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联妇女儿童维权知识讲课稿
妇联妇女儿童维权知识讲课稿(精选5篇)
妇联妇女儿童维权知识讲课稿 第1篇
妇联妇女儿童维权知识讲课稿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决定已经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7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05年12月1日起实施。这是我国妇女事业发展中的一件大事,在我国的妇女人权法制建设中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对于进一步完善我国保障妇女权益的法律体系,促进男女平等,充分发挥妇女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积极性、创造性,必将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此次妇女法修改贯彻了宪法尊重和保障人权以及男女平等的精神,全面总结妇女权益保障的成功经验,消除妇女发展的障碍,采取特别措施保障妇女实现与男女平等的权利,对弱势群体给予倾斜保护与救济扶助。修改后的妇女法有如下特点:一是明确执法主体,增强法的适用性;二是突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妇女权益保障的重点,加强法的针对性;三是加大依法行政,依法立权的力度,提高法的操作性;四是总结和借鉴国内外妇女人权发展的成功经验,体现法的时代性。而在妇女法修改的基础上,今年省人大也对《湖南省实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进行了修改,进一步增强了法规的操作性和针对性。
为了更好地学习贯彻新修改的妇女法和我省的实施办法,下面我结合《婚姻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以及一些相关法律法规中有关妇女儿童权益保护的规定,与大家共同学习探讨妇女儿童维权的相关法律知识,希望能对大家的工作有所帮助。
一、男女平等基本国策
社会上有许多男性朋友说,现在已经不用提“男女平等”了,现在女人都骑到男人头上去了,我家里大事小事都是老婆说了算,应该要成立男联了,他们的说法有道理吗?大家是否知道“男女平等”的真正含义是什么?(可以请学员发言)
在很多人的观念里,还把男女平等单纯理解为“男女要一样”、“男女要相等”,但是却忽略了男女两性本质的区别,所以出现了一种社会现象,那就是:女性要取得与男性一样的成就,就要全面进入男性领域,用男性的标准要求自己,把达到男性标准认为是女性的解放,从而产生了女人想做男人的怪念头,社会上出现的女强人就是最好的例证。其实这就说明一种观念:女人要取得男人一样的成就,女人就必须做男人,即以男性价值要求自己,同男性一样进入社会生活。受这种观念影响,现实社会中很多成功的女性,往往无法拥有正常家庭生活,甚至选择了独身。但是,这种忽视女性自身特点的所谓“男女平等”,才是对女性最大的不平等,以男性尺度来要求女性,恰恰偏离了男女平等的目标和初衷。
男女平等应该是男女两性在人格上的平等,机会的平等、权利的平等,即男女的尊严和价值的平等以及权利和义务上的对等。男女都有机会享有自己的权利,发挥自己的潜力和才能,给男女以选择的自由,以便参与适合自身的社会活动,从而平等的享受社会发展的成果。
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提出,是在1995年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政府级会议的致辞中,江泽民书记代表中国政府庄严宣告:“中国政府一向认为,实现男女平等是衡量社会文明的重要尺度。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广大妇女成为国家和社会的主人。我们十分重视妇女的发展与进步,把男女平等作为促进我国社会发展的一项基本国策。”去年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条规定:“实行男女平等是国家的基本国策。”这是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改的一大亮点,具有重大意义,不仅可以为维护妇女权益、促进妇女发展提供制度保障,维护我国在保障妇女权益方面负责任的大国形象,而且有利于进一步完善社会主义法律和政策体系,推进国家的民主法治建设。
二、妇女的政治权利
政治权利是各项权利中最重要、最关键的部分。妇女要求得到彻底解放,发挥积极作用,从而实现真正的男女平等,最重要的就是要实现政治权利上的男女平等。政治权利是指公民有依法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以及对国家工作人员进行监督的权利。简要地说,政治权利的内容包括:选举权与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权和依法取得赔偿权。
20世纪80年代以来,尽管我国妇女的参政意识和参政水平有了一定提高,但是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主要表现在:各级人大女代表比例增长缓慢,在有些地区和领域甚至有所下降,十届人大35个代表团中女代表下降的有24个代表团(湖南是其中的一个);全国人大女代表的比例从六届人大开始一直停留在20%左右,在世界的排名从1994年的第12位下降到2005年的第42位;领导岗位女干部比例偏低;农村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女性成员明显下降,2004年女性村委会委员仅占村委会委员总数的15.1%。可以说,在政治领域,妇女是真正的弱势群体,由于所占人数和比例偏少,往往很难影响到决策,导致一些明显歧视妇女的政策和规定得不到纠正,或者妇女群体的特殊利益得不到全面的维护。这种现象,在基层更为突出。例如出嫁女的问题,为什么会有那么多村规民约不断出台?其根本原因就在于做出这些村规民约的基本上都是当地的男性,女性很少参与,根本没有发言权。
在妇女群体中,对政治权利的的意识呈现出两个极端,一方面,作为那些在政府部门工作的妇女,也就是说,与政治接触较为紧密的妇女,她们对“政治权利”表现出很高的关注度和热情度,希望通过法律或政策的规定,为她们在参政道路中搭建平台,而另一方面,作为基层的普通妇女,特别是农村妇女,则对政治权利毫无意识,并不认为自己在这些方面有什么权利可言。因此提高妇女的参政意识和参政水平,是妇联组织在促进妇女发展中的一项重要工作。
修改后的妇女法分别从各级人大代表、国(本文来自中科软件园,转载请注明!)家机关、社会团体及企事业单位的领导成员,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成员等方面对提高妇女参政程度分别做了规定,而《湖南省实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中,从三个角度对妇女参政作出了明确规定,有很强的操作性和实践性。
一是明确了各级人大代表候选人中女性的比例一般应在百分之三十以上。由于受《选举法》的限制,选举的结果是完全尊重民意,选民有选谁和不选谁的自由,不能进行限制,因此对于各级人大正式代表我们不能设置硬性的性别比例,但是对候选人的性别比进行规定,尽管会有部分女性落选,但是妇女当选正式代表有了基本的保障。
二是明确各单位领导中应当有一定数量的女性。实施办法中规定“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组成入员和常务委员会委员中,应当分别有适当数量的女性成员;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各级人民法院、各级人民检察院的领导成员中 , 一般应当有女性成员。”这一规定,为妇女进入领导高层,起到了推动作用。三是明确农村妇女应当参与基层民主管理。实施办法中规定“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应当有女性成员。村民代表会议、居民代表会议中妇女代表的比例应当占百分之三十以上。”这一规定看上去很不起眼,但它对于农村妇女参与社会事务管理的重要性是很大的,有农村,受传统习俗的影响,妇女一般是不参加村组的会议,而是由户主,也就是丈夫去参加,所以对于村上的公共事务根本没有发言的权利。现在法律明文要求妇女进入村民代表大会和村委会,也就给了妇女发表自己意见和观点的舞台,鼓励更多的妇女走出家庭这个小圈子,提升自己的社会地位。
三、妇女和儿童的受教育权利
受教育权是公民在教育文化领域享有的基本权利。广义上的受教育权包括每个人按照其能力平等享受教育的权利,同时也包括要求提供教育机会的请求权。妇女和儿童的受教育权,是妇女和儿童全面发展的重要前提。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受教育的权利,保障儿童享有义务教育,这都是为了国民素质的整体提高和综合国力的增强。
但是我国由于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城乡二元体制、户籍制度等诸多原因,造成公民受教育权的事实上不平等。这种不平等突出地表现在二个问题上:一是农村与城市人口受教育水平的明显差异,特别是农村流动人口的子女受教育问题显得尤为突出。二是在经济落后的农村,受传统观念的影响,许多女童得不到受教育的权利,过早地挑起了生活的重担,这其中,有的是因为家境确实困难,无法支付学费,只能让女孩子辍学回家,也有的家庭认为女孩读多了书没有用,应该早点进入社会,赚钱贴补家用。而这种剥夺女童受教育权的情况,在有些地区已经是很常见的情况,让人十分忧虑。
