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统计局转发
鄂尔多斯市统计局转发(精选9篇)
鄂尔多斯市统计局转发 第1篇
鄂尔多斯市统计局转发《内蒙古统计局关于开展统计人员进万家企业督导企业一套表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各旗区统计局: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统计局《关于开展统计人员进万家企业督导企业一套表工作的通知》(内统办字〔2012〕12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并重点做好几项工作:
1.抽取企业,深入企业
各旗区要分别抽取3-5家企业(工业、批零住餐、房地产企业至少各选一个)作为督导对象,由旗区统计局深入企业进行督导。
2.做好宣传报道
各旗区统计部门要积极联系当地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媒体,对督导工作进行报道,做好以企业一套表为核心的四大工程的宣传工作。
3.做好总结报告
督导工作结束后,各旗区统计局要认真进行工作总结,并于2月23日前将督导工作总结报送至市统计局,邮箱250886239@qq.com。
二〇一二年二月十六日
内蒙古统计局关于开展统计人员进万家企业督导企业一套表工作的通知
内统办字〔2012〕12号
各盟市统计局:
为切实保证在新的工作方式下顺利完成2011年统计年报和2012年定期统计报表任务,全力以赴推进以企业一套表为核心的四大工程建设,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开展统计人员进万家企业督导企业一套表工作的通知》要求,内蒙古统计局决定开展统计人员进万家企业督导企业一套表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的
(一)向企业宣传实施以企业一套表为核心的四大工程的重大意义,营造良好的实施氛围。
(二)告知企业真实、及时填报统计信息是企业的法定义务。
(三)督促企业依法保障统计工作条件,满足企业一套表和联网直报工作要求,保证年定报任务顺利完成。
(四)为企业提供包括网络维护、程序操作和业务指导等在内的统计服务。
(五)了解企业在联网直报过程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征询对统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二、时间
2012年2月15-20日。
三、组织方式
(一)各盟市统计局要成立工作组,统一组织本地区的督导工作。
(二)各盟市在企业一套表调查单位范围内,按照工业、建筑业、批零住餐业和房地产开发经营业企业数量,在每个旗县(市、区)分别抽取3-5家企业(工业、批零住餐、房地产企业至少各选一个)作为督导对象,由盟市组织旗县(市、区)统计局进入企业进行督导。
(三)自治区统计局企业一套表工作督查组将在每个盟市选取的督导对象中抽取3-4家企业进行检查。
四、具体要求
(一)请各盟市统计局于2月15 日前将本地区工作组负责人及联系人名单、联系方式报送至ftp://10.15.16.36/设计管理处/一套表督导文件夹下。
(二)各级统计部门要深入每个抽中企业进行现场指导,确保企业按要求真实、及时完成联网直报任务。
(三)各级统计部门要积极联系当地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媒体,对督导工作进行报道,做好以企业一套表为核心的四大工程的宣传工作。
(四)任何政府机构、包括统计部门都不得干预企业独立真实填报统计数据,一经发现存在这种行为,将向社会曝光。
(五)督导工作结束后,各盟市统计局要认真进行工作总结,并于2月25日前将督导工作总结报告报送至ftp://10.15.16.36/设计管理处/一套表督导文件夹下。报告内容包括抽中企业数量,督导工作开展情况,宣传报道情况,企业在企业一套表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对统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等。
联 系 人:那 琳
联系电话:0471-6945436。
二〇一二年二月九日
鄂尔多斯市统计局转发 第2篇
【发布文号】哈政综〔2005〕40号 【发布日期】2005-11-16 【生效日期】2005-11-16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哈尔滨市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转发市统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统计基层基础建设意见的通知
(哈政综〔2005〕40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中直、省属在哈单位:?
现将市统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统计基层基础建设的意见》予以转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二○○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统计基层基础建设的意见
(哈尔滨市统计局 二○○五年十一月十五日)
近年来,全市统计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紧紧围绕“努力快发展,全面建小康,振兴哈尔滨”的工作主题,积极发挥统计信息、咨询和监督职能,深入推进统计改革,努力提高统计数据质量,为各级党政部门和领导科学决策提供了准确及时的数据依据和科学的分析预测。但是,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机构改革深入实施和在地统计的全面推进,我市统计工作特别是基层基础工作出现了许多新情况和新问题。一是在机构改革中,一些区县(市)、乡镇统计部门人员精简,基层统计机构撤并,个别单位不设统计岗位,造成基层统计数据采集缺少相应的机构、人员保证;二是非国有、民营等多种经济成分大量出现,统计调查对象呈现多元化、复杂化,基层统计工作任务明显增加与统计工作力量严重不足的矛盾相当突出;三是一些乡镇、街道及基层单位统计人员变动频繁,业务素质不高,难以完成统计工作任务;四是一些基层单位统计法制观念淡薄,受政绩、利益驱动等影响,对统计调查的配合程度明显降低,不及时报送统计资料及虚报浮夸、瞒报迟报的现象时有发生;五是政府统计与部门统计数据信息沟通不畅,有的部门不能及时向政府综合统计和所在区、县(市)统计部门报送或提供国民经济核算需要的部门行政记录;六是基层统计经费投入少,计算机等必要办公设备配备不足、档次低,不能满足网上报表和统计信息传输的需要。?
为科学、有效地组织统计工作,保证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切实发挥统计在了解市情、指导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现就进一步加强统计基层基础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支持统计发展建设,充分发挥统计职能作用。各地区、各部门和各单位要注重加强统计基层基础工作,保证统计信息、咨询、监督职能作用得到充分发挥。要进一步加强对统计工作的领导,关心、支持统计发展和建设,在业务经费、交通工具、信息化建设等方面给予必要的投入和保障,切实解决统计工作中存在的实际困难,为统计工作顺利开展创造良好环境。各级统计部门要充分发挥统计职能作用,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在认真完成国家统计调查任务的基础上,围绕老工业基地振兴、民营经济发展、农业产业化、哈大齐工业走廊建设和建设节约型社会等经济社会发展重点,积极开展统计调查,注重反映经济运行中市场变化、结构调整、经济效益、科技进步等方面情况,加强对经济增长过程中能源、电力、水资源消耗和土地使用等可持续发展方面的监测,更好地满足各级党政部门和社会公众对统计信息的需求。
二、加强基层统计机构建设,健全统计工作网络。严格按照《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基层统计机构,配齐、配强统计人员。各区、县(市)政府必须设立独立的统计机构;各行业管理部门和中直、省属单位要根据统计任务需要,配备必要的统计人员并指定统计负责人;各乡镇、街道办事处要配备精通业务的专职或兼职统计人员,履行综合统计职能,管理辖区内的统计事务;各行政村要确定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统计工作;各企事业单位要设立统计机构或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专职或兼职统计人员,负责本单位统计工作。?
