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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检委员履行职责情况

来源:文库作者:开心麻花2025-09-191

纪检委员履行职责情况(精选8篇)

纪检委员履行职责情况 第1篇

2012履行职责情况报告

纪检组长

在局党组的正确领导下,我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按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紧紧依靠广大党员、干部、群众的密切配合,勇于开拓,求实创新,严于律己,尽职尽责,较好地完成了党组分配的各项工作任务。现将我一年来的理论学习、廉洁自律、工作作风等方面的情况总结如下:

一、注重学习,着力提升自身素质

不断加强领导干部的理论学习,是适应新形势、迎接新挑战,全面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必然要求。为了进一步提高政治敏锐性、政治鉴别力和政策水平,增强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自觉性和坚定性,一年来,我始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在学习落实“科学发展观”的系统性和深入性上下功夫;注重同党中央的重大方针政策、省市局党组和区委、区政府的重大部署结合起来,除按时参加局党组中心组学习、支部学习和局里组织的各类学习教育活动外,尽力挤时间进行自学,向书本学习,上网络学习,在实践中学习,不断充实和提高自己。坚持每天拿出半个到一个小时时间学习,尤其对有关国家建设的深度报道,每天至少看一篇。同时以十七大报告为主线,认真学习了相关内容,努力提高自己的执政水平;认真学习与本职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业务知识以及政治、经济、科技、历史、文化等方面的知识。逐步养成了勤于学习,勤于动脑,善于学习,善于思 1

考的良好习惯。担任纪检组长之后,我针对城区质监局的特点,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组织学习的形式,强化纪检人员的理论学习,坚持在提升纪检人员的理论素质上做文章,使纪检干部的理论素养在学习中达得到不断提高。

二、廉洁自律,着力筑牢拒腐防线

为官之道,廉为根本。一年来,一方面严格要求和约束自己,认真遵守执行党纪政纪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做到了不违规、不违纪。另一方面认真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较好地完成了党组分工我牵头或具体负责的建立和完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自己坚持从小事做起,管住自己的心,不起贪欲;管住自己的手,不贪不占;管住自己的嘴,不大吃大喝;管住自己的腿,不到不该去的地方去。特别是在办事理财、吃喝招待等问题上坚持原则,严格把关。同时在充分调研并报经局务会研究通过的基础上,先后制定和出台了《公务接待制度》、《机动车辆管理制度》和《电话、宽带网管理制度》等几十余项新制度,并汇编成册下发机关,坚持阳光作业、透明管理。切实起到了开源节流、四两拨千斤的功效。使城区分局各项工作逐步形成了程序化、制度化、规范化的良好局面。同时,还在全局党员领导干部中集中开展了警示教育系列活动。通过这些活动的开展,不仅强化了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意识,而且也增强了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廉政勤政理念,筑牢了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营造了以廉为美、以贪为耻的氛围。

三、珍惜团结,着力增进工作合力

一个单位的班子团结与否是这个单位班子建设的核心,直接关系到这

个单位的前途和命运,只有团结才能凝聚人心,只有凝聚人心才能形成合力,只有形成合力才能出战斗力。所以,上任伊始,我就给自己定了六个“必须做到”。即必须做到自觉服从组织领导,遵守组织纪律,认真贯彻执行区委、区政府、市局和城区分局党组的各项决定;必须做到顾全事业发展的大局,不计较个人的得失与恩怨,坚持个人利益服从整体利益,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必须做到自觉摆正自身位置,积极主动地当好“班长”的参谋和助手;必须做到与班子其他成员真诚相待,相互尊重,相互支持,密切协作;必须做到充分发扬民主,认真坚持民主集中制,和干部职工打成一片,以诚相待,平等相处,精诚团结和带领大家一道工作;必须做到能容话、容事、容人,虚心听取各个方面的意见,敢于积极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目前,我与所有党组成员都能相互尊重、相互支持、相互理解,与机关所有干部职工都能和睦相处、以诚相待,从没有出现圪圪瘩瘩的事。

四、勤政务实,着力提高工作绩效。由于监察室人手较少,有的事情更是亲自办理。对分管的“奥运安保”、“社区包片联系点”等工作,难点多,程序复杂,亲自参加和组织相关人员开展工作,加班加点按质按量完成了任务。一是身先士卒,大兴求真务实工作作风。政风行风评议工作中,制定和完善了相关制度,充分调动行风监督员和服务对象工作的积极性,为我局政风行风工作提出了多条合理化意见和建议,并有效地采纳和改进,确保了我局政风行风评议在执法系统排名第三的好成绩。二是尽忠职守,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根据区委、区政府的要求和分局的安排,我参加了全区组织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接对帮建社会主义新农村、新社区建设活动,并担任队长,在帮建工作中严格遵守工

作纪律,有序推进各项工作,尤其是在“奥运安保、文明城市创建”等活动在中,严格按照区委、区政府的要求,积极稳妥地完成每项工作任务,取得了实际效果,并受到了区委、区政府的肯定。三是追求卓越,不断创新工作思路和方法。为了更好地担当起纪检工作的重担,我利用下基层的机会,进行充分调研,积极研究和探索质监局纪检工作的新思路,以适应新形势发展的需要。目前,我局的党风廉政建设以及行风建设等工作初见成效。下一步,纪检工作的重点将逐步转移到行政效能、行政监察方面,切实在行政效能和行政监察方面探索出一条新路子。回顾近一年的历程,我在思想上、作风上、工作上也还存在一 些不足和问题:在履行纪检监察工作职责、协助局党组抓系统队伍建设方面还做得很不够,没有完全把纪检监察工作作为自己最首要最根本的职责来履行;工作作风有待大力改进,特别是调查研究、求真务实的作风还需进一步加强;自身的政治理论修养、业务工作能力和领导艺术都还不高,远远不能适应工作和形势发展的需要。新的一年,我一定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会议精神,努力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改正自身存在的各项不足,着力提高自己履行职责、科学管理、团结协作、开拓创新和拒腐防变等五项能力,下大力改进和加强纪检监察工作,尽自己的最大努力把所负责的每一项事情和工作都办好、办出色。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七日

纪检委员履行职责情况 第2篇

李林蔚

派驻纪检组是纪委监察局的重要组成机构,其工作成效,既直接关系到驻在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成效,又影响所在地区反腐倡廉建设整体成效。强化派驻纪检组统一管理,充分发挥其职能作用,是新体制下推进反腐倡廉建设的必然要求。就目前实际情况看,派驻纪检组尤其是基层纪委派驻纪检组的工作质量参差不齐,发挥的作用不是很显著,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很普遍,这就需要对派驻纪检组履职过程中的问题和原因加以认真分析,并研究制定行之有效的管理制度和措施,为派驻纪检组履职尽责提供强有力的工作保证。

