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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相关规定总结

来源:文库作者:开心麻花2025-10-101

独立董事相关规定总结(精选6篇)

独立董事相关规定总结 第1篇

独立董事相关规定总结

本文主要内容来自证券相关法规的规定,另外借鉴了沈春晖总结的部分内容,合并一起,做学习之用。

独立董事制度是证监会对上市公司的一条硬性要求,虽然我国很多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最终沦为证明其公司治理结构完善的一个“花瓶”,很多学者也对“监事会”和“独立董事”并存的中国特色公司治理结构提出诟病,但是,不可否认要求建立独董制度的初衷是好的。本文关注的不是独董制度是否合理,而是从投行实务的角度总结和讨论独立董事制度的相关规定和规范要求。

一、独立董事任职资格

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应符合《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独立董事备案办法(2008 年修订)》等相关规定。

1、《公司法》、《证券法》的相关规定

《证券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情形或者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证券公司的董事(包括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解除职务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负责人或者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被解除职务之日起未逾五年;

(二)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撤销资格的律师、注册会计师或者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资产评估机构、验证机构的专业人员,自被撤销资格之日起未逾五年。

第一百三十二条 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开除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和被开除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招聘为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

第一百三十三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禁止在公司中兼职的其他人员,不得在证券公司中兼任职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2、《证券公司治理准则》证监机构字[2003]259号

第三十九条

1、独立董事应掌握证券市场的基本知识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诚实信用,具有五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证券公司或其关联方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

(二)在持有或控制证券公司5%以上股权的股东单位或在证券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

(三)持有或控制证券公司5%以上股权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

(四)为证券公司及其关联方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

(六)在其他证券公司担任董事的;(在其他证券公司担任独董可以,其他都不可以)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八)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四十条 独立董事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但是连任不得超过两届。证券公司应将独立董事的有关材料向中国证监会、公司注册地及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第四十一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内辞职或被免职的,独立董事本人和证券公司应当分别向公司注册地及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股东会提供书面说明。

3、《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证监会令令第39号 2006年12月1日起实行

第十条 取得独立董事任职资格,除应当具备本办法第八条(① 正直诚实,品行良好;② 熟悉证券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营管理能力。)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从事证券、金融、法律、会计工作5年以上;

(二)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并且具有学士以上学位;

(三)有履行职责所必需的时间和精力。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不得与证券公司存在关联关系、利益冲突或者存在其他可能妨碍独立客观判断的情形。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证券公司独立董事:

(一)在证券公司或其关联方任职的人员及其近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人员;

(二)在下列机构任职的人员及其近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人员:持有或控制证券公司5%以上股权的单位、证券公司前5名股东单位、与证券公司存在业务联系或利益关系的机构;

1%以上股权的自然人

前10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或者控制证券公司5%以上股权的自然人,及其上述人员的近亲属;

(四)为证券公司及其关联方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及其近亲属;

(五)最近1年内曾经具有前四项所列举情形之一的人员;

(六)在其他证券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职务的人员;

(七)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三十九条任何人员最多可以在2家证券公司担任独立董事。

4、《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2009.10

3.1.8 本所鼓励上市公司(创业板)在独立董事中配备公司业务所在行业方面的专家。

【插播一句】董事会秘书应当由上市公司(创业板)董事、经理、副经理或财务总监担任。因特殊情况需由其他人员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应经本所同意。【主板无此规定】

5、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2001年8月16日 证监发[2001]102号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5家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各境内上市公司应当按照本指导意见的要求修改公司章程,聘任适当人员担任独立董事,其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会计专业人士是指具有高级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人士)。在二00二年六月三十日前,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2名独立董事;在二00三年六月三十日前,上市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三分之一独立董事。

6、除了证监会、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外,还有其他一些规范性文件有所涉及。

1、公务员

《公务员法》(2006)第四十二条:公务员因工作需要在机关外兼职,应当经有关机关批准,并不得领取兼职报酬。

第五十三条: 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 ……

(十四)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规定(试行)》(2008)第十三条:公务员因工作需要在机关外兼任职务的,应当经有关机关批准,并不得领取兼职报酬。