三、认真抓好统计队伍建设,提高统计人员素质。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和各级统计机构要采取切实措施加强统计队伍建设。各区、县(市)统计部门要把培养和引进高素质统计人才作为一项重要的基础工作,摆上日程。各部门、各单位和各乡镇、街道办事处要配备具有中等专业以上文化程度、热爱统计工作的人员负责统计工作。各部门、各单位要保持统计人员的相对稳定,不得随意变动,确需调整和调动的,要按照《统计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征求所在区、县(市)或市统计机构的意见。各级统计部门要加强对基层统计人员统计基础、统计专业、统计调研分析和计算机应用等相关业务知识的培训,增强基层统计人员业务能力。要严格执行《统计从业资格认证办法》,强化基层统计人员的考核与培训,促使统计人员整体素质不断提高。
四、强化统计法律意识,创造良好统计工作环境。《统计法》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统计法和国家规定,如实提供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学习、执行《统计法》,支持和维护统计机构及人员依法独立开展统计调查、统计报告和统计监督。各级统计人员要认真贯彻执行《统计法》,牢固树立依法统计、科学统计观念,促使统计调查对象如实提供统计资料,依法制止虚报、瞒报、拒报、迟报统计资料的行为。各级统计机构要依据《统计法》和《哈尔滨市统计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采取经常性检查与专项检查相结合的办法,积极开展统计执法检查,加大对典型统计违法案件的曝光和查处力度,严肃查处统计虚报、浮夸和瞒报等各种统计违法行为。?
五、加强政府统计与部门统计的沟通与联系,实现统计信息的共享。《统计法实施细则》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的部门统计调查,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报送基本统计资料或者综合统计资料。《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统计管理模式实施在地统计的通知》(哈政办发〔2003〕6号)也明确要求,市直各单位和中直、省属在哈单位以及各种类型的外商投资企业及分支机构,均应按在地统计要求,接受所在区、县(市)统计部门布置的统计调查任务;均应按在地统计要求向所在区、县(市)统计部门及时提供国民经济核算所需的有关会计和业务核算资料。各部门要严格按照《统计法实施细则》和在地统计要求,在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专业性统计资料的同时,抄送当地政府统计机构。各级政府统计机构要切实履行《统计法》赋予的指导、协调和管理职责,加强对部门执行《统计法》及统计制度情况的检查,以满足国民经济核算和各级政府宏观管理对统计信息的需求。
鄂尔多斯市统计局转发 第3篇
【发布文号】皖政办〔2006〕2号 【发布日期】2006-01-20 【生效日期】2006-01-2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安徽省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统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统计工作意见的通知
(皖政办〔2006〕2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统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统计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六年一月二十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统计工作的意见
省统计局
(二○○六年一月)
为做好新时期农村统计工作,不断提高统计工作水平,更好地为各级政府提供准确、及时、可靠的决策信息,现就进一步加强农村统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进一步增强做好新时期农村统计工作的责任感
农村统计工作是事关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加强农村统计工作,对于贯彻落实党的农村政策,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我省实施农村统计改革以来,农村统计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但近几年来,由于部分地方思想认识不够到位,机构不够健全,队伍不够稳定,经费难以落实,农村基层统计工作弱化,已直接影响到农村统计工作的正常开展。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增强做好新时期农村统计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从建立农村基层工作新机制的高度,将加强农村统计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抓住当前农村各项改革深入推进的机遇,采取有效措施,促进农村统计工作健康发展。
二、固本强基,切实加强农村基层统计队伍建设
加强农村基层统计机构建设,建立一支稳定的高素质统计队伍是做好农村统计工作的前提。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务必高度重视农村基层统计队伍建设,下大力气扭转目前基层统计力量薄弱的状况。要根据《统计法》有关规定和乡镇统计工作的需要,配备专职或兼职统计员,挑选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具有一定责任心和事业心的人员担任;有调查户的村要配备好辅助调查员。要努力改善乡镇统计员的工作条件,切实做到有固定的办公场所。要加强统计业务培训工作,有计划、有步骤地对统计人员开展持证上岗、统计专业技能培训,逐步建立起一支政治强、业务精、作风正的农村统计调查队伍。要切实保障农村统计工作必需的经费。根据事权和财权相结合的原则,对农村辅助调查员、调查户给予适当补助,原则上辅助调查员每人每月不低于50元,调查户每户每月不低于10元,具体补助标准由县级财政部门确定。农村统计必需的经费按财政体制规定纳入县、乡两级财政预算统筹安排。
三、严格管理,不断提高农村统计工作水平
健全农村统计工作制度,规范统计工作行为,是提高农村统计数据质量的保证。各地要严格按照《安徽省农村统计基础工作规范章程》要求,加强农村基层统计管理,完善乡镇统计工作制度,建立健全各种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要开展形式多样的数据质量检查活动,加强对基层统计工作的督促和指导,做好调查网点的维护和管理,确保源头数据准确可靠。要加快乡镇统计手段现代化建设,配备必要的信息化设备,逐步实现乡镇统计办公室与县统计局联网。要研究制定农村统计工作考核评比办法,通过科学、严格的考核机制,激励先进,鞭策后进,努力营造创优争先、求真务实的工作氛围。
四、依法统计,维护统计工作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各级政府要认真贯彻执行《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安徽省统计管理监督条例》,支持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和统计监督职权,确保统计数据的准确性、科学性。要加强统计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增强依法统计观念,坚决反对和抵制各种统计违法行为。各级纪检、监察、法制、司法等部门,要支持和配合统计部门做好统计法规宣传和统计执法检查,对拒不履行统计义务,迟报、拒报、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数据的单位和人员,依法追究责任。今后,对外发布和使用的农村统计数据一律以统计部门认定的数据为准。