纪检组履职存在的主要问题和不足

派驻纪检组的驻在单位基本都是人权、财权、事权相对集中的综合或职能、执法单位,派驻纪检组应该配合纪委在源头治腐、查办案件、领导干部廉政自律、党风廉政宣传教育、纠风等工作中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客观地说他们确实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他们在驻在单位开展纪检监察工作的独立性、有效性还是非常有限,其职能作用发挥的还是很不够,驻在单位重大违规违纪现象还是需要由纪委直接处理。综合起来看主要表现在以下薄弱方面:一是办案工作薄弱。面对纪委交办的违纪线索,很多纪检组还不懂得如何查办,甚至办案程序也不是很了解,受理信访问题只是简单地询问了解情况而已。二是监督检查工作薄弱。派驻纪检组有一项极其重要的职责,即监督检查驻在部门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情况、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执行党和政府决策情况,在党章和监察法规定的范围内,对驻在单位党员干部尤其是党员领导干部实行监督,但是由于种种原因,这种监督检查职责发挥作用甚微,像违纪违规、公车超标、公款吃喝、私设小金库等现象,大多发生在派有纪检组的驻在单位。三是纠风工作薄弱。派驻纪检组处在最前沿,应该对驻在单位的纠风问题最了解,最有条件协调驻在部门研究制定本系统、本行业预防和治理行业与部门不正之风的规章制度,但是实际效果很不理想。四是党纪政纪教育工作薄弱。只有少数派驻纪检组开展了为数不多的党纪政纪条规教育。五是源头治理措施和警醒建议薄弱。派驻纪检组大多是按照纪委的部署去做,创造性、切合实际地与驻在单位党组研究制定源头防腐制度不多,向纪委提出建议意见更是很少。派驻机构在履行职责中还存在着一些突出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工作缺乏主动性;二是履行职责不到位;三是政策法规掌握欠准确;四是管理考核待加强。

加强和改善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其作用

派驻纪检监察机构是非常有必要的,但需有完善的工作机制,只有在管理、工作、保障、培训等方面都完善配套,他们的功效才能充分发挥出来,才能起到应有的作用。

一是建立健全工作制度

建立派驻机构联系制度。为加强对派驻机构的领导和管理,探索建立纪委领导定期与派驻纪检组约谈制度,听取重大事项报告,协调、帮助纪检组解决各种矛盾和问题;建立派驻纪检组业务例会制度,及时掌握派驻纪检组工作动态,对存在的问题及时给予业务指导;创建派驻纪检组之间信息沟通平台,促进相互联系、相互学习交流。

建立重大事项参与制度。纪委在监督重点上,如对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等“三重一大”事项,对人事、财务、物品采购等关键岗位的监督等,应制定一系列制度和实施细则,明确具体参与监督的环节、方式,为派驻纪检组履行职责提供依据和保证,做到既不缺位,又不越权。

建立派驻纪检组交叉巡查制度。参照巡视制度的做法,派驻纪检组除参与驻在部门重大事项的监督外,纪委还可以根据工作需要,组织所属派驻纪检组实行交叉巡查,强化监督职能。

二是建立健全管理制度

健全管理考核制度。逐步实行纪检组由派出单位统派统管,建立并完善派驻纪检组工作联系制度、目标考核制度、干部管理制度等一系列制度,进一步理顺和明确派驻纪检组的目标责任体系和考核体系,明确职责权限、干部管理、任免奖惩、轮岗交流等事项,实施对派驻纪检组的有效领导,激发派驻纪检组的工作积极性、主动性。

建立业务学习培训制度。纪委要加强对派驻纪检组的业务指导,在组织业务专题培训的同时,要通过参与重大监督检查、案件办理、纪委派员直接指导具体业务工作等措施,推进派驻纪检组的素质和能力建设。

制定挖掘案源相关措施。在驻在单位设置举报箱,定期开箱直接获取案件线索;将纪委信访室受理的举报件,按违纪行为发生地批转有管辖权的派驻纪检组进行初核或查处;授权派驻纪检组相互巡查,定期对驻在部门的重要会议记录和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巡查,及时发现和掌握违纪线索,规范驻在部门相关管理工作。

三是强化素质建设和创新能力建设

纪检委员履行职责情况 第3篇

一、维护党的政治纪律, 为落实科学发展观提供纪律保证

企业纪检监察组织要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 把握工作重点, 认真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从指导思想上把握发展观、工作思路上体现发展观, 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提供有力保证。一要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用科学发展观统领纪检监察工作、用纪检监察工作保证科学发展观的落实, 始终把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作为衡量纪检监察工作成效的重要标准, 自觉把纪检监察工作纳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工作部署之中, 与企业改革发展的各项工作统筹兼顾。二要把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体现到实际工作中去。在工作思路上, 要坚持从企业发展、改革创新、内部稳定等方面找准纪检监察工作的切入点和结合点, 围绕科学发展观的贯彻落实加强监督检查, 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弄虚作假、奢侈浪费等不良作风, 切实纠正和解决损害职工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 保护职工群众的利益, 保护职工群众的积极性、创造性, 促进企业改革发展, 促进企业和谐建设。三要严格执行党的纪律。严肃党的纪律是坚持从严治党方针的必然要求, 也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保证。要维护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经济纪律和群众纪律。对妨碍落实科学发展观的突出问题, 要坚决纠正, 依法依纪作出处理, 维护党的纪律的严肃性。

二、加强反腐倡廉教育, 提高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自觉性

充分发挥教育在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中的基础性作用, 进一步提高党员干部的廉洁从业意识, 增强拒腐防变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能力。一要强化理想信念和党纪国法教育, 以领导干部及重点岗位人员为重点, 加强理想信念、党纪国法、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教育, 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权力观、利益观、地位观, 增强针对性和实效性。二要规范廉洁从业道德和行为准则。要制定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的廉洁从业实施细则, 通过开展廉洁承诺、述廉评廉、诫勉谈话等活动, 形成有效管用的自我约束。三是积极推进企业廉洁文化建设。把廉洁文化作为企业文化建设的重要内容, 引导全体员工树立良好的自律意识和行为习惯。四要坚持教育与管理、自律与他律相结合。积极做好舆论引导, 注意把一些带有苗头性、倾向性的问题及时解决在萌芽状态。