2、高等学校党政领导班子成员

中共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教监[2008]15号):学校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应集中精力做好本职工作,除因工作需要、经批准在学校设立的高校资产管理公司兼职外,一律不得在校内外其他经济实体中兼职。

3、国企相关人员

(1)国有独资公司董事高管

《公司法》第七十条: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兼职。

(2)国有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投资的意见(国资发改革[2008]139号)》:国有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不得在职工或其他非国有投资者投资的非国有企业兼职;已经兼职的,自意见印发后6个月内辞去所兼任职务。

二、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职责

1、《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起草说明》二○○六年四月二十九日

对发行人关联交易的公允性发表意见。

2、《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5号》 证监会公告〔2009〕16号

在年度报告中对对外担保事项进行专项说明。

3、关于发布《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的通知证监发[2004]118号

上市公司应切实保障社会公众股股东参与股东大会的权利。股东可以亲自投票,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投票。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一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向上市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

重大关联交易、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讨论。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独立董事可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对公司的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和咨询,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股东大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无正当理由不得被免职。提前免职的,上市公司应将其作为特别披露事项予以披露。

上市公司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上市公司最近三年未进行现金利润分配的,不得向社会公众增发新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或向原有股东配售股份。

4、《关于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的注意事项》二00七年七月四日

资产交易根据资产评估结果定价的,在评估机构出具资产评估报告后,应当补充披露上市公司董事会及独立董事对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和评估结论的合理性、评估方法的适用性等问题发表的意见。

5、《证券公司治理准则》证监机构字[2003]259号

单独或合并持有证券公司5%以上股权的股东,可以向股东会提名董事(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候选人。

证券公司董事会下属的审计委员会应当有独立董事担任召集人。

证券公司的独立董事除具有《公司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赋予董事的职权外,还具有以下职权:

(一)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董事会拒绝召开的,可以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二)提议召开董事会;

(三)基于履行职责的需要聘请审计机构或咨询机构;

(四)对公司董事、经理层人员的薪酬计划、激励计划等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五)对重大关联交易发表独立意见,必要时向公司注册地及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证券公司董事会就关联交易或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事宜设立专门委员会的,应当由独立董事作为召集人。

独立董事应在股东会年度会议上提交工作报告。

6、《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2009.10

2.2.7 上市公司在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地披露本次股东大会提案的具体内容。有关提案需要独立董事、保荐机构发表意见的,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的意见最迟应当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时披露。

2.3.4 董事会应当【主板为可以】设立审计委员会、薪酬和考核委员会,委员会成员应为单数,并不得少于三名。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半数以上的独立董事,并由独立董事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应为会计专业人士。

3.2.2因故不能亲自出席董事会的,应当审慎选择并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独立董事应当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涉及表决事项的,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明确对每一事项发表同意、反对或弃权的意见。

【独立董事特别行为规范】

3.4.1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公正地履行职责,不受上市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上市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个人的影响。若发现所审议事项存在影响其独立性的情况,应向上市公司申明并实行回避。任职期间出现明显影响独立性情形的,应及时通知上市公司并提出辞职。

3.4.2 独立董事应充分行使下列特别职权:

(一)重大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在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二)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四)提议召开董事会;

(五)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

(六)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3.4.3 独立董事应当对下述公司重大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一)提名、任免董事;

(二)聘任、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关联交易(含公司向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提供资金);

(五)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六)《创业板上市规则》第9.11 条规定的对外担保事项;

(七)股权激励计划;

(八)独立董事认为有可能损害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事项;

(九)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类型包括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和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所发表的意见应明确、清楚。

3.4.4 独立董事发现公司存在下列情形时,应当积极主动履行尽职调查义务并及时向本所报告,必要时应聘请中介机构进行专项调查:

(一)重要事项未按规定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公开信息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四)其他涉嫌违法违规或损害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3.4.5 除参加董事会会议外,独立董事每年应保证不少于十天的时间,对公司生产经营状况、管理和内部控制等制度的建设及执行情况、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等进行现场调查。

3.4.6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独立董事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本所及公司所在地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一)被公司免职,本人认为免职理由不当的;

(二)由于公司存在妨碍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的情形,致使独立董事辞职的;