五、加强领导,进一步优化农村统计工作发展环境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从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农村统计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对农村统计工作的领导,重视发挥统计的职能作用,科学运用统计数据信息指导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要切实帮助解决基层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在工作中遇到的矛盾和困难,为提高统计工作整体水平创造良好的条件。
鄂尔多斯市统计局转发 第4篇
【发布文号】晋政办发〔2007〕135号 【发布日期】2007-12-25 【生效日期】2007-12-25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山西省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统计局省经委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全省能源统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晋政办发〔2007〕135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省统计局、省经委、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全省能源统计工作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关于加强全省能源统计工作的意见
(省统计局 省经委省 发展改革委)
为认真贯彻落实《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晋政发〔2006〕38号)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晋政发〔2007〕32号)精神,全面、客观、准确地掌握能源生产、流通、消费的变动情况,及时监测“十一五”期间节能降耗目标的实现程度,不断推进节能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完善统计工作的决定》(晋政发〔2006〕36号)要求,结合当前我省统计工作实际,现就加强和提高全省能源统计工作水平和能力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尽快完善能源统计组织体系建设
能源统计是全面客观反映能源生产、流通、消费的重要手段,是直接服务于节能降耗管理决策的重要基础性工作,是加强全省能源管理和进行科学决策的前提和基础。随着经济的发展和节能意识的提高,特别是科学发展观的确立和“十一五”节能目标的提出,能源问题引起了全社会的广泛关注,能源统计现状难以满足当前节能降耗工作的需要。因此,加强能源统计工作对于我们这个能源生产和消费大省来讲,显得尤为重要和紧迫。
地方各级政府及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高度重视能源统计工作。切实加强对能源统计工作的领导,采取有力措施,尽快健全各级能源统计机构,充实专业人员,完善组织体系,落实工作责任,提高工作水平,使能源统计工作尽快适应当前形势发展的需要,并不断提升其为社会发展服务的能力。
二、健全能源统计制度,逐步建立一套科学的统计、监测、考核指标体系
能源统计是一项涉及全社会能源产品生产、流通和消费多领域、多环节的综合性工作。因此,建立全面、科学、系统的统计调查制度,制定合理规范的能源统计指标体系,是做好能源统计工作的基础和前提。省统计局要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我省能源生产、流通、消费的特点和结构,遵循统一规划、科学分类、全面客观、便于实施的原则,按照国家的统计标准和核算要求,分别设计适用于统计系统、行业部门、调查单位的统计指标体系和调查体系,形成综合性的能源统计制度,并按不同的频率进行统计调查,建立起全面、科学的能源统计网络和能源统计数据库。
能源统计调查采取全面调查、重点调查、抽样调查等多种手段,对列入全省重点监控的“双百家”节能企业,实行网上直报、超级汇总制度,并逐步扩大到年耗能万吨标准煤以上的企业。在国家制定的节能降耗“三体系”方案基础上,结合我省情况,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对各个产业、产业内部各行业以及社会用能的统计方法和调查指标,尽快展开全面调查和监测。在此基础上,结合我省实际,不断研究、探索和改进统计核算方法,逐步建立一套科学的统计、监测和考核指标体系。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能源统计调查结果由省统计局、省经委、省发展改革委按照我省能耗公报制度要求,定期向社会公布,以鼓励先进,激励后进,同时接受社会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向社会公布能耗数据。
三、认真做好能源统计分析和研究工作
各级、各部门、各重点耗能行业和企业要结合能源统计及监测资料,加强能源统计分析研究工作。充分利用能源统计及相关数据,加大对全省能源生产、消费变动情况的研究,特别要加强对重点用能行业和“双百”企业能源利用状况、发展趋势的跟踪、监测分析工作,加强对全省节能重点工程的进展及节能成效的监测和分析研究,有计划、有重点地开展全省能源消耗与生产运行和经济增长的关联分析,努力为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提供科学可靠的能源信息咨询服务,为全省实现“十一五”节能降耗约束性指标提供决策依据。
四、加强制度建设,密切合作,大力强化能源统计基础工作
地方各级政府要努力做好节能降耗各职能部门的协调、指导工作,加强各项工作的制度化建设。对目前还没有设立能源统计专门机构的市、县要督促其加快进程,按照省人民政府要求尽快设立,并配备相应的专职统计人员,保证工作条件,以确保能源统计工作的顺利开展。
各级财政部门要确保能源统计所需经费按时到位。
各级经委、发展改革委要支持、督促工业和其他行业做好能源统计管理工作,在机构的设立、人员及工作设备的配备和业务经费的落实上提出要求,努力创造条件,尽快提升能源统计的执行力。
各级统计部门要加强对全社会能源统计的组织指导工作,做好部门、行业、企业的协调管理工作,确保各环节的有机衔接。在努力提高自身素质的同时,不断提高各部门、行业、企业能源统计人员的业务水平和工作质量。
能源生产、流通、消费管理部门,特别是煤炭、电力、交通运管、石油等能源重点部门要充实本部门、本系统的能源统计力量,在统计机构中设置专门的能源统计内设机构,配备专职的能源统计人员,并建立和完善相应的工作和业务制度,建立、健全台账制度,以保证部门能源统计渠道的畅通和资料的翔实。
各有关部门要强化企业能源统计基础工作,加强企业能源统计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用能单位要严格按照《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17167-2006)国家标准配备能源消费计量器具,以确保能源消费量的计量准确和能源统计数据的客观真实。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特别是年耗能万吨标准煤以上的工业企业要配备专职的能源统计人员,建立相应的原始记录制度和台账制度,以保证资料的真实可靠。省重点监测的“双百家”企业,要设立专门的能源统计机构,配备高素质的人员,并保证相应的工作条件和工作环境,在完成本企业常规能源统计任务的基础上,开展能源统计分析研究工作,提出节能意见和建议。省重点监测的用能单位同时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节能法》规定,每年向节能管理工作部门报送能源利用状况、能源消费情况、节能措施及节能目标完成情况等内容。
五、开展统计巡查和执法监督,确保能源统计数据质量
地方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将能源统计的数据质量作为能源统计的重要工作来抓,严格按照能源统计报表制度中要求的指标含义、范围口径、调查方法、报告期限进行统计,并及时进行汇总、加工,整理出基本的能源统计数据。根据《山西省统计数据质量控制办法(试行)》(晋政办发〔2007〕48号)中规定的能源统计数据质量控制办法进行监控,并对主要能源统计指标利用相关指标评估法、动态趋势评估法、比例系数评估法进行评估,从而对能源统计数据质量做出基本判断,对能源发展趋势做出总体把握。
