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一起打架成本报道引起的思考
由一起打架成本报道引起的思考(精选3篇)
由一起打架成本报道引起的思考 第1篇
老师们、同学们:
我今天讲话的题目是: 由一则打架成本报道引起的思考
“殴打他人=10天拘留+500元罚款+3000元医药费+100元护理费+200元营养费+500元误工费+50元交通费。”(共计4350元)这是一张由盐城警方发布的“打人成本清单”,目的是提前预防因斗殴而引起的系列社会问题,为暴力犯罪预警。
促使盐城警方公布“殴打他人成本计算法”的原因是居民吴某和高某因为一部手机充电器(15元钱)而发生了争执,最后吴某突然情绪失控,挥拳打向高某,致使对方纵隔气肿,经鉴定构成重伤,吴某不仅赔偿了2万元的医疗费,还被法院判处三年缓刑。事后,当吴某再次来到派出所时,面对办案民警他懊悔不已,痛哭流涕地说:“都怪我遇事不冷静,今年本来想报名参军的,现在没有任何希望了„„”。
事后,警方就此案作出分析,许多人因为一时冲动、鲁莽而出手伤人,付出了昂贵的成本;有的人因此失去了人身自由;有的人因此承担了高额的经济赔偿;有的人因此错过了参军、升学、报考公务员的机遇。
但我们也要清醒地认识到,受社会各种不良因素的影响,当前学校安全工作面临的形势仍不容乐观。去年,贵州、福建、安徽、江苏无锡等个别高校和中学相继发生学生因矛盾纠纷而持刀伤人的恶性案件,共造成学生4死4伤,全省也在进行深化校园管制刀具的治理工作,我们全校师生同步进行“珍惜生命安全,拒绝管制刀具”和“禁止管制刀具进校园”的集中宣传收缴行动,希望全校师生为了他人和自身的安全,认真排查、检举教室和宿舍的管制刀具和硬击器,切实保障我校的平安、文明、和谐的发展。另外,学校禁止的小灵通、手机进入校园,个别学生无礼纪律,下阶段学校将加大管理力度,如果收到,不要去说明任何理由。
开学以来,通过三字经的学习和诵背,学生违纪现象明显减少,希望我们全校师生共创和谐,共同进步。
最后,祝愿大家在新的学期里,学有所成,身体健康,万事如意。
由一起打架成本报道引起的思考 第2篇
2008年2月, 某通信公司营业厅发生了一起内部员工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办公司牟取不正当利益, 串通营业厅员工违规向外赊销电信卡、违反公司相关内控制度的舞弊事件。案件过程如下:
2008年2月25日, 该公司财务部门在核对卡资源系统数据时, 发现某营业厅库存电信卡在营帐系统中状态异常, 并且涉及数量巨大, 财务部门立即与营业管理部门组成调查小组, 当天奔赴营业厅清查盘点, 发现该营业厅库存卡盘亏106万元, 进一步的调查结果得知:该营业厅自2007年10月份以来, 违反电信卡批发业务必须先收款后出货的规定, 先后为社会门店办理电信卡赊销业务12笔, 赊销金额达354万元, 截至盘点日, 有106万元赊销款未收回。是什么利益驱使营业厅人员冒着大额资金不能收回的风险违规赊销?随着调查的深入, 该公司另一职员浮出水面:销售经理陈某兼职自办了一通信门店, 由于其熟悉营业厅业务流程及相关内控薄弱环节, 经常向该营业厅营业员施以小恩小惠, 在骗取营业员的信任后, 为自办公司向营业厅提出赊销要求, 并承诺月初赊卡、月末还款, 以逃避上级部门的月末盘点等监管措施。
经过两天的追欠, 调查小组收回了全部赊销的卡款, 避免了公司的损失。
二、从内控工作角度分析案件产生的原因
内部控制是以实现公司发展战略为目标, 提高经济效益为中心, 防范和控制经营风险为目的, 规范公司各种业务流程为内容而建立的一整套责任体系。由于该通信公司属境外上市公司, 自2006年以来, 按美国《索克斯法案》的要求, 建立了相对完善的、符合美国反欺骗性财务报告委员会 (the Committee of Sponsoring Organization of the Treadway Commission, 以下简称“COSO”) 制订的内控框架的内部控制制度, 并连续几年通过了会计师事务所的内控评审, 那么, 内控制度在这起案件发生的过程中, 为什么没有发挥应有的规范流程、防范风险的作用?笔者对这起案件进行了比较深入的分析, 发现:
1.执行问题:重要岗位串通, 内控及相关制度形同虚设。
该公司电信卡销售管理内控流程、营业厅营业款收缴内控流程及有关部门制订的关于电信卡批卡业务的制度, 对营业厅批卡业务的收款、开单、出库、签收、盘点流程进行详细的规定。但由于营业厅店长、营业款结算员、库管员等等重要岗位相互串通, 赊销过程畅通无阻, 存在批卡业务手续不全、实物出库后未按要求录入卡资源管理系统、没有执行营业款日清日结制度、没有执行营业厅批卡限额的规定等问题。
2.监管问题:外部监控机制缺失, 监管不到位。
公司管理部门没有对营业厅建立有效的监控机制, 监控不力。
(1) 营业管理部门对自有营业厅批卡业务的监管机制不健全
营业管理部门制订的批卡业务制度中, 主要依靠营业厅内部管理来规范批卡业务, 缺乏明确的外部检查措施, 在文件的制订过程中存在重大缺陷。
(2) 外部物资监管不全面、不及时
如要及早防范赊销案件, 最有效的手段是盘点制度。该通信公司内部控制制度中建立了五级盘点体系:库管员每天盘点、店长每周盘点、物资管理部门月末盘点、营业管理部门每季度抽盘、财务部门每年循环一次的抽盘。重要岗位串通, 可以逃避库管员及店长的盘点制度, 但没理由逃过物资管理部门、营业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的盘点, 盘点过程中又存在什么偏差?