(三)董事会会议材料不充分,两名以上独立董事书面要求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相关事项的提议未被采纳的;

(四)对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行为向董事会报告后,董事会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五)严重妨碍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

3.4.7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述职报告并报本所备案。述职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上年度出席董事会及股东大会次数及投票情况;

(二)发表独立意见的情况;

(三)履行独立董事职务所做的其他工作,如提议召开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进行现场检查等。

3.4.8 上市公司应建立《独立董事工作笔录》文档,独立董事应当通过《独立董事工作笔录》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书面记载。

独立董事勤勉尽责情况将作为本所在纪律处分时衡量是否给予该独立董事减责或免责的重要参考依据。【*特别规定结束 *】

此外,所有涉及募集资金的相关事项都应该由独立董事出具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监事至少应每季度查阅一次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情况,了解公司是否存在被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转移公司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的情况,如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提请公司董事会采取相应措施。(未要求每次核查都进行报告)

7.7.17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形成决议。监事会和独立董事应当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发表意见,保荐人应当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进行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

独立董事相关规定总结 第2篇

(三)5、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会议

①定期会议:定期会议是指依据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一定时间内必须召开的股东会议。有限责任公司的定期会议一般在每一个会计年度结束之后召开,每年召开一次。

②临时会议:临时会议是指在定期会议之外必要的时间,由于法定事由或者根据法定人员、机构的提议召 ③会议召集:

(1的,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公司不设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2)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④决议规则:

(1)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公司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2)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这称之为特别决议;股东会会议作出的其他决议,经出席会议代表1/2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这称之为普通决议。

(3)与股份公司不同的是,有限公司股东会的表决权计算是以公司全部股权为基数计算通过的表决权,而不是以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为基数。

★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别规定

1)章程制定的特别规定: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或者由董事会制订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2)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1.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但公司的合并、确定的重要国有独资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3)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的特别规定。国有独资公司设立董事会,依照法律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的职权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授权行使职权。董事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但是,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

4)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的特别规定。国有独资公司的上述人员,未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兼职。

独立董事相关规定总结 第3篇

关键词:独立董事,公司业绩,公司治理

2001年8月16日,证监会正式发布了《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规定:在2002年6月30日之前,上市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2名独立董事;在2003年6月30日之前,上市公司董事会成员中至少包括1/3独立董事。在《指导意见》发布的十多年间,独立董事也曾经面临着成为“监事会”一样的“花瓶”角色,但随着制度的进一步推进和完善,独立董事已经逐步担负起了推动公司内部监管机制和督促公司合规经营的使命。现如今对独立董事制度实施情况及效果的分析将会对我国独立董事以及公司治理结构的进一步完善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文献回顾

独立董事能够在公司治理中发挥有效作用的前提条件,首先是独立董事能够保持自己的独立性;其次是独立董事在董事会中占相当比例。独立董事在董事会中所占比例不仅受国家政策法规的影响,此外也受到行业环境、企业的成长性和盈利能力等其他因素影响,因而各国的比例也各不相同。在美国该比例均在60%左右,而在英国这一比例降为34%,在我国,这一比例被规定为1/3。但迄今为止,没有文献证明独立董事人数及比例占多少时能最大发挥董事会的作用。

对于如何衡量独立董事在董事会发挥作用的程度,一方面,陈宏辉、贾生华(2002)提出公司治理效率这一衡量指标,主要包括适用性和公正性两方面。随着独立董事人数比例的提高,公正性逐渐提高,适用性则逐渐降低;随着独立董事人数比例的降低,适用性逐渐提高,公正性则慢慢下降,只有当适用性和公正性都达到合理程度时,公司治理才最有效,独立董事在董事会的作用才能得以最大的发挥。但是,公司治理效率的两个指标都相对主观,难以进行测度。另一方面,学者们寄希望于通过公司的业绩来间接评判独立董事发挥作用的程度,但是在众多实证研究中独立董事与公司业绩的相关性得到了质疑。

