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款拖欠怎么办
工程款拖欠怎么办(精选10篇)
工程款拖欠怎么办 第1篇
拖欠工程款怎么办
案情概况:
1.2000年4月,施工单位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L公司)与建设单位某公园(下称某公园),总承包单位某园林有限公司(下称D公司)签订工程承包施工合同,由L公司承担某公园内管理用房、玻璃幕增房等工程的施工。
2.合同签订后,L公司积极组织施工,在约定期限内完成了施工任务。
3.某审计机构也对工程进行审计,确认了工程工程款金额。
4.但D公司在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内仅支付了部分工程款,后就无力再继续付款,某公园也向L公司支付了部分工程款。
5.截止2004年6月,L公司尚有工程工程款632万元无法收回,经多次交涉但均未果。
6.2004年7月,L公司作为原告将某公园,D公司第一、第二被告告上法庭。
二、拖欠工程款怎么办、如何追工程款、如何收回工程款?
案件点评:
1.就一般工程合同的法律关系而言,建设方与总承包方签订合同并产生相应的权利义务关系,总承包方应与施工方签订合同,同时在二者之间约定各自的权利义务关系。
2.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一般不直接产生关系。
3.本案却有着一定的特殊情况,一方面,三方在一份合同上分别作为建设方、总承包方、施工方签字盖章,共同作为合同主体形成了合同关系;另一方面,合同中又约定:建设方与施工方不直接发生经济往来。
4.因此,如果某公园对L公司没有付款义务,而D公司又名存实亡,同时,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也已远远超过两年的事实成立,则本案原告将败诉无疑,所以,无论是诉讼主体还是诉讼时效,都成为原告诉讼成败的关键。
三、拖欠工程款怎么办、客户工程款怎么办、客户工程款不还怎么办?
律师代理意见:
1.原告起诉某公园符合法律规定。
1)虽然三方在合同中约定:建设方与施工方不直接发生经济往来。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原告L公司与某公园就工程质量,施工内容的变更及工程工程款的审计确认达成共识,并且,在D公司因支付能力不足而无法付清工程工程款时,某公园直接将部分工程工程款支付到了L公司帐上。
2)同时,在L公司与某公园就工程及付款问题多次协商时,某公园均未表示异议。
3)因此,合同中原约定的条款事实上已经发生了变更,即某公园已经与D公司共同承担了支付工程工程款的义务。原告L公司将某公园列为本案第一被告是合法合理的。
2.本案符合法律规定。
1)本案所涉及的合同约定的工程竣工和付款期限均已远远超过两年,并且,原告L公司在催款时也因法律意识的缺乏而没有以书面的形式留下证据,从而在诉讼中对原告L公司构成非常不利的因素。
2)为此,根据法律规定的举证规则中‘准立张,准举证“的原则,律师展开调查并积极取证,在大量的财务凭证中找到了某公园在近两年时间中多次支付小额工程工程款的证据。
3)而且在2004年5月,以函件的方式使某公园确认了欠付原告L公司巨额工程工程款的事实,使本案的诉讼时效得以不断延续。
3.工程工程款金额的确认。
1)被告某公园、D公司提出:原告的工程量与工程工程款与事实有出入,并且其中一幢建筑物已被拆除,体现不出实际价值。
2)原告L公司工程量与工程工程款经政府审计机关审计确认已经多年,二被告从无任何异议,至于建筑物被拆,未曾实际使用,则是有关部门及被告某公园规划和部局的变更所致,与L公司无关,况且,在2004年5月,被告某公园也在相关函件中确认了工程的工程款金额,因此,其辩称理由是不成立的。
4.本案经某中级人民法院长达六个月的审理,于2005年1月,在主审法官的主持下,原告和被告达成调解,由某公园在1月15日之前先行支付工程款人民币600.4万元,余款31.6万元在二个月内付清。
四、拖欠工程款怎么办、追讨工程款的妙招、如何巧妙追讨工程款?
1.懂得相应的民法关于债权合同的规定。
2.在催收工程款中的准备阶段摸清工程款人底子,补好以前证据不足和对公司不利的“漏子”。
3.业务员定出催欠计划,再找经销户定出还款计划。
4.在追讨工程款中采取的种种方式和常用语言。
5.对债务进行管理,分清重点、难点,对每笔债务进行上策、中策、下策事前规划。
6.与公司上下配合,保持协调,对可能出现的意外问题如何处理。
五、拖欠工程款怎么办、逾期工程款追讨、恶意工程款怎么办?