三、深入贯彻《实施纲要》, 积极构建惩防腐败体系

切实加强惩防腐败体系建设, 确保惩防腐败体系各项任务和要求落到实处。一要做好构建惩防腐败体系的基础性工作, 制定符合企业实际和特点的具体实施方案, 从加强领导、组织协调、任务分解、责任到位等方面, 确保机构、人员、经费和工作条件的落实, 不断推进惩防腐败体系建设。二要始终坚持教育、制度、监督并重, 用制度和监督保证教育效果, 用教育和监督推进制度落实, 用制度和教育提高监督功能, 形成有机互动。以改革统揽预防腐败各项工作, 用发展的思路解决深层次问题, 推进体制机制制度创新。三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坚持将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作为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的“龙头”工作, 围绕“责任分解、责任机制、责任考核、责任报告、责任追究”等关键环节, 狠抓各项任务落实。认真分解立项, 落实“一岗双责”机制。在各单位自评的基础上, 考核组采取听汇报介绍、查阅台帐资料、民主测评、问卷调查、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有关事项情况报告等方式, 全面检查了工作落实情况。四要实现构建惩防体系与完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有机互动, 充分发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重要作用, 着力在完善制度建设、加强监督检查、建立考评体系等方面, 落实和推进构建惩防体系的各项工作。五要按照构建惩防体系的实施方案狠抓落实。根据实践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 对工作方案及时加以调整, 使构建惩防体系工作更切合企业实际。

四、维护群众利益, 真正体现科学发展观的内在要求

企业纪检监察工作要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 筑牢维护群众利益的思想基础, 把维护广大职工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工_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要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 全面加强企业反腐倡廉建设, 抓住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 进一步加大治理力度, 找准症结所在, 集中力量进行治理。牢固树立群众观念, 切实纠正损害职工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 认真研究新形势下群众工作的特点和规律, 把群众工作做深入做细致做扎实, 注重解决苗头性、倾向性问题, 建立健全纠正损害职工群众利益不正之风的长效机制。围绕挖潜降本, 以增强责任意识为目标, 认真开展效能监察工作, 通过在实践中找途径, 在摸索中找方法, 在创新中求发展的工作理念, 使效能监察作用得到充分发挥。

纪检委员履行职责情况 第4篇

一是提升企业纪检监察组织在企业中的地位,发挥“权权相制”功能。实践证明“以权制权”是最便捷有力的监督。在企业的权力结构中,处于隶属地位的纪检监察部门不可能真正有效地监督制约处于决策地位的领导者。因此,要加强基层纪检监察工作,强化履职能力,首先就要提升纪检监察部门在企业中的地位,使监督部门具有履职的权威。具体措施是:明确规定纪委主要负责人进入企业党委和行政领导班子,并担任企业党委副书记,主管企业纪检监察工作;同时进入企业董事会、监事会,出席董事会和行政决策会议,参与研究企业经营发展与经济工作运行问题;企业纪委副书记应该高于中层部门科室长职级,享受副总师职级待遇;纪检监察部门工作人员的职级应不低于或高于其他部门工作人员职级,并在职称评定、福利待遇等方面均应与其它部门的人员相同。只有这样,才能使企业纪检监察部门的权责一致,充分发挥监督职能的功效。其次,要理顺企业纪检监察部门的工作机制体制,强化上级纪委对下级纪委的领导。重点体现在落实“两个为主”方面:查办腐败案件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线索处置和案件查办在向同级党委报告的同时必须向上级纪委报告;各级纪委书记、副书记的提名和考察以上级纪委会同组织部门为主,这样就避免了纪检人员的任免受同级党委的制约。

二是改变企业纪检监察组织机构的设置形式,整合监督资源。企业现行内设监督机构以及具有监督职能的部门较多,除了纪委、监察部门外,审计、法律事务、巡视等部门行使监督职能存在交叉、重迭、多头等现象,即浪费资源,又影响效率。为此,应该整合各种监督资源,构建“大监督”运行机制,提升监督效能。首先将企业内部相关监督机构重新组合,将职能相近、手段互补的纪委、监察、审计、法律事务等部门,组合为一个新的纪检监察组织。通过这种组合,将分散的力量聚集在一个“拳头”上,来实现精简机构、减少扯皮、优势互补的目的,这样就能够有效提升整体功能,强化监督履职的能力。其次按照一定的比例给企业内各基层单位配备专职纪检监察人员,同时在基层党总支、支部成员中指定或选派兼职纪检监察员,在工作上接受企业纪检组织的指导,使企业监督部门随时掌握下属单位开展工作的情况,实现上下级之间信息畅通,形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监督监察网络。

三是赋予企业纪检监察组织履职必须的权限。没有权力的监督就如同“纸老虎”,是缺乏应有的震慑力的。所以,应根据党章规定并参照《行政监察法》赋予国家行政机关的监督权限,赋予企业纪检监察组织履行监督职责所必须的权限:第一,必须具有一定的检查、调查权和建议、咨询权,为完成工作目标提供重要手段和保证。企业纪检监察组织对企业经营战略、干部任用、大额资金使用等重大决策的制定和实施情况,有权进行检查、咨询,发现影响决策科学性或决策实施的违纪问题时,有权进行调查和提出建议,并及时向企业党政班子或上级纪检监察组织报告,使其能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解决问题,防止决策失误或保证正确决策的有效实施。第二,必须具备一定的党纪政纪处分权,以强化监督的威慑力。明确规定企业纪检监察部门有权直接对违规违纪的中层干部及以下人员,给予最高以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过的处分权,并且只需向同级党委、行政领导机构报备而不必请示审批。同时,可以独立地管理控告和举报,独立地进行调查和审理,有效地维护党纪政纪的严肃性,遏制和减少违法违纪行为的发生。第三,必须具备一定的经济处罚权,使监督的实效得到彰显。明确规定企业纪检部门有权对造成经济损失或者取得非法所得的企业中层干部及以下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协同相关部门,给予一定限度内罚款、没收处罚,罚没的财物移交企业财务部门。

四是加强纪检监察队伍建设,不断适应新形势的要求。按照新一届中央纪委对纪检监察工作提出的“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要求,着力打造与之相适应的干部队伍。一是推行纪检监察资格准入,实行业务工作考试考核制度,严格把好干部进口关。二是畅通干部流动渠道。要既打造职业铁军,又加大干部交流力度,切实保持纪检监察队伍的活力。三是健全执纪办案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对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失职渎职、跑风漏气甚至以权谋私的严肃处理;对不适应纪检监察职业的纪检人员,及时调离纪检部门。

