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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公务员车补规定范文

来源:盘古文库作者:漫步者2025-10-111

国家公务员车补规定范文第1篇

根据《公务员法》和《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规定》,经市政府同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决定为市国土局、市审计局、市司法局、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市食品药品稽查支队、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处等6个单位考试选调20名公务员(参照管理工作人员),为市节能监测监察服务中心、市环境保护监测站、市辐射环境监督管理站、市地质灾害防治办公室等4个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8名,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报考范围和条件

(一)报考范围:

1、行政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选调公务员的范围:安康市市及市以下各级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中已登记备案且在编在岗的公务员、工作人员。

2、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的范围:详见职位表。

(二)报考条件:

1、报考市直公务员的基本条件:

(1)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工作能力强;

(2)在县及县以下机关工作满2年;

(3)年度考核等次均为称职以上;

(4)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5)年龄为35周岁以下(1975年10月31日以后出生的);

(6)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7)符合选调职位要求的其他条件。

2、报考市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享有公民的政治权利;

(2)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3)具有招聘岗位所需的专业知识、文化程度、业务能力

和年龄要求;

(4)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5)具备岗位所需要的其他条件;

工作经历和年龄计算截止时间均为2011年10月31日。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报考:

(1)受处分期间或未满影响期限的;

(2)正在接受审计、纪律审查、或者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3)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未满所在工作地区、行业规定服务期限的;

(4)报考者不得报考与选调机关公务员、招聘单位工作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职位;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报考的其他情形。

二、报名程序

(一)职位查询

各选调机关和招聘单位的选调(招聘)职位、职位资格条件等情况详见《安康市2011年市级机关公开考试选调公务员职位表》和《安康市2011年市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职位表》(以下简称《职位表》)。报考者可以通过以下网站查阅《职位表》:安康市人民政府门户网(/)、安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

(akrs.ankang.gov.cn/akrs/)。

报考人员对《职位表》中的专业、学历、资格条件等信息需要咨询时,可直接通过公告联系电话进行咨询。

(二)报名

本次公开选调(招聘)报名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组织,实行现场审核。报名时,报考者需提交《安康市2011年市级机关公开考试选调公务员报名表》和《安康市2011年市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报名表》(在安康市人民政府、安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下载)、近期免冠2寸彩色照片4张、毕业证、学位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报考公务员的还须提交县区组织人事部门(市直主管部门)加盖公章的公务员登记表复印件,报考事业单位有专业工作经历要求的,还需提供所在单位证明,基层服务人员同时提供相关部门的证明,报名费100元。凡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取消其考试及选调、聘用资格,且3年内不得参加我市组织的同类考试,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报考人员自行负责。报考人员只能选择一个单位中的一个职位(岗位)进行报名,报名与考试时使用的身份证必须一致。报名时间为:2011年11月24日至11月26日。报名地点:市政府前办公楼一楼114号,联系电话:3212252。

三、考试

考试分为笔试和面试。总成绩为100分,笔试成绩占总成绩的60%,面试成绩占总成绩

的40%。机关选调公务员笔试开考比例不得低于1︰3,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笔试开考比例不得低于1:2,未达到比例的取消或缩减选调(招聘)计划。因人数达不到笔试开考比例而被取消招考的职位,将于2011年11月27日在安康市人民政府门户网和安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上公告。已通过资格审查,原报考不足开考比例被取消选调(招聘)职位的报考人员,可以改报符合条件的其它职位(岗位)。改报只能进行一次,时间为2011年11月28日。放弃改报的考生,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退还报名费100元。

(一)笔试

1、笔试科目。笔试科目为《综合能力测试》一科,时间为2个小时。笔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组织,市监察局全程监督。笔试采用闭卷方式,报考公务员的,主要测试报考者的政策理论水平、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及文字综合能力等;报考事业单位的,主要测试政治理论、职业道德、公文写作与处理、科技知识等方面的内容,参考教材为《陕西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专用教材》,笔试满分为100分。

2、时间和地点。笔试时间:2011年12月3日(星期六)9:0011:00,笔试地点:考点设在安康市城区(具体地点详见准考证)。报考者持本人身份证和准考证参加笔试。

3、成绩查询。2011年12月4日,报考者可登录安康市人民政府门户网和安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查询笔试成绩。

(二)面试

1、确定面试人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职位表》确定的选调(招聘)计划人数,机关选调公务员按照1:3的比例,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按照1:2的比例,以笔试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按职位确定参加面试的人员名单,在安康市人民政府门户网和安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统一公告。出现末位笔试成绩并列的,并列者同时确定为面试人员。

2、面试组织。面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组织,选调(招聘)单位的主管部门配合,市监察局全程监督,面试满分为100分。面试时,报考人员须携带本人身份证、准考证原件。面试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

面试成绩当场向考生宣布,并由考生签字确认。

(三)综合成绩的计算

综合成绩的计算方法为:综合成绩﹦笔试成绩60%﹢面试成绩40%

每科成绩和综合成绩均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面试结束后次日,将全部考生面试成绩和综合成绩在安康市人民政府门户网和安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 保障局网公布,同时公布进入体检人员名单。

四、体检与考察

体检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组织,市监察局全程监督。考察工作由选调机关(招聘单位)的主管部门组织实施。体检和考察人选与拟选调(招聘)职位的比例为1︰1,按照职位综合成绩从高到低顺序依次确定进入体检人员。出现综合成绩末位并列的,笔试成绩高者为进入体检人员;笔试成绩相同时,相同者都确定为体检人员。

1、体检。参加体检人员按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体检,具体时间、地点另行通知。体检项目和标准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2011]19号)执行,报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参照上述标准执行。体检不合格的不能进入下一环节。报考人员对体检结果有异议的,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7日内,可向体检组织单位提出复检申请,体检组织单位组织复检。复检只能进行一次。体检结论以复检结论为准。体检不合格的,取消其选调(招聘)资格。因体检不合格出现空缺的,按该职位综合成绩排名依次递补,递补只进行一次。

进入体检环节的考生不按照规定时间、地点参加体检,视为放弃体检。体检费按医院体检收费标准,由参加体检的考生缴纳。

2、考察。各选调机关(招聘单位)主管部门组成考察组,考察组由2人以上组成,考察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注重实绩,全面了解拟选调(招聘)人员的政治素质、业务水平、廉洁自律,以及是否需要回避等方面的情况;核实其是否符合规定的报考资格条件,确认其报名时提交的信息和材料是否真实、准确。拟选调(招聘)人员所在单位和任免机关要积极配合,客观真实地反映考察对象的实际情况。考察后,应写出书面考察意见。考察不合格的,不得选调(聘用)。考察形成的缺额,不再递补。

五、公示、办理手续

1、公示。各选调机关(招聘单位)主管部门在考察结束后5日内将考察结果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一在安康市人民政府门户网和安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对拟选调(招聘)人员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拟录用人员姓名、性别、准考证号、拟选调(招聘)职位、工作单位或毕业院校。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间发现问题的考生,如经查实,取消选调(招聘)资格。

