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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范文

来源:盘古文库作者:火烈鸟2025-10-111

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范文第1篇

一、经济主权原则的基本内容

所谓国家经济主权原则, 指的是每个国家对本国的全部财富、自然资源以及全部经济活动, 都享有并且可以自由行使完整的、永久的主权, 其中包括占有、使用和处置的权利。[1]经济主权原则是国家政治主权在经济领域的体现, 我们知道, 政治主权是国家最重要的国际法权利, 因而在国际经济法领域之中, 经济主权原则是最重要的基本原则。其基本内容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 各国对本国内部以及本国涉外的一切经济事务, 享有完全、充分的独立自主权利, 不受任何外来干涉。

(二) 各国对境内一切自然资源享有永久主权。

(三) 各国对境内的外国投资以及跨国公司的活动享有管理监督权。

(四) 各东道国在为了公共利益需要的时候, 有权对境内外国资产进行征收或国有化, 并在公平合理的前提下给予及时的补偿。

通过对经济主权基本内容的阐释, 我们可以直观地看出经济主权原则在国际经济交往中维护其经济安全的重要作用。对于大多数的发展中国家来说, 由于发展中国家在与发达国家的经济交往中, 人财物各方面的劣势, 经济主权原则更显得尤其重要。

二、经济主权原则的确立对发展中国家的重要作用

二战之后, 发展中国家通过不断地斗争, 摆脱了殖民主义的统治, 争取到了国家独立, 享受上了政治上的独立自主权。尽管在政治上, 世界落后地区的发展中国家不断地取得了独立, 然而在经济层面, 发展中国家的独立性还远远不够。其根本原因是由于长期处于殖民统治之下的这些民族国家, 其经济发展已经成为一种畸形殖民经济, 是殖民主义掠夺重要自然资源和廉价原料的地方。二战后, 这些国家为了争取政治上的独立, 往往在独立之际不得不被迫签订了条约和协议, 同意保留原先殖民者或宗主国在当地经济上的许多特权、优惠等利益。因此, 一些国家虽然在政治上取得了独立, 但是在经济上并没有独立。在这种状态下, 发展中国家在追求政治独立的愿望达成之后, 进一步开始追求经济独立这一真正意义上的独立, 而经济独立最基本的表现就是经济主权原则。经济主权是政治主权的保障, 因此发展中国家在国际社会上不断旗帜鲜明地要求确认各国享有独立的经济主权, 这样也促使经济主权原则成为国际经济法的一项基本原则。

三、经济主权在经济全球化中面临的挑战

经济主权原则从确立之初就以其独特的魅力被大多数国家所推崇, 在一定时期内, 也一直发挥着为国家的经济发展保驾护航的重要作用。然而, 我们所处的时代一直处于快速变化之中, 尤其是近些年, 经济全球化的进程更是与日俱进。对于经济全球化, 人们一直是褒贬不一, 客观的来说, 经济全球化确实是一把双刃剑, 其有利的地方不言自明, 许多国家和地区借助经济全球化的东风, 积极发展, 很快地实现了崛起, 在国际经济活动中有其一席之地;然而其弊端也是不容忽视, 对于一些发展中国家的冲击非常严重。

四、发展中国家应当如何应对此挑战以中国为例

(一) 完善和丰富我国的法律机制。随着经济的发展, 我们国家已经从一个非常贫穷的发展中国家快速地发展成为了一个大型的发展中国家, 但是我们也可以看到与经济高速发展想对比的法制却并不健全。

(二) 尽快找到本国的优势行业, 增强竞争力。对于经济主权原则在经济全球化中被弱化的现实, 对于广大发展中国家来说, 一定不能够固执己见, 宁折不弯。现实的经验告诉我们, 不愿意参与经济全球化的国家终将落后于这个时代。发展中国家本就在经济中处于不利地位, 如果再没有抓住此机遇, 后果自然是落后, 何谈经济主权?因此发展中国家应当加快产业结构升级, 尽快找到本国的优势行业, 增强国际竞争力。无数经验告诉我们, 只有自己强大了, 只有自己不可替代, 才有国家愿意与你进行真诚合作, 经济主权原则才得以真正发挥其价值。

(三) 转变身份, 使自己成为规则制定者。

五、结语

经济全球化已经成为当今时代不可扭转的趋势, 而经济主权原则也是应当坚守的原则。因此在发展中, 如何协调其二者的冲突尤为重要。发展中国家应当在快速发展的同时, 逐步地转变为规则制定者, 进而真正维护其经济主权, 使经济主权原则为其崛起保驾护航。

摘要:经济主权原则作为国家主权在经济方面的体现, 从其被国际社会确认以来, 在国际社会的经济往来种发挥着重要作用, 尤其是在保护发展中国家在经济贸易中的地位方面起到关键作用。然而随着经济全球化的进一步发展, 在面对经济全球化、区域经济一体化等问题时, 经济主权原则面临着一系列的挑战。如何合理地解决这些挑战成为了大多数发展中国家不得不面对的重大问题。

关键词:经济主权原则,经济全球化,发展中国家,挑战

参考文献

[1] 蔡新火.国际经济法基本原则研究[J].山西财经大学学报, 2012 (08) :203-216.