纪检委员履行职责情况 第5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市纪委、市监察局派驻(出)机构(以下简称“派驻(出)纪检监察机构”)监督工作,促进领导干部正确行使权力,保持清正廉洁,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参照《中共XX省纪委、XX省监察厅派驻(出)机构履行监督职责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XX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派驻(出)纪检监察机构履行监督职责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为目标,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坚持反腐倡廉方针,强化监督职能,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改进履行监督职责的途径办法,推动驻在部门及所属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深入开展。

第三条 派驻(出)纪检监察机构要依照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制度规定,根据市纪委、市监察局批准的职责和权限,有效利用各种监督途径和手段,对驻在部门及所属系统开展监督。重点加强对驻在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特别是主要负责人的监督,对权力集中和资金、资源密集的重点环节与部位的监督。第四条 驻在部门要关心支持派驻(出)纪检监察机构工作,为其履行监督职责提供保障和创造条件。驻在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要自觉接受监督,主动支持派驻(出)纪检监察机构开展监督工作。

第二章 监督的重点内容

第五条 对驻在部门维护党的政治纪律、保持党的纯洁性和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情况进行监督。

(一)对遵守和执行党的政治纪律情况的监督。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严肃性,维护党中央权威和党的团结统一,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

(二)对保持党的纯洁性制度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督促整改党员干部在思想、队伍、作风、廉洁等方面存在的问题,维护党的纯洁。

(三)对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情况和树立正确政绩观的监督。围绕中央和省、市制定出台的经济社会发展重大政策和改革措施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政令畅通和重大决策部署的全面贯彻落实。

第六条 对驻在部门执行民主集中制情况进行监督。

(一)督促驻在部门建立健全规范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正确履行职责和行使权力、加强自我约束和互相监督的措施和制度。督促驻在部门制定、完善、执行领导班子议事、决策的规则和程序。

(二)对驻在部门党委(党组)民主生活会征求意见、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制订和落实整改措施等情况进行监督。对驻在部门党委(党组)成员在民主生活会上所作的检查或说明,需要查清事实的,按照有关程序办理。

第七条 对驻在部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情况进行监督。督促驻在部门建立健全反腐败领导体制与工作机制,对驻在部门领导班子成员在党风廉政建设中落实“一岗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八条 对驻在部门党务、政务公开情况进行监督。督促驻在部门落实党务、政务公开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全面公开群众普遍关心、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信息,促进驻在部门重大决策公开和办事公开,提高权力运行的透明度。

第九条 对驻在部门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

(一)对驻在部门贯彻执行上级重大决策部署、重要决定而采取的重大措施,部门和行业工作规划、机构调整、专项整治或专项工作等重大决策事项及集体决策的情况进行监督。

(二)对驻在部门干部任免、竞争上岗、轮岗交流、招考录用、职称评审等干部人事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三)对驻在部门重大工程项目建设、年度投资计划、大宗政府采购等项目的设立、安排、使用和进展等情况进行监督。

(四)对驻在部门大额度资金的调动、使用、运作、效益等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条 对驻在部门行政审批、行政执法情况进行监督。

(一)督促驻在部门深化管理体制和审批制度改革,减少审批事项、环节和时间,监督驻在部门按规定下放审批权限。

(二)监督驻在部门规范行政执法工作,对推行“阳光执法”、构建权力阳光运行机制、规范自由裁量权等工作进行监督。

(三)根据工作需要对驻在部门业务活动情况开展跟踪监督。

第十一条 对驻在部门执行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有关规定和“三公”经费使用情况、党政机关厉行节约有关规定进行监督。加强对驻在部门作风建设、行政效能、绩效管理等情况的综合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对驻在部门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情况进行监督。

(一)督促驻在部门领导干部严格执行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有关规定,加强对领导干部执行廉洁自律规定情况的监督。

(二)了解掌握驻在部门领导班子成员在婚姻变化、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就业、收入、房产、投资等方面的情况,及时掌握驻在部门科级干部及下属单位负责人在用车、住房、出国(境)、兼职取酬、从事营利活动、配偶子女从业和接受礼品、支付凭证登记等方面执行廉洁自律规定及个人和家庭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

(三)加强对驻在部门执行防止领导干部利益冲突有关规定情况的监督。

第十三条 对发扬党内民主,尊重党员主体地位和党员、公务员权利保障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第十四条 承办市纪委、市监察局交办的其他监督事项。

第三章 监督的主要措施

第十五条 召开、参加或列席会议

(一)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召开驻在部门及所属系统党风廉政建设、纪检监察工作会议或有关业务会议,研究部署反腐倡廉工作。

(二)纪检组组长(纪工委书记)参加驻在部门党委(党组)会议、党风廉政会议、民主生活会议、领导班子述职述德述廉会议等重要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参加驻在部门及所属系统有关会议。监察室主任(监察分局局长)列席行政领导班子会议,参加驻在部门有关行政会议。根据工作需要,派驻(出)纪检监察机构还可派员参加或列席驻在部门各类业务工作会议。

第十六条 通报重要情况

(一)向驻在部门领导班子及时通报中央和省、市有关反腐倡廉工作的重要会议精神、重要工作部署,提出贯彻落实意见建议,并对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定期与驻在部门领导班子成员就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廉洁自律规定等方面的情况交换意见,并主动向驻在部门主要负责人通报派驻(出)纪检监察机构的工作情况。

第十七条 廉政鉴定

驻在部门党委(党组)拟提拔任用的干部,应事先征求派驻(出)纪检监察机构的意见,由派驻(出)纪检监察机构出具党风廉政鉴定后方可提交党委(党组)会研究讨论。对驻在部门干部拟提拔为市管领导干部的,由派驻(出)纪检监察机构按要求向市纪委、市监察局提供党风廉政情况。

第十八条 开展廉政风险防控

加强对驻在部门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工作监督,督促指导驻在部门及下属单位深入推进廉政风险防控项目化管理,加强对重点岗位、关键领域的风险防控,建立和实施廉政风险教育机制、权力运行监督制约机制、廉政风险预警机制、廉政风险处臵机制、风险防控责任落实考核和激励机制等工作机制建设,形成有效预防腐败的长效机制。

第十九条 建立健全领导干部廉政档案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建立健全驻在部门科级领导干部及下属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的廉政档案,完善廉政档案制度。廉政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领导干部的基本情况。

(二)领导干部个人在用车、住房、出国(境)、兼职、配偶子女从业和收受礼品登记等方面执行廉洁自律规定及个人和家庭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含防止利益冲突有关规定的情况)。

