赡养人约定协议
赡养人约定协议(精选13篇)
赡养人约定协议 第1篇
甲方: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
______县______村民______户,因_____、_____兄弟二人均已经成婚,准备分家另过独立生活,为划清产权,避免争议,团结和睦,经父亲、母亲及妹妹_________,以及长辈_________、_________见证特立此分家协议书,以及父母今后的赡养义务。协议书条款如下:
一、房产分割:
原有房产位于前宅桥头,共计309.2平方米,包括已建90多平方米以及旧房子及空地200多平方米。已建90多平方米外加空地共计148.15平方米归大儿子_________,房屋位置如下:东与_________房屋相邻,南是自家晒场,西边某何房屋,北靠大路。其余的旧房子以及空地共计161.05平方米归_________所有,房屋位置如下:东至溪,南自家晒场,西_____房屋,北靠大路。
二、父母的赡养协议:
1、口粮(每月所需大米)由_____承担,现有两块山地归_____管理,所得款项均由_____支配,如果_____不能履行义务,山地归还父母管理,所得款项由父母支配。
2、父母的医药费以及其他费用由兄弟2人共同承担(在父母用去其本人所拥有的`部分钱物之后不够部分),其中_____承担所需费用的,_____承担所需费用的。
3、当父母卧床不能自理时,兄弟两人轮流照顾,轮到一方照顾时,如果需顾保姆的,费用由顾保姆方自理。
4、兄弟两人各拿出一间房子供父母居住,用于父母的养老。
三、本协议共2页一式四份,父和母、何1、何2、何3各执一份,一经签字按手印,兄弟双方对以上协议均不得反悔。
未尽事宜兄妹三人协商解决。
协议人: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赡养人约定协议 第2篇
在广大农村地区,子女赡养老人,由姐妹兄弟之间签订赡养老人的协议的现象普遍而常见,大部分协议子女没有让老人签字认可,一旦发生纠纷,则赡养协议有被法院认定为无效的风险存在。
案例索引:
1、信阳市罗山县人民法院(2007)罗民初字第10号民事判决书。
2、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
信中法民终字第410号民事判决书。
案情:
原告胡克珍,女,1940年8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罗山县龙山乡沈畈村王畈组。
被告孙定刚,男,1961年3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
委托代理人周成丽,女,1960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孙定刚之妻。
被告孙建,男,1967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原告。
委托代理人雷霞,女,1969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孙建之妻。
被告孙俊,男,1972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原告。
委托代理人邵红梅,女,1972年9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孙俊之妻。
罗山县人民法院查明,原告与其丈夫共生育三子三女,三子即长子孙定刚、次子孙建、三子孙俊,六名子女均已结婚成家。早年原告丈夫因车祸去世,1994年9月17日三名被告在孙明国、孙立群见证下,签订《关于赡养母亲的协议》,约定孙俊赡养母亲,并负责今后母亲的衣食住房、病后护理及病故的安葬;母亲有住房三间,除应分孙俊一间外,另外两间因孙俊赡养母亲,一致同意分给孙俊,两间房屋产权归孙俊所有,别人无权过问;母亲的田地由孙俊代种代收,孙定刚、孙俊每年应给母亲150元生活费,母亲一切事故孙定刚、孙建均不负责。该协议没有征求原告同意,原告没有在协议书上签字认可。协议签订后,三位被告均按协议履行了义务。2006年原告身患心脏病,支出医疗费836.50元,因医疗费的分担三被告相互推诿,同时原告认为赡养标准低,不能保障自己的生活需要,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诉称,1994年9月17日,在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三位被告签订了一份《关于赡养母亲的协议》,该协议以附条件的方式将赡养原告的法定义务大部分转移给了被告孙俊,现市场物价较十年前有大幅度提高,再按此协议已无法解决原告的赡养问题,原告身体有病,三名被告不愿承担医疗费用,相互推诿。原告认为三名被告不经原告同意将其应尽义务相互转让,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请求依法确认三位被告所签订的赡养原告的协议无效。判令三位被告每人每月给付原告赡养费150元,医疗费用三位被告分担。
