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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后贷款利息抵扣范文

来源:盘古文库作者:漫步者2025-09-191

营改增后贷款利息抵扣范文第1篇

2018-01-22 房地产纳税服务网

1、住宿费

营改增后发生的差旅费中住宿费可以凭专票抵扣。 注意:开专票,并且公司税号、名称必须明确。

案例:情况

一、公司员工出差,收到小规模纳税人酒店自行开具的“住宿费”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按照3%进行抵扣。

借:管理费用-差旅费 300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9元

贷:库存现金 309元

情况

二、公司员工出差,收到一般纳税人酒店自行开具的“住宿费”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按照6%进行抵扣。 借:管理费用-差旅费 300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8元 贷:库存现金 318元

2、餐费

营改增后,餐饮招待费不可以抵扣,餐费开票无太大区别。

3、交通费

营改增后,变化不大,按照增值税要求,不可以抵扣,报销发票也没有太大区别。

4、员工福利费 作为福利费购买的物品、服务不可以抵扣。即使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也不可抵扣并且不可报销。

5、会议费

营改增后会议费取得专用发票是可以抵扣的。

如果会议期间的餐费包含在合同或者发票中,是不可以抵扣的。案例:会议费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要点有哪些?

答:《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对企业的会议费列支规定为: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会议费,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证明资料的,应能够提供证明其真实的合法凭证,否则不得在税前扣除。

会议费证明材料应包括:

(1)会议费的协议

(2)会议时间

(3)地点

(4)出席人员(签到簿、到场的会议照片)

(5)会议的内容

(6)会议的目的

(7)会议的费用标准或预算

(8)银行存款的支付凭证

6、办公用品费

营改增后购买办公用品可以区分不同情况部分可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1、必须取得专用发票

2、汇总开具发票的,清单必须加盖发票专用章。

案例:购买的办公用品等费用既用于一般计税也用于简易计税项目,能否抵扣增值税?

答:对于一般纳税人既有简易计税项目又有一般计税项目的,其取得进项税额的抵扣问题应分为以下情况:

(1)纳税人取得的进项税额专用于简易计税项目的,不得抵扣; (2)纳税人取得的进项税额既用于简易计税项目又用于一般计税项目的,其中涉及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的进项税额可全额抵扣;

(3)其他进项税额应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主管国税机关可以按照上述公式依据数据对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进行清算。

因此,购买的办公用品等费用既用于一般计税也用于简易计税项目的,应按比例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7、租赁费

1、租赁房屋可以抵扣增值税。此时报销时注意要让房东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2、租赁汽车、机器等动产也可以抵扣增值税。 案例:问:一般纳税人企业的员工将自有车辆租赁给企业使用,取得修理费和加油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能否进项抵扣?

答: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第二十五条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一般纳税人企业的职工将自有汽车租赁给该企业,如果签订定期租赁合同,期间取得修理费、加油费、保险费等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进行进项抵扣

8、利息

营改增利息费用企业无法得到更多税收优惠,所以利息费用处理跟之前差不多。但是银行收取的账户管理费、手续费等费用企业可以抵扣了,这也算是一个利好。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贷款服务以及纳税人接受贷款服务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但对除此外的直接收费金融服务并不属于不得抵扣范围。直接收费金融服务,是指为货币资金融通及其他金融业务提供相关服务并且收取费用的业务活动。包括提供货币兑换、账户管理、电子银行、信用卡、信用证、财务担保、资产管理、信托管理、基金管理、金融交易场所(平台)管理、资金结算、资金清算、金融支付等服务。因此,企业发生的“直接收费金融服务”的费用,如账户函证费、资信证明费用、账户管理费、支票等相关手续费,取得相应的扣税凭证(增值税专用发票)且和贷款服务无关的,可以进项税额抵扣。

9、物业费

营改增后贷款利息抵扣范文第2篇

(四)进项税额”部分第1 条明确规定: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试点纳税人,2016 年5 月1 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者2016 年5 月1 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自取得之日起分2 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取得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收捐赠、接收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不动产,不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融资租入的不动产以及在施工现场修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其进项税额不适用上述分2 年抵扣的规定。接着国家税务总局又以15 号公告的形式发布《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专门对不动产进项税额分2 年抵扣政策,在实际操作层面上,区分不同情况,做出进一步的明确和细化,也进一步落实和体现现行政策对不动产抵扣政策的时间性差异特征。为准确掌握文件精神,我们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讨论。

一、适用范围

《办法》第二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以及2016年5月1日后发生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取得的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的不动产。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融资租入的不动产,以及在施工现场修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其进项税额不适用上述分2年抵扣的规定。这里的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等。建筑物,包括住宅、商业营业用房、办公楼等可供居住、工作或者进行其他活动的建造物;构筑物,包括道路、桥梁、隧道、水坝等建造物。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等同于企业生产产品用于销售,对其施行分年抵扣显然不合适,应当一次性抵扣。融资租入的不动产(其购置成本已分期支出并分期抵扣,如果再对每期取得的租金进项分两年抵扣,核算会非常复杂,因此可一次性全额抵扣。施工现场修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虽然也属于不动产的范畴,但存续时间短,施工结束后即要拆除清理,其性质与生产过程中的中间投入物更为接近。因此允许一次性抵扣进项税。

案例1,2016年6月5日,纳税人购进办公大楼一座,该大楼用于公司办公经营,计入固定资产,并于次月开始计提折旧。6月20日,该纳税人取得该大楼增值税专用发票并认证相符,专用发票注明税额1000万元。则根据《办法》,该1000万元进项税额中的60%于当期(2016年6月)抵扣,剩余40%于当期的第13个月(2017年6月)抵扣。

(一)2016年6月该不动产进项税额处理: 1.增值税扣税凭证按一般性规定处理:

该大楼增值税专用发票应于2016年7月申报期申报6月属期增值税时

(1)作为正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

(二)第1栏“认证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第2栏“其中: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

(2)该份增值税专用发票还应作为当期不动产扣税凭证填入第9栏“本期用于购建不动产的扣税凭证”(购建是指购进和自建)。

通过上述两步一是能够保证“一窗式”比对相符,二是先将不动产进项税额全额扣减,通过以下后续步骤实现分期抵扣。

(3)将该份增值税专用发票计入《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抵扣台账》,并记录初次抵扣时间。 2.计算填报本期应抵扣、待抵扣进项税额: 该大楼本期应抵扣进项税额为: 1000万元60%=600万元

该600万元应于2016年7月申报期申报6月属期增值税时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应计入当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核算。

(1)将不动产进项税额全额1000万元,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

(五)第2栏“本期不动产进项税额增加额”,并作为增加项计入第6栏“期末待抵扣不动产进项税额”。 (2)计算的600万元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

(五)第3栏“本期可抵扣不动产进项税额”,并作为减少项计入第6栏“期末待抵扣不动产进项税额”。

(3)计算的600万元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

(二)第10栏“本期不动产允许抵扣进项税额”。

(4)本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

(二)第10栏“本期不动产允许抵扣进项税额”所填税额,作为增加项填入第12栏“当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合计”,并进入主表第12栏“进项税额本月数”。 该大楼待抵扣进项税额为: 1000万元40%=400万元