(三)廉政谈话、诫勉谈话情况。

(四)信访、案件查处、作风建设、执法效能监察、纠风治乱等方面有关问题的反映及调查结论。

(五)经济责任审计及涉及的其他审计情况。

(六)受驻在部门及以上单位表彰、奖励情况。

(七)受处分、处理情况。

(八)廉政方面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条 开展专项监督检查和专项治理

根据上级有关工作部署及驻在部门中心工作的需要,对驻在部门及下属单位组织开展专项监督检查或专项治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 协助开展党风廉政建设督查

协助驻在部门做好对所属单位和系统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十二条 信访处理

(一)受理对驻在部门管理的党组织、党员、监察对象的控告、检举。

(二)受理驻在部门管理的党组织、党员、监察对象不服党纪政纪处分、纪检监察决定等的申诉。

(三)承办市纪委、市监察局信访交办件、转办件、督办件。

(四)根据需要协助办理反映驻在部门及其领导班子成员信访举报事项的核查工作。

(五)严格执行信访举报受理、登记、送阅、审批、办理、反馈、报结等规定,落实信访办理责任制,建立健全案件线索排查和集中管理、报告制度。

第二十三条 查办案件

(一)经批准,初步核实驻在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违纪问题,并及时向市纪委、市监察局报送初步核实情况报告及有关证据材料。需立案调查的,由市纪委、市监察局按规定程序办理,派驻(出)纪检监察机构可参与调查。

(二)立案调查驻在部门管理的党组织、党员及监察对象的违纪案件及其他重要案件,相关情况同步报市纪委、市监察局。

(三)经批准,给予驻在部门管理的党组织、党员和监察对象党纪政纪处分。

第二十四条 开展问责

督促驻在部门贯彻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制度规定,按规定对驻在部门管理的领导干部进行问责。

第二十五条 开展廉政谈话、诫勉谈话

(一)纪检组组长(纪工委书记)每年至少与驻在部门党政主要负责人以外的领导班子成员进行一次廉政谈话,对驻在部门管理的新提拔、调整、任用的领导干部进行任前廉政谈话。

(二)纪检组组长(纪工委书记)或监察室主任(监察分局局长)每年至少要与驻在部门内设机构及下属单位主要负责同志进行一次廉政谈话,针对存在问题和不足提出建议和要求。

(三)发现驻在部门管理的领导干部在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廉政勤政等方面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纪检组组长(纪工委书记)或监察室主任(监察分局局长)应当及时对其进行诫勉谈话。诫勉谈话应当作书面记录,经本人核实后,由派驻(出)纪检监察机构存入个人廉政档案。

第二十六条 纪律检查建议、监察建议和监察决定

(一)派驻(出)纪检监察机构可根据监督中发现的问题,向驻在部门党委(党组)、下属单位党组织提出纪律检查建议,并报市纪委备案。对派驻(出)纪检监察机构的建议,有关党组织如无正当理由,应予采纳,并将办理结果及时报告派驻(出)纪检监察机构。

(二)督促驻在部门及所属系统执行上级监察机关作出的监察建议、监察决定。按照工作职责及人事管理权限,派驻(出)纪检监察机构根据检查、调查结果,经市监察局批准,可以向驻在部门及所属系统和有关人员提出监察建议或作出监察决定。

第二十七条 重要情况报告

按规定及时向市纪委、市监察局报告以下情况:驻在部门党委(党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对驻在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进行监督的情况和问题;驻在部门及所属系统发生的重大事件;收到反映驻在部门及其领导班子成员违纪违法问题的信访举报;发现驻在部门及其领导班子成员涉嫌违纪违法方面的问题;查办驻在部门管理的科级领导干部违纪违法案件情况;其他应当报告的重要事项。

第二十八条 廉情报告 每年年初,应向市纪委、市监察局递交驻在部门上一年度廉情报告。报告内容主要包括驻在部门廉政建设情况、领导班子成员的述职述德述廉情况、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廉洁从政情况与执行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情况,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等。

廉情报告递交前,应征求驻在部门主要负责人意见。在意见不一致的情况下,主要负责人可将相关说明材料附后一并呈报。市纪委、市监察局相关室(中心)根据廉情报告及委局领导批示要求,督促驻在部门进行整改。

第二十九条 重要情况建议

派驻(出)纪检监察机构在履行监督职责过程中,按规定向市纪委、市监察局报告驻在部门领导班子或成员的情况和问题时,可以提出以下建议:

(一)由市纪委、市监察局发函请驻在部门党政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或其他班子成员说明有关情况。

(二)由市纪委、市监察局领导与驻在部门党政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进行谈话;或者由市纪委、市监察局委托驻在部门党政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与驻在部门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进行谈话。

(三)对反映驻在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违纪问题进行初步核实。

第三十条 科技监督 利用电子监察、管理信息系统等现代科技手段,对驻在部门依法行政等相关工作实施动态监督。积极探索科技监督防控的新方法,加强对重点领域、重点对象和重点环节的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

第四章 监督的保障措施

第三十一条 工作保障

(一)驻在部门党委(党组)应切实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统一领导职责,为派驻(出)纪检监察机构开展监督工作提供有力的工作保障,不得向派驻(出)纪检监察机构委派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无直接关系的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并受驻在部门党委(党组)委托,派驻纪检组组长(纪工委书记)可以分管内部审计等与纪检监察直接相关的工作,不承担驻在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其他业务工作,不得分管所负责监督的工作。

(二)驻在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要积极支持派驻(出)纪检监察机构工作,认真听取派驻(出)纪检监察机构就有关问题提出的意见、纪律检查建议和监察建议,如有异议可向市纪委、市监察局报告情况,听取市纪委、市监察局意见。

(三)驻在部门内设处室及下属单位要积极配合派驻(出)纪检监察机构工作,为派驻(出)纪检监察机构开展有关情况的了解、核实,相关台账资料的查阅、复制等工作提供便利。

(四)根据监督工作需要,派驻(出)纪检监察机构可协调驻在部门业务处室及下属单位的工作力量共同参与有关工作。在实施重大复杂的专项监督检查、专项治理中,可提请市纪委、市监察局机关相关业务室(中心)支持配合。在查办案件中遇到力量不足等情况,可向市纪委、市监察局申请启动办案协作机制。

