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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评审专家管理规定

来源:莲生三十二作者:开心麻花2025-09-191

招标评审专家管理规定(精选6篇)

招标评审专家管理规定 第1篇

山东省财政厅 文件 山东省监察厅

鲁财采„2010‟25号

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财政局、监察局,省直各部门,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现将《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省财政厅、省监察厅反映。

二○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规范评审专家行为,提高政府采购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财政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和财政部、监察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以下简称“评审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由省财政厅确认并颁发《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证》的人员。

第三条 评审专家参加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等政府采购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全省评审专家库建立、管理和使用应遵循统一建库、资源共享、管用分离、划分区域、随机抽取的原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监管的政府采购活动聘请使用评审专家要按照本规定从全省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乡镇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监管的政府采购活动聘请使用评审专家由县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确定。

第六条 评审专家参加政府采购项目评审要持《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证》和本人身份证。评审专家库以外专家要持本人身份证、工作证和专业职称证书。第二章 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

第七条 省财政厅主要职责:

(一)建设全省评审专家库;

(二)明确山东省评审专家聘任条件;

(三)审查评审专家人员资格,颁发《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证》;

(四)动态管理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及时更新评审专家库人员信息;

(五)制定全省随机抽取评审专家的规则;

(六)监管本级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专家的抽取使用;

(七)对全省评审专家进行复验;

(八)对本级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中有违规行为的评审专家进行处理处罚;

(九)其他监管事项。

第八条 市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主要职责:

(一)征集本地区的评审专家、进行资格初审并向省财政厅推荐;

(二)监管本级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专家的抽取使用;

(三)对本级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中有违规行为的评审专家进行处理处罚,并报省财政厅备案;

(四)省财政厅规定的市级财政部门应承担的其他监管事项。

第九条 县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主要职责:

(一)征集本地区内的评审专家,进行资格初审并向市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推荐;

(二)监管本级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专家的抽取使用;

(三)对本级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中有违规行为的评审专家进行处理处罚,并报省财政厅备案;

(四)省财政厅规定的县级财政部门应承担的其他监管事项。第十条 各级监察机关负责对本级政府采购项目使用评审专家情况进行监督,并按照管理权限对属于监察对象的评审专家发生的违规违纪行为作出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三章 资格条件及确认

第十一条 财政部门采取本人申请的方式向社会公开征集评审专家。

第十二条 评审专家认定过程包括本人申请、初审、受理、确认、发证。

第十三条 评审专家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政治思想素质、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客观公正、遵纪守法、廉洁自律的意识;

(二)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具有本科(含本科)以上文化程度,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精通专业业务,熟悉产品情况;

(三)熟悉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

(四)能以独立身份参加政府采购评审工作,能正常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

(五)认同本办法的各项规定,接受财政、监察部门的监督管理;

(六)没有违法违纪等不良记录;

(七)省财政厅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 对达不到第十三条

(二)所列条件,并取得中级技术职称5年以上,精通某类专业产品性能和市场状况,且符合其他条件的人员,经省财政厅审查确认后,也可聘为评审专家。

第十五条 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规定的在职和离退休人员(身体健康,一般不应超过65周岁),可在每年3月、6月、9月、12月向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提出申请,中央驻鲁单位、驻济南省直单位符合条件人员可直接向省财政厅申请。申请人应填写《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申请表》(附件1),同时提供以下资料:

(一)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工作及专业简历;

(三)近期免冠二寸照片3张;

(四)取得学历学位及专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人员,获得“正高”职称的专家,需提供相应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五)省级以上学术荣誉称号(原件及复印件)。

第十六条 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要及时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对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在5个工作日内提交补充材料。对初审合格的,当日退回各类证书原件。市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在下月15日前,将初审合格的《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申请表》、证件复印件等报送省财政厅。

第十七条 省财政厅在受理后一个月内,对符合条件人员颁发《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证》。

第十八条 《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证》编码组成:所在设区的市代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专业编码。

第四章 权利与义务

第十九条 评审专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享有以下权利:

(一)向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了解有关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政策;

(二)对投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作出独立评价;

(三)要求投标供应商对投标文件有关事项作出解释或澄清;

(四)按照评标规定推荐中标(成交)候选供应商;

(五)按规定获得评审劳务报酬;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条 评审专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承担以下义务:

(一)按时参加评审活动。遇特殊情况不能出席或不能按时参加评审的,应及时告知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二)按照采购文件规定进行打分和评审,提出公平、公正的评审意见,并签字确认;

(三)发现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有不正当竞争、恶意串通等违规行为以及其他非法干预评标的行为,应及时向政府采购评审工作组织者或财政部门报告;

(四)配合有关方面解答政府采购评审工作中的质疑,配合财政部门处理供应商的投诉、复议和诉讼等事项;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一条 取得评审专家资格后,工作单位、联系方式发生变化,本人应及时在《中国山东政府采购网》评审专家专栏上修改信息;技术职称变动、获得省级以上学术荣誉称号、享受国务院津贴信息应报省财政厅确认后进行修改。

第五章 工作纪律

第二十二条 评审专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要严格遵守以下工作纪律:

(一)评审过程中不得与外界联系。通讯设备必须交由组织方集中保管,确实需要与外界联系的,要有工作人员陪同;

(二)严禁向外界泄露评审情况,严禁泄漏供应商的投标文 7 件及知悉的商业秘密;

(三)评审过程中严禁对投标文件及供应商发表倾向性、歧视性言论,严禁征询或者接受采购人代表的倾向性意见,严禁以澄清、说明或补充为借口要求参加政府采购项目的投标供应商表达与投标文件原意不同的意见,严禁超出采购文件规定的方法和标准进行评分,严禁对不同投标供应商相同情况打不同分数,不得拒绝对评审意见签字确认;