(一)理论分析

尽管独立董事与公司业绩的关系在国内外理论界争论已久,且至今尚无一致结论。但从理论来源来看,研究独立董事必然涉及到公司治理,而公司治理源于“两权分离”和“委托代理”理论。王天习(2005)指出独立董事制度的产生是以委托代理理论和道德风险为前提和必要条件,以公司治理及英美内外部治理模式为背景和生存土壤。谢德仁 (2005) 指出在大部分研究者的视野中,独立董事与股东之间的代理关系是不存在的,其间的代理问题也被有意或无意地忽略掉。但独立董事能通过监督、考核公司管理层的绩效,减轻管理层和股东之间的利益冲突来维护公司利益。他们不仅能防止经理人员滥用职权侵害股东利益,而且可以有效制止控股股东为谋求私利侵害中小股东权益。此外,聘请有丰富管理经验的律师和会计师等专业人士担任独立董事,能够为公司管理层解决经营问题提供合理意见,提高董事会决策质量。因而,独立董事制度对于改善公司经营环境、提高公司业绩具有积极意义。

(二)现实分析

尽管从理论上可以推断出独立董事的存在能够间接改善公司经营环境,提高公司业绩。但是,部分实证研究表明独立董事的存在会降低公司业绩或者无任何影响。笔者认为上述研究存在诸多缺陷,从而导致理论研究和现实研究的差异。

其一,样本选取不足。李常青、赖建清(2004)以我国396家上市公司为样本;胡勤勤、沈艺峰(2002)以2000年沪深两地56家为样本;龚红(2004)通过对中国101家上市公司为样本都得出不相关或者负相关的结论。而几乎所有样本充足的研究都表明独立董事与公司业绩正相关的,这与我们的理论推断的结果是一致的。

其二,研究时间。在我国得出独立董事与公司业绩不相关或无关的研究大部分集中在独立董事引进的随后几年。而近几年的大量研究表明,我国独立董事与公司业绩是存在正相关的关系,这说明我国独立董事制度在经过了十几年的发展得到了长足的进步。

笔者认为设立独立董事的最终目的是通过公司治理结构的改善提高公司业绩。公司业绩可能不能直接反映独立董事的作用,但公司业绩的改善无疑是独立董事发挥作用的重要体现,因此笔者认为公司业绩是反映独立董事作用的重要间接指标。独立董事制度如果提高了公司业绩,表明它已经达到一个相对完善的程度;否则,独立董事制度就可能存在缺陷。

二、样本分析

本文以2011年度我国沪深两市主板1353家A股上市公司为样本。主要剔除了以下因素:(1)新挂牌上市的公司;(2)本年退市的公司;(3)数据缺失以及数据极端的公司。主要数据来源于证监会、沪深交易所公告及上市公司年报中所披露的公开信息。选取的衡量公司业绩的指标是: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计算公式为: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ROE)=P/(E0+NP÷2+EiMi÷M0-EjMj÷M0)

其中:P为报告期利润;NP为报告期净利润;E0为期初净资产;Ei为报告期发行新股或债转股等新增净资产;Ej为报告期回购或现金分红等减少净资产;M0为报告期月份数;Mi为新增净资产下一月份起至报告期期末的月份数;Mj为减少净资产下一月份起至报告期期末的月份数。

(一)独立董事制度实施情况分析

表1的统计结果显示,我国上市公司董事会人数规模从4到19人不等,以9、11人为主,分别占49.08%、12.8%,平均规模为9.37人,其中独立董事为3.46人,占36.9%,非独立董事为5.91人,占63.1%。独立董事人数规模从1到8人不等,多为3、4人,分别占61.27%、23.58%,其中最少的是1人,并未满足《指导意见》中“独立董事人数不得少于2人”的规定。我国董事会结构多为9-3制(董事会人数为9人,其中独立董事为3人),584家占总样本的43.16%,其次是11-4制,155家占总样本的11.46%。独立董事在董事会中的比例一般在33.33%-40%之间,这个区间的公司占全部样本公司的72.14%。此外,独立董事占董事会的比例未达规定的有14家,占总样本的1.03%,主要是由于董事会换届等原因导致的人员变更。以上的统计数据说明在我国独立董事制度实施的十年里,《指导意见》中关于独立董事人数及比例的规定得到了很好的实施,这就为我国独立董事制度的逐步完善奠定了坚实的人员基础。