前段时间有一件新闻非常轰动,题目是“北大学子拯救卖花女童”:几个10岁左右的女孩每天在北大附近,围着散步的学生叫卖手中的玫瑰,常常到深夜还在卖花。这件事被一名北大学生注意到,通过取得她们的信任,了解了她们的遭遇,她们来自湖南,是被家人交给一个姑姑,带到北京来卖花,姑姑每天给她们下达卖花的任务,完不成就会受罚,而姑姑每月会给家里寄300元钱。为了帮助这几个孩子,北大学生成立了一个名叫“花神社”的组织,成员以公开募捐方式筹集基金,负责卖花女的学费和生活费。这些热心的北大学子轮流给女孩补课、并派出湖南籍同学在回乡时寻找卖花女的父母,试图说服他们让女儿回家读书。他们还试图从法律上寻找突破口,将背后的操控者绳之以法,并希望杜绝此类悲剧的发生。整个事件首先由《新京报》作连续报道,在北京有很大反响,之后,全国妇联、海淀区政府都非常关注此事。最后,通过包括各级妇联在内的多部门通力合作,卖花女童终于回到了家,并且也重返校园。但是,通过此案我们也了解到,在卖花女童生活的当地,这种女童辍学的情况十分突出,甚至家人还认为孩子能够赚钱了是件好事,女孩读书读多了也没用。因此,如何保障女童的受教育权,依旧是我们需要关注的问题。
在城市里的儿童一般都能得到较好的教育,但是依旧有一个群体可能没有进入我们的视线,这就是流动人口中儿童,他们的受教育权利并没有得到很好的保障,《人民日报》曾经报道过一组调查数字,“我国流动人口中,18周岁以下的流动人口达1982万,其中义务教育年龄段的孩子有9.3%处于辍学状态。”这样算起来,有近185万流动人口中的儿童没有接受义务教育,这是一个十分惊人的数字。由于目前我国义务教育阶段实行的是“分级办学、分级管理”,即义务教育阶段费用主要由地方政府负担,流动儿童少年因为没有流入地的户口,无法享受由流入地政府财政负担的教育经费,而且流入地政府也没有落实外来人口子女教育的资金及任务。因此,对于流动儿童少年的入学问题,流入地政府总是以此为理由而拒不负担主要责任,造成流动子女入学难问题越来越严重。但是流动人口的子女有他们的特殊性,他们中的很多人是一出生就在城市,或者跟随打工的父母,从小在城市长大。多年生活在城市的农村孩子已经不习惯农村的生活,可能他们也瞧不起农村的认知方式和习俗,但他们也并不被城市所完全接纳,因为国家现行的户籍制度不可能给他们城市身份,他们同样被城市人所瞧不起。这就是有关学者所提出的“边缘人第二代”。,“第二代”的价值体系、心理状态与社会角色肯定不同于上一代。这些变化,稍有不慎就可能会形成恶性循环,加剧他们与城市主流社会的冲突。但如果引导得当,则可能会形成良性循环,促进他们与主流社会的融合。因此,保障流动人口获得平等的教育权,意义十分重大。在我省新出台的妇女法实施办法中,明确规定了学校和教育主管部门不得以户籍为由拒绝流动人口中的女性儿童少年就近入学,相信这一规定对保障我省的流动人口子女入学应当会起到积极的作用。
四、妇女的劳动权益
男女在身体结构和生理素质方面存在先天不同,加上妇女担负着生育子女的社会使命,因此,对妇女的劳动权益进行特殊保护尤为重要。按照国际劳工标准,保障妇女劳动权益从内容上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保障妇女的劳动权利,让妇女能够平等充分地就业;二是保障妇女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
但是目前,我国就业和职业中的男女不平等状况仍然严重,具体表现在4个方面:
一、女性就业门槛高于男性。部分单位招聘时强调员工的“男性”性别,在招收女性员工时也多以暂缓生育等为条件,或者不招收那些正在婚育年龄的妇女,以免增加企业负担。
二、男女职业结构差异大,除了传统意义上的女性职业、如教师、售货员等,女性的非正规就业、低端就业和年轻就业倾向比较明显。在同一职业层面中,女性工作职位和晋升机会普遍不如男性。
三、女性在就业中享受的社会保障和职业福利总体上低于男性,其中法定假期外的带薪休假和生育保险的普及率最低。这在个体、私营、农村集体所有制企业中尤其明显。
四、职业退出机制上,男女存在不平等对待。从50年代开始,女性在退休年龄上普遍早于男性。面临下岗和提前退休时,女性往往首当其冲。个别单位强迫未满60周岁的女性高级专家退休,虽然妇联组织一直在呼吁“男女同龄退休”,但至今没有得以实现。五是企业规避法律。
在“四期”保护等特殊权益保护方面,绝大多数企业不会直接挑战法律,但是往往以人事自主权或单位内部规章制度为由损害妇女的权益。这种“隐性损害”更难进行处罚。
来自全国妇联的调查显示,有78.5%的妇女在经期、40%的妇女在孕期、25.6%的妇女在哺乳期没有受到特殊保护。即使是做得相对比较好的产期保护中,部分女性也只能享有休假,工资福利大打折扣。有的女性在怀孕后立即被单位换岗,不仅收入锐减而且生完孩子后也不再可能回到原来岗位,她们只能选择回家,等等。
为了保护妇女的劳动权益,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相关的法律法规,除了妇女保障法之外,劳动法、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女职工保健条例中,都有许多相关规定。
案例:小王到某家公司应聘担任业务员,进公司的时候,公司明确向她提出来,在公司服务三年内,不能生育,否则,公司有权单方面解除与小王的劳
动合同,并可以要求小王赔偿公司员工培训费五千元。小王当时表示完全同意,并在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里明确约定了“三年之内不生育”的条款,同时,小王与公司的劳动合同期限也约定为三年。合同即将期满的时候,小王发现自己怀孕了,公司方面知道后,就通知她不再续签合同,并要求她按约定赔偿公司五千元。请问,公司的做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答案:公司的做法完全不符合法律的规定,第一,我国的劳动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我省的妇女法实施办法中都明确规定:“各单位在录(聘)用女职工时,应当依法与其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 , 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中不得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因此,即使公司与小王签订了三年不生育的条款,该条款也是无效的,不会获得法院的支持。第二,现在小王怀孕了,公司不仅不能辞退她,反而还必须继续聘用她,因为我省的相关法规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 , 劳动(聘用)合同期满或者劳动(聘用)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时 , 用人单位应当将劳动合同续延至孕期、产期、哺乳期期满为止。”也就是说,即使这个时候小王与公司的合同到期了,合同也必须续延至小王生完孩子后,一年哺乳期满时,才可以辞退小王。
我国的法律对妇女的特殊劳动权益是给予了较为充分的保护,这种保护的出发点就在于,妇女的生育不仅仅是妇女个人的事,而是全社会的事,妇女的生育是人类社会的再生产,是在为人类做贡献。因此,全社会都有责任保护妇女在生育期间享有特殊保护。当然,目前在现实中,妇女的特殊劳动权益保护做得并不是太好,这一方面与法律法规仍不尽完善有关,与雇主一味追求权益,忽视社会责任有关,同时,也与社会上对妇女生育的重要意义认识不高,因此,需要我们继续加大宣传力度,推动法律法规政策的落实和人们观念的转变。
五、妇女的财产权益
财产权益是公民享有的最基本的权利,是公民行使政治权利、文化教育权利、劳动权利、人身权利和婚姻家庭等权利的基础。它主要体现于在社会生活中的财产关系、在婚姻家庭生活中的财产关系。财产权利是具有物质财富内容,直接和经济利益联系的民事权利,它包括所有权、债权、继承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等。日常我们的工作中比较多接触到的与妇女维权相关的财产权益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婚姻、家庭中的共有财产: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我国的夫妻财产制目前有三种形式:一种是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夫妻共同所有;第二种是在夫妻书面约定的情况下,财产各自所有;第三种也是在夫妻书面约定的情况下,财产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在这里要提醒大家注意两点,一个是这种约定,特别是各自所有的约定,是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的,也就是说如果夫妻之间约定债务由一方承担,如果债权人不知道这个约定,那么债权人还是可以向夫妻双方要求清偿。另一个是,自从新婚姻法实施以来,原来的婚姻法中规定,“婚前财产通过八年的共同生活,就转变成夫妻共同财产”这一条,已经失效了。婚前财产永远是婚前财产,永远归一方所有。
案例:张平与王娟于1990年结婚,当时两人为避免将来产生财产纠纷,书面约定了夫妻财产归各自所有,由张平负担家里所有开支。婚后不久,张平做生意赚了钱,王娟便从单位辞职专心回家带孩子、照顾公婆。随着张平生意越做越大,夫妻关系出现了裂痕,2005年,张平以夫妻性格不合为由向法院起诉离婚。王娟也同意离婚,但是要求张平补偿自己十几年来为家庭付出的青春。张平不同意,说这些年来家中所有开支都是由他提供,王娟没有任何收入,对家庭没有任何贡献,都靠他养活,如果要补偿的话,也应该是王娟补偿他。请问,张平和王娟的主张,有没有法律依据?
