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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基站站址租赁合同

来源:开心麻花作者:开心麻花2025-09-191

通信基站站址租赁合同(精选5篇)

通信基站站址租赁合同 第1篇

中国电信规范合同文本版本号ZGDX2014097

合同编号

通信基站站址租赁合同

合同签订地:

甲方(出租人):

地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乙方(承租人):中国电信

地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为发展通信事业,配合乙方建设移动通信网,扩大国家公众移动通信网的覆盖区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双方就租用移动通信基站用房等事宜协商一致,签订以下合同,共同遵守执行。

中国电信规范合同文本版本号ZGDX2014097

合同编号

2.1租赁期为[ ]年,自[ ]年[ ]月[ ]日(“起租日”)起,至[ ]年[ ]月[ ]日。甲方应在起租日前将租赁标的交付乙方使用。

2.2房屋及楼顶使用费(“租金”)为每[ ]元人民币(¥[ ]元/年)。上述租金的确定,适用以下 中国电信规范合同文本版本号ZGDX2014097

合同编号

缴纳,采用以下 中国电信规范合同文本版本号ZGDX2014097

合同编号

4.2甲方承诺在起租日前将符合本合同约定的房屋及楼顶交付乙方,保证乙方能够按时使用。否则,租赁期限起算时间相应顺延。

4.3甲方同意并应积极配合乙方基于移动通信基站建设、使用需要对房屋和楼顶进行施工、装修、改造并安装相关设备,向乙方提供房屋及楼顶结构平面图,提供本楼电源及工作接地的技术资料或进行技术交底,向乙方提供施工临时用电,对工程进行现场安全技术指导和监督。

4.4在乙方进行设备安装调试及日常维修时,甲方应为乙方提供停车、使用电梯及用电、用水等便利,提供进入机房通道的钥匙,提供乙方光缆从户外进入大楼机房的通道以及接地引下线位臵,且不得另行收取费用。

4.5租赁期内,甲方所提供的房屋和楼顶必须做好防水防漏,同时房屋及楼顶配套设施/设备不得对乙方设备产生干扰和影响。若有干扰和影响,甲方应及时整改,排除妨碍,并向乙方承担相应责任。

4.6甲方应为乙方工作人员进出机房工作场地、机房通道提供一切便利。

4.7若乙方基站设施分期施工,则在乙方后期施工时(如增设屋顶抱杆等),甲方仍应予支持与配合。

4.8租赁期内,甲方应积极支持乙方工作,确保乙方正常施工和运行维护,并配合乙方做好消防及防盗工作。

4.9甲方应保证相关物业和楼顶符合国家规定的相关质量要求及消防要求,并负责对相关物业和楼顶进行定期安全检查及维护(至少每[ ]次,每次定期检修前应提前[ ]日通知乙方)。甲方应协助乙方共同保护设臵在相关物业和楼顶的机房或通信设备。如相关物业和楼顶出现自然和正常使用引起的损坏或消防事故,甲方应在乙方要求的合理期限内自负费用及时修复并承担有关责任。

如因甲方怠于行使定期安全检查和/或及时维修义务,造成乙方或 中国电信规范合同文本版本号ZGDX2014097

合同编号

备等。

中国电信规范合同文本版本号ZGDX2014097

合同编号

6.4若租赁期内出现与国家及地方现行的政策法规相悖之情形或者因其他不可抗力事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本合同任何一方均可书面通知对方解除合同。解除合同时,甲方应退还乙方已付的未到期部分的相应租金。

6.5房屋或楼顶之状况严重危及乙方通信安全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应退还乙方已付的未到期部分的相应租金并承担乙方搬迁的费用;若由此给乙方造成损害的,甲方应全额赔偿。

6.6租赁期内,如房屋及/或楼顶被抵押、查封的,则甲方应提前告知乙方。如由此影响或可能影响乙方对房屋或楼顶正常使用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甲方并应退回乙方已付的相应租金、赔偿乙方由此遭受的损失。

6.7为保障公共通信安全,租赁期内,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任何争议或纠纷,在争议或纠纷未最终解决之前,甲方不得采取任何措施妨碍通信安全和正常运行。

中国电信规范合同文本版本号ZGDX2014097

合同编号

8.3租赁期届满后,如乙方不续租,乙方应按本合同规定及时搬迁并应按实际使用天数支付租金。乙方搬迁完毕前,甲方不得采取任何措施妨碍通信安全和正常运行。

中国电信规范合同文本版本号ZGDX2014097

合同编号

不可抗力一方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租金按照实际使用时间计算,不足整月的按天数计算,多退少补。

10.4如果因不可抗力的影响致使本合同中止履行[ ]日或以上时,乙方有权选择是否继续履行合同。

10.5迟延履行合同或有其它违约行为在先,不得以此后发生的不可抗力为由免除其责任。

中国电信规范合同文本版本号ZGDX2014097

合同编号

送达。如使用传真或类似的通讯方式,通知日期即为通讯发出日期,如使用挂号信件或特快专递,通知日期即为邮件寄出日期并以邮戳为准。

甲 方:[ ] 地 址:[ ] 邮 编:[ ] 联系人:[ ] 电 话:[ ] 传 真:[ ] 乙 方:[ ] 地 址:[ ] 邮 编:[ ] 联系人:[ ] 电 话:[ ] 传 真:[ ] 12.7双方同意,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若附件与合同正文有任何冲突,以合同正文为准。

本合同附件为: 附件一

附件二

补充附页

经友好协商,对本合同条款补充、修改如下,本补充附页为合同正文的一部分,与合同正文冲突时,以本补充附页为准: 中国电信规范合同文本版本号ZGDX2014097

合同编号

甲方: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乙方:中国电信[ ]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通信基站站址租赁合同 第2篇