(二)独立董事制度实施效果分析

表2的统计结果显示,首先,2011年我样本公司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均值为8.03%,这说明我国上市公司总体经营状况良好。其次,公司业绩随着独立董事人数的增加而递增,独立董事达到7人时公司业绩最好。大部分业绩一般的上市公司(即上市公司的ROE低于市场平均ROE)倾向于聘请2到3个独立董事,笔者认为主要原因有:一是减少聘请独立董事的成本;二是独立董事只是“花瓶”,只为满足表面需要而非实际需要。而业绩较好的上市公司一般愿意聘请更多的独立董事,其中的原因有:一是公司相信独立董事能在企业监管、战略决策方面给公司带来的收益大于聘请独立董事的成本;其二,上市公司倾向于通过聘请较多的独立董事向市场传达良好的信号,吸引更多的投资者。最后,从独立董事比例来看,公司业绩随着独立董事比例的增加而提高,当独立董事比例处于40%-50%之间最优,而一旦超过50%,公司业绩又呈现出下降的趋势,而未达到规定时公司业绩最差。此外,独立董事比例为1/3的公司数量为630家,占总样本的46.56%,这说明我国上市公司聘请独立董事大多是为了满足股票上市和政府监管的需要。这根本源于在我国“二元制”公司治理结构中引入“一元制”公司治理结构中的独立董事制度所带来的先天缺陷。此外,结果显示,独立董事人数达到6人时,独立董事比例位于40%-50%之间时为最优董事会成员结构,证监会可以考虑在未来适当的时间里逐步提高独立董事人数及比例的最低限度,但这需要综合考虑到我国上市公司董事会结构、市场发展状况等诸多方面问题。

三、结论

综上所述,虽然独立董事制度在我国得到了很好的实施,对我国上市公司的业绩有着很好的推动作用,但是依然没有很好的融入我国的“二元制”公司治理结构中,依旧有部分公司设立独立董事只是为了单纯的满足政府监管的需要。独立董事起初作为上市公司“装饰品”、“花瓶”而存在,独立性受到广泛质疑,而后越来越多的公司管理层意识到独立董事在公司监管、战略咨询等方面发挥的积极作用。在中国,独立董事制度仍然任重道远,不仅仅需要国家从立法行政上大力支持,同时需要进一步将独立董事制度的精髓深入到公司治理。

参考文献

[1]卢海滨, 赖崇斌.谁在担任独立董事——对独立董事的独立调查[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 2010.

独立董事相关规定总结 第4篇

【关键词】独立董事;激励机制;监事会

一、数据来源

本文所列举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相关数据,来源于证监会发布的《2012年第四季度行业分类结果》,共有75个行业。笔者从每个行业中任选2个上市公司,最终形成一个由144个上市公司构成的样本作为研究对象。笔者根据该样本,进行了独立董事相关的数据统计以及分析。

二、我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建立情况

我国自实行企业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以来,就出现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三权鼎立”的局面。其中,由董事会直接领导企业管理层。在董事会设置独立董事职位,旨在让独立董事在独立、有效地履行工作职责过程中,有效的保护公司的利益以及广大中小股东的利益。那么,独立董事的人数、董事会席位的占比,对其履行职责、监督公司决议、实行重大事项有着一定的影响。经笔者统计,目前我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人数、独立董事人数占董事会人数比例情况如下:

由以上两张分布图可知,目前在设置独立董事席位上,我国上市公司均设置在为2个席位及以上,其中设置3个席位的上市公司达到了63.49%。从独立董事人数在董事会占比情况来看,有超过95%的上市公司的独董占比为33.33%及以上。这两个数据说明,我国目前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履职有了制度的保证。合理的独立董事人数设置,合理的董事会席位占比安排,保证了独立董事在董事会上针对公司重要事项的表决的效力。

上市公司聘请独立董事,并对其支付报酬。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的规定,我国目前采用的是形式单一的津贴制,是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固定薪酬模式,即津贴是由董事会制定预案并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笔者根据样本统计,我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薪酬分布如下:

由上图可以看出,目前我国上市公司对独立董事支付的年薪为6万到10万居多,占到了半数以上(50.85%)。近年来,不少专家对独立董事的固定式年薪褒贬不一。固定式的年薪对于作为“经济人”的独立董事而言,是否能对其履行职责产生激励作用。比如,图中年薪为5万以下的独立董事人数占到了样本的32.20%,相对低的年薪,是否能让他们产生足够的动力去尽职尽责。另外,年薪超过10万元的独董,是否会因为高薪而履行职责也是一个疑问。

三、我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根据前文讲述我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现状,笔者认为目前我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主要存在以下问题,并针对问题提出相关建议:(1)独立董事的聘请制度亟待改革。从前文可以发现,目前我国上市公司从事实务工作(企业高管、律师、会计师)的独立董事的比例并不高。但是,要充分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不仅仅是要尽职尽责,还需要有对公司实务运作、重大事项的具体理解和分析。因此,长期从事实务工作的人员,无疑是担任独立董事的最佳人选。这些人员在长期的工作中,不仅熟知企业的经营运作和财务管理,而且对实时的市场环境有着更为准确的把握和判断。然而,证监会颁布的《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在聘任独立董事方面,并未对独立董事的社会职务有硬性规定,只是强调在独立董事席位中其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会计专业人士是指具有高级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人士)。而从上市公司的角度来看,样本数据表明这些上市公司更倾向于学者和社会专家,甚至追求名人效应。同时,也说明了上市公司的聘请动机并不是为了让独立董事参与公司的治理,而是为了填补法律对董事会成员构成的刚性约束。所以,要对独立董事的聘请制度进行相关改革。首先,证监会应在聘请独立董事方面,颁布一些更为详细的法律法规。比如,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席位格局的配置、从事实务工作的独董在独董席位的比例等。其次,上市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应对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建立科学合理的审查机制,应让更多的中小股东参与到独立董事选举中,尽量避免独立董事的名人效应,而是促进独立董事的专业化。(2)缺少对独立董事的激励机制。前文指出,固定薪酬模式对于独立董事缺乏激励作用,很可能会影响独立董事工作的积极性。因为在固定薪酬模式下,对于独立董事而言,尽职与否,都无法改变他年薪的高低,所以无法促使其积极履行自己的职责。因此,我国需要修改对于独立董事的薪酬规定,带有激励机制的薪酬模式更能激发作为“经济人”的独立董事工作的积极性。目前,在以美国为代表的一些国家,除了固定津贴和会议津贴外,还给予独立董事一定的股票期权作为激励。这种股票期权是企业所有者向其经营者提供的一种在一定期限内按照某一既定价格购买一定数量本公司股份的权利。这样的方式,是把其个人利益与公司未来利益紧密结合,以激励其行为。那么我国在带有激励机制的薪酬模式改革思路可以如此进行:在仿照美国模式的基础上,限定给予独立董事公司股票期权数额范围,避免数额过大而影响独董的独立性。同时,奖励独董股票期权采用只减不增的模式。这意味着独立董事只有在积极履行自己的职责和义务的前提下,才能持有该股票期权,否则就必须减持股份。如此一来,尽可能地激发独立董事工作的积极性,又能保证其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3)独立董事职责和监事会职责界定模糊。前文指出,目前我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职责主要在公司财务监督方面出现重复。因而,有不少学者提出要废除两种制度其中之一。但是,笔者认为独立董事和监事会虽在职能上有所重复,但是两种制度都是从内部监督的角度出发,旨在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保护公司的合法权益。与此同时,目前对我国上市公司董事会的监督机制并未发展成熟,仍存在不少漏洞。所以,独立董事制度和监事会制度并存,对于我国上市公司而言是必须的。需要改革的是,在两种并存的制度之下,明确界定独立董事职责和监事会职责,旨在让两种制度相辅相成,相得益彰。笔者认为,在公司财务上,仍应采用双重监督的方式。即,独立董事和监事会都具备监督公司财务的权力,同时双方也可以相互监督对方在公司财务上是否保持客观独立的立场,保证公司财务不出现重大纰漏。此外,独立董事相当于进入董事会中的监事,他履行的是从董事会内部对董事进行监督职责。监事会则是从董事会外部对董事进行监督。因此,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职责分工可以从公司董事会内外部监督入手,分别加大双方在公司内部、外部的监督权力。那么对于上市公司而言,两者的共同监督,要比单方监督的效果更佳。