该400万元应计入当期“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核算。

本期转入的待抵本期转出的待期初待抵扣 本期不动产 本期可抵扣不动

扣不动产进项税抵扣不动产进不动产进项税额 进项税额增加额 产进项税额

额 项税额 1 0

一、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 项目

(一)认证相符的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 其中: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 前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

(二)其他扣税凭证

其中: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 代扣代缴税收缴款凭证 其他

(三)本期用于购建不动产的扣税凭证

(四)本期不动产允许抵扣进项税额

7 8 9 10 4=5+6+7+8 5 栏

次 1 2

份数 金额 税额

10000000 10000000

2 10000000

31+2+4 6000000

4 0

51+4 0

期末待抵扣不动产进项税额 6=1+2-3+4-5 4000000

10000000

6000000

(五)外贸企业进项税额抵扣证明 当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合计

(二)待抵扣进项税额到期处理:

12=1+4-9+10+11

6000000 2017年7月申报期申报6月属期增值税时,该400万元到抵扣期,应从当期销项税额中抵扣。 1.该400万元应从当期“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转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核算。

2.该400万元应于2017年7月申报期申报6月属期增值税时,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

(五)第3栏“本期可抵扣不动产进项税额”,并作为减少项填入第6栏“期末待抵扣不动产进项税额”。 期初待抵扣不动产进项税额 1 4000000 本期不动产进项税额增加额 2 0

本期转出的待本期可抵扣不本期转入的待抵扣

抵扣不动产进动产进项税额 不动产进项税额

项税额 31+2+4 4000000

4 0

51+4 0

期末待抵扣不动产进项税额 6=1+2-3+4-5 0 3.该400万元应于2017年7月申报期申报6月属期增值税时,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

(二)第10栏“本期不动产允许抵扣进项税额”,所填税额作为增加项填入第12栏“当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合计”,并进入主表第12栏“进项税额本月数”。

一、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 项目

(一)认证相符的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 其中: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 前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

(二)其他扣税凭证

其中: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 代扣代缴税收缴款凭证 其他

(三)本期用于购建不动产的扣税凭证

(四)本期不动产允许抵扣进项税额

(五)外贸企业进项税额抵扣证明 当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合计

栏次 1 2 3

4=5+6+7+8 5 6 7 8 9 10 11

12=1+4-9+10+11

份数

金额

税额 0 0

0 4000000

4000000

纳税人购进未完工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应按照上述购进不动产情况处理。

《办法》第三条规定,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购进货物和设计服务、建筑服务,用于新建不动产,或者用于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并增加不动产原值超过50%的,其进项税额依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不动产原值,是指取得不动产时的购置原价或作价。上述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购进货物,是指构成不动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包括建筑装饰材料和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 “在建工程”这个会计科目,主要用来归集和核算企业建设、改造不动产的价值,需要通过这个科目核算的项目很多,包括人工、材料、机械费用等。《办法》本着有利于纳税人核算方便的原则,对分2 年抵扣的不动产在建工程项目范围,主要限定在了构成不动产实体的货物、以及与不动产联系直接的设计服务、建筑服务。

构成不动产实体的购进货物除建筑装饰材料外,还包括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之所以列举这些项目,是为了与增值税转型改革时发布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 号)的呼应,使前后两个文件的口径统一起来。113 号文件中明确,建筑物或构筑物上的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和配套设施,都作为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均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组成部分,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现在同样将其视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实体的组成部分,明确规定,构成不动产实体的这类货物现在可以抵扣进项税额了,但要和建筑材料等一样,分2 年抵。

设计服务、建筑服务这两类服务都可视为与不动产项目直接相关的服务。 案例2:购进货物直接耗用于自建不动产

纳税人购进货物直接耗用于不动产在建工程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按照如下情况分别处理:

(一)该不动产在建工程项目属于新建不动产

根据《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该项购进货物进项税额中的60%于当期抵扣,剩余40%于当期的第13个月抵扣。 具体处理方法参照案例一。

(二)该不动产在建工程项目属于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 按照如下情况分别处理:

1.购进该部分货物成本未计入不动产原值 则该项购进货物进项税额可于当期全部抵扣。 2.购进该部分货物成本计入不动产原值

(1)购进该部分货物成本不足不动产原值50%则该项购进货物进项税额可于当期全部抵扣。 (2)购进该部分货物成本达到或超过不动产原值50% 根据《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该项购进货物进项税额中的60%于当期抵扣,剩余40%于当期的第13个月抵扣。 具体处理方法参照案例一。

纳税人购进其他,如设计服务、建筑服务等,直接耗用于自建不动产的,应按照上述购进货物直接耗用于自建不动产情况分别处理。

二、特殊处理

(一)已全额抵扣的进项税额

《办法》第五条规定,购进时已全额抵扣进项税额的货物和服务,转用于不动产在建工程的,其已抵扣进项税额的40%部分,应于转用的当期从进项税额中扣减,计入待抵扣进项税额,并于转用的当月起第13个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纳税人购进的货物和服务,当期没有直接用于在建工程(例如计入原材料、工程物资等科目),在2016 年5 月1 日之后又用于不动产在建工程,按照如下方法处理:1.购进时允许全额抵扣。2.转用于允许抵扣的不动产项目时,其已抵扣进项税额的40%部分,应于转用的当期从进项税额中转出,计入“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并于转用的当月起第13 个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需要特别说明的是,纳税人抵扣不动产进项税额的前提,是要求纳税人凭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也就是说,允许抵扣的前提是具备合法有效的抵扣凭证。

案例三:新建不动产过程中领用前期购入并已全额抵扣的货物。

2016年9月10日,纳税人购入一批外墙瓷砖,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认证相符,专用发票注明的税额为30万元;纳税人购进该批瓷砖时未决定是否用于不动产(如可能用于销售)。11月20日,纳税人将该批瓷砖耗用于新建的综合大楼办公大楼在建工程。根据《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该30万元进项税额在购进当期全额抵扣,后期耗用时,该30万元进项税额中的40%应于耗用当期进项转出,并于耗用当期的第13个月抵扣。 第一,2016 年11 月该不动产进项税额处理

1.计算填报本期应转出的进项税额: 30万元40%=12万元

该12万元应于2016年12月申报期申报11月属期增值税时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

(二)第23栏“其他应作进项税额转出的情形”。

二、进项税额转出额 项目

本期进项税额转出额 其中:免税项目用 集体福利、个人消费 非正常损失

简易计税方法征税项目用

免抵退税办法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纳税检查调减进项税额

栏次

13=14至23之和 14 15 16 17 18 19

税额

120000 红字专用发票信息表注明的进项税额 20 上期留抵税额抵减欠税 上期留抵税额退税

其他应作进项税额转出的情形 2.填报待抵扣进项税额处理

21 22 23 (1)该12万元应计入当期“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核算。

(2)该12万元应于2016年12月申报11月属期增值税时转入待抵扣进项税额,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