(四)严禁参加与本人有利害关系的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活动。因事先不知情而参与的,获悉与评审项目有利害关系后应立即告知退出;

有利害关系是指,近三年内曾在参加该政府采购项目的供应商中任职(包括一般工作)或担任顾问,配偶或直系亲属在参加该政府采购项目的供应商中任职或担任顾问,与参加该政府采购项目供应商发生过法律纠纷,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公正评标的情况。

(五)被通知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后,严禁私下接触政府采购项目投标供应商,不得收受政府采购项目相关各方的财物或者其他报酬;

(六)严禁参加前期采购方案论证的评审专家担任该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专家;

(七)财政、监察部门规定的其他评审工作纪律。

第六章 抽取与使用 第二十三条 评审专家的抽取地点及监管抽取的办法,由监管政府采购项目的财政部门会同监察部门确定。

评审专家的抽取时间原则上应当在开标前半天或前一天进行,特殊情况不得超过两天。

第二十四条 抽取评审专家的区域范围按照批准采购计划金额确定。货物类项目,采购计划300万元以下的可在设区的市范围内抽取;300万元至1000万元的,要在至少3个设区的市(包括本市,下同)范围内抽取;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要在至少9个设区的市范围内抽取; 2000万元以上的,要在全省范围内抽取。技术复杂、竞争激烈的重大项目报经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可聘请部分外省知名专家。

服务类和工程类政府采购项目抽取评审专家的区域范围,由同级财政部门会同监察机关确定。

第二十五条 招标的政府采购项目评标委员会由有关技术、经济方面专家和采购人代表组成,成员人数应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方面的评审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采购计划在300万元以上、技术复杂的项目,每次要抽取确定5名以上评审专家。其中,采购计划在2000万元以上的项目,技术、经济方面的评审专家不得少于7人。每个政府采购项目每次要抽取2名评审专家作为替补,并按抽取先后顺序递补。

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政府采购项目由评审专家及采购人代表3人以上单数组成采购小组,其中评审专家人数不得少 9 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第二十六条 每一政府采购项目要按照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专业分类编码,从规定的区域范围内抽取相应数量的评审专家(包括替补专家),每次抽取后要告知并落实参加人员,不足时,可按照上述范围和专业再次随机抽取,但抽取总次数不能超过6次。

随机抽取到同一单位的2名以上评审专家,只能使用1名,并按照抽取顺序先后确定。

招标采购单位对技术复杂、专业性极强的采购项目,通过随机抽取方式难以确定合适评审专家的,经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同意,可以采取选择性方式确定评标专家(包括替补专家)。

第二十七条 每个政府采购项目(一个包)应当单独确定评审专家。对于同类多包政府采购项目同一天评标确需使用同一评标委员会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要事前经监管政府采购项目的财政部门同意。

第二十八条 评审专家抽取要由专人管理,确定评审专家后,要及时告知评标的时间和地点,但不得告知拟评标项目的有关情况。告知过程要全程录音,以备检查。负责抽取的人员要当场填写《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抽取结果登记表》(附件2),并于事后存档,对确定的专家姓名、单位和联系方式等信息严格保密。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使用替补评审专家:

(一)确定的评审专家未能参加评审活动;

(二)确定的评审专家到达评审现场后发现自己与评审项目10 有利害关系需要回避;

(三)确定的评审专家到达现场后,因特殊原因不能继续参加评审活动。

使用替补评审专家后仍然缺少一名评审专家的,经监管政府采购项目财政部门同意,可直接确定一名评审专家;缺少两名以上评审专家,要按照本办法规定重新抽取确定评审专家。

第三十条 评审专家到场后,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人代表和公证人员要核对《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证》和本人身份证等有效证件。

第三十一条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在评审活动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向政府采购项目所属财政部门报送《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抽取结果登记表》和《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工作情况评价表》(附件3),并通过山东省政府采购专家库管理系统报送省财政厅。

第三十二条 同一评审专家原则上在一个内随机抽取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不得超过3次。

第七章 劳务报酬

第三十三条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及时支付评审专家劳务报酬和相关差旅费(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等。

确定评审专家劳务报酬,要根据工作时间、政府采购数额、11 专家级别等因素计算。参加政府采购项目的每位评审专家一天的基本报酬应在400元左右;对500万元以上且技术复杂、专业性很强的项目,标底每增加100万元基本报酬应增加10%,最高增加1倍。对获得“长江学者”、“泰山学者”等省级以上学术荣誉称号以及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评审专家,要在基本报酬上增加100%;“正高”职称的评审专家,要在基本报酬上增加50%。从外省聘请专家的报酬可以商定。

在设区的市范围内,要制定相对统一的评审专家报酬制度,原则上一定两年。报酬方案由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制定,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要报驻地市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核准,并报省财政厅备案;政府集中采购机构要报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核准。

由于废标等原因评审不能进行的,要付给到场评审专家基本报酬的25%-50%。

差旅费要按照国家标准据实报销,也可与评审专家协商费用包干。

第三十四条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核定的标准支付评审专家劳务报酬,不得随意降低或者提高标准。

第三十五条 评审专家不得超标准索要劳务报酬。

第八章 复 验

第三十六条 省财政厅每2年对评审专家复验一次,符合条12 件且本人同意从事政府采购评审工作的继续聘用。

第三十七条 评审专家资格复验工作应以平时的考评记录为主,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否按照本办法履行评审专家义务;

(二)是否违反本办法评审专家工作纪律;

(三)是否有其他违纪违法的不良记录;

(四)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中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评价;

(五)财政部门认为应当复验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八条 评审专家经核实两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复验不合格:

(一)违反评审专家工作纪律;

(二)受到财政部门的处理处罚、监察机关的处分;

(三)存在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四)不配合质疑、投诉、复议、诉讼等政府采购事项调查;