2、办理手续。公示期满,对没有问题或反映问题不影响选调(招聘)的人员,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发《安康市行政机关公开考试选调公务员通知书》、《安康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通知书》,拟选调(聘用)人员凭《通知书》办理人事关系、户籍迁移

等有关手续。选调机关、招聘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接收。

3、选调公务员的任职。选调单位应当在选调人员报到后的1个月内依据选调职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明确选调人员的职务。

4、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聘用。事业单位招聘的人员享受招聘单位现有职工同等待遇。招聘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及时与新聘用人员签订聘用合同,确立人事关系,并协助办理有关手续,不得以任何理由推托或拒绝办理。新聘用人员因个人原因产生的纠纷或其它与聘用无关的事项,由本人负责。新聘用人员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不合格的,取消其聘用资格。

政策咨询电话:0915-3212252(报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0915-3214338(报考公务员)

附件:

1、《安康市2011年市级机关公开考试选调公务员职位表》、《安康市2011年市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职位表》。

2、《安康市2011年市级机关公开考试选调公务员报名表》、《安康市2011年市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报名表》。

安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国家公务员车补规定范文第2篇

2017年秦皇岛市产假国家规定多少天,秦皇岛市产假及二胎产假国家新规定

秦皇岛市产假,是指秦皇岛市在职妇女产期前后的休假待遇,一般从分娩前半个月至产后两个半月,晚婚晚育者可前后长至四个月,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以下是师大教育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2017年产假休息时间有多少天。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KK

2017年秦皇岛市最新产假休息多少天

2017年秦皇岛市产假有多少天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共有16条。其中规定了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并在附录中详细规定了女职工在经期、孕期、哺乳期等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规定》指出,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规定》指出,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KK

《规定》第七条指出,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增加奖励假30天,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规定》同时对违反该《规定》的后果确定了相应的处罚办法。

2017秦皇岛市二胎产假多少天(最新)

12月27日下午,在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新闻发布会上,国家卫生计生委法制司司长张春生表示,下午刚刚表决通过的计生法修正法草案对晚婚晚育不再作出限制。

取消晚婚晚育假,将原来的独生子女母亲产假调整为奖励假30天。这意味着,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不论是生育一孩、还是二孩,以及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再生育的,都可以享受增加30天产假的优待;同时,丈夫的陪产假从10天增加到15天。

1、秦皇岛市产前假工资规定

孕期工资

女职工怀孕七个月以上(按28周计算),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两个半月。提醒注意的是,请长病假女职工不享受产前假。这两个半月的产前假只能按预产期在产假前执行。至于女职工请产前假期间的工资按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给”。

保胎假期间的工资

《国家劳动总局保险福利司关于女职工保胎休息和病假超过六个月后生育时的待遇问题给上海市劳动局的复函》(1982年,现在有效)中规定,女职工按计划生育怀 孕,经过医师开据证明,需要保胎休息的,其保胎休息的时间,按照本单位实行的疾病待遇的规定办理。因此,保胎假期间,女职工只能拿到病假工资。 KK

根据1995年9月29日,《上海市劳动局关于加强企业职工疾病休假管理,保障职工疾病休假期间生活的通知》(沪劳保发(95)83号)病假工资的计算,先按休假时间(以6个月)为标准划分,再按职工连续工龄划档。具体计算方式为:

a.连续工龄<2年者:病假日应得工资按职工病假日平均工资的60%计发;

b.连续工龄≥2年且<4年者,病假日应得工资按职工病假日平均工资的70%计发;

c.连续工龄≥4年且<6年者,病假日应得工资按职工假期日平均工资的80%计发;

d.连续工龄≥6年且<8年者,病假日应得工资按职工病假日平均工资的90%计发;

e.连续工龄≥8年者,病假日应得工资按职工病假日平均工资的100%计发。

2、秦皇岛市产假工资规定(产期)

生产女职工的产假:单胎顺产90天,其中产前休息十五天,产后休息七十五天;难产者,增加15天;符合计划生育晚育条件的,另增加晚育假15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自然流产女职工的产假:妊娠3个月以内自然流产或者宫外孕者,产假30天;妊娠3个月以上7个月以内自然流产,产假45天。

产假,“工资”应全拿。

女职工产假期间一般不从单位领工资,而是享受生育生活津贴,有多长产假,就领多久的生育生活津贴。(一)从业生育女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累计满一年的,其生 育生活津贴按本人生产或流产当月的城镇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乘以本人按规定享受的生育生活津贴期限计发。(二)从业生育女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累计不满一年的,其生育生活津贴按本人生产或流产当月本市企业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乘以本人按规定享受的生育生活津贴期限计发。 KK

另外,根据《<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从业妇女,其生产或者流产当月领取的生育生活津贴,因本人上一月平均工资收 入高于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超过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而不足其缴费工资性收入的,不足部分应当由单位发放。

3、秦皇岛市哺乳假工资规定(哺乳期)

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请哺乳假六个半月。这六个半月哺乳假期间的工资与产前假工资一样,不得低于其原工资性 收入的80%。这里所称原工资性收入指女职工请产前假或请产假前正常出勤月,企业根据国家和本市的规定以及劳动合同的约定,以各种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报 酬,即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全部工资收入。

女职工六个半月哺乳假期满后,确有困难,要求继续请假为婴儿哺乳的,各单位根据生产和女职工的实际情况,哺乳假可酌情延长,但不得超过一年。这期间,其工资按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七十发给(生活确实有困难的,可适当提高,但最高不超过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八十)。

第十一条 对妊娠期的女职工,不应延长其劳动时间;对从事频繁弯腰、攀高、下蹲、抬举、搬运等容易引起流产、早产的工作,或者经区、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证明不宜从事原工作的,应暂时调做其他适当工作或酌情减轻工作量。

4、秦皇岛市晚育假工资规定(晚育年龄是24周岁)

根据7月1日起将正式实施的以下简称《规定》,晚育产妇,在国家规定的90天产假的基础上,将增加晚育假30天,其配偶可享受晚育护理假3天,晚育假期间产妇将享受产假同等待遇,晚育护理假期间配偶工资不受影响。 KK

秦皇岛市产假工资与生育津贴有什么不同?你分得清产假工资和生育津贴吗?

