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流金融期货市场论文范文
物流金融期货市场论文范文第1篇
摘要:文章从商业银行、物流公司、核心企业、担保公司等角度对国内外物流金融及其特点进行全面分析,并提出了物流金融发展的4项策略,包括将创新的金融与物流发展成集成式服务;将物流企业和金融机构进行有效合作;用保险的理念分担物流金融的风险;必须有效拓展各方面业务的发展合作。
关键词:物流金融;特点;策略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呈现新的阶段性特征。我国物流金融业整体规模扩大,发展速度加快,运行效率提高,对经济发展具有较大促进作用。
一、企业物流金融的现状分析
(一)国外物流金融的发展现状
随着现代物流的发展,物流金融已经成为世界各大物流企业新的利润来源。世界最大的船运公司马士基、快递物流公司ups等都在大力开展物流金融业务,这些跨国公司依托良好的信誉和强大的金融实力,结合自己对物流过程中货物实际监控,在为发货方和货主提供物流服务的同时,也提供物流金融服务,如开具信用证、仓单质押、票据担保、结算融资等,这样不仅吸引了更多客户,而且在物流金融活动中还创造了可观的利润。以ups为例,为了推进物流金融服务,公司于2001年5月并购了美国第一国际银行,将其改造成ups金融部门。在ups提供的物流金融服务中,ups在收货的同时直接给出口商提供预付货款,货物即是抵押,这样,小型出口商们得到及时的现金流;ups再通过ups银行实现与进口商的结算,而货物在ups手中,也不必担心进口商赖账的风险。对于出口企业来说,借用ups的资金流,货物发出之后立刻就能变现,如果把这笔现金再拿去做其他的流动用途,便能增加资金的周转率。
(二)国内物流金融的发展现状
目前,国内进行物流融资业务的主要有金融机构、第三方物流提供商、专业担保公司、企业和其他机构。金融机构是资金的提供者,主要是由提供资金等间接融资渠道及结算等其他金融服务的商业银行和提供直接融资渠道的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第三方物流提供商(包括物流公司、市场公司),一方面提供货物运输或仓储服务,对在物流环节中的“物”进行监管;另一方面基于对客户和货物的了解,也在物流融资中充当融资担保人或承诺附条件购买货物,实际上分担了融资风险。专业担保公司(包括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主要为信誉度不高的中小企业提供外部信用增级,使其获得金融机构的融资。企业(包括核心企业及上下游客户)这些经营主体可以是物流融资的需求方,也可以通过承诺附条件购货、指定发货或充当融资担保人等方式在物流融资中扮演不同的角色。其他机构是一些大宗货物交易平台网站(如上海大宗钢铁电子交易市场、金银岛交易网等),网上交易平台也积极参与该领域业务的开拓,它们在客户来源、“物”的价格监控、质物处置渠道等方面起到了一定积极的作用。此外,包括拍卖公司、资产管理公司、典当行、公证机构等一些机构均在物流金融的某些环节中发挥了一定的作用。
二、企业物流金融的特点分析
通过对整个物流金融市场和对各参与者进行分析总结,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商业银行
第一,多家商业银行看好物流金融市场,并以物流融资为重点加大力度开拓或继续延伸对中小企业的金融服务,产生了较大的市场影响。第二,现正在推出各种“物流银行”的产品,如深发展的供应链金融,光大银行的金色链等等,并将上述产品作为一种特色产品逐步在全行范围内推广。第三,各家商业银行参与的程度和已占有的市场份额差距很大,综合来看股份制银行的积极性、灵活度、参与程度最高,国有银行其次,城市商业银行最低。市场份额与之同向发展。第四,商业银行大多选择了与物流公司进行战略合作,将监管货物等非核心业务外包,共同推广物流金融产品。第五,银行充分发挥了营业网点的优势,将地域优势和行业优势有机结合。第六,通过几年的实践,物流金融业务使得银行的业务量增长迅速、利润收益可观,同时坏账率也控制在银行认可的范围内。
(二)物流公司
以中储、中外运、中远等为代表的大型物流企业积极涉足物流金融领域;中小物流企业由于自身实力较弱,获得银行认可的程度较低,部分物流企业计划发挥各自优势结成物流企业联盟与银行进行合作;物流金融业务更多利用了物流公司的仓储优势和运输及物流管理等业务优势;作为发展物流融资业务的主要合作者和配套服务商,为客户提供物流、资金流和信息流三者集成的创新服务。经过几年的发展,开展物流金融使得物流企业扩大了企业规模,获得了丰厚的收益。
(三)核心企业
多为供应链中绝对强势企业,银行和担保公司公关的难度较高。主要集中在钢厂、煤厂等资源型行业,或如电信、电力等垄断行业。核心企业的加入,增强了融资企业的信用,使其更易获得银行贷款;反之,融资企业获得贷款后,向核心企业交纳更多的预付款,变相增加了核心企业的资金来源。一方面,核心企业希望扩大资金渠道,另一方面,核心企业也为融资企业额外承担了监管货物或回购等责任,使得上下游在谈判中始终存在利益的博弈。核心企业只对合作期限长、信用记录良好的上下游企业提供服务,并通常有一套控制风险的制度。经过几年的尝试,物流金融业务的开展扩大了核心企业的生产规模,带来了一定的收益。
(四)担保公司
国内多家担保公司都在尝试开展库存/仓单/货权质押担保等物流金融业务,尤其是北京、上海、浙江、广东等现代物流业发达的地区;与银行相比较,由于实力差距较大,尚未形成担保机构的特色产品;银行和物流公司既是合作伙伴,又是竞争对手;为了避免和银行正面竞争,除银行认可的行业外,向其他行业渗透;反担保措施和风险控制措施更为灵活;担保对风险防范和处置手段的研究仍有待加强。
三、企业物流金融的发展策略
物流金融的长远发展是建立在社会各方面的通力合作基础上的,不仅需要政府政策的有利倾斜和相关法律制度的保障,而且还需要在培养从事物流金融方面的精英和人才上下功夫,要开拓创新,不断拓展市场空间,逐步强化金融服务于物流工作的内容,同时在物流工作领域更是有创新金融的理念。
(一)必须将创新的金融与物流发展成集成式服务
物流金融相比传统意义上的物流业,最显著的特点是将金融的元素纳入其中,使客户享受到了金融与物流的集成式的创新服务。这种理念已逐步影响着物流业的发展方向。因此,在供应链中第三方物流企业必须提供一种包括物流、流通加工、融资、评估、监管、资产处理、金融咨询等系列的集成式服务,才能更加有效地促进物流与金融的双向发展。
(二)必须将物流企业和金融机构进行有效合作
物流金融的发展离不开物流企业和金融机构的有效合作。为达到这种有机的长期的合作,物流企业务必与金融机构建立长期互信的合作关系,以赢得金融机构的最大支持。金融机构要对物流业开展统一授信,把贷款额度直接授权给物流企业,再由物流企业根据客户的需求和条件进行质押贷款和最终结算。这样长此以往,物流企业和金融机构的合作就会向有益的方向发展,从而使物流金融越来越高效可信,逐步提升银行合作的层次(上升到分行级别),与银行建立稳定长期的合作关系,扩宽双方合作空间和业务范围。
(三)必须用保险的理念分担物流金融的风险
随着现代物流业的服务领域逐渐拓展,传统运输仓储的范畴已经远远不适应当前社会对物流业的需求,从而向集运、存货管理、分拨服务、加贴商标、订单实现、属地交货、分类包装等多领域发展。各种无法预测的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和任何一个环节经营管理的疏忽,都可能造成物流企业的重大损失,因此迫切需要配套的保险服务予以支持,以分担经营过程中的风险。
(四)必须有效拓展各方面业务的发展合作
加强行业发展合作,按照集中优势、由简入难、纵深推进的原则,先从比较熟悉的大宗产品入手,并同时对汽车物流、机电设备物流加大研发力度。扩大地域开发,遵照重点推进、逐步完善和扩展的原则,以几个大中型城市为辐射点扩展开发区域。强化企业模式应用,以基础模式为核心,逐渐推广物流公司模式、核心企业模式,直至综合模式,并逐步探讨创新应用。重视产品开发,以发挥功能集成优势、增加担保现金流入、降低业务开发成本、突出资源整合特长为原则,推广担保保证金制度,在有条件的基础上发展中长期担保产品,加强担保与其他功能的协同效应。培养加强担保后的管理及处置能力,借鉴投资银行业务,扩宽担保下或有资产的处置渠道。
(责任编辑:李综艺)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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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金融期货市场论文范文第2篇
[摘 要]物流金融模式通过引入物流企业,构建负债履约机制实现了银行、中小企业、物流企业三者的利益共赢。扩展物流金融模式,监督中小企业在整个供应链上相关的资金流、信息流和物流,可以有效地履行社会责任,使利益相关者得到保证。