(五)答应参加而无故缺席,或告知后6次以上不参加;

(六)被政府采购代理机构3次评价“一般”;

(七)因身体状况或工作调动等情况不再适宜从事政府采购评审工作。

第三十九条 评审专家应当在聘期届满2个月前,填写《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复验表》(附件4),并同《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证》送交驻地市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中央驻鲁单位、驻济南省直单位可直接向省财政厅报送。评审专家在聘期届满前 13 1个月仍不填报《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复验表》进行复验的,视同放弃评审专家资格。

市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要负责督促辖区内评审专家做好复验工作,并应在评审专家聘期届满1个月前,将《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证》和《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复验表》报送省财政厅复验。

第四十条 评审专家复验合格的,由省财政厅在《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证》上加盖复验合格戳记和有效期或颁发新证;复验不合格的,终止评审专家资格,由省财政厅收回《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证》。

复验期间评审专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要核对身份证和《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证》复印件。

第九章 处理处罚

第四十一条 评审专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有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应当回避而未主动回避的;

(二)在知晓自己为评标委员会成员身份后至评标结束前的时段内私下接触投标供应商的;

(三)在评标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的;

(四)在评标过程中有明显不合理或者不正当倾向性的;

(五)未按评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进行评标的。第四十二条 评审专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有权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在《中国山东政府采购网》公告。省财政厅取消其评审专家资格,收回《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收受投标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二)泄露有关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投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

第四十三条 财政部门或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的相关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抽取确定评审专家,或未经批准采取选择性确定评审专家,或故意对外泄露被抽取评审专家姓名、单位、联系方式等内容的,由其上级部门或同级监察机关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属于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的,暂停政府采购代理资格。

第四十四条 采购人代表作为评审委员会成员参加政府采购项目评审过程中,应尽的义务和应遵守的工作纪律,比照本办法对评审专家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在评审过程中发现评审专家、采购人代表严重违反第二十二条有关规定,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其评审工作,按规定替换评审专家或采购人代表。

第四十六条 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对评审专家的管理工 15 作中,不正确履行职责,或不正当干预政府采购工作的,要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由其上级部门或同级监察机关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由山东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1年4月1日起执行,原《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实施办法》(鲁财库„2004‟20号)同时废止。

附件:

1、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申请表

2、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抽取结果登记表

3、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工作情况评价表

4、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复验表

主题词:政府采购 评审专家 办法 通知 信息公开选项: 主动公开。

山东省财政厅办公室 2010年11月18日印发

招标评审专家管理规定 第2篇

第一条:为繁荣阜康市规划建筑设计创作,提高规划建筑设计水平,规范规划设计方案专家评审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用地项目,均要实行设计方案专家评审。

(一)城市发展战略规划、市域乡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调整和完善已批准的总体规划,产业园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以及规定需上报批准的市政建设、城市交通、区域环保、园林设施等重大城市建设项目;

(二)市内自治区级及以上文物保护单位,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及历史文化街区的开发、建设保护规划;

(三)控制性详细规划方案,以及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调整方案,核定尚未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之地块的规划设计条件;

(四)城市重点地区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1)总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或50亩以上的房产开发项目(包括棚户区改造和城中村改造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

(2)重要的城市雕塑(位于城市道路、广场、主要城市公共空间内的高度在6米以上的);

(3)城市主要出入口,中心区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

(4)城市干道两侧重要的公建及6层以上建设项目的规划方案;

(5)红线宽度30米以上的城市道路设计方案;

(五)城市重大建设项目的规划选址意见;

(六)专项规划(含政府各职能部门编制的专项规划);

第三条:参加评审的设计方案须由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进行设计,规划类设计方案不得少于一个;建筑类设计方案不得少于两个,且不能雷同。

第四条:有保密和特殊要求的工程项目,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经阜康市规划委员会批准,可以不实行专家公开评审,但需由建设单位进行内部评审,择优选取。

第五条:按本办法规定应实行设计方案专家评审而未进行专家评审的工程项目,阜康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受理建设项目的申报。

第六条:阜康市规划委员会办公室设在阜康市规划局,负责组织本办法第二条、第三条所规定的设计方案专家评审会的组织协调工作。阜康市规划委员会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对设计方案专家评审会工作的全过程进行监督。

第七条:参加评审的设计方案文件的编制深度除按国家、自治区、相关行业及本市有关规定执行外,还可根据需要增补以下内容:

1、反映方案特性的分析图。一般包括:功能分区、空间组合、景观分析、交通分析、场地分析、绿地分析、日照分析、分期建设等

2、建筑各立面效果图及夜景效果图。

第八条:阜康市规划委员会办公室应遵守下列规定:

1、评审专家由五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技术专家人数应占评委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专家应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十年以上,并具有相应国家注册资格及高级职称。具体人选应在上会前1日(大型规划设计应提前三日)内由阜康市规划委员会办公室从专家库中随机抽选,特殊项目的由承办单位直接确定。

2、参评单位人员在评审过程中应实行回避制度。

3、办公室主任应对专家评审实行相应的动态监督、考核与评价机制,对于连续二次评审意见未采纳或不合理的专家下次将不予再聘。

第九条:专家应以科学、公正的方法,按照适用、经济、美观的原则,以及技术先进、功能合理、满足节能、富于创新等为要求,客观评价设计方案的优劣。需报送二个以上方案的项目,如果有一个方案明显质量较差,不满足相关深度和质量要求的,应重新补齐两个方案后择日再评。