(五)第4栏“本期转入的待抵扣不动产进项税额”。 本期不动产期初待抵扣不动进项税额增产进项税额

加额 1 0 2 0

本期转入的待

本期可抵扣不动

抵扣不动产进

产进项税额

项税额 31+2+4 0

4 120000

本期转出的待抵扣期末待抵扣不动不动产进项税额 产进项税额 51+4 0

6=1+2-3+4-5 120000 第二,待抵扣进项税额到期处理

2017 年12月申报期申报2017年11 月所属期增值税时,该12万元到抵扣期,可以从当期销项税额中抵扣。

1.该12 万元应从当期“应交税金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转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核算。

2.该12 万元应于2017 年12 月申报期申报2017 年11月属期增值税时,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

(五) “本期可抵扣不动产进项税额”栏次,并作为减少项填入“期末待抵扣不动产进项税额”栏次。

本期转入的待期初待抵扣不本期不动产进项本期可抵扣不动

抵扣不动产进动产进项税额 税额增加额 产进项税额

项税额 1 120000 2 0

31+2+4 120000

4 0

本期转出的待抵扣期末待抵扣不不动产进项税额 动产进项税额 51+4 0

6=1+2-3+4-5 0 3.该12 万元应于2017 年12 月申报期申报2017 年11月属期增值税时,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

(二)“本期不动产允许抵扣进项税额”栏次,所填税额作为增加项填入“当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合计”栏次,并进入主表“进项税额本月数”栏次。

一、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 项目

(一)认证相符的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 其中: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 前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

(二)其他扣税凭证

其中: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 代扣代缴税收缴款凭证 其他

(三)本期用于购建不动产的扣税凭证

(四)本期不动产允许抵扣进项税额

(五)外贸企业进项税额抵扣证明 当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合计

栏次 1 2 3

4=5+6+7+8 5 6 7 8 9 10 11

12=1+4-9+10+11

份数

金额

税额 0 0

0 120000

120000

【案例四】: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过程中领用前期购入并已全额抵扣的材料

纳税人前期购进并已全额抵扣的材料,耗用到改建、扩建、修缮、装饰的不动产在建工程中,应按照案例二是否计入不动产原值,计入原值时是否达到或超过原值50%的各种情况判定是否需要进行分期抵扣。如果需要进行分期抵扣的,具体处理方法参照案例三。

(二)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进项税额

《办法》第六条规定,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时,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进项税额,允许于销售的当期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纳税人销售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进项税额,允许于再销售的当期抵扣。(因为纳税人的资产帐上以及没有这个不动产了,与之相关的事项应全部结清)。

同样,《办法》第十条也规定了纳税人注销税务登记时,其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进项税额于注销清算的当期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案例五: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销售

纳税人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的不动产,自建不动产,以及不动产在建工程,对外转让(包括视同销售)时,如果该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项目存在对应的未到抵扣期的待抵扣进项税额,应在对外转让当期,申报抵扣该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项目对应的未到抵扣期的待抵扣进项税额。具体处理方法参照案例一中第

(二)条“待抵扣进项税额到期处理”。

(三)已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非正常损失,或者改变用途

《办法》第七条规定,已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非正常损失,或者改变用途,专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已抵扣进项税额+待抵扣进项税额)不动产净值率,不动产净值率=(不动产净值÷不动产原值)100%。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小于或等于该不动产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应于该不动产改变用途的当期,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从进项税额中扣减。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大于该不动产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应于该不动产改变用途的当期,将已抵扣进项税额从进项税额中扣减,并从该不动产待抵扣进项税额中扣减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与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差额。

【案例六】2016 年5 月1 日,纳税人买了一座楼办公用, 1000 万元,进项税额110 万元,正常情况下,应在5 月当月抵扣66 万元,2017 年5 月(第13 个月)再抵扣剩余的44万元。可是在2017 年4 月,纳税人就将办公楼改造成员工食堂,用于集体福利了。如果2017 年4 月该不动产的净值为800 万元,不动产净值率就是80%,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为88 万元,大于已抵扣的进项税额66 万元,按照政策规定,这时应将已抵扣的66 万元进项税额转出,并在待抵扣进项税额中扣减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与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差额88-66=22 万元。余额22(44-22)万元在2017 年5 月允许抵扣;如果2017 年4 月该不动产的净值为500 万元,不动产净值率就是50%,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为55 万元,小于已抵扣的进项税额66 万元,按照政策规定,这时将已抵扣的66 万元进项税额转出55 万元即可。剩余的44 万元仍在2017年5 月允许抵扣。 【案例七】原来允许抵扣的不动产转变用途,专用于不得抵扣项目

2016年6月5日,纳税人购入一座厂房,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认证通过,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为10000万元,增值税额1100万元。该厂房既用于征税项目,又用于免税项目。该纳税人按照固定资产管理该办公楼,假定分10年计提折旧,无残值。

根据《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1100万元进项税额中的60%本期抵扣,剩余40%于第13个月抵扣。该纳税人第一次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1100万元60%=660万元;该纳税人第二次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1100万元40%=440万元。该纳税人2016年7月申报期申报6月属期增值税时,具体处理方法参照案例一。如果纳税人此后将该厂房改变用途,专用于免税项目,则需按照如下情况分别处理:

第一,2016年10月改变用途 1.计算不动产净值率

不动产净值率=〔10000万元-10000万元÷(1012)4〕÷10000万元=96.67% 2.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1100万元96.67%=1063.33万元 3.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处理 该厂房60%的进项税额660万元已经于2016年7月申报期申报6月属期增值税时申报抵扣;剩余440万元因未到抵扣期,仍属于待抵扣进项税额。2016年10月改变用途时,对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作如下处理:

(1)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与已抵扣进项税额比较 1063.33万元>660万元

(2)根据比较结果进行进项税额转出

因为计算的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大于该不动产前期已抵扣进项税额,纳税人应在当期按照前期已抵扣进项税额进行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①该660万元应于2016年11月申报期申报10月属期增值税时做进项税转出;

二、进项税额转出额 项目

本期进项税额转出额 其中:免税项目用 集体福利、个人消费 非正常损失

简易计税方法征税项目用

免抵退税办法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纳税检查调减进项税额

红字专用发票信息表注明的进项税额 上期留抵税额抵减欠税 上期留抵税额退税

其他应作进项税额转出的情形

栏次

13=14至23之和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税额

6600000 ②该660万元应计入改变用途当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核算。 ③剩余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差额处理 差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已抵扣进项税额 =1063.33万元-660万元 =403.33万元

该403.33万元应于转变用途当期从待抵扣进项税额中扣减 剩余待抵扣进项税额=待抵扣进项税额-差额 =440万元-403.33万元 =36.67万元

本期不动产本期可抵扣本期转入的待抵期初待抵扣不本期转出的待抵扣期末待抵扣不动产进项税额增不动产进项扣不动产进项税动产进项税额 不动产进项税额 进项税额

加额 税额 额 1 4400000 2 0 31+2+4 0

4 0

51+4 4033333.33

6=1+2-3+4-5 366666.67 ④该403.33万元应在改变用途当期从“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转入对应科目核算,无需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