[关键词]企业社会责任;物流金融;中小企业;供应链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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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引 言
有关数据显示,我国中小企业数量占全国企业总量的998%,提供了约75%的城镇就业岗位,80%的国有企业下岗人员在中小企业实现了再就业。我国66%的发明专利、82%以上的新产品开发,都是由中小企业完成的。作为一个数量庞大的群体,中小企业已成为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推动力,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在金融危机的影响下,国际市场需求大幅萎缩、融资困难两大因素已经成为中小企业停产倒闭风险很高而无法顾及履行社会责任。随着中央和地方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的出台,部分解决了中小企业面临的问题和困难,但是形势依然严峻。社会责任概念模糊不清成为我国数量众多的中小企业群体履行社会责任的盲点和难点。假冒伪劣商品、诚信缺失和生态环境的破坏成为中小企业的代名词。如何在解决中小企业发展困境的基础上,促使中小企业履行社会责任,促进我国经济的良性发展成为一个非常值得关注的课题。
2 中小企业社会责任
企业社会责任是指企业在创造利润、对股东承担法律责任的同时,承担对员工、消费者、社区和环境的责任。企业社会责任强调要在生产过程中对人的价值的关注,强调对消费者、对环境、对社会的贡献。早在18世纪,亚当·斯密就提出,社会的财富如果不能被全社会共享,那么这个社会就不会稳定。社会是企业利益的来源,企业不是独立的,作为社会的一个子系统,与各种组织产生互动,在享受社会自由和机会的基础上以符合伦理、道德的行动做出回报,承担经济活动所造成的社会后果。公司治理相关者理论认为,公司是各种投入资源的组合,除股东资源外,供应商、顾客、贷款人、员工都对企业做出了专门化的投资,企业经营的质量不仅对股东产生影响,而且对后者也有一定的影响。因此,所有的利益相关者都是公司治理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这种理论加速了公司治理和社会责任的融合。西方的管理实践证明,规范的治理制度和企业章程可以有效降低相关者利益的损害风险。当治理环境比较完善,外部环境影响较小的情况下,公司治理和企业社会责任出现收敛和融合。公司治理可以保证各相关者利益,更好地履行社会责任。我国中小企业成长的外部环境不够完善。企业在扩张决策中往往除了创造利润和对股东负责外。对于环境、产品质量问题;顾客利益和政府利益的关注是远远不够的,相关的报道屡见不鲜。
3 相关研究综述
段盛华等认为利益—风险模型是指导利益相关方企业利益或者公司价值分配和企业风险分配进行事后谈判的一系列约束条件。公司治理即指导利益相关者对企业经营活动产生利润或者所创造价值和风险承担分配进行事后谈判的约束条件。这些条件包括宏观政策行业约束条件和微观的制度安排。张兆国认为,企业承担社会责任可以从股东以外的债权人、顾客、供应商、政府、社区、公众和内部员工等其他利益相关者手中获得各种专用型资产和良好的经营环境,从而可以转化为稳定的财务增长。余耀东、李景勃认为,公司外部治理环境是影响公司内部治理机制的根本因素。政策环境、行业竞争环境和政府干预等外部环境对企业的监督、激励和决策等内部治理机制的运行有重要影响。谢文武证明企业外部治理环境对企业社会责任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企业社会责任的研究应该建立在明确治理环境和企业契约关系的基础上。
中小企业既是推动国民经济发展的主要动力,也是社会和谐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中小企业而言,不是分析企业要不要承担社会责任和社会绩效,而是要分析企业的社会责任究竟由哪些因素推动,而这种推动如何落实到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当中。中小企业在发展的过程中外部治理环境方面,可以通过中央和地方政府出台的扶持政策部分的得到解决;内部治理方面,各利益相关者所面临的风险较大,需要解决的问题是如何解决发展困境的同时,促进社会责任的承担,从而降低在环境、产品质量方面的问题,损害顾客和政府利益的事件发生。陈其安等针对中小企业较低的经营透明度所造成的银行和企业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和中小企业自身禀赋不足构建商业性担保机构参与的三方信贷模型。李电生等以银行为风险承担主体,针对银行操作风险、信贷企业资信风险和物流企业监管风险采用多层次模糊评价方法构建评价模型对三方风险进行了评价。陈志新通过供应链网络治理,伴随着组织结构化和网络化,成员交易联合治理模式,通过建立供应链内部秩序,维持成员的集体行动过程,确保成员行为遵循集体行动的秩序,节约交易费用,有效减轻各种形式的契约风险。随着网络关系治理的不断完善,网络功能的不断提高,网络信任不断提升,企业的运营环境不断完善。
4 物流金融模式下的中小企业社会责任履行分析传统模式下中小企业社会责任研究,从公司治理的利益相关者角度是围绕中小企业和银行展开。环境、产品质量;顾客和政府利益的损害问题出现在于中小企业信用监督机制的缺失。从承担社会责任的角度,中小企业首先是满足核心利益相关者,然后辐射到一般利益相关者。核心利益相关者即中小企业股东和银行;而一般利益相关者则是顾客、政府和环境。因此,解决中小企业的社会责任,需要:①构建模式解决中小企业和银行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②在此基础上通过一定的监督平台来完成一般利益相关者利益的保证。
信息不对称,即银行和中小企业在决策中,都不能获得决策所需对方的充分信息。构建模式意味着双方都能够有效低成本的获得相关信息。近几年,通过引入物流企业,从以中小企业的不动产作为信用载体,转变为以存货等动产物流过程作为信用载体。这种金融模式即物流金融模式。物流金融是金融机构为了降低交易成本和风险,利用物流过程中物流企业所提供的物流信息和对物流实施的监管,采用恰当的金融工具实现组织和调剂物流过程中的货币资金,实现物流价值增值的活动。同样,物流过程本身也可以作为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载体。
以下结合物流金融模式分两个方面来进行分析:
引入物流企业对中小企业的物流过程进行监督。物流企业的数据中包含销售、库存信息。同时,物流企业更加清楚货物的规格、型号、质量、原价、净值、销售区域的网点分布,销售量、进货周期、结款信誉度等。
物流金融三方主体:物流企业、金融机构和中小企业和第三方物流企业构成系统,可以有效降低银行和中小企业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按照公司治理的利益相关者理论,物流金融中涉及的三方主体都需要在降低风险的同时使相关者利益得到满足从而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从各自角度来说,实现社会责任的承担需要不仅关注自身的风险还要关注三者构成系统的风险。而三者的风险与收益需要从供应链系统角度来分析。随着竞争的加剧,在整个物流供应链系统中逐渐变成大企业主导,中小企业参与的产业链分工模式,关注整个物流过程的信息,从原材料到最终产品到达顾客手中,就是从核心利益相关者到一般利益相关者。供应链的两端涉及环境、产品质量,顾客、地方政府和国家的相关利益。因此,在供应链模式下对资金流、信息流三者的优化产生的物流金融模式通过治理管理的绑定实现了社会责任的有效承担。
从核心利益相关者角度来看,物流金融模式保证了核心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但是从核心利益相关者扩展到一般利益相关者,需要一定的监督机制。监督机制必须是基于供应链本身,完整的供应链解决方案,比如关注环境问题的绿色供应链。在提供集成管理咨询和第三方物流服务集成过程的基础上,对企业所处的整个行业的物流系统进行分析,提供行业和全局优化的方案。对于监督机制的形成无法将监督的对象仅仅限定在中小企业上面,监督的外部环境:相关的法律制度的建立、健全;社会诚信制度;强化债权人、债务人市场主体性;建立和完善负债合约履行机制。从宏观层面和社会整体视角,需要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加强金融监管、建设社会信用体系等措施。从内部来说,供应链的模式建立后,信息的获取监督平台,必须来自于供应链节点企业外部。中小企业是其监督的重点,挖掘参与物流过程的信息,获取货物本身所携带的信息,按照一定的标准进行中小企业的评级,在此基础上给予税收、贷款利率的优惠,促使其内部治理结构的规范优化,带来承担社会责任的良性循环。
5 结论与展望