本案警示:
1.合同应当符合规范。
1)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应依照法律规定审查主体和条款内容。
2)应避免因合同缺陷所带来的巨大风险,本案就曾因诉讼主体及条款责任的约定内容而使案件受理出现波折。
2.当事人注重诉讼时效。
1)不少当事人在发生经济纠纷时,往往出于情面观点或法律意识不强,不愿以正式的书面形式追讨工程款,更不愿通过诉讼途径解决问题,而常常是以电话形式追讨或请客喝酒的方式来“感动”违约方付款,往往在不经意间,超过了法律诉讼时效从而追悔莫及。
2)在违约事实发生后,如催款无效,当事人应当及时通过法律手段追究违约方的经济责任,一则可确保在诉讼时效内得到法律的充分保护,二则避免违约方因时间拖延而名存实亡导致无法追讨经济损失(如本案中的D公司)。
3.律师应当帮助当事人积极调查充分举证。
1)本案原告在合同主体及诉讼时效方面存在着严重的先天不足,从而一度出现较为被动的局面,作为律师,有责任帮助当事人以正确的方式积极提供有效证据,从而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作为当事人也应当吸取深刻的教训,注重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保存相关证据,或在纠纷发生后及时收集、补充证据,以便获得法律的充分保护。
深圳律师:黄华(12年律师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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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款拖欠怎么办 第2篇
拖欠工程款利息怎么算,拖欠工程款利息是怎样的
拖欠工程款在生活中是非常常见的,很多时候当项目完工时,发包方由于各种原因都无法及时的与承包方结清工资款,这个时候很多人就有疑问,如果发包方拖欠工程款利息怎么算呢?这个问题,律伴小编下文做了解答,供大家阅读。
一、拖欠工程款利息怎么算
(一)利息属于法定孳息。发包人欠付工程款时,除应承担向债权人继续支付工程款的责任外,并因支付拖欠工程款的利息。这是法律规定的做为债务人的发包人应承担的法定义务,毋需双方约定。
(二)对于拖欠工程款利息的记付标准,司法解释兼顾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和公平原则,规定当事人对利息计算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当事人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三)利息从应付工程款之日计付。对于如何确定“应付工程款之日”,司法解释区分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了规定:
1、当事人对工程款支付时间有约定的,应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以双方约定的付款时间作为计付利息的开始时间。
2、当事人对工程款的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应视为付款时间:
(1)建设工程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2)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3)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二、拖欠工程款打官司应注意什么
(一)如果是招标中标的工程,不论以何种方式计算,合同已约定具体价款一次性包死的话,视为工程造价已经约定,可以不再提出工程鉴定。
(二)发生争议前,双方已共同委托工程鉴定机构进行造价审价的,或一方委托的造价审价结果已经另一方书面确认的,可不再申请重新鉴定。
(三)双方已经对工程款达成协议,而发包方延迟付款的,可不申请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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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可事先准备工程款鉴定的申请书,待到双方在庭前交换证据时,如发现发包方提出工程款数目和自己核算的数目相差甚远,则必须当庭提出鉴定申请。否则,如数目相近,可不用提出鉴定。因为要不要提出鉴定和谁先提出鉴定,这不仅涉及到一个谁先预付鉴定费的问题,更涉及到案件的诉讼时间问题。首先,鉴定时间是不计入审理期限的。其次,办理鉴定本身也存在着一个对自己不利的变数,从承包方的债权实现的时间和利益出发,应学会巧妙地运用鉴定的技巧。再次,一旦承包方提出鉴定的申请,就必须积极、及时地准备搜集相应完整的证据材料,包括设计图纸、施工资料等,特别是对已方有利,可增加工程造价的双方签证资料,或在履约过程涉及工人工资或材料价格上涨等因素的资料,适时提供给鉴定机构,保证工程鉴定的结果有利于已方。
由上可知,发包人一旦拖欠工程款时,是要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支付利息的,如果你遭遇拖欠工程款的纠纷,一定要勇敢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要是你还有不明白的,可以来电咨询律伴网站的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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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款拖欠问题浅析 第3篇
关键词:工程款,拖欠问题,解决途径,建筑市场
0 引言
数十年经济建设的发展,伴随着基础设施建设的快速发展,给建筑业、交通、水利等企业带来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但同时也出现了一系列问题,如工程款拖欠问题。