(二)。 4.待抵扣进项税额到期处理:

具体处理方法参照案例一中第

(二)条“待抵扣进项税额到期处理”。 第二,2017年10月改变用途 1.计算不动产净值率

不动产净值率=〔10000万元-10000万元÷(1012)16〕÷10000万元=86.67% 2.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1100万元86.67%=953.33万元 3.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处理

该厂房60%的进项税额660万元已经于2016年7月申报期申报6月属期增值税时申报抵扣; 该厂房40%的待抵扣进项税额440万元已经于2017年8月申报期申报7月属期增值税时申报抵扣。 则已抵扣进项税额总额=660万元+440万元=1100万元 2017年10月改变用途时,对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作如下处理: (1)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与已抵扣进项税额比较 953.33万元<1100万元

(2)根据比较结果进行进项税额转出

因为计算的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小于该不动产前期已抵扣进项税额,纳税人应在当期按照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进行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该953.33万元应于2017年11月申报期申报10月属期增值税时做进项税转出

二、进项税额转出额 项目

本期进项税额转出额 其中:免税项目用 集体福利、个人消费 非正常损失

简易计税方法征税项目用

免抵退税办法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纳税检查调减进项税额

红字专用发票信息表注明的进项税额 上期留抵税额抵减欠税 上期留抵税额退税

其他应作进项税额转出的情形

栏次

13=14至23之和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税额

9533333.33 该953.33万元应计入改变用途当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核算。

纳税人已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非正常损失的,应按照上述转变用途专用于不得抵扣项目情况处理。

(四)不动产在建工程发生非正常损失 《办法》第八条规定,不动产在建工程发生非正常损失的,其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已抵扣的进项税额应于当期全部转出;其待抵扣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不动产在建工程发生非正常损失的,其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的进项税额应全部转出,无论是已抵扣的,还是待抵扣的。 【案例八】不动产在建工程非正常损失

纳税人新建不动产在建工程项目发生非正常损失的,如果该不动产在建工程项目存在对应的未到抵扣期的待抵扣进项税额,应在发生非正常损失当期,对该不动产在建工程项目对应的未到抵扣期的待抵扣进项税额全部扣减。具体处理方法参照案例七中第

(一)条第3 项第(2)点扣减待抵扣进项税额的第③、④步处理。

(五)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项目

《办法》第九条规定,按照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项目的,按照下列公式在改变用途的次月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可抵扣进项税额=增值税扣税凭证注明或计算的进项税额不动产净值率。依照本条规定计算的可抵扣进项税额,应取得2016年5月1日后开具的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扣税凭证。按照本条规定计算的可抵扣进项税额,60%的部分于改变用途的次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40%的部分为待抵扣进项税额,于改变用途的次月起第13个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本条意味着,按照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 2016 年5 月1日以后发生用途改变,重新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项目的,按照如下方法处理(这种情形的处理方式,与36 号文附件2的相关规定有所差异,因此要特别注意):可抵扣进项税额=增值税扣税凭证注明或计算的进项税额不动产净值率(这样操作能够保证不属于抵扣范围,或不符合抵扣凭证管理规定的税额不进入抵扣链条)。 不动产净值率=(不动产净值÷不动产原值)100% 计算的可抵扣进项税额,60%的部分于改变用途的次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40%的部分为待抵扣进项税额,于改变用途的次月起第13 个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某一不动产的用途发生改变,从用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项目,转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项目”,相应的部分进项税额可允许抵扣。但允许抵扣的前提是,要求纳税人凭2016 年5 月1 日以后开具的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也就是说,允许抵扣的前提是具备合法有效的抵扣凭证,作为抵扣进项税额的依据。

【案例九】原来不允许抵扣的不动产转变用途,用于允许抵扣项目

2016年6月5日,纳税人购进办公楼一座共计2000万元。该大楼专用于进行技术开发使用,取得的收入均为免税收入,计入固定资产,并于次月开始计提折旧,假定分10年计提,无残值。6月20日,该纳税人取得该大楼如下三份发票:

增值税专用发票一份并认证相符,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为1000万元,税额110万元;增值税专用发票一份一直未认证,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为600万元,税额66万元;增值税普通发票一份,普通发票注明的金额为400万元,税额44万元。根据《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该大楼当期进项税额不得抵扣,计入对应科目核算。2017年6月,纳税人将该大楼改变用途,用于允许抵扣项目,则需按照不动产净值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后分期抵扣。 第一,可抵扣进项税额处理 1.计算不动产净值率

因购入该大楼不得抵扣,该大楼原值为2220万元。

不动产净值率=〔2220万元-2220万元÷(1012)12〕÷2220万元=90% 2.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

纳税人购进该大楼是共计取得三份增值税发票,其中两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属于增值税扣税凭证,但其中一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在用途改变前仍未认证相符,属于不得抵扣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因此,根据《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该大楼允许抵扣的增值税扣税凭证注明税额为110万元。 可抵扣进项税额=增值税扣税凭证注明或计算的进项税额不动产净值率=110万元90%=99万元 该99万元可抵扣进项税额由于可以恢复抵扣,应全部从不动产原值中转出。 3.可抵扣进项税额处理

根据《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该99万进项税额中的60%于改变用途次月的抵扣,剩余40%于改变用途次月的第13个月抵扣。 (1)计算填报本期应抵扣、待抵扣进项税额:

该大楼本期应抵扣进项税额为: 99万元60%=59.4万元

该59.4万元应于2017年8月申报期申报7月属期增值税时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应计入当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核算。

①将不动产进项税额全额99万元,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

(二)第4栏“其他扣税凭证”、第8栏“其中:其他”。

②将不动产进项税额全额99万元,作为当期不动产扣税凭证填入第9栏“本期用于购建不动产的扣税凭证”(购建是指购进和自建)。

通过上述两步一是能够保证“一窗式”比对相符,二是先将不动产进项税额全额扣减,通过以下后续步骤实现分期抵扣。

③将不动产进项税额全额99万元,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

(五)第2栏“本期不动产进项税额增加额”,并作为增加项计入第6栏“期末待抵扣不动产进项税额”。 ④计算的59.4万元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

(五)第3栏“本期可抵扣不动产进项税额”,并作为减少项计入第6栏“期末待抵扣不动产进项税额”。

⑤计算的59.4万元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

(二)第10栏“本期不动产允许抵扣进项税额”。

⑥本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

(二)第10栏“本期不动产允许抵扣进项税额”所填税额,作为增加项填入第12栏“当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合计”,并进入主表第12栏“进项税额本月数”。