答案:张平的说法是完全错误的,王娟的提法是有法律依据的。我国婚姻法第10条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因此,根据这一条的规定,王娟要求张平对她在这些年中对家庭所尽的义务给予补偿是有法律依据。婚姻法中这一条规定也肯定了妇女从事家务劳动,也是有价值的,有意义的,是应该获得补偿。当然,从这个案例中我们也看出,第一,不要轻易与丈夫约定财产各自所有;第二,不论丈夫多么有钱,妻子(本文来自中科软件园,转载请注明!)也应当坚持进入社会,有自己的一份工作,有独立生存的能力,这样不论丈夫有什么变化,自己也还是能够自食其力,保有自己的尊严。
2、妇女的财产继承权:
继承权是指公民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被继承人生前立下的合法有效的遗嘱而承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继承分为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如果有遗嘱,则按遗嘱处分遗产,如果没有遗嘱,则按我国法律规定处分遗产。我国《继承法》明确规定了“继承权男女平等”。妇女权益保障法也规定:“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财产继承权受法律保护,在同一顺序 法定继承人中,不得歧视妇女。丧偶妇女有权处分继承的财产,任何人不得干涉。”在继承方面,法律有十分完善的规定,列举了许多不同情况下的继承方式,在这里,由于时间关系,就不一一说明了,但是有一条法律规定,需要大家注意。
案例:王军与朱红于1975年结婚,婚后两人生育了一个女儿,并一直与王军的父母生活在一起,王军在1988年因车祸不幸去世,朱红之后没有再嫁,而是与公婆共同生活,精心照顾两位老人,直到2006年公婆相继去世。老人去世后留下一笔遗产,但没有遗嘱。王军的两个哥哥提出要分割遗产,方案是三兄弟平分,王军去世了,就由王军的女儿代位继承。朱红提出,自己一直与老人生活在一起,也应该分一部分遗产。几方因此发生争执,并上诉到法院。法院会怎么判决呢?
答案:朱红有权参与遗产继承。妇女权益保障法第35条规定:“丧偶妇女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公、婆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其继承权不受子女代位继承的影响。”根据这条规定,丧偶妇女对公婆遗产的继承权与子女的代位继承权是两个独立的继承权,相互不影响各自的成立。丧偶妇女对公婆遗产的继承权是建立在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基础上的,而子女的代位继承权是建立在血缘关系上的。因此此案中,朱红、王军的女儿、王军的两个哥哥有权共同分割遗产。
3、农村妇女的土地权益及相关财产权益:
当前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得不到保障的情况十分突出,相信大家在工作中也经常会碰到此类问题。在现实中,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况:。一是农村妇女出嫁后,其承包土地及其土地收益权丧失,或者只能获得少于本村一般劳动力的土地承包份额及土地收益。二是妇女离婚后,男方强行耕种女方土地或将妇女的土地以村集体的名义“合法”收回,从而使离婚妇女的土地承包权长期受到侵害。三是男到女家落户,入赘丈夫不能获得承包土地,或只能获得少量承包土地。四是在上述这些前提下,农村妇女在征地补偿费用和集体经济组 织收益分配等方面得不到与当地村民的平等享受。特别是第四种情况,由于直接体现了金钱的分配,所以引起了很多纠纷和矛盾,以及妇女的群体上访,严重影响了当地社会的稳定。而此类纠纷一直以来,缺少很好的解决方法,当地政府调解不力,法院也拒绝收理,因此解决起来有一定的困难。
为了更好地解决这一问题,我省在妇女法实施办法中以很重的笔墨对此类问题进行了重点明确,在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中,对保护农村妇女的土地承包、宅基地使用、征收费分配等权益,作出了较为详细的规定。针对目前农村妇女土地权益案件受理难的情况,为进一步畅通救济渠道,第四十一条中明确规定,对于因土地承包、宅基地使用、征地补偿费分配等产生的纠纷,“由乡镇人民政府依法调解;受害人也可以依法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目前来看,此类纠纷已经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有了很多胜诉的案例。
但是我们也要看到,之所以会出现这么多侵犯农村妇女财产权益的行为,归根到底还是传统封建思想在作怪,因此,加大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宣传力度,转变农村干部和老百姓的思想观念,才是改变这种现状的根本途径。
六、妇女、儿童的人身权利
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是民事权利的主要内容,人身权利又称为人身非财产权利,是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与其自身不可分离的、没有直接财产内容的各种民事权利。人身权利由人格权与身份权两个系列的民事权利组成。人格权分为物质性人格权和精神性人格权,物质性人格权包括生命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等,身份权包括配偶权、亲权和亲属权。我国法律对人身权利的保护是不分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的,但是由于妇女和儿童的相对弱势,因此妇女和儿童的人身权利受侵害的情况更为突出,需要得到更全面更有效的保护。
在这里,我主要讲以下两个重点问题:
1、性骚扰问题:
性骚扰这一概念最早于上世纪七十年代在美国出现,到上世纪九十年代逐渐被中国大众接触,在此之前,我国老百姓对此类行为一般称之为“耍流氓”,将其归为道德问题。不过,虽然如此,还是有少数勇敢的女性站了出来,用诉讼的形式来反抗性骚扰,有几起案例在全国都引起广泛关注:如全国首例原告胜诉的性骚扰案--武汉市女教师何某诉上司盛某性骚扰案日,何某是武汉市某商业学校中外语言教研室老师,因不堪原教研室副主任盛某的性骚扰行为,于2002年7月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诉称,自2000年下半年始,被告利用工作之便对原告进行性诱惑,被拒绝后仍不死心,在同事面前大肆张扬喜欢原告。2001年,学校组织教师外出春游,被告当晚11时多尾随至原告房间,对原告有不文明的行为。何某认为盛某对其进行言语挑逗、行为骚扰,进而发展为性侵害,不仅影响了其正常工作生活,而且对身心健康造成了极大伤害,经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认定被告侵扰原告事实成立,判决被告向原告赔礼道歉。这起案例是2003年的案例,当时我国法律中并没有“性骚扰”这个概念。因此原告虽然胜诉,但被告居然仅仅只需赔礼道歉,连一分钱赔偿都没有。