[2] 徐泉.国家经济主权原则析论[J].甘肃政法学院学报, 2007 (05) :79-83.

[3] 余培芳.论国际经济法的经济主权原则[J].湖北警官学院学报, 2014 (03) :117-119.

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范文第2篇

比较重要的包括自愿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可能会出题,简答或论述。

掌握原则的含义、表现、意义即可。

1、平等和等价有偿原则

1)强调民事主体法律地位平等,尤其是从事民事活动时地位平等。 2)等价有偿:指经济利益上的对等性或者有偿性。

2、诚实信用原则。

一、总论

1、定义:贯穿与民法的始终,对民法的各项制度和各种民事活动具有指导作用的原则,同时指导民事立法和制度的实施。

2、作用:1)指导

2)弥补法律不足需要基本原则对无规定或者规定不足的地方加以调整规范。 *适用顺序:有法律依照法律,接下来是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司法解释、法律基本原则(学理通说)

二、民法的基本原则。 1.平等和等价有偿原则。

(1)平等:民法通则第3条 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民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和人身关系)

(商业机构、法人:实际意义上的强大资金、知识。但是在民事活动中是出于平等的地位。) (2)等价有偿:经济利益上的对等性或者有偿性。(主体平等地位在经济活动中的必然体现)

实践中以等价有偿原则为标准判断是否为民事法律关系。

A交换等价交换(价格和价值背离表现为有偿,如买卖获利的时候),是平等在经济利益上的表现,强调民事法律的交易性。

B对价性:具有商品关系,可被民法调整。 *两种法系的合同概念不同:

大陆法系:合同=意思表示一致。

英美法系:合同=允诺+对价(主观标准制定:不完全等价但是有偿)

大陆法中的赠与合同在英美法系中不是典型的合同(盖印合同、蜡封合同)如果真的想赠与,则只能是采取一美元、一英镑合同。 2.诚实信用原则。

1)对民事活动中一些应遵循原则的直观描述,从道德原则中发展而来。

2)诚实:在民事活动中每一个活动者都应该诚实;不欺骗;不能隐瞒;待人以诚与人为善 信用:遵守信用和承诺 (尊重对方利益)

e.g.商品有瑕疵应该主动提醒。隐蔽瑕疵和表面瑕疵。

e.g.在花卉商店买花肥,没有明确告诉顾客的使用方法,导致花的凋谢。涉及专业知识,应该主动告知顾客,否则违反了诚实信用的原则。

e.g.送货上门,十二点送至顾客家。虽然按期到货,但是因为送货过晚,影响顾客休息,损害顾客利益,亦违反了诚实信用的原则。

e.g.商场果皮致使顾客摔伤,商场应该进行负责。扔果皮的人找不到,商场可不可以推脱责任?商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未从顾客的利益考虑,没有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违反了 缔约过失责任)

3)诚实信用原则衍生出的三种义务:说明的义务、通知的义务,注意的义务。 e.g.货物出门,概不退换。一般是无效的条款。没有为消费者着想。 ★诚实信用原则的应用

合同中的附随义务:由合同当中衍生出来的必然义务。约定范围不等同于义务范围,这些义务无须在合同内约定,是附随在条款内的义务。(如来料加工时对材料的保管)。

信赖义务:通常通过订立合同来建立信任关系,而当无信赖和合同之间的信任关系,同样负有信赖义务。

e.g. 合同未签订前的变卦不构成违约侵权,而是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赔偿信赖利益

谈判说明天签约,坐飞机到对方公司时临时说不签了,交通费用该当拒绝一方的责任(不算侵权,但是违反了信赖义务)。

4)作用:弥补法律不足,如合同约定违反此原则则无效。我国民法通则也规定此原则。 5)发展沿革

1900年德国民法典,收入债编

瑞士民法典上升为原则,收入总则。

垄断者以合同自由为自己辩护,但是这种合同自由不符合社会利益。 义务本位个人本位社会本位:诚实信用原则的影响力大大增加,法律更多考虑的是社会的整体利益,对个人权利给与限制,对他人的权利给予照顾,逐渐演变为如今的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是合同的帝王条款”。

*红宝书上归纳的原则:

一、平等原则:

1、《民法通则》第3条规定,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 意义:1)明确各种不同类型的民事主体的地位平等。

2)突出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以区别于行政行政法律和经济法律关系。

3)平等原则是民法的其他基本原则的基础,没有平等原则,自愿原则、禁止权力滥用原则、公平原则等就失去了存在的根基。

平等原则主要体现在:1)民事权利能力平等(《民法通则》10公民的民事权利一律平等。民事权利平等,即民事主体资格平等。)

2)民事主体地位平等(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各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平等)、 3)民事权益平等的受法律保护。作为民事主体的自然人和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的民事权益都平等地受民法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侵犯。

注意1)民法的平等原则是指民事主体的权利能力平等和法律地位平等,不是指不同所有制经济的经济地位平等。

2)民法在其功能范围内要保护弱者,在一定范围内限制形式上的平等而事实上的不平等。

二、自愿原则(民法的核心原则)私法自治的反映:民事主体根据自己的意愿行使民事权利、民事主体之间自愿协商设立、变更或者终止民事法律关系、当事人的意愿优先于任意性规范。