第十条:设计方案评审会议由阜康市规划委员会办公室主任主持。设计方案评审会议按以下程序进行工作。

1、主持人介绍评审专家及参会领导和成员。

2、主持人宣布参加评审方案名单。

3、方案设计单位介绍方案。

4、专家评议并形成书面意见。

5、主持人总结并宣读评审结果。

第十一条:设计方案的评审意见在上规划委员会前三天将评审意见提交规委会各委员。

第十二条:方案设计单位应按照专家评审意见及要求对方案进行修改完善,由市规划委员会办公室审核确认后,交建设单位报阜康市城市规划委员会。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行。

谈工程招标中评标专家库的管理 第3篇

近些年来, 建筑业作为我国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柱产业, 在推动国家经济社会的发展, 转移农村剩余劳动力, 扩大就业等方面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随着我国建筑行业的迅速发展, 为进一步提高基建工程投资效益, 保证工程建设质量, 降低工程造价, 我国于20世纪80年代建立了工程建设招投标制度。经过30多年的发展, 目前已在国际国内的工程项目建设中广泛实施。实践证明, 工程建设招投标制度的建立, 充分体现了在工程项目的承建开发方面的公开、公平、公正。对于保证工程建设质量, 加快工程施工进度有着巨大的促进作用。然而, 在实际的项目施工中, 面对激烈的市场竞争, 项目建设多方的利益联系, 以及相关法律制度的不完善等诸多因素, 越来越多的项目业主对建筑工程的招标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其中, 对于在工程招标中评标专家的资格如何认定, 专家库应该如何去使用管理, 亦成为工程招标过程中亟待解决的重大问题。本文将对此相关问题进行浅析。

1 对评标专家库的认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规定》, 评标专家库是指各类工程管理和工程技术、经济及相关专业有较高理论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的人员组成的人才数据库。建立专家库的目的是向交易主体提供合适的评标专家。评标专家库管理的日常工作包括评标专家库的资格认定、入库及评标专家库的使用管理活动。在具体的工程项目招标过程中, 一个标的设计方案的好坏直接关系到整个工程项目的成败。而由众多评标专家组成的评标专家库, 作为工程项目的“智囊团队”, 在面对众多的设计投标方案中, 需在此时集众家之智慧, 优中选优, 对投标方案的最终确定起着关键性的作用。因此, 规范和统一评标专家库的建立、运行和管理势在必行。

2 目前国内评标专家库的现状

1) 某些评标专家专业技能单一, 综合素质参差不齐, 有待提高。评标专家是指在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中, 依照法律和规定对投标人所提交的项目投标文件进行审查或评审的, 具有一定专业水平和相关素质的专业人员。对于项目招标来说, 评标活动是工程招标投标的重要环节, 评标专家的综合业务水平直接影响着招标投标决策的公正性, 科学性和合理性。与此同时, 评标活动也是一项程序复杂, 专业性极强的系统工程。因此, 要想成为工程招标投标专家库的一员就必须拥有丰富的从业经验, 相关的专业知识, 高尚的个人综合素质, 也只有这样才能胜任此项工作。

反观我国目前评标专家库的现状, 可以发现在很大程度上存在一些不尽人意的地方。例如评标专家专业技能单一, 知识结构不合理。建筑工程方面的评标专家就只会搞建筑工程, 石油天然气方面的专家就只懂其相关领域, 隔行如隔山, 综合业务能力低下。这样往往会造成专家在评标时能力不足, 应付凑数现象屡见不鲜, 影响了招标投标的客观性和科学性。

2) 专家库中高水平评标专家的地区分布不均衡, 不利于评标专家经常性交流, 增加了费用和成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要想成为评标专家库的专家, 应当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8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而能满足此项要求的专家大多都集中在东部沿海发达的地区, 如北京、上海、广州等一些大城市, 内陆及西北边境等中小城市相对就少, 能提供给当地项目业主可以选择的余地也就非常有限。例如要邀请一位北京的专家到西部的城市去参加项目的工程招标, 很显然公司所需要花费的成本会很大, 只能退而求其次, 这样又会很可能影响了工程的招投标质量。

3) 某些项目评标活动流于形式, 投标人事先与参与评标的专家沟通情况, 暗箱操作。某些投标人在平时就花尽心思与相关评标专家联系建立感情。以期在日后的评标中, 这些评标专家能帮其中标某项目。除此之外, 在很多评标活动中, 也存在着一些不法的投标人, 他们极尽所能想出各种办法及时的打探参加评标专家的情况, 甚至不惜采用不法手段获得评标专家的支持。还有一种现象是, 投标人先做好招标单位的工作, 利用招标单位在评标委员会中的招标单位代表, 采用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 提醒参与评标的专家们知道项目业主的意图, 从而心领神会的对某一单位打出高分, 使其中标。这样一来, 工程招标中的专家们只是参与一下做做样子罢了, 还谈什么对于投标设计方案的甄选, 致使招评标活动流于形式, 没有发挥出其应有的作用和价值。

3 对评标专家库管理的建议措施

1) 提高评标专家库专家的综合业务素质, 增强评标专家的责任意识。素质是一个人各种知识、才干和能力的总和, 是一个人从事某个行业履行自身职责的根本。作为评标专家, 在未来必然会面临许多改革发展进程中的新情况、新变化、新问题, 这就要求我们只有不断地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 努力改善自己的专业知识构成, 形成一专多能的综合素质人才, 才能胜任评标专家这项专业要求很高的工作, 才能使评标工作具有深厚、扎实的根基。为此, 政府部门可以组织加强对申请即将成为评标专家的人员, 进行必要的招标投标业务和法律知识培训。加大考核力度, 严格入库准入制度, 从源头上确保评标专家库的整体质量, 树立起行业内的权威。