宏站站址及基础配套设施租赁合同

甲方(承租方):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乙方(出租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以及国家有关法规,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并共同遵守。

第一条 租赁内容和用途

1.1乙方同意将(详细地点、物业所在部位)出租给甲方,并提供天面的指定位置供甲方使用,面积为平方米,同时出租相关基础配套设施予甲方使用,具体租赁信息详见“附表:基站基础配套设施确认表”。

1.2甲方将上述物业用于以下用途:(1)设置无线基站;(2)放置电信设备;(3)在天面设立天线以及引入馈线光缆等;(4)设置通信网络运行所需的其他设施。

第二条:租期、费用和支付方式

2.1甲乙双方协定的租赁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共计 年。从本协议签定生效日起计算租金。

2.2相关费用:根据乙方向甲方提供的基站站址及基础配套设施,经甲乙双方计算确认,租金共人民币 元/年,该费用已包括管理费和税金等全部费用。电费根据甲方实际用电量收取,电费单价根据本合同签订时供电部门商业电收费标准结合线损和分摊暂定为人民币 元/度,以后电费单价调整须与供电部门的调整保持一致。除租金(含管理费)及电费外,乙方不支付其它任何费用。

2.3费用支付方式:租金按年结算,由甲方在每年的 月 日前交纳,乙方须提供相应金额的合法发票;电费由甲方接到乙方通知后十个工作日内支付,电费结算时,乙方需提供供电部门发票复印件,以及电费分割单,作为电费结算的依据,同时乙方向甲方开具收据。

2.4租金票据要求:乙方需提交相应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甲方应于发票开具后【/】工作日内送达乙方。

如遇国家财政或税收政策调整,甲乙双方同意按法律、法规要求同步调整本合同下的发票开具、款项支付及结算方式。

第三条:权利和义务 3.1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具有签署本合同的合法资格或授权,且在签署本合同时无任何法律障碍。

2、按时交纳有关费用,遵守有关物业管理规则。

3、有权要求乙方及时提供约定的场地及相关基础配套设施,如乙方逾期10个工作日未能按要求提供,或合同期间要求收回场地或设施、或因其他原因致使甲方无法正常使用场地及设施,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而乙方仍须向甲方支付相当于合同年租金总价百分之十的款项作为违约金。

企业秘密

第1页

广东电信规范合同文本版本号SZL-1

4、甲方投资的资产属于甲方所有;合同期内及合同终止后,甲方有权随时撤回、迁移属于甲方的资产。

5、甲方为工程施工、设备安置、改造及维护等需要,可要求乙方予以及时配合并提供相应设施。

6、合同有效期满后,甲方需继续租用的,应于有效期届满之日前一个月向乙方提出要求,甲乙双方就继续租用达成协议后,应重新订立合同。如协商不成,乙方给予甲方三个月的搬迁期,搬迁期内甲方按实际天数支付租金电费。

3.2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依法成立且正常经营的公司,并需具有开展合同涉及业务所需的各项资质文件、许可文件或授权文件等。乙方应于本协议签订前向甲方提供证明其完全具备上述各项条件的证明文件。

2、收取租金。

3、乙方承诺合法拥有提供场地的产权、或合法出租、转租等其它相关权利,由于产权、使用权或其他出租、使用的权利产生的纠纷由乙方负责。乙方保证甲方承租的上述房屋、美化杆等设施设备不被任何第三方主张权利。如因第三方主张权利,影响甲方使用上述房屋、美化杆等设施设备的,乙方应承担甲方搬迁费用,退还甲方预缴的租金,并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相应损失;如甲方继续租用的,应当酌情减免租金。

4、乙方所提供的通信机房、美化杆等基站基础配套设施应符合“附件1:技术规范”的要求,如乙方所提供的设施和机房不符合要求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规定时间内更正,否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退回甲方所缴纳的所有费用。

如租赁期间乙方施工过程中出现的任何问题(包括但不限于施工人员人身伤害、劳资纠纷、合同、经济纠纷等)均由乙方自行妥善处理,与甲方无关。因乙方怠于行使对其负责建设的所有基础配套设施定期安全检查、及时维修义务,造成甲方或第三人伤亡、财产损失的,乙方应负责解决,并赔偿全部损失。

在合同有效期间,如乙方处置租赁机房及挂放天线的杆体(或墙体)等基站配套设施的,乙方承诺将以新的处分权人接受本合同条款为处置的先决条件。同时乙方应就新的合法权利人承担上述合同及时进行妥善安排(包括但不限于将甲方预缴租金转付新的权利人),以使甲方能正常使用相关场地及设施设备。

5、根据国家法律及政策要求,如其他通信运营商需要对杆塔进行共享使用的,乙方必须履行事先告知甲方的义务,其他营运商共享时,乙方应该按照“两家优惠20%,三家优惠30%”的要求调整租金(租金调整确认表见附件2),享受共享折扣的起始日为新进入共享方的服务起始日,当年剩余月份已支付的超额租金将在下一年年租金中扣除。

企业秘密

第2页

广东电信规范合同文本版本号SZL-1

6、乙方有权对甲方使用房屋及挂放天线的杆体(或墙体)的相关情况进行监督,如甲方利用房屋进行非法活动,或转作他用,乙方有权解除协议;但乙方不得对甲方正常、合理使用房屋进行干扰或妨碍。

7、乙方应配合甲方进行基站设备安装以及确定传输电缆布放并配合施工;协助甲方做好防火、防盗等服务工作,以保障基站及设施的安全。乙方对于基站周边环境负有维修、保养等出租人负有的义务。

8、乙方确因需要扩建该楼层时,应事先通知甲方,并在其他无须施工的楼层提供相当的位置供甲方临时使用,待扩建完工之后,由乙方在建成后的房屋继续提供相同面积的房屋供甲方使用。同时乙方应承担甲方相应的迁改费用及相应的损失。