三、诚实信用原则。

四、禁止权力滥用原则。

五、公平原则:民事主体之间的利益平衡当事人权利与义务的平衡、当事人承担民事责任平衡、负担与风险的平衡。

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范文第3篇

比较重要的包括自愿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可能会出题,简答或论述。

掌握原则的含义、表现、意义即可。

1、平等和等价有偿原则

1)强调民事主体法律地位平等,尤其是从事民事活动时地位平等。 2)等价有偿:指经济利益上的对等性或者有偿性。

2、诚实信用原则。

一、总论

1、定义:贯穿与民法的始终,对民法的各项制度和各种民事活动具有指导作用的原则,同时指导民事立法和制度的实施。

2、作用:1)指导

2)弥补法律不足需要基本原则对无规定或者规定不足的地方加以调整规范。 *适用顺序:有法律依照法律,接下来是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司法解释、法律基本原则(学理通说)

二、民法的基本原则。 1.平等和等价有偿原则。

(1)平等:民法通则第3条 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民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和人身关系)

(商业机构、法人:实际意义上的强大资金、知识。但是在民事活动中是出于平等的地位。) (2)等价有偿:经济利益上的对等性或者有偿性。(主体平等地位在经济活动中的必然体现)

实践中以等价有偿原则为标准判断是否为民事法律关系。

A交换等价交换(价格和价值背离表现为有偿,如买卖获利的时候),是平等在经济利益上的表现,强调民事法律的交易性。

B对价性:具有商品关系,可被民法调整。 *两种法系的合同概念不同:

大陆法系:合同=意思表示一致。

英美法系:合同=允诺+对价(主观标准制定:不完全等价但是有偿)

大陆法中的赠与合同在英美法系中不是典型的合同(盖印合同、蜡封合同)如果真的想赠与,则只能是采取一美元、一英镑合同。 2.诚实信用原则。

1)对民事活动中一些应遵循原则的直观描述,从道德原则中发展而来。

2)诚实:在民事活动中每一个活动者都应该诚实;不欺骗;不能隐瞒;待人以诚与人为善 信用:遵守信用和承诺 (尊重对方利益)

e.g.商品有瑕疵应该主动提醒。隐蔽瑕疵和表面瑕疵。

e.g.在花卉商店买花肥,没有明确告诉顾客的使用方法,导致花的凋谢。涉及专业知识,应该主动告知顾客,否则违反了诚实信用的原则。

e.g.送货上门,十二点送至顾客家。虽然按期到货,但是因为送货过晚,影响顾客休息,损害顾客利益,亦违反了诚实信用的原则。

e.g.商场果皮致使顾客摔伤,商场应该进行负责。扔果皮的人找不到,商场可不可以推脱责任?商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未从顾客的利益考虑,没有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违反了 缔约过失责任)

3)诚实信用原则衍生出的三种义务:说明的义务、通知的义务,注意的义务。 e.g.货物出门,概不退换。一般是无效的条款。没有为消费者着想。 ★诚实信用原则的应用

合同中的附随义务:由合同当中衍生出来的必然义务。约定范围不等同于义务范围,这些义务无须在合同内约定,是附随在条款内的义务。(如来料加工时对材料的保管)。

信赖义务:通常通过订立合同来建立信任关系,而当无信赖和合同之间的信任关系,同样负有信赖义务。

e.g. 合同未签订前的变卦不构成违约侵权,而是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赔偿信赖利益

谈判说明天签约,坐飞机到对方公司时临时说不签了,交通费用该当拒绝一方的责任(不算侵权,但是违反了信赖义务)。

4)作用:弥补法律不足,如合同约定违反此原则则无效。我国民法通则也规定此原则。 5)发展沿革

1900年德国民法典,收入债编

瑞士民法典上升为原则,收入总则。

垄断者以合同自由为自己辩护,但是这种合同自由不符合社会利益。 义务本位个人本位社会本位:诚实信用原则的影响力大大增加,法律更多考虑的是社会的整体利益,对个人权利给与限制,对他人的权利给予照顾,逐渐演变为如今的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是合同的帝王条款”。

*红宝书上归纳的原则:

一、平等原则:

1、《民法通则》第3条规定,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 意义:1)明确各种不同类型的民事主体的地位平等。

2)突出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以区别于行政行政法律和经济法律关系。

3)平等原则是民法的其他基本原则的基础,没有平等原则,自愿原则、禁止权力滥用原则、公平原则等就失去了存在的根基。

平等原则主要体现在:1)民事权利能力平等(《民法通则》10公民的民事权利一律平等。民事权利平等,即民事主体资格平等。)

2)民事主体地位平等(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各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平等)、 3)民事权益平等的受法律保护。作为民事主体的自然人和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的民事权益都平等地受民法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侵犯。