第三十二条 后勤保障

(一)驻在部门应确保派驻(出)纪检监察机构履行监督职责、日常工作所需要的工作经费。各派驻(出)纪检监察机构应严格按照财经纪律使用相关经费。

(二)驻在部门应为派驻(出)纪检监察机构提供履行监督职责必须的办公设备、交通保障等,并安排案件查办、信访谈话等所需要的场地和设备设施等。

第五章 工作责任

第三十三条 派驻(出)纪检监察机构及工作人员要严格依照本实施细则履行监督职责,发挥监督作用,履行监督职责的情况纳入年度综合考评内容。

第三十四条 对派驻(出)纪检监察机构及工作人员不正确履行监督工作职责,情节轻微的,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情节较重的,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或者调整工作岗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及有关领导依照相关法规作出处理:

(一)参与研究驻在部门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等重要工作中,发现违纪问题,未能及时提出纠正意见和建议,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不按规定报告、不如实报告或隐瞒不报有关重要情况、举报线索和问题,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对管辖范围内发现的案件不及时组织核查、调查,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违反规定办理案件造成涉案人员伤残、死亡、逃跑等严重后果的;

(五)对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发现后不制止、不查处,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擅自对外泄露监督情况和结果,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其他因工作失职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三十五条 驻在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驻在部门管理的党组织、党员、监察对象应积极协助派驻(出)纪检监察机构履行监督职责。对影响派驻(出)纪检监察机构履行监督职责的,由市纪委、市监察局商驻在部门或提请市委、市政府处理,情节轻微的,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情节较重的,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或者建议调整工作岗位。发现违反党纪政纪行为的,依照相关法规作出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市直属其他单位纪检监察机构和各县(区)纪委监察局派驻(出)机构,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立足本职岗位 履行委员职责 第6篇

---------昌吉州政协委员马德胜的先进事迹

政协委员马德胜是玛纳斯县西关社区东清真寺的阿訇。是县人大代表、州政协委员。多年来马德胜委员紧紧依靠党委、政府,发挥自己的宗教学识,认真宣传贯彻落实党的民族宗教政策,把维护民族团结、社会稳定摆在重要的位置,教育本地区的广大穆斯林群众,爱国爱教,为实现宗教和睦、社会和谐而不懈努力。作为一名政协委员他时刻牢记“政协委员既是荣誉,更是责任”,紧紧围绕社会发展大局、建言献策,立足于本职岗位,积极履行政协委员的工作职责。经常深入到基层和所代表的界别中去,调查了解群众的意愿,利用政协组织开展的各种调研、座谈、视察、评议等活动,反映社情民意,行使委员职责,提出了许多有价值、有分量的政协提案和建议,得到州县领导的好评,是一名敢为、善为、能为、有为的政协委员。

一、加强学习,不断提高对民族宗教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马德胜自从当阿訇第一天起,他就知道要想当一个好阿訇没有广博的知识是不行的,只知道经学知识而不懂党的政策理论和其他文化知识那是一个不称职的阿訇。因此他一边开学一边学习。每天清晨宗教功课完成后他就讲经学习,从不间断。他不但在经学上精益求精,在社会知识上也孜孜以求。为了不断提高依法办教的水平,多年来,始终坚持不懈地加强党的方针政策的学习。通过学习使马德胜阿訇认识到在我们这个多民族的国家里,民族宗教工作做得好不好,直接关系到国家政治稳定、它不仅是一个宗教问题,也是一个重大的政治问题。学习对他来说是一个永恒的话题。他认为学习既能提高了自己的工作能力和工作水平,同时,也使自己对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三大职能和政协委员的职责有了新的认识。在他的心中政协委员不仅是政治荣誉,而且肩负着重要责任。在政治协商方面,要关注国计民生,为广大的群众谋求最大的利益;在民主监督中,要依职依法敢为、善于监督;在参政议政上,要参到点子上议到要害上,帮助群众排忧解难。

二、坚持进行民族团结教育以及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促进宗教与社会相适应为构建和谐社会服务。

团结是一切力量的源泉,不论是一个民族还是一个国家,如果没有团结,国家就没有希望。一切事实证明我们党制定的民族平等、民族团结的宗教政策是正确的。在清真寺马德胜阿訇就利用主麻日演讲的机会结合伊斯兰教的经典,积极进行宣传伊斯兰教是一个倡导和平的宗教。马德胜阿訇不仅在清真寺进行宣传还在广大穆斯林群众当中进行宣讲,他说穆斯林不仅内部要团结,还要团结其他兄弟民族。只有坚持民族平等和各民族团结,我们国家才能安定、和顺,经济才能发展,祖国才能强大。同时大力宣传伊斯兰教两世吉庆的思想和宗教教义,大力宣传伊斯兰教崇尚知识、勤奋向上,修身养性、止恶扬善,宽厚待人,文明礼貌、诚信经商等主张。通过这几年的宣传教育,他所开学的寺坊群众打架、赌博的人少了,努力发展经济的人多了,回汉之间相处融洽。他所在清真寺层层推荐被国家宗教局评为首届和谐清真寺。获自治区双“五好”宗教活动场所称号。

“政协是舞台,委员是演员”。政协委员分别来自不同的界别,具有广泛的代表性,是政协的主体和生力军,委员主体作用的发挥,直接关系到政协形象,关系到政协履职的水平。所以他经常提醒自己,不要忘记委员的职责,更不要忘记组织的重托。他积极参加政协组织开展的各项视察、调研、评议活动,踊跃建言献策,为社会发展奉献自己的微薄之力。一是积极写好提案,服务社会。提案是委员行使职责最直接、最有效的途径之一,也是委员发挥作用服务社会的重要方面。他自当选州政协委员以来,每年都积极撰写提案,或建言献献策的发言材料 如何充分发挥宗教积极作用,为经济社会发展与和谐稳定服务。目前存在的部分基层干部对宗教事务认识不够、零散楼院无人管理、清真标牌发放不规范标准不统一等一些社会管理问题,如何进行管理创新,如何充分发挥宗教积极作用,为经济社会发展与和谐稳定服务。关于规范昌吉州地区洗车场建设和管理的提案。玛纳斯县公交现状和如何改善。这些建言献献策有的已被领导采纳并已实施。