该大楼待抵扣进项税额为: 99万元40%=39.6万元

该39.6万元应计入当期“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核算。

本期转入的本期转出的期初待抵扣不本期不动产进本期可抵扣不动产

待抵扣不动待抵扣不动动产进项税额 项税额增加额 进项税额

产进项税额 产进项税额 1 0 2 990000

31+2+4 594000

4 0

51+4 0

期末待抵扣不动产进项税额 6=1+2-3+4-5 396000

一、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 项目

(一)认证相符的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 其中: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

栏次 1 2

份数 金额

税额

前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

(二)其他扣税凭证

其中: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 代扣代缴税收缴款凭证 其他

(三)本期用于购建不动产的扣税凭证

(四)本期不动产允许抵扣进项税额

(五)外贸企业进项税额抵扣证明 当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合计 第二,待抵扣进项税额到期处理:

4=5+6+7+8 5 6 7 8 9 10 11

12=1+4-9+10+11

990000

990000 990000 594000

594000

2018年8月申报期申报7月属期增值税时,该39.6万元到抵扣期,应从当期销项税额中抵扣。 具体处理方法参照案例一中第

(二)条“待抵扣进项税额到期处理”。

纳税人自建不动产原来不允许抵扣且未抵扣的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等进项税额,发生不动产改变用途用于允许抵扣项目情况的,应按照上述购进不动产改变用途情况处理。

三、管理方面的要求

对不同的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项目,纳税人应分别核算其待抵扣进项税额,也就是说,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应区分不同的不动产项目,分别予以详细记录和反映。

纳税人分期抵扣不动产的进项税额,应据实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

《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应建立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台账,分别记录并归集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的成本、费用、扣税凭证及进项税额抵扣情况,留存备查。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也应在纳税人建立的台账中记录。这样做的目的是,不动产一般的存续期间都较长,在存续期内,不动产的进项税额可能在“允许抵扣”和“不得抵扣”之间多次转换,因此通过台帐对各不动产项目的具体情况分别记载,是非常必要的。

营改增后贷款利息抵扣范文第3篇

3月2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颁布《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以下简称《通知》),万众期待的营改增实施细则终于落地!建筑业增值税税率适用11%,2016年5月1日开始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

李克强总理在今年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中,郑重承诺:确保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随后,财政部部长在答记者问中,再次强调营改增全面推开后,确保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但同时也强调,全行业只减不增,不能保证每个企业税负不增加!

《通知》包含四个附件,分别为:

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附件4-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合计约四万字。

我们根据《通知》及四个附件,将涉及建筑业的主要内容整理出来,以便于您快速浏览重点,文件全文和四个附件详细内容可以参阅本公众号对应文章。

一、建筑业增值率税率和征收率是多少?

根据《通知》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建筑业的增值率税率和增值税征收率:为11%和3%。

大家一直在讨论的税收比例,就是增值税税率11%,怎么还出来了3%,这儿有必要向大家解释一下“增值税征收率”。

增值税征收率是指对特定的货物或特定的纳税人销售的货物、应税劳务在某一生产流通环节应纳税额与销售额的比率。与增值税税率不同,征收率只是计算纳税人应纳增值税税额的一种尺度,不能体现货物或劳务的整体税收负担水平。适用征收率的货物和劳务,应纳增值税税额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二、哪些建筑服务适用3%的增值税征收率?

根据《通知》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阐述: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2016年营改增后建筑业税率 营改增后劳务与承包税率#e# 换句话说: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就可适用3%的增值税征收率,按3%的比例交税,同时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那问题有来了,具体是哪些建筑服务是适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呢?

三、哪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根据《通知》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和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规定,有如下几种情况。

1、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2、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

3、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4、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四、建筑工程老项目是如何规定的? 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五、建筑服务发生地与机构所在地不同,如何纳税?2016年营改增后建筑业税率 营改增后劳务与承包税率#e#

1、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2、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3、试点纳税人中的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称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4、一般纳税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计划单列市)提供建筑服务或者销售、出租取得的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计划单列市)的不动产,在机构所在地申报纳税时,计算的应纳税额小于已预缴税额,且差额较大的,由国家税务总局通知建筑服务发生地或者不动产所在地省级税务机关,在一定时期内暂停预缴增值税。

六、进项税额中不动产如何抵扣销项税?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试点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者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

取得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不动产,不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

融资租入的不动产以及在施工现场修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其进项税额不适用上述分2年抵扣的规定。2016年营改增后建筑业税率 营改增后劳务与承包税率#e#

七、建筑业哪些可以免征增值税?

1、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建筑服务。

2、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工程监理服务。

3、工程、矿产资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务。

八、什么是建筑业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九、纳税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如何确定?

1、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2、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3、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十、纳税地点如何确定?

1、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或者其授权的财政和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非固定业户应当向应税行为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3、其他个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或者租赁不动产,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应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自然资源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4、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扣缴的税款。

十一、建筑服务包含哪些类服务?

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设施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2016年营改增后建筑业税率 营改增后劳务与承包税率#e#

1、工程服务。

工程服务,是指新建、改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的工程作业,包括与建筑物相连的各种设备或者支柱、操作平台的安装或者装设工程作业,以及各种窑炉和金属结构工程作业。

2、安装服务。

安装服务,是指生产设备、动力设备、起重设备、运输设备、传动设备、医疗实验设备以及其他各种设备、设施的装配、安置工程作业,包括与被安装设备相连的工作台、梯子、栏杆的装设工程作业,以及被安装设备的绝缘、防腐、保温、油漆等工程作业。

固定电话、有线电视、宽带、水、电、燃气、暖气等经营者向用户收取的安装费、初装费、开户费、扩容费以及类似收费,按照安装服务缴纳增值税。

3、修缮服务。

修缮服务,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补、加固、养护、改善,使之恢复原来的使用价值或者延长其使用期限的工程作业。

4、装饰服务。

装饰服务,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饰装修,使之美观或者具有特定用途的工程作业。

5、其他建筑服务。

其他建筑服务,是指上列工程作业之外的各种工程作业服务,如钻井(打井)、拆除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平整土地、园林绿化、疏浚(不包括航道疏浚)、建筑物平移、搭脚手架、爆破、矿山穿孔、表面附着物(包括岩层、土层、沙层等)剥离和清理等工程作业。

建筑业营改增所带来的挑战 “营改增”是国家税制改革的一项重大举措,是建筑企业一场输不起的战役!大部分企业的管理者已引起高度重视,不仅自己带头学习,成立营改增工作小组,召集各层管理人员组织研讨应对方案,还开展自行模拟测算。然而,也有部分企业还处于麻木不仁、漠不关心的状态,有的企业错误地以为增值税也和营业税一样是价内税,属“代扣代缴”,税率从3%变化到11%,有变化也没关系,反正可以向建设单位要。这部分人基本上都是“税盲”,因此“无知无畏”。2016年营改增后建筑业税率 营改增后劳务与承包税率#e# 实际上,现行的营业税和消费税一样属价内税,而增值税是价外税。价外税是由购买方承担税款,销售方取得的货款包括销售款和税款两部分。用公式可以清楚说明价内税与价外税的区别:价内税的税款=含税价格税率;价外税的税款=[含税价格/(1+税率)] 税率=不含税价格税率。可以断言,那些毫无思想准备的企业将在“营改增”中碰得头破血流,甚至破产关门。

应对营改增,加强企业管理是王道

加强企业管理,这在建筑行业是老生常谈的话题。市场形势好,政策相对宽松的时候,辉煌的业绩往往遮盖了管理上的矛盾和问题,在经济增长放缓、市场竞争激烈程度加剧,特别是税收政策、经济政策趋紧的时候,许多企业的深层次矛盾都将暴露出来。因此,在“营改增”这一关键时刻提出加强企业管理,尤为重要。

有些企业对于分公司的管理一直是“一脚踢”承包管理,满足于“交点”(利润)的经营模式,使分公司的管理成为企业管理的一个盲点。现在让这些不重视基础管理的分公司拿出税收要求的可抵扣资料,谈何容易!