9、乙方利用自身资源优势,协助甲方建设传输管道和电力引入,并协调相关部门为甲方日后铺设传输、电力线路及基站主设备、天馈系统故障维修工作提供便利。合作期间乙方全权负责基站配套设施建设费用、物业维系、协调及基础配套设施的维护。凡由乙方投资建设的通信基站的基础配套,包括机房(含楼顶轻质房)、通信杆、支撑杆、美化罩等电信基础配套设施,其产权归乙方所有,具体界面及要求见“附件3:服务标准”。

10、乙方有义务向有相邻关系的第三者解释甲方的用途,消除第三者的顾虑,负责处理与第三者的相邻权纠纷。若因乙方没有履行前述义务而导致甲方拆迁基站的,乙方应承担甲方就基站拆迁所需费用及损失。

11、如甲方需要办理报批手续的,乙方应当提供相关审批手续所需的资料给甲方办理审批手续。

12、甲乙双方签订协议后,乙方如需在甲方机房和天线附近建立其它的移动电话基地站或天线,应以不影响甲方的设备运作为前提并事前书面通知甲方。

13、若基站被逼迁,乙方应积极进行协调,协调不成导致基站迁移的,乙方应尽快、积极落实新的基站选址并加紧机房、美化杆等基站建设,不得影响甲方通信设施的顺利运行。因基站搬迁影响甲方使用的,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迁改费用及相应的损失,同时免除甲方此时段的租金,且租期相应顺延。

四、不可抗力条款

由于不可抗力事件,致使一方在履行其在合同过程中遇到障碍或延误,不能按约定的条款全部或部分履行其义务的,遇到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受阻方”)应立即通知对方;并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的十五天内提供有关该事件的公证文书和书面说明,则不应视为违反本合同。如果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持续达三十日或以上时,双方应根据该事件对本合同履行的影响程度协商对本合同的修改或终止;如在一方发出协商书面通知之日起十日内双方无法就企业秘密

第3页

广东电信规范合同文本版本号SZL-1 此达成一致,任何一方均有权解除本合同而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五、违约责任

1、甲乙任何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本合同有约定的按本合同约定,本合同未做约定按法律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2、双方未经对方同意无故变更、终止协议,须赔偿对方相应经济损失,并向对方支付 相当于一年租金作为违约金,其中,若为乙方主动违约,则乙方需要赔偿甲方一年租金作为违约金,并退还甲方从违约日起至当期付款结束日止期间已支付的租金;若为甲方主动违约,则需要赔偿乙方一年租金作为违约金,但需要扣除甲方从违约日起至当期付款结束日止期间已支付的租金。

3、非经甲方同意不得无故终止协议,否则,乙方除应退回多收费用外,还需赔偿甲方建设基站的全部投资、迁移费用及其他相应的损失。

4、本合同所称之损失,其赔偿范围依照合同法的规定。双方约定:诉讼费、仲裁费以及合理的调查费、律师费,包括在应当赔偿的损失范围之内。

5、双方同意因政府规划、动迁和土地征用导致本协议不能继续履行的,任何一方可以书面要求解除合同,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双方应相互配合向拆迁单位等有关机构索取包括搬迁补充费在内的各项补偿、补助,由此导致本合同解除的,乙方须退还甲方预缴的租金。

六、保密约定

双方应对于本协议相关的所有有关对方的信息、资料、财务数据等有严格保密责任。信息披露方未经另一方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一方在任何时候均不得将上述信息以及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内容披露给任何协议外的任何第三方。

七、解决争议的方法

甲乙双方就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事宜发生争议的 , 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八、其他约定

1、本合同未尽事宜,应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对本合同及其附件的任何修改或补充,须以书面形式作出并经双方签字盖章后方为有效,成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补充协议与本合同有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为准。

2、本合同应由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司印章或合同专用章,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如双方签署日期不一致,自较迟的签署日起生效。合同将保持其效力直至各方已完全履行合同项下的所有义务并且各方之间的所有付款和索赔已结清。

3、合同附件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若合同附件与合企业秘密

第4页

广东电信规范合同文本版本号SZL-1 同正文有任何冲突,以合同正文为准。

4、乙方信息:经办人:,联系电话:,开户银行:,开户名称:,账号:,通信地址:。

甲方信息:经办人:,联系电话:,通信地址:。

5、本合同一式六份,甲乙双方各执三份,经双方签章后生效。

甲方: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乙方 :

签章: 日期:

企业秘密

签章:

日期:

通信基站站址租赁合同 第3篇

甲方合同编号:【

】 乙方合同编号:【

出租方(甲方)(盖章):【

签约代表(签字):

日期:

电话:

传真:

承租方(乙方)(盖章):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 】分公司 签约代表(签字): 日期:

电话: 传真: 出租方(甲方):【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注册地址:【 】 承租方(乙方):【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注册地址:【 】

鉴于: 甲方有权出租本协议所指的场地。乙方为发展移动通信事业和从事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需租用本协议所指的场地。双方同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物权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并依照本合同的条款和条件由甲方向乙方提供场地租赁。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双方经协商一致,特签订本合同。

本合同由以下约定条款和通用条款两个部分组成。约定条款是甲方与乙方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租赁场地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通用条款是甲方与乙方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场地租赁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场地租赁的条款。

第一部分:约定条款

第一条 租赁物及其他

1.1 本合同约定的甲方出租给乙方使用的场地的基本情况如下:

1.1.1 场地的具体位置:【 】; 1.1.2场地面积【 】平方米,租赁场地的范围及位置详见附件【1】; 1.1.3该场地所有权证号【 】、土地使用权证号【 】; 1.1.4该场地平面图见本合同附件【2】;