统计部门和节能执法监察部门要积极开展统计巡查和节能执法监督、检查工作。特别要加强对企业能源统计工作、节能工作的监督检查,加大统计法制宣传力度,使企业相关人员在熟悉业务工作的同时,了解统计法律规范,知晓守法的义务和违法的责任,约束自己的工作行为,确保能源统计工作的健康发展。同时,积极开展各领域的统计执法检查,严肃查处能源统计中的违法行为,坚决杜绝个别人授意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严重违法行为,努力提高依法统计水平。
鄂尔多斯市统计局转发 第5篇
分规定》贯彻执行情况检查工作的通知
桂农业办发〔2010〕60号
各市农业局(农委):
现将〘农业将关于开展〖统计法〗和〖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贯彻执行情况检查工作的通知〙(农市发[2010]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市农业局(农委)必须高度重视统计执法检查工作,确保检查工作取得成功
二、我厅将适时组成检查组对各地农业系统计执法情况进行抽查。
三、请各市于8月15日前将本市统计执法检查总结材料报送厅计财处,统计违法行为和查处情况以及结案的重大案件材料请一并上报。
未尽事宜,请与我厅计财处联系。联系人:李小璋,联系电话(传真):0771-2882551,电子邮箱:jca@gxny.gov.cn.二○一○年七月九日
农业部关于开展《统计法》和《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
定》贯彻执行情况检查工作的通知
农市发[2010]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牧、农村经济)、畜牧、兽医、渔业、农垦、农机、乡镇企业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
根据国家统计局、监察部、司法部〘关于联合开展统计法和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贯彻执行情况大检查的通知〙(国统字
[2010]38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以下简称〘统计法〙)、〘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以下简称〘处分规定〙),全面提升系统统计调查工作水平,我部定于2010年6-8月开展农业统计执法检查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检查目的全面了解呼地农业行政管理部门〘统计法〙和〘处分规定〙的贯彻执行情况,发现和梳理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切实有效的改进措施,大力推进依法统计,推动统计改革和发展;进一步宣传统计法,增强各级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和基层调查员的统计法制观念,努力营造学习统计法、敬畏统计法、遵守统计法的社会氛围;严肃查处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理一批顶风作假的责任人,坚决遏制在统计上弄虚作假的现象,为提高统计能力、提高统计
数据质量和提高政府公信力提供强有力的法制保障。
二、检查对象和内容
(一)检查对象
一是组织开展统计工作的各地农业行政管理部门;二是依法负有提供统计资料义务的单位。
(二)检查内容1、2008年以来统计违法行为及其查处情况
对各地农业行政管理部门:一是重点检查是否存在要求有关部门和人员仿造、篡改统计资料,打击报复统计人员,对本地区、本部门发生的严重统计违法行为失察等问题;二是重点检查是否存在未经批准擅自组织实施统计调查或变更统计调查制度内容,仿造、篡改统计资料,违法泄露统计调查对象资料等问题。
对统计调查对象:重点检查是否存在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拒绝提供行业管理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等问题。
同时,认真检查是否存在阻挠、限制或干扰统计执法检查,是否存在统计管理部门不作为、压案不查、瞒案不报等问题。
2、统计工作组织领导和保障措施
重点检查各地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及其负责人依法领导统计工作,设置统计机构、充实统计力量,支持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和统计监督职权,为统计人员提供必要保障等情况。
三、检查步骤
农业系统统计执法检查工作从6月开始,到8月底结束,分为动员、自查、抽查和总结四个阶段。
(一)动员阶段(6月)
各地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统一要求,深入动员,抓紧做好以下工作:
1、成立农业统计执法检查领导小组及办事机构,负责本地区、本部门统计执法检查的领导和组织协调工作。
2、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情况,研究制定统计执法检查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做好检查的准备工作。
3、充分利用各种媒体,深入宣传〘统计法〙和〘处分规定〙,广泛宣传检查的基本要求和主要内容,动员社会公众参与和支持统计执法检查工作。
4、各地农业统计执法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都要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和电子邮箱,积极鼓励和认真受理群众有关统计违法活动行为的举报。
(二)自查阶段(6月)
各地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统计法〙、〘处分规定要求,认真开展自查,切实查找影响本地区、本部门统计工作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各地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要制定自查工作计划,提出明确具体的自查内容和要求,努力提高自查的针对性、可操作性,提高自查实效。自查结束后,各地农业统计执法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要
逐级向上报告自查情况。对不按规定进行自查或未按时报告自查情况的,要进行批评教育;对自查不认真的,要责令其重新自查。
(三)抽查阶段(7月)
各地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要从实际出发,合理确定抽查对象的数量和范围。原则上每个省(区、市)抽查2-4个地市级农业行政管理部门,每个地市抽查2-4个县区。抽查工作要突出重点,抓住主要矛盾和问题。要把统计基础工作薄弱、统计数据质量问题较多或有统计违法嫌疑的,列为重点抽查对象。集中力量检查粮食产量、农民收入和乡镇企业产值等重点指标。要采取查阅文件、资料,实行现场检查,组织异地交叉检查等多种检查手段,保证抽查工作深入、扎实、细致,取得切实效果。
对抽查中发现的重要情况、重点问题及重大统计违法违纪案件,要及时向上级报告。我部将成立联合检查组,对各地的工作进行复查;国家统计局、监察部和司法部也将对各地自查工作进行随机抽查。
(四)处理和总结阶段(8月)
各地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党纪政纪有关规定,本着“自查从宽、被查从严”的原则,认真处理统计执法检查中发现的统计违法行为。
凡是在自查阶段由自己主动查处、报告并能认真整改的,统计违法违纪情节较轻的可免于处罚或处理,情节较重的也可酌情从轻或减轻处罚或处理。凡是在抽查阶段查处的统计违法行为,要依法严肃进行处理。凡需立案的,要及时立案,集中力量查处。为提高统计执法检查效果,各省要及时进行公开和通报。
各省要认真做好统计执法检查总结工作,在8月底前将本省统计执法检查总结报告按行业管理职能报送我部相关司局,统计违法行为和查处情况以及结案的重大案件材料要一并上报。