有些企业很多项目经理是挂靠的,这些挂靠的项目经理往往本身就是企业经营的风险所在。现在要按照规矩建章立制,其反应无非是两个:一是抵制,二是走人。而企业却走不了,将如何应对?

有些企业合同管理不严,经营行为随意,发生经济纠纷拿不到合法票据也无所谓,得过且过。现在情况不同了,如果再发生这样的事情,无合法票据来抵扣,企业就必须为此纳税买单。企业是不是应该考虑要完善公司一系列管理制度?公司章、合同章、财务专用章、企业证照、法人委托书等,还能不能随便使用?为了应对税制改革,很多企业必须做许多针对性的准备工作。如:内部经营结构和核算单位的调整,核算项目和记账科目设置的细化,设备购置计划的变更,以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修订等。

营改增为何让企业纳税发生大变化

为了适应此次税制的重大改革,让企业管理跟得上形势,首先要搞清楚,“营改增”为什么会让施工企业纳税发生如此大的变化。

据调查,问题的关键在于理论上可取得进项税发票的部分约占总收入的70%,而实际上这个数据是35%,加上理论上也无法取得进项税发票的部分占总收入的30%,即实际上无法抵扣进项税的支出占总收入比重达65%左右。不能取得进项税发票的主要原因有以下七个方面:

2016年营改增后建筑业税率 营改增后劳务与承包税率#e#

1、“甲供材”现象比较普遍。如:开发商直接采购钢材,钢厂或经销商收到对方的钱当然应该开具发票给开发商,开发商入账做账也顺理成章,但施工企业只能取得相应数额的一张结算单,无法取得进项税发票进行抵扣。以A集团为例,2011年钢材实际发生数61.77亿元,理论上可抵扣8.98亿元,而由于“甲供材”数额较大,实际可抵扣的进项税只有3.47亿元,占理论数的38.7%。即:所用钢材的60%以上拿不到进项税发票。

2、劳务用工无法取得进项税发票。人工费占合同造价20%-30%,A集团人工费支出占总收入比重达25.57%,B集团包括各类保险在内人工费支出占总收入比重超过30%。

3、水、电、气等能源消耗无法取得进项税发票,因为一般情况下,工地临时水电都是用接到甲方项目总表之下的分表计算,施工单位得不到该项发票。

4、企业在项目上取得的合同毛利(约3%左右),也不可能得到进项税发票。

5、地材及辅助材料。一是小规模纳税人没有增值税发票;二是私人就地采砂石就地卖,连普通发票也开不出来。A集团2011年共采购地材和辅助材料16.54亿元,理论上应该可抵扣进项税2.4亿元,实际只能抵扣4524万元,80%以上无法抵扣。C公司2011年外购石材2152.24万元,占企业总收入的12.45%,但石材的进货渠道主要在福建,以私人开采为主,无增值税发票。

6、“三角债”导致施工企业无法及时足额取得增值税发票。由于业主工程款支付严重滞后,施工企业支付给材料商的材料款最多也只有70%左右,材料商没拿到钱当然不可能开足额发票给施工企业,这就为抵扣进项税带来麻烦。而税务机关对建筑企业收入的确认,一般都是按合同约定或结算收入来确认,即使存在应收账款,也不能减少或推迟确认销项税额。有的地方明文规定,对工程项目的付款方式是5:2:2:1,即第一年付50%工程款,第二年付20%,第三年付20%,第四年付清余款。如果这样收取工程款,缴税又该用什么样方式?能否也按5:2:2:1交纳增值税?这显然不可能。工程款被拖几年时间,但税款已全额扣缴,时间差造成了施工企业税负增加。

营改增后贷款利息抵扣范文第4篇

3月2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颁布《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以下简称《通知》),万众期待的营改增实施细则终于落地!建筑业增值税税率适用11%,2016年5月1日开始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

李克强总理在今年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中,郑重承诺:确保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随后,财政部部长在答记者问中,再次强调营改增全面推开后,确保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但同时也强调,全行业只减不增,不能保证每个企业税负不增加!

《通知》包含四个附件,分别为:

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附件4-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合计约四万字。

我们根据《通知》及四个附件,将涉及建筑业的主要内容整理出来,以便于您快速浏览重点,文件全文和四个附件详细内容可以参阅本公众号对应文章。

一、建筑业增值率税率和征收率是多少?

根据《通知》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建筑业的增值率税率和增值税征收率:为11%和3%。

大家一直在讨论的税收比例,就是增值税税率11%,怎么还出来了3%,这儿有必要向大家解释一下“增值税征收率”。

增值税征收率是指对特定的货物或特定的纳税人销售的货物、应税劳务在某一生产流通环节应纳税额与销售额的比率。与增值税税率不同,征收率只是计算纳税人应纳增值税税额的一种尺度,不能体现货物或劳务的整体税收负担水平。适用征收率的货物和劳务,应纳增值税税额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二、哪些建筑服务适用3%的增值税征收率?

根据《通知》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阐述: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2016年营改增后建筑业税率 营改增后劳务与承包税率#e# 换句话说: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就可适用3%的增值税征收率,按3%的比例交税,同时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那问题有来了,具体是哪些建筑服务是适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呢?

三、哪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根据《通知》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和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规定,有如下几种情况。

1、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2、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

3、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4、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四、建筑工程老项目是如何规定的? 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五、建筑服务发生地与机构所在地不同,如何纳税?2016年营改增后建筑业税率 营改增后劳务与承包税率#e#

1、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2、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3、试点纳税人中的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称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4、一般纳税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计划单列市)提供建筑服务或者销售、出租取得的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计划单列市)的不动产,在机构所在地申报纳税时,计算的应纳税额小于已预缴税额,且差额较大的,由国家税务总局通知建筑服务发生地或者不动产所在地省级税务机关,在一定时期内暂停预缴增值税。

六、进项税额中不动产如何抵扣销项税?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试点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者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

取得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不动产,不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

融资租入的不动产以及在施工现场修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其进项税额不适用上述分2年抵扣的规定。2016年营改增后建筑业税率 营改增后劳务与承包税率#e#

七、建筑业哪些可以免征增值税?