第一部分:秦皇岛市产假工资与生育津贴的由来

产假工资:严格地说产假工资是计划时代的产物,那时没有社保体系,员工退休工资由劳动局审批,所在企业支付;同样女职工生育期间享受产假,待遇也由所在企业支付,俗称产假工资,有按生产前工资发放的,有放基本工资的,总之根据企业的状况及规定标准发放。

生育津贴:是社保体系中包含生育保险后的产物,由企业根据自身财务状况选择缴费基数及所在地区规定的缴费比例,符合国家生育政策的女职工在生育后递交相应材料后由企业办理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手续,经社保部门审批后发放至员工(也有地区发放至单位)。

第二部分:秦皇岛市产假工资与生育津贴的区别

工资的概念:是指给普通劳力的报酬,以劳动时间为基础来计算。换取员工依据合约或其他协议所提供的服务而支付的报酬

津贴的概念:津贴是对劳动者在特殊条件下的额外劳动消耗或额外费用支出给予补偿的一种工资形式。 津贴分配的唯一依据是劳动所处的环境和条件的优劣,而不与劳动者劳动的技术业务水平及劳动成果直接对应和联系。 津贴不与技术业务水平及成果直接联系,这就决定了它是一种补充性的工资分配形式。津贴具有很强的针对性。 津贴具有相对均等分配的特点。

根据工资、津贴相应的概念,女职工生育期间享受的货币形式称为生育津贴更为妥贴。

第三部分:秦皇岛市产假工资与生育津贴的组成

一、产假工资的组成:基本工资+其他(由各单位决定),报销生育费用

二、生育保险待遇包括下列各项:

1.生育津贴:社保缴费数*享受月数

2.生育的医疗费用:产前检查、生产费用

3.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

4.一次性营养补助费:上本地区社会平圴工资的2%

5.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生育保险基金支出的其他费用 KK

第四部分:秦皇岛市生育津贴与实际工资的差异

了解了生育津贴的概念后,相信没有人再问:员工享受了生育津贴后是否还要支付产假工资?

1.哪么如何理解生育津贴与实际工资的差异?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企业应以员工的实际工资为社会保险的缴费基数,故理论上,员工享受的生育津贴待遇应等同于休产假前上班的正常工资。然而在实践中,企业出于财务支付能力的考虑,绝大多数采用最低基数;或考虑操作的方便,采用高于最低基数的企业平均基数。因而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员工实际拿到的生育津贴是企业的缴费基数,有高于实际工资的,但普遍低于实际工资。

2.如何主张生育津贴与实际工资的差额?

有员工提出,其享受的生育津贴低于休产假前上班的正常工资,此主张从法律上并无不妥,应予支持。但在实践中,员工因为在企业要待下去,基本都予放弃,只有离开企业因此事翻脸而算总帐的。但主张到底是采用直接仲裁主张此差额还是先申请补社保缴费基数,本人咨询了本地的仲裁机构,答复是:未接到此类主张,即使有,仲裁部门也因无法可依不予受理,估计只有到法院去主张,而且主张的理由必须是财产受损,否则以社保的名义申请诉讼估计无功而返,但问题是法院普遍对社会保险补缴及基数差异持回避态度。员工主张的难度可想而知。

2017秦皇岛市晚婚晚育产假多少天

根据《劳动法》及国务院发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任何用人单位的女职工均享有产假,假期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国家规定2013晚婚晚育产假多少天?98天+30天(晚育)+15天(难产)+15天。

秦皇岛市产假需提供的证件

身份证、结婚证、准生证、出生证和独生子女证(独生子女证全称为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2009年5月1日起,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35天产假。

根据《劳动法》及国务院发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任何用人单位的女职工均享有产假,假期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流产的,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时,给予15天至30天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以上流产者,给予42天产假。

秦皇岛市产假规定如下:

女职工产假分别按下列情况执行

第一,单胎顺产者,给予产假九十八天,其中产前休息十五天,产后休息八十三天。

第二,难产者,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

98天产假 KK

女员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8天的产假,包括15天的预产假。已婚妇女24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为晚育,实行晚育的,增加产假30天,难产(剖宫产以及产程中使用吸宫器、产钳等非正常顺产的平产手术者)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按国家规定正常生产的女职工有权力享受产假、哺乳假,应视为正常出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苛扣其工资、福利、补贴以及考勤奖金,不影响晋级、调工资,并计算其工龄,反之则违反国家劳动法,侵害了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可到相关部门举报并申请劳动仲裁。

关于产假期间的工资待遇,如果企业没有参加生育保险社会统筹,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应该由企业支付。《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规定,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如果企业参加了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建立的生育保险,并且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的,根据《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4]504号)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给生育津贴,其标准是本企业上职工月平均工资。

除了国家统一规定的产假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颁布的计划生育条例中一般都规定了奖励产假,各地奖励产假的期限有所不同。《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 已婚妇女年满二十三周岁妊娠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女方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六十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七日。增加的婚假、产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国家公务员车补规定范文第3篇

为了贯彻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加强和改进局党组的集体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依照自治州州直机关《党委(党组)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试行)》的有关精神,制定本制度。

一、党组的地位及职责

(一)地位及工作原则 1.地位

局党组是中共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委员会在州统计局的派出工作机构。其主要任务是负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在本局系统内的贯彻执行,讨论和决定本单位的重大问题;做好干部管理工作;团结非党干部和群众,完成党委和政府交给的各项任务;指导机关党支部的工作。 2.工作原则

党组的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用科学发展观统领各项工作。团结带领全局干部、职工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决议和决定。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实行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群众路线。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领导制度。坚持在宪法和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活动。

(二)党组的主要职责

1.根据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上级党委的决定、决议和指示精神,制定出本局的贯彻意见、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对党组成员、行政领导在贯彻落实过程中的情况进行监督;对下属单位贯彻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并做出奖惩决定。

2.结合本州实际,理清全局性工作的思路,确定本系统工作的战略目标、工作重点和完成工作任务的具体措施,讨论决定本局、本系统工作规划、重要工作部署以及党政联席会议、局务会需要提交党组讨论的重大问题。凡属以下重大问题必须提交党组集体研究决定。

(1)本局、本系统党的建设,精神文明建设的规划和工作部署。

(2)本局、本系统工作职责和业务范围内的发展规划、计划,重大改革意见方案和措施,重要政策、规定、文件的制定以及向上级党委、政府的重要请示、报告。

(3)本局的财务收支预决算、重大的财务开支项目及数额重大的建设项目的确立、重要的国有资产的处置。 (4)研究并向州委、州政府提出关于本局内部机构的设立、调整和撤销,编制的增减意见。 (5)本局及下属单位的人事调配。

3.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对干部实施严格管理。

(1)按照《党政干部选拔任用条例》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建立科学规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积极向州委提名、推荐州委任免的干部。

(2)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研究决定本局及下属单位干部、职工的任免、调动和监督管理。 (3)研究和决定本局及下属单位所属干部的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

(4)研究和制定对本局及下属单位干部的考察、考核、评议、诫勉谈话和奖惩办法并组织实施。 4.领导本局和指导下属单位党组织的工作。

(1)研究制定本局及下属单位党组织的思想、作风、组织建设等方面的总体规划并组织实施,对下属单位给予具体指导并监督执行。

(2)教育和监督党员干部及其他工作人员,勤政廉洁,严格遵守党纪、国法、政纪和财经纪律,不得侵占国家、集体和群众的利益,自觉抵制不良倾向,坚决同各种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

(3)对违反党纪国法或工作中犯有重大错误的党员干部和职工,提出处理意见并做出相应决定。 5.领导本局的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加强对干部职工的管理教育。