四、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必须充分认识统计执法检查的重大意义,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谋划,扎实工作,确保检查工作取得成功。
为加强农业系统统计执法检查的统一领导,我部成立了统计执法检查工作领导小组。由市场与经济信息司主要负责同志任我部统计执法检查领导小组组长,驻部纪检组监察局负责同志任副组长,各有关司局负责同志任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场与经济信息司信息统计处。
各地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和办事机构,加强对本地区、本部门统计执法检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保障检查所需的人财物投入。同时,检查工作要注意与当地的安排部署相结合,主动接受统计、监察、司法等部门的指导监督。
鄂尔多斯市统计局转发 第6篇
时间:2013-10-29 13:57:22 来源:北仑科技局 作者:管理员 浏览次数:193文字大小:【大】【中】【小】
各有关单位:
为了全面回顾2013年的成绩和不足,加强省级创新载体间沟通交流,规划好下工作目标和工作思路,推进我省省级创新载体的进一步发展,请认真做好工作总结和相关数据统计,现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送对象
1.2013年及以前批复建设的省级创新载体,包括各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含试验基地)、创新平台、企业研究院、研发中心。
2.建有省级企业研究院、研发中心的市、县(市、区)科技局。
二、报送内容
1.各载体2013年工作总结具体内容要求见附件1,总结材料字数控制在3000字左右。
2.2013年相关数据统计表(11-12月份的数据预计),详见附件2-7。
三、注意事项
1.由于企业研究院和研发中心工作总结和相关数据统计实行网上申报,请企业研究院、研发中心及相关单位参照附件2、3的具体要求报送。网络关闭时间为2013年11月15日12点。
2.各重点实验室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总结材料由组长单位负责收集,并于2013年11月15日前将本组所有成员单位的总结材料和汇总后的基本情况统计表电子版报送到省科技厅科技条件与基础研究处。
3.各创新平台总结材料(附件5-7)由组长单位负责收集,并于2013年11月15日前将总结材料和汇总后的有关附表电子版报送到省科技厅科技条件与基础研究处,我处将于11月中、下旬组织各小组季度会,集中讨论完善。
四、联系人
企业研究院、研发中心:闫帅、周姬梅
电话0571-87056387,邮箱pinggu@zjinfo.gov.cn
实验室、工程中心:陈斌
电话0571-87054046,邮箱kjttjc@126.com
创新平台:王世锋
电话0571-87054037,邮箱wangsf@zjinfo.gov.cn
附件:
1.省级创新载体2013工作总结内容要求
2.关于2013省级企业研究院工作总结和有关数据统计的网上申报说明
3.关于2013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中心工作总结和有关数据统计的网上申报说明
4.浙江省省级重点实验室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2013基本情况统计表
5.省重大科技创新服务平台建设工作小结表(平台建设以来的累计数据)
6.省重大科技创新服务平台建设工作小结表(2013年数据)
鄂尔多斯市统计局转发 第7篇
公司工程科技〔2012〕 8号
转发关于股份公司《关于上报2012年上半
年节能减排工作和统计报表的通知》通知
各分局(单位)、各直管(控)项目部、海外事业部:
现将股份公司《关于上报2012年上半年节能减排工作和统
计报表的通知》(股工【2012】14号)文转发给你们,请各单位
按照股份公司文件要求认真总结2012年上半年节能减排工作,总结工作成绩、节能减排机构和人员的具体情况;贯彻国家及股
份公司有关节能减排工作和方针要求的执行情况;要有具体的节
能减排工作实例,指出本单位节能减排工作要点、节能减排资金
投入和使用情况、能耗情况分析、人员培训等。请各单位结合《报
送公司2012年上半年度节能减排工作总结和统计监测报表》(公
司工程科技〔2012〕 7号)文件内容,及时上报。
附件1:《关于上报2012年上半年节能减排工作和统计报表的通知》(股工【2012】14号)
中国水利水电第十六工程局有限公司
二○一二年六月十五日
主题词: 转发 股份公司统计监测报表工作总结 抄送: 方彦铨副总经理,王健亮副总工。中国水利水电第十六工程局有限公司工程科技部
2012年6月15日印发
附件1:
股工〔2012〕14号
中国水利水电建设部门文件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上报2012年上半年节能减排工作
总结和统计报表的通知
各公司:
根据国资委、中国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股份公司节能减排工作的要求,股份公司要求各单位上报本单位2012年上半年节能减排工作总结及节能减排统计监测报表。要求如下:
一、节能减排工作总结
各单位要认真总结2012年上半年节能减排工作,总结工作成绩、节能减排机构和人员的具体情况;贯彻国家及股份公司有关节能减排工作和方针要求的执行情况;要有具体的节能减排工作实例,指出本单位节能减排工作要点、节能减排资金投入和使
用情况、能耗情况分析、人员培训等。
二、节能减排统计报表
各单位要认真填报2012年上半年节能减排统计报表,并认真核对各项数据,杜绝错误数据上报,须采用股份公司节能减排报表软件系统。
三、报送时间
根据上报中国电建集团公司节能减排工作总结和报表的时间,本次各单位上报节能减排工作总结和报表的时间为:2012年7月8日前。
股份公司联系人:工程科技部
郭超 电话:010-58381760
邮箱:
附件: 中央企业节能减排统计监测表
二O一二年六月十三日
主题词:上报
节能减排 报表 通知
抄送:公司领导、高级管理人员
中国水电股份公司总经理工作部
鄂尔多斯市统计局转发 第8篇
【发布文号】哈南政办发〔2003〕33号 【发布日期】2003-12-01 【生效日期】2003-12-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哈尔滨市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南岗区在地统计工作方案的通知
(哈南政办发〔2003〕3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办、局: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区统计局关于《南岗区在地统计工作方案》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三年十二月一日
南岗区“在地统计”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统计管理模式实施在地统计的通知》(哈政办发〔2003〕6号)精神和哈尔滨市统计局《关于印发〈哈尔滨市统计局“在地统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哈统发〔2003〕13号)的具体部署,确保此项改革的顺利实施,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加快发展和不断创新为主题,紧紧围绕建设经济强区、国家级文明城区、生态型园林城区的发展目标,深化统计制度改革,建立健全适应于区域经济发展的统计体制,为全区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健康发展,及时准确地提供统计分析、统计预测和决策依据。
?
二、工作目标?通过实施“在地统计”,实现我区统计由区属经济统计向区域经济统计的转变,逐步建立与经济管理体制相适应、与财税体制相配套、能够满足区域宏观经济调控需要的统计调查体系。
?
三、统计内容及范围?经市统计局确认后,不再列入向市统计局直报范围的中央、省属、市属单位,划归我区统计。具体统计内容包括:政府统计部门组织实施的基本单位调查、农林牧渔业、工业、建筑业、批发零售贸易业及餐饮业、服务业及行政事业、固定资产投资、房地产开发、劳动工资、科技、外商投资企业等统计业务。
?铁路运输、邮电通信、旅游、外贸、城市公用事业、金融、保险、证券等统计暂不列入“在地统计”范围。
?