被告孙定刚的委托代理人周成丽辩称,原告的赡养问题三被告早年签订有协议,这10多年来均按协议履行,要求仍按赡养协议履行义务,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孙建的委托代理人雷霞辩称意见同周成丽相同。
被告孙俊辩称,原告现年老多病,再按原协议履行,不能确保原告老有所养,其一人也负担不起,同意原告的意见,由弟兄三人共同赡养原告。
审判:
罗山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义务的,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本案三被告虽然签订了《关于赡养母亲的协议》,该协议在没有征求原告同意。原告没有在协议书上签字的情况下,将被告孙定刚、孙建应对原告尽的赡养义务大部分转移给被告孙俊承受,侵害了原告对被告孙定刚、孙建享有的赡养权利,且该协议擅自处分了本属于原告的财产(两间房屋),亦属越权行为,该协议违反了法律规定,对原告无拘束力,现原告要求三名被告各尽赡养义务,于法有据,应予支持。但其要求偏高,应予调整,依据当地一般生活水准,酌定三名被告每人每年给付原告赡养费800元为宜,医疗费由三名被告平均分摊,每年结算一次。被告孙定刚的委托代理人周成丽与被告孙建的委托代理人雷霞的辩称意见,与法相悖,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一、三款的规定,判决:
一、三被告孙定刚、孙建、孙俊于1994年9月17日签订的《关于赡养母亲的协议》无效。
二、三被告孙定刚、孙建、孙俊从2007年1月1日起每人每年付原告胡克珍赡养费800元,此款于当年6月30日前付清。胡克珍医疗费用凭票据每年结算一次,由三被告平均分担,于当年12月30日前付清。
三、2006胡克珍医疗费用836.50元,由三被告孙定刚、孙建、孙俊平均分担,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付清。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三被告平均负担。
宣判后,被告孙定刚、孙建不服一审判决,向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诉称,一、原审认定事实有误,协议内容是按胡克珍的意思和要求订立的,在原审时其也承认在场,原判认定擅自处分原告财产不符合事实;
二、原判决显失公平与公正,本案的赡养纠纷是由于被上诉人孙俊不尽义务,其妻子邵红梅殴打并撵出胡克珍引起的,被上诉人孙俊取得了其母亲大部分利益后将老人推出来,原审判决平均承担赡养义务和医疗费有失公平,被上诉人孙俊收益了其母的田地收入和征用土地的补偿款,就应承担主要的赡养义务,请求撤销原判,依法予以改判。被上诉人胡克珍答辩称,一、原审法
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答辩人依法行使赡养权利,没有任何过错;
二、原审判决公平、公正,让三个儿子共同承担赡养义务符合法律规定,请求二审法院依法维持原判。
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赡养老人是子女的法定义务,也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本案中三位被告却因各自家庭的利益相互推诿,相互指责,致使被上诉人胡克珍晚年生活、医疗不能得到保障,诉至法院,其三人行为有悖公俗良序,有悖于传统道德观念。赡养协议以擅自处分被上诉人的房产为主要内容,将赡养义务大部分进行了转移,违反了有关子女有赡养老人的义务的规定,被上诉人胡克珍因生活困难依法请求子女行使赡养义务,并无不当,原判决三子共同承担赡养义务处理适当,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遂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60元,由上诉人负担。