本文探讨了物流金融模式下的中小企业社会责任。物流金融模式是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一个有效途径,通过物流金融模式降低了核心利益相关者的风险,并通过监督机制将这种降低风险的机制延伸到一般利益相关者,通过信用捆绑和主体信用能力的提升,承担社会责任使所有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得到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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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金融期货市场论文范文第3篇
摘 要:近年来,我国商业银行在以金融创新服务中小企业方面取得了积极进展,但总体上仍然存在产品服务结构单一、风险缓释工具滞后、政策性金融体系不够完备等系列问题。在归纳总结我国商业银行中小企业金融服务创新成果的基础上,探索制约中小企业金融服务的瓶颈因素,提出推动我国商业银行以金融创新服务中小企业的策略与建议。
关键词:商业银行;金融创新;中小企业
一、我国商业银行中小企业金融服务现状
(一) 在机制上,专业化、规范化的中小企业金融服务模式雏形初现
1.商业银行组织结构改革深化,普遍设立中小企业信贷专营机构
自2008年招商银行在苏州设立全国首个小企业信贷中心以来,我国商业银行中小企业信贷专营机构取得了长足发展。时至今日,全国各主要商业银行均已根据自身情况设立了不同规模与形式的中小企业信贷专营机构。
按照组织架构和管理模式分类,目前国内商业银行中小企业信贷专营机构主要采用了“在行式”和“离行式”两类经营方式。其中,“在行式”是在总行成立一级部门,同时,将具有产品开发、业务营销、贷中审批、贷后管理等职能的中小企业专营中心嵌入商业银行下属分行,对专营中心的关键岗位人员实施总分行双重管理考核机制。“离行式”是指在现有分行体系之外,建立接受总行独立垂直化管理的中小企业专营中心。这两种模式各有利弊,其中,“在行式”模式的突出优点是有助于发挥分行现有营销管理资源优势,但风险管理独立性相对较弱;反之,“离行式”模式风险管理独立性较强,但业务营销能力有可能受到限制。
2.中小企业金融服务流程与风险管理机制专业化水平提升
通过设立中小企业专营中心、培育中小企业产品营销和风险管理专业团队、完善网上银行服务等。近年来,我国商业银行中小企业金融服务流程显著缩短,服务效率得到提升,部分原本需要半个月甚至更长时间履行审批程序的信贷业务现在2—3个工作日即可获批。在流程优化的同时,商业银行适应中小企业的专业化风险管理能力也在不断提升,包括招商银行、华夏银行、浙商银行在内的多家银行都在原有双人审批的基础上,增加了风险经理参与贷前调查、提出专业意见的职能,通过这种“2+1”的授信审批模式,有助于在较好控制风险的同时减少授信环节,满足中小企业“短、频、急”的信贷需求。
(二) 我国中小企业金融创新综述
1.业务品种创新
近年来,随着对中小企业金融需求理解的日渐深入,商业银行开始在银行贷款、贸易融资、票据融资等传统业务品种基础上,结合中小企业经营特点和风险特征,创新性推出适用于中小企业的集合银团贷款、债权类集合性理财产品、信贷资产转让业务、供应链金融业务等系列金融产品与服务。上述金融创新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单个中小企业资金实力弱、抗风险能力差的先天不足,扩充了中小企业银行融资渠道。特别是供应链金融业务创新,通过依托优质核心客户,开发其上下游的中小企业,把处于产业链上下游的中小企业信贷风险转化为相对可控风险,使银行从产业链视角丰富了对中小企业的服务途径。
2.担保方式创新
针对中小企业担保能力普遍较弱的情况,商业银行在保证、抵押、质押等担保方式上做出了创新探索。对于保证担保,在银行、中小企业、专业担保公司三方参与基础上,导入第四方,当中小企业无力偿还贷款时,由第四方以资产转让、股权收购等形式代为偿付。对于抵押担保,尝试性创新了采矿权抵押、林权抵押、海域使用权抵押等。对于质押担保,推出了应收账款质押、货权质押、未来提货权质押、核定货值货物质押等。此外,商业银行还通过与资信等级较高的仓储机构合作,开发了以钢材、石油、羊绒、冷冻海产品等为质物的保兑仓业务模式。
3.审批模式创新
在授信审批环节,具有代表性的是对中小企业的批量审批模式创新。通过采用摊位使用权、第三方保证等担保方式,对批发商场、农贸市场、网络小商户等予以集中批量授信审批,一方面,较为有效地解决了单个商户信用等级低、申请贷款困难的问题;另一方面,批量审批模式使银行在合理控制风险的前提下以集合授信方式对同一类别的中小企业进行集中审批,大大提高了审批效率。
二、我国商业银行发展中小企业金融服务存在的问题
(一) 机制创新仍显不足
一是在授信审批环节,银行仍偏重于分析中小企业财务数据指标,对业务担保方式的要求也十分严格,但对企业经营者的管理能力、发展前景等软性因素的把握能力相对较弱。二是在授信后管理环节,商业银行传统的重营销、轻管理情况在中小企业授信上反映尤为明显,这与中小企业客户数量众多、管理难度大有关,但同时也与商业银行授信后管理机制不健全相关。三是市场反应机制有待优化,表现在对中小企业信贷需求反应速度慢、灵活性差,难以满足企业多样化的金融服务需要。
(二) 产品结构单一,同质化现象严重
目前,各家商业银行针对中小企业推出的产品种类较为有限,并且主要是在传统信贷业务基础上对贷款、贸易融资、担保方式等的局部拓展,对于传统业务品种之外的创新还十分不足,难以满足中小企业复杂多样的金融业务需求。同时,不同银行金融产品的同质化现象也比较严重,虽然产品名称不同,但业务功能大同小异,在针对行业、区域细分客户提供指向性专业服务方面与国外金融同业还存在较大差距。
(三) 风险缓释工具发展滞后
对于风险较高的中小企业融资业务,有效地风险缓释工具显得尤为重要。目前,国际上较为常用的风险缓释工具包括“停止审批与发放”、“贷款打包出售”、“金融衍生工具”、“信贷资产证券化”等,其中后3类工具在降低风险方面的作用又明显高于“停止审批与发放”(表1)。相比而言,我国商业银行可使用的风险缓释工具十分有限,仍然以“停止审批与发放”和少量“贷款打包出售”为主,在“金融衍生工具”、“信贷资产证券化”领域发展滞后。缺乏有效风险缓释工具,使得银行难以有效控制和降低对中小企业信贷风险,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和产品创新进程。
(四) 政策性金融体系发展缓慢
金融支持中小企业的重要意义不仅在于单个企业的正常运转,更关乎国民经济增长和人口就业水平,因此,对于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具有正外部性特征,需要政府从公共性角度构建规范的政策性金融体系给予政策倾斜和大力扶持。尽管近年来包括国家开发银行在内的部分政策性银行已经开始尝试以多种方式支持中小企业融资,但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在信贷支持规模、定价优惠政策、专业评估认证等方面还存在较大差距,面向中小企业的系统规范的政策性金融体系尚未真正确立。
三、推动我国商业银行以金融创新服务中小企业的策略与建议
(一) 推进机制创新,顺畅金融服务关键环节
一是授信审批环节,充分评估中小企业生产状况、管理能力、发展前景等定性因素,适度弱化对财务指标的过度依赖,特别对于成立时间短、财务数据年度间可比性低的中小企业可考虑重点从产品适用性、发展潜力、公司治理结构完备性等角度分析其承债能力。二是授信后管理环节,发挥一线营销人员、中后台风险管理人员合力,通过加大现场贷后检查和抽查力度、加强内外部信息沟通、提升风险反应速度等,规范授信后管理机制。三是市场反应环节,建立规范的市场需求征集、汇总、分析与反应机制,使中小企业多样化金融需求能够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得到满足。同时,商业银行应当建立通过内外部多种渠道将个别需求扩充发展为规范化金融产品的市场快速反应机制。
(二) 创新产品服务,丰富金融支持中小企业途径
一是积极创新单项产品,在现有信贷产品基础上,针对不同类型中小企业尝试发展融资租赁等新型金融服务模式,通过与专业的融资租赁公司建立合作关系,支持中小企业向其租用设备,在解决中小企业商业信用较低问题的同时,满足扩大生产规模需要,支持企业发展。二是强化金融产品组合能力,围绕企业实际需求,以贷款业务为核心,将结算汇兑、代收代付、票据融资、理财顾问、供应链产品等金融产品灵活组合。一方面,实现商业银行金融服务能力的提升;另一方面,通过将企业日常结算流水等与信贷业务绑定,有助于商业银行及时掌握企业经营状况,有效防控信贷风险。三是根据企业行业特征、业务特点创新金融服务模式,例如,对于贸易型企业,可以通过与核心供货商、优质物流仓储机构合作,以监控货物流掌握企业经营状况。
(三) 推动风险缓释工具创新,解决商业银行后顾之忧