近年来,全国拖欠工程款数额居高不下,给施工企业发展带来严重危害,给民工工资拖欠问题带来隐患。据国家统计局统计,截至2004年年底,全国累计拖欠工程款总额已达3 660多亿元,其中,已竣工项目拖欠工程款1 882亿元,涉及12万个项目。
拖欠工程款已成为建设领域中一个较为普遍的现象,严重制约建筑业的健康发展:
1)由于工程款拖欠问题,使企业负债过重,经营困难。
2)建筑企业从中长期看,属于薄利企业而不是暴利企业。虽然单个工程利润数额也许相对较高,但对企业来说其毛利润是很低的,只有普通工业、轻工业类企业的1/3,工程款的拖欠造成企业经营资金不足,人、财、设备等各方面陷入恶性循环,严重不利于企业做大做强,影响建筑业健康稳定地发展。
3)拖欠工程款给拖欠农民工工资埋下隐患。好多拖欠工程款单位是政府或政府下属机构,政府一边要求施工企业不得拖欠民工工资,一边又拖欠企业工程款,那企业就可能铤而走险,采取拖欠民工工资,造成民工上访的极端事件。
如何解决工程款拖欠问题,是摆在政府有关部门面前的难题。由于我国特殊的国情,建筑业企业在整个工程款拖欠链条中,无疑处于极为弱势地位,加强和完善工程款拖欠问题的管理,显得尤为重要。
1 拖欠工程款的原因
1.1 行业内恶性循环
随着经济建设的发展,建筑企业也大量涌现,行业生产力大量过剩;同时,建筑业是薄利或微利行业,整个行业平均利率长期维持在较低水平。目前,建筑市场已出现供过于求的现象,因此,企业间的非理性竞争行为大量出现,行业内恶性竞争日益激化,业主利用买方优势实施拖欠工程款等不良行为,建筑企业又不敢进行合法申诉或抗议。
1.2 缺乏信用约束机制和失信惩戒制度
由于我国历史遗留原因,我国企业、部门的信用档案系统尚在局部建立之中,更谈不上失信惩戒机制的建立,所以业主和施工企业信用意识不强,一些业主甚至把拖欠工程款作为一种变相融资的方式,不讲信用,不守合同,恶意拖欠工程款。而在美国,如业主发生拖欠工程款等不良行为,其单位公开的信用档案就会有记录,以后施工企业就会由于该单位信用等级较差而不愿参与承揽工程项目,造成工程无法上马。
1.3 政府不当行为
不可否认,一些政府部门热衷于搞所谓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违反建设程序,超越自身财力搞项目,最终造成工程款拖欠。这是目前市场反响较大的一个问题,有句话说“民工工资欠不得,工程款难道就是可以拖欠的”,这句话实际反映了建筑企业的心中不平;同时,作为政府,对工程款拖欠现象缺少必要的监管手段,使一些项目业主拖欠工程款有恃无恐。如2007年局部地区一些房地产公司的倒闭,导致承包企业工程款拖欠问题长时间无法解决。
1.4 法律、法规不健全
近些年出台的《建筑法》《合同法》在防范和解决拖欠工程款方面的规定不完善,仅在《合同法》中规定:“发包人逾期不支付工程款的,被拖欠人可申请采用将工程折价或拍卖等方式来清欠”,但目前,企业通过司法途径解决工程款拖欠问题还是存在较大难度,如有些业主本身就是政府部门,告状难;即使法院判决下来,涉及政府部门执行难;除了合同法外,其他法律法规对于业主拖欠工程款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尚无明确规定。
1.5 施工企业风险意识不强,法律意识淡薄
市场经济社会中,风险和利益是共存的,高风险往往蕴藏着获取高利润的机会,施工企业在谋求企业利润的同时,必然会涉及工程风险和企业经营风险,如何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谋得一席之地,这就要求企业有风险意识,懂得识别风险,对风险进行恰当评估,实施合理策略。由于历史和体制等原因,我国建筑企业风险意识薄弱,缺乏必要的风险管理制度。
同时,我国建筑业企业法律意识还有所欠缺,如近十年在逐步推广的监理制度中出现的“索赔问题”,这实际是企业维护企业自身权益的良好手段,但企业采用索赔方式维护自身利益,还是不普遍。工程款拖欠本身就是一个合同违约问题,企业应采用索赔方式向业主要求赔偿,但目前采用索赔方式的还不多,用他们的话说:“拉不下脸”,也就是说不敢索赔。
2 解决途径
大规模的工程款拖欠现象,会带来很严重的后果。如引发大量民工工资拖欠问题,甚至影响社会稳定。因此,如何解决工程款拖欠问题是规范建筑市场、维护民工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的大事。
2.1 注重合同管理、规范合同条款
合同是发包方和承包方结算的主要依据,故合同管理是企业管理工作的重点,运用合同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有的承包商认为,工程已到手,干也会白干,合同订立只是个形式,不注重合同的严密、规范性,一旦在工程实施中出现纠纷,那就悔之晚矣。合同条款涉及方方面面,承包商一定要考虑周详,对工程条款、变更结算、用词、各自职责、索赔等内容作出详细规定,上述任何一项问题都会导致工程纠纷的发生。
2.2 建立风险管理体制
现代经济社会对企业提出更高要求,建立风险管理体制是其中之一。承包商在承揽业务之前,应对工程风险进行有效识别、合理评估,对于可能造成重大风险的如工程款拖欠问题,要采用合理的手段予以预防,如采用回避策略不去承揽工程,或对于工程款拖欠问题,要求予以高额赔偿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建立风险管理体制,可以使承包商对工程预期结果进行预测,从而尽量规避类似工程款拖欠等重大风险,维护企业的生存和发展。
2.3 早期预告、及时索赔
建筑产品结算周期很长,工程实施过程发生的工程款结算问题必然很多,如何解决纠纷并维护自身权益,这就涉及索赔问题,现在“可以索赔,但索而不赔”现象还是很多,那么如何成功索赔,那就要做到早期预警,如承包商一旦发现可能发生工程款拖欠问题,就及时告知业主,一旦发生工程款拖欠,业主将承担何种责任,承包商将如何提出索赔条件,让业主对可能发生的索赔有一个提前认识,当索赔发生后,更易于合同双方所接受,对于索赔成功有积极作用。
一旦索赔事件发生,承包方要及时索赔,如工程款拖欠问题一旦发生,那承包方可立即要求索赔,不要待最终工程结算时提出索赔,因为刚开始发生工程款拖欠时,承包商损失还不大,可采用停工等方式减少损失,待工程竣工后提出索赔,承包商处于不利地位,索赔困难。
2.4 采用仲裁作为合同解决争端方式
