场地租赁合同修改后
场地租赁合同修改后(精选6篇)
场地租赁合同修改后 第1篇
房屋租赁合同
出租方(下称甲方):北京燕云盛世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地址: 电话: 开户银行: 帐号:
承租方(下称乙方): 电话: 开户行: 帐号: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现就乙方租赁甲方房产用于乙方办公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订立租约如下:
第一条 房产基本情况及租赁期限
1、甲方合法拥有坐落于北京市 朝阳区定福家园南里1号院9号楼1至2层101 底商,(下称“该房产”)的所有权及其占有土地的使用权,且该房产无任何经济纠纷。该房产建筑面积为1500平方米,甲方自愿出租,乙方自愿承租该房产。甲乙双方对房屋的格局、外观和内部装修的现状无异议。2.甲方兹按照本合约的规定,将该房产出租予乙方作合法商业使用。房屋租赁期为10年,租期自2017年月日至2027年月日止。
3.经甲乙双方协商,乙方承租首年,甲方给予乙方免费延长2个月租赁期,作为乙方装修整顿的施工免租期。免租期到期后,无论乙方是否装修结束,甲方即开始计算有效试用期。
第二条 租金及支付方式
经甲乙双方协商,房屋首年租金为人民币贰佰壹拾万元整,支付方式为押二付六,递增幅度为每2年递增5%。具体递增幅度按照以下时间和方式。
1、年月日——年月日;租金标准为每年人民币¥:元;大写人民币¥:;
2、年月日——年月日;租金标准为每年人民币¥:元;大写人民币¥:;
3、年月日——年月日;租金标准为每年人民币¥:元;大写人民币¥:;
4、年月日——年月日;租金标准为每年人民币¥:元;大写人民币¥:;
5、年月日——年月日;租金标准为每年人民币¥:元;大写人民币¥:;
租金以人民币形式支付,合同签订当日支付房租¥:壹百零伍万元人民币,剩余叁拾伍万元押金于合同签订后两个月内交齐,此后付款方式为前一月缴纳下期半年房租。
第三条 押金及支付时间
1、该房产的租赁押金为人民币¥: 叁拾伍万元。合同期满或解除后,押金除抵扣应由乙方承担的费用、当年的租金、乙方应承担的违约赔偿责任外,剩余部分10个工作日内退还乙方。(押金按本金退还,不计利息)
2、在租赁期内,乙方提出退租则押金不退。甲方提出解除合同则按照违约条款赔偿乙方的损失。
第四条 其他费用
1、物业管理费、采暖费、电费及其他费用由乙方承担。
2、关于租赁税费,乙方不要求甲方开具发票。如产生房产租赁税费,则甲乙双方各自承担税费的50%。
3、乙方因经营发生的相关费用及税赋,如通讯费、工商注册等由乙方向物业管理公司及相关行政部门直接缴纳。
第五条 双方的权利义务
(一)乙方的权力与义务
1、乙方有权根据本合约使用该房产设备。乙方将承担该房产相应的责任与义务。
2、乙方向甲方提供承租人相关身份证件及营业工商登记(公司营业执照、公司法人身份证)。
3、租赁期内,乙方在经营及管理符合国家相关法律的前提下,拥有自由经营权,如发生违法违规行为,则甲方有权利对乙方做出警告,如警告后乙方无明显改善,则甲方有权利单方解除合同。如发生安全或管理问题,责任由乙方负责并承担经济补偿,甲方不承担相关经济损失及责任。
4、如因乙方对该房产使用、管理、维护不当而致该房产受到损坏时,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并将承担由此而致的修缮费用及赔偿费用。如乙方租用期间,房屋结构及基础设施因自身原因发生损坏,则乙方需通知甲方,由甲方与乙方协商后进行维护处理。
5、租赁期满,乙方应将不属于甲方的物品、设备搬出该房产,将保持完好状态的该房产交还给甲方。
6、在租赁期内,乙方在不影响房屋整体结构及安全的前提下,有权利对房屋格局及装饰进行适当装修及改造,装修改造期间,不得损害房屋的主体结构。如有损害程度赔偿责任。如发生安全问题和经济纠纷由乙方负责处理。
7、在租赁期间,乙方如因特殊原因出现转租等情况,需提前通知甲方,并且此房屋在租赁期间需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经营管理,如出现违规违法经营,则由乙方自行承担相应责任,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且无论房屋为乙方自用或转租,皆由乙方按时交纳房租等费用,如产生逾期交付房租,则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二)甲方的权力与义务
1、甲方在合同签订后7日内交付乙方房屋,将房屋钥匙交予乙方,视为房屋交付完成。房屋产权证复印件给乙方。
2、非因乙方责任而致该房产的屋顶、主要结构、地板、暖通、电缆等固定装置和设备损坏时,甲方应承担相应的修理费用。但在出现该等损坏时,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或甲方授权的代理人),并由甲方负责尽快安排修缮(不包含乙方自行装修及乙方添加的设施设备等器材)。
3、甲方在租赁期满前3个月内,可陪同意向承租该房产的人员,在通知乙方的情况下,进入该房产内进行察看,但不应影响乙方的正常办公。
4、如本合约期满或提前终止与解除后十日内,乙方仍未将不属于甲方的全 部或部分物品、设备搬出房产,甲方(或甲方授权的代理人)有权将上述物品、设备予以处理,无需给予乙方任何赔偿。
5、甲方有权授权代理人并由甲方授权的代理人代为交付该房产,收回该房产,收取租金及行使甲方赋予的其他权利。但在合同期内不得因此影响乙方的正常使用和经营,如因此致使乙方无法使用,视同甲方单方终止本合同。