分析:
本案是一起较典型的赡养纠纷案件,在当地也引起较大反响。赡养是指子女在物质上、经济上为父母提供必要的生活费用和用品,扶助是指子女给予父母精神上的安慰和生活上的照料。老年人对于社会和家庭贡献了毕生的精力,尽到了责任,理应得到社会和家庭的尊敬和照料。依据《宪法》的规定,当公民年老、患病或丧失劳动能力时,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但由于我国目前社会福利相对不足,国家和社会对老年人的物质帮助,还不能完全取代家庭功能,我国现阶段赡养老人仍然主要依靠家庭,子女赡养老人是其对家庭和社会应尽的责任。由此《婚姻法》第二十一条也作了强制性的法律规定,赡养协议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民事性质的协议,他包含了双方的身份关系,并不要求老人抚养子女和年老后子女赡养老人在物质上、经济上绝对对等。子女赡养老人是作子女的法定义务,不可不经权利人同意或许可相互转让或推诿,否则就侵害了老人对子女享有的合法权益。审理本案,应重点抓住以下几点。
其一,三被告孙定刚、孙建、孙俊以附条件的方式将孙定刚、孙建对其母胡克珍负有的赡养义务转让给孙俊,而权利人在赡养协议上并未签字确认许可,显然三位被告以约定协议的方式对抗自己应负有法定义务的强制性规定有悖法律;也从另一方面违背了中华民族养老育幼的公序良俗和传统美德。
其二,赡养协议处分了胡克珍的财产,胡克珍作为权利人,有住房两间,处分权属于其本人,但三位被告未经权利人同意,将上述两间房屋亦作了处置,侵犯了权利人的财产权益,属越权行为。
其三,三被告签订的赡养母亲的协议时间在十多年前,现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物价的不断上涨,已不能满足权利人的养老需求,达不到最低生活保障线,权利人依法也有权利随时要求法院对协议予以调整。
浅谈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公证 第3篇
1.1 根据我国新婚姻法中第十九条的规定,夫妻二人在婚姻关系内可以对存储的婚前资产和婚后财产进行约定,例如这些彩衫是归个人所有还是共同所有等;但无论是哪种约定方式,书面形式的确定都不能缺少。
1.2 夫妻在公证处进行财产约定,公证机构需要据夫妻所申请的协议并以相关法律法规为根本,对夫妻签订的财产和债务等具体实行什么样的预定还有如何分配等权利进行严格的考核。除此之外对于财产分配和产权归属等权利也必须进行严格的核实。在夫妻对财产进行公正时,公证的机构应当对夫妻的身份必须进行调查,夫妻双方民事行为能力是否俱全;协议公证的内容是否和夫妻双方意思一致;财产权属凭证原件是否真实有效;夫妻双方对约定的财产权属是否明确;协议中是否有违反法律或违背社会公德的内容,进行严格的检查以免发生没有必要的财产纠纷。
2. 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公证的作用
一个家庭稳定与否,与夫妻财产约定的协议公证有很大的关系,无论是财产关系还是对夫妻双方合法权益的保障。在我国新婚姻法中,对夫妻双方共有财产作出了明细的注释;但生活中,在纠纷发生后,因一方恶意行为,使得另一方无法出具应有的证据,致使夫妻财产关系紊乱,个人财产与共有财产无法区分。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夫妻财产单凭书面约定必有后患,因一旦夫妻双方由一方将其拿走或者是损坏,在另一方受到伤害时,很难拿出相关的证据。所以说,家庭财产关系越加的复杂,单凭书面的约定是远远不够的,更需要到相关的公证机构处办理公证手续,而公证的机构对有关的权属必须进行证明,相关收据证件等等也必须收录,当然相关的内容进行约定等都必须要进行严格的审查,只有这样,才能有效的证明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姻期间所得财产的归属等问题,长期在在公证机构处进行存档也是非常有效的办法。这样就可以有效的保护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并且促进家庭关系的稳定,还有财产关系等。