目前,限于我国的现状,承包商和业主对簿公堂是承包商不愿意接受的局面,也是业主不愿意面对的问题,同时通过诉讼解决合同争端,如工程款拖欠问题,需耗费大量人力物力,承包商有时是耗费不起的,那不如采用省钱、省力的仲裁方式,因为仲裁是一裁终审,一旦仲裁有结果,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2.5 强制推行工程款支付担保
工程款支付担保,可以维护承包商合法权益,减少工程款拖欠现象,万一业主无力支付工程款,那作为担保的相应财产或第三方就应承担担保义务,从而使承包商风险尽可能降低。担保可采用银行担保、担保公司担保、相应财产担保。政府部门建设项目更应率先作出表率,在公建项目强制实行工程款担保,不实行工程款担保的工程项目不予以招标,不予以发施工许可证,这就会带动其他工程实施工程款担保制度,从而减少工程款拖欠现象的发生。
3 结语
工程款拖欠是一个社会问题,需要全社会大家的努力,随着社会信用体制的建立、法律法规的逐步完善、承包商维权意识的增加,工程款拖欠现象会逐步消失。
参考文献
工程款拖欠怎么办 第4篇
截至2016年1月底,全省共完成清欠任务367.1亿元,占拖欠工程款的36.5%,实现了方案确定的1月底前清欠30%的进度目标。截至2月底,全省共完成清欠任务392亿元,占拖欠工程款的39%。烟台、德州、淄博、济南、青岛等市进展较快,分别完成拖欠工程款的55.8%、45.6%、43.8%、42.3%、40.1%。
省发改委、财政厅、住建厅等部门,将进一步强化措施,严格按月调度通报制度,组织力量对进展缓慢的地区进行重点督查,推动全省解决政府拖欠工程款工作落实。 (鹿尧)
青岛铁检驻济青高铁第一工作站成立
本刊讯 4月7日上午,青岛铁路运输检察院巡回检查室驻济青高铁建设项目第一工作站揭牌仪式在济青高铁1标项目部举行。青岛铁路运输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徐荣初,济青高铁公司党委委员、纪委书记张庆星共同为工作站揭牌。
在随后举行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座谈会上,中铁隧道局纪委书记薛峰,青岛铁路运输检察院徐荣初检察长,济青高铁公司党委委员、纪委书记张庆星同志等分别发言。青岛铁路运输检察机关副检察长王殿林等有关同志,中铁隧道集團二处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宋宝华等有关同志共同参加揭牌仪式,并参加了座谈会。 (方丹)
工程款拖欠怎么办 第5篇
工程中总承包合同被认定无效拖欠工程款的担保怎么办
在施工总承包合同被认定无效的情况下,第三人就建设单位拖欠施工单位工程款支付所提供的担保是否一并认定无效?实践中,人民法院在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确认总承包合同无效后,对于所涉及的工程款支付担保,在符合一定形式及内容要件后,可以认定工程款支付担保有效。
案情简介 案例一:
2013年2月28日,原告中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称“中铁五局公司”)与被告一上海东方通用航空江阴机场有限公司(称“东航江阴机场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由被告一将位于江阴市青阳镇塘头桥村的“江阴青阳直升机场工程”发包给原告承建。同日,被告二上海东方通用航空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称“东航企业集团公司”)作为被告一的担保方,向原告出具了《担保函》,承诺承担担保责任,担保金额为合同金额。此后,原告依约将履约保证金人民币1000万元交付被告一。2013年6月27日,原告与被告一因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订《补充协议》,就有关合同条款进行了补充约定。同年10月15日,因该工程已无法按约施工,原告与被告一、二签订《解除合同协议书》,就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就款项支付及责任承担作出约定。同月下旬,被告一支付原告1000万元,但对于《解除合同协议书》约定的余款,经原告几次催讨均未果。为此,原告向上海市黄浦区法院提起诉讼。
【(2014)沪二中民二(民)终字第1415号】 案例二:
2011年11月27日,案外人上海申安投资有限公司(称“申安公司”)、被告一安阳广佳欣置业有限公司(称“广佳欣公司”)作为甲方,原告博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称“博坤公司”)作为乙方,签订《建设工程总承包协议书》,约定原告为安阳中央商务区(一期)工程的总承包方,并应向被告支付履约保证金3000万元。同日,原告与被告一签订《安阳中央商务区项目(一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原告施工进行总承包,2012年5月13日,原告与被告一就涉案工程签订《补充协议
(一)》,对工程施工节点及付款等进行了相关约定,并约定《补充协议
(一)》与之前所订合同不一致,以《补充协议
(一)》为准,原告通过上海申安投资有限公司向被告一支付履约保证金2640万元; 2013年5月6日,因被告一拖欠支付工程款,原告、被告
一、被告二管广生签订《补充协议
(二)》),就原告已完成工程造价、履约保证金退还、未依约付款及被告二提供连带担保等进行约定。后被告一、二未依《补充协议
(二)》履行付款义务,原告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4)民一终字第61号)(参照案例(2010)武民初字第252号)】
一、裁判要旨
1、当事人在知道原施工总承包无效的情况下,签订的解除协议以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及担保,应当认定为有效。
案例
一、原审法院认为,该案最大的争议和焦点即是《解除合同协议书》的效力问题及东方集团公司是否应承担担保责任。中铁五局公司提请法院裁决的依据是其与东航江阴机场公司、东航企业集团公司三方签订的《解除合同协议书》,该协议是三方对先前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及补充协议解除后如何解决问题的协议,是三方真实意思的表示,该协议已经不涉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及补充协议的效力问题。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故中铁五局公司的诉请依
