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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有产权租赁合同_1632

来源:文库作者:开心麻花2025-10-111

公有产权租赁合同_1632(精选5篇)

公有产权租赁合同_1632 第1篇

公有产权租赁合同 出租人:

承租人:

签约日期:

签约地点:年月

公有产权租赁合同(样本)

出租人:(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人:(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浙江省房屋租赁管理条例》等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年月日上午点分在永嘉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举行的永嘉县上塘镇广场路50号店面竞价出让会结果,甲乙双方就有关租赁事项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如下,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 租赁标的情况

1、店面地址:

2、出租房屋经营、使用范围:店面的经营范围为低噪音、低污染,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和消防要求,不能用于经营餐饮服务。

第二条 租赁期限 租赁期为五年,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第三条 租金及租金的支付方式

1、店面年租金为(大写拾万仟百元整),租金分五个年度支付,第一年租金在签订公有产权租赁合同前付清,其余每年的租金分别于每年的7月10日之前一次性支付给甲方,先付后用。

2、甲方开具单位统一发票,由乙方到指定银行付款,甲方不收取任何现金。

第四条 合同履约保证金

合同履约保证金为20000元,租赁期满或合同终止十日内,双方在结清帐款、确定无债权债务、无欠水费电费且乙方未违反本合同关于合同履约保证金相关条款规定的情况下,该合同履约保证金甲方不计息退还给乙方。

第五条 租赁标的移交

甲方在乙方签订本合同并交清第一年租金后,在2011年月日之前将租赁标的移交给乙方使用。

第六条 租赁期间相关税金及费用

1、租金不含房屋租赁的有关税、费,租赁期内发生的所有税、费由甲方和乙方按法律规定各自承担。

2、租赁期间的工商管理费、水电费、卫生费、零星修理等均由乙方自己负责。

第七条 租赁房屋的使用及其他约定

1、租赁期内,甲方因政策拆建或政府需要使用该租赁房屋的,租赁合同自行终止,乙方应无条件搬出,甲方应将已交纳的未到期租金部分(按日平均租金计算)退还给乙方, 甲方不补偿其它任何损失。

2、甲方若不能按期交付租赁房屋逾期超过一个月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给予乙方已交合同履约保证金相等金额的赔偿;如乙方不要求解除合同,则甲方不予任何赔偿。

3、租赁期间,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收回该房屋,并没收合同履约保证金和剩余未到期的房租,且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

(1)未经甲方书面同意,将房屋转租、转借给他人使用的;

(2)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拆改变动房屋结构或损坏房屋;

(3)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中途擅自退租的;

(4)未经甲方书面同意,经营、使用范围违反第一条第2款之约定的;

(5)利用承租房屋存放危险物品或进行违法活动;

(6)逾期未交纳应当由乙方交纳的各项费用。

4、甲方租给乙方的房屋必须符合国家对房屋安全的有关标准规定。甲方所提供房屋质量、安全不符合规定,严重影响正常使用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5、乙方不得经营带有爆炸性或危险性物品。否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收回出租房屋,没收合同履约保证金。

6、租赁期内,乙方不得从事违法活动,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必须做好安全、消防及卫生工作,否则,由此所引起的一切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均由乙方负责。

7、乙方应合理使用其所承租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如因使用不当造成房屋及设施损坏的,乙方应立即修复,承担一切费用,并赔偿由此造成的甲方损失。

8、乙方不能按期支付每年租金(除第一年租金外),逾期交款超过一个月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不予返还合同履约保证金。

9、租赁期内,如遇特殊情况需要转租时,乙方必须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出申请并须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在甲方重新与第三方签订租赁协议的同时与乙方解除合同,并由乙方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以剩余租期内应交纳租金总额的10%计算。

10、租赁期内,乙方认为不需要租用时,应提前一个月向甲方提供退房书面报告,由甲方收回租赁房屋,乙方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以剩余租期内应交纳租金总额的10%计算。甲方应将已交纳的未到期租金部分(按日平均租金计算)退还给乙方。