一是信贷资产证券化。通过将无担保贷款/有担保贷款、银团贷款、不良贷款等各类信贷资产打包出售给专业融资平台机构(Special Purpose Vehicle,简称SPV),由SPV负责在资产证券化过程中购买、包装证券化资产,并发行资产化证券,获取融资,可以分散和降低银行对中小企业的信贷风险。在实际操作中,不同类型的信贷资产证券化的风险防控作用又不尽相同,如有担保的资产证券化可以缓释利率风险、汽车贷款证券化可以转移低信用评级借款人风险等等。二是总收益互换(Total Return Swap)。根据参照资产(Reference Asset)的市场价值,银行将互换协议项下的未到期贷款的利息收益支付给互换服务提供方。当贷款到期前借款人无力还款出现违约时,互换协议自动终止,这时互换服务提供方会按照参照资产的市场价值以现金或应收账款等方式向银行支付。三是信用联系票据(Credit-Linked Note)。其本质是以债券形式表示的信用违约互换,银行向信用保护方支付发行债券的利率以获取信用保护,若协议期内事先约定的“违约事件”发生,则银行可以获得信用联系票据作为补偿。
(四)完备政策性金融体系,加大政策扶持力度
一是通过设立中小企业政策性金融机构、财政拨款、财政贴息等多种方式,扩大中小企业政策性融资规模,特别加大对高新技术产业、重点扶持产业及产业集群的政策支持力度,并通过将商业银行信贷管理经验与政策性信贷资源有机结合,有效扩充中小企业融资渠道。二是进一步发挥政策性担保杠杆作用,在不直接增加政府财政负担的情况下,以政府信用为政策鼓励中小企业提供政策性担保,实现中小企业信用增级,以此引导鼓励商业银行加大中小企业信贷资源配置。三是发挥政府组织协调能力,支持鼓励金融机构、监管部门、政府部门加强信息沟通与交流,通过促进商业银行对中小企业的信息共享,提升银行风险管控能力,进而提升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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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李 可]
物流金融期货市场论文范文第4篇
摘 要:金融监管旨在减轻或者消除市场失灵,提高金融市场效率。基于此,通过比较金融市场效率的改善可以检验和评判金融监管改革的有效性。本文选取世界范围内最具典型意义的美国20世纪80年代效率优先和90年代后安全与效率并重的两个监管时期,通过对两个阶段股票收益率指数的R/S分析和Hurst指数计算,以价格信号检验金融市场效率,进而衡量不同阶段美国金融监管的有效性。实证结果显示,第二阶段的金融市场效率明显高于第一阶段,然而该时期却正是次贷危机爆发的前期,这说明金融市场效率仍需进一步改善,监管有效性有待加强。这一研究结果为金融危机后世界各国新一轮的金融监管改革和调整提供了重要的理论依据和参考价值。
关键词:美国金融监管;金融监管有效性;金融市场效率;R/S分析
A Study of Effectiveness of U.S. Financial Regulation Based
on the Efficiency of Financial Markets
AN Hui, ZHONG Hong-yun
(School of Economics, Dalian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 Dalian 116024, China)
Key words:U.S. financial regulation; effectiveness of financial regulation; efficiency of financial market; R/S analysis
1 引言
长期以来,对于金融市场的发展存在主张自由主义的市场论和主张政府干预的监管论这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即监管过度与监管不足之争。此次金融危机普遍引发了全球对当前滞后于金融创新及金融发展的监管体系的诟病,而危机前美国所奉行的金融安全与效率相结合的监管理念却一直被视为监管改革的模板。面对后危机时代的治理,学者及政界更偏重于对金融业采取更严格的监管措施。那么金融危机前美国金融监管是否有效?如何衡量金融监管的有效性?美国金融危机后新一轮监管应该如何调整和改革?人们亟待寻求问题的答案和根源。
美国金融监管经历了从注重金融安全到金融效率优先,再到安全与效率并重,直至现在开始寻求新型监管理念的发展历程。(1)在20世纪30年代以前,美国属于自律型金融监管,即较少管制的自由竞争时代。几乎没有联邦法律或类相关公共政策来规范金融业,监管制度和联邦储备体系处于初始发展阶段,不能真正意义上起到金融监管职能。(2)从20世纪30年代至70年代,美国进入安全优先的严格监管,即管制型金融监管阶段。由于上阶段金融监管职能缺失引发30年代美国大萧条,美国政府通过颁布以《格拉斯—斯蒂格尔法》为标志的一系列金融监管法律,对存款利率上限实行管制,形成了美国独特的证券和银行分业经营的体系,并构建了双线多头监管体制,由联邦级和州级政府分别设立监管机构,互不干涉。(3)20世纪 80年代,是美国金融业以效率优先的监管放松时期,即效率性监管。由于上述严格的金融监管,美国金融业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日益下降,金融机构的效益要求逐渐凸现出来,并开始进行金融创新规避金融监管。为此美国金融监管当局进行了一系列旨在提高美国银行竞争力,推动金融业发展的金融自由化改革法案,放开了存款银行的利率上限,从法律上允许银行业和证券业的适当融合,包括1980年《存款机构放松管制和货币控制法》、1982年《高恩—圣杰曼存款机构法》等一系列放松金融监管的法律。(4)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美国又进入安全与效率并重金融监管,即审慎金融管制回归。美国金融业80年代放松管制浪潮一方面给金融业带来蓬勃发展,但另一方面引发新一轮的金融动荡和银行危机。由于利率上限的放开,美国另一重要的金融机构即以房地产信贷为主的储贷协会(S & Ls)难以承受当时双位数的高利率,迫于盈利的压力开始了投资垃圾债券的冒险,最终美国经历了贯穿80年代的储贷协会危机。危机后,美国金融监管当局开始实施金融安全与效率并重的审慎监管,在监管理念、重点和方式等方面进行改革,颁布了一系列监管法案。其中,1999年《美国金融现代服务法》具有划时代的意义,它允许银行、证券公司和保险公司以控股公司的方式相互渗透,鼓励金融市场竞争同时加强金融监管,寻求竞争与稳定、安全与效率的结合,标志美国分业经营历史的结束。美国90年代金融监管改革后的10年间创造了经济史上低通货膨胀率、低失业率的高速增长的奇迹。但是好景不长,2001年美国互联网泡沫的破灭已暴露出其中的问题,而2007年次贷危机的爆发又使金融监管当局倍受诟病。
安辉,等:基于金融市场效率的美国金融监管有效性研究Vol.30, No.6 预测 2011年第6期一部金融危机的历史同时就演绎着金融监管变革的历史。2010年7月,美国出台了危机后的《多德—弗兰克法案》,又开始重建美国金融监管。一般认为,金融监管的主要目标是为了防范金融危机、保持金融稳定。这种“稳定高于一切”的监管目标始终是大多数国家主要目标和理念。然而这一理念下的金融监管一方面不可避免地导致金融稳定与金融效率之间的矛盾,出现过度管制“压抑”金融体系运作效率的情况,造成社会福利的损失和金融监管的失灵;另一方面金融机构为了拓展潜在的利润空间,往往会采取规避监管,冒险开发新的金融产品,积累新的风险,反过来加剧金融体系的不稳定性和脆弱性,导致金融动荡甚至危机。这决定了金融监管的力度和水平,即最优的金融监管是在纠正金融市场失灵所造成的金融效率损失的同时,自身没有影响到金融体系的稳定,这也是衡量金融监管有效性的基础。从90年代美国金融模式及监管方式发生重大调整,美国金融业监管在整个金融发展进程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基于此,本文选取80年代以金融效率为主要监管目标的放松金融监管阶段和90年代初直至2007年金融危机爆发前的以金融安全和金融效率并重为目标的监管阶段,分析这两个阶段的金融市场效率的差异以证明美国金融监管改革对于金融市场效率产生的影响,进而分析金融监管的有效性是否得到改进,以期待对新型监管理念提供一定的指导意义。
2 文献综述
金融监管有效性研究主要是从理论研究和实证分析两个方面展开。金融监管有效性理论已经建立起比较完善和成熟的体系,这一极具争议的问题在金融监管理论发展过程中形成了金融脆弱说、公共利益说、管制失灵说和管制成本说四种主要假说:1982年Minsky首次提出金融脆弱性假说,支持金融监管的有效性[1]。该理论从企业角度出发解释金融系统存在内在不稳定性,进一步阐明金融监管的必要性。Stigler提出的 “公共利益说”同样支持监管的正效应,认为金融监管对金融市场的垄断性、外部性、传染性和脆弱性等失灵现象具有纠正效应[2]。另一方面管制失灵假说则对监管有效性提出反对意见:Stigler提出管制供求理论,从供求两方面分析政府管制的相关因素,认为政府部门与产业集团分别为监管供给方和需求方,二者达到监管供求均衡的关系[2]。Kane 在监管辩证理论中对于金融监管供求关系也有研究,认为监管是由于利益集团自身要求而产生需求,该需求进一步激励并导致政府官员创造监管供给[3];Stigler还提出了政府管制俘虏理论,认为经济管制理论的主要任务是明确监管中的得利方和损失方、政府监管的形式以及对市场资源配置的影响;Shleifer和Vishny在过桥收费理论的研究中指出,政治家和官员为了自身利益进行规管,而非公共利益[4]。监管成本说是于1971年也是由Stigler提出,该假说是介于前二者之间的较为中立的观点[2],它没有简单地肯定或否定金融监管,而是从监管成本和监管预期收益两方面考虑,判断金融监管的合理性和有效性。