法亦应予支持。
被告
一、被告二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合同协议书》无效为由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在肯定了一审法院的判决理由外,进一步补充: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在明确合同无法履行的情况下在《解除合同协议书》中重新确定各自权利义务的条款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
2、总承包施工合同无效,各方订立的补充协议,如从补充协议订立的背景、目的和内容看,补充协议具有独立性,是对既存债权债务关系结算和清理的事后协议应当认定有效,其中涉及担保的,同样有效,担保人应当承担担保责任。
案例
二、原审法院未将原、被告之间所订立的施工总承包合同、《补充协议
(一)》及《补充协议
(二)》是否有效作为争议焦点,直接将原告的诉讼请求成立与否列为案件的争议焦点,原审法院认为施工总承包合同、《补充协议
(一)》及《补充协议
(二)》均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因此判令解除原施工总承包合同,被告二管广生依《补充协议
(二)》中担保条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被告
一、被告二以涉案工程为商品住宅,依法必须进行招投标为由,主张施工总承包合同、《补充协议
(一)》及《补充协议
(二)》无效,《补充协议
(二)》约定被告二的担保责任也应无效。二审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补充协议
(二)》在形式上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之补充协议,但该协议具有独立性。首先,从该协议的订立背景看,是截至2013年4月30日,广佳欣公司未按双方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退还履约保证金和支付利息。其次,从该协议的订立目的和内容上看,是确认博坤公司已完工程范围及价值、明确欠款数额及广佳欣公司所应承担的逾期付款补偿责任、广佳欣公司所应承担的逾期付款违约金责任,以及管广生同意提供连带保证责任。本院认为,《补充协议二》在性质上属于广佳欣公司和博坤公司对双方之间既存债权债务关系的结算和清理,确认《补充协议二》在法律效力上的独立性和约束力,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据此,本院认定《补充协议二》合法有效,被告二应当承担责任。
二、施工总承包合同无效后,我国《担保法》及《担保法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
1、以上两案中施工总承包合同均最终被认定为无效。我国《合同法》第52条规定了合同无效的一般情形,2004年最高院发布了《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进行了专门规定,其中第一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案例一、二均基于本条第(三)项规定并参照原国家计委3号令而被认定无效。而施工总承包合同无效并非仅限于上述《合同法》及司法解释,施工总承包合同还可因违法转包、违法招投标等原因而无效,相关规定可散见于《招标投标法》、《建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中。
2、现实中对于工程款支付的担保,仍由各方自由操作,由《担保法》及《担保法司法解释》进行调整。建筑行业为重资产行业,必须大量的资金投入才能使施工单位产生相应的收益,而带垫资施工项目又在整个行业中占了很大比重,因此,施工单位往往在建设单位拖欠大额工程款或项目存在风险的情况下,要求提供担保,正如本文案例一、二的情形。虽然建设部于2004年8月发布了《关于在房地产开发项目中推行工程建设合同担保的若干规定(试行)》,还于2005年5月出台了《工程担保合同示范文本》;部分地区行政部门也出台了相关规定,如北京建交委于2006年9月20发布了《关于工程建设保证担保的若干规定》。我国《担保法》第5条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担保法司法解释》第7条:“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第8条:“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
实践中,总承包施工合同无效,担保条款及担保合同人民法院一般以上述规定为由认定无效并按过错承担责任。
三、合同无效与事后结算清理约定有效之间的法理逻辑
很明显,案例一、二及参考案例均未以《担保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而认定担保无效,笔者认为,要确定的理解上述判决的合理性,需弄清合同无效后与事后结算清理条款有效性应以两者的内在法理逻辑。
我国《合同法》第98条规定:“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但依《合同法》第91条规定,合同无效非合同权利义务终止之情形,但案例二中最高院的判决显然有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作为合同权利义务终止情形之一的倾向,因此结算和清理条款有效。笔者认为,《合同法》未将合同无效列入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情形之一,主要系基于合同无效为自始无效,无效即发生溯及效力——缔约各方应恢复原状,而合同权利义务终止中除合同解除涉及溯及效力外,其他情形均无溯及效力,均肯定合同终止之前缔约各方的权利义务及履行。但合同无效后在物理上恢复原状的毕竟少数,因此则需要另一方式,即折价补偿来实现否认合同效力的法律后果。而折价补偿是法律明确认可的可追求的效果意思,当事人围绕此点进行的约定不违反法律的效力性强制规定,当然有效,而就有效约定所提供的担保也应同样有效。