四、单位划转原则?根据我区单位、部门规模、结构、组织形式多样化与复杂化实际,为保证调查单位明确报送渠道,做到不重不漏,在地统计要坚持在区统计局的业务指导下,各乡(镇)、街道自行搜集和区统计局反馈相结合的原则。
?
(一)法人单位按单位生产经营(或办公)所在地(乡镇、街道)统计;产业活动单位归属法人单位统计。
?
(二)各类控股公司、集团公司均以法人作为基本调查单位归属所在地(乡镇、街道)统计。多级法人单位,要视同法人单位分别由所在地(乡镇、街道)统计。?
(三)跃进乡所属企业同时按照属地原则,依照上述二款规定统计。
?
五、工作步骤
?
(一)第一阶段:前期准备阶段(2003年6月-12月)
?
1、做好与市统计局、各乡(镇)、街道统计调查单位的划转工作
?(1)区统计局与市统计局各专业处沟通,确定分批次划转单位、不宜分割单位、保留直报单位,于2003年11月底前研究确定这些单位的统计办法。
?(2)区统计局积极与各乡(镇)、街道沟通,逐一确定分批次划转单位。于2003年11月底前将划转的单位名单反馈给各乡(镇)、街道,各乡(镇)、街道要利用第二次基本单位普查等有关资料进行认真核对,积极与这些单位进行沟通,建立联系,并于2003年12月中旬分专业上报区统计局。
?
2、做好“在地统计”的宣传、组织、协调工作
?(1)通过多种形式,积极主动宣传“在地统计”工作,取得各级党政领导的重视和支持。积极争取各部门、企事业单位的配合。要着重做好重点、难点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的宣传工作,以确保“在地统计”顺利推进。
?(2)2003年12月区政府召开在地统计动员会。
?(3)认真做好在地统计的组织、协调工作。做好各乡(镇)、街道专职统计人员的上岗培训,取得上岗资格后开展在地统计各项工作。
?
(二)第二阶段:试运行阶段(实行双轨制2004年1-12月)
?
1、从2003年年报开始,工业、贸易(餐饮)先行实施在地统计。
?
2、2004年下半年,陆续下放投资和劳动工资专业以及其他专业,年内全部实施在地统计。
?
3、根据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发展要求,自2003年年报开始进行区域(工业、商贸业、餐饮业)GDP试算,2004年下半年开始,区统计局进行区域全口径GDP的试算工作。
?试运行期间实行双轨制运行方式,在新渠道报送的同时,原渠道报送不变。区政府各主管部门按照现行统计管理规定报送统计报表,并在2003年12月中旬将所属统计单位基本情况报送区统计局。
?
(三)第三阶段:监督检查阶段(2004年4-12月)?
1、区统计局组成检查组,分别对各乡(镇)、街道办事处落实在地统计工作情况进行检查。
?
2、召开实施在地统计研讨会,研究问题,交流经验,解决在地统计实施过程中的具体问题。
?
3、开展以GDP核算为中心的数据质量评估。
?
4、积极与区政府目标办等有关部门沟通,使经济管理与目标考核指标与在地统计的口径相对应。
?
(四)第四阶段:全面实施阶段(2005年起)
?从2004年年报起双轨制并轨,完成原体制向新体制的过渡,全面实行在地统计。
?
六、实施“在地统计”后,有关部门及乡(镇)、街道办事处的工作职责
?
(一)区统计局负责本辖区内的中央、省属、市属(由市统计局划转部分)、区属单位及无主管单位的统计调查和管理工作;负责本辖区内的统计调查单位资料的采集、审核、汇总工作,并上报市统计局和区政府;负责对本行政区的经济运行情况的监测;指导乡(镇)、街道统计工作。
?
(二)乡(镇)、街道及区政府有关综合部门要根据区统计局的统一要求,负责管辖统计范围内单位统计资料的采集、审核、汇总和上报工作,并承担本单位统计网络及相关的统计管理工作。
?
(三)南岗工商分局和南岗技术监督分局每季度向区统计局报出区域内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名录增减变动情况;南岗国税分局和南岗地税分局每月向区统计局报出区域内各税种的征收情况。?
七、工作要求及保障措施
?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乡(镇)、街道党政领导要充分认识实施在地统计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对该项工作的领导,并在人力、财力、物力上给予必要的支持。各乡(镇)、街道要配备一名专职统计人员负责此项工作,认真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
?
(二)加强各方面沟通,做好在地统计组织协调工作。各乡(镇)、街道,南岗工商分局、南岗国税分局、南岗地税分局和南岗技术监督分局等部门要按照在地统计工作统一安排,根据开展在地统计工作的需要密切配合做好相关工作,提供有关数据资料。
?实施在地统计是对传统统计工作方式的重大改革,涉及面广,工作难度大,操作十分复杂。因此,各单位要密切合作,加强沟通,明确职责分工,把工作任务和责任落实到人头,做到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要认真做好区和各乡(镇)、街道及有关部门的数据衔接工作,保证资料的完整和准确。
?
(三)加强统计管理工作,减轻基层负担。实施在地统计改革期间,严格杜绝扩大调查范围、提高调查频率、层层加指标的现象,努力减轻基层工作负担。
?
(四)大力推进统计信息处理和统计信息管理的现代化工作。加强统计信息网络建设,建立全区统计信息平台,建立健全全区、乡(镇)和街道各级统计信息网络,积极推进统计信息的网上报送,实施在地统计过程中,凡能纳入网络报送的单位,一律实行网上报送,实现统计信息的快捷、准确、方便,做到区、乡(镇)和街道统计资料共享。
?
(五)通过实施在地统计,构建统计工作的形象载体,逐步建立“数字南岗”统计平台。
?
八、组织领导
?为确保统计改革工作的顺利推进,成立南岗区在地统计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魏 伟 区政府区长
?副组长:朱振德 区政府副区长
?刘 臣 区委常委、宣传部部长
? 李贵才 区政府副区长
?? 曹桂林 区政府副区长
? ?李佳男 区政府副区长
? ?玄兆国 区政府副区长
? ?张丽娜 区政府副区长
?成 员:王利滨 区发展计划局局长
? ?王靖山 区经贸局局长
? ?张玉才 区商业局局长
? ?韩良芝 区农林水务局局长
? ?黄湘龙 区园区办主任
? ?余景城 区城建局局长
? ?王玉兰 区民政局局长
? ?肖成阳 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 ?曹敬一 区人事局局长
? ?周佰通 区财政局局长
? ?郭世远 区统计局局长
? ?张铁军 南岗国税分局局长
? ?高明奇 南岗地税分局局长
? ?赵毅辉 南岗工商分局局长
? ?黄海泉 南岗质量技术监督分局局长?