(1)研究制定本局及下属单位的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党风廉政建设等方面的总体规划和具体部署,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2)组织党员干部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建立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的长效机制。重点加强对党员干部、职工解放思想,实事求是,转变观念,开拓进取,创新发展,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自治州经济建设服务意识的培养;加强对各族干部职工爱国主义、集体主义、民族团结、职业道德和秉公执法等方面的学习教育。

6.按期召开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及全体党员的监督、管理和教育。

(1)严格按照中共中央《关于县以上党和国家机关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的若干规定》要求,认真组织、准备并按期召开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坚持党员领导干部坚持参加双重组织生活会制度,重点抓好民主生活会后对存在问题的整改措施,以期达到民主生活会的预期目的。

(2)开展积极的思想斗争,坚持领导班子成员谈心活动,督促领导干部间开展思想交流,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增强团结,提高党组的战斗力和凝聚力。

7.检查和监督党员民主权利的落实,切实保障党员拥有充分的民主权利。 8.团结党外干部和群众,齐心协力地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9.指导本局工会、共青团、妇委会等群众团体的工作,使其活动规范化,充分发挥群众团体的积极作用,为完成本局的中心工作做出应有的贡献。

二、党组议事规则和基本程序

(一)议题的提出

1.属于党建、精神文明建设,思想政治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干部人事任免、调配方案,机构、编制变动等方面的议题,由党组拟定和提出。

2.本部门、本系统业务范围内的重大议题,应经党政联席会、局务会议研究确定后,由行政领导提出。 3.本局党支部、团支部的重大活动由本局党支部、团支部向党组提出。

(二)参加党组会议人员

1.会议由党组全体成员参加,确因特殊原因不能全部到会时,至少要有半数以上成员参加时方能开会。在讨论干部选拔、推荐、任免、奖惩等重要问题时,至少要有2/3以上成员参加,不能与会者,会前要留下书面或口头意见。

2.必要时请其他有关人员列席会议,列席人员由会议主持人确定,列席人员只有建议权,没有表决权。

(三)会议的召开

1.党组会议通常每月召开一次。会议由党组书记主持。

2.会前,党组书记必须与党组成员就会议讨论决定的主要问题充分交换意见。意见有严重分歧时,应集中多数成员的意见作为上会方案,也可下次会议再议,以便充分酝酿。

3.对议题在会前必须做好充分的调查研究,拟好会议通知,提前2-3天通知每个成员。不允许搞临时动议。 4.会议的议题一经提出,党组应及时召集党组会议进行研究决策,不得无故拖延,贻误工作。

(四)决议的形成 1.与会成员必须对每一项议题充分发表意见,在酝酿成熟时,作出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决策形式。遇有意见严重分歧时,不要急于做出决定,应进一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党内外干部群众意见,进一步统一思想,下次再议。

2.党组实行集体领导,成员个人不能决定重大问题,也无权改变党组会议的集体决定、决议。在个人代表党组发表重要主张时,不能超出党组决定、决议的范围;如遇特殊情况,必须由个人做出决定时,事后要及时向党组报告。

3.党组在讨论干部任免、奖惩时必须严格执行中共中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组部《关于坚决防止和纠正选拔任用干部工作中不正之风的通知》、《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四项监督制度》,坚持干部选拔任用标准,认真规范干部工作程序,集体讨论决定。

党组负责人本人工作有变动时,不准在变动前突击提拔或调整干部,如有违反,一经发现要进行严肃的组织处理。

4.党组讨论决定问题时,书记应充分听取其他成员的意见,集中大家的智慧,做出正确的结论;其他成员要充分发表意见,积极参与集体领导,维护党组的集体领导。

三、严格会议保密制度

党组成员和列席会议人员,必须严格执行保密制度,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外泄漏党组研究决定的保密事项和时效限制的内容。

四、党组秘书

党组秘书由党组决定。党组秘书应如实纪录党组会议上各成员发表的意见,以及会议对议题的讨论表决情况和形成的决定、决议结果,并根据党组会议情况,起草会议纪要及其它文件。党组秘书必须严格执行工作纪律和保密制度。

五、组织实施和监督保证

(一)党组会议做出的决定、决议,由党组成员按分工负责的原则组织实施。

1.党组各成员按照分工认真抓好对党组的决定、决议的贯彻落实,做到分工不分家,要着重提高党组工作质量和效率。

2.党组全体成员和行政领导对党组集体做出的决定、决议必须坚决无条件地贯彻执行。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向上级党组织反映,但行动上不得有任何反对的表示。

3.党组要支持和帮助行政领导充分发挥其职能作用,保证行政负责人充分行使职权,按照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以及州委、州政府的指示、决定和决议,结合本局、本系统的工作实际,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完成各项工作任务,进而形成科学、协调、和谐、相互促进的党政关系和工作秩序。

(二)违反本规则情况的处理

1.凡属应由党组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未提交党组会议研究决定,而由领导干部个人决定或由其他形式决定的,其决定无效,对其进行诫勉谈话,年终考评可视情况定为基本称职或不称职处理,执行者明知决定无效,仍继续执行的,处理情况同上。对造成不良后果者,由党组集体讨论或上级党组织责令其做出检查,并对其造成的后果负责。

2.对于符合本制度做出的党组决定、决议,有拒绝执行、执行不力或消极应付者,要视情节轻重进行批评教育,必要时建议组织对其诫勉谈话,造成严重后果的,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本制度的实施,局党组接受全局党员、干部职工的监督,接受州委、州委组织部,州纪检委的监督检查。

巴州统计局党政联席会议制度

为进一步健全和规范州统计局领导班子的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提高局领导班子决策的民主化和程序化,根据州统计局领导班子成员政治面貌不同的实际情况,为充分发挥行政领导的职能,保障行政领导的权利行使,创新领导班子科学领导机制,不断增强领导班子的凝聚力和战斗力,特制定本制度。

一、党政联席会,在局党组统一领导下,讨论决定本局有关工作。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议题由局长、党组书记共同协商拟定,特殊情况下也可由局长或书记单独提出。参加会议人员为局县级领导干部。

二、党政联席会,议题要提前2天向与会人员通知,并进行会前沟通,由局长、书记共同或分别主持。

三、会议所讨论决定的事项为:

(一)对上级党委、政府的重要工作及自治区统计局安排的重大工作任务的安排落实,本局主要业务工作部署。

(二)本局的工作计划和阶段性工作计划。

(三)本局重大事务工作、精神文明建设、统计执法以及各项规章制度的建立、贯彻执行情况。

(四)干部的推荐、任免、调整、奖惩等问题的建议方案。

(五)领导班子成员的分工的建议方案。

(六)全局干部职工的政治理论学习、业务学习培训工作。

(七)大额度现金支付、借款、各类工程、采购、物资处理等资金收支问题的建议方案。

(八)上级党委、政府有关部门交办的重要事宜或本局其他需要研究决定的事项。

四、党政联席会议程序及要求

(一)召开党政联席会必须要有三分之二以上的领导干部到会方能召开会议。

(二)会前沟通:研究决定重大问题、议题应在领导班子成员之间作会前沟通协调,局长与书记,正职与副职之间要充分协商沟通,广泛征求意见,对事关全局的重大问题还要加强调查和论证。