注意1)民法的平等原则是指民事主体的权利能力平等和法律地位平等,不是指不同所有制经济的经济地位平等。

2)民法在其功能范围内要保护弱者,在一定范围内限制形式上的平等而事实上的不平等。

二、自愿原则(民法的核心原则)私法自治的反映:民事主体根据自己的意愿行使民事权利、民事主体之间自愿协商设立、变更或者终止民事法律关系、当事人的意愿优先于任意性规范。

三、诚实信用原则。

四、禁止权力滥用原则。

五、公平原则:民事主体之间的利益平衡当事人权利与义务的平衡、当事人承担民事责任平衡、负担与风险的平衡。

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范文第4篇

[关键词]反垄断法;属性;功能

一、促进市场有效竞争

中国《反垄断法》开篇第一条明确规定 :“为了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 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本条将中国《反垄断法》的立法目的与宗旨阐述殆尽,其核心是保护市场公平竞争、 维持自由合理的市场结构。这一立法目的既是对市场经济充分认识基础上的科学总结,又是对各国成功经验的借鉴。

纵观各国反垄断法之立法目的:美国在19世纪末通 过的世界第一部反托拉斯法 《谢尔曼法》,其目的在于保护自由和不受约束的竞争,体现自由经济理念的贸易 规则;日本在2005年4月最终修订的《禁止私人垄断及确保公正交易法》中开篇明义:通过禁止私人垄断及不合理交易,排除不合理的限制,促进公平自由的竞争;德国《反对限制竞争法》也以保护自由公平的竞争机制这 一根本利益为目的。可见各国反垄断法在维护竞争自由这一点上是趋于一致的,

中国《反垄断法》也不例外,这至少在立法上明确了中国《反垄断法》是规范市场交易秩序的基本法律,其基本性质是市场行为法,或市场规制法。 中国《反垄断法》的市场行为法属性,决定了其促进市场有效竞争,维持市场合理结构,实现资源有效配置的重要作用。这也是《反垄断法》的首要作用。世界上 各市场经济的国家正是因为市场自身的缺陷导致阻碍市场机制发挥作用,才必须对市场进行干预,从而恢复自由竞争的市场机制。竞争通过优胜劣汰,激发企业的市场活力,迫使企业要降低成本、技术创新、改善经营管理,实现利益最大化,从而推动整个社会经济的发展与进步。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资源有效配置,必须满足两个条件:第一,市场主体地位平等且具有自主性;第二,商品和生产 要素能够自由流通 。《反垄断法》通过打击垄断等破坏合理市场结构的行为,保障公平竞争,为满足以上两个条件 提供法律保障。

二、促使国民经济平稳发展

当然中国《反垄断法》之目的绝不仅仅局限于微观市场调节,还格外关注宏观经济的运行。中国《反垄断法》第四条规定 ,“国家制定和实施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竞争规则,完善宏观调控,健全统

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 ”该条说明中国《反垄断法》的实施是推行中国竞争政策的重要方式,具体表现为控制企业规模和规制市场结构,这就需要在宏观政策的制定上既要以市场的自由竞争为基本出发点,又要主动调控关乎国计民生的特殊行业,如中国《反垄断法》第七条规定,“国有经济占控制地位的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行业 以及依法实行专营专卖的行业,国家对其经营者的合法经营活动予以保护,并对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及其商品和服务的价格依法实施监管和调控,维护消费者利益,促进技术进步。 ”

毫无疑问市场机制是配置资源的有效手段,可以促进生产要素的合理流动、提高效率,增强经济活力,但市场机制本身却不能自动保持宏观经济总量的平衡,尤其是市场的自发性、盲目性与滞后性,使得市场机制在一些领域难以发挥作用,单纯的市场机制很有可能造成社会资源的浪费。

而以政府为主导的宏观调控可以发挥调节社会总供给和总需求,保持经济总量平衡、促进经济健康发展的作用。中国《反垄断法》肯定了国家宏观调控的作用, 并且认为这是市场更趋合理化,更具社会性的必然要求。《反垄断法》作为竞争法是依据国家的竞争政策制定的,也是竞争政策的重要表现,而竞争政策与产业政策、贸易政策、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等一样都是国家的经济政策,尽管各种政策之侧重有所不同,但必然都涉及国家对经济的宏观调控等内容,这就说明了中国《反垄断法》同时兼具了宏观调控法的属性。而这一属性也必然能够使中国 《反垄断法》发挥保持国民经济平稳发展的作用。

三、促进社会福利健康增长

20世纪以来,各民主国家的法律之目的已不再是单纯的个人权利与自由,而是更强调社会的协调发展,在公法与私法的交融中,社会本位成为某些部门法必然的价值选择,通过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平、社会安全来缓和国家利益与个人自由之间的激烈冲突。这在竞争法领域表现的尤为突出,长期以来,英国政府就以企业的行为是否违反社会公共利益作为是否违反竞争法的评价标准。日

本的《禁止私人垄断及确保公正交易法》在开篇立法目的中也明确“以确保普通消费者利益促进国民经济民主、健康地发展为目的”。

很显然,当国家的角色不再仅仅是保护私人权利和国家利益,而是考虑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时候,单凭市场的功能是无论如何也无法完成的,必须以国家或政府的名义进行自上而下的干预,在现代民主与法治国家,干预的手段主要是通过影响立法和福利政策的制定。