1、合同无效的本质含义是不能发生被法律认可的效果意思。
合同行为是最典型的法律行为,法律行为理论完全可以解释合同无效的本质及后果,法律行为的无效仅仅意味着,本应按照法律行为的内容生效的法律行为规则不发生效力。因此,合同无效的结果是缔约当事人不能依合同达到其所追求的效果,该效果为法律所否定。
2、合同无效的直接后果是否定当事人之间按无效合同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但合同无效并非不存在任何效果。依德国法学家拉伦茨的观点,“从各方面来说是无效的,并且是永远无效的法律行为属于完全无效的行为,但这个完全无效的说法不应导致这样的观点,即这各行为就等于‘零’,也就是说,‘什么都没有’。这种行为作为一种‘曾经进行过’的行为,作为事件是存在的。”弗卢梅则更进一步认为:无效的法律行为确实可以产生法律效果,在很多时候表现为责任。
3、当合同无效时,将会产生何种法律效果来取代原合同所确定的规则,作为法律效果之一的折价补偿可由缔约方进行约定,并有效。各国、地区的相关民法典,在否认合同效力的同时都分散或总括的进行了相关规定,我国《民法通则》第61条规定:“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合同法》第58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而建筑工程依其性质,及经济的角度,不能或不宜恢复原状,应折价补偿,而折价补偿法律未予禁止,而从波斯纳法律经济学角度,缔约各方对于折价补偿进行约定,无疑是经济也是更快速的“恢复原状”。
四、承包合同无效工程款支付担保有效的条件
综合上述分析,施工总承包合同无效后,工程款担保有效至少应具备以下条件:
1、施工总承包合同无效后,涉及工程款担保的协议应具有独立性。独立性不单单是要满足另行订立协议这一形式要件,如另行订立的协议仅仅是双方权利
义务在原总承包合同上的变更及细化,则该协议仍然连同原总承包合同一同无效,笔者认为,此时纵使涉及工程款的支付担保,也应认定为无效。
2、具有结算清理内容是事后协议独立性及有效性的核心要件,因此而做的担保才是有效的。
案例一中东航江阴机场公司、中铁五局公司、东航企业集团公司三方签订的解除协议独立性很明显,三方在已明确原总承包施工合同无效并无法履行的情况下签订,通过解除协议来结算清理各方权利义务,在意思表示层面对与之前无效的施工总承包合同相区分,一审、二审对此予以认可,二审法院甚至着重指出了解除协议中的约定合法性;
案例二中最高院在二审中认为《补充协议
(二)》的约定虽然与施工总承包合同有形式上的联系,但仍然认定其独立性,因为《补充协议
(二)》订立的背景、目的和内容上都是对原总承包合同各方权利义务的结算和清理。
遇到拖欠工资怎么办 第6篇
虽然经劳动仲裁调解,她获得对方5000元补偿金,然而直到她病故前仍没拿到手。
今天,记者从中原法院获悉,该院执行法官苑野几经努力,帮王雪追回来这笔5000块钱,交到其父母手中。
离职后拖欠工资怎么办 第7篇
1、申请调解、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2、申请仲裁、调解不成的,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3、提起诉讼、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离职手续该怎么办理
离职手续应该包含2个方面:离职审批和离职交接。而不管是何种离职原因,员工一旦确定要离职,大部分不希望继续在企业待太久,因此离职手续的设计要在保证企业利益的情况下,尽可能简化。当然,法律也是规定了劳动者有工作交接的义务,而且对劳动者的交接义务也有一定的限制(第五十条: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离职申请书
尊敬的总经理:
经过慎重的考虑,我很遗憾自己在这个时候向公司提出离职。
在公司工作的四年匆匆而过,恍惚间并不遥远,我还清楚的记得第一次来公司的时候,作为乙方品牌营销顾问的我,在 年 月 日正式进驻公司,开始为您和公司服务。那时候,还是作为乙方,作为品牌营销顾问出身的项目副总监的我,能够进入公司,一起参与公司这个品牌的创建、整个公司营销体系和运营的搭建工作,我感到非常荣幸!
所以,在此我很感谢公司,谢谢x总给了我这个机会,让我能够为未来即将成为Y行业第一品牌的公司贡献出自己的一份力量,我感到骄傲和幸运,当很多年轻人还在为前途困惑和默默无闻,我已经找到了属于自己人生职业规划过程中一个良好的平台。
感谢x总、各位领导、各位同事的帮助和支持,从你们那里我学到了很多很多行业知识、工作上的技能和经验、为人处事的道理和方法。你们是我职业道路上的良师益友,我很珍惜在这里的学到的一点一滴,这都会给我未来的工作和生活带来无可限量的帮助和裨益。
在公司的四年时间,同事们给予了我莫大的帮助,他们把自身积累的行业经验和方法与我分享,为公司市场部的不断成熟壮大,为整个公司品牌的逐步完善成熟,提供了不少帮助!三四年朝夕相处的日子里,我们一起并肩作战,一起为公司成为行业新传奇、第一品牌的目标迈进,同甘共苦,感谢他们!
由于个人原因,我将在近期离职,带着一份不舍和矛盾的心情,当我决定要离开我呆了四年的公司,告别一起战斗过,告别一起为成就喝彩过的同事们,此刻我深深感到公司无穷的潜力带给我的冲击,此刻我还想说,有机会我们再共事!
__年2月底,我提交过一份离职申请,在同事们挽留下,我答应再干一年。经过大半年的磨合,我的家人还是不习惯这边的生活,他们依然很希望我回去发展,那里我有更多的家庭的温暖,更多朋友的帮助。现一年之期已到,我再次重新递交离职申请,因为个人原因,我不适合继续再在公司这样的平台工作和生活,我也希望公司不要再挽留,也请见谅、包容、体谅。我的离职对公司长久的发展是有利的,早点离开也便于公司尽快组建市场部,为公司品牌新一年在市场上迈进更有帮助!
由此带来的不便我深表歉意,我希望公司领导可以理解!祝愿公司在未来的日子里蒸蒸日上,宏图大展!
再一次真诚地感谢您及集团公司全对同事对我的关爱与帮助!