2) 建立统一的专家资源库和招投标管理平台, 调整、规划、整合各个行业的评标专家库。随着国家建筑业的不断发展, 各项规章制度的日益完善, 为评标专家库的多领域, 跨区域需求创造了条件。评标专家的工作所涉及的领域越来越多样化, 已经不仅仅限于建筑行业。这就要求政府相关部门要加强规范引导, 加大经费投入, 加快推进专家库的信息化建设。不断推进整合各个行业、地区、招标代理机构的专家库, 共同组建成为一个打破了区域限制, 跨越了部门和地区, 资源开放共享的专家库信息化平台。推进评标专家异地聘用制度、远程评标制度建设, 降低专家互联沟通成本, 扩大经验交流, 为最终跨越评标专家区域分布不均衡这一障碍创造条件。

3) 加快法律法规制度建设, 严格督促落实, 建立健全专家信用评价制度。随着国家法制化建设的不断深入, 为了加强对评标专家的监督管理, 健全评标专家库制度, 我们国家相继制定出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规章, 这为建筑工程行业的健康发展提供了一系列的法律保障。然而, 现实中法规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却有待提高加强, 工程招评标中的违法乱纪现象仍然存在。这就要求相关执法部门要加大执法考核力度, 尤其是对市场中恶意操纵腐化评标专家队伍的单位和个人更要给予严厉打击。其次, 进一步完善专家信用评价制度。组建评标专家库的政府部门应为评标库中的每一位专家建立信用档案, 详细的记录评标专家的具体情况。加强对评标专家的监督力度, 强化考核, 坚决杜绝投标企业与评标专家事先串通从而妨害项目业主利益现象的发生。

4 结语

在招评标活动中, 建立统一高效的评标专家库, 并且对其进行相应的使用管理, 是规范招标程序保证工程质量的一个重要环节。加强对评标专家库的管理, 不仅有利于打破行业垄断和地区封锁, 维护招投标市场秩序, 而且对政府改变工作作风, 打造服务型政府, 促进政府廉政建设, 改善行政管理都有着巨大的促进作用。

摘要:针对目前国内评标专家库的现状, 着重分析了工程招标中评标专家库的管理问题, 并提出了对评标专家库管理的建议及措施, 旨在建立统一高效的评标专家库, 规范招标程序, 进而保证工程质量。

招标评审专家管理规定 第4篇

关键词: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优化管理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制度的实施是保障政府采购活动公开、公平、公正开展的重要一环。从最初的货物类、工程类采购发展到服务类项目采购,政府采购活动对评审专家的需求和要求不断提升。进一步优化完善评审专家队伍,规范专家库管理,充分发挥评审专家在政府采购中的积极作用,对有效提高政府采购效率,优化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至关重要。

一、政府采购评审专家队伍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专家库建设不到位

1.专家库数量整体不足。特别是随着近几年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类项目的扩大,某些专业的专家数量几乎为零,管理部门在人手少,精力不足的情况下,临时找评委的现象屡见不鲜,此种情况在县级地区尤为明显,影响了采购评审的效率和质量。

2.专业划分不细,人员分布不均衡。主要表现为计算机软硬件、电子、建筑等比较成熟的项目专家比较充裕,而如行业规划、专用设备等特殊项目专家偏少,虽然目前一些省级专家库基本实现了共享,但由于设置类别过粗,还是存在着评审专家在评审时对项目一知半解的情况。

3.信息资源单一陈旧,更新不及时。往往会出现号码无法接通、专家更换单位不在此领域、年龄偏大不胜任评审工作、路途遥远不愿意来的情况,从深层次来说,专家库的信息是很单一的,专家的专业能力、职业道德、以往评审情况、从业经历等信息无从得知。

(二)评审专家使用效率不高

1.评审专家综合素质不高。政府采购是一项比较复杂的综合性工程,作为评审专家不仅需要懂专业技术,还需要掌握市场行情、法律法规知识。而在当下提倡术业有专攻的环境下,要做到技术、商务、市场、法律样样涉足甚至精通是比较困难的。

2.专家使用环节单一。专家使用频率最高的是在项目评审环节,但随着项目种类的增多,技术、参数等复杂程度的增加,采购人对如何采购到质优价廉的产品和服务很难把握。作为某一领域的权威,专家发挥的作用不应局限在评标环节,前期的项目论证、后期的项目验收更需要专家的参与。

3.专家参与评审动力不足。主要表现为:一是荣誉感不强。一些专业技术能力比较强的专家经常参与一些技术含量不高的项目,走程序的感觉比较强烈,发挥不出专业水平。而在评审某些难度较高的项目时所得到的报酬与一般项目相同,一定程度上挫伤了积极性。二是评审时间过长。一般招标项目的评标时间在半天左右,如果碰到数额比较大,技术比较复杂的项目会延长到一天,评审专家精疲力尽,如果碰到本职工作比较忙的情况会产生一定的抵触情绪。

(三)监督约束机制不健全

1.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可执行力不强。表现为监督约束配套规定不健全,有些专家滥用自由量裁权、评审倾向性明显等违纪违规和随意行为无法准确衡量,现有的这些规定实际操作困难重重,即使评审专家未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承担义务,监管部门及采购代理机构也无法对其进行实质上的处理。笔者很少看到有评审专家被通报,实际上就是评审专家权利和义务不对等。

2.专家考核管理体系不健全。一是考核档案不规范。仅仅将了解到的在评审过程中表现不佳的专家做临时或者零散的记录,缺乏专家档案管理的系统性。二是监管部门监督不利。只在金额大的项目开评标时才到现场监督,而采购代理机构的监督缺乏积极性和约束力。三是缺乏信息反馈机制。经常是采购代理机构发现了问题专家但不向监管部门反馈,监管部门就无法及时作出相应的处理。四是奖惩机制不健全。一些有责任心、评审能力强、乐于参加评审活动的专家得不到及时的肯定,削弱了其参与评审活动的积极性。