6、甲方保证甲方的房屋不存在任何权利瑕疵,并在租赁期限内保证乙方的正常使用;如出现影响乙方正常使用的情形,甲方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恢复乙方对房屋的正常使用并承担违约金(不包含甲方对房屋进行的装修改造投入);违约金为两个月的房租。第六条 不可抗力及意外事件
由于地震、台风、暴雨、非人为大火、战争以及其他不能预见,并且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防止或避免的不可抗拒事件,而致影响任何一方不能履行本合约或不能按本合约约定的条件履行本合约时,遇有上述不可抗力一方,应立即通知另一方,并在十五日内提供不可抗力详情及本合约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的有效证明文件。此项证明文件应有不可抗力发生地区的公正机构出具。按该不可抗力事件对履行本合约的影响程度,由双方协议决定是否解除本合约,或者部分免除履行本合约的责任,或者延期履行本合约。
第七条 违约责任
1、双方均应遵守本合约的规定,任何一方违反本合约的规定,应承担违约责任;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还应赔偿损失。
2、本合约签署后至租期期满前,除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和政府拆迁原因,甲乙双方不可提前解除租约。若乙方单方提前终止合约,则乙方则需支付给甲方违约当年半年的租金作为违约金。若甲方合同签订后单方提前终止合约,则甲方需支付给乙方违约当年半租金作为违约金。
3、若乙方未能依约按期向甲方支付租金,则甲方或甲方授权的代理人有权书面通知乙方立即予以缴付。若乙方逾期未缴付,乙方须按延迟交纳数额天数及每日百分之0.5的标准向甲方支付滞纳金;如乙方逾期30日仍未缴付,则甲方有权解除合约(合约解除之日为甲方或甲方授权的代理人解除本合约的书面通知送达乙方之日),并视作乙方单方终止合约。
4、乙方承诺,租赁合同到期或因乙方原因终止合同后,乙方应一次性将此房产交还于甲方,如到期未按时交还房产,则乙方赔付甲方当年租金的双倍作为违约金。
第八条 关于租赁和购买的优先权
1、租赁期满前3个月,乙方可书面提出续租要求,若甲方拟继续出租该房产,且乙方在本合约租赁期内无重大违约行为,则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权优先获签下一期该房产租赁合约。
2、在租赁期内,甲方欲将该房产出卖,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购买权。如卖给第三人,则甲方有责任保证在甲乙双方的租赁期限内,使该买卖合同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有效力,不能影响乙方的正常使用和经营。租赁期限届满后由乙方和买受人达成新的租赁合同。如违反,乙方可以要求甲方赔偿其装修和经营损失。
第九条 合同的解除
1、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2、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本合同自行解除。
3、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1)延迟交付房屋超过7日的。
(2)交付的房屋影响乙方安全的。
4、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收回房屋:
(1)不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租金达30日。
(2)擅自改变房屋用途。
(3)擅自拆改变动或损害房屋的主体结构的。
(4)利用房屋从事违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正常工作和生活的。
(5)其他法定的接触合同的情形的。
第十条 法律适用与争议的解决
1、本合约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管辖。
2、凡因执行本合约而发生的或与本合约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任何一方均可向该房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条 附则
1、若本合约的部分条款根据法律规定成为无效、非法或不能执行,则本合约其他条款的有效性、合法性和可执行行为不受影响,任何一方仍需履行该合约其他条款。
2、凡有关合约的通知、请求或其他通讯往来,需以书面形式为准,并采用挂号邮寄或专人或传真任一方式传递至本合约之首所列双方地址。一方地址如有变动,需及时通知另一方。致乙方的函件亦可传至该房产所在地址。在该书面信函寄出15日后,即视为函件已收到。
3、本合约未尽事宜,有甲、乙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作为本合约的附件。
4、甲方向乙方交付房租之时,双方应在房屋现场对房屋内设施及房屋的状况进行登记、拍照,双方确认,登记表及照片应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5、本合约以中文为准。