1、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建筑服务。

2、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工程监理服务。

3、工程、矿产资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务。

八、什么是建筑业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九、纳税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如何确定?

1、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2、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3、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十、纳税地点如何确定?

1、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或者其授权的财政和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非固定业户应当向应税行为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3、其他个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或者租赁不动产,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应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自然资源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4、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扣缴的税款。

十一、建筑服务包含哪些类服务?

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设施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2016年营改增后建筑业税率 营改增后劳务与承包税率#e#

1、工程服务。

工程服务,是指新建、改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的工程作业,包括与建筑物相连的各种设备或者支柱、操作平台的安装或者装设工程作业,以及各种窑炉和金属结构工程作业。

2、安装服务。

安装服务,是指生产设备、动力设备、起重设备、运输设备、传动设备、医疗实验设备以及其他各种设备、设施的装配、安置工程作业,包括与被安装设备相连的工作台、梯子、栏杆的装设工程作业,以及被安装设备的绝缘、防腐、保温、油漆等工程作业。

固定电话、有线电视、宽带、水、电、燃气、暖气等经营者向用户收取的安装费、初装费、开户费、扩容费以及类似收费,按照安装服务缴纳增值税。

3、修缮服务。

修缮服务,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补、加固、养护、改善,使之恢复原来的使用价值或者延长其使用期限的工程作业。

4、装饰服务。

装饰服务,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饰装修,使之美观或者具有特定用途的工程作业。

5、其他建筑服务。

其他建筑服务,是指上列工程作业之外的各种工程作业服务,如钻井(打井)、拆除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平整土地、园林绿化、疏浚(不包括航道疏浚)、建筑物平移、搭脚手架、爆破、矿山穿孔、表面附着物(包括岩层、土层、沙层等)剥离和清理等工程作业。

建筑业营改增所带来的挑战 “营改增”是国家税制改革的一项重大举措,是建筑企业一场输不起的战役!大部分企业的管理者已引起高度重视,不仅自己带头学习,成立营改增工作小组,召集各层管理人员组织研讨应对方案,还开展自行模拟测算。然而,也有部分企业还处于麻木不仁、漠不关心的状态,有的企业错误地以为增值税也和营业税一样是价内税,属“代扣代缴”,税率从3%变化到11%,有变化也没关系,反正可以向建设单位要。这部分人基本上都是“税盲”,因此“无知无畏”。2016年营改增后建筑业税率 营改增后劳务与承包税率#e# 实际上,现行的营业税和消费税一样属价内税,而增值税是价外税。价外税是由购买方承担税款,销售方取得的货款包括销售款和税款两部分。用公式可以清楚说明价内税与价外税的区别:价内税的税款=含税价格税率;价外税的税款=[含税价格/(1+税率)] 税率=不含税价格税率。可以断言,那些毫无思想准备的企业将在“营改增”中碰得头破血流,甚至破产关门。

应对营改增,加强企业管理是王道

加强企业管理,这在建筑行业是老生常谈的话题。市场形势好,政策相对宽松的时候,辉煌的业绩往往遮盖了管理上的矛盾和问题,在经济增长放缓、市场竞争激烈程度加剧,特别是税收政策、经济政策趋紧的时候,许多企业的深层次矛盾都将暴露出来。因此,在“营改增”这一关键时刻提出加强企业管理,尤为重要。

有些企业对于分公司的管理一直是“一脚踢”承包管理,满足于“交点”(利润)的经营模式,使分公司的管理成为企业管理的一个盲点。现在让这些不重视基础管理的分公司拿出税收要求的可抵扣资料,谈何容易!

有些企业很多项目经理是挂靠的,这些挂靠的项目经理往往本身就是企业经营的风险所在。现在要按照规矩建章立制,其反应无非是两个:一是抵制,二是走人。而企业却走不了,将如何应对?

有些企业合同管理不严,经营行为随意,发生经济纠纷拿不到合法票据也无所谓,得过且过。现在情况不同了,如果再发生这样的事情,无合法票据来抵扣,企业就必须为此纳税买单。企业是不是应该考虑要完善公司一系列管理制度?公司章、合同章、财务专用章、企业证照、法人委托书等,还能不能随便使用?为了应对税制改革,很多企业必须做许多针对性的准备工作。如:内部经营结构和核算单位的调整,核算项目和记账科目设置的细化,设备购置计划的变更,以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修订等。

营改增为何让企业纳税发生大变化

为了适应此次税制的重大改革,让企业管理跟得上形势,首先要搞清楚,“营改增”为什么会让施工企业纳税发生如此大的变化。

据调查,问题的关键在于理论上可取得进项税发票的部分约占总收入的70%,而实际上这个数据是35%,加上理论上也无法取得进项税发票的部分占总收入的30%,即实际上无法抵扣进项税的支出占总收入比重达65%左右。不能取得进项税发票的主要原因有以下七个方面:

2016年营改增后建筑业税率 营改增后劳务与承包税率#e#

1、“甲供材”现象比较普遍。如:开发商直接采购钢材,钢厂或经销商收到对方的钱当然应该开具发票给开发商,开发商入账做账也顺理成章,但施工企业只能取得相应数额的一张结算单,无法取得进项税发票进行抵扣。以A集团为例,2011年钢材实际发生数61.77亿元,理论上可抵扣8.98亿元,而由于“甲供材”数额较大,实际可抵扣的进项税只有3.47亿元,占理论数的38.7%。即:所用钢材的60%以上拿不到进项税发票。

2、劳务用工无法取得进项税发票。人工费占合同造价20%-30%,A集团人工费支出占总收入比重达25.57%,B集团包括各类保险在内人工费支出占总收入比重超过30%。

3、水、电、气等能源消耗无法取得进项税发票,因为一般情况下,工地临时水电都是用接到甲方项目总表之下的分表计算,施工单位得不到该项发票。

4、企业在项目上取得的合同毛利(约3%左右),也不可能得到进项税发票。

5、地材及辅助材料。一是小规模纳税人没有增值税发票;二是私人就地采砂石就地卖,连普通发票也开不出来。A集团2011年共采购地材和辅助材料16.54亿元,理论上应该可抵扣进项税2.4亿元,实际只能抵扣4524万元,80%以上无法抵扣。C公司2011年外购石材2152.24万元,占企业总收入的12.45%,但石材的进货渠道主要在福建,以私人开采为主,无增值税发票。

6、“三角债”导致施工企业无法及时足额取得增值税发票。由于业主工程款支付严重滞后,施工企业支付给材料商的材料款最多也只有70%左右,材料商没拿到钱当然不可能开足额发票给施工企业,这就为抵扣进项税带来麻烦。而税务机关对建筑企业收入的确认,一般都是按合同约定或结算收入来确认,即使存在应收账款,也不能减少或推迟确认销项税额。有的地方明文规定,对工程项目的付款方式是5:2:2:1,即第一年付50%工程款,第二年付20%,第三年付20%,第四年付清余款。如果这样收取工程款,缴税又该用什么样方式?能否也按5:2:2:1交纳增值税?这显然不可能。工程款被拖几年时间,但税款已全额扣缴,时间差造成了施工企业税负增加。