11、租赁期内,乙方认为确实需要装修时,须得到甲方书面同意,并到甲方进行装修备案登记后,由乙方按照消防等有关规定自行组织装修,其装修经费由乙方自负。

12、乙方装修时,不得影响房屋结构,乙方涉及有关水、电、消防和装潢设计的图纸相关资料必须交给甲方,备案归档一份。乙方应确保装修安全,如发生意外事故甲方概不负责,一切由此产生的后果均由乙方自负。

13、租赁期满后,由甲方按时收回店面,不再续租。

14、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乙方必须立即停止一切经营活动,并在三天内清空所有可搬拆的财物,将租赁房屋交还甲方。乙方逾期未清空的,所有物品均视为遗弃物,甲方有权做任何处置。如乙方逾期仍坚持不搬出房屋的,每逾期一天,按日平均租金的五倍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没收合同履约保证金,且甲方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乙方腾空,由乙方承担赔偿甲方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15、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乙方应将甲方原移交的财产完整无缺的交还甲方,乙方已装饰中凡拆卸、搬动会对甲方财产、设施造成影响的部分均不得拆卸和搬动,无偿留给甲方,拆卸、搬动对甲方财产、设施没有影响的部分由乙方撤走,甲方不作任何补偿。

16、除上述情形之外,任何一方擅自解除合同均应向对方支付剩余租期内应交纳租金总额的10%的违约金。

第八条 本合同有效期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解除,并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1、发生不可抗力事件使本合同无法履行。

2、甲、乙双方协商一致。

第九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订立补充条款。补充条款及附件均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条 争议解决

本合同事宜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或申请调解:协商或调解解决不成的,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条 本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十二条 本合同一式叁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永嘉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备案壹份。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地址:邮编:传真:电话: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自然人(签字):

若乙方为自然人时填写身份证号:

委托代理人(签字):

地址:邮编:传真:电话:

年月日

公有产权租赁合同_1632 第2篇

承租人: (以下简称乙方),身份证号码:

为保护甲乙双方的合法权益,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浙江省房屋租赁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双方协商,签订本合同。

一、租赁房屋的基本情况

二、租赁期限和租金的缴付方式

1、租赁期限:自 年 月 日 起 ---- 年 月 日 止。

2、缴付方式:乙方须在每月20日前向甲方交纳本月租金,逾期未缴纳的,除应补交所拖欠的租金外,还须按所欠租金的标准支付每日5‰的滞纳金。

3、租赁期内若遇租金标准政策性调整,双方按政策性调整的租金标准执行。

三、租赁期内,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根据建设部有关房屋修缮标准承担出租公有住宅的修缮责任。租赁期内,乙方如发现公有住宅有损坏的,应及时告知甲方。甲方根据损坏情况,及时予以修理。甲方未及时修缮房屋,给乙方造成损失的,应予以合理赔偿。

2、甲方检查、维修房屋时,乙方应积极协助配合,不得拒查、拒修,因拒查、拒修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因第三方原因造成房屋修缮困难的,甲、乙双方应共同做好第三方的工作。

3、乙方应妥善使用承租的房屋,履行消防安全责任,保证租赁房屋的消防安全。如因乙方人为损坏或使用不当,造成房屋损坏、倒塌的,乙方应负责修复或赔偿;给第三方造成损失的,还须承担向第三方赔偿的责任。转租的公房应符合《温州市城市居住出租房消防安全管理暂行规定》规定的消防安全标准,同时乙方要向甲方承诺承担房屋消防安全责任。

4、乙方需要改善住房条件,将承租住房进行装修或增添、改造附属设施,须书面向甲方申请,经甲方书面同意,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施工。若涉及规划、房屋安全鉴定等单位的,还需取得相关单位的批准。装修或增添、改造附属设施所需的资金由乙方自行承担;合同期满或双方提前解除合同的,对乙方所做的装修或添加的设施,甲方不予任何补偿。未经甲方同意擅自装修或增添、改造附属设施的,甲方有权制止、责令其恢复原状,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负责。

5、租赁期间,乙方需要将承租的房屋使用权全部或部分转租、转让的,应事先书面报告甲方,经甲方同意后,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办理转租、转让手续。

6、租赁期内乙方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租赁期满,乙方需要继续承租的,

甲方应当与之重新签订租赁合同。租赁期满,乙方无故不续签的,视为乙方自动放弃续租。

7、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时,甲方有权单方中止合同,并收回房屋。

(1)擅自将承租的房屋使用权转租、转让、转借、调换的;