二是围绕大局,做好调查研究。作为一名委员,既要有较强的洞察、观察能力,同时也要有较高的政治敏锐性。在平时的工作生活中,要经常深入到基层和群众中去,调查了解情况,同时也要紧跟发展的形势,紧扣经济社会发展的中心,熟悉掌握现行的政策方针,有的放矢地做好提案的调查、社情民意的搜集挖掘工作。这样不管是整理出来的提案也好或反映的社情民意也好,或在评议会上的发言也好,才有份量,才有价值,这也是委员实现自身价值的一种重要途径。现在许多人还存在多子多福、养儿防老的落后思想,为了能够生个儿子不惜冒着超生罚款的危险。其实多子并没有带来多福,而是带来的是贫穷愚昧和落后,还有的好多人存在重男轻女的思想,这也是与伊斯兰教教规教义不相一致的。还有打架、偷盗、诈骗、抢劫、杀人、吸毒等违法行为在教规教义上是严重的 犯罪行为,因此,马德胜阿訇就利用清真寺这块讲台结合有关经训进行讲解收到了良好效果。他作为一名阿訇,虽然平时工作比较忙,但仍抽出一些时间到群众中去,调查了解汇总后形成提案,在开政协会议时提交,及时反馈给相关领导,为领导决策提供意见和建议。如,在昌吉州政协社会管理创新工作专题会议上做的“关于加强社区管理整合社区院落”、“规范清真食品监管”等建议的发言得到了州、县与会领导的好评。

四、立足本职工作,发挥作用,开拓创新

作为一名政协委员,他坚信只有立足于本职岗位,在本职工作中干出成绩,这样才有影响力。他组织信教群众捐款捐物,扶持困难群众,在汶川大地震、玉树地震等救灾活动中,积极响应号召,带头捐款。逢年过节带领民管会成员对清真寺周边的回、汉、维、哈孤寡老人、残疾人进行慰问,得到社区领导的高度评价,为一方团结、和谐做出了他应有的贡献。作为一名委员自己虽做了点滴工作,尽到了委员的职责,这些成绩都与州、县政协的领导和同志们的支持是分不开的,自己感到工作上还有很多不足和差距。还需要继续加强学习,进一步扎实工作,认真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职责,以务实的作风,关注民生,了解民情,反映民意,集中民智,以创新的精神,为人民政协增光添彩!

2013.11

立足本职岗位 履行委员职责

昌吉州优秀政协委员马德胜的先进事迹

宣传委员履行主体责任情况报告 第7篇

(一)执行上级党组织决定。认真履行宣传委员职责,积极落实支部下达的各项工作任务,坚持学习十九大报告精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讲话、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国国有企业党建工作会议精神、《党章》、《准则》、《条例》,学习中央决策部署和上级党组叶绿织的决议决定,严格遵守党章党规,自党践行党的宗旨。始终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按照书记要求做好意识形态工作。

(二)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制度。严格执行集体学习和“三会一课制度”,积极组织党员参加各项活动,年初制定理论学习制度,做到学习有制度、有计划、有主题、有记录。2020年紧扣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这一主线,聚焦不忘初心、牢记使命这一主题,带领全体党员学习了《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党章、党史、《习近平关于“不忘初心、牢记使命”重要论述选编》等内容,组织开展集中理论学习6次,讲党课4次,开展研讨6次(其中“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专题研讨3次、对照党章党规找差距1次、其他2次);

认真开展谈心谈话,支委间、班子间、党员间共谈心谈话7次,从谈话中交流思想、交换意见。

(三)加强党员教育管理方面。切实发挥好带头学习作用,强化政治理论学习,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践行“两个坚决维护”,定期下发学习提醒,对党员的学习及时进行督导检查,在学习研讨中,带头积极过行讨论发言,进一步顺强化学习的自觉性。

(四)贯彻执行各项规章制度纪律规定。严格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着力精简会议数量、时间和规模,提高会议质量和效率,对机关发文也进一步加强了控制,对发文内容严格把关,以此减少和杜绝文件错发、滥发现象。对公务用车从严管理,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准动用车辆,杜绝了公车私用,严格把控接待次数,严格执行接待标准和接待制度,来人就餐时尽量安排在机关食堂,努力控制各种不合理费用支出。严格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四个亲自”要求,如实报告个人和家庭重大事项,加强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管理和教育,自觉净化“生活圈”、“工作圈”和“社交圈”。

(五)狠抓精神文明创建工作。一年来,不断加强公司精神文明建设,深入组织开展文明创建活动。不断完善资料档案,组织开展厚德陕西、道德讲堂、社会公益等系列活动,加强思想道德建设;

组织开展文明部室、文明班组的创建活动,提高精神文明创建;

分公司连续5年顺利通过省级精神文明单位复审。

(六)注重自律,自觉维护党员干部的良好形象。

作为一名宣传委员,时刻维护良好的自身形象。在实际工作和生活中,时刻严格要求自己,处处发挥表率作用。尊重领导,团结同事,自觉维护班子形象。勇于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谦虚谨慎,坦荡待人,主动与班子成员沟通情况,虚心听取不同意见,讲原则,顾大局,维护班子团结。带头认真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注重说真话、做实事、求实效。

纪检委员履行职责情况 第8篇

一、纪检组履行监督职责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

(一)监督制约不力

一是领导干部自我监督缺位。一些党员领导干部认为自己觉悟高,水平高,能力强,有自控能力,不会犯错误,不需要监督。二是上级监督虚化。一些部门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受时空限制,上级监督不能经常性地进行,对党员干部行使权力的情况不能及时掌握,难以监督。三是同级监督弱化。存在同级之间怕相互监督伤了和气,影响工作开展,不想监督和同级之间情况互不掌握、信息不对称等原因导致的不能监督。四是下级监督软化。上级往往掌握着相当大的用人权、财权、事权和话语权,下级怕监督会影响自己的政治前途和其他利益,因而心存顾虑,不愿、不敢监督,特别对“一把手”的监督上表现尤为突出。五是监督的具体措施不力。在履行监督职责中,纪检组具体参与哪些工作、重点监督那些环节,监督标准、以什么形式、方法来监督等等都缺乏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标准、措施,导致实际工作中纪检组不好开展监督,监督不力。

(二)纪检组的监督权力得不到落实

知情是实施有效监督的前提,而参加会议是知情的主要途径之一,但有的部门为规避监督采取用其他形式的会议代替党组会,讨论决定重大人、财、物等问题;或者临时通知召开会议,让参会人员措手不及,不能充分准备,发表意见;更有甚者不召开会议、以个别几个领导或主要领导的意见代替班子的意见,导致纪检组基本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得不到落实,无法对权力行使的过程进行监督导致纪检组监督缺位。