1.1.5该场地附着设施、设备清单详见附件【3】。第二条 租赁物用途

2.1 乙方承租上述场地用于【基站建设、放置移动通信设备,包括但不限于设立铁塔、抱杆、桅杆、拉线塔、走线架、防雷接地系统、搭建机房等。甲方允许乙方在租赁期间充分行使承租场地的使用权,但不得损害甲方利益】。第三条 租赁期限

3.1 租赁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租赁期限不应超过20年)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任何一方不得在租赁期内提前终止本合同。第四条 租金及相关费用支付

4.1 租金为【 】元/月,年租金为【 】元,租赁期限内的租金合计为人民币【 】(大写)元(RMB【 】)。租赁期间,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任意调整租金。

4.2 租金按【 】结算(可以根据情况选择月度、季度、,或另行约定),由甲方提供正规发票(税金甲方自负),甲方于每【 】(可以根据情况选择月度、季度、,或另行约定)的第【 】个月的【 】日交付给乙方。乙方在收到发票后【 】天内,以【 】(可以根据情况选择现金、转账、电汇等)方式支付租金。4.3 甲方的账户信息如下:

开户行:【 】 账户名称:【 】 账户:【 】

乙方付款前,甲方应向乙方确认账户信息。甲方如需改变其账户信息,应提前十(10)日书面通知乙方。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通知或确认信息而使甲乙双方遭受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第五条 交付

5.1 甲方应于【】年【】月【 】日前,将出租场地交付给乙方并使该场地处于满足乙方要求的良好状态。第六条

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份,甲方【】份,乙方【】份。第七条

其它约定事宜 【

】。第八条

合同附件

附件1:租赁场地的范围、位置 附件2:租赁场地平面图 附件3:附着设施、设备清单

附件4:土地使用权证及使用权人身份证(营业执照)复印件 附件5:同意转租的证明

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

第一条 租赁物

1.1 甲方同意在将上述场地出租给乙方使用时,场地现已具备的附属设施如空调、水、电、气、暖、电源设备以及公共设施等亦提供给乙方使用,甲方保证本合同所约定的上述附属设施状态良好,能够满足乙方使用,如在使用当中出现故障,由甲方负责维修或更换,并保证不影响乙方的正常使用。对于乙方在租赁本合同场地期间所产生的水、电、暖等费用,由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或国家有关部门的标准支付相关费用。1.2 甲方保证具备合法的场地出租权:

1.2.1如本合同所约定的出租场地为甲方自有场地,甲方保证出租场地没有产权纠纷。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有关租赁前按揭、抵押、债务、税费及租金等,甲方均应在交付场地前办妥。如因上述未清事项或其他原因导致出租场地与第三方产生的任何产权纠纷,由甲方自行解决并承担全部责任,因此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由甲方负责赔偿。

1.2.2如本合同所约定的出租场地为甲方转租的场地,甲方应保证其将场地转租给乙方的行为已经取得了产权人的同意,并应提供关于同意转租的书面证明文件原件,且甲方保证乙方获得对本合同租赁场地的使用的各项权利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租赁期限、租赁面积等都没有超出甲方取得的合法使用权利的范围。如由于甲方没有履行上述保证,致使乙方不能按照本协议约定使用租赁场地的,甲方应当赔偿由此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第二条 租金支付

2.1 租赁期间,按照法律规定出租房屋应当缴纳的各种税费由甲方负担。2.2 租赁期间,因使用出租房屋及附属设施而发生的水、电费,煤气费,供暖费,物业管理费等费用由乙方按有关部门规定或合同约定根据实际使用量 据实支付。由甲方收取的此类费用,应当向乙方出具正规合法发票。2.3 乙方支付租金之前,甲方必须开具相应的正规合法发票。

2.4 甲方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发票真实、合法、有效。如甲方提供虚假发票,乙方有权采取以下措施:拒绝支付合同未付款项;给乙方造成损失的,要求甲方赔偿损失,损失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因处理虚假发票时间所花费的全部费用,以及因此遭受的行政处罚等;如果相应的合同款项已经支付,则乙方有权要求甲方退还,或者乙方有权暂停支付其他双方已签订合同所需支付的合同款项,且有权直接从前述合同款项中直接扣除乙方已遭受损失。2.5

乙方支付租金时有权直接扣除按照合同约定甲方应当向乙方支付的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第三条 租赁物交付

3.1

交付是指甲方将场地交乙方使用,交付的方式包括交钥匙、提供出入通行证等。甲方在交付时应同时向乙方提供场地的设计图纸。

3.2

若乙方受到阻碍,无法进入或虽然进入但受到他人的干扰,均视为甲方未能交付。第四条 施工

4.1 租赁期内,乙方有权在租赁场地内施工。乙方的施工包括基站的初始建设和以后的改造、维修。乙方应在施工前通知甲方;

4.2 乙方应快速的,安全的施工,尽量减少对甲方和相邻方的影响; 4.3 施工期间,甲方负责协调与相邻方的关系,保证乙方及时的、不受干扰的施工。

4.4 施工期间,甲方应为乙方工程车辆和工程人员的进出提供方便; 4.5 甲方应提供乙方施工时的临时用电和临时场地; 4.6 甲方应尽量满足乙方施工的其他需要。第五条 场地的使用

5.1 乙方应按照约定的用途使用租赁场地,甲方不得妨碍;

5.2 甲方应为乙方人员进出租赁场地提供便利,乙方人员凭证件进出甲方场地并遵守甲方的规章制度;

5.3 甲方无偿提供通信电缆、天馈线、电力电缆及其他相关设施进出租赁场地

的条件和路径,甲方无偿提供种植接地线的地方,空调室外机的安装位置。上述设施要经过相邻方的区域的,甲方参与协调。乙方应提前向甲方告知上述设施的路线、位置并充分尊重甲方的意见。租赁期内,乙方有权调整线路,乙方改变线路的,应提前通知甲方。