(三)准备材料:上会讨论决定问题或事项,由分管领导准备规范的材料,材料准备不充分不得上会,不准搞临时动议。

(四)充分讨论。会议主持人要明确宣布会议议程,安排充分的时间进行深入细致的讨论,与会人员要积极发言,以高度负责的精神提出意见和建议,要严肃会议纪律,围绕中心主题,主持会议者必须在充分听取大家发言的基础上,集中正确的意见或建议作出决定,不得提前表态或隐含指令性的表态发言。

(五)形成决议。会议由主持人视讨论情况,适时决定进入表决程序,意见一致时,即进行表决;如果出现严重分歧或持赞成与反对意见的人数接近时,可暂缓表决,下次会议再议;会议实行逐项表决,表决一般采用口头表决的方式。决议形成后,属于党务工作的事项由主管或分管党务工作的领导督办,属于行政业务工作的事项由主管或分管行政业务工作的领导督办。

五、会议记录

会议记录由专人负责,须记录会议名称、会议时间、地点、主持人、到会人、缺席人名单、记录讨论发言、表决形式和表决结果。

会后需要形成纪要的,按发文规定拟制文件,根据文件内容由局长或书记签发,文件视内容以党组或统计局名誉冠称。党政联席会议记录,要有专人负责保管。

巴州统计局行政会议制度

一、周例会

为及时、准确、全面掌握工作情况,提高工作效率,督促各项任务的完成,安排部署各项工作任务,特制定本制度。

(一)周例会通常情况下每周一上午召开。由局长主持,如局长不在位时,由党组书记主持,如局长、书记均不在位时,应由受委托负责工作的局副职领导主持。

(二)参加会议人员为全局正科(实职)以上领导,必要时可扩大副科或有关人员参加。

(三)周例会的主要任务

1.传达贯彻上级党委、政府的重大方针、政策、决议、决定、指示,传达上级会议和有关会议精神,汇报各有关部门专业会议情况,通报局党组的有关决议、决定。

2.听取各科、室、中心的工作汇报,任务完成情况,以及在工作中取得的成绩、经验、意见、建议等。 3.对上周或阶段性任务的完成情况、全局的工作情况和思想动态进行讲评。 4.安排部署本周或近期工作,并提出具体要求。

二、局务会

局务会是处理局机关行政事务的会议。及时讨论决定本局行政事务和业务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一)局务会应根据工作情况适时召开,会前应由局长与书记商定议题,并征求局领导班子成员的意见,充分沟通,必要时也可征求科室、中心领导的意见。会议通常应由局长主持,局、队领导、各科室、中心领导参加。会议议题应提前1-2天通知参加会议人员。

(二)会议要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讨论问题畅所欲言,形成决议后要坚决贯彻执行。

(三)会议的主要任务:

1.传达上级党委、政府的方针、政策、决议、决定、命令、指示等。

2.讨论通过州人民政府、自治区统计局交办的各项工作和呈报上级重要事项的请示、报告。 3.讨论通过人大、政协议案、提案的答复和交办的有关事项。 4.总结分析前一阶段工作情况,安排部署下一阶段工作任务。 5.讨论本局统计业务建设和重要行政事务工作。 6.讨论本局统计改革方案、建立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 7.讨论本局重要固定资产的购置、管理、报废、处理意见。 8.讨论决定局务会权限内的财务开支。 9.讨论通过统计公报、重要信息的发布等。 10.讨论决定需要局务会集体研究决定的其他事项。

(四)局务会议决定事项的办理

1.经局务会形成的决议:全局干部职工必须坚决贯彻执行,做到令行禁止。各科室、中心必须认真履行职责,按决议内容和要求抓好落实,必要时还要制定详细方案或细则。在办理过程中或事后要主动向局长和分管领导报告。

2.经局务会讨论决定的事项,按分工负责督促、检查、落实,在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向局长报告。 3.经局务会形成的决议,须形成文件的,由局办公室按公文要求,拟制公文上报、下发,并做好文书归档工作。凡不必形成文件的,一律按会议决定执行,记录人员要认真负责做好文字记录。

三、全局大会

根据形势和任务的需要适时召开,主要任务是传达上级的重要文件、指示、命令和会议精神,阶段或工作动员总结,安排部署工作,通知、通报重要事项等。 会议通常由局主要领导主持,全局干部职工到会。

巴州统计局公务接待工作制度

为做好公务接待工作,体现以人为本、节俭朴素的传统美德,规范、统一接待规格和标准,根据州委、州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接待对象必须是因工作关系需要接待的领导和有关工作人员。公务接待活动坚持“热情、周到、节俭”的原则,突出巴州地方风俗和特点,禁止铺张浪费,严禁超标准接待。

二、公务接待活动,根据接待对象,按照对等对口的原则接待。即接待国家、自治区统计局正厅级以上领导及随行人员,由局长、书记和对口分管副职参加;接待副厅级领导及随行人员,由局长及对口分管领导参加;接待县(处)级领导及随行人员,由局长及相关副职、对口的科、室、中心领导参加;来宾超过10人,陪同就餐人员可适当增加,但最多不得超过来宾数的二分之一;来宾在3人以下,陪同就餐人员可灵活掌握。

三、接待兄弟省区、地州、县市统计系统来宾,原则上由一名局领导参加,另根据来宾数量确定1-2人陪同。

四、公务接待中,不得馈赠礼品、纪念品,不得举办专场文化娱乐活动。如有特殊情况,可赠送少量土特产,但必须经主要领导同意。公务接待中原则上供应地产酒水。

五、各县市统计局局长、书记、副局长及工作人员来州统计局办事,中午不能返回时,由办公室安排工作午餐一次,人均标准不得超过30元。

六、凡属本局公务接待,由局办公室负责保障,要严格接待标准,执行相关制度,做好服务工作。

巴州统计局考勤制度 为切实改进机关作风,严格工作纪律,提高工作效率,落实国家公务员制度,为年终考核提供依据,特制定本制度。

一、全体干部职工要严格遵守作息时间,按时上下班,不得无故迟到、早退。作息时间以州人民政府规定的作息时间为准,法定节假日休息按国家、自治区、自治州现行规定执行。工作时间不得随意离岗。

二、考勤由各科室、中心领导负责登记,负责考勤的人员要严肃认真,如实填写,不徇私情。办公室负责全局考勤的记录及考勤表的保存,同时负责全局考勤制度执行情况的抽查、监督。各科(室)站每月的考勤登记表应在次月三日内交办公室签收并统一管理。考勤情况由办公室每季度公布一次,以增强透明度,加强群众监督。

三、认真执行《巴州统计局请销假制度》,病、事假超出规定的范围,按劳动、人事部门的有关规定和条例执行。探亲假、婚假、产假、公休假,均按国家有关文件的规定执行,负责考勤的人员必须认真登记。

四、为提高机关工作效率,工作任务应尽量在上班期间完成,一般不安排加班,特殊情况加班,需经局领导批准。局领导安排的加班任务必须按时完成。加班须有领导签字,可补休,加班补休者审批程序与请假相同。

