型
在建筑施工时, 由于普通塔机租金便宜、拆装方便、作业范围大等原因其颇受建筑商青睐, 但随着经济的发展, 建筑楼群的密集, 使塔机的工作空间受限。基于高层建筑的发展, 新制定的领空权许可制度及跨占邻居领地产生的纠纷等因素, 迫使人们改变已有的传统观念, 从小车变幅改变为臂架俯仰, 为塔机作业创造有利空间, 推动了各种类型动臂塔机的改造和发展[4]。在使用普通塔机其作业时易超出作业范围吊运重物时, 使用动臂变幅式塔机可以减小这种情况的发生。而仅在小范围内用垂直起吊和短距离运输的作业环境下选择桥门式起重机也是一种不错的选择。
4 结语
从基于小概率事件的标准规范的制定到基于风险的检验 (RBI) , 假定事故存在危害人员密集区域的可能性, 应将这种可能性降低到最低程度, 因为对作业范围内的人员密度h伤及的可能性将会更小。通过合理地选择塔机安装位置和多样化的塔机选型, 减少由于其安装位置不当造成重大人员财产损失的可能性。在操作实施上建筑管理部门应加强管理, 把好安装位置选择关, 相应法律规章和标准规范中应考虑这种潜在的威胁并有确定条款予以明确。当然仅仅靠安装位置的选择来降低事故是不现实的, 更重要的还是加强设备和人员的管理, 只有人人都绷紧了谨防事故不放松的弦, 再加上安装位置等原因引发危害的可能风险预测和预防, 选择合适的安装位置预防事故, 避免伤亡, 才能真正发挥塔机在国民经济建设中的作用。
摘要:在研究了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规范对塔式起重机架设的相关规定的基础上, 对普通塔式起重机的架设问题进行了探讨, 剖析了塔式起重机倒塌伤及路人事故发生的深层次原因, 给出了塔式起重机使用和管理的方法和建议, 以期对建筑施工、市政工程用塔式起重机使用管理部门、检验检测机构有所启示。
关键词:塔式起重机,安装,安全管理
参考文献
[1]郑启海.塔机事故原因分析与措施[J].安全与健康, 2004, 8 (S) :32-33.
[2]丁科, 胡昊, 高振锋.塔机事故安全风险的调查与分析[J].建筑机械化, 2010, (5) :80.
[3]蔺建国.动臂塔机在国外的发展及应用[J].建筑机械化, 2001, (11) :31-32.
塔机转让协议 第14篇
但该公司成立后,王伟因不懂经营管理,加上不务正业,使公司欠下800多万元的债务。为了让公司走出困境,张丽和王伟商量,二人离婚,公司归张丽所有,债务也由张丽负担。
2007年3月15日,张丽与王伟签订了协议书,约定他们公司所有的资产归张丽所有,并由张丽自行经营。3月19日,张丽与王伟签订离婚协议,同日约定他们公司所欠债务由张丽承担,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为张丽。6月8日,王伟与张丽签订财产、债务分割协议,约定公司归张丽。
虽然上述约定已经达成,但自离婚后,王伟不仅始终未与张丽办理股权变更登记,还不认可上述协议。2010年7月,张丽诉至法院,要求确认王伟持有的公司80%的股权为张丽所有。
案经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离婚的男女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张丽、王伟签订的离婚协议中约定他们公司所欠债务由张丽承担,公司归张丽所有,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为张丽,由于公司的股东只有王伟和张丽,所以双方的上述协议内容可以确认王伟就公司的全部股权应转归张丽所有。上述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未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全面履行,故判决王伟持有的公司80%的股权归张丽所有。
律师点评:
本案争议的焦点为:一、张丽与王伟在财产分割中约定将公司的资产归张丽所有,是否包含了转让股权的意思?在没有股权转让协议的情况下,此种约定是否视为王伟已经将80%的股权转让给了张丽?二、张丽的诉讼是否已经超过诉讼时效?
首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本案中张丽与王伟于2007年3月15日达成协议,约定将公司的所有资产归张丽,这个协议是两人已经达成离婚的共识,进而对二人生活期间的财产进行分配而达成的协议。因公司是张丽与王伟在结婚以后设立的,故应属于张丽与王伟夫妻生活期间的共有财产,这个公司的股东又只是张丽与王伟,因此,二人有权处理、处分该公司,二人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将公司的所有资产归张丽所有也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另张丽与王伟于2007年3月15日和6月8日达成的协议,都明确写明了公司归张丽所有,不仅该公司的资产归张丽所有,与该公司有关的一切有形和无形财产包括股权全部归张丽所有。因此,可以确认张丽与王伟就公司的全部股权归张丽所有已达成一致意见,即王伟所有的80%的股权应转归张丽所有。上述协议是张丽与王伟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未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
此外,在张丽与王伟的财产分割协议中,未明确约定履行期限,依据《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据此,在王伟未依照约定履行的情况下,张丽可随时要求其履行,本案也就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故,法院支持张丽的诉讼请求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在此,也提醒广大读者,在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时,双方一定要心平气和的去协商,协商之后写个书面文书,用语一定要精确,避免因词语有歧义而发生矛盾,必要时,也可以找个见证人在上面签字确认,以更好的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塔机转让协议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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