5.4 甲方应根据乙方要求,保证乙方基站机房的正常用电及设备工作接地; 5.5 甲方有义务按照国家有关电信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协助乙方做好基站及相关设备的安全保卫工作;

5.6 乙方用电单独挂表计算,费用按电表计量数×供电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计算。电费每【3个月 】结算。租赁期内,甲方不能无故中断供电,如因故中断供电,需提前12小时通知乙方。第六条 场地的维修养护

6.1 租赁场地的修缮由甲方负责,甲方应保障乙方安全和正常使用的使用基站设施。甲方在接到乙方通知后,应当在【3】日内修理完毕。

6.2 正常的场地大修修缮费用及日常的场地修缮费用均由甲方承担。甲方如确实无力修缮或怠于修缮,乙方可以自行修缮,届时乙方付出的修缮费用即用以充抵租金,在下次支付租金时直接扣除,如果全部租金已经支付,甲方应当返还乙方相应费用。甲方怠于履行房屋修缮义务给乙方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乙方损失。6.3 安全保卫:

6.3.1甲方负责租赁场地范围外的区域的消防及安全工作,除乙方人员外,甲方应禁止或限制他人进入租赁场地。乙方应按照规定做好租赁场地内的消防和安全工作。因任一方的原因造成对方损害的,均应承担赔偿责任;

6.3.2 甲方发现租赁场地内出现安全隐患时,应在第一时间内通知乙方处理。

第七条 出租方的变更和优先购买权

7.1 如果甲方或产权人将产权转移给第三方时,本合同对新的场地产权人继续有效。

7.2 在租赁期间,甲方或场地的产权人不得将出租场地转租,或进行其他影响 乙方正常使用的处置。如果甲方或场地产权人对场地的处置影响乙方的正常使用,甲方应当向乙方支付本合同租金总额20%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乙方损失的,对于不足部分,甲方应当赔偿;

7.3 甲方或场地的产权人如转让场地,须提前3个月通知乙方。在同等条件(即报价相同)下,乙方有优先购买权。第八条 合同的解除及续签

8.1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解除:

8.1.1 因场地拆迁等政府行为致使乙方无法继续使用场地或遇不可抗力、火灾等影响,致使乙方所承租的场地失去使用功能且短期内无法恢复的;

8.1.2 因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发生重大调整,乙方已经无法实现租用该场地目的的。

8.1.3 因乙方的经营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不再需要租赁该场地从事经营活动的。

8.1.4 合同因出现上述情形而解除时,甲乙双方无需向对方支付违约金或赔偿损失。合同解除后,甲方应将终止日起至本合同届满之日前的租金退还乙方,同时收回场地。

8.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提前解除合同、收回场地:

8.2.1 乙方利用承租场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8.2.2 乙方逾期支付租金达6个月的。

8.2.3 甲方按照上述约定解除合同的,乙方应当向甲方支付合同总金额10%的违约金。

8.3 有下列情形之一,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8.3.1 甲方迟延交付出租场地【10】天以上;

8.3.2 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不承担维修责任,致使场地或设备受到损坏、影响乙方正常使用场地的;

8.3.3 甲方对出租场地的权利存在瑕疵致使乙方无法正常使用场地的; 8.3.4 甲方出租的场地因设施问题或因甲方隐瞒部分真实情况而影响乙方正常使用的; 8.3.5 乙方因8.3.1的约定解除合同的,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金额10%的违约金;乙方因8.3.2、8.3.3、8.3.4的约定解除合同的,甲方应当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金额20%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乙方损失的,对于不足部分,甲方应当赔偿。

8.4 任何一方依据本合同8.1、8.2、8.3之规定主张解除合同,应当书面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

8.5 租赁期满后,本合同即终止,届时乙方须将场地退还甲方。除非本合同有特殊约定,如乙方要求继续租赁,可提前2个月书面向甲方提出,甲方在合同期满前1个月向乙方正式书面答复,如同意继续租赁,则续签租赁合同。

8.6 租赁期满后,在同等条件(即租金报价相同)下,乙方对出租场地有优先承租的权利。第九条 权利义务的转让

9.1 任何一方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得转让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一项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 违约责任

10.1 甲方未按时交付出租场地供乙方使用的,应向乙方支付按年租金每日【0.5】%的违约金。

10.2 租赁期间,由于甲方单方提前终止合同,从而使乙方无法继续使用该场地的,甲方应当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金额20%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乙方损失的,对于不足部分,甲方应当赔偿。乙方损失范围包括乙方改建机房、搬迁设备的所有费用及乙方的其他损失。

10.3 乙方逾期交付租金的,除仍应及时如数补交外,应向甲方支付按应付未付租金每日【0.5】%的违约金。

10.4 因乙方管理使用不善造成场地及其附属物的损失和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并负责赔偿损失。

10.5 甲方应当保证在协议有效期和履行期间不得出现因与该场地有关的共有权和区分所有权纠纷事件。如果发生,使乙方产生赔付责任的,由甲方承担,甲方拒不支付的,乙方可以从房租中直接扣除;如果导致乙方不 能履行本协议,甲方按照10.2 条约定向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10.6 甲方负责出租场地相邻第三方的协调(防止出现对基站、铁塔建设的阻挠、干扰问题)。

10.7 本协议履行过程中,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提高租金或以提高租金为目的影响乙方对场地的正常使用,甲方如有违反,应当向乙方支付相当于合同总金额30%的违约金。如果乙方迫于无奈接受甲方提高租金的要求,在本协议履行期满后,乙方继续承租该场地的,提高部分的房租直接冲抵应交房租,乙方不再继续承租该场地的,甲方应当返还提高部分的房租,以上均不影响甲方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第十一条 不可抗力