五、出勤日没有出勤者,按旷工处理,每天扣发津贴补贴工资50元。

六、请事假累计十天以上者,取消年终考核评优资格。

七、严重违反工作纪律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予以纪律处分。

巴州统计局请销假制度

为进一步严格工作纪律,规范机关工作秩序,加强机关作风建设,提高工作效率,培养公务人员良好的职业道德,严格请假、销假程序,特制定本制度:

一、局长、书记因公外出(离开库尔勒),须相互告知,并通知局办公室。

二、局长、书记到疆外出差、休假,因私事离开巴州,必须请假。局长、书记商定后,按程序报州委、州政府审批。

三、除正职外的其他县级领导因公外出,须经正职领导同意。休假、因私事须向正职请假,无论何种原因离开巴州须呈报州委、政府分管领导审批,批准后方可离开。

四、科长、副科长、科员因公外出开会、学习、培训,由分管领导与局长、书记商定同意后,办公室作登记,返回后须向直接领导销假,并向直接领导和局长、书记汇报有关情况。

五、科以下干部、职工因病、私事离岗,须至下而上逐级请假,按批准的时间返回后向办公室和直接领导销假,直接领导不在位时,要向主持工作的局领导销假。

上班时间通常不得请事假,特殊情况的临时性外出、离岗(3小时以内),局领导要向办公室主任说明去向,科以下干部要向直接领导请假。

六、批假权限

科长对本科副科长批假为半天时间,对本科科员批假为1天时间。

局副职领导对分管科室、中心的科长(主任)、副科长(副主任)批假为1天时间,对科员批假为2天时间。 凡超出上述审批权限,需请假的科以下干部职工,均按程序至下而上逐级请假,通常应由局长负责审批。根据审批时限按时返回,返回后至上而下逐级销假。

七、对县级干部请(休)假,通常情况下须经局长、书记商定后,由局党组书记负责审批,并按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八、坚持请假必销假的原则,若不按程序销假,将在一定范围提出批评,严重的按旷工处理。

九、请假的方式:县级干部休假、请事假离开巴州6天以上要正式办理请假申请报告,有关领导签批后,交办公室登记。因病请假电话、口头报告即可,三天以上病假须持医院证明。 销假由本人采取口头或电话方式销假,他人不得代替。

局长、书记假满返回后,须由局办公室向州委、州政府主管部门办理销假手续。

十、如遇特殊情况,局长、书记可直接批假,但事后须向班子成员说明情况,并按规定补办请假手续。 十

一、干部职工休假原则上安排在每年6-8月,由科室作出休假计划,局务会议集体研究决定。公休假按国家有关文件规定执行,跨的不累计使用。休假可采取一次性使用,也可分段使用,但最多不能超过三次,5天以内由分管领导决定,6天以上由分管领导同意后报局长批准。县级干部休假须报州委、政府审批。

十二、探亲假、休假、婚假、产假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即探亲假:已婚职工探望异地居住的父母(必须为跨地区的距离)每满四周年给假一次,假期30天,未婚职工探望父母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如因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准假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两年假合并使用,一次给假45天;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探亲假可给予路程假,但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以上提法如与现行有关法规制度有冲突的,按现行规定执行。

休假:参加工作满5年以上的机关、事业单位的正式职工每年可享受一次休假。休假期限:参加工作满5年不满20年的,每年休假10天;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每年休假14天。休假天数计算,不含双休日和法定节假日。当年享受探亲假的不再享受休假。干部、职工休假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婚假:职工晚婚的除国家规定的婚假(3天)外,增加婚假20天(不含国家法定假日)。

产假:汉族公民男年满25周岁,女年满23周岁,少数民族公民男年满23周岁,女年满21周岁初婚为晚婚。达到晚婚年龄结婚后初次生育为晚育。符合上述条件的,晚育妇女职工享受90天的产假,初婚晚育的再增加30天产假(再婚家庭初婚晚育的一方可享受此规定),同时给配偶15天的假期。如女方为剖腹产增加14天,产后结扎输卵管增加14天。休假期间如遇法定长假,假期顺延。 巴州统计局机关公文处理办法

为使州统计局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根据“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统计局的公文是统计局党组、统计局行政机关在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行政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依法行政和进行公务活动的重要工具。

二、公文处理是指公文的办理、管理、整理、立卷、归档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必须坚持从严办理的原则。

三、公文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简明、确切、高效的原则,做到及时、准确、安全、条理清楚、生动活泼。

四、公文处理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确保国家秘密安全。

五、局办公室是公文处理的管理机构,主管本局公文处理工作。对全局的各类公文负责草拟、审核、呈送领导签发、复核、缮印、用印、登记、分发等程序的把关。公文送局领导签发前,办公室应进行审核。审核的重点是:是否确需行文,行文方式是否妥当,是否符合行文规则和拟制公文的有关要求,公文格式是否符合行文规定等。

六、以本局名义制发的上行文,党组的由党组书记签发;行政事务方面的由局长签发;下行文或平行文由党组书记或局长签发,也可由党组书记或局长授权的其他局领导签发。拟制公文、领导签署意见不得使用圆珠笔或铅笔。

七、各科室、中心需用公文形式办理有关工作事项,必须报告分管领导同意后,方可拟制公文,但必须以统计局名义行文,严格执行审核、审批手续。

八、收文办理。收文办理是指对收到公文的办理过程,包括签收、登记、审核、拟办、批办、承办、催办等程序。收到上级机关下发或交办的公文,无论是以文字形式还是网上发布,无论是涉及到上级下发的专业工作的公文,还是其他部门的平行文,各县市统计局上报的公文,必须交由局办公室进行登记,提出办理意见,任何业务人员或文件签收人员不得私自办理,也不得直接报送领导签批。科、室、中心收到领导签批的办理公文,必须按要求及时办理,办理完毕应将原文件及时清退,不得积压,收发人员做好公文借阅登记。

九、局办公室收到交办的公文后应当及时办理,不得延误、推诿。收发员应对紧急公文及时送达,当面交领导签批,根据领导签批意见和要求,立即办理。做到紧急公文跟踪催办,重点公文重点催办,一般公文定期催办。

十、审批公文时,对有具体请示事项或办理事项的,主批人应当明确签署意见、姓名和审批日期,其他圈阅人签名视为同意;没有请示或办理事项的,签名表示已阅知。

十一、机密、绝密级公文应专人管理,随阅随收,不得存放在个人手中,不准私自复印、摘抄。

十二、收到的各类公文和本局形成的公文,办理完毕后,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及时整理(立卷)、归档。

巴州统计局财务管理制度

为加强本局机关财务工作,认真贯彻执行财务工作的有关规定,依法加强财务管理,进行财务监督,维护财经纪律,厉行节约,规范开支审批报销程序,特制定本制度:

一、局领导班子要高度重视财务工作,切实加强领导,坚持集体领导下的行政领导负责制,实行专人负责、分级审批的制度,认真履行财务审批、监督的职能。加强对财务人员的管理教育,确保财务开支依法合规,公开透明,杜绝经费开支中违纪违规的现象,使有限的经费发挥最大的效益。

二、局机关财务工作人员,要认真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熟悉国家的财经法律,严格遵守《会计法》等财务法规制度,依法办理会计事务,进行会计财务核算,不断提高财务人员政治、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

三、会计、出纳人员必须做到坚持原则、廉洁奉公,树立服务意识。掌握本单位财务会计、出纳业务范围,做到分工明确、密切配合,认真履行职责。会计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具体审核和办理财务收支,编制记账凭证,登记会计帐簿,编制会计报表和劳动工资报表,做好工资核算及审批,进行财产物资核算、往来结算。按时完成会计档案立卷归档工作,管理全局人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业务、个人所得税和教育基金的核算上交业务。出纳负责本局现金、和银行存款收入、支出,现金支票、转帐支票的使用和管理,日常经费收支、现金日记帐、银行日记帐的登记,做好水、电费的收缴、行政机关代码证的审批等项业务工作。

四、财务人员必须按会计、出纳人员工作岗位职责制,行使会计、出纳工作人员的权利和义务,把好机关财务关,及时记帐、算帐、报送财务报表,做到帐目清晰,收支合理,记账规范、科目运用准确,票据装订整齐成册,票据帐簿保管安全,提供的财务动态数字准确及时,确保国家资金财产的安全。出纳应服从会计人员的业务指导,配合会计人员共同做好机关财务工作。

五、财务人员应接受财务主管领导的管理,随时掌握本机关内外资金、预算收支情况,合理使用资金,要合理编制单位预算、统筹安排、节约使用各项经费。按照局领导的安排,保障单位资金的正常运转。每月定期编制财务报告,如实反映本单位预算执行情况,并每月将主要收入和支出情况报财务主管领导。每年初要向局领导报告上财务决算和本财务预算。

六、本单位的财务资金活动坚持局党组领导班子集体统一领导下的局长“一支笔”的审批制度,并严格财务报销程序。5000元以下的零星办公用品的购买、各项行政经费的开支、正常差旅费的列支,按标准执行的各种费用的发放,由局长审批;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非专项财务开支项目,由局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30000元以上由局党政联席会讨论,党组会议决定;对职工的福利、奖金的发放标准、范围,对各县市统计局的奖励经费、标准要根据国家和上级的规定,按照本条规定的开支数额,提交有关会议讨论决定后,由局长监督执行。

七、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对单位财务活动进行控制和监督。及时开具收据收回本局家属住宅楼的水费、取暖费等费用,做到该收的钱及时收回,并向主管领导汇报收入情况。财务人员应向局有关会议报告季度、及大额专项支出的财务情况。

八、办公用品的购买。全局每年的办公用品年初由办公室作出计划,报局主管财务领导审批后,由办公室统一购买、分发,并进行登记,领用者签名。

九、工作人员因公出差,由局业务分管领导提出建议名单,局主要领导决定,并告知局办公室可预借差旅费。其他经批准的外出预借款,经办公室主任审核,局主管财务领导签字批准方可办理。出差人员归来后要及时结账,报销人填写差旅费报销单,会计审查,办公室主任审核,局主管领导审批。其标准按照州财政局巴财文[2005]150号“关于印发《自治州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规定》的通知”的规定严格执行。

十、医疗费管理。因病住院,原则上不允许借公款,如遇特殊情况由局主管财务领导批准。门诊医疗费、住院费按州人民政府出台的医疗费管理办法执行。离退休干部医疗、住院费,由州公费医疗管理办公室支付。 十

一、各种需要在财务报销的单据,通常应该是国家税务部门的统一发票。票据必须正规合法,数字清晰、内容完整。报销前要有经办人签字、办公室主任审核和主管财务领导的签名及审批意见。财务人员对单据不全,单据中重要内容辨认不清或单据内容不合法、签署手续不全的单据,不予报销且有权拒绝支付和结算。

十二、出纳员要妥善保管票据、凭证及现金、银行帐簿,做到日清月结,严格按照支票和现金的管理规定,使用好各种支票,管理好现金,超出限额的现金,要按规定当日存入开户银行帐内。定期结算现金收支与银行存款,与本单位会计做好对账,做到帐款相符,清楚无误;不得私自占用、挪用公款。

十三、严格执行财务购买申请制度,凡属社会集团购买力控制的和限额以上物品均由办公室向州财政局申请计划,经批准后,采购中心按批准的品种、规格、数量购买。

十四、局机关的开支,通常应使用转帐支票支付,现金支票仅限于零星开支、差旅费和应付给职工本人的款项、备用金等开支,其他业务不准使用。

十五、独生子女费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计划生育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每年一次性发放60元奖金,发至子女年满16周岁为止。。

十六、职工个人不得借用公款,如遇特殊情况,须经本局主管财务领导批准后方可借支,并限期归还借款。 十

七、职工调动时,应先办理财务手续,并由会计签字,审批人批准后,方可办理其他手续。 婚假:

A)按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可享受3 天婚假。

B) 符合晚婚年龄(女23周岁,男25周岁)的,可享受晚婚假15天(含3天法定婚假)。 产假:

A)女年满二十四周岁的初育为晚育。晚育年龄的计算,以孩子出生的日期为准。符合晚育年龄的夫妻,女方增加产假十五天,男方给予假期三天,享受三天假期的男方必须是初婚或未生育过孩子的再婚者,并且必须由女方所在单位出具晚婚证明。 B)单胎生育者,假期九十天,其中产前休息十五天,产后休息七十五天。

C)难产者,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 D)产假若在寒暑假期间,其寒暑假休息时间可以顺延,对未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应给予两次授乳时间。每次授乳乳时间单胞为三十分钟,如路途较远,可将两次授乳时间合并(含人工喂养)。

E)增加的假期应当在规定的产假后连续使用,男方三天假期应当在女方产期期间使用。

国家公务员车补规定范文第4篇

雁门清高行政字[2011]第号签发人:

雁门清高员工休产假的规定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本公司具体情况,现对公司员工休产假做以下规定:

一、女职工在怀孕生育期间可享受产假。

二、正常产假计算方法:

1、正常产假90天(包括产前检查15天)。

2、晚育(女方满24周岁生育第一个子女)增加30天。

3、难产者,增加产假15天。

4、多胞胎,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5、怀孕三个月内自然流产或子宫外孕者,给予产假15天。

三、申请休产假须提供相关证明。

四、产假包含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在内,只能一次连续使用。

五、护理假:女方生育期间给男方3天护理假,需提供相关证明。

六、哺乳假:

1、有不满1周岁婴儿的女员工,每天给予1小时哺乳时间。

2、哺乳假当天有效,不得累计使用。

注:产假、晚育假期间,只享受基本工资待遇,不享受其他奖金及福利待遇。超期休假的,若影响现有工作的正常进行,转入待岗期.女职工产假期间,如已参加了生育保险,根据生育保险的规定享受生育生活津贴和医疗津贴,其所在单位不再支付产假工资。