(三)制度不健全,落实不到位

一是在制度内容安排上,重外部监督,轻内部监督,对权力的内在有效制衡,合理分配上缺乏具体规定。二是在制度整体设计上,有的制度规定得比较原则,过于简单,制度之间缺乏连贯性、系统性;有的只规定不准,出了问题后怎么办,没有相应的配套制度和实施办法。三是制度落实不到位、效果不好。好的制度仍然要能落实到位才能发挥制度的作用。但目前仍不同程度存在着把印发规定、开会布置等同于落实的现象,制度落实有的还停留于喊在嘴上、写在纸上、贴在墙上,搞搞形式,走走过场,而未在抓落实、求实效上下功夫。

(四)监督体制不顺

一是纪委体制不顺。在现行的双重领导体制下,派驻纪检组实际上主要对部门党组负责,形同部门的一个内设机构,在人事任免、办公经费、福利待遇等一系列问题上,对所派驻部门还有较强的依赖性,很难大胆地进行铁面无私的监督。二是纪检组缺乏相对的独立性。监督主体在地位和职能上缺乏应有的独立性、权威性,存在监督不力和不监督失职,真监督又无能为力的状况

二、认真履行纪检组职责、实现党内有效监督的对策及措施

(一)增强监督意识,形成监督的良好环境

党内监督意识的强化,重点在于抓好教育和营造环境两个关键环节。要切实加大教育干部的力度,广泛开展理想信念、党的先进性、权力观等教育,克服被监督者的特权思想,增强领导干部乐于接受监督的意识,引导领导干部主动接受来自各方面的监督。加强对党的监督理论及《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等党内法规的宣传,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宣传媒体,开展全方位、深层次、多形式的宣传、培训、教育,增强党员行使监督权利的使命感和荣誉感,提高监督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增强领导干部自觉接受监督的意识。

(二)进一步强化、细化纪检组的监督职能

必须认真处理好以下三个关系:一要处理好领导与被领导、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日常工作中,纪检组要经常向党组请示汇报工作,积极争取党组对纪检工作的重视和支持。同时,纪检组又要真正履行好监督同级党组织的重要职责。二要处理好敢于监督和善于监督的关系。纪检组要勇于履行自己的监督职能,严格按照党规党纪办事,对领导干部严重违纪问题要敢于反映,属于自己职权范围内的问题要敢于处理。同时,也要讲究监督的方式和方法,使监督工作少走弯路。三要处理好监督与服务的关系。纪检组的监督,根本目的是为了维护党规党纪,纯洁党的队伍,提高党的整体素质,巩固党的执政地位,为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服务。

(三)寓监督于权力运行之中

一是加强对各级领导班子的权力监督。要通过健全、完善巡视制度、述职述廉和党风廉政责任制考核检查的水平,切实监督各级领导班子在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民主集中制、选人用人、重大投资项目、廉洁自律等方面的情况。

二是强化对领导干部权力的动态监督。领导班子内部要建立明确的责任分工,对班子成员个人的权力范围要做出明确的界定。通过健全集体领导分工负责,避免“一把手”揽权、专权和越权。同时,要通过对其理想、信念、宗旨的教育,提高其思想境界,增强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意识,增强依法掌权、廉洁从政的观念,增强自觉接受监督、严格自律的自觉性。

三是强化对权力运行监督约束机制的建设。有效的监督必须依托制度的强制力。要认真分析本区域、本单位党内监督的薄弱环节,要按照《党内监督条例》的规定,制定若干操作性强的实施细则和配套制度。有了健全的制度,还需要认真监督执行,这就要求我们还要建立起使各项制度能够发挥效力,不被人为因素所破坏的保障制度。

(三)突出监督重点,强化监督的综合效果

一是突出重点对象。作为各级党政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拥有比其他领导成员更多、更大的权力,对这些“一把手”的监督,也是对权力的核心部分的监督。为此,一方面,要通过合理的分权,强化内部制约,“变权”为“民主决策”;另一方面,要强化外部监督,通过建立评议评估机制和有效落实廉政报告、廉政谈话、述职述廉、经济责任审计、廉政巡视等制度,形成对领导干部用权行为的有效批评与监督。三要削权。

二是突出重点部位。在监督部位上,要紧紧抓住易于滋生腐败的重点环节和部位,突出强化对掌握人权、财权、物权的管理部门的监督,适当削减这些部门的权力,实行公开透明,管办分离的运作模式。

三是突出重点领域。对于工程建设、煤焦领域、煤矿兼并重组、供应采购等重点领域,应当积极探索,寻求规律,加强督查,完善制度,防止因垄断引发权力滥用问题。

四是突出重点事项。紧紧围绕各级党委关心、群众关注、容易出现问题的重点事项,设立专门监督机构,抓住关键环节,明确监督内容,逐步形成“全面参与、提前介入、重点监督、事后评价”的工作方法,确保对重点事项的监督有效。

(四)健全监督制度,构建监督的长效机制

一是完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在推荐提名上,推行党政干部选拔任用初始提名和推荐责任制,对领导干部在用人方面失察失误的,要进行责任追究。在推荐阶段,还要扩大群众的参与程度,广泛听取群众意见,注重群众的公认度;在考察名额上,根据领导班子换届、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个别提拔任用等不同情况,经民主推荐,适当扩大差额考察比例;在考察程序上,完善党政领导干部考察预告制,改“暗箱操作”为公示于众,将拟提拔任用的干部在任前公示,如有不良反映,经查实后不予任用。

二是健全集体议事制度。严格坚持集体领导制度,凡属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必须经过集体讨论决定,不准个人或少数人专断。严格决策约束纪律,建立决策失误追究制和决策失误辞职制,对由于错误决策导致不良后果,决策者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对由于领导干部因个人决策失误或工作过错,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恶劣影响的,领导干部应当引咎辞职。

三是坚持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制度。凡属公司内重大决策、重大问题和重要干部任免,都要以通报、公示等形式向党员干部公开,方便党员群众的监督。领导干部应向党组织如实报告个人的住房调整、配偶和子女的工作安排、职务变动、个人财产和收入、个人从事经营活动情况等重大事项,自觉接受党组织监督。

四是完善述职述廉制度。每年根据上级、同级纪委廉洁自律的要求,结合群众反映的疑点问题、关心的焦点问题,确定具体的述职述廉内容。进一步丰富述职述廉形式,各单位各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扩大参与测评的人员范围,以请群众或有关方面的代表对领导干部现场提问、质询的方法,要求领导干部现场解答、对话和说明,让干部说个清楚,让群众听个明白。

纪检委员履行职责情况

纪检委员履行职责情况(精选8篇)纪检委员履行职责情况 第1篇2012履行职责情况报告纪检组长在局党组的正确领导下,我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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