中国《反垄断法》最终落脚点也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这便确立了中国《反垄断法》的本质属性,即社会本位法属性。 这一属性决定了中国《反垄断法》之保障社会公共福利的功能,如前所述 ,《反垄断法》是社会本位法,以实现社会公共利益最大化为终极目标。在垄断企业或垄断协议存在情况下,中小企业和普通消费者的利益很难得以保障,高额垄断利益的攫取还会助长垄断企业的惰性,最终可能导致经济社会进步的迟缓,甚至倒退。而只有在公平竞争的压力下,企业才会不断改革创新,提高效益,在实现自身利益的同时也促进了整个社会公共福利的提高。

综上所述,中国《反垄断法》的基本性质是市场行为法,兼具宏观调控法的属性,其本质属性系社会本位法,以保障社会公共利益为目标;其功能表现为促进市场有效竞争,保障国民经济平稳发展,实现社会福利最优。市场机制在中国发挥作用的空间还很大,或者说一些现实的障碍使市场机制在中国还未能很好地发挥作用,首先传统的行政权力独大形成了观念上的障碍,其次经济体制改革不彻底形成了体制上的障碍。因此有必要树立中国《反垄断法》在中国经济法中的核心地位,培养并强化市场主体市场竞争意识,促进行政部门在干预市场经济活动时,要将市场作用置于首位,而不是代替市场。

参考文献:

[1][日]村上政博.日本禁止垄断法[M].姜珊,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2]吴振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解读[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7.

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范文第5篇

诚实信用,作为人类社会赖以存在和发展的最基本的道德基础,其本意首先应该是人的行为规则、行为要求,规范并指导着人们在社会交往中应该讲求诚信,以善意方式行使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在民商经济发展过程中,这一道德的标准逐渐在法律中加以表达,通过“道德的法律化”上升为法律的基本要求,并在现代社会中受到越来越多的重视。有人称之为“市场经济的道德基石”,是有形的“法律之手”之外的无形的“市场之手”。在现代民商法等私法领域更是将诚信原则奉为“帝王条款”。随着现代社会经济生活的发展,公法和私法领域出现了双向互动渗透的趋势,一方面,物权绝对性和和契约自由受到限制,私法自治的空间大大缩小,公法规范不断侵入私法领域,以弥补传统私法调整的不足;另一方面,大量的私法调整方式被引入到公法领域,以弥补公法调整的不足。可以说,诚实信用原则作为私法的重要原则和规范被越来越多地引入到公法领域,并得到广泛适用,也是加强和完善公法调整方式及社会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

一、诚信原则在建立税收信用中的必要性

我们知道,税法是以税收法定原则作为基本原则的,它强调外在形式的客观性和法定性,但税法的适用同样不可能是机械的。法条的文义需要解释,法律漏洞需要填补,争议的事实需要认定,等等。①所有这些都遵循一定的原则,以保证法律适用的公平、公正,而诚实信用恰恰符合这样的要求。同时,在税收法律体系尚不健全的今天,当现实生活中偷税、漏税、骗税等各种有违诚信甚至违法犯罪事件屡屡发生的时候,越来越多的人意识到诚信这一私法调整手段在治税中的作用。在税法所不能及的地方,通过诚信观念的倡导,教育和培养公民养成自觉纳税的行为习惯,使自觉纳税、诚信纳税的观念深入人心。因为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税收作为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样需要诚信。也就是说,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既要依法治税,也要倡导以德治税,在建立完善的税收法律体系之外,引入诚信这一道德标准,并以此来规范、指导、约束征纳主体的行为及其他涉税主体的行为。可以说,依法征纳税是对征纳税双方低层次的要求,而诚信征纳税是对征纳双方高层次的要求。在依法征纳税的前提下,引入诚信原则,以降低征纳税双方由于不信任而增加的各种成本,并增进征纳税双方和其他涉税主体之间的信任与合作,从而推动我国依法治税的进程,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

二、我国目前因诚信缺失造成的在税收信用问题

目前,由于社会道德状况的总体滑坡,在社会的各个领域诚信缺失问题都显得比较明显,甚至有的还相当严重,严重地影响到了国家整体信用水准。具体到税收征纳过程中,由于征纳税关系主体缺少必要的诚信原则,信用状况也不容乐观。

1.从纳税人角度讲,税收信用观念还很淡薄。受利益最大化的驱动,许多纳税人对税收强制参与其收入分配的利益调整机制仍有明显的不适应,很少有人自觉足额缴税,不少纳税人都是抱着“税收能少缴则少缴,最好不缴”的思想。“纳税光荣、偷税可耻”的观念和风尚还未形成。

2.从征税诚信方面看,由于税收政策不尽合理,甚至有的还明显不符合实际,加上税务机关违章办事,执法违法甚至以税谋私的情况时有发生,这些也在一定程度上挫伤了纳税人的诚信纳税的积极性。