3. 夫妻财产纠纷最有力的证据就是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公证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飞速发展,夫妻之间的财产种类也在不断的增多,财产的构成也在不断的变化,最终使得夫妻之间的财产归属问题由简至繁。一个传统的嘉应,夫妻间财产构成的转变,对其稳定性有着很大的影响,离婚率的提高就是最明显的表现;而这些对人们的观念也有着很大的影响。在司法工作中,婚前财产如何被确定,共有财产如何分割是工作中最为繁琐也是最为重要的问题。而夫妻双方引起争议的原因也是该类别的问题。我国的婚姻法对于这种事端有着很强的针对性,但必须要使用书面的形式进行公正,没有公正的情况下,就非常容易产生财产的纠纷。因此,夫妻间的财产约定不能只依靠书面协议,还需要将协议保存到相关的司法单位,防止一方恶意损坏公证文书,造成另一方没必要的损失。根据我国《公证法》第三十六条中规定,经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还有文书,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由此可以证明,夫妻财产约定协议是解决这类问题的最直接手段。这样才可以有效的帮助并明确婚前的财产,婚后的财产确定的数量以及产权归属等,对证明力度有效的增加;最终减少没必要的时间上的浪费,减少夫妻间财产纠纷的发生。
4. 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公证是再婚者以及继承人合法权益的根本保障
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人们的思想观念也在不断的改变,老年人的再婚,也逐渐的被接受。但有一点值得注意,老年人婚前财产继承问题,该问题通常都会成为其婚后大事,一方面担心自己辛苦积攒大半辈子的财产落于旁人,另一方面担心新的配偶对自己有所怀疑。除此之外,夫妻双方,因一方意外事故或疾病导致死亡,其死后的财产继承更是令人头疼。这样的事情,经常会因为一方故意损坏公证文书,致使继承人都得不到相应的遗产。同样的只有对夫妻财产进行约定并公正,才可以有效的解决婚前后的财产问题,最终避免夫妻哪一方故意损坏公证文书,致使继承人无法举证,有效的保护再婚者、继承人的合法权益,对社会的稳定有效的提高。夫妻财产约定协议的公证办理应该注意几个问题:
4.1 夫妻财产约定协议的公证,应由双方同时对公证机构进行申请,不可以委托旁人代理。夫妻财产约定协议约定的内容,虽然属于财产关系,但约定的内容与夫妻双方的人身关系有着紧密的联系,根据《公证程序规则》中,第十一条的规定,与资产人人身有着密切关系的公证事项,应当由其本人亲自办理。所以,夫妻之间的财产约定协议公证应该由夫妻双方共同向公证机构提出申请,不可以委托他人办理。
4.2 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只限于约定财产的归属问题,不能对夫妻之间相互抚养的义务以及遗产继承还有子女监护等问题作出约定。无论夫妻约定财产是共有财产还是个人财产,都不能规避两人之间的相互抚养义务也不可以依靠约定来排斥或者是指定遗产继承的问题。如果当事人的要求设计了一株以及子女监护的内容归入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办理公证,公证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建议当事人另起订立一株或者是监护的协议。
4.3 公证人员应该对夫妻双方将法律并没有明确的重要事宜在夫妻财产约定协议中加以明确。包括了夫妻财产约定协议生效的问题,变更或者是撤销协议的程序问题等等,并且在这同时,承办公证员应该对夫妻财产约定协议使用的法律了解清楚,是《婚姻法》并不是《合同法》,避免在公正书文当中出现法律引用错误的情况。
4.4 夫妻财产约定协议的公正应该重点告知协议具有的对内和对外的法律效力。我国《婚姻法》中,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在婚姻期间存储的财产以及遗迹和婚前财产的约定,对于双方具有的约束力。夫妻在婚姻关系之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一方有外债时第三人应该有所了解,以一方所有的财产进行清偿。
摘要: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即,夫妻双方二人,在婚姻关系内,所续存的财产和二人婚前财产的归属等事宜,达成的一种书面的协议。笔者就夫妻财产约定协议的公证事宜作出简单的论述。
赡养人约定协议 第4篇