6、本合约自甲乙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
7、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
甲方:
乙方: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年**月**日
****年**月**日
场地租赁合同修改后 第2篇
出租方(甲方):山东交通技师学院汽车维护厂(以下简称甲方)承租方(乙方):(以下简称乙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法律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房屋场地租赁的有关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场地基本情况 该场地位于临沂市兰山区中邱路路3号。甲方汽车维护厂院内场地:大门南侧洗车间85平方米;北跨车间115平方米;展厅一间82平方米及办公室两间40平方米;甲方以上车间房屋出租给乙方使用。
甲方承诺该出租房屋场地产权清晰,未设定抵押、担保,查封等权利限制。
第二条租赁期限
房屋场地租赁期限为一年,自2014年月日起至2015年月日止,一年合同期满,如无政府拆迁及上级主体单位交通技师学院规划变更需收回房屋场地情形,甲方如需继续出租,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承租权。
第三条租金、租金支付期限及方式
(一)租金:
一年租金总额为:人民币:万元整(大写),¥元。
(二)租金支付期限:先交费后使用。本租赁合同自签定合同之日内乙方须一次性支付甲方全年租金人民币:万元整(大写),¥元。
(三)该合同签定之日起,甲方给乙方预留天的房屋装修期,该期间甲方不收取乙方租赁费用。
第四条场地租赁用途
乙方承租该房屋场地用途为:汽车洗涤、美容、装具。在租赁期内未征得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改变场地用途,不得转租、转借或分租给第三方。
乙方不得擅自为该租赁房屋场地设臵任何权力瑕疵损害甲方利益,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
乙方承诺使用承租房屋场地从事的各项活动均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并独立承担完全责任。由此引发争议及产生的经济损失由乙方负责承担。
乙方承租该房屋场地用于经营项目名称为:冠华汽车服务交院旗舰店。同时有义务承担甲方安排的汽车美容专业学生进行实习,并悬挂“山东交通技师学院汽车美容专业实习基地”展示牌。
第五条场地维护及修缮
乙方负责房屋、场地的日常维护,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装修房屋、场地或者增设其他设施不得影响房屋场地的主体建筑结构及整体规划。乙方装修房屋、场地或者增设其他设施所产生的费用以及生产经营所需到政府相关部门办理的各项业务手续及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后果及损失由乙方承担。
第六条场地使用的有关费用
租赁期内发生的水、电费等一切费用均由乙方承担,收取标准按照
政府规定收取。乙方应按实际使用水、电所发生的费用,每季度结算一次,交纳于甲方。
第七条场地交付及交还的期限、方式及验收
(一)交付:甲方应按租赁期限规定按时将房屋场地交付乙方,乙
方予以验收。
(二)交还:乙方应于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将场地及租赁房屋全
部交还甲方,甲方予以验收。按合同约定,乙方投入的所有物品归属于乙方所有,由乙方自行移除或经双方协商,以作价方式保留给甲方,期限为租赁期满后15日内完成,如乙方放弃移除或转让,所有权归甲方所有。
第八条合同解除的条件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终止,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
任:
1、该房屋场地因城市建设被依法列入场地拆迁、变更范围的以及上
级主体单位交通技师学院规划发生变更的,甲方应按照乙方实际租赁的天数计算租赁费用,已收取的租赁费按天数扣除后,应一次性退还给乙方。
2、因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导致毁损、无法继续使用的;
(二)甲方有下列情形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1、未按约定交付房屋场地或交付的房屋场地不符合合同约定影响乙
方正常使用。
2、甲方应配合乙方履行合同义务,而未予配合协助的。
(三)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1、不支付或不按照约定支付租金:
2、不支付或不按时支付应由乙方负担的各项费用;
3、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擅自改变该场地用途或转租、转借或分租给
第三方;
4、利用该房屋场地从事违法或违规经营活动。