此致
敬礼
申请人:
工程款拖欠的成因及防范 第8篇
1、影响了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由于施工企业经常垫资和不能按期回收工程款,导致企业资金周转困难,没有能力再继续取得其他项目;由于垫资问题,建设单位给予预付款很少,为了能使项目顺利开工,施工企业只能挪用其他项目资金,造成“拆东墙补西墙”现象,影响了生产的正常进行,制约了施工企业的发展。
2、影响了施工企业的工程收益
有些建设单位在工程施工结束后,工程决算时千方百计寻找施工企业所谓“质量”问题,并以此为借口,扣除、拒付工程项目中的某些款项和无限期拖欠工程款,这样,施工企业的经济效益得不到保证,巨额债权得不到实现。施工企业为了正常经营活动,被迫贷款,致使企业每年要支付巨额利息费用,严重影响了施工企业收益。
3、企业形象因拖欠工程款而受损
沉重的拖欠款迫使企业千方百计“降低”成本,在施工中偷工减料或以次充好等,使企业的诚信度下降;同时造成工程质量事故及隐患,给建设单位带来危害。由于资金周转不畅,施工企业不能及时支付供货商材料设备款、分包工程款等,形成三角债,影响工程进度,使企业的信誉度受损。在追讨拖欠款过程中诉讼增多,企业承受相当大的精力和经济压力,同时企业在社会上的形象也造成损失。
二、拖欠工程款的成因分析
1、合同签订时条款中存在不平等条款
在当今的市场条件下,发包方有时有意在合同中设立不平等条款或陷阱,一旦履约形成纠纷,建设单位则会以合同中的不平等条款进行抗辩,使承包方有口难言。
2、在工程施工过程中留下拖欠隐患
建设单位利用施工单位不愿为一些琐碎小事得罪建设单位的心理,有时故意拒绝签收或不按合同约定的方式签收承包方提交的各种书面文件。如施工单位提交的工程进度表、进度款支付报告、索赔报告、工程变更确认文件、工期延误报告、竣工验收报告、工程决算报告等,目的在于违约后拖欠工程款纠纷中,不给施工单位留下有效的书面证据。
3、法律、法规的不健全
《建筑法》第十八条规定,“按照合同的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项”,其中并未提到不及时拨付的法律责任;还有《合同法》第286条虽有相关违约规定,但很少有施工单位愿意通过诉讼途径来追讨拖欠款。因为诉讼不仅时间长、成本高,还会因此而得罪当事人,造成一系列连锁反应,影响其在建筑市场上承接工程。
三、防止工程款拖欠的防范措施
1、积极推行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
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是指为保证业主履行工程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支付义务,由担保人为业主向承包商提供的,保证业主支付工程款的担保。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专业担保公司的保证。担保的方式可以是连带责任保证。这样,将来万一发包方无力支付工程款时,承包方即可用发包方用已担保的财产来清偿债务或者要求第三方承担保证责任,从而使承包人的风险尽可能地降到最低。
2、制订与完善相关法律,加大惩处力度
目前,我国还没有一部法律对工程款拖欠问题有明确的规定。为规范建筑市场的运行,解决拖欠工程款等突出问题,修订中的《建筑法》第二十条将建设单位已竣工的建设工程,没有拖欠工程款列为施工许可条件之一,第二十八条 (工程款支付) 明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约定预付工程款、工程进度款和工程总价款的支付程序和办法;第二十九条 (竣工结算) 、第三十条 (工程款逾期支付) 、第三十一条 (合同备案) 等用法律形式进一步规范了工程价款的结算,对违法行为做出更为严厉的处罚规定。
3、继续健全建设领域诚信体系的建设
(1)加强信用采集与披露制度
现阶段,政府部门必须积极利用现有的网络资源和信息资源条件,在工程报建、招标投标、工程报监、施工许可、质监安监、竣工备案、资质资格管理等管理环节中,采集与整合相关信用信息,并将其纳入信用信息系统中心数据库。通过信息披露,唤起市场机制中内在的惩罚机制,唤起参与各方对自身信用行为的建立与遵守。对于一个成熟的承包人而言,如果有充分的信息,它肯定会回避一个有“经常支付失信行为”记录的发包人。
(2)加大对失信行为的惩罚力度
这是整个信用体系建设中最为关键的一步,如果该环节失效,将严重影响整个信用体系建设的成效。因此,建议将惩罚的力度定得高一些,“打击面”可适当缩小一些,主要针对少数、严重失信的行为者,一经发现严肃查处。排除任何干预,以使整个信用管理机制能够得以顺利地在完全规范正常的运作程序中运转起来。惩罚分为两类:其一,管理部门的惩罚,包括罚款、降低资质、限制招投标权利、驱逐出行业圈,直至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等;其二,市场内在的惩罚,通过媒介公示或曝光,使失信者会形成不好的商誉,承接不到任务,找不到合作伙伴等。
4、加快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方式转变
继续深化政府投资工程管理方式改革,健全政府工程的监督机制。今后政府投资工程除按照现行审批程序和权限报批外,还须经相应的人民代表大会最后批准并接受其监督。对于政府投资工程建设的组织实施,应按照“投资、建设、监管、使用”适当分,政事 (企) 分开和实施相对集中的专业化管理原则,建立有效的权力制约机制。要在政府投资工程全面推行政府采购资金财政直接拨付办法,由财政部门按照合同约定,直接向中标建筑企业拨付工程款。
5、加强对建设资金的监管措施
工程款拖欠怎么办 第9篇
曾培炎副总理在会上作了重要讲话,提出了下一步的工作目标和要求,明确了解决清欠的标准和清欠责任分工,制定了清欠工作机制,着重解决政府投资工程和房地产开发项目中的拖欠问题。
国家确定的清欠机制是:中央制定原则,地方负责落实,部门指导协调,配合推动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当地的清欠工作负总责。拖欠的工程款按资金来源渠道分类解决,总的原则是:属中央投资拖欠的,由中央负责解决;属地方投资拖欠的,由地方负责解决;属企业投资拖欠的,由企业负责解决。
关于解决中央本级预算拨款项目拖欠款的原则是: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充分发挥部际工作协商会议制度的作用,以清理政府项目拖欠工程款为重点,进一步加强对全国清欠工作的组织领导。地方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清欠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工作机制,一级抓一级,建立必要的考核制度。地方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可参照部际协商会议制度做法,充实机构。牵头部门要牵头制定工作方案,组织协调研究处理重大问题。
黄卫表示,目前建设部已为清欠工作制定出时间表:2006年年底以前基本解决经确认的已竣工工程拖欠的工程款;其中,中央本级预算拨款项目拖欠的工程款,在2004年底前还清;地方各级政府投资工程的拖欠工程款,在2005年年底前完成清欠任务。2003年以前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在2005年春节前解决。
农民工工资拖欠怎么办 第10篇