法院审理后认为,《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老年人同意,赡养人之间可以就履行赡养义务签订协议。赡养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和老年人的意愿。”因此,本案中王明、王亮就王高、李琴的赡养问题达成的协议,已经征得王高、李琴的同意,依法有效。同时,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由此可知,子女赡养父母属于法定的义务,该义务不能通过当事人之间的约定当然排除。赡养关系属于单方权利义务关系,被赡养人在该关系中属于单纯的权利主体,对于赡养问题所签订的协议,权利主体可以随时行使任意撤销权。也就是说,对于被赡养人认可的赡养协议,依约遵守而不需要赡养人赡养的时候,法律不会强迫赡养人必须履行赡养义务,但是如果被赡养人反悔,可以随时撤销赡养协议,要求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故法院依法判决王亮每月支付王高生活费。
【点评】实际生活中,考虑到方便照顾、节省精力等因素,在有多个子女的情况下,成年子女往往会约定分别赡养父母,如本案中王亮、王明协议分别赡养李琴、王高。那么,这种协议是否有效?区分此类协议的效力,首先要看协议是否征求了被赡养人的同意。如果协议仅是在几个子女之间签订的,并未征得老人的同意,老人对赡养协议不认可,协议当然没有法律效力。但是如果子女之间的赡养协议征得老人的同意,赡养协议当然有效。
类似的情况在生活中较为常见的还有,父母与子女签订了解除父母子女关系的协议,并在协议中约定子女对父母不承担赡养义务,这样的协议在父母遵守时看似有效,但只要父母反悔要求子女赡养,子女仍需要承担赡养义务。
赡养协议(二) 第5篇
(一)被赡养人自由选释单独居住或与赡养人同住,由一位赡养人赡养或由几位赡养人轮流供养以及其他生活和供养方式。
(二)赡养内容
1.被赡养人的住房不破漏、不潮湿、采光好,能及时维修,维修费用由赡养人承担。
2.被赡养人有四季适用的衣服、鞋袜、被褥、蚊帐、席子以及其他生活必须品。
3.被赡养人有足够的粮食、食油及燃料(柴草、煤炭、煤气或天然气)。
4.被赡养人有一定数额的零用钱,由赡养人视其情况分付。
5.保障被赡养人的生活用水用电。北方地区保障冬季取暖。
被赡养人:___________
赡养人:_____________
赡养协议书 第6篇
被赡养人姓名:父亲: 身份证号:
母亲: 身份证号:
赡养人姓名: 身份证号:
为维护被赡养人合法权益,切实保障被赡养人的晚年生活,赡养人和被赡养人签订如下赡养协议。
赡养人:长子:是□ 否□ 承担赡养父母义务
次子:是□ 否□ 承担赡养父母义务
大女:是□ 否□ 承担赡养父母义务
二女:是□ 否□ 承担赡养父母义务 承担赡养父母的责任与义务。第一条:赡养人的责任与义务:
1、赡养人有赡养被赡养人的义务,赡养人应积极履行对被赡养人经济供养、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的义务。
2、赡养人不得要求被赡养人承担不愿意或力不能及的劳动。
3、被赡养人的房产权、房屋租赁权和居住权受法律保护,未经被赡养人同意,赡养人子女不得强占、出卖、出租、转让。
4、赡养人有权依法继承父母遗产。
5、赡养人应妥善安排好被赡养人的膳食结构,保证被赡养人吃饱、吃好。
6、如被赡养人不能自行出行,赡养人应安排时间负责被赡养人出行,所需交通费由赡养人承担。
7、被赡养人生病,赡养人应及时给予医治,并负责生活照料与护理。被赡养人日常检查、就诊、买药由赡养人负责。被赡养人大病需住院治疗的,应就近治疗。被赡养人住院期间由赡养人轮流护理,没有时间或条件亲自护理的,由当期赡养人聘请专人护理。
8、被赡养人体弱多病行走不便时,赡养人要及时给予医治、照顾和精心看护,在精神上关心被赡养人,不得用粗暴蛮横的语言对待被赡养人。
第二条 协议变更的条件和争议的解决方法:
1、变更本协议应取得被赡养人、赡养人全部同意后方可变更、修改。
2、赡养人在协商、调解的过程中,赡养人应本着实事求是、求同存异、最有利于维护被赡养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妥善处理好争议事宜。
第三条 违约责任
1、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其它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2、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被赡养人有要求赡养人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3、因赡养人不履行本协议而产生的诉讼费、律师费、交通费、赡养期间的护理人员费用由违约的赡养人承担。