第九条违约责任
(一)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期限交付房屋场地或交付房屋场地违反合同其他约定,应当赔偿乙方因此产生的费用及造成的其他损失并应当按照合同期限内租赁费用总额的5%给乙方支付违约金;
(二)甲方或因甲方关联单位及其他有权单位因其他争议造成乙方
承租的房屋场地被涉及法律纠葛或影响乙方正常租赁使用的行为,甲方及其关联单位应当赔偿为此而给乙方造成的所有损失,按实际损失计算,甲乙双方可协商解决由此引发的乙方利益损失;
(三)乙方违反合同约定使用或维修房屋场地(正常经营或损耗情
形除外)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以及由乙方引起的影响甲方正常经营生产的情形,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赔偿金额按造成的实际损失计算;
(四)乙方逾期不向甲方支付租金及其他违约行为,除应如数补交
外,还应按照合同期限内租赁费用总额的5%给甲方支付违约金。
(五)在乙方经营期间由乙方所引的一切债权、债务纠纷由乙方负责,与甲方无关。
第十条合同争议的解决
(一):本合同自签定生效之日起,之前双方签定的图书楼前空场地
租赁合同予以解除,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二)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
不成时,可依法向兰山区人民法院起诉。
(三)本合同未尽事宜,一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
规定,经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四)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章):乙方(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身份证号:
场地租赁合同修改后 第3篇
2003年初, 某市糖业公司将其自有的一间房屋出租给某房产公司使用。同年9月, 房产公司在征得糖业公司同意后将该房屋转租给某娱乐公司作经营用房, 租赁期间为十年。娱乐公司遂以该房屋作为其娱乐场所之用。2005年10月起, 房产公司因经营困难无法按时向糖业公司支付房屋租金, 糖业公司向法院起诉房产公司, 请求解除双方的租赁合同, 返还房屋。2006年9月, 法院判决解除糖业公司和房产公司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并判令房产公司返还房屋, 该判决已经生效。但是该房屋实际处于娱乐公司的控制之下, 房产公司无法直接返还房屋。另外, 在糖业公司和房产公司诉讼期间, 房产公司停止收取娱乐公司的房租, 娱乐公司催促房产公司收取未果后即未交纳。2006年12月, 房产公司以娱乐公司违约为由诉至法院, 请求解除转租合同。案件审理过程中, 娱乐公司认为房产公司作为承租人未向出租人履行义务, 导致租赁合同解除并且使得转租合同面临无法履行的情况,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遂向法院提起反诉。
本案事实较为清楚, 但是争议的焦点较多。无论转租合同是否终止, 出租人、承租人和次承租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必然会因租赁合同关系的消灭而发生变化, 如何平衡三方利益成为解决类似争议的主要问题。 (1) 在现实生活中, 房屋转租现象越来越多, 有些房屋甚至被多次转租, 这其中各方的法律关系如何确定, 尤其是在某两方的租赁关系发生变动时, 其它各方的法律关系如何确定, 这些问题对各方的当事人的利益至关重要。
我国《合同法》关于转租问题的规定仅有第二百二十四条一个条文, 且该条文未对租赁合同关系消灭后的问题做出规定。而在房屋转租的问题上, 1995年由建设部颁布施行的《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办法》) 中对上述问题作了规定, 该《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转租期间, 原租赁合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 转租合同也随之相应的变更、解除或者终止。”某些地方政府规章也以此为规定套用了《办法》的处理模式。 (2) 在本案中, 房产公司以该规定为依据, 主张租赁合同解除后, 转租合同随之解除。在实践中, 亦有法院以租赁合同解除为由判决转租合同解除并要求次承租人返还房屋。 (3)