自从去年《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改后,性骚扰才正式成为法律语言。妇女权益保障法在第40条中明确规定:“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受害妇女有权向单位和有关机关投诉”。但是妇女法的规定只是出现了“性骚扰”三个字,而什么是性骚扰,却没有明确的描述。为了使这一法律规定更具操作性,此次我省在修改妇女法实施办法时,进行了更为具体的规定,从地方立法的角度对性骚扰的法律规定做出了大胆的突破。实施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禁止违反法律、伦理道德以具有淫秽内容的行为、语言、文字、图片、电子信息等任何形式对妇女实施性骚扰。各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预防和制止工作场所的性骚扰。”办法出台后,引起了很大的反响,可以说,湖南省的实施办法在全国首开先河,对性骚扰的表现形式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以至于很多媒体写出的新闻标题是“黄段子可以是构成性骚扰”。当然,这种标题也是不完全准确的,黄色短信必须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必须是违反法律、伦理道德的,必须是受害妇女提出请求的,才可能构成性骚扰。
但是在实施办法中还有一点突破,就是明确将禁止工作场所的性骚扰写进了地方法规。其实在国际上,关于“性骚扰”的立法主要集中在对工作场所性骚扰的防治。国际劳工组织认为,“性骚扰是对员工基本权利的侵犯,是安全问题、健康问题、歧视问题,是一种不能接受的工作条件,一种主要针对妇女的暴力。”由于工作场所的性骚扰往往发生在上司与下层员工之间,基于的是不平等的两性权力关系,如果没有相应的措施予以制止,这种骚扰有可能持续和升级,给女性带来更多的伤害,因此目前世界各国都对工作中的性骚扰相当重视,很多国家在劳动法中明确禁止工作场所的性骚扰,将保障劳动者免受性骚扰规定为企业的一项基本义务,从制度上更好地保障劳动者的劳动权和人格尊严。当然,中国的国情有点特殊,人口密度大,人与人之间的生理距离往往得不到保证,因此公共场所的性骚扰也经常发生,但是职场性骚扰应当也是我们今后重点关注的领域。
2、选择性终止妊娠问题
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新生儿男女性别比例严重失调目前已经成为一个全国性的严重问题。我国2000年第五次人口普查显示,出生婴儿性别比数值为119.92,即当时平均每出生100名女婴,相对应地出生了近120名男婴,这大大偏离了103~107的正常范围,与1990年第四次人口普查结果相比,上升了8.5个百分点,比正常值高出近14个百分点。而且这种统计数字还十分保守,在许多地方,出生男女比例已经达到130:100,男性过剩,配对困难,会对家庭和社会形成强烈冲击。
根据第五次人口普查的统计,目前在我国不满20岁的人口中,男性已经比女性多出2000余万人了,平均每个年龄段的男性比女性富余100多万人———这将对一夫一妻制家庭带来冲击,婚外恋、第三者插足将增多,离婚率将持续上升,传统家庭的稳定会受到威胁,有一位全国政协委员提出一个大胆的估计:到2020年全国实现小康之日,全国将有3000万~4000万处于婚育年龄的男青年无妻可娶。未来各种基于性的暴力可能持续上升,社会刑事案件增加,基本消失的买卖婚姻、童婚交换、拐卖妇女等现象有可能重新抬头,从而滋生一些不道德和丑恶的社会现象。
目前我国和地方各级政府以及卫生行政部门都采取多种措施,禁目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例如湖南省人民政府就出台了专门的政府令,强调禁止非医学(本文来自中科软件园,转载请注明!)需要的人工终止妊娠。可以说这项工作已经到了非抓不可的程度,也是我们在维护妇女权益,改善妇女生存环境工作中的不能回避的重要问题。试问一个婴儿,仅仅因为是女性,就连出生的权利都被剥夺了的话,那么“男女平等”又从何谈起?
妇联妇女儿童维权知识讲课稿 第2篇
XX区妇女儿童维权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领导下,以及上级妇联的具体指导下,始终坚持“一手抓发展,一手抓维权”的工作思路,坚持“以人为本”的维权理念,不断创新工作载体、创新工作措施,全区妇女维权意识明显提高,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得到了切实有效的维护。现将工作总结如下:
一、主要工作成效及经验
(一)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妇女儿童维权工作有序开展
区妇联高度重视妇女儿童维权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把普法、维权等工作作为主要业务工作来抓。一是建立健全组织,认真落实维权工作。我会成立以主席为组长,分管副主席为副组长的维权工作领导小组,主抓维权日常工作。加强区、乡镇、村三级维权网络的建设和完善工作,通过召开联席会议,发挥成员单位议事作用,部署和落实工作目标,推动维权工作落到实处。二是召开专题会议,安排部署维权工作。传达上级精神,对妇女儿童维权、群众来信来访接待等工作进行严格要求。三是责任落实到位。为在源头上抓好维权工作,保障“案有人接,事有人办”,区妇联采取有力措施,要求各乡镇妇联、各系统妇委会将维权工作与日常工作有机结合起来,正确处理好两者关系,力争把矛盾解决在萌芽状态。四是结合平安覃塘建设,我区妇联认真对照综治目标考核要求,一一抓落实。年内,争取区财政划拨“不让毒品进我家”、“平安家庭”创建等专项经费7000元,为活动的正常开展提供了物质保证。
(二)拓展基层维权平台,切实维护妇女儿童权益
一是拓展基层维权平台。依托“维稳基石工程”三级维稳平台,各级综治部门与妇联组织共同参与创新社会管理的工作,形成整合资源、壮大力量、强化手段、齐抓共管的妇女儿童维稳维权工作格局。建立了信息联通、信访联接、纠纷联调、应急联处、上下联动、宣传联抓的“六联”工作机制,促进了妇女儿童权益的维护。2013年,全区妇女儿童维权服务机构共受理来信来访43件,其中区妇联11件,处理率100%,大量妇女儿童维权案件化解在基层。
二是畅通司法维权渠道。我们在XX区人民法院设立妇女儿童维权岗,开辟妇女儿童维权案件绿色通道,坚持对妇女儿童维权案优先立案、优先审理、优先执行,利用法院的力量为妇女儿童撑起保护伞。今年,区法院妇女儿童维权岗共为95名妇女儿童当事人提供司法援助,减缓免诉讼费9.6万元,占法院减缓免诉讼费的20.1%。2013年3月,XX区法院妇女儿童维权岗被命名为第二批自治区级“妇女儿童维权岗”。(三)丰富维权载体,开展法制宣传活动。