11.1 因不可抗力导致出租场地毁损或造成损失、导致甲乙双方或一方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合同项下有关义务时,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但遇有不可抗力事件的双方或一方应于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3】日内告知对方并提供有关部门的证明。在不可抗力影响消除后的合理时间内,除非本合同另有约定,一方或双方应当继续履行合同。

11.2 “不可抗力” 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严重妨碍双方或一方履行本合同的全部或部分义务的事件或现象。包括但不限于【地震、台风、洪水、水灾、战争、罢工、暴动、政府行为等】。

第十二条 争议的解决

12.1 所有与合同履行有关的争议均需由双方友好协商。12.2 如果双方协商不成,在【场地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2.3 纠纷处理期间,除双方有争议的部分外,合同其他部分应当继续有效。第三条 附则

13.1 如果本合同的任何条款在任何时候变成不合法、无效或不可强制执行而不根本影响本合同的效力时,本合同的其它条款应不受影响。

13.2 未经双方书面确认,任何一方不得变更或修改本合同。

13.3 本合同未尽事项,由甲乙双方签订补充合同或以附件的形式对本合同的有关问题做出补充、说明、解释,本合同的补充合同和附件与本合同不一致的,以补充合同和附件为准。13.4 本合同的补充合同和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之一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及其附件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通信基站站址租赁合同 第4篇

甲 方:乙 方: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签订地点:天津(存量新签)

._____区

出租方:(甲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 联系人: 电话: 通信地址:

承租方: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乙方)负责人:蒋勇 委托代理人: 联系人: 电话:

通信地址:天津市和平区唐山道58号

鉴于:

甲方合法拥有本合同下房屋/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或管理权,乙方为国家大型移动通信基础设施建设企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和国家对于房屋租赁、电信经营等方面的法律法规,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并共同遵守:

一、合同标的:

1.1甲方将座落于_

平米场地 出租给乙方,供乙方建设移动通信基站。包括但不限于设立铁塔、抱杆、桅杆、拉线塔、走线架、防雷接地系统、搭建机房等。

1.2 租赁期限自_2016___年__月__日起至_201__年__月__日止。

1.3 供电方式约定,本次合同双方约定采用下列【 1.3.1 】方式: 1.3.1 甲方供电:甲方须向乙方提供不低于380V(15KW)的电源,并保证乙方正常用电。由乙方自设计量表,依量计价。甲方需协助乙方架设/埋设供电所需电缆。1.3.2 乙方自建变压器:乙方根据需要自建变压器,甲方需为乙方建设变压器、架设/埋设供电所需电缆提供方便和必要协助。

1.3.3 国家电网公司直接向乙方设备供电,甲方需为乙方和国家电网公司架设/埋设电缆提供方便和必要协助。

1.3.4 第三方供电:甲方同意乙方与第三方另行签订用电协议,甲方需为乙方引入第三方电力施工提供方便和必要协助。

1.4 在租赁期内,乙方以及与乙方有合作关系的第三方移动通信公司的人员凭工作证件可以进出租赁区域维护/维修设备,并享有在租赁区域内增加或拆卸设备的权利。

1.5 租赁费用如下:

1.5.1不含税年租金为人民币 元,增值税率__ 1__%,增值税额_ ___元,含税年租金 元。

1.5.2合同期为___ ___年,含税租金总计人民币 元整(大写:)。每月租金按年租金除以12个月计算。

1.5.3甲方必须为乙方开具与租金等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1.6 租金包括但不限于建塔、建机房、围墙,安装变压器、埋杆、铺设光、电 缆等设施的占地费用。

二、租金、电费支付方式 2.1.租金:

2.1.1支付方式: 【 B 】方式支付。

A、支票。B、转账。

C、其它方式: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1.2支付办法:租金一年一付款。第一年租金在工程完成后支付,以后每年乙方需在当年 月 日前30日内向甲方支付应付年租金。2.2电费:(采取1.3.1条约定【甲方供电】方式供电的)2.2.1单价:__1.2__元/度(壹 圆 贰 角/度)2.2.2支付办法:以自然月/季度为单位,每月/季度向甲方结算一次,甲方须提供代收费收据和供电部门正式电费发票复印件。

三、双方权利义务: 3.1甲方权利义务:

3.1.1 甲方对租赁场地享有所有权使用权管理权。

甲方为使用权人管理权人的,应保证租赁行为已经取得产权人或相关权利人的同意。甲方应在签订本合同时向乙方提供产权人或相关权利人同意租赁的文书,该文书自动成为本合同的附件。

3.1.2甲方自行处理任何与本租赁场地有关的产权纠纷或债务纠纷并自行承担责任。若因甲方未能处理上述事务导致乙方损失的,甲方承担责任。

3.1.3 甲方按时向乙方提供约定的房屋和场地,不得在出租期间将该房屋和场地另行转让或出租给第三方。租赁期间,发现乙方设施可能或已经遭受破坏及时通知乙方。

3.1.4采取1.3.1条约定【甲方供电】方式供电的,除线路检修、供电部门停电、不可抗力情形外,甲方应向乙方基站持续提供正常供电。线路检修、供电部门停电时,甲方应提前2小时通知乙方;因不可抗力导致停电的,甲方应在不可抗力出现后2小时内通知乙方,以便乙方做好应急准备。

3.1.5采取除1.3.1条约定方式供电的,甲方发现在其所有、使用或管理的区域内乙方供电线缆可能或已经遭受物理损坏的,应及时通知乙方。

3.1.6 甲方提供通信电缆、天馈线、电力电缆及其他相关设施进出租赁场地的条件和路径,空调室外机的安装位置,甲方需提供方便和必要协助。

3.1.7 甲方出租物是建筑物的,甲方负责出租建筑物及原有附属设备的维修,承担维修费用;乙方发现建筑物及原有附属设备有损坏或故障时,应及时通知甲方修复;甲方应在接到乙方通知后5日内进行维修,乙方应予以协助。甲方如确实无力修缮或怠于修缮,乙方可代为维修,届时乙方付出的修缮费用即用以充抵租金。