笔者认为《办法》对于转租合同效力的规定是违反民法原理的, 且在实践中易产生有失公平的状况。根据意思自治的原则, 只有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才可以变更合同内容;合同解除的情况更为复杂, 但是合同的解除, 原则上必须有一方当事人的解除行为方能成立 (4) 。换言之, 无论合同的变更还是解除, 都需要根据合同的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才能完成。在转租合同中, 合同双方是承租人和次承租人, 转租合同的变更、解除理应由转租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完成。而《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将租赁合同的变更、解除作为转租合同的变更、解除的直接原因, 显然与合同法中的意思自治原则相违背。再者, 租赁合同和转租合同是两个独立的合同, 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 租赁合同当事人对租赁合同的变更、解除只能在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间发生效力而不能当然地及于次承租人, 租赁合同效力的变动更不能直接导致转租合同的效力变动。
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承租人转租的, 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 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 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该条规定已经隐含了租赁合同与转租合同互相独立的关系。虽然次承租人对房屋的使用、收益确实成立于承租人的租赁权上, 但是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的租赁关系消灭并不导致转租关系当然消灭 (5) 。至于转租合同能否履行问题应属于合同履行的范畴, 而不是合同关系是否消灭的问题。因此, 在租赁合同解除后, 转租合同效力并不必然终止。《办法》颁布于《合同法》之前, 且其为部门规章, 效力低于法律。所以笔者认为《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与《合同法》中诸多规定冲突, 不应再适用于实践中。
综合本案的情况, 租赁合同的解除系由于承租人房产公司对出租人的违约行为所致, 且已有生效判决要求将房屋返还给出租人, 所以转租合同陷于无法履行系房产公司过错所致。故娱乐公司如没有其它违约情形, 可以要求房产公司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即使如此, 该结果对次承租人之利益仍有极大的损害, 因为按此种方法处理三方关系时, 次承租人之利益完全被置于出租人和承租人的掌控之中, 一旦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间的租赁关系终止, 次承租人即丧失一切利益。
综上所述, 在目前的法律制度下, 转租合同和次承租人的利益是处于一种不稳定的状态之中的。特别是在多次转租的情况下, 如果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发生矛盾, 难免发生城门失火, 殃及池鱼 (各个承租人) 的结果。由于次承租人是事实上占有、使用租赁物的人, 所以当出租人、承租人、次承租人三方之间的法律关系消灭时, 次承租人往往遭受更大的损失。
注释
1本案中承租人的转租行为经过了出租人的同意, 即合法转租;本文是以合法转租为基础研究有关问题, 文中所有转租均指合法转租。
2例如《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南宁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3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民事专业委员会:《房地产建筑律师实务》, 法律出版社, 2006年6月, 第178~179页。
4谢怀栻等:《合同法原理》, 法律出版社, 2000年1月, 第242页。
场地租赁合同修改后 第4篇
关键词 合同 风险负担 租赁
我国合同法在买卖合同一章中,明确了买卖风险转移的时间界限和风险的负担。但在其他合同中,对此规定不是很明确。本文拟就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及承揽合同的风险负担做一探讨。
一、租赁合同
我国《合同法》第231条规定:“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租赁物部分或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不支付租金;因租赁物全部或部分毁损灭失,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依此规定,租赁物发生风险时,承租人可以请求减少租金或不支付租金,这说明由出租人承担租赁物毁损灭失所致的租金损失。这样规定不同于交付转移风险的买卖合同标的物风险转移的一般规则。笔者认为,是因为租赁合同转移的是使用权而不是所有权,承租人获得租赁物使用权是以支付租金为代价的,如果标的物毁损灭失,他便丧失了使用租赁物的机会,非归责于他的原因还要他承担风险,有悖于理。
关于租赁物自身的风险转移,我国合同法虽未明确规定,但自罗马法以来,就形成了物之所有人负担风险,即天灾归物权人负担的法律思想。故,当事人若无约定,由出租人按所有人主义承担该风险为宜。
二、融资租赁合同
融资租赁合同既有买卖合同性质又租赁合同性质,使得它的风险承担有一定的特殊性。是否既采买卖合同的交付主义一般原则,又采租赁合同的所有主义原则呢?