4、赡养人不尽赡养义务的,在继承遗产时少分或不分。
5、部分赡养人不履行义务,其他赡养人按照长幼顺序由不尽赡养义务赡养人的下一顺序赡养人继续履行赡养协议约定的义务,任何赡养人不得以此作为自己不履行义务的理由。
本协议共四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被赡养人、子女,各执一份。
被赡养人:
父亲:
母亲:
赡养人:
鉴证人:
协议签订时间:年 月3
赡养协议书 第7篇
立协议书双方:甲方(被赡养人): 张德成范丰花
乙方(赡养人): 范华明张玉
甲方张德成范丰花系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三庄镇上
卜落崮村人,一生养育了两个女儿,张玉是张德成范丰花的大女儿。为照顾老人的晚年生活,就有关问题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于2000年12月6日依法登记结婚。乙方范华
明张玉应视甲方为亲生父母,尽其全部责任心和力量照顾甲方生活(包括衣、食、住、行),履行好终身赡养义务,使其晚年生活幸福愉快。
二、在赡养甲方期间,乙方应积极履行对甲方的生、养、死、葬的相关义务,履行好对甲方经济上的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籍的义务,妥善安排甲方的住房,不得强迫甲方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不得擅自改变甲方自有的或者承租住房的产权关系或者租赁关系;乙方有义务耕种甲方承包的田地,照管甲方的林木和牲畜等,收益归甲方所有;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否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付给赡养费;对患病的被赡养人应提供医疗费用和护理,保证甲方的生活不得低于同期同村居民的平均生活水平。
三、甲方夫妇在去世之后所遗留的财产按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继承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甲、乙双方应信守本协议书的规定,接受村委的监
督,同意村委不给予甲方“五保”待遇方面的有关规定。
五、双方对上述协议书均无异议,为其权益分明,特立
此协议为证。
六、本协议书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七、本协议书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日照市
德信公证处存档一份。
甲方:乙方:
赡养协议书 第8篇
为了子女能更好的赡养老人,在各位亲朋好友的见证下,俞乃祥、俞乃弟协议如下:
一、两个儿子每人留一间大屋给父母居住,俞乃祥负责母亲的生活费用,俞乃弟负责父亲的生活费用。
二、父母亲的生活费用每人每年两仟元,在当年农历十二月三十日前付清。
三、父母如果生病,小病的医药费由两个儿子各自承担;如果大病住院,医药费两个儿子共同承担,住院期间服侍父母两个儿子一人一天。
四、父母亲过生日、百老归天的费用由两个儿子各自承担。
五、以上协议由俞乃祥、俞乃第共同协商,无异议后签订。
六、此协议一式三份,两个儿子各存一份,父母亲存一份。
大儿:俞乃祥
大儿媳:俞秀玲
小儿:俞乃弟
小儿媳:刘海燕
见证人:吕富林
吕富炎
尚桂忠
俞学海
赡养协议2 第9篇
甲方:余衍来
乙方:余衍金
丙方:父母(余美基、许和珠)
为了明确父母的赡养义务及房屋地基的分配所有权,经由甲、乙、丙三方协商,特拟定本协议。
1、父母年事已高,劳动能力有限,子女要承担赡养责任和义务,经甲、乙两兄弟协商,父母由兄弟两人共同赡养(在无生活来源后,两兄弟必须无条件赡养,两老如同意自己做饭每月两兄弟各出肆佰元生活费)。
2、两老生病、百年之后等所有开支,由甲、乙双方各出一半。
3、甲方所建的二层楼房与乙方、丙方没有关系,最终所有权归甲方。父母早年所占有(即甲方结婚的平房)归甲方所有。
4、原老平房及地基,除厨房与西边房间的后部以平房大厅背墙外线为直线让给甲方做出路,原平房及地基(即大厅背墙外线朝大门线)归乙方所有,乙方拥有最终处置权。