营改增后贷款利息抵扣范文第5篇

营改增后一般纳税人进项抵扣,希望大家参考。(发票都是增值税专用发票)

1、会议费:可以抵扣进项税;

2、业务招待费:不可以抵扣进项税,“餐费”不可以抵扣进项税;

3、差旅费:酒店住宿费可以抵扣进项税,车票和餐费不可以抵扣进项税。但是过路费和租车,可以抵扣;

4、培训费:培训发生的住宿、培训费可以抵扣进项税;

5、办公品、低耗和电子耗材:可以抵扣;

6、福利费:用于福利而购买的商品不可以抵扣进项税,所以不用在意开什么发票了;

7、广告费:可以抵扣;

8、修理费:可以抵扣;

9、水电费:记得去电网和自来水公司换专票,可以抵扣;

10、租赁费:可以抵扣;

营改增后贷款利息抵扣范文第6篇

在建筑企业营改增后,根据财税[2016]36号的规定,建筑企业针对“甲供材”工程,可以选择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也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这两种计税方法的选择,会涉及到建筑施工企业的税负高低,为了节省税负,必须在与发包方签订“甲供材”合同时,必须考虑甲方自购建筑材料在整个工程中所耗建筑材料的比重而选择增值税的计税方法,否则将会增加甲方和乙方的增值税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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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甲供材”的增值税法律依据分析

1、“甲供材”中建筑企业增值税计税方法选择的法律依据及分析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

(七)款“建筑房屋”第2项规定:“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在该条文件规定中有两个特别重要的词“可以”,具体的内涵是,只要发生“甲供材”现象,建筑施工企业在增值税计税方法上,具有一定的选择性,既可以选择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也可以选择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

2、“甲供材”中建筑企业计算增值税的销售额确定依据及分析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同时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

(三)项第(9)款规定:“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劳务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根据以上政策规定,“甲供材”中建筑企业计算增值税的销售额体现为两个方面:一是建筑企业选择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的情况下,销售额是建筑企业发生建筑应税行为向发包方或业主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二是建筑企业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的情况下,销售额是建筑公司向业主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分包款后的余额。例如甲房地产公司与乙建筑企业签订的甲供材合同约定:合同总价款为1亿元(含增值税),其中甲方自己采购主材2000万元,则选择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的乙建筑公司计算增值税的销售额是80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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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二、“甲供材”中建筑企业增值税计税方式的选择分析

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

(七)款“建筑房屋”第2项的规定,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根据此规定可以看出,建筑企业选择按一般计税方式计税,还是选择按简易办法计税的关键在于税负的临界点的计算。 按照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建造服务的适用税率是11%,而设备、材料、动力的适用税率一般均是17%。据此,可以大概计算出“甲供材”中建筑企业增值税计税方式选择的临界点。 假设甲供材合同中约定的工程价税合计(不含甲方购买的材料和设备)为A,则“甲供材”中建筑企业选择一般计税方式和简易计算税方法下的增值税计算如下。

1、一般计税方式下的应缴增值税为:

应缴增值税=A11%÷(1+11%)-建筑企业采购材料物质的进项税额=9.91%A-建筑企业采购材料物质的进项税额

2、简易办法下的应缴增值税为:

应缴增值税=A3%÷(1+3%)=2.91%A

3、两种方法下税负相同的临界点:

9.91%A-建筑企业采购材料物质的进项税额=2.91%A 推导出:

建筑企业采购材料物质的进项税额=7%A

4、由于一般情况下,建筑企业采购材料物质的适用税率一般均是17%,于是,推导出临界点:

建筑企业采购材料物质的进项税额=建筑企业采购材料物质价税合计17%÷(1+17%)=7% A

5、由此计算出临界点:

建筑企业采购材料物质价税合计=48.18% A

6、结论 “甲供材”模式下,建筑企业选择按一般计税方法或者简易计税方法的临界点参考值是:

建筑企业采购材料物质价税合计=48.18%“甲供材”合同中约定的工程价税合计具体是:

(1)建筑企业采购材料物质价税合计> 48.18%“甲供材”合同中约定的工程价税合计,则选择一般计税方法有利;

(2)建筑企业采购材料物质价税合计< 48.18%“甲供材”合同中约定的工程价税合计,则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有利;

因此,建筑企业采购材料物质占整个工程造价的多少,或者说“甲供材料”占整个工程造价的多少,是选择计税方式的关键! 0

3三、案例分析

案例1:建筑企业采购材料物质价税合计> 48.18%“甲供材”合同中约定的工程价税合计,选择一般计税方法的分析;

江苏省某企业委托一个中国京冶公司承建一主题乐园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造价为1000万元,材料部份600万元,其中“甲供材”为200万元;安装部分400万元。中国京冶将其中100万元的机电安装工作分包给中冶建研公司。(假设购买材料均取得17%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1、一般计税方式下的应缴增值税为:

应缴增值税=(1000-200)11%÷(1+11%)-【(600-200)17%÷(1+11%)+10011%÷(1+11%)】 =79.27-(61.26+9.9) =8.11(万元)

2、简易办法下的应缴增值税为:

应缴增值税=(1000-200-100)3%÷(1+3%)=20.38(万元)

因此,建筑企业采购材料物质价税合计422[400万元÷(1+11%)(1+17%)]> 48.18%“甲供材”合同中约定的工程价税合计700万元=385.44万元,选择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比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更省12.27万元增值税(20.38-8.11).

案例2:建筑企业采购材料物质价税合计< 48.18%“甲供材”合同中约定的工程价税合计,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分析

江苏省某企业委托一个中国京冶公司承建一主题乐园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造价为1000万元,材料部份600万元,其中含甲供材为500万元;安装部分400万元。中国京冶将其中100万元的机电安装工作分包给中冶建研公司。(假设购买材料均取得17%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1、一般计税方式下的应缴增值税为:

应缴增值税=(1000-500)11%÷(1+11%)-【(600-500)17%÷(1+11%)+10011%÷(1+11%)】 =49.55-(15.31+9.9) =24.33(万元)

2、简易办法下的应缴增值税为:

应缴增值税=(1000-500-100)3%÷(1+3%)=11.65万元)

因此,当建筑企业采购材料物质价税合计105.4万元[100万元÷(1+11%)(1+17%)]< 48.18%“甲供材”合同中约定的工程价税合计500万元=234万元,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比选择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更省12.68万元增值税(24.33-11.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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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四、建筑企业“甲供材”涉税风险控制的合同签订技巧

通过以上分析,营改增后,建筑企业与业主或发包方签订“甲供材”合同时,控制多缴纳税收的合同签订签订技巧是:

1、当建筑企业选择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时,必须要争取在甲供材合同中建筑企业采购的材料物质价税合计> 48.18%“甲供材”合同中约定的工程价税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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