融资租赁合同中没有明确规定。如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承租人)交付租赁物前发生风险,因出卖人实际控制支配租赁物且负有交付租赁物义务,租赁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其承担应没有争议。但如出卖人已向承租人交付了租赁物后发生风险,由出租人还是承租人承担风险呢?笔者赞同按如下情况区别对待为宜。 如果当事人订立合同时明确约定租期届满后租赁物归承租人所有,则出卖人向承租人交付租赁物,等于向买受人交付租赁物。此种融资租赁合同中,买卖合同性质更强一些,承租人向出租人购买租赁物是为了解决自己一次性购买租赁物所需资金不足,目的是融资。而出租人向承租人融资,不是为了获取租赁物所有权,而是获取租金,最后取得租赁物所有权的是承租人。按买卖合同中交付主义原则,承租人是买受人,出卖人向其交付了标的物,风险自然移转其承担。这也正如有的学者认为的那样,融资租赁合同中,承租人享有对融资租赁物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权能,出租人的所有权受到承租人租赁权的限制,风险由承租人承担。由承租人承担融资租赁物意外毁损灭失的风险,体现了“利益之所在,即风险之所在”的市场交易原则的要求。
如果当事人订立合同时对租赁物所有权无约定,则按合同法250条的规定,租赁物归属于出租人所有。此种融资租赁合同中,租赁合同性质更浓厚一些,出租人是租赁物的所有权人,出租人将租赁物租给承租人使用,目的是获取租金。按所有权主义,所有权归谁风险由谁承担。即风险应由承出租人承担。
三、承揽合同
关于承揽合同的风险转移,我国合同法第265条规定:“承揽人应该妥善保管定作人提供的材料和工作成果,因保管不善造成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即承揽人仅在保管不善情况下才承担风险,若发生不可归责当事人的原因而引起的风险由谁承担呢?
我国合同法并未做出规定。笔者认为,不妨参照各国通用做法。如《法国民法典》第1789条规定:“在承揽人仅供给劳动力或操作的情形,材料灭失时,承揽人仅对于其本身的过失负担赔偿责任。”《德国民法典》第644条规定:“(1)工作验收之前,由承揽人承担风险。定作人迟延验收的,风险移转于定作人。对定作人提供的材料意外灭失或者意外毁损,承揽人不负责任。(2)经定作人要求,承揽人将工作送至履行地以外的其他地点时,准用第477条关于买卖的规定”,说明承揽人承担标的物交付前的风险,定作人承担所提供材料的风险。《瑞士债务法》第376条前2款规定:“在交付前,工作成果因意外毁损的,承揽方无权请求赔偿其完成的工作也无权请求赔偿其支付的费用。但定作方未及时接受工作成果的除外。因意外造成的材料毁损,由提供方承担后果”。《意大利民法》第167条规定:“在定作人接受成果前或者在检查成果时并未发生迟延,如果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任何一方的原因发生了灭失或毁损,材料是承揽人提供的,则标的物的灭失或毁损由承揽人承担。如果定作人全部或部分提供了材料,他要对其提供的标的物的灭失或毁损承担损失,其余部分由承揽人承担”。
可见,各国立法对于报酬实行交付主义的风险转移原则,而对于材料则实行所有人主义的风险转移原则。即在承揽人交付定作物前,由承揽人承担报酬的风险。定作人提供材料的,由定作人承担材料的风险。承揽人自己提供材料的,由承揽人自己承担材料的风险;在承揽人交付定作物之后,由定作人承担报酬的风险。由于定作物此时包含材料与已物化的承揽人的劳动,则定作人承担材料的风险,承揽人自担由于定作物毁损灭失所导致的承揽人物化劳动的灭失。
从立法技术上讲,这些规定在表述上所采用的技术是先一般性地规定整个工作物的风险负担问题,然后再例外地规定当材料由定作人提供时的该材料的风险负担规则。
参考文献:
[1]王利明.合同法新问题研究[M].中国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2.