各乡(镇)长、街道办事处主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统计局,办公室主任由区统计局局长郭世远兼任,具体组织实施全区在地统计各项工作。
鄂尔多斯市统计局转发 第9篇
发布部门: 河南省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宛政办„2004‟13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南阳市财政局、审计局、监察局、人事局《关于南阳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的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研究批准,现转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四年十二月二十日
南阳市财政局、审计局、监察局、人事局
关于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的实施办法(试行)
为加强财政支出管理,逐步建立以财政支出绩效评价为核心的财政资金“跟踪问效”制度,形成从预算编制、预算执行到绩效监督各环节紧密衔接、相互协调的科学、完整、规范的财政资金分配管理体系,进一步优化财政支出结构,提高财政决策水平和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关于财政支出管理改革的总体部署和省财政厅《关于开展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的指导意见》(豫财统[2003]57号)精神,结合我市财政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和目的
以公共财政的理财思路为指导,用科学的方法对财政支出的综合效益进行评价,判定支出行为和支出结构的合规性、合理性和有效性,据此调整和优化财政支出结构,改革财政支出行为和支出方式。结合部门预算改革,在财政资金分配上体现“绩效优先”原则,进一步强化支出责任意识,形成“花钱”看结果的管理理念,实现财政支出自我评价和自我监督、外部评价和外部监督的有效结合,为财政资金运行及效果的全过程监控提供新的手段,确保财政资金科学高效使用,提高财政公共服务水平和保障能力。
二、基本原则和方法
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是运用科学、规范的绩效评价方法,对照统一的评价标准,对财政支出行为过程及效果(包括经济效益、政治效益和社会效益等)进行科学、客观、公正的衡量比较和综合判断。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经济性、效率性、有效性原则
经济性要求绩效评价注重对资金投向的合理性作出评判;效率性要求绩效评价注重对资金拨付的及时性、准确性作出评价;有效性要求绩效评价注重对资金的安全性、支出业绩作出评价,从而全面衡量财政支出的管理水平和使用绩效。
(二)真实性、科学性、适用性原则
真实性是保证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客观公正的基础,要求绩效评价所采集的资料、数据、情况等必须客观真实;科学性是指绩效评价要根据不同部门、不同支出类别和项目特点,科学设计评价标准,准确、全面反映支出项目投资规模、使用重点及综合绩效,衡量不同部门需求、管理和使用财政资金的能力。适用性是指通过对财政资金投向和绩效的科学评价分析,强化财政资金分配和使用责任,提出优化支出结构、提高使用效益的建设性意见,为预算编制和执行提供重要依据。
(三)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的原则
以定量分析为主,定性分析为辅,定量分析建立在支出项目的财务数据采集分析上,定性分析通过对项目支出的综合因素分析,结合相关专家的意见,与定量分析共同评价支出项目的效果,以更加合理、准确地反映支出实际绩效。
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方法(在实施绩效评价时,根据支出项目的不同情况可以只采用一种方法,也可以多种方法同时进行)包括:
(一)比较法
1、成本—效益比较法。针对财政支出确定的目标,在目标效益额相同的情况下,对支出项目中发生的各种正常开支、额外开支和特殊费用等进行比较,以最小成本取得最大效益为优。
2、目标预定与实施效果比较法。通过比较财政支出所产生的实际结果与预定的目标,分析完成(或未完成)目标的因素,从而评价财政支出绩效。
3、历史动态比较法。将历史上各时期的公共支出按一定原则和类别分类排列,分析比较,确定公共支出效率变化情况。
4、横向比较法。将相同或近似的支出项目通过比较其在不同地区间的实施情况来分析判断支出的绩效。
(二)摊提计算法
研究某项支出通过年度盈余得以回收的时限,即计算投资回收期或投资风险。摊提时间越短,风险越小。
(三)最低成本法
在某项公共支出不易观测或计算其效益大小的情况下,可采取分析评价多个功能和目的相近的方案,选择成本低的方案作参照进行评价分析。
(四)因素分析法
通过列举分析所有影响收益及成本的内外因素,进行综合分析评价的方法。
(五)公众评判法
由若干相关领域的专家对财政支出绩效进行分析,同时,设计不同的调查问卷,发给一定数量人员填写,最后汇总分析各方意见进行评价判断。
(六)财政部、省财政厅制订的其他方法
三、指标设计与使用
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指标体系主体设计分为两类,一类是基本(通用)指标,一类是个性(专用)指标。除主体指标外,可根据国家对评价对象的特殊政策和要求设定部分补充指标。基本(通用)指标和个性(专用)指标设置以计量指标为主,由政策性指标、绩效性指标、管理性指标、结构性指标等构成;补充指标设置以非计量指标为主,也可以是计量指标,具体可由评价工作组织机构结合具体评价项目的实际需要进行个案设置。基本(通用)指标和个性(专用)指标根据财政支出的不同功能和类型分为九大类:即:经济建设支出项目评价指标、教育支出项目评价指标、农业支出项目评价指标、科技支出项目评价指标、文化体育支出项目评价指标、卫生支出项目评价指标、社会保障支出项目评价指标、政府采购支出项目评价指标、政府运转支出项目评价指标。每类支出评价指标均设立“指标库”,实行动态管理,在实施评价时,针对不同项目需求选取一定比例的指标形成评价“指标表”,对支出项目进行系统、客观的评价。
四、工作程序和步骤
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必须遵循严格、规范的工作程序,从而减少误差,保证评价结果的客观公正。财政支出绩效评价一般工作程序和步骤主要包括:
(一)确定评价对象
财政部门根据财政支出改革、管理的总体目标,以及上级主管部门关于开展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部署,制订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计划,有目的、有重点地对区域财政支出执行情况和重要公共支出管理部门、重大财政投资项目与受援项目进行评价。
(二)组建评价工作组和专家咨询组
财政部门根据评价工作需要,从相关部门抽调业务骨干组建评价工作组;从财政、审计、监察、人事、统计、发展和改革等相关部门和行业协会、科研机构、大专院校、社会中介机构聘请有关专业人员组成专家咨询组。评价工作组负责评价工作的组织领导、制订评价实施方案、选择委托评价机构、审核评价结果报告等各项具体工作,并实行组长负责制;专家咨询组根据评价工作需要,负责向评价工作组提供有关政策、技术等方面的咨询意见和建议。
(三)设计评价方案,下达评价通知