参 考 文 献

[1]何孝星.关于独立董事制度与监事会制度的优劣比较及其制度安排[J].经济学动态.2001(8)

关联交易相关规定总结 第5篇

(一):关于关联股东的表决回避(2010-09-28 15:20:46)转载▼ 标签: 财经 东单 股东大会 上市公司 重大资产重组

股东会对涉及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决议时,关联股东是否需要规避?暂作如下梳理:

一、从公司法层面看,《公司法》第16条规定“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同时,第218条规定“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因此,公司法规定的关联股东表决回避仅限于公司为其提供担保一项。分类: 公司法

二、从证券法层面看,关联股东对关联交易的回避表决规定较多。如《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79条规定“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其他规定梳理如下: 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1、《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44条规定“股东大会就发行证券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向本公司特定的股东及其关联人发行证券的,股东大会就发行方案进行表决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上市公司就发行证券事项召开股东大会,应当提供网络或者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2、《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22条规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就重大资产重组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事宜与本公司股东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大会就重大资产重组事项进行表决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交易对方已经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就受让上市公司股权或者向上市公司推荐董事达成协议或者默契,可能导致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权发生变化的,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人应当回避表决。上市公司就重大资产重组事宜召开股东大会,应当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并应当提供网络投票或者其他合法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3、《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51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员工或者其所控制或者委托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拟对本公司进行收购或者通过本办法第五章规定的方式取得本公司控制权(以下简称管理层收购)的,该上市公司应当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以及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独立董事的比例应当达到或者超过1/2。公司应当聘请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提供公司资产评估报告,本次收购应当经董事会非关联董事作出决议,且取得2/3以上的独立董事同意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经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前,应当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就本次收购出具专业意见,独立董事及独立财务顾问的意见应当一并予以公告”。

4、《关于破产重整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股份发行定价的补充规定》规定“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涉及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拟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其发行股份价格由相关各方协商确定后,提交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且经出席会议的社会公众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5、《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第55条规定“发行人应披露是否在章程中对关联交易决策权力与程序作出规定。公司章程是否规定关联股东或利益冲突的董事在关联交易表决中的回避制度或做必要的公允声明”。

6、《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8号--创业板公司招股说明书》第55条规定“发行人应披露公司章程中对关联交易决策权限与程序作出的规定,披露公司章程中关联股东或利益冲突的董事在关联交易表决中的有关回避的规定,披露所作出的公允声明”。

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1、《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年修订)》第8.2.7条规定“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三)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表决结果;未完成股权分置改革的上市公司还应当披露分别统计的流通股股东及非流通股股东表决情况;涉及股东提案的,应当列明提案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持股比例和提案内容;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应当说明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情况;未完成股权分置改革的上市公司涉及需要流通股股东单独表决的提案,应当专门作出说明”。

第10.2.2条规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前款所称关联股东包括下列股东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东:

(一)为交易对方;

(二)为交易对方的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

(三)被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

(四)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

(五)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其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和影响的股东;

(六)中国证监会或者本所认定的可能造成上市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股东”。

第11.9.5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员工或者其所控制或委托的法人、其他组织、自然人拟对公司进行收购或取得控制权的,公司应当披露非关联董事参与表决的董事会决议、非关联股东参与表决的股东大会决议,以及独立董事和独立财务顾问的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年修订)》第8.2.6条规定“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四)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对股东提案作出决议的,应当列明提案股东的名称或姓名、持股比例和提案内容;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应当说明关联股东回避表决情况;未完成股权分置改革的上市公司还应披露流通股股东和非流通股股东分别对每项提案同意、反对、弃权的股份数,涉及需要流通股股东单独表决的提案,应当专门作出说明”。第11.8.4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员工或者其所控制或委托的法人、其他组织拟对上市公司进行收购或取得控制权的,上市公司应披露由非关联董事表决作出的董事会决议、非关联股东表决作出的股东大会决议以及独立董事和独立财务顾问的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7.3.5条规定“上市公司在召开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会议召集人应在会议表决前提醒关联董事须回避表决。关联董事未主动声明并回避的,知悉情况的董事应要求关联董事予以回避。公司股东大会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公司董事会及见证律师应在股东投票前,提醒关联股东须回避表决”。