[2]史尚宽.债法各论[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
修改门面租赁合同[范文] 第5篇
甲方(出租方):
乙方(承租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信原则,经友好协商,就乙方承租甲方门面房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租赁内容
1、甲方将位于学校东侧19间门面中从北数第 间门面租赁给乙方,甲方对所出租的房屋具有合法产权。
2、甲方租赁给乙方的房屋,甲方同意乙方所租房屋作为经营用,其范围以乙方营业执照为准。
3、甲方只为乙方提供现状房屋,对于供水、供电等设施的安装、购置、维修、运行等费用,不包含在租金之内,全部由乙方承担。
第二条 租赁期限、用途:
1、本合同租赁期限为 1 年,自2014 年 1月 1 日起至2014年12 月31 日止。
2、租期届满,乙方如需续租,经甲方同意后,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承租权。
3、本门面房租赁用途:____________。
第三条 租金数额及缴纳时间
1、合同有效内每月租金 租金共计元
(大写:)
2、租金交纳为12个月一次。
第四条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在合同有效期内不得另租给他人和提高租金。
2、乙方不得改变所租赁房屋的结构,进行装修时必须经过甲方的同意,甲方有权利对乙方装修方案进行监督和审查并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3、乙方应在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允许的范围内进行经营和使
用。
4、乙方在合同有效期内,对所租赁的房屋及设施拥有合法使用
权,但不具有转租权。
5、乙方需按合同内容及时交纳租金。
6、乙方在合同有效期内如需改变经营性质需经甲方同意。
7、乙方营业时如需临时占用公用面积,需要和相邻租户协商并
保持一致意见。
第五条 合同解除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乙任意一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法定的不可抗力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
(2)政府统一规划或自然灾害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但需通知乙方:
(1)乙方恶意拖欠或不支付到期租金的。
(2)乙方利用租赁房屋进行非法活动,或被吊销营业执照、责
令关闭的。甲方不退还租金,同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3)乙方擅自终止合同或转租。甲方不退还租金,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第六条 合同生效、争议解决:
1、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既具有法律效力。
2、在本合同执行过程中,若发生纠纷,由双方友好协商,如协
商不成时,可诉请所在地人民法院解决。
3、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解决,并另行签订补充协
议,其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本合同共三页,六
条。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乙方(签字手印):(签章):
酒店租赁合同(修改1) 第6篇
出租方(甲方):河池市华震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承租方(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互利”的基础上,就甲方将其原酒店经营的房屋出租给乙方使用,乙方承租使用甲方房屋事宜,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房屋的坐落、设施情况。
1、甲方将位于河池市金城江区新建西路(原君御酒店)3楼至8楼出租给乙方使用;其中八楼有两间801号房和802号房是黄建锋使用, 乙方不能使用。
2、甲方将位于河池市金城江区新建西路现代花园二区一楼第一间铺面(靠近酒店)面积为47平方米出租给乙方使用。原乙方莫雅利与甲方河池市华震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于2014年6月26日所签订的合同终止。
第二条 乙方应提供身份证明文件。经甲方验证后复印备存。所有复印件仅供本次租赁使用。
第三条 租赁期限、用途
1、租赁期限自2015年___月___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止。
2、租赁期满,甲方有权收回出租房屋,乙方应如期交还。
3、乙方向甲方承诺:乙方不能在甲方出租给乙方的场所经营车辆销售以及车辆保险业务,不能从事车辆银行按揭业务,否则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并收回铺面及出租屋。
4、乙方不得在租用场所从事赌博、卖淫、嫖娼等违法活动。
第四条 租金及支付方式
1、以上两处出租屋租金总额为人民币 1450000.00 元(大写:壹佰肆拾伍万元整)。
2、房屋租金支付方式:乙方在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签订生效之日起一次性支付给甲方租金总额即:1450000.00元(大写:壹佰肆拾伍万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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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甲方收款后应提供给乙方有效的收款凭证。第五条 甲方违约责任