3.税收中介诚信急需规范。税收中介机构是推进社会信用建设的重要力量,其信用程度关系到全社会的信用建设进程问题。但面对激烈的市场竞争,一些中介机构如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税务代理机构、税务代理人却惟利是图,打擦边球,帮企业隐瞒报税。有些公司甚至与税务机关内部人员勾结,损害国家利益。

此外,由于政府部门在财政开支中缺乏一定的透明度或正当性,不能让纳税人充分认识和理解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这种税款使用中的诚信不足也在一定程度上挫伤了纳税人的积极性。

三、原因分析及对策

(一)原因分析

目前我国之所以在税收信用方面还存在着这样或那样的问题,究其原因,大致有以下几个方面:

1.立法上的空白影响了社会对诚信原则的关注和重视。目前我国在诚信法制方面的建设几乎是空白。虽然民法领域已经将诚实信用原则作为一条重要原则上升到法律规范的高度去要求,但也只是作了原则性的、高度抽象和概括的规定,对行为人并无实际的约束力。在税收信用制度方面,虽然近两年对诚信原则的呼吁之声渐涨,但由于诚信原则本身与税收法定化等原则毕竟存在着一定的冲突需要解决,也还未到将之提升到法律去规范的程度。就纳人税收信用建设而言,目前也只是出台了《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激励惩戒、监督管理等配套措施尚不够完善,虽然《办法》中对A、B、C、D四个等级的纳税信用单位明确了相应的激励惩戒管理措施,但不够完整具体,尤其对A级纳税信用单位的激励力度不大,激励效应不明显,对失信惩戒措施也显得乏力,难以达到惩戒失信行为的目的。

2.税法宣传力度不够。一方面宣传过分强调税收的强制性和无偿性,忽视了对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这一本质的宣传,不能体现税收强制性中人性化的本质内涵。这样的宣传教育方式容易在征纳税双方或者纳税人和国家之间形成对立情绪,对税收目的缺乏认同的纳税人自然不太容易做到自觉纳税、诚信纳税了。另一方面,对查处涉税违犯罪案件的警示宣传教育不到位,对欠税和偷逃税款的纳税人没有形成定期公告、曝光的机制,不能有效惩戒纳税人的失信行为。

3.缺乏必要的失信惩戒机制。对失信者至今尚未形成行之有效的惩戒机制,致使一些纳税人和中介机构敢于失信,不惜以牺牲信用为代价换取眼前利益,各种短期行为普遍存在并有蔓延的趋势。

(二)对策

任何一个社会的诚信体系的建设,都是在政府积极引导下的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工程。加强税收信用体系的建设也是如此,需要征税、纳税、中介机构三方共同努力,营造一种税务机关依法征税、纳税人诚信纳税,中介机构监督维护的税收信用机制。 1.加强诚信道德教育,建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诚信道德体系和诚信法制建设。要通过宣传教育,使“诚信光荣,失信可耻”的思想观念深入人心。建立以诚信原则为核心的道德评价标准,必要的时候将道德标准法律化,用以规范社会生活中一切经济主体之间的行为,使人们自觉做到诚实守信。

2.加强税法宣传的力度,要使全体公民充分认识到依法纳税和诚信纳税的重要意义,要把对依法纳税和诚信纳税意义的认识提到是实践“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的高度,要把诚信纳税与精神文明建设和物质文明建设结合起来,与共建小康社会联系起来。加强税法宣传,要让广大公民充分认识到执行税法是落实依法治国的具体措施,是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的治本措施,是提高税务部门依法行政水平的重要途径。我们要认真贯彻温家宝总理关于加强税收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宣传教育的重要指示,要把税法宣传与文明执法、纳税服务结合起来,为纳税人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加强税法宣传,要使广大公民牢固树立依法纳税、诚信纳税、及偷税漏税违法的观念,在全社会营造出一个良好的诚信纳税的税收法治环境。以我国加入WTO三周年为契机,坚决恪守我国在税收方面的承诺,维护大国形象。建立、健全政府诚信体系,特别是建立税收信用体系,使纳税人对自己的行为后果有可外预见性,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和友善、和谐的纳税氛围。

3.加强税收立法,政府更要做税收信用的表率。可以说,依法征税是诚信纳税的前提。而要做到依法纳税,首先必须要法可依,即要建立以税法为基础的税收法律体系,树立税法的法律权威。税收立法是依法治税之本。它不但决定税法的形式,也决定税法的本质,税收立法是税收执法、司法和守法的依据②,因此,制定详细、完善的税收立法规范是非常必要的。其次,政府还要加大税收制度改革的力度,建立、健全真正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税收法律体系。此外,政府在税收执法过程中也要讲求诚信,也要依法办事。尤其是税务部门,要做到透明办税,让纳税人交明白税、放心税,既要做到应收尽收,又要坚决不收过头税,做依法诚信征税的典范。

4.借鉴国外经验,建立纳税人信誉评价管理系统,建立税收信用数据库和信用破产惩戒等机制。

其次,还要建立破产惩罚机制或与商业诚信挂钩的机制,发挥税收信用的效力。例如在日本,对付不诚信纳税者充分体现在违法处罚上。而我国在处理税收失信时,也应该多管其下,除建立税收信用破产机制外,还要与商业信用挂钩,进行全方位的诚信破产惩罚,使得失信者丧失生存空间。