国家公务员车补规定范文第5篇

一是考核规定缺乏新意。在此规定出台前,国家对公务员的考核就一直在进行,而且已经持续好多年了,初读规定,感觉此规定除了在考核程序上有所变通外,其他的内容基本未变,给人以“换汤不换药”的感觉,缺乏创新性和与时俱进性。

二是考核规定过于简单。不论是考核的内容还是具体程序,都给人一种过于简单的感觉,缺乏可操作性,而且操作起来容易流于形式,仅仅通过这样的考核办法,难以真正客观、公正、全面地反映一个公务员的全部考核点。笔者也曾经参加过多年的公务员考核,对于那样的考核,大家其实都心照不宣,美其名曰“扎扎实实走过场”。在笔者参加的考核中,虽然单位组织了民主测评,给每一个公务员现场打分,但每次打分,大家都是抱着“你好、我好、大家好”的心态,一团和气,分都打得特高,一场测评下来,基本上每个人的得分都在97分以上,这么多年过去了,笔者只看到有人老是评不上优秀,但从未看到有人被评为不称职。在笔者所接触的公务员考核中,某单位做得更绝,根本就连形式化的东西也不搞了,考核等次的评定直接由单位人事科代劳,一个人代替主管领导签署意见,一个人代替一把手签署意见,底线就是必须人人称职,当然,能否评为优秀另当别论。在实际的考核中,这样的图形式、走过场的现象比比皆是。真不知此次出台的考核规定能否防止这样的现象再次发生?

三是考核规定缺乏民主程序。此规定对考核程序做了这样的描述,“考核包括个人总结述职,主管领导给出评语和考核等次建议,由本机关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考核委员会确定考核等次,将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考核公务员,并由公务员本人签署意见。”此规定主要是针对普通公务员进行考核的,最终的考核结果由主管领导和单位一把手“说了算”。看到这样的规定,笔者很是担忧,因为公务员考核由主管领导和单位一把手说了算,最终很可能会进一步助推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助推腐败,助推普通公务员热衷于和领导搞人身依附关系,而且,对那些不跑不送,不拉关系,不巴结领导,老实干事,甚至一身正气,敢于批评领导,向领导“挑刺”的人而言,也可能不是一件好事,因为这类人很容易被某些领导以考核之名“穿小鞋”。公务员考核应该充分体现民主,让干部职工有发言权,让人民群众有发言权,否则,这种“一言堂”式地考核,最终可能会导致诸多大家能猜测出来的弊端实实在在地发生。

四是考核规定难以畅通出口。综合分析前文所指的三大不足来看,此规定的推行,有可能同样会和以往一样,落于形式和俗套,“扎扎实实走过场”,鲜有真正不称职的人会通过考核被辞退。不信,大家就拭目以待吧。

《公务员考核规定》涉及全国几百万普通公务员的切身利益,事关党风、政风和机关工作效能,事关公务员队伍的出口畅通,是一项非常重要的部门规章。如今,此规定出台了,但不知有关部门出台前是否科学论证、充分调研、广泛征求过社会各界意见?虽然社会公众对此规定的出台,抱有这样那样的美好希望,但这些希望最终是否落空,还是个未知数。

国家公务员车补规定范文第6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人事劳动)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 (干部)部门:

现将《国家公务员奖励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国家公务员奖励暂行规定

国家公务员奖励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充分调动国家公务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鼓励和引导国家公务员忠于 职守,廉洁从政,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对国家公务员的奖励,应当坚持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 为主的原则。

第三条 国家公务员有下列表现之一,应当予以奖励:

1.忠于职守,积极工作,成绩显著的;

2.遵守纪律,廉洁奉公,作风正派,办事公道,起模范作用的;

3.在增进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4.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5.在工作中有发明、创造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议,为国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 效益的;

6.爱护公共财产,节约国家资财,有突出成绩的;

7.防止或者挽救事故有功,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8.在抢险、救灾等特定环境中奋不顾身,做出贡献的;

9.见义勇为,舍己救人,维护社会公德和社会治安,表现突出的;10.同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有功绩的;

11.在对外交往中,为国家争得荣誉和利益的;

12.有其他功绩的。

第四条 对符合第三条规定的国家公务员,应当及时给予奖励。

对在本职工作中做出成绩的,一般应当结合国家公务员考核进行。对在特定环境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应当随时给予奖励。

第五条 对国家公务员的奖励,分为嘉奖、记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授予荣誉 称号。

对在工作中表现突出,取得优良成绩的,应当给予嘉奖;

对在工作中做出较大贡献,取得显著成绩的,应当给予记三等功;

对在工作中做出重大贡献,取得优异成绩的,应当给予记二等功、一等功;对功绩卓著,有特殊贡献的,应当授予荣誉称号。

第六条 国家公务员的奖励由国家公务员所在机关或者上级机关按照下列权限批准:

嘉奖、记三等功,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市(地)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批 准。

记二等功,由市(地)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批准。记一等功,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工作部门批准。国务院授予荣誉称号,经国务院人事部门审核后,由国务院批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授予荣誉称号,经本级政府人事部门审核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国务院工作部门授予荣誉称号,经国务院人事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国务院工作部

门批准。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照奖励权限的规定,给予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或者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命的人民政府领导人员奖励,应当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对政 府工作部门领导人员的奖励,由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审批机关在给予国家公务员奖励时,应当按国家公务员管理权限,征得主管机关 的同意。

第七条 给予国家公务员奖励,按下列程序进行:

1.国家公务员所在单位在征求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奖励意见,按照规定的批 准权限,上报审批;

2.审批机关的人事部门审核;

3.审批机关批准,并予以公布。

必要时,审批机关可以直接给予国家公务员奖励。

第八条 对获得奖励的国家公务员,由审批机关或者委托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一定 形式进行表彰。

第九条 对获得奖励的国家公务员,由审批机关颁发奖励证书。其中,对记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的国家公务员,同时颁发奖章。

国家公务员奖励证书和奖章的质地、式样由国务院人事部门统一制定。

第十条 对获得奖励的国家公务员,由审批机关按规定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对获得嘉奖和记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的国家公务员,发给奖品或奖金;对授 予荣誉称号的国家公务员,给予晋升职务工资档次奖励,也可以给予一次性奖金。第十一条 国家公务员获得奖励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其奖励:

1.伪造事迹,骗取奖励的;

2.申报奖励时隐瞒严重错误或者严重违反规定程序的;

3.获荣誉称号后,受到开除处分、劳动教养或者刑事处罚的。

第十二条 撤销国家公务员奖励,由原申报机关报请审批机关批准。

特殊情况下原审批机关可以直接撤销国家公务员的奖励。

第十三条 国家公务员奖励被撤销后,审批机关要收回其奖励证书和奖章,并停止 其享受的有关待遇。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人事部负责解释。

国家公务员车补规定范文

国家公务员车补规定范文第1篇根据《公务员法》和《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规定》,经市政府同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决定为市国土局、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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