在合同期间,如甲方不按时交租金给业主,所产生的损失由甲方负全责。
第六条 乙方应承担的费用:
(1)乙方使用的水表、电表由乙方自已申请开户,单独立户,不能和甲方共用,开户及安装费、材料费由乙方自行承担。
(2)乙方必须自行将原酒店法人转为乙方营业权法人,各项证件的办理费用由乙方支付。
(3)乙方应按时缴纳自行负担的水电、宽带、闭路、物业费用。(4)乙方自行承担经营活动中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电梯维修费用、消防设施维修费及所有需要的年检费用等。
第七条 房屋修缮与使用
1、乙方应合理使用其所承租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如因使用不当造成房屋及设施损坏的,乙方应立即负责修复或经济赔偿。
2、乙方在不改变房屋的内部主体结构情况下,可自行进行局部二次装修,二次装修须提前7日通知甲方并征得甲方同意后才可以进行。房屋的装修及装修费用均由乙方负责。
3、依附于房屋的装修租期满后归甲方所有。
第八条 房屋的转让与转租
租赁期间,乙方不能将该承租场所转让第三方,如需转让必须经甲方同意后方可转让,如乙方有违反这项规定,视同乙方违约,甲方有权收回房屋。第九条 合同的变更、解除与终止
1、双方可以协商变更或终止合同。
2、租赁期满合同自然终止。
3、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合同终止。
第十条 房屋交付及收回的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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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乙方应于房屋租赁期满后,将承租房屋及附属按原设施、设备交还甲方。
2、乙方交还甲方房屋应当保持房屋及设施、设备的完好状态,不得留存物品或影响房屋的正常使用。对未经同意留存的物品,甲方有权处置。
3、电梯归业主所有,房屋租赁期满后,乙方应保证电梯的完好运行状态交还甲方。
第十一条 乙方违约责任
一、房屋租赁期间,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出租房屋,甲方不退回乙方已交的租金。
(1)损坏承租房屋,在甲方提出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修复的。
(2)逾期未交纳按约定应当由乙方交纳的各项费用,已经给甲方造成严重损害的。
(3)未经甲方同意,拆改变动房屋结构或损坏房屋:
(4)租赁期满,乙方应如期交还该房屋。乙方逾期归还,则每逾期一日应向甲方支付原日租金1%的滞纳金。乙方还应承担因逾期归还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第十二条 免责条件
1、因不可抗力原因致使本合同不能继续履行或造成的损失,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2、因国家政策需要拆除或改造已租赁的房屋,使甲、乙双方造成损失的,互不承担责任。
3、因上述原因而终止合同的,租金按照实际使用时间计算,不足整月的按天数计算,多退少补。
4、不可抗力系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第十三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订立补充条款。补充条款及附件均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四条 争议解决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或申请调解;协商或调解解决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种方式解决(以下两种方式只能选择一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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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提请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十五条 其他约定事项
1、酒店1楼场地及大门归属甲方使用。
2、甲方提供一楼大厅步梯旁 38平方米给乙方使用,(详见附件1:一楼大厅平面图)两个区域使用隔离装置,由乙方设计制作但必须经甲方许可,费用由乙方承担。
3、酒店门前停车位场地归属乙方使用,乙方须交纳政府收取的占道费及其他费用。
5、乙方本人及乙方顾客进出应从乙方开的大门及一楼大厅步梯进出,不能从一楼电梯上下,只能从二楼电梯上下(注:一楼大厅电梯及甲方接待室在甲方不使用的情况下可以暂时提供给乙方使用,但甲方需要使用或者甲方规定乙方不能使用时,乙方应无条件服从甲方的安排)。
6、酒店现有屋内设施用品经甲乙双方共同盘点签字确认后归乙方所有。第十五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章)后生效。
第十六条 本合同及附件一式两份,由甲、乙双方各执1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出租方(甲方)公章: 承租方(乙方)签字: 联系地址: 联系地址: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日期: 日期:
场地租赁合同修改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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