3.1.7 甲乙双方应做好各自管理区域内的防火和安全工作。出现可能危及到对方财产的情形需立即通知对方。因一方原因造成另一方财产损失的,需承担法定赔偿责任。3.1.8 甲乙双方应本着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合同,不得损害对方合同约定范围内的合法权益,不得散布利用合同关系得知的对方商业秘密。

3.1.9 甲方应在知悉涉及本合同房屋/土地拆迁通知后1周内书面通知乙方。双方应共同协商,互相配合与拆迁人洽谈。甲方有权获得与房屋、土地有关的一切拆迁补偿款项;乙方有权获得政府专项赔付给电力、供水、天然气、通信等企业的基础设施通信专项补偿款项。因拆迁致使本合同终止的,如乙方先前已预付租金,甲方应退还剩余租赁期限的租金,并协助乙方拆除、搬迁移动通信设施。

3.1.10如甲方提出要求,乙方应提前向甲方告知通信电缆、天馈线、电力电缆及其他相关设施的路线、位置并充分尊重甲方的意见。

3.2乙方权利义务:

3.2.1 乙方作为国家大型移动通信基础设施建设企业,按照国务院和工信部的通信产业总体部署,享有将建设的移动基站铁塔租赁给多家移动通信运营商以及其他相关企业的权利。甲方知悉乙方租赁本合同下房屋/土地的目的,同意乙方通信设施的建设和租赁行为,本合同期间内不得要求乙方增加租金或其他额外费用。

3.2.2甲方应为乙方人员以及与乙方有合作关系的第三方人员进出租赁场地提供便利,乙方人员以及与乙方有合作关系的第三方人员凭证件进出甲方场地并遵守甲方出入的规章制度。

3.2.4乙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额和方式向甲方交纳租金。

3.2.4租赁期范围内,乙方有权调整线路。乙方改变线路的,应提前通知甲方。

四、、违约责任:

4.1 甲方延迟交付约定的房屋和场地,每延迟一周应向乙方支付年租金_/ %的违 约金。

4.2 在合同履行中,甲方未经乙方书面同意,擅自终止履行合同,收回约定的房 屋和场地,除退还已收取的剩余年限的租金外,还应向乙方支付剩余年限租金总 额_5_%的违约金。

4.3 乙方逾期支付租金的,每逾期一周,应按照欠付金额的1%,向甲方支付 违约金。4.4 甲方是土地或房屋所用权人的,甲方提供虚假的土地/房屋产权证明;甲方为土地或房屋使用权人的,甲方提供虚假的租赁土地/房屋材料,或者提供虚假所有权人、相关权利人同意甲方转租给乙方建设移动通信基站铁塔文书的。除退还乙方合同期内全部租金外,还应赔偿乙方的其他损失,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因拆除相关设施产生的损失、建设和拆除基站铁塔的工程费用,赔偿给第三方的违约或侵权费用等。

4.5甲方违反3.1.4条约定,造成乙方或移动通信运营商设施损坏或其他损失的,甲方需承担赔偿责任。

4.6 违约金不足以弥补损失的,违约方还应向守约方支付赔偿金。

4.7 如在乙方建设过程中遇到不能归结于甲乙双方原因的阻碍,包括但不限于第三方阻挠乙方建设、供电设施无法接入、在建工程被破坏无法继续施工等情形,由乙方向甲方口头或书面递交解除房屋/土地合同申请,甲方需同意并配合乙方拆除已建设备。双方同意合同自动解除。

五、不可抗力:

由于不能预见且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事件,致使直接影响本合同履行或者不能按约定的条件履行时,由双方协商决定是否解除本合同,或者部分免除履行本合同的责任,或者延期履行本合同。

六、争议解决:

甲乙双方就本合同或本合同之履行而产生的一切争议,均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如协商不成,则双方任何一方均可向天津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

七、通知的书写及送达:

7.1合同书所书写的通信地址为通信文书送达地址。

7.2凡未尽事宜,双方可以协商解决,并以书面形式加以补充确认。7.3本合同自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并/或加盖单位印章之日起生效。7.4本合同正本四份,甲方执二份,乙方执二份。

八、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以下无正文)

甲方:

授权代表:

乙方: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

联通基站租赁合同 第5篇

移动基站场地租赁合同

出租(甲)方: 承租(乙)方:

年月日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地 址:法定代表人: 联系人:电话:邮政编码: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地 址:法定代表人:联系人:电话:

鉴于:

1、甲方系出租房产的完全合法、排他的产权人。

2、乙方为发展移动通信事业、增强移动通信信号的接收效果,增强信号覆盖,改善周边的通信环境,需租用甲方场地。

3、双方同意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

流电源)接入提供方便;机房电源单独计量,接入工程费用、计量设备费用及电费由乙方支付。如需用到甲方电源的,电费收费标准按照1.2元/月(包含电损、线损、线路维护等公共部分)电费由乙方按月向甲方结算;甲方应向乙方提供代收的物业服务费发票;电费支付方式:(现金/转账)。

2、通信机房对防雷、静电有专业要求,甲方为乙方安装必要的设备、管路及接地装置等施工提 供方便。

的全部损失,且守约方有权解除协议。

2、乙方因网络调整需要提前解除协议,应该提前3个月通知甲方,并多支付甲方2个月的物业

服务场地租金作为补偿。篇三:联通通信基站站址合同

江苏联通通信基站站址租赁合同

(东辛农场九十六大队基站)