(2)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3)利用住宅进行违法活动的;

(4)无正当理由拖欠房租六个月以上的;

(5)连续六个月以上无故闲置房屋的;

8、直管公有住宅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的,本合同自行终止;甲乙双方的权益可按照《温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双方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同意由温州仲裁委员会仲裁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本合同连同附件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原双方签订的《直管公有住宅租赁合同》同时废止。

出租人(盖章): 承租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经办人(签字):

联系电话:

公有住房租赁合同 第3篇

甲方:

乙方:

为了加强对公有住房的管理,根据公司的相关规定,甲乙双方在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租赁公司公有住房的相关事宜,达成如下约定。

第一条 乙方系公司部门(车间)员工,根据相关规定租用小区公有住房(面积平方米)居住。

第二条 租赁期限为3年,自2010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

第三条 住房租金及能源收费标准按公司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在乙方在合同签订前已实际使用住房,在合同签订时视为甲方已将住房交付乙方。

第五条 住房及相关设施的维修

1、住房的建筑主体及以屋顶由甲方负责维修。

2、水、电、气的管线以表计为界,表计前(含表计)由甲方负责维修,表计后由乙方负责维修。

3、门、窗及其他房屋内的设施由乙方负责维修。

第六条 在租赁期间,乙方承诺严格遵守以下约定:

1、乙方保证在规定的时间内交付房租、水、电、气及其他费用。

2、乙方不得擅自对住房进行拆改、扩建或装修。

3、乙方不得改变住房的结构、外貌及用途;不得利用租用的住房从事经营活动或危害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违反该约定的,乙方应承担一切责任,且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4、乙方不得将租用的住房转租、转借。违反该约定的,甲方有权按公司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并解除合同。

5、乙方如有偷窃能源行为的,按每次500元的标准赔偿甲方损失;且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6、乙方应遵守甲方有关物业管理的一切规定。

第七条 双方对安全的特别约定

1、乙方是其所租赁住房的安全管理主体,在其安全管理责任范围内承担主体安全责任。

2、安全管理责任的划分

(1)进入租赁房的水、电、气管线以表计为界,表计前(含表计)由甲方负责管理,表计后由乙方负责管理。但表计在出租房室内的,乙方负责对室内的表计和线路进行检查,发现不安全因素,有义务通知甲方。

(2)门、窗及其他房屋内的设施由乙方负责管理。

(3)建筑物的主墙体及屋面由甲方负责管理。

3、对乙方使用租赁房的安全要求

(1)乙方不得擅自在租赁住房窗台及外墙四周设臵搁臵物、悬挂物等。

(2)乙方应定期对租赁房内的所有电气线路、家用电器进行全面仔细检查。重点检查电线是否老化,接头、开关是否断开松动,插线板是否符合安全用电要求,电视、冰箱、洗衣机、空调、微波炉、抽油烟机、电饭煲、饮水机电取暖器、电热毯、浴霸等家用电器电气设备、插头是否完好。

(3)乙方应定期对其使用的热水器、燃气灶以及天然气管道进行全面仔细检查。重点检查管道的接头是否泄漏,燃气设备、开关是否完好,管道有无严重腐蚀等。

(4)乙方在外出时应尽量停止家电和燃气设备的使用和运行,如外出时间较长时,应将电源总闸、天然气总阀、水管总阀关闭,并在物业公司门岗进行外出登记,并写明能打开房门人员的姓名、地址、联系方式等。