二、优化政府采购评审专家队伍管理的措施

(一)夯实专家库基础建设

1.确立分级建库责任。针对目前政府采购专家库运行现状,应明确以省、地级市为主导、县市为补充的专家库建立体系。将具有高级职称或同等水平的专家统一纳入省级专家库,资源供地方政府共享,县市级政府可以适当放低专家的准入门槛,将本地区各专业的人才纳入地方政府专家库作为补充。

2.拓宽专家来源渠道。一是从高校或者科研机构征集人才。这主要针对大城市以及经济发达地区。二是由行业协会推荐有技术有能力的专家。行业协会一般对本行业相关人才的从业背景、任职能力以及职业道德方面掌握的比较全面。三是可以从当地党政机关及企事业单位选聘优秀人士。可以从人社部门的职称办掌握相关的资源。

3.实行精细化管理。首先,对通过个人报名及单位推荐的方式报名的专家进行严格的资格审查,并按照专业类别进行细分,将每个专家划分到具体的专业。其次,对通过初步审查的专家进行考察,主要是技术水平、从业状况、遵纪守法、特殊荣誉等方面,记录归档以便查询。后期主要是根据专家的参加评审活动情况进行记录,将出现严重偏差的专家及时清理出队伍,保持人员队伍的整体水平。

(二)创新评审专家管理方式

1. 教育培训常态化。针对部分专家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基础知识缺乏,对采购流程不熟悉的情况,集采机构可以将专家培训纳入年度计划,定期组织评审专家学习相关的法律法规、理论实务,开展技术类专家与经济法律类专家轮流讲课交流活动,帮助专家提升综合素质。

2. 实行契约化管理。进入专家库的专家与监管部门签订责任书,随时接受监督。要求专家承诺不参加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评审项目,采取主动回避;不滥用自由量裁权,客观、公正的履行评审职责,对自己的评审意见负责;对供应商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予以保密,不向外人透露评标过程。

3.发挥评审专家在整个采购活动中的作用。评审专家作为某一特定领域的权威,对技术的掌握、市场的研判、产品的走向比任何人都清楚。因此,相对于专家在评审阶段按照程序完成评审工作外,采购项目的需求论证、技术内容、目标的定位、市场因素分析、采购方法、评审标准以及项目后期的验收专家的作用也是十分关键的。

(三)加大评审专家考核监督

1.完善专家管理规定。对评审专家的相关处罚规定进行修改,细化对评审专家违规处罚的情形,明确监管责任人。落实管和用相结合的管理方法,赋予采购代理机构更多监管的职能,特别是明确采购代理机构在评审过程中可以拒绝违法、违规采购结果的情形,防止评审专家滥用自由量裁权,从多方面增强管理规定的威慑力。

2.加强专家日常考核。对专家的日常考核主要由采购代理机构负责,对表现突出及表现欠佳的都要记录在档,定期向监管部门反馈。监管部门按照管理办法的规定对评审专家作出不良记录、通报批评、停止从事政府采购评审资格的处罚,及时在全国政府采购指定媒体上通报。鼓励有水平、责任心强、愿意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的专家多参与,并给予物质上和精神上的奖励。(作者单位:西北农林科技大学人文社会发展学院)

参考文献:

[1] 汪佳丽.浅谈政府采购专家评审制度[J].中国集体经济,2013,(1):32-36.

招标评审专家管理规定 第5篇

【培训对象】

医政管理专家

【评审目的】

1、以评促建、以评促改,评建并举,重在内涵。

2、根据《上海市医院评审标准》,围绕“安全、质量、服务、管理、绩效” 的核心要求,加强质量管理与改进,为患者提供良好的医疗服务和就医环境。

3、通过全面评价医院医疗质量管理,促进医院建立良好的医疗质量管理与改进体系,完善管理流程,加强医疗关键环节的管理,提升全体员工质量意识。加强医保费用控制。

4、建立和健全医院感染管理和控制体系,加强医院感染监控,保障患者安全。

5、医院建立合理用药管理体系,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用药原则,合理使用药物,保护患者用药权益。

6、加强放射诊断工作的管理,提高放射诊断质量,保障放射工作人员和患者的健康权益。

【评审时间】

2天

【评审工作安排】

第一天上午:医务处、院感科

第一天下午:医保、医学影像

第二天上午:药事

第二天下午:药事

【评审内容】

1、医疗质量管理。

2、医疗质量管理与持续改进。

3、医疗技术管理。

4、临床路径和单病种质量持续改进。

5、建立“非计划再次手术”的检测、原因分析、反馈、整改和控制体系。

6、医院感染管理与持续改进。

7、医疗保险服务和价格管理。

8、加强投诉管理,妥善处理医患关系。

9、医学影像质量管理与持续改进。

10、药事和药物使用管理与持续改进。

【评审方法】—查阅资料、员工访谈和现场检查:

一、医务处

资料检查

1、医疗质量管理组织(相关委员会)

2、医疗质量管理与改进体系(院长-职能科室-科主任)

3、医疗制度建设与完善:医疗管理制度和流程(必须、适宜、可操作)

4、具体的制度落实和持续改进措施、效果记录及详尽的运行资料

5、医疗风险管理:职能部门指导、监管、考核、评价分析、反馈及整改资料(通

过全面质量管理的原理,采用质量管理技术工具开展持续质量改进活动),包括(1)减少负面事件发生的质量管理,流程:识别—报告—分析—处理—反馈。(2)知识与技能的教育培训。(3)职能部门定期考核(季):自我纠错—管理—提升。

6、质量、规范行为与安全教育:医疗管理制度、操作规程、诊疗常规、“三基”

知识、医疗安全等教育培训资料。

7、医疗质量控制、安全管理信息数据库:包括(1)重点监控目标:合理用药、合理用血、围手术期管理与手术分级、医院感染的控制、监测和报告、病案质量、医疗纠纷处理、医疗护理差错。(2)关键环节管理:危重患者抢救、围手术期、输血、有创诊疗操作等。