妇联担负着妇女儿童维权工作职责,我会为妇女儿童维权,促进男女平等开展了系列有益工作,为增强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做了许多有益工作,取得较明显的成效。一是切实加大法制宣传力度。利用开展“三八”妇女维权周、“3.15”消费者权益日宣传、“6.26”禁毒宣传等活动和举办“预防艾滋病健康进家庭”、禁毒、反邪教警示教育等知识培训班,提高广大妇女的法律意识和依法维权能力。今年,我会在东龙镇组织“三八”妇女维权知识宣传一条街活动1次;在覃塘高中开展禁毒宣传活动一次,签订“不让毒品进我家”家庭承诺书2.3万份;开展村妇女干部法律知识培训1期;参与“三下乡”、计生宣传等妇女维权宣传和艾滋病预防宣传等活动7场次,共计发放防艾宣传单页1.7万份,婚检宣传手册2.2万册,培训妇女3100人次。二是切实关注弱势妇女儿童。区妇联在春节期间,组织慰问了78名农村贫困妇女,给她们送去慰问金和慰问品总价值共3.42万元。春节和六一节期间,区妇联联合区关工委、教育局、团区委、企业以及区法院巾帼文明岗等单位慰问了297名孤残贫困儿童和留守儿童,带去慰问金3.89万元和价值1.3万元的学习用具,让他们感受到社会大家庭的温暖。同时,我会积极筹集资金10万元创建15个“儿童之家”,为农村留守儿童提供了校外活动场所,受到了广大群众和少年儿童的欢迎。三是组织开展维权干部培训。为进一步增强镇、村妇联维权干部的业务能力,今年5月份举办全区镇、村妇联干部维权知识培训班,培训163人,进一步提高了她们的维权工作能力。
二、存在问题
一年来,我区妇联积极开展维权维稳工作,没有出现集体上访等重大事件,较好的发挥了调解疏导作用,但在工作中,我们仍遇到了一些困难,主要表现为:一是处理案件的方式方法不多;二是维权志愿者队伍建设和业务水平有待提高,服务活动有待进一步深化。
三、2014年工作计划(一)加强与公、检、法、区群工部的协调与合作,协商完善有关妇女信访案件的沟通程序,进一步畅通妇女维权诉求渠道,提高维权效果。(二)完善维权志愿者队伍建设,加强引导,指导队伍提高服务社会的能力。
妇联妇女儿童维权知识讲课稿 第3篇
关键词:妇女维权;整合;男女平等
深刻认识、全面把握妇女维权工作的阶段性特征,深入研究、积极探索如何真正意义上实现男女平等,全面推进政府统一领导下以妇联系统为主体、其他有效辅助力量并存的妇女维权工作的开展,既是我国现阶段贯彻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迫切需要,更是政府履行社会保障职能的必然要求。
一、妇女维权工作的基本情况
随着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社会利益的不断调整,妇女维权从内容到形式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近年来,地方妇联通过对妇女维权工作的不断探索,坚持以发展落实维权,以维权促进發展的工作理念,发挥社会维权优势,提高妇联维权的效能,妇女权益得到了切实的保障。
据某县统计数据显示:一是妇女健康水平逐年提高。以孕妇为例:孕产妇死亡率为0,孕产妇住院分娩率100%,孕产妇系统管理率为961%,孕产妇HIV和梅毒检测率均达到100%,妇女常见病筛查为9026%。二是在全面普及、巩固提高素质教育下,女性平等享有受教育的权利。2014年,女性义务教育巩固率达9989%,义务教育阶段在校学生数中女生占469%,女性高中阶段毛入学率达9724%,总体呈逐年上升趋势。三是广大妇女在积极投身经济建设的同时,平等参与社会的经济交往活动,平等获得经济资源和社会有效服务。2014年,该县女性就业人员达1825万人,占全县就业人员的48%;公有经济企事业单位高级专业技术人员中女性所占比例达5411%。四是女性参政比例在不断提高。截至2014年年底,该县的14个乡镇班子配备女干部17名,县级机关部门、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领导班子按要求配备了女干部。县人大代表和县政协委员中女性所占比例逐年提高,2014年该县206名人大代表,其中女性65人,占316%;政协委员200人,其中女性50人,占25%。
二、妇女权益保护面临的问题
贯彻男女平等基本国策20年来,在市委和县政府的高度重视下,该县妇女维权工作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但是仍然面临一些问题。
(一)维护婚姻家庭权利方面。夫妻双方在法律上的地位是平等的,但是在广大农村和外来务工人群中间还有很多不和谐的现象发生。据上访人群反馈的部分情况来看,该县农村人口和外来务工人口中,有相当大的一部分比例的女性是在非完全自愿的情况下与配偶结合的,许多是由父母干涉甚至是直接包办的。年龄层次越高,受教育程度越低,婚姻自由度越受限制。同时,妇女的婚姻保障权利受到限制。据该县妇联访谈笔录显示,有些农村家庭中丈夫在本村与别妇女私通,或者在外地打工成立第二个家庭,她们很多人选择默默承受而不会选择离婚。更为严重的是,家庭暴力行为仍时有发生,并大有从低学历到高学历人群扩大的趋势。
(二)妇女受教育权利需进一步提高。自国家提倡九年义务教育以来,农村女孩受教育权利状况得到很大的提高和改善,但是由于受到传统思想的束缚,现在很多女青年仍然受不到很好的教育,很早就被家长劝说外出打工,很早就结婚生子。或者受到“女子无才便是德”“学得好不如嫁得好”等错误观念的误导,中高学历人群中女性所占比例远远不及男性。
(三)妇女参与社会经济、政治活动方面。妇女由于生理、社会等主客观因素,在健康、教育、权利等资源获取上常处于不利地位,因此在就业、创业过程中也常常处于劣势。同样在政治生活领域,妇女尚不能充分自主参与基层民主管理,在政府机关的一些核心部门和关键岗位,女性干部的人数仍然不及男性。
三、对妇女维权工作的思考与建议
从过去的实践中看,信访工作是妇联组织维护妇女合法权益的重要渠道。因此,坚定不移地做好信访工作是妇联干部的基本职责。为了做好信访工作,县一级妇联要充分发挥县、乡二级信访网络的作用,积极主动地与人大、政法委、公、检、法和司法等部门沟通、协作,尽可能多地处理解决信访和侵权案件,最大程度上维护妇女的合法权益。
妇女维权工作要以提高妇女素质为重要抓手,增加妇女自身维权意识。强化宣传,优化社会环境是做好妇女维权工作的重要手段。加强普法宣传教育,重点宣传《婚姻法》、《妇女权益保护法》、《劳动法》等,积极开展家庭学法竞赛、“不让毒品进我家”、“争创零家庭暴力社区”承诺签字等活动,增强居民知法、守法观念和依法维权的能力。同时要拓展妇女就业途径。妇联在日常工作中,要把为广大妇女,尤其是农村妇女培训劳动技能、引导广大妇女创业、解决妇女就业作为工作重点,利用女子学堂,进行种养殖、手工工艺等技术培训,使她们掌握致富技能。依托新品种、新技术示范基地,发挥致富女能手、科技致富带头人和各级妇代会主任的影响力,带领广大妇女共同致富,增加妇女收入,使广大妇女在经济上能够独立,从而摆脱在家庭中的从属地位,做到人格独立,真正实现妇女权益的有效维护。
妇女权益的问题时时刻刻都在发生,光靠妇联部门的每日接待是远远不够的,可以一定程度上变“坐等上门”为“主动登门”,利用各种机会和渠道维护妇女合法权益。一是“借会代言”,提升维权层次。利用人大、政协会议谏言献策的有利时机,牵头发动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会的优势,推动党委、政府制定和完善有关政策法规。二是“借媒体代言”,扩大维权影响。借助媒体的辐射和教育功能,通过报纸、电视等形式,宣传妇女维权的意义,在报刊上登载依法维权、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预防女性犯罪方面的典型案例。三是“借事代言”,强化维权效果。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配合公安、司法部门开展打拐禁娼、拒毒防毒工作,定期看望受害、失足妇女,建立帮教小组,及时跟踪帮教,为推进改革、稳定大局做出积极贡献。
参考文献:
[1]王舒波.深化改革中的妇女维权[J].妇女研究论丛,1993,(1).