评价工作组应根据有关规定,制订《评价工作实施方案》,主要内容包括评价对象、目的、依据、组织分工、实施步骤和拟用评价方法、选用评价指标、必备评价资料及其他相关要求等,并及时向评价对象下达《评价通知书》,载明相关情况,布置部门自评和提供有关资料。
(四)督促部门自评、收集数据资料
在正式实施评价工作前,评价工作组应督促被评价的部门、单位做好自我评价工作,按照评价要求收集、核实、整理和提交反映立项决策、建设实施、生产经营等财政资金使用全过程的基础数据资料,并对所提交的数据资料真实性负责。
(五)组织实施并出具评价报告
评价工作组在实施评价的过程中,应深入被评价部门(项目)调查了解有关情况,征求相关部门对被评价部门(项目)的意见,实地勘查和核对评价对象提交的基础数据资料的真实性,并按照组织分工,运用适当的评价方法对评价指标进行周密计算和细化分析,全面反映被评价部门(项目)的综合效益情况,指出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措施,在此基础上形成评价的报告。
1、评价报告正文主要包括:评价对象的基本情况简述;说明评价依据、评价数据和资料的来源、采用的评价方法及评价标准;评价分析;评价结论;改进措施及指导性建议。
2、评价报告必须客观、准确地反映评价对象的情况。评价工作人员拟定评价报告时应听取专家咨询组的意见,对影响评价结论的客观因素应在报告中予以说明。
3、评价报告要做到语言简洁规范,观点明确,论据充分,分析详尽,文字叙述清晰明了。
4、报告附录包括评价工作有关的基础文件、数据及文字资料、评价工作人员名单等。
(评价报告的具体格式和要求由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六)反馈评价结果,做好工作总结
评价工作完成后,评价工作组应及时将评价结果反馈给评价对象征求意见。同时,应建立评价工作档案,进行评价工作总结,将工作背景、评价过程、初步结论、审定结果和问题、建议等形成书面材料。
五、实施方法和范围
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既可以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对项目阶段性执行情况或者跨年度支出绩效进行中期评价,也可以在项目完成后对项目总体绩效进行结果评价。在具体实施中,按实施主体分为部门(单位)自我评价和财政部门组织评价,其具体办法和要求是:
(一)财政支出项目(经常性支出暂不列入)统一实行部门(单位)对资金使用情况自评制度
1、绩效目标申报。项目资金使用单位在申报支出项目时,必须明确提交项目资金使用的绩效目标,并加报一份给各级财政绩效评价部门备案。
2、自评报告备案。非跨年度支出项目,在项目完成后一个月内,项目资金使用单位必须对项目支出的绩效和特定目标的实现情况进行绩效自我评价,并报财政部门备案。跨年度支出项目在每个预算年度结束时,项目资金使用单位要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一年一评的中期自评,自评报告报财政主管部门备案(支出项目绩效自评报告的具体格式和要求由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3、抽样复核。财政部门对项目资金使用单位报送备案的绩效自评报告进行抽样复核、审查,抽查面要达到每个预算年度支出项目的5%以上。
(二)财政部门组织重点项目评价
每个预算年度,由财政部门会同有关单位,筛选部分有影响和有代表性的重点支出项目,或按照上级要求指定项目进行综合绩效评价。综合绩效评价由财政部门在项目资金使用单位自评的基础上,根据各方面材料和基础数据,对项目评价采取定量和定性分析判断,综合专业意见,对项目支出的政治、经济、社会绩效进行全面的评价。财政部门组织评价范围主要包括:
1、重点支出项目。市级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支出项目;
2、市级支出金额未达到100万元,但政策性强、社会影响大、具有较强代表性的项目;
3、专项资金项目;
4、部分跨年度支出项目;
5、转移支付资金;
6、其他需要由财政部门组织评价的项目。财政部门组织评价可以委托下一级财政部门和具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实施评价(具体办法由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六、评价结果应用
1、财政部门对项目资金使用单位报送备案的绩效自评报告进行核实和抽查,逾期不报送项目资金绩效自评报告的,视同项目支出绩效目标没有达到,下年度预算不再安排此项资金。
2、对跨年度实施中期评价的项目支出,在提交年度评价报告之前,财政部门不再拨付资金,并可以根据评价报告的结果,对长期项目资金作中期调整,以使项目资金发挥最大的效益。不按规定提交评价报告的,必须向本级政府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后方可拨款。对绩效差劣的项目要进行通报,并对同类项目下一预算年度不再安排资金。
3、重点支出项目经过综合绩效评价,财政部门可根据评价结果向本级政府报告,对后续资金拨付提出处理意见,经政府批准后调整支出预算。
4、根据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结果分析单位内部的管理问题和部门的主要政绩水平,报送同级党委、政府,同时根据党委政府意见提交人事监察部门,作为部门绩效考核参考。
5、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结果经报请本级政府同意后,将在一定范围内公布,以加强对部门财政资金运用及部门行为的监督,体现和增加公共支出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七、组织管理
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由财政部门统一组织管理,各级财政部门代表同级政府分级组织实施。财政部门作为财政预算分配的主体,是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的主管部门,负责安排各项财政支出并对财政资金使用进行监督,研究制订财政支出绩效评价体系、评价标准,统一规划评价工作并组织实施,指导各地、各部门开展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
各主管部门、项目资金使用单位对本部门、本单位自评工作负责。
财政部门进行绩效评价时,可根据市委、市政府的要求,会同审计、监察、人事等部门共同组织实施,必要时可以邀请各级人大专门委员会、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参加。
八、实施要求
绩效评价的实施既要结合绩效评价工作的科学性、系统性,又要兼顾我市财政支出的实际情况。在具体实施中,按照“先易后难、由点及面、逐步推开”的原则进行。以市属财政支出项目绩效评价为突破口,通过试点,建立“项目—单位—部门—综合”四个层次的评价体系,逐步带动所有支出绩效评价工作的开展。
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操作难度大的综合性工作,财政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各有关部门要通力协作,加强沟通,相互配合,增强绩效评价工作的规范性和约束力,发挥绩效评价对财政资金的跟踪问效和决策信息反馈作用,共同做好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
九、本办法自市政府批准之日起执行
鄂尔多斯市统计局转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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