(5)乙方在家时不要在床上抽烟,烟头要确认灭熄后放入垃圾桶或烟灰缸,严禁四处乱扔。

(6)乙方在租赁房内不要随意联接电线,或在一个插线板上插多个设备(不能超过插座板的额定电源),应请有资质的专业电气人员进行作业。

(7)乙方在装修租赁房时,必须在物业公司进行登记,并接受物业公司的检查监督。

(8)乙方严禁在楼梯上堆放杂物,严禁占用消防通道,严禁乱用消防栓、水带、灭火器等消防器材。

(9)严禁私拉乱接,严禁使用大功率电气设备,避免同时使用多台电气设备,以保证户内线路的安全容量。

(10)租赁房内严禁堆放烟花爆竹、汽油等易燃易爆物品,严禁将家用住房改变或租赁给他人用作库房使用。

(11)乙方应学习和知晓相关的防火知识,配备必要的防火器材。邻里之间应互助互救,共同处臵初期火灾。

(12)乙方应配合公司安监部、保卫部、公司、物业公司等单位对公共部位的安全检查工作。

4、安全管理责任的承担

(1)甲、乙双方按本合同对安全管理责任的划分,承担主体安全责任。

(2)表计在出租房室内的,乙方负责对室内的表计和线路进行检查,发现不安全因素,须立即通知甲方。因乙方怠于履行检查或通知义务,所造成的一切责任由乙方承担。

第八条 租赁住房因国家政策、政府规划或公司的规划需要拆除、改造或因不能归责于甲乙双方的原因致使住房毁损、灭失或不适宜继续使用的,本合同自动终止,甲方不再另安排住房。

第九条 其他约定

(1)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2)本合同由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3)甲方或公司对公有住房的相关规定,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对甲、乙双方均有约束力。

出 租方:承 租 方:

授权代理人: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公有产权租赁合同_1632 第4篇

合同双方:上海城开(集团)有限公司甲方:(出租人)

上海申大物业有限公司乙方:(承租人)

乙方向甲方租赁非居住房屋作为办公使用,经双方协商一致,并

按《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签订协议如下:

一、自2002年4月1日甲方将徐汇区襄阳南路393弄4号建筑面

积为576平方米房屋出租给乙方承租使用。

二、乙方愿意租赁上述房屋,并同意按月缴付房租。每月租金

5875.20元,并以转账方式于每年10月25日前结付。(一年结付一次)在租赁期内,本市租金标准作新的调整,按调整后的标准执行。

三、乙方应按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不得擅自改变。

四、乙方应爱护房屋及其设备、附属设施,不得擅自改变和拆除,如发现房屋及其设备、附属设施的自然损坏,应及时向甲方报修,甲方应按规定的时间及修理范围进行修理。对影响房屋及人生安全的,甲方应立即采取措施。

五、甲方对房屋进行修理,乙方应予配合。

六、乙方经甲方同意,在公有房屋内自费添置的设备及装修,产权属乙方所有的,应由乙方自行负责修理,当影响甲方修理时,乙方应自行拆除。

七、合同的期限为五年,自2002年4月1日起至2007年3月31日止。合同期满三个月前,如乙方需继续租赁的,可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甲方应予同意。

八、违约责任:

1、甲方不按时提供房屋的,应退还乙方已付的租金,并偿付延期

交付房屋期间租金额20%的违约金;

2、乙方不按合同约定的时间付租,应按规定支付未交租金额20%的违约金;

3、乙方擅自将承租的房屋转租或变相转租给他人的,甲方可解除

租赁关系,收回房屋;

4、因甲方对乙方报修属于自然损坏的项目不及时修理,造成乙方

或他人人身财物损失的,甲方应负责赔偿;

5、产权属乙方所有的设备及装修,因乙方不及时修理,造成甲方

或他人人身财物损失的,乙方应负责赔偿。

九、其他事项:1、2、3、十、其他有关房屋的租赁事宜以及违约责任,甲、乙双方愿意共同遵守《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及其实施细则。

十一、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二份,并经双方单位盖章代表签字后生效。

甲方乙方

代表代表

签订日期年月日

公有产权租赁合同_1632 第5篇

出租方(下称“甲方”):商洛市农业局

承租方(下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规定,为明确出租方和承租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租赁房屋状况:

甲方将位于商洛市商州中路24号间建筑(使用)面积为24平方米的房屋出租给乙方。

第二条租赁期限

租赁期限为1年,自2013年5月1日起至2014年4月30日止。

第三条租金:

租金6000元,租赁期间内共计人民币 陆仟元整(小写6000元)。

第四条租金缴纳期限及方式:

公有产权租赁合同_1632

公有产权租赁合同_1632(精选5篇)公有产权租赁合同_1632 第1篇公有产权租赁合同 出租人:承租人:签约日期:签约地点:年月日公有产权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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