对于金融监管有效性的实证研究,许多学者从监管成本与收益、金融市场效率、微观金融机构效率、宏观金融效率等不同角度进行深入分析:从监管成本收益的理论角度,Herring和Santomero论述最佳金融监管模式和最优监管效率[5];Sherwin在2006年的研究中指出,金融监管成本和收益的量化对于提高金融市场效率和增进社会福利具有重要作用[6]。从金融市场效率角度,Robert等人以英国股票市场为例研究市场弱式有效性,验证了绝大部分发达国家证券市场为弱势有效,金融监管一定程度上对金融市场起到稳定和促进作用[7];Peters于1994年提出了分形市场假说(FMH),对标准普尔500指数进行实证检验,通过R/S分析得出Hurst指数=0.39,得出美国金融市场没有显著地达到有效的结论,金融监管对市场作用还有待加强[8]。此外,从微观金融机构效率和宏观金融效率角度,Yeh等人[9]在2010年的研究中运用DEA分析和Tobit回归模型衡量金融机构效率,Levine在2004年研究金融系统运行效率与经济增长之间的关系[10],上述研究均为金融监管有效性研究提供方法和途径。
国内对于金融监管有效性研究起步较晚,一般在国外成熟理论基础上进行梳理,并对金融监管在实践运用中的有效性进行深入研究。中国人民银行朔州市中心支行课题组[11]在2002年对于金融监管有效性的影响因素展开研究。秦婉顺等人对监管成本—收益分析模型进行详细阐述,研究认为金融监管当局由于存在自身价值追求,使得实际监管均衡强度一般会高于理想监管均衡强度[12]。鲁明易从金融机构效率角度分析美国《金融服务现代法》对金融市场的弱影响,认为金融市场的重要监管条例颁布对金融业产生并不如预期那样强烈的积极影响[13]。运用有效市场假说,吴世农对我国证券市场效率进行实证分析,认为在监管政策出台后市场波动性没有显著变化,因此说明市场效率较高,金融监管对金融市场作用是有效的[14]。运用分形市场假说,傅德伟运用统计分析和混沌理论分析了市场监管制度对深圳股票市场效率的影响,认为监管对市场效率有一定的提高作用[15]。
在金融监管有效性研究中,现有的文献存在一定的局限:首先,研究方法存在一定局限性。金融监管有效性研究的成本—收益分析方法注重理论分析,由于指标体系的数据获取中存在较大难度而影响定量分析,不能运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进行金融监管有效性评价,缺乏说服力。其次,研究视角单一。现有文献较少从金融市场效率角度研究监管有效性;同时美国在世界金融发展中具有领先地位,包括我国在内的许多国家都借鉴其金融发展和监管方式,对于美国金融监管有效性研究具有重要借鉴和参考价值。本文从金融市场效率角度切入,运用分形市场假说模型进行实证检验,通过R/S分析和Hurst指数计算,检验美国证券市场是否为有效的市场,进而揭示金融监管对金融市场效率的影响,得出美国金融危机前监管有效性的相关结论,对上述文献研究局限有所突破。
3 实证分析
3.1 理论前提
政府监管是基于市场失灵的现象,由此金融市场是否失灵或者市场是否达到一定效率,为政府对金融市场的监管提供了出发点和合理性解释。也就是说,由于金融监管最终目的之一是保障资源配置达到帕累托最优,实现金融市场的有效运作,因而本文基于金融市场效率的改善角度来检验和评判金融监管的有效性。
3.2 检验方法选择
本文从金融市场效率角度研究金融监管有效性,通过分形市场假说的R/S分析及Hurst指数计算,对美国金融市场效率进行实证检验。运用R/S分析方法探讨美国证券市场收益率指数的自相关性,检验其是否符合分数布朗运动;并回归分析Hurst指数,衡量美国证券市场整体的有效性程度,进而检验美国不同监管阶段的金融监管有效性。
R/S分析与Hurst指数检验计算过程如下,对于给定时间序列{Xt},有n个连续的观测值X1,X2,…,Xn,则有均值
根据Hurst指数定义,时间序列的Hurst指数为0~1之间,以0.5为分界,在不同范围之内表示不同特征和涵义:当H为0.5时,表明被检验证券市场的价格变动为标准布朗运动,市场中事件过去发生不影响未来;当0<H<0.5时,说明证券市场价格变动具有反持续性,即如果过去是增长的,则下一时刻下降的可能性更大,反之若过去是下降的,则下一时刻上升的可能性更大;当0.5<H<1时,说明证券市场价格变动具有持久性效应,表明过去一直增长意味着这种趋势将继续下去,而且对任意大的时间T都如此,证券市场不是分数布朗运动状态;当H=1时则说明证券市场时间序列是一条直线,未来趋势完全可以通过现行市场数据进行预测。
3.3 样本选择
本文主要研究美国证券市场的有效性,基于现实情况我们从不同监管目标下的监管时期中,选取20世纪90年代至2007年美国金融危机爆发之前的时间段内的金融市场效率表现。从1990年开始美国金融监管进入审慎监管的回归时期,所以数据选取从1990年1月开始;又鉴于全球性质的金融危机还未消除,而且金融危机期间的样本数据波动较大,所以2007年至今的数据不宜考虑,故本文选取的数据截至2006年12月,即样本数据范围选取从1990年1月到2006年12月。考虑样本数据的代表性和综合性,本文采用美国证券市场道琼斯工业平均指数(105051)、标准普尔500指数(105091)。具体实证分析数据主要采用日收益率,数据来源于RESSET金融研究数据库。
3.4 R/S分析与Hurst指数检验
在重标极差分析和Hurst指数检验中,本文采用标准普尔500指数(S & P 500 Index)、琼斯工业平均指数(DJIA),选取其收益率指数Rt作为样本指标进行Hurst指数计算和分析。
(1)第一阶段分析。1980年初~1989年底时间段,样本容量N为2700个,对于样本容量N均分为n=27组5,10,12,15,20,25,30,36,45,50,54,60,75,90,100,108,135,180,225,270,300,450,540, 675, 900,1350,2700;然后运用Matlab软件计算得出标准普尔500指数和琼斯工业平均指数的R/S值,并采用EVIEWS 5.0软件进行回归拟合分析获得H值。
1980至1989年是美国效率优先的金融监管时期,根据标准普尔500指数与琼斯工业平均指数的R/S分析结果,可以得出R/S值与H指数之间的回归关系分别为
P值为0,Hurst指数回归结果显著。因此在80年代美国放松金融监管时期,美国证券市场上股票价格指数时间序列的Hurst指数分别为0.9857与0.9759,均处于在0.5~1之间且接近1,存在明显持久性效应,历史信息对证券市场价格产生显著影响,且为正向效应,即未来市场价格与过去价格存在极大的正向相关性,这说明金融市场效率很低。
(2)第二阶段分析。对1990年初至2006年底样本数据进行处理,样本容量N为4200个。对于样本容量N均分为n=27组5,10,14,20,30,40,42,50,60,70,84,100,105,140,150,200,210,300,420,525,600,700,840,1050,1400,2100,4200;与上一阶段相同,运用Matlab软件计算得出标准普尔500指数和琼斯工业平均指数的R/S值,并采用EVIEWS 5.0软件进行回归拟合分析获得H值。
在1990至2006年美国安全与效率并重的审慎监管期间,根据标准普尔500指数与琼斯工业平均指数的R/S分析结果,继续回归H指数,可得两个样本指数的回归方程分别为
其中R2为0.9999,调整后的R2也为0.9999,P值为0,回归结果显著。因此在1990年后美国实施审慎监管时期,美国证券市场上时间序列的Hurst指数分别为0.5468与0.5480,均处于在0.5~1之间且接近0.5,美国金融市场股票收益率序列同样存在一定持久性的正向效应。尽管该阶段的指数仍与0.5的分数布朗运动状态存在一定偏差,但整体来说,该阶段相对80年代美国金融市场有效性明显提高,这说明90年代后期的金融监管改革是有效的,但Hurst值也表明金融市场有效性仍需提高。
4 结论及政策建议
本文选取美国两个不同金融监管阶段,即1980~1989年金融效率优先的放松监管时期与1990~2006年底安全与效率并重的审慎监管时期,对美国证券市场股票收益率指数进行R/S分析和Hurst指数计算,实证结果比较可以发现如下结论:
第一,90年代后美国金融安全与效率并重的监管目标下的金融市场效率明显高于80年代效率优先时期,金融监管的加强对金融市场效率起到促进作用。80年代标准普尔500指数和琼斯工业平均指数的Hurst值分别为0.9857与0.9759,距离0.5的分数布朗运动状态差距较大,收益率序列自相关性强,金融市场有效性较弱;而90年代后的Hurst值分别达到0.5468与0.5480,与0.5较为接近。这一实证结果有力地说明审慎监管时期的监管有效性相比此前放松监管时期有较大提高,金融监管有效性也在不断加强。
第二,90年代至金融危机前的美国金融市场并未达到完全有效,金融监管有效性仍需改进。90年代后的Hurst值分别达到0.5468与0.5480,大于0.5且与分数布朗运动状态存在显著差异。结果表明,尽管其监管有效性相比此前放松监管时期有较大提高,但美国金融市场在此时期仍未达到有效市场状态。这也证明在次贷危机爆发前美国的金融监管有效性不足。具体表现为1999年《美国金融现代服务法》允许银行、证券公司和保险公司以控股公司的方式相互渗透,即分业经营结束允许混业经营。为此,美国确立了“伞式”功能监管(Umbrella Supervision),虽然强化了以美联储对整个金融控股公司的主监管人的地位,但其子公司仍按原规定依据业务种类确定具体监管人,即美联储监管银行部分、证券交易委员会(SEC)监管证券部分、保险监督署(SIC)监管保险部分。其实质仍然是一种分业监管的模式,存在监督管理机构设置重复、重复检查和监管,增大了监管机构之间协调的难度,形成了监管的空白地带,这为系统性的危机埋下了隐患。同时该监管模式放任了投资银行等金融机构对CDO和CDS为代表的金融衍生产品的盲目扩张,从而积累了巨大的金融风险,最终酿成了如此严重的金融危机。
研究结论的政策含义在于:
(1) 美国金融监管需要在监管体系和内容方面进行新一轮的调整与改革
2010年7月通过的《多德—弗兰克法案》正是迎合了这一需求。新法案在监管体制方面,强化了统一协调机制,注重对系统风险的监管。根据新出台的法案,现有各金融监管部门官员将组成新的金融稳定监管委员会,负责监测和处理威胁国家金融稳定的系统性风险,实现不同监管机构之间的信息共享与协调监管。委员会有权认定哪些金融机构可能对市场产生系统性冲击,从而在资本金和流动性方面对这些机构提出更加严格的监管要求。同时,在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下设立新的消费者金融保护局,对提供信用卡、抵押贷款和其他贷款等消费者金融产品及服务的金融机构实施监管,美联储也被赋予更大的监管职责。
从内容上看,该法案主要强调四个方面,即注重宏观审慎监管、严格金融监管标准、扩大监管覆盖范围以及强调跨机构协调监管。法案着重强调了把所有具有系统重要性的金融机构纳入到宏观审慎的监管框架之下。对有系统性风险的金融机构,法案提出了更高的资本充足率、杠杆限制和风险集中度要求。法案还对银行自营交易及高风险的衍生品交易进行了更严格的限制,将之前缺乏监管的场外衍生品市场、对冲基金、私募基金等纳入监管视野。
该法案被称为自大萧条时期以来规模最大、严厉程度也最高的银行业改革法案,厚达2300页,新法案的监管效力及对金融市场产生的影响正被人们所瞩目。
(2) 中国金融监管需要“在借鉴中走自己的路”
中国金融体系建设起步较晚,没有成型完善的监管体系,目前的监管体系主要以借鉴美国为主,采取的也是与分业经营相匹配的分业监管模式。然而,现阶段一些边界型的金融业务的存在将导致多头监管和重复监管,由于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的监管侧重点和目标有所不同,对同一业务得出的结论也存在一定差别;而且随着我国金融业的渐进开放和金融创新的发展,也必将产生更多的监管空白地带,同时对消费者的保护就更加弱化。美国新的金融监管法案的出台必将对世界金融监管的格局产生深远的影响,因此,我国应注重宏观金融监管目标导向和监管模式选择。美国金融监管经历了自由主义、金融安全优先、金融效率优先、效率与安全并重的审慎监管几个阶段,都是在发展中不断适应和调整的过程。不同经济发展阶段都有与其适应的金融监管目标主导和金融监管模式选择,这对于任何国家或者地区都是适用的。因此没有永远有效的监管,必须讲求因地制宜,讲求金融发展与金融监管的同步性,才能朝着市场效率的帕累托最优目标靠拢,实现真正有效的金融监管。本文研究美国金融监管有效性其目的是引发对自身金融体制的思考,促进我国金融体系健康稳步发展。
参 考 文 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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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金融期货市场论文范文第5篇
[摘要]物流金融作为融资的一种方式,为银行、企业、第三方物流企业提供了资金、物流、商务信息的互通平台。在这一平台中,物流企业的业务模式成为银行和企业的纽带。物流企业从事物流金融业务面临客户道德风险、操作风险、质押物风险。客户风险的控制、质押物风险的控制、操作风险及管理风险的控制、法律风险的控制,对于物流企业物流金融业务的成功至关重要。
[关键词]物流金融;物流企业;风险评价;风险控制
一、物流金融的发展及其理论综述
在1999年之前,我国的物流企业很少参与存货的质押业务。商业银行由于对质押存货的价值、品质、销售情况缺乏足够的信息,所以出于安全性考虑,对开展此类质押融资业务非常谨慎。一些企业存在大量的闲置存货无法盘活。
1999年,中国储运与银行一起开展了第一笔存货质押融资的物流金融业务,具有里程碑的意义。此后,很多银行不同程度地开展了物流金融业务,深圳发展银行等的物流金融业务水平甚至达到国际先进水平。与此同时,国内的很多物流企业也纷纷参与物流金融业务,联手银行为企业提供物流金融服务。与国外的物流金融相比,我国物流金融有这样一些特点:跨越式发展,发展的不均衡性,以现货商品交易为主,以企业、银行、物流企业三方合作模式为主。
随着物流金融业务的不断开展,物流金融理论研究也逐步深入。总体来说,根据文献研究的对象分类,物流金融理论研究可分为以下两大类:一是对物流金融基本概念的研究;二是对物流金融业务中三方主体面临的风险的研究。龚纪钢认为,物流金融的定义有广义和狭义之分。从广义上讲它是面向物流运营的全过程,应用各种金融产品,实施物流、资金流、信息流的有效整合、组织和调节供应链运作过程中货币资金的运动,从而提高资金运行效率的一系列经营活动。从狭义上讲,物流金融是金融机构和第三方物流服务供应商在供应链运作的全过程向客户提供的结算、融资以及保险等增值服务过程,其核心是物流融资。
陈或运用因子分析法,从实证角度对物流金融业务的风险进行分析,得出物流金融业务主要存在环境、业务和管理等三个方面的风险心。钱文彬和孙稚锐从处理风险的手段出发,将物流金融风险分为控制型和财务型两大类,其中控制型的技术主要从源头人手,预防和回避风险,财务型的处理技术主要包括风险自留与风险转移等。
二、物流企业的业务模式及地位
物流企业物流金融的业务模式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传统的物流金融业务模式,包括基于仓单质押的物流金融业务模式和基于动产质押的物流金融业务模式;另一类是非典型形式的物流金融业务模式,如厂商银融资模式、融通仓模式、应收账款融资模式等。
传统的物流金融业务模式,融资过程较为简单,质押物也较为单一。例如,基于仓单质押的物流金融业务模式是以物流企业开具的仓单作为质押物的,而基于动产质押的物流金融业务模式则以物流企业所拥有的动产作为质押物进行的融资活动。
与传统的物流金融业务模式相比,非典型形式的物流金融业务模式是为不同的融资场景而设的,它更灵活多变,更能满足不同的融资需求。表1以商品货权与库存混合融资模式、厂商银模式、融通仓模式、经销商集中融资模式为例,介绍不同融资模式的特点。
可见,在物流金融业务中物流企业是不可或缺的主体。没有物流企业的参与,就没有物流金融业务。那么,它在物流金融业务中对客户企业和银行到底具有何种意义呢?总的来说,物流企业在物流金融业务中扮演着客户企业和银行之间桥梁的角色。在我国,民营中小微企业占据了企业总数的大多数,而这类企业却屡屡因为财务状况捉襟见肘、融资能力欠佳,制约了生产规模的扩大和长期发展,很多企业面临破产变卖的窘境。物流金融通过在产业链条中提供监管确认,并以质押物或其变体作为信用载体向银行申请融资,为中小微企业提供了盘活资产的机会。物流企业以其物流领域的专业性和其第三方的角色定位,很好地推进了整个过程的监督管理,并促成了融资活动的落地。
对于银行来说,之前因为对中小微企业的风险评估存在障碍,索性将此类业务束之高阁,其实这对银行业务来说是一大损失,毕竟中小微企业占据了全国企业的大多数。而现在,物流企业的介入不但分担了银行的风险,而且为银行对中小微企业的融资扫清了障碍,盘活了资金。
三、物流企业参与物流金融业务的风险
在物流企业参与物流金融业务的过程中,基于其业务模式可能面临不同的风险。根据整个物流金融业务的参与主体,可以把物流企业可能面临的风险大致归为三类:一是客户方面带来的风险;二是银行方面带来的风险;三是物流企业自身带来的风险。但在物流金融业务中,因物流金融模式的特殊性,银行方面带来风险几率较低,此处不做深入探讨。具体来说,客户方面带来的风险包括客户道德风险、质物风险。物流企业自身带来的风险包括操作风险、管理风险和法律风险。