一、投拆渠道要畅通,完善举报投诉工作机制。投诉举报是农民工讨薪的主要手段,为了让更多的农民工拿起法律武器,维护合法权益,劳动监察部门和工会要畅通投诉渠道,积极为民工的投诉打开方便之门,做到有诉必接,有案必查、有查必果。同时要加强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情况的监督检查,建立民工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对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的用人单位,要责令其及时补发,不能立即补发的,要制定清欠计划,限期补发,对恶意拖欠和克扣工资的企业,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严肃处理。企业在依法破产、清偿债务时,要按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把拖欠的民工工资纳入第一清偿顺序。
二、进一步发挥新闻舆论监督作用,强化法律法规宣传。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对重视劳动用工和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的用人单位及时进行宣传报道,反之,对单位或个人给予曝光。同时,深入用人单位面向劳资双方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通过广泛宣传,不断提高农民工自我维权意识,增强用人单位守法经营、依法用工的观念,努力实现事前预防和控制的目的。
三、部门形成联动机制,架设解决农民工欠薪问题“绿色通道”。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涉及面较广,问题比较复杂,需要各有关部门通力合作,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各级财政和审计部门要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资金的管理和监督,严格超概算审查,对未经批准超概算的,一律不予安排资金;各级公安部门要积极配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对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和欺诈、非法侵占农民工工资的,及时立案侦查;对携带农民工工资款逃逸的,要加大追逃、打击力度;对组织、煽动聚众上访,影响社会稳定的,要依法严肃处理;各级工商部门在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筑企业评授“诚信企业”称号、评定诚信等级和受理企业设立分支机构申请时,要征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房管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意见,对存在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不良行为记录的,不得授予“诚信企业”称号和评升诚信等级,已授予或评升的,取消称号或降低信用等级,不予批准其设立分支机构,并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防止其采用易地注册新企业等方式逃避还款责任。各级司法部门要确定法律援助机构,为施工企业和农民工提供法律援助,指导公证机关做好拖欠工程款还款协议,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
四、建立施工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的约束和保障机制,从根本上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目前由于受国家调控影响,房地产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现象屡屡发生,为有力防止企业主欠薪,施工企业在领取施工许可证前,按照工程合同价款的一定比例向工程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交纳职工工资保障金,工资保障金在工程合同价款中列支,专款专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及时将工资保障金存入指定银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房地产企业在无法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有权从工资保障金中划支,用于垫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未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确认建筑施工企业无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动用工资保障金,监察部门要做好督查工作,关键是建立起良好的联动协调机制。
五、建立欠薪应急周转金制度,用于救济农民工临时生活问题。其主要由政府财政出一部分资金,组成欠薪保障应急基金,专门用于应付突发性、群体性的欠薪纠纷。目前,象浙江省嘉兴、温州等地已经建立这一制度。其主要针对农民工这一特殊群体抗市场风险能力比较弱,在行政救济和司法救济存在时间成本和程序复杂难以让农民工接受的情况下,有效地保证农民工群体临时性的生活救济。
六、建立企业信用档案制度,敦促企业守法遵法。对存在拖欠农民工资问题的房地产和建筑业企业,主管部门记入企业信用档案,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对清欠不力,没有及时完成清欠任务的房地产和建筑业企业,将向社会公布进行曝光,敦促企业主诚信守信,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七、规范企业用工行为,强化劳务合同的权威性。劳动保障部门要督促用工单位在聘用农民工时与农民工签订统一的书面劳务合同,并把劳务合同的执行情况作为评价用人单位资质、诚信度的重要依据。要制定相关法规,督促企业用工时必须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书,企业必须按劳动合同要求每月支付农民工工资。如果工程款不能如期到位,也必须每月向农民工预支部分工资,数额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并且至少每一季度结清农民工三个月来的工资。
八、建立欠薪企业排查机制,加强清欠工作力度。加强劳动保障日常巡查和工资支付专项检查,督促企业依法及时足额支付职工工资。加大对劳动密集型企业、发生过拖欠的企业和劳动派遣企业工资支付情况的排查力度,对曾发生过拖欠工资行为和存在工资支付隐患的企业实施动态监控。对发现的拖欠工资行为,限期整改,妥善解决。
九、建立健全快速协调处理机制。各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要开辟维权“绿色通道”,切实把劳动争议消除在萌芽状态。对小额、简单以及人数较多的案件,尽可能通过调解方式平稳解决。对申请仲裁的拖欠工资争议,及时受理,及时裁决,及时申请人民法院优先执行。
工程款拖欠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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