5、加强对中介机构的监督和管理,建立健全中介信用机制。中介机构一是要自觉加强从业人员的诚信道德教育,提高自身素质。二是要准确定位,明确诚信才是自身生存发展的资本。财政、审计部门也要通过日常的检查和重点抽查等形式,加强对中介机构的行业监控。对失信和弄虚作假的中介机构要予以曝光、通报、取缔,加大查处力度。

综上所述,诚信原则,作为市场经济的基本信条和准则,在税法上引入并妥当适用,是对税收法定主义的有益的补充。有了诚信原则,我国的税收法律体系将会更完善;有了诚信原则,征纳双方的关系将会更融洽;有了诚信原则,我国的投资环境将会更完备。据此,我们对国家税务总局近两年将税收宣传月的主题确定为“诚信纳税,利国利民”、“依法诚信纳税,共建小康社会”也就不足为怪了。

「注释」

①侯作前,《论诚实信用原则与税法》,原载于《甘肃政法学院学报》总第69期,2003年8月;

②刘剑文、沈理平,《立法法与税法的两个问题》,原载于《税务研究》2001年第7期;

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范文第6篇

一、公益原则概述

( 一) 问题的提出

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进行事前监管的重要手段, 通过行政许可这种具体行政行为, 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利益进行协调。既然是对行政相对人的切身利益进行平衡, 因为行政许可往往是对公共事务的处理, 所以就涉及到了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平衡。那么到底应该怎么掌握这样的一个平衡点呢? 不同的国家、不同的法律制度之间是不是有相同的原则对这种具体行政行为进行指导呢?

通过对德国、日本、美国的行政许可原则汇总、比较, 我们可以看出公益原则是共通的。在美国, 所有的行政许可必须遵循公益原则; 在德国, 公益原则是许可的基础; 在日本, 行政均应从公益的角度进行判断 (1) 。反观我国的《行政许可法》可以看出, 虽然我们并没有公益原则肯定为基本原则, 但是我们法律条文中却有关于公益原则的表述。那么对于我国的公益原则应该怎样理解?

( 二) 公益原则的内涵

公益原则, 是被法学界公认的一个不确定的法律概念。正因为如此, 许多学者对公益原则的概念内涵有自己独特的见解。归纳下来, 主要有以下三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公益等同于公共利益。以“公共利益简称公益” (2) 观点为代表, 这也是绝大多数学者支持的观点。因为将公益归结为公共利益的简称, 这样就可以将行政许可法法与宪法的公共利益概念统一, 从而体现出行政法与宪法在法律体系上的紧密关系。即使认同公益是公共利益的简称, 但是, 对于公共利益的理解也不尽相同。有人则认为公共利益是“社会共同的、整体的、综合的和理性的利益”; 有人认为“公共利益是集体利益, 集体可大可小”; 有的人认为“公共利益是每个个人利益的总和”。

第二种观点认为公益具有两种涵义: 一是“公共安全、社会秩序等公共利益的事项”。二是对“以实现公益为目的对行政相对人权利和自由的解禁” (3) 。从行政许可的内容和意义两个不同的方面对公益原则概念进行了表述, 让我们更容易理解, 也对于第一种观点进行了升华。

第三种观点是与前苏联刑事诉讼中的公益原则相关联。认为公益含义是“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利益”。这样一来, 公益原则把国家、社会和个人利益都进行了融合, 范围更加宽泛。

三种观点相比较而言, 第一种结合宪法这一根本大法中关于“公共利益”的概念内涵, 使这一法律概念显得更系统, 但是并没有体现出“公共利益”在行政许可法原则中的特点; 第二种观点除了吸收第一种观点的同时, 突出对行政相对人利益的保护, 更加全面, 缺点就是略显笼统; 第三种则显得更没有说服力, 有照搬刑事诉讼中公共利益概念的嫌疑。

结合上述三种观点, 笔者认为确定公益原则的概念内涵应该从以下三点入手: 首先, 应该从字面意义的层次进行解析。法律是由句子来表达, 而句子都是由词语构成。我国汉语文化博大精深, 同样的词语放在不同的法律环境下会有不同的含义。公益, 从字面上理解, 公为公共、大家而与个人相对, 益为利益、权益, 公益即为社会公共的利益。其次, 应该从《行政许可法》立法背景和立法目的层次进行理解。加入WTO后市场经济变化为立法背景; 《行政许可法》对于立法目的也有准确的规范。最后, 应该以《宪法》对于相关原则的规定为依据。宪法是我国根本大法, 是其他部门法立法的根据。应该根据宪法中公共利益的相关立法精神确定公益原则的内涵。

综上所述, 笔者认为公益原则概念有以下三点; 第一, 公益原则包含公共利益而不限于公共利益, 还应包含社会秩序以及行政相对人的权益在内; 第二, 公益原则应该是一个具有浮动性的原则, 根据行政许可的设定、实施、监督等不同程序而有所变化。不能将公益原则限定在一个范围而通用整个行政许可行为; 第三, 公益原则应该更加体现社会主义“以人为本”的法治理念。