8、手术分级管理:(1)建立手术医师(含有创操作)资格分级授权制度及资格

能力评价与再授权机制。(2)建立考评机制。(3)体现动态长效管理。(4)结果公示。

9、临床路径:院级—组织机构,协调支持

科级—制度、培训、实施、评估

管理—数据信息化,评估:专业、病种、入径人数,横纵向比较:质量、卫生经济、持续改进

评审原则—“试点”应有实质性动作,“非试点”应有所动作

10、多部门质量管理协调相关资料

二、纠纷办

资料检查或员工访谈(相关职能科室)

1、贯彻落实《医院投诉管理办法》,设有专(兼)职部门或专(兼)职人员接

待患者的投诉,职责明确,并负责调查、处理。制定有《重大医疗纠纷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并组织开展相关的宣传和培训工作。

2、及时向科室反馈投诉事项的处理及整改意见,并追踪落实情况。

3、对投诉事件及时汇总分析,有改进;投诉档案完整,可追溯;医疗投诉与医

师、科室和职能部门工作考核挂钩;医疗纠纷信息按规定及时上报。现场检查或访谈患者及家属

1、显著部位公布投诉电话、信箱,建立方便患者的投诉处理流程。

三、医院感染—特别重视、非常重要、相对薄弱

资料检查

1、管理组织和人员配置:设立医院感染管理委员会,有工作条例,定期召开会

议(每年至少2次),对医院感染现状有分析及改进措施。科室独立设置,人员配备250床:1。院感科对相关指标进行监测、分析和反馈。

2、培训与教育:全院性教育:1次/年,医务人员掌握相关知识技能。重点部门

护士长专业培训,获证上岗(八个重点部门:手术室、ICU、产房、供应室、内镜室、血透室、导管室、口腔科)。

3、合理使用抗菌药物:应用感染管理的信息与指标来指导临床合理使用抗菌药

物。有细菌耐药监测和预警反馈资料。(前5位医院感染病原微生物名称及耐药率)

4、院感监控:根据《医院感染监测规范》的要求,监测重点环节、重点人群与

高危险因素,并采用监控指标来管理、控制、降低医院感染风险和医院感染爆发。有多重耐药菌(MDR)医院感染控制管理的制度,并有效地实施监管与改进活动。(包括落实、监测、反馈、培训等)

5、消毒隔离:消毒工作符合《医院消毒技术规范》及《医院消毒供应中心清洗

消毒及灭菌技术操作规范》和《医院消毒供应中心清洗消毒及灭菌效果监测标准》的要求;隔离工作符合《医院隔离技术规范》的要求;医务人员在需要时能获得及正确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消毒与防护用品;重点部门、重点部位的管理符合要求。

访谈员工(相关职能科室及临床医务人员)

1、抽问2名医务人员医院感染相关基础知识的知晓情况。

2、抽查临床医护人员、微生物实验室操作人员、院感科科长和分管院长对医院

感染的定义、暴发概念、报告与处置流程的掌握情况。

3、查2名医务人员对消毒隔离工作规范及正确使用消毒和防护用品知晓情况。

现场检查

1、查ICU下呼吸道、血液、泌尿道出现的MRSA、VRE和多重耐药鲍曼阳性的感

染或定植患者,了解该病区消毒、隔离、标识和防控措施落实情况。

2、查2个部门医疗废物暂存点标识、废物分类及存放容器是否符合要求。

3、查重点部门消毒隔离设施与工作规范。

四、药剂科

资料检查

1、管理组织和人员配置:负责医院药事管理委员会秘书工作,有会议记录,医

院药事管理委员会有工作条例,定期召开会议(每年至少2次),对医院药事管理存在的问题有分析及改进措施。科室有规章制度、岗位职责;主任资

质;药学人员比例(药学专业人员占医院卫技人员≥8%);各种培训及继续教育资料。

2、药品管理:

采:网上采购≥ 95%,不超 “一品两规”,《基本用药供应目录》外采购

药事会审批。

管:制定药品质量监督管理组织和管理制度,并有监控记录;处方管理:有

审核、点评及干预的相关资料;临床药师指导临床用药,有药历。

存:“毒、麻、精、放”、易制毒应实行三级“五专”管理。

用:安全用药,不良反应及药害事件监测,合理使用抗菌药物。

3、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和药害事件监测报告: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和药害事件监测

报告管理制度;药物不良反应和药害事件的监测分析记录;严重的药物不良反应,有原始记录和处理程序。

4、合理应用抗菌药物: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制度;抗菌药物临床分级应用监督、分析、评价和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析的内部公示资料;细菌耐药情况分析,是否采取干预措施及干预前后抗菌药物应用变化;合理用药知识培训记录。

5、临床药师制度:临床药学室设置和工作制度;专职临床药师配备和资质情况;

临床药师咨询服务记录;查相关药历,考评临床药师参与临床工作情况。人员访谈

1、抽查药学人员相关药事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知晓情况。

2、抽查药事管理委员会成员对委员会会议内容的知晓情况。

3、抽查药库人员药品质量问题报告途径的知晓度。

现场检查

1、查中药饮品管理是否规范。(人员、采购、验收、保管、调剂、临方炮制、煎

煮等管理)