签订时间:2013年 4月 签订地: 连云港市新浦区 1 甲方: 江苏省东辛农场

地址:江苏省东辛农场东方中路26号邮编:222000 乙方: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连云港市分公司

地址:连云港市朝阳东路29号邮编:222006 为促进本地区通信事业发展,扩大国家公众移动通信网的覆盖区域,鉴于甲方同意将本合同约定的场地及其附属房屋出租给乙方用于建设移动通信基站,乙方同意承租并按本合同约定支付租赁费,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等法律法规,就相关事宜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第一条 出(承)租场地 第一条 出(承)租场地

1.1该场地位于东辛农场水产公司,面积为: 92m2 ;附属房屋 / 间,面积为: /。1.2场地具有合法产权证明。在签订本合同前甲方必须向乙方出示该证明,并向乙方提供证明的复印件一份。

1.3场地的租赁按有关规定需要登记的,由法定责任方办理有关手续并承担相关费用。第二条 场地用途

乙方利用场地建设通信基站,包括建通信铁塔以及利用所属房屋建设通信机房等。通信铁塔及其附属设施、通信机房内所有通信设备及其附属设施的所有权均归乙方所有。第三条 租赁期限 2 3.1租赁期限为20年,从2013年4月20日起至2033年4月19日止。

3.2甲方应在上述租赁期限起算之日前 1 日内将场地及附属房屋交付乙方使用。第四条 租赁费用

4.1租赁费用包括场地、房屋租赁及施工场地、线路占地的使用费等,共计人民币6000元/年(大写: 陆仟元整/年,含税)。乙方不再向甲方支付任何其他费用。

4.2支付方式、支付时间:合同签订后一个月内,甲方提供合法有效发票,乙方支付第一合同年的租赁费,每合同年协议期的第一个月,甲方提供合法有效发票,乙方在收到票据一个月内支付当期使用费。

4.3甲方账户名称: 江苏省东辛农场 开户银行:灌云县农行东辛农场支行 银行账号: *** 上述账户信息由甲方提供,如因账户信息错误导致乙方错付或延付,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4.4甲方应向乙方提供合法有效租赁发票,如不能提供,则由甲方承担开具发票所需缴纳税费。

第五条 场地使用 5.1甲方义务:

5.1.1甲方应保证乙方在租赁期限内正常使用租赁场地及其附属物。因甲方原因致使上述场所必须改作其他用途的,须征得乙方同意,并由甲方另行提供一处同等条件的场所给乙方使用,由此产生的改造搬迁等一切费用均由甲方承担,同时甲方还应免除搬迁期间的租赁费用,并免除 3 个月的租赁费,作为对乙方的经济补偿。因政府整体规划导致租赁场所被动迁的,由双方另行协商解决。3 5.1.2在租赁期内,甲方应积极支持乙方工作,确保乙方进行正常的施工(包括但不限于铁塔及机房建设、装修,设备搬运、安装,挖掘、填埋线路管道)和运行维护;在乙方进行设备安装调试及日常维修时,甲方应为乙方提供用电、用水等便利条件,提供乙方光缆、电缆接入路由;同时并配合乙方做好消防及防盗工作。

5.1.3甲方保证该场地具有合法产权证明。否则,甲方愿按照本合同第八条承担违约责任。甲方负责处理因场地产权问题引发的纠纷。

5.1.4 若遇出租场地存有异议,则由甲方负责协调处理。若甲方怠于协调处理导致矛盾激化或导致乙方遭受损失则由甲方按照本合同总租金10%承担违约责任、并承担损失赔偿责任。5.1.5 其他: / 5.2乙方义务:

5.2.1乙方确保安装的设备符合相应国家标准,并确保机房符合消防和防盗规范。5.2.2在机房装修及设备安装过程中,乙方应确保甲方建筑结构不受损坏。5.2.3 按照合同约定交纳租赁费。5.2.4 其他: / 第六条 基站用电 6.1经双方商定,根据实际情况,基站用电采用以下第 2 种方式:(1)乙方使用甲方电力

甲方负责协调向乙方提供 / 千瓦的交流 / 伏三相四线供电容量。乙方单独安装计量电表。乙方应每 / 月按国家电价和实际用电量向供电方交付电费,同时供电方须向乙方提供符合财务规定的合法有效发票。(2)乙方接引外电 4 基站用电由乙方自行联系当地供电部门接引外电解决,甲方须提供电力线路由,并配合乙方接电施工。

第七条 场地及房屋转让

7.1在合同履行期间,如甲方转让上述场地,应提前三个月通知乙方,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购买权。

7.2甲方转让场地后,本合同在租赁期内对新的产权人继续有效,新的产权人承继本合同出租方权利义务,甲方应向新的产权人如实告知租赁标的情况并做好交接工作,不得影响乙方正常使用,否则,甲方应向乙方承担违约责任。第八条 违约责任

8.1在合同期内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任一条款,即为违约,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应继续履行合同,并赔偿对方经济损失。

8.2甲方应按合同约定向乙方交付租赁场地,每逾期一天,则须向乙方支付违约500元。乙方应按约定时间向甲方支付租赁费、电费,逾期支付超过三十天的,每逾期一天,则应向甲方支付年租金万分之五的违约金。

8.3 若甲方对本合同出租场地不具有合法产权证明,则甲方愿意按照本合同总租金,10%承担违约责任,并承担由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第九条 不可抗力

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遇有地震、台风、水灾等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必须进行变更或者延期的,由甲乙双方依法予以解除、变更或者延期,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但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事件发生后的15天内提供有关证明。

第十条 争议处理

通信基站站址租赁合同

通信基站站址租赁合同(精选5篇)通信基站站址租赁合同 第1篇中国电信规范合同文本版本号ZGDX2014097合同编号通信基站站址租赁合同合同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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