( 三) 公益原则的意义

行政许可法公益原则的确立和完善, 在我们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初步形成的今天, 意义是非常重大的。

首先, 从行政法的作用来讲, 有利于限制行政权, 维护公民个人权利。行政法有“规范和控制行政权”、“保障个人自由和权力”的作用。 (4) 不管是“控权论”对控权作用的推崇还是“平衡论”对平衡双方权利作用的强调, 两者都不否认的是: 公权力和私权利本身就是一对矛盾关系, 任何一方的扩大必定以另一方的削弱为代价。也就是说, 行政主体为了公共行政事务的顺利开展, 一定会对公民个人的权利有所限制。正是为了防止对公民个人权利的无限度的侵犯, 需要行政法对行政权进行规范从而维护公民的私权利。公益原则的确立和完善, 正是对行政权的规范给予原则性的指导, 划定公权力与私权利之间合理的界限, 从而实现公权力与私权利共同和谐发展。

其次, 从行政许可法法律体系来讲, 有利于行政许可法法律体系的完善。现行行政许可法的法律原则体系中, 没有一个原则是从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的角度入手, 对公权力和私权利的平衡进行规范。确立公益原则就补上了这一漏洞, 有利于促进行政许可法律原则的完善。现行行政许可法的法律规则体系中, 很多法律规则已经不适应现在市场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如果此时能够用公益原则对政府管制与市场经济发展进行权衡, 适应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 并结合实际情况对市场经济适当放宽约束, 必定能够促进社会经济的长足、有效的发展。

再次, 从政府的角度来讲, 有利于转变政府职能, 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新一届国务院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不管是在市场监管方面、社会管理方面还是公共服务方面继续简政放权, 积极推动政府向有限型、服务型、法治型转变。更加凸显了政府放权服务于人民群众、切实以人为本的方针与理念。这对于行政许可这一行政行为也有很大的指导性意义, 尤其是市场监管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以公益原则为指导切实进行行政许可就符合政府职能转变的要求和趋势。

“执法为民”作为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特征。其实就是公益原则的要求, 政府遵循了公益原则也就实践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在这样的大背景下, 公益原则的确立的确能够促进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扎根于具体法律条文、践行于具体行政行为、推动和谐社会建设。

最后, 从国际角度来讲, 有利于推动全球化进程。全球化不仅表现在经济上, 也表现在法律制度上。法律制度具有相对独立性, 当然可以表现为属于不同社会形态的国家法律制度之间的相互借鉴、吸收和移植。行政许可作为一种行政行为, 或者表现为一种政府宏观调控的法律手段, 并不是为我国所独有, 如上文所述美国、德国、日本的行政许可中都有公益原则。虽然这三个国家的行政许可的公益原则表现不尽相同, 但是, 大同小异的原则足以给我们以启发, 真的需要用公益性原则来促进《行政许可法》的完善, 更好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行政许可不仅仅是行政程序法不可或缺的一种重要的具体行政行为, 还是链接政府与群众的重要桥梁。在民众求逐渐多样化的今天, 相对“死板”的行政许可制度的落后性越来越被放大, 只有在《行政许可法》中明确公益原则的地位, 从民众角度出发, 更有利于全面深化改革, 全面依法治国, 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奠定坚实基础。

摘要:公益原则是一项被多国公认的、重要的法律原则, 在行政许可法上如何体现关系到法的完整性和社会安定。遗憾的是我国的行政许可法不但没有对公益原则予以明确规定, 而且鲜有文章对行政许可公益性原则进行深入研究。通过对其概念、内容概述, 提出在行政许可法中树立公益原则意义。

关键词:行政许可,公益原则,内涵,意义

参考文献

[1] 黄金.行政许可设定中的公益原则[J].商品与质量, 2012, 5:175.

[2] 李会, 房震.公共权力的公益原则及其限度[J].当代法学, 2003 (10) :23-27.

[3] 许乙川.公益原则在行政许可领域中的运用[J].法治研究, 2008 (3) :76-79.

[4] 黄红华.中国律师在公益行政许可听证中的法律地位研究[J].中国发展, 2009, 9 (5) :51-55.

[5] 胡建淼, 邢益精.公共利益概念透析[J].法学, 2004 (10) :3.

[6] 韩大元.宪法文本中的“公共利益”的规范分析[J].法学论坛, 2005 (1) .

[7] 王新艳.公共利益诠释[J].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 2009, 19 (5) :39-43.

[8] 石佑启.论公共利益与私有财产权保护[J].法学论坛, 2006, 21 (6) :74-81.

[10] 李富莹.行政许可法的基本原则及主要制度[J].工商行政管理, 2004:41-44.

[11] 刘希琳.行政许可七项原则不可丢[J].公共行政, 2006, 1:38-39.

[12] 方世荣.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M].第四版.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10:200-211.

[13] 周莉.行政许可原则初探[J].行政论坛, 2001, 44:35-37.

[14] 王晓岭.论行政许可法的立法目的和原则[J].前沿, 2004, 12:123-127.

[17] 李爱萍.浅谈行政许可的基本原则[J].内蒙古电大学刊, 2007, 8:56-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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