2、查药库布局,分别设置低温库、阴凉库、常温库,有防潮、防湿、防高温、防鼠虫和防火、防盗设施。

3、查“毒、麻、精、放”药品和易制毒化学品的三级管理、“五专”管理情况,和警示标识。

4、查药品贮存和效期情况

5、查药品管理信息系统,与HIS 信息系统联网运行情况。

五、医学影像科与超声科

资料检查

1、科室管理和人员资质:科室质量管理小组的质量评价和分析记录;科室规章

制度、岗位职责、诊疗常规。科主任和专业组长任职资格;专业技术人员放射专业资质。彩色超声诊断仪操作者有彩超上岗证

2、科室设置和服务管理:查《放射诊疗许可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与核

准的医学影像科及二级诊疗科目。医学影像服务全部项目列表。

3、质量管理:定期校验放射诊疗及相关设备技术指标和安全、防护性能的记录。(至少1年1次);图像质量评价活动记录,并有改进措施。

4、超声科仪器设备使用管理制度和使用、维护记录,超声探头消毒记录。

5、影像和超声诊断报告规范。

现场检查

1、X线机、CT、MRl 等设备。

2、抽查医学影像诊断报告,查医师资质,并有上级医师复核签字。

人员访谈

1、超声科工作人员对仪器设备使用管理、维护、超声探头消毒等知晓情况。

招标评审专家管理规定 第6篇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专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对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聘请和管理工作,规范政府采购项目评审行为,确保政府采购公正、高效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及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评审专家是指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按规定程序审查合格后录入专家库的有关人员。

第三条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在财政部的监督管理下,负责政府集中采购评审专家的选聘、解聘以及专家库建设和维护等日常管理工作。

评审专家的选聘活动应当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第四条依据《政府采购品目分类表》(财库[2000]10号),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从以下相关专业范围中分类选定:

(一)货物类:计算机硬件、计算机软件、网络系统集成、网络安全、汽车、空调、电梯、锅炉、办公设备、木质家具、钢质家具、通讯、精密仪器、音像设备、印刷机械、炊事机械、医疗器械等;

(二)工程类:变配电、综合布线、装饰装修、保安监控、中央空调、电信工程、消防工程、市政工程、环保工程、绿化工程等;

(三)服务类:印刷、保险、租赁、汽车修理、饭店管理、物业管理等;

(四)其他:经济管理、法律、金融、资产评估、审计等。

第五条根据《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确定的范围,结合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集中采购的实际需要,对评审专家的专业范围进行适时调整。

第六条评审专家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政治思想素质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在政府采购的评审活动中能以客观公正、廉洁自律、遵纪守法为准则;

(二)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八年(特种专业,条件可适当放宽),且具有高级技术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精通专业技术业务,熟悉国家行业技术标准和市场情况,在其专业领域有一定影响;

(三)熟悉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的相关政策法规,并具有一定的招投标工作实践经验;

(四)热爱政府采购事业,年龄一般不超过65岁,身体健康,并能按要求承担和完成评审工作;

(五)无违法、违纪记录;

(六)户口所在地一般应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

第七条凡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的在职和离退休专家,均可经所在单位或本行业组织推荐,向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申报。申报专家须认真填写《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资格申报表》(附后),报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附电子文本)。

第八条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对申报人进行审核,向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的申报人颁发《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聘书》。

第九条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依据每位入选专家所申报的专业分类建立评审专家信息库,并详细记载评审专家评审的具体情况。

第十条对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建立考核制度,对不适宜继续承担评审工作的专家进行适时调整,并及时予以更新和补充。因故需要解聘的,由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办理有关解除聘用手续,并收回《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聘书》。

第十一条《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聘书》有效期为两年。期满前一个月内,本人提出申请,经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重新审核同意,可以续聘;期满未重新申请的,视同退出,并收回《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聘书》。

第十二条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建立专家信息反馈制度,听取有关方面对评审专家业务水平、工作能力、职业道德等方面的意见,核实并记录有关内容。

第十三条每次进行政府采购评审活动时,应本着专业对口的原则,在有关部门的监督下,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审专家,每次抽取的专家人数不得少于项目评审委员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参加专家抽取的有关人员对被抽取的专家姓名、单位等内容承担保密的责任。

第十四条评审专家参加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政府采购评审活动,可按规定取得一定的劳务报酬,具体标准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评审专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享有以下权利:

(一)对政府采购相关情况的知情权;

(二)对供应商所供产品、工程和服务质量的评审权;

(三)依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独立评审,提出评审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干预;

(四)按规定取得参加评审活动的劳务报酬;

(五)依照有关规定应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十六条评审专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依法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为政府采购提供真实、合理的评审意见,并以个人名义承担法律责任;

(二)不得向外泄露涉及投标供应商商业秘密的投标资料和信息;

(三)不得在参加评审前或评审期间向外透露有关评审信息;

(四)不得接受投标供应商的各种馈赠、宴请和其他利益;

(五)接受邀请参加评审的专家应按时参加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工作,无特殊原因,在评审期间不得中途退出;

(六)发现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有不正当竞争或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应及时向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报告并加以制止;

(七)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自觉接受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的监督和管理;

(八)依照有关规定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第十七条评审专家在评审活动中与有关方面存在利益关系、可能影响评审客观公正时,应在评审中主动申请回避。

第十八条评审结束后,评审专家应提出评审意见,并在评审报告上签字。

第十九条评审专家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将取消其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资格,收回《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聘书》,并视情况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媒体上通报: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招标文件规定,损害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供应商正当权益的;

(二)违反国家和本办法廉洁自律的规定,私下接受投标供应商的财物或其他好处的;

(三)以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名义从事有损政府采购形象的活动的;

(四)违反规定向他人透漏有关项目评审情况及相关信息的;

(五)专家之间私下串通,违背公正、公平原则,左右评审结果的;

(六)弄虚作假、骗取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资格的;

(七)被随机选定为评审专家并接受邀请而未按时参加,影响政府采购评审工作的;

第二十条由于评审专家的违法违规行为给有关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负责解释。

招标评审专家管理规定

招标评审专家管理规定(精选6篇)招标评审专家管理规定 第1篇山东省财政厅 文件 山东省监察厅鲁财采„2010‟25号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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