总结:对于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向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关联股东须回避表决;对于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股东须回避表决。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第十章 关联交易 第一节 关联交易和关联人

10.1.1 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上市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上市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以下交易:

(一)第9.1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三)销售产品、商品;

(四)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五)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六)在关联人财务公司存贷款;

(七)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八)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10.1.2 上市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10.1.3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上市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上市公司的母公司、实际控制人/法人)

(二)由上述第(一)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上市公司的兄弟公司)

(三)由第10.1.5条所列上市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由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五)中国证监会、本所或者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上市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10.1.4 上市公司与前条第(二)项所列法人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的,不因此而形成关联关系,但该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兼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10.1.5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上市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第10.1.3条第(一)项所列关联法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母公司的董监高)

(四)本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中国证监会、本所或者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上市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自然人。

10.1.6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视同上市公司的关联人:

(一)根据与上市公司或者其关联人签署的协议或者作出的安排,在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将具有第10.1.3条或者第10.1.5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二)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10.1.3条或者第10.1.5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董事会议事规定 第6篇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艾肯联合设计顾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议事程序,确保董事会统一、高效、科学地决策,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议事方式:主要采取定期会议、临时会议的形式进行。

第三条

董事会定期会议一年召开二次,一般在公司中期财务报告和财务报告完成后召开。

第四条 董事会临时会议是董事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就某些专题或重大事项进行决策而召开的会议。经执行董事或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议,可以召开临时董事会议。

第五条 董事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执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其指定其他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六条 执行董事设专职秘书1人,协助执行董事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

第七条

董事会议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公司监事会成员、非董事经营班子成员和执行董事秘书可列席会议,与所议议题相关的人员可由董事会通知列席会议。

第八条 董事会召开定期会议,应在会议召开前十日,由董事会秘书将会议时间、地点和议题书面通知全体董事;会议有关的材料应在会议召开前一周送达全体董事。

董事会召开临时会议应在会议召开前三日(遇特殊或紧急情况应在会议召开前一日),由董事会秘书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并附会议相关资料。

第九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董事会会议,应事先向董事会请假,可事先就董事会所议事项提出书面意见或书面表决意见,也可委托他人代为出席,但需出具董事本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明确授权范围,受委托人在授权范围内行使权利。

第十条 董事会对公司的重大事项,采用会议审议和传阅审议两种形式进行,其中,会议审议是董事会的主要议事形式。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举行时,可采用传阅审议方式进行。

第十一条

采用传阅方式审议时,应由董事会秘书负责收集汇总董事的审议意见,报执行董事审定。

第十二条

董事会采取简单多数的办法作出决议。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一人一票,赞成票与反对票票数相等的情况时,执行董事有裁决权。

第十三条

董事会审议或决策事项:

(一)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公司经营计划和投资方向、重大项目投资方案;

(三)公司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四)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方案;

(六)审定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审定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方案;

(八)审定收购、兼并、产权转让等资本运营方案;

(九)提出公司总经理人选,聘任和解聘所属全资企业法定代表人,推荐控股、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对控股公司委派财务总监;

(十)公司管理人员及所属全资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报酬及支付方式;

(十一)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

(十二)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十三)对公司投资经营管理中违反公司章程行为的处罚;

(十四)公司章程的修改。

第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应对所作出的决议做详细记录,形成会议纪要。通常情况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整理会议纪要,参加会议的董事和记录人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董事有权要求在会议记录上对其发言部分作出说明性记载。

第十五条

董事会决议应报送出资人或其授权投资机构备案。第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和决议作为董事会工作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为10年。

第十七条 董事会休会期间,由执行董事负责检查董事会决定事项的实施情况,指导重要业务活动。

第十八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应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独立董事相关规定总结

独立董事相关规定总结(精选6篇)独立董事相关规定总结 第1篇独立董事相关规定总结本文主要内容来自证券相关法规的规定,另外借鉴了沈春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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