(一)客户道德风险
作为物流金融业务的主要客户,我国的中小微企业在企业中占比巨大。我国中小微企业综合实力不足容易导致一定风险。具体来说,中小微企业的道德风险包括以下几点:向银行和物流企业提供采购、生产、销售等虚假信息,以应对其资信调查;企业的市场份额小,业务量不足,无法按时清算;企业的出质物报价虚高;提取质押物时提好补坏,以次充好,提多补少,使得质押物价值严重下跌,使得物流企业遭受损失。
(二)质押物风险
在物流金融业务中,物流企业常常会面临三种质押物风险:一是质押物选择不当的风险;二是质押物的价值波动风险;三是质押物在质押期间损少的风险。质押物的选择直接关系到物流企业及银行所要承担的风险。所以在选择质押物时,要选择流通性好、易保存、不易灭失、投机性小、市场价格波动小的物品。即便选择了价值波动小的物品做质押物,也会存在价值变动的风险,此时,应当确定适当的质押率,质押率是贷款本金与质押物市值的比值。此外,质押物在质押期间,如发生灭失、缺损,对物流企业来说损失较大,不仅无法收取监管费用,还需赔偿损失,而且对物流企业的商誉也是一种极大的打击。
(三)操作风险
物流企业的业务人员在处理物流金融业务时,因企业内部管理机制、业务培训等不成熟或不健全,往往会存在操作风险。如因对仓单相关知识培训不够而造成的仓单冒领冒用,监管员被客户收买而违规放货或者其他欺诈行为。
(四)管理风险
在物流企业对质押物进行监管的过程中,常常因为管理制度的不完善甚至缺失,造成质押物的丢失等。对质押物进行全天候的有效监管必不可少,一套健全的管理制度和便捷的信息管理系统对于物流企业完善质押物管理、减少管理风险将起到重大的助推作用。
(五)法律风险
在物流金融业务的合同中,可能存在对物流企业不利的条款。对合同重视不足,容易给企业造成法律方面的风险。一旦遭遇法律风险,即便选择调解或上诉,也将使得企业投入更多的精力和财力,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四、物流企业参与物流金融业务的风险控制
(一)客户风险的控制
客户群作为物流企业实现利润的源泉之一,其风险控制的重要性不言而喻。根据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时间的长短,可以将客户划分为中长期合作客户和短期合作客户。
对于首次合作的短期合作客户,物流企业应当对其经营状况和综合发展情况进行调研,通过田野调查、与银行对接获取相关信用记录、访谈客户的管理人员等方式进行全方位的评估。对经营状况不佳、资信情况堪忧、资产负债率高的企业,应委婉拒绝合作。对经营状况好、资信记录优的企业,应当努力建立相互依存的长期合作关系。
对于保持着中长期合作的客户,要及时跟进该企业的重大事件,对其经营状况进行持续的评估。另外,对双方的合作细节,如质押物的合法性、单据的真实性等,进行尽职调查,确保物流企业的经营风险最小化。此外,对已有业务不能满足客户需求的,可以选择承包再转包的方式为客户服务,同时也拓展了企业的服务链。无论是中长期客户,还是短期客户,都要建立资信档案,在业务进行的过程中不断进行信用管理。
(二)质押物风险的控制
物流企业在开展物流金融业务时,质押物的选择非常重要,这一选择直接影响物流企业的经营风险。所以从质押物的选择,到质押率的计算,再到风险保证金、预警线的设立,都是为企业物流金融业务的开展、为最大限度地降低企业风险而做的努力。
在选择质押物时,要选择流动性好、易保存、不易灭失、投机性小、市场价格波动小、易变现的物品。在通常情况下,大宗商品较受欢迎。即便选择了价值波动小的物品做质押物,也存在价值变动的风险。此时,应当确定适当的质押率,质押率是贷款本金与质押物市值的比值。物流企业向客户收取风险保证金,可以在某种程度上规避质押物价值变动带来的风险。而预警线机制,则是通过在协议中规定当价格触到预警线并有下降趋势时,要按照协议的相关规定补增质押物或者缴纳保证金。
(三)操作风险及管理风险的控制
由于信息化程度较低,物流企业的很多工作都需要人工来完成,业务的人工依赖度高。而我国大部分的中小微企业对操作技能进行的相关培训少之又少,导致操作风险的提高。控制操作风险可以从“三化”,即制度化、信息化、专业化人手。操作风险控制的制度化,就是为其信息化提供制度支持和制度逻辑,信息化是制度化的具体实现形式之一,而专业化是对信息化不能完成的部分的补充,是对人工的进一步要求。
具体来说,制度化包括很多方面。例如,仓单管理的制度化,要规范仓单的领用填写制度,从制度源头遏制冒领及不规范填写;建立违约处置的应急机制,当违约行为发生时,为了保护我方利益,要立即启动应急机制,及时处理现场,保留证据,以最大限度地保护我方利益;建立安全监管流程制度,从质押物的审核、入库、维护、出库到新质押物的补仓等,都要严格按照流程制度执行,定时核算质押物的价值余量,并及时给予风险警示;制定多部门、多层级的项目审核流程制度,从横向到纵向对项目安全性、风险性进行评估。
信息化就是使前述的具体流程从制度走向电脑,实现信息搜集的快捷、全面,为制度的落地提供保障。例如,建立仓单管理无纸化平台,将仓单的填写、审核等均通过该平台无纸化地实现;建立安全监管平台,将质押物扫码录入平台,这样在平台中就有唯一识别每个质押物的代码,更加方便管理。
对于信息化平台暂时不能实现的制度,可以通过培训来加强员工操作的专业性,从而降低企业风险。
对于企业内部人员来说,除了职业技能的专业性,管理也非常重要。正如人们常说的:“道德风险可以摧毁世界。”企业应当不断加强内部管理,肃清不正之风,培养员工的职业道德和职业素养,为企业和员工自身的发展开辟一片绿地。同时,建立完善的人力资源培养机制,从招聘到培训,再到考核、晋升,通过一系列机制激励员工,这样才能培养出优秀的员工,促进企业的发展。
此外,建立物流金融行业业务执行标准将促进物流金融市场的规范化,进而促进各个物流企业加强管理工作,提高管理水平。具体做法包括:召开同业公司经验交流会,积极倡导良性发展,遏制垄断等恶性竞争行为;业内规模较大的公司,积极与银行、政府对接,推动物流金融业务制度化、标准化发展;选取试点,进行制度创新等实践,并及时反馈、调整。
(四)法律风险的控制
很多物流企业因法律意识缺失而经常为法律纠纷所困扰。针对这种现象,物流企业应当强化法律意识。首先,对于恶意违约者,要坚决、合法地维权,并与其断绝合作;其次,对于因企业自身原因造成的违约,要吸取教训,在企业内部开展法律培训,提升员工的法律意识,不再犯同一类错误;最后,在签订合同前,由法律顾问确保条款的公平合理以及约定内容的属实,切实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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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金融期货市场论文范文第6篇
摘 要:互联网金融正对我国的金融市场产生着重大影响,也逐渐成为我国金融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但也正因为互联网金融与传统的金融模式有着很大的区别,对现行的金融法产生了一定的冲击。因此,在此背景下金融法面对新的金融模式需要不断进行优化和完善,本文简单分析了互联网金融,并研究了互联网金融对金融法变革的促进作用。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金融法;变革
我国的互联网金融正处于高速发展时期,对于互联网金融的理解不能简单认为是互联网与金融的简单结合。互联网金融与传统金融从本质上是一致的,只是在进行金融活动的渠道及方式中有所改变。当前明显的问题在于金融法的内容不适应当下穿传统金融转型到互联网金融的需要,进而互联网金融不断地促进金融法的变革。
一、互联网金融下的金融法存在的不足
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也说明了我国的金融市场正处转型时期,随着开放的互联网金融发展,从而也可以明确看出金融法对其的约束和管理作用较少,也催生了很多的金融问题。由于互联网金融是以网络信息技术为基础,金融交易活动大多发生线上,现行的金融法存在明显的监管漏洞。另一方面,由于我国的金融法主要是为传统的金融活动所制定,在互联网金融下并不能适应高速发展的需要。所以在金融法中先前制定的金融业务之间的界线变得模糊,各类互联网金融机构如雨后春笋般出现,金融法已不能发挥出原有的作用。总的来说,在互联网金融下的金融法无论是从监管力度,还是制度内部方面都不能适应发展的需求,表现出来的不足之处也越来越明显。
(一)对互联网经融的监控不足