妇女儿童发展研究(妇联) 第4篇
积极促进张家界市妇女儿童发展
张家界市妇联(2010年6月18日)
促进妇女儿童发展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和必然要求。为使我市“十二五”期间能进一步贯彻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和儿童优先原则,在构建和谐社会进程中促进妇女儿童与社会和谐发展,市妇联领导高度重视“张家界妇女儿童事业发展”课题研究。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十一五”期间全市妇女儿童事业发展现状
(一)主要成绩
“十一五”期间,全市各相关单位以科学发展观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和儿童优先原则,按照《张家界市妇女发展规划(2001-2010年)》和《张家界市儿童发展规划(2001-2010年)》确定的目标任务,解放思想,开拓进取,加大措施,优化妇女儿童生存发展环境,提高妇女儿童整体素质,广大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领域享有更加广泛的权利,广大儿童的生存、发展、保护和参与权利得到进一步保障,妇女儿童发展呈现出前所未有的好局面。
1.妇女参政议政水平有了明显提高。全市党政群机关共有公务员6728名,其中女性1340名,占总数的19.76%。厅级干部49名,其中女性7名,占14%;处级干部总数823名,其中女性143名,占17.37%;科级干部总数4288名,其中女性747名,占17.4%。35岁以下的处级女干部、30岁以下的科级女干部在同级干部中的数量每年都有所增加。市第五次党代会代表、第五届人大代表、第五届政协委员中女性比例分别达到18.6%、19.5%和20.6%,均比上一届有所上升。市及区县党政班子中,女干部配备率达100%;市委55%的工作机构中、市政府62%的工作部门中配有女性班子成员,其中担任市直正处级单位主要负责人的10名,担任副处级单位主要负责人的4名;全市101个乡(镇、街道)党政班子中配备女干部89名,配备率达到88.1%。其中女书记7名、女乡镇长10名;97.6%的村(居)配备了女干部,其中,49人担任书记或主任;企业董事会、监事会、职代会女性比例逐步提高。2006年以来,全市新发展女党员1655名,占发展总数的30.6%,新发展女党员中35岁以下的1031名,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的715名,分别占发展女党员总数的62.3%和43.2%。今年1月,市委组织部、市妇联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党建带妇建工作的意见》,此文件的出台,为妇联开
展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政策保障,确保了乡镇妇联干部、村妇代会主任的政治、经济待遇,稳固了农村妇代会、社区妇联组织,促进了基层妇女工作的开展。
2.妇女就业与社会保障权益取得新成效。各级劳动等部门积极采取措施,建立健全各种就业制度,不断拓宽就业渠道,消除就业性别歧视,基本实现了男女平等就业、同工同酬,女职工应享有的特殊劳动保障基本得到保障。劳动、工会、妇联、团委积极引导广大妇女自谋职业、自强创业、外出就业。2010年,各级妇联组织还以推动妇女小额担保贴息贷款为重点促进妇女的创业就业。截止2009年底,女性就业人员为41.49万人,占全市就业人数的45%,比2005年增加2.09万人。全市现有在岗女职工3.64万人,已签订劳动合同的3.62万人,合同签订率达99.45%,比2005年净增27.15个百分点。2005年以来全市共处理劳动争议案件1055件,涉案女职工1276人,女职工维权全部胜诉或部分胜诉比例达85%,女职工的就业再就业率、劳动合同签订率、劳动争议调处率均稳中有升;女职工参加养老保险2009年为4.75万人,占参保人数的51.53%,比2005年增加2.05万人;女职工参加医疗保险2009年为5.44万人,占参保人数的42.6%,比2005年增加2.38万人;女职工参加生育保险2009年为4.26万人,占参保人数的38%,比2005年增加2.26万人;女职工参加工伤保险2009年为2.64万人,占参保人
数的36.9%,比2005年增加2.04万人;女职工参加失业保险2009年为3.73万人,占参保人数的42.92%,比2005年增加0.63万人;完善措施,加强监察,女职工“四期”的特殊劳动保护规定得到进一步落实;严格执行上级文件规定,女性高级知识分子和处级以上女干部退休政策得到很好落实。
3.妇女儿童受教育程度普遍提高。“十一五”期间积极实施“科教兴市”战略,加大教育投入,保障妇女儿童受教育权利,使妇女儿童受教育程度明显提高。一是九年义务教育普及程度进一步提高。2009年秋季,全市小学学龄儿童净入学率达到99.80%以上,年辍学率控制在0.35%以内,初中阶段毛入学率达到97.38%以上,年辍学率控制在1.64%以内。二是高中阶段教育快速发展。普高、职高在校生规模分别达25622人、10321人,其中女生分别占49.9%、31.1%,高中阶段毛入学率达59.39%,比上年提高了8.29个百分点。全市普通高中毕业会考合格率保持在99.3%以上,高考升学率达76.6%以上,职高毕业就业率达90%以上。三是学前教育水平不断提升。3-6岁儿童入园率达到了68.4%,全市在园(班)幼儿数、女童入园人数均比上年有较大幅度增长,积极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学前教育办学,依法保障民办学校的合法权益,培育了慈利县商业幼儿园、粮食幼儿园,永定区童 4
心幼儿园、粮食幼儿园等大批民办示范性幼儿园。全市现有省级示范幼儿园2所。四是贫困家庭子女就业普遍得到救助。我市作为国家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投入保障机制改革试点地区,四个区县均实行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收杂费,部分学生享受了在校生活费和寄宿费的补助,上大学有困难的大学生也分别得到了有关单位和部门的救助。全市各级妇联继续实施“春蕾计划”,几年来,全市累计筹措“春蕾计划”资金300多万元,兴建“春蕾学校”1所、“烛光学校”1所、“女童职业技术学校”1所,开办“女童春蕾班”1个,救助失辍学女童达6000多人次。仅桑植县妇联争取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资助金额就达45万多元,对678名女童实施了救助。五是未成年人群体的保护和教育得到加强。通过特殊教育学校和随班就读两条渠道,使全市残疾儿童入学率达81.9%。通过对未成年人的教育和保护,未成年人犯罪率控制在0.1%以下,武陵源区达到零犯罪率。
4.妇幼卫生保障工作明显加强。“十一五”期间,我市重视医疗卫生工作,重点加强了孕产妇系统保健、新生儿筛查、产科儿科建设、儿童计划免疫等工作,提高了人口素质和妇女儿童的健康水平。一是更加重视妇女生殖健康。孕妇产前医学检查率为91.9%,孕产妇系统管理率为73.25%;住院分娩率一直稳定在97%以上;有99.5%的农村高危孕产妇
到医院分娩;孕产妇死亡率维持在较低水平。二是强化儿童保健管理和服务。卡介苗接种率100%,脊髓灰质炎疫苗接种率100%,百白破疫苗接种率98.3%,麻诊疫苗接种率98.3%,乙肝疫苗接种率98.80%,以区县为单位的新生儿破伤风发病率连续多年控制在1‰以下。三是农村妇科病普查普治成效显著。2009年,市人民政府把农村已婚妇女妇科病普查列入了为民办实事的项目之一。截止2009年12月底,全年32.9万农村已婚妇女,除在外务工的99622人,有20.32万人接受了普查,普查率达61.15%,查出10.6万名妇女患有各类妇科病,患病率达52.19%,其中“两癌”患者47人,患病率为2.3/万。四是“两癌”普查有序展开。2009年,省妇联将慈利县定为宫颈癌普查示范县,桑植县定为乳腺癌普查示范县,两个示范县根据《湖南省农村“两癌”检查项目管理实施方案》的文件精神,检查工作正有序进行。截止到2010年5月下旬,慈利县已对13个乡镇开展了该项工作,共检查10010人,查出癌前病变1例,疑似病例28例;桑植县已检查3109人,疑似病例4例。五是积极开展女性“安康保险”活动。四年来,全市各级妇联组织妇女投保5.1万人次,投保金额达102万元。
5.妇女儿童生存环境得到进一步优化。全市上下认真贯彻男女平等的基本国策和“儿童优先”原则,积极创造有
利于妇女、儿童全面发展的社会、文化和自然环境。加强家庭美德建设,倡导建立平等、文明、和睦、稳定的家庭关系;开展了建设学习型家庭活动,为广大妇女创造适宜的生活工作环境;加大资金投入,将农村改水改厕纳入“为民办实事”项目,农村自来水普及率、改水受益率逐步提高,农村妇女的生存环境进一步改判;加强城市废水、废气、固体废物治理,加强对城市社区的建设和管理,积极组织开展“省级卫生城市”、“中国优秀旅游城市”创建活动,城区居民的生存环境明显改善,发展环境得到进一步拓展,城市污水处理率达55%,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75%,农村卫生厕所普及率达62.24%,农村自来水普及率达67.6%。