5、乙方地基如建房,如能前移(前移地如出钱甲、乙双方各出一半)在甲方原有地基上前留给甲方。
6、甲、乙双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来干扰对方的正常生活。
7、乙方所建厨房地基归丙方所有,乙方只有使用权。
8、丙方名下所有田地归丙方所有,甲方名下田地归甲方所有。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甲、乙、丙三方不得违反,本协议为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协议人:甲方:证明人:
乙方:
丙方:
赡养老人协议[范文] 第10篇
为了弘扬敬老、养老的传统美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结合各村实际情况,村经两委和老龄委研究,特签定子女赡养老人协议书如下:
一、老年人养老主要依靠家庭成员,特别是子女应当履行对老人经济上的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籍的义务,照顾老人的特别需要。
二、赡养人应当妥
善安排老人的住房,对患病的老年人应提供医疗费用和护理。
三、赡养人不得强求老年人承担体力过重的劳动;不得岐视、侮辱和虐待老年人。
四、赡养人不得干涉老年人的婚姻和再婚后的生活;不得阻拦老年人参加正当的社会活动;不得限制老年人的人身自由。
五、赡养人对老年人必须尊敬、孝顺、保证老年人精神愉快,主持老年人的生日及过年、过节的问候和特殊照顾。
六、老年人的生活方式由老年人自己选定,可以同子女生活在一起,也可以单独生活,子女有赡养老人的义务。老人待遇从优、生活资料由子女保障。供应标准由村支部、村委和老龄委研究决定,如每人每年白面_______斤,小米(大米)______斤,豆类杂粮_____斤,油__斤,必须保证质量或生活费用________元/年;必须保证老年人用电、用水和用煤的方便。
七、具体说明略
以上各条经村两委批准,由老龄委监督实施。对不执行上述协议规定者,按〈〈老年法〉〉予以处理。
本协议书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赡养人:
党支部
村村委会
老龄委
长子:
次子:
女儿:
年月日签订
赡养协议书 第11篇
父亲:__________
母亲:__________
赡养人:
长子:__________次子:__________
长女:__________次女:__________
为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弘扬中华民族尊老、敬老、养老传统美德,发挥家庭养老的基础作用,促进家庭和睦、和谐,切实保障老年人的晚年生活,根据《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民法典》、《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老龄工作的决定》的有关规定,赡养人和被赡养人签订家庭赡养协议如下:
一、赡养内容
1、被赡养人与赡养人共同生活的,被赡养人的生活水平不低于家庭成员生活水平。对无经济收入的被赡养人,根据其实际需要和赡养人的`实际支付能力,赡养人每月(可按年一次付清)付给被赡养人零用钱______元。
2、被赡养人系单独居住且无固定收的,赡养人每年(可按月平均)付给每位被赡养人现金______元,粮食______公斤,食油______公斤,燃料,以及其它日常生活用品,赡养标准不低于赡养人家庭生活水平。交付粮油时间应在夏收、秋收后的每一个月。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赡养人应相应提高赡养标准。
3、被赡养人生病,赡养人应及时给予医治,并负责生活照料与护理。被赡养人无力支付的医疗、护理和照料费用,由赡养人承担。
4、被赡养人生活不能自理时,由赡养人护理。赡养人不能亲自照料被赡养人的,可以按照被赡养人的意愿,请人代为照料或者送养老机构,并及时支付所需费用。
5、实行医疗保险的地方,赡养人为无经济收入的被赡养人交付医疗保险和养老保险费。
6、赡养人应为被赡养人提供安全、舒适、方便的居住场所以及衣物、被褥等其它生活用品。被赡养人的房屋被损,赡养人应负责及时维修,确保被赡养人的住所不破、不漏,卫生整洁。
7、赡养人有义务根据被赡养人的意愿代耕代种被赡养人的承包田,收益归被赡养人所有。