互联网经融与传统的经融交易模式有很大的不同,区别于以往的普通线下交易,互联网经融几乎都是通过电子设备线上交易动动手指就能完成,这对于金融交易的过程会存在很大的监控难点,而且由于现在各种网贷公司、第三方支付的崛起。对于互联网经济资金的安全性有很大的风险,许多的网络公司中间机构圈钱跑路的现象屡见不鲜。由于是线上交易这对于监控以及取证来说有很大的困难,而且由于监控力度的不足,许多的网络诈骗,不能够得到有效的管控,导致一系列运用互联网经融犯罪的时间越来越猖獗。而且互联网经融还有一个很大的问题就是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不能够得到保障,越来越多的信息泄露案件频繁爆出。由于互联网经融的模式,消费者都必须进行实名登记,必须完善自己的相关个人档案才能够进行互联网交易。所以许多不法分子就通过网络盗取用户的个人信息以此来施行诈骗。特别是很多网贷公司、银行工作人员、对于网络犯罪意识不是很到位,觉得无所谓,通过系统数据贩卖给许多诈骗公司,销售公司。由于拥有了客户的个人信息,在网络活动中,更加更够让人取得信任来实施诈骗。但是我国对于网络安全的保护工作还不够健全,许多的网络犯罪得不到及时有效地管控,而且对于个人信息档案泄露的监控不足,网络系统的不完善都使得个人信息的泄露的风险大大增加。
(二)法律体系的不完善法律意识不够到位
互联网经融作为一种新兴的经融模式,虽然近几年有了突飞猛进的发展,但是他在国内还是处于起步阶段,特别是对于互联网经融的相关法律法规还是不尽完善,这就使许多的互联网经融的犯罪经常发生,而且由于互联网技术的普及不够全面,对于互联网经融还是有一定的消费者不够了解。经常由于计算机或者网络问题出现操作失误而导致资金受损,这种因为操作失误而导致资金损失,没有确切的操作记录、使用凭证作为依据,经融法就不能有效地做出相应的对策来应对消费者。其次对于互联网经融的安全性、经融投资、理财应该有具体的法律法规,有很多网贷公司由于经融法律发法规的不健全,钻空子、找法律漏洞、打各种擦边球,通过网上各种利益诱惑来吸引消费者,最后将消费者的资金席卷一空。消费者也因为是线上交易没有较为具体的个人信息,法律体系的不健全,企业、用户的真实性得不到保证,导致什么也找不到,最后,只能不了了之。对此,为了有效地保护互联网经融消费者的权益,不但要做好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而且要做好宣传教育工作。让消费者对于互联网经融有更多的认识,对于互联网金融诈骗有所防范,能够识别互联网金融的潜在风险。让消费者自己对互联网经融的安全性重视起来,法律上做各类的电子凭证、合同的合法性做到及时审查。
二、互联网金融下金融法变革的必要性
(一)保护我国境内金融安全的需要
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对国内金融业的发展来说是一个很好的契机,但是也为境外金融的进入提供了机会。互联网境外金融要比传统的境外金融风险大得多,在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基础比较薄弱的情况下,大量境外金融的渗入必然影响到我国金融行业的安全。由于金融法本身对境外金融的管理都比较的少,借助互联网的发展,境外金融不受我国相关法律制度的约束,那么我国境内的金融安全将会受到很大威胁。例如,基于互联网金融的境外金融在我国已发生多起跨境诈骗案,在此情况下我国不仅破案困难,资金的流向更是无处可寻。所以在这种情况之下,为了保护我国境内金融环境及金融安全,必须对金融法进行适当的变革。
(二)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的需要
关于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定义与传统金融消费者区别不大,主要的区别在于接受金融服务的个人、法人组织时通过互联网的形式来参与。由于金融活动本身就存在很强的专业性和负复杂性,加之互联网金融日新月异的发展,与其他消费者相比,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弱势地位较为突出。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很容易受到侵害,最為明显的就是关于个人征信等隐私信息的披露,相关知情权也受到相关互联网金融机构的限制。金融法对互联网消费者的权益没有给出明确的制度规定,互联网消费诈骗案层出不穷,消费者不仅无法正常维权,也无法依法维权。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使得金融消费者的权益得不到正常的保障,金融法的改革迫在眉睫。
(三)维护我国稳定金融市场的需要
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为我国金融行业指明了新的发展方向,并成为我国今后金融行业发展的大趋势。金融市场的波动性要比普通的货物交易市场大得多,其面临的风险也是处于不断变化之中。互联网金融下的金融市场虽然有了新的活力和新的格局,但也需要认识到在某些方面对国家健康金融市场的影响。在互联网金融中对我国的传统银行、证券、保险等行业都产生了巨大冲击,这些冲击一方面能够促进各行业的优化提升,但另一方面却使得金融市场的发展产生巨大波动。在繁荣的互联网金融市场背后,我国传统的金融市场已经受到非常严重的营销。如,金融市场的风险隐患逐渐增多,风险控制的难度不断增加,金融市场的稳定难以维护。
三、互联网金融对金融法变革的促进作用
(一)促进了外资金融机构的准入及监督力度
互联网与金融二者的结合与发展,对我国金融法的变革有着很大的促进作用。上文也提到了互联网金融背景下我国境内金融安全的影响,使得我国金融法的变革更加必要。也正是互聯网金融的发展,促进了我国金融法在变革过程中对外资金融机构的准入相关法律的完善。在金融法变革中明确境外金融机构的进入我国市场的标准和要求,并将这些标准和要求真正落实到法律制度之中。同时由于境外的金融风险比要比国内的金融机构高得多,所以在金融法变革中也促进对外资等金融机构的监督力度,并将相关的外汇管理、资本流入流出写进金融法律制度之中。
(二)促进了对金融消费者信息披露的监管
传统的金融法对金融消费者起着一定的保护作用,但是在互联网金融中现行的金融法达不到对消费者的权益保护。基于这一情况,互联网金融促进了我国金融法变革过程中对金融消费者的权益的分析。尤其是金融消费者面临的最大威胁在于个人信息的披露,所以在新的形式下互联网金融促进了金融消费者在信息披露的监督力度。在互联网金融中存在一部分金融机构,泄露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及金融资金信息,这对消费者来说有着很大的影响。金融法在互联网金融之下加强了互联网金融的法律制定,保护金融消费者在金融市场中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三)促进了国内完善相关金融法律制度
现行的监管体制难以适应快速发展的互联网金融,意思也就在于互联网金融促进了国内不断完善相关金融法律制度。金融法中的制度在相关制度上已经了有了很大程度上的改变,现如今已认可电子签名在互联网金融活动中的法律效力。对于金融借贷的利率也有了明确的规定范围,强化民间金融机构的良性借贷行为。从多个方面来说,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让国内的金融法从不完善正在走向完善的方向,规范了某些不良互联网金融行为。同时也在尽力使得金融法律制度逐渐适应互联网发展的需求,力求互联网金融能够在法律保护和规范中顺利进行。强化了金融法律在互联网金融中发挥的作用,让金融法制不断进化,有效解决了传统金融法律存在的不足。
(四)促进了金融法与国际金融市场的衔接
互联网金融使得金融活动日趋国际化,互联网金融大发展使得互联网和金融有机结合,促进了金融法的变革,使得金融市场日趋稳健。经济的全球化,不可避免地让互联网金融也加入了全球化的进程之中。在全球的经济金融不断融合的情况下,金融市场也呈现出开放的状态。这一明显的现象促进了我国金融法与国际金融活动的衔接,让我国的金融进入国际市场也更加方便。在传统的金融法中,没有明确地指出国内金融市场与国际金融市场之间的关系,跨国金融活动还比较的少。如今,在网络信息技术及我国“一带一路”政策的指引下,国际化的互联网金融越来越频繁。所以这就很为明显地促进了我国金融法不断改善,积极地与国际金融市场的发展相契合。
四、结束语
互联网金融在我国的发展说明了我国经济处于转型时期,也体现了我国金融市场的不断创新和探索。虽然互联网金融让人们金融活动更加高效、便捷,但不可否认的是我国现行的金融法还存在很多不足。为了更好地保护国内金融安全、维护稳定的金融市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金融法变革十分必要。在此背景下,互联网金融在不断促进金融法的监督管理机制、消费者保护机制、境外金融管理机制等方便的变革。互联网金融对金融法的促进作用,有效的保证了金融活动在一个良好的金融法规秩序中进行。
参考文献:
[1]石金丽,赵庆.互联网金融对金融市场的影响[J].经济研究导刊,2016.
[2]聂红英.互联网金融法律监管存在的困难与解决对策[J]商情,2015.
[3]金晶.互联网金融对金融法变革的促进作用[J].时代金融,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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