(二)存在的问题
“十一五”期间,我市妇女儿童工作取得了很大成绩,妇女儿童事业有了很大发展,但由于受社会文化传统、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制约,改革中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涌现,妇女儿童发展中还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主要是:
1.妇女儿童权益保护中存在一些问题。在婚姻家庭权益方面,重婚、非法同居、婚外情等侵害妇女家庭权益的现象日渐显现,女性在离婚中的财产分割、子女抚养费给付等权益受到侵害的现象较为普遍。家庭暴力现象依然存在,制止家庭暴力所提供的帮助力度仍然不够;在农村妇女土地权
益保护方面,农村妇女特别是“出嫁女”、离异妇女和丧偶妇女在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等方面的权益难以得到保障,部分农村妇女丧偶或离异后,责任田被强占,土地承包权属长期得不到解决;在劳动权益方面,下岗女职工尤其是中年妇女再就业问题比较突出,由于受年龄限制、家庭拖累,加上社会保障体制的不完善,致使下岗女职工再就业十分困难,一些公益性岗位还存在性别限制,等等。这些问题牵涉的面比较宽、处理难度比较大,需要加大力度切实加以研究解决。
2.留守儿童的教育、健康、安全现状亟待关注。近年来,随着劳务经济的发展,农村留守儿童已成为一个不容忽视的社会群体。据初步统计,2009年我市16岁以下的留守儿童约有6万多人,普遍存在亲情缺“慰”、生活缺“助”、心理缺“疏”、学习缺“导”的突出问题。而现在的农村留守儿童就是未来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践行者,所以给农村留守儿童营造一片蓝天,让他们健康、快乐的成长,是全社会义不容辞的责任。
3.妇女儿童卫生保健中存在一些问题。实行新《婚姻登记条例》后,婚前医学检查率大幅度下降。性病、艾滋病的蔓延成为威胁妇女儿童健康的隐患。部分乡镇卫生院产科设施比较落后,农村医疗水平较低,制约了农村妇幼卫生保
健事业的发展。
4.有关妇女儿童发展统计缺口较大。目前,相关单位还没有建立妇女儿童发展数据库,上报的数据不仅缺乏连续性,而且不准确,影响对妇女儿童发展状况作出准确判断,难以对妇女儿童发展提供科学依据。
二、“十二五”我市妇女儿童事业发展的目标、主要任务和对策措施
(一)总目标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妇女权益保障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为依据,以促进妇女儿童全面发展为总体目标,以解决新形势下妇女儿童发展面临的突出问题为重点领域,使妇女儿童发展的五年任务与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部署相符合,与各专项发展规划目标相衔接,与妇女儿童的自身需求及事业发展要求相适应。到2015年张家界市妇女儿童发展的总目标是:全面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和儿童优先的原则,推动妇女充分参与经济和社会发展,保障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的权利,保障儿童生存、发展、保护和参与的权利,改善妇女儿童生存发展环境,提高妇女儿童整体素质,促进妇女儿童全面发展。
(二)主要任务
1.妇女与经济——妇女参与经济建设的广度和深度不断拓展,自主创业就业和科技创新的能力明显增强,就业结
构和职业层次更趋合理,就业中的性别歧视得到逐步改善,男女收入差距进一步缩小,妇女对经济发展的贡献率显著提高。
2.妇女参与决策和管理——妇女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以及基层公共事务管理的能力增强,各级领导班子和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中的女性比例进一步提高,妇女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得到保障。
3.妇女儿童与环境——优化妇女儿童全面发展的社会环境和自然环境,农村卫生厕所普及率、农村自来水受益率、城市污水处理率、城市垃圾无害化处理率逐步提高。妇女儿童的思想道德水平不断提高,文明素质明显提升,精神文明生活日益丰富,妇女儿童的社会保障服务体系更加健全。
4.妇女儿童与教育——妇女儿童在社会事业发展中享有更多的受教育机会与资源,妇女在各类教育中的比例继续提高,各类儿童受教育的权利得到充分保障,受教育水平不断提高。
5.妇女儿童与健康——提高妇女儿童卫生保健服务水平,妇女儿童人人享有卫生保健服务,保障孕产妇安全分娩,降低婴儿和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提高儿童营养水平,增强儿童体质。
6.妇女儿童与法律——妇女儿童权益保障机制更加完
善,维护妇女儿童权益的法律政策得到进一步落实,预防和惩治侵害妇女儿童权益的措施更加有力,对妇女儿童的法律援助、司法保护和社会救助力度加大,妇女儿童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的能力明显增强。
(三)对策措施
1.推动妇女参与经济发展。制定和完善有利于妇女平等参与发展的政策措施,将促进妇女就业列入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确保妇女平等获得资本、信贷、土地、技术、信息等经济资源和有效服务的权利。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禁止招工、招聘中的性别歧视。开展有针对性的就业培训,提高妇女的就业能力。加大对贫困妇女的扶持力度,提高残疾妇女的就业比例。进一步落实女职工劳动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健全和完善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措施,不断改善女职工劳动条件。
2.促进妇女参与决策和管理。充分保障妇女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及决策的权利;在干部人事制度改革中,完善平等竞争机制和公务员管理制度,为妇女参与决策和管理提供平等的竞争机会;扩大基层民主,鼓励和推动妇女积极参与讨论和决定基层公共事务,保障妇女直接行使民主权利;重视奖励、表彰妇女中的先进典型事物,大力宣传妇女在三个文明建设和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作用和贡献,提高女性 的社会影响力。
3.提高妇女儿童受教育水平。实施教育优先发展战略,合理配置教育资源,加大教育经费投入,确保《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规定的三个增长,为所有儿童提供平等接受教育的机会和条件;制定和完善有利于妇女与男子接受同等教育的相关规定和政策,将妇女教育的主体目标纳入全市的教育发展规划,保障妇女受教育的权利。推进中小学规范化学校建设,高质量地普及九年义务教育,不断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水平。积极推进农村教育改革与发展,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切实改变农村地区教育发展不平衡的状况;扩大高中阶段教育,大力发展职业技术教育。整体推进素质教育,注重培养儿童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加强和改进学校德育工作,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意见》,注重培养儿童的健康人格,把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作为重要任务,加强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思想教育,遵纪守法和社会公德教育,重视性别平等教育,重视科普、劳动技能教育以及心理健康教育,促进良好心理素质的形象。依法保障儿童的受教育权利,制止儿童尤其是女童辍学。继续实施“希望工程”、“春蕾计划”,帮助失、辍学儿童特别是女童完成九年义务教育,缩小男女接受义务教育的差距,帮助残疾儿童