8、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被赡养人的婚姻关系变化或其它理由,拒绝发行赡养义务,也不得强行将有配偶的被赡养人分开赡养。
9、被赡养人去世后,赡养人要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丧葬,丧葬费用由赡养人承担。
10、未经被赡养人同意,赡养人不得侵占或私分被赡养人的财产及其它合法收入。
11、赡养人的配偶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各项赡养费用和物资由赡养人根据各自的经济状况协商负担。
12、被赡养人在身体健康、经济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按照自愿量力的原则,给赡养人及家庭以帮助,酌情减轻赡养人的负担。
二、附则
1、本协议为永久性契约,赡养人必须切实遵守,赡养关系不存在时为自然终止日。
2、赡养人不履行本协议约定义务的,愿意接受依法强制执行。
3、本协议由村(居)委会监督执行。
4、本协议可经司法公证。
5、本协议未尽事项参照《中华人民共和车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6、本协议一式三份,赡养人(多位赡养人可复印留存)、被赡养人、村(居)委会各执一份。
赡养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
被赡养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
村(居)委会:(签字或盖章)
赡养协议 第12篇
被赡养人:×××,男,67岁,汉,农民,住××县××镇××行政村××村032号。
赡养人:×××,男,42岁,汉,农民,住址同上
×××,男,40岁,汉,农民,住址同上
×××,女,38岁,汉,农民,住址同上
×××老人三子女×××、×××、×××拒绝赡养老人,在××法律援助志愿者的帮助下,现经过充分友好协商,(子女姓名)×××、×××、×××在公平合理合法的前提下,一致达成如下赡养父母之协议.一、×××、×××、×××每人每年需无条件给予父母赡养费2000元.此款项可通过汇款、现金两种形式给到父母指定帐号或父母手中,不得以任何形式(如劳务、礼物)相抵.(此费用根据通货膨胀率调整,通货膨胀5%即按比例调整到相应水平)。
二、过年、节、生日、平时给予父母任何钱财不计算在赡养费中.三、父母可以选择任一儿子(女儿)同住,被选择者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四、和父母同住者负担父母口粮,平时衣食住行.不再单独出赡养费.五、父母生病花钱先由父母或同住者垫付,每年赡养人平摊此费用,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六、父母和同住者其他经济联系,由父母和同住者自行协商,其他赡养人不得干涉.七、赡养人不得言语和肢体冷落,辱骂,虐待父母,若经过确认发生此行为,父母不得与此赡养人居住,此赡养人每年多出1000元赡养费.八、其他花钱大项若需摊派(如旅游等)需经过协商,达成方案后方能成行.九、父母财产分配由父母自行决定,任何人不得干涉.十、父母做生意或做其他由其自行决定,自行承担风险.赡养人有帮助,监督,劝导,引导之义务.十一、父母百年大事由其同住赡养人负责操办,费用均摊.礼金现金均分,其余归操办人所有.以上条约由三位赡养人共同拟订,需共同遵守,若有违犯,父母及其他赡养人可以此为法律依据,要求其履行.赡养人签字:
被赡养人签字:
赡养协议doc 第13篇
父母年事已高,身体渐弱,父亲又重病在身,卧床需护,为了保证父母正常生活起居,安度晚年,长子李建良、次子李平良、三子李新良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父母的日常生活起居具体有三子李新良负责。
二、父亲的工资归三子家庭所用,其他成员不得干涉。
三、李建良、李平良每人每月付给李新良三百元赡养费。
四、若一老人百年后李建良、李平良仍然每人每月付给李新良三百元用于另一老人的赡养。
本协议从二0一一年元月一日起施行,若单方违约,可通过司法程序予以解决。
长子:
赡养人:次子:
三子:
赡养人约定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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