与其他儿童同步接受义务教育。发挥学校、家庭、社会各自的教育优势,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形成教育合力,促进学校教育、家庭教育、社会教育的一体化。大力发展各类成人教育和职业教育,采取多种办学体制,为妇女创造更多的受教育机会。
4.提高妇女儿童健康水平。落实和完善妇幼卫生保健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保护妇女儿童的健康权利,努力实现妇女儿童健康的主要目标。加强对妇女儿童保健机构和保健人员的管理,所有开展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从事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工作的人员均应依法取得许可证。提高妇科常见病的普查普治率和对严重危害妇女健康疾病的预防、治疗水平,重点筛查和治疗严重危害农村妇女健康的疾病,预防和减少农村妇女妇科病的发生。全面开展妇女生殖健康服务,依法开展婚前保健服务,做好婚前卫生咨询、卫生指导和婚前医学检查,为育龄夫妇提供计划生育指导。进一步完善医疗保健制度。
5.加强妇女儿童法律保护。认真执行有关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加强普法宣传教育。严厉打击各种侵害妇女儿童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违法犯罪行为,防范和减少强奸、拐卖等侵害妇女儿童人身权利的刑事案件,提高破案率。建立健全妇女儿童法律援助中心、妇女儿童维权合
议庭、家庭暴力投诉和伤情鉴定中心、妇女儿童法律服务热线等各类妇女儿童救助和服务机构,为受害妇女儿童提供法律帮助和服务。
镇妇联妇女儿童工作总结 第5篇
一、20xx年工作总结
一年以来,在镇党委、政府领导和县妇联的具体指导下,我妇联坚持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为统筹,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党委、政府中心工作。立足联能、发挥优势。在加强妇联基层组织建设提高妇女素质、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等方面取得了一些成绩,为**镇经济发展作出了贡献。具体工作如下:
1、充分利用妇联基层妇代会主任培训为载体,重点组织学习了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重点讨论怎样为**镇的发展献谋划策。进一步明确了妇女儿童工作的重点,切实担负起妇女在推动跨越发展中的职责和使命。
2、在维权宣传月,配合派出所、司法所、调解办等相关单位,以全权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和谐社会建设,围绕“创安全人人参与、构和谐人人共享”这一主题开展进行了免费义务法律咨询把推进和谐社会建设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提高广大妇女的综合素质作为重点内容,并发送各种宣传资料1000余份。
3、组织各村、各企业事业单位的妇女干部召开座谈会,采取以会代训的形式,着重对妇女小额担保贴息贷款及(-)妇女儿童发展纲要进行了专题培训,并抓住镇党委政府加强社区建设和农村基层组织建设的有利条件,推进农村家庭道德建设,倡导文明科学健康的生活方式,促进创建活动的新发展。
4、配合县上、综治办、派出所等部门组织进行的一场“四下乡”活动,深入广大农村基层进行了现场教育和咨询,并发送各种宣传资料2000余份,深受广大农民群众的热烈欢迎。
5、抓住“三八节”的契面,组织召开了联谊会、座谈会、总结表彰会。让妇女学习《两纲》、《两法》学习科学文化知识和实用技术并与镇经发办配合组织了妇女及广大农户、村、社干部及镇干部参加的春耕生产、小春管理技术培训,并积极创造条件关心、支持村妇女主任开展各项活动,免费为全镇妇女进行生殖健康检查,共查出两癌妇女6名,已报送县妇联,进一步为建设和谐**营造良好的氛围。
6、深入开展“贫困母亲救助行动”,在党委政府的支持下配合民政部门对贫困母亲实施救助,缓解其生存压力。镇自筹资金1000元给家庭经济十分困难的五位贫困母亲送去了温暖。
7、为给留守学生更多的教育和关爱,结合春蕾计划“六一”儿童节为契机,镇党委政府、妇联、文化宣传中心、民政部门等部门到各所学校慰问了留守学生的学习、生活情况,并为留守学生、困难学生送去了学习用具,价值2000元左右,栋梁工程,失辍学女童关爱行动,全镇为2名受助学生,发放救助金额1000元。
8、妇联组织紧紧围绕党委、政府中心工作,积极参与城乡环境整治工作,并带领妇女儿童对场镇、家庭进行环境卫生整治宣传,多次动用宣传车展开巡回宣传,开展城乡环境整治“进家庭”,并与各户签订协议书,做到整治工作人人有责,积极做好周边卫生为自己的生产生活创造良好的环境。其中参与整治24余次,共计1000余人次左右。经过对场镇的彻底清扫,牛皮癣的清除,摆摊设点的归位,车辆乱停乱放等,使场镇道路更加清洁了,各村各级各户及全镇的环境出现了崭新的变化。
9、深入开展了“和谐家庭、平安家庭、无毒家庭”活动,动员广大家庭积极参与文明和谐家庭系列创评活动,开展了礼仪道德进家庭、廉政文化进家庭、绿色节能文化进家庭、法律知识进家庭、身心健康知识“六进”家庭活动。并配合县疾控中心的专家举办了亿万农民健康知识讲座。推进形成尚学、健康文明、向上和谐的良好家庭。为未成年人营造了良好的家庭环境。
10、深入开展了“双学双比”活动,大力实施新型农民培训计划。通过举办培训班,实施培训项目等方式,培养了妇女科技致富带头。推广了妇联+协会模式,带动农村妇女增收致富。
11、救助弱势群体,构筑和谐社会,镇妇联在日常工作中,把关注贫困弱势妇女作为工作重点之一,发动镇内干部职工与贫困妇女结成帮扶对象,解决实际困难,同时跟踪问效,及时了解她们的思想动向,生活情况,鼓励妇女创业,为农村妇女培训劳动技能,引导广大妇女创业,帮助创业妇女申请小额贴息贷款800多万元,解决妇女就业困难,增加妇女收入,使广大妇女在经济上能够独立,从而摆脱在家庭中的从属地位,做到人格独立,这样才能真正实现妇女权道的有效维护。
与此同时,切实开展“党群共建创先争优”和庆祝建党90周年、“六一”慰问及精神文明建设、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安全防范、保密、消防、档案等工作。
二、20xx年工作安排
20xx年,将以建设“坚强阵地”和“温暖之家”为主线,以“四项行动一项建设”为载体,找准妇联组织参与社会管理及其创新的切入点和着力点,围绕中心、把握定位、明确任务、主动作为,在参与社会管理及其创新中发挥作用、彰显特色、作出贡献,推动全镇妇女儿童工作迈上新台阶。
(一)实施创业行动,服务大局促发展
以激励妇女建功立业为目标,促进农村妇女增收致富、城乡妇女创业就业。在农村,继续抓好现代农业实用技术、外出务工就业技能、经营管理知识和文明生活方式培训;进一步拓展妇女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政策的覆盖面;在城镇,开展家政服务等培训;适时举办“姐妹牵手”就业招聘会,抓好“巾帼建功”创建和“岗村对接”活动。
(二)实施维权行动,创新机制保稳定
认真做好新时期妇女儿童权益保障工作,继续实施妇女维权行动。面向广大妇女、家庭开展“国策一法两纲”和普法维权宣传,做好新“两纲”的编制、实施、宣传和培训工作,探索和建立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长效机制。做好日常信访接待工作,进一步畅通规范12338维权热线。
(三)实施文明行动,彰显特色唱和谐
大力实施妇女文明行动,发挥妇联组织宣传思想工作的优势作用,广泛开展文明和谐创建活动。借助“三八”节日契机,开展系列庆祝活动,隆重召开表彰大会,大力宣传表彰百户五好文明家庭和一批优秀妇女典型;坚持“立足基层、面向家庭、见诸日常、细致入微、持续发展”的工作要求,以社区家庭为工作阵地,以送温暖、献爱心为重点内容,以互帮互助为主要形式,扎实开展各种便民利民的巾帼志愿服务活动。宣传妇女工作和妇女典型,加大对妇女工作和先进典型的领土完整策划和宣传力度,充分发挥典型示范带动作用,激励广大女性自觉践行“四自”精神,展现新时代女性的风采。
(四)实施关爱行动,多措并举惠民生
进一步完善农村留守儿童活动室民生工程的规范管理,建立关爱留守儿童长效工作机制;做好家庭教育工作,开展家庭教育系列讲座和家庭道德教育宣传实践月行动;继续实施“春蕾计划”,帮助贫困女童完成学业。做好“六一”慰问活动和第六届“珠城杯”少儿书画大赛。争取建立贫困妇女儿童救助基金,持续开展“两节”大型送温暖活动、母亲节慰问、临时性救助等多种形式的帮扶救助活动。
(五)加强自身建设,夯实基础添活力
妇联妇女儿童维权知识讲课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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