①物资管理部门组织的月末盘点工作中, 盘点小组人员组成不合理。根据内控制度, 月末盘点小组由物资管理部门、营业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抽调相关人员组成, 但由于财务部门和物资管理部门的人员重点盘点库存量大的各类仓库, 再加上营业厅数量多、营业管理人员人手不足等因素, 营业厅的月末盘点实际上变成店长内部盘点。
②缺乏对盘点流程的统一规范。在案发期间的调查过程中, 财务部门第一次的盘点结果是帐实相符的, 后来发现是营业厅将盘亏的电信卡数据从卡资源系统中调拨到另外一个营业厅的仓位, 利用两个营业厅盘点的时间差, 瞒骗调查人员。
③未建立起有效的存货管理外部监管体系。五级盘点体系中, 物资管理部门、营业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的盘点工作存在监盘力度不够、突击盘点频次不够、抽盘覆盖面不够等缺点, 外部监管体系对舞弊案件不能起到震慑作用。
3.环境问题:内控环境控制存在缺陷。
①营业厅涉案人员职业道德、职业素养较差, 对电信卡赊卡业务的风险意识、法律意识淡漠。
②通信公司内部人员自办公司, 从事与公司利益相冲突的经济活动, 而公司未能及时掌握情况。
③缺乏举报机制。赊卡业务持续近4个月, 营业厅的其他人员基本都了解情况, 但没有人向公司反映情况;
这些情况反映了企业内控工作环境建设方面还存在不足, 重要岗位的员工并没有充分掌握守则要求并严格遵循。
三、从案件中应吸取的教训及启示
赊销案件中反映出来的问题, 从表面上看, 基本上属企业的一些通病:有法不依、有章不循、执行走样、监管不力等, 但从深层次看, 它揭示了企业在内部控制制度建设中的一些常见的问题:
1.对建设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的重要性认识不够、对内部控制的内涵认识不清。
虽然许多企业近年来在内部控制规范建设方面做了许多扎实有效的工作, 并取得了较大的成绩, 但有相当一部分企业普遍认为内部控制就是内部控制制度, 是企业用以防止发生错误和舞弊、或者是用以应付有关部门及主管单位检查而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在内部控制实际运行过程中, 企业往往认为有关的职责分工、审批授权制度就是内部控制制度;完成有关部门或主管单位所要求的内部控制制度制定工作, 就是实施了企业内部控制。
赊销案件启示:千里之堤, 毁于蚁穴。内部控制工作中任何一点小的疏忽, 都可能给企业带来巨大的损失。企业应该正确处理发展和管理的辩证关系:只有建立在管理规范基础之上的发展才是健康的发展, 企业必须重视内控基础管理工作, 通过规范管理, 整合内部流程, 提高工作效率, 以规范促发展。
2.业务管理部门普遍存在重视内控制度建设, 过程控制弱化的现象。
COSO框架强调内部控制是为了保证企业目标的实现而实施的控制过程, 要围绕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监督五要素来构建内部控制框架。许多企业业务管理部门对内部控制只注重制度建设而不重视制度执行, 或者过分依靠内控部门的内部审计, 缺乏对内部控制实际执行效果的考核与评价, 往往导致内控制度形同虚设、流于形式。
赊销案件启示:内控工作规范、高效的执行力来自目标、办法、管理、检查、考核五个环节的闭环运作, 缺一不可。
3.忽视内部控制环境建设。
按照COSO的框架, 控制环境是内部控制框架体系的第一要素, 被视为其他控制要素的基础。按照COSO框架的定义, 内部控制环境是指一个企业的基调和氛围, 对内部控制形成外部约束, 并直接影响企业员工的控制意识。控制环境因素主要包括管理层的经营理念和经营风格, 企业员工的道德价值观和工作胜任能力, 管理当局的授权和职责分工方法, 人力资源的组织与开发, 董事会的关注和指导力度等。控制环境是内部控制能否生效的重要因素之一, 控制环境的失效必然会直接导致内部控制的失效。
赊销案件启示:员工与企业的利益冲突是对内部控制的一大威胁。只要员工在在工作中有来自两方面的利益, 就会产生利益冲突问题。企业必须关注包括员工利益冲突、道德水准、法规意识等方面的内控环境建设。
四、改进企业内部控制规范的建议
1.提高企业对内部控制的认识和理解, 营造良好的内部控制氛围。
要象宣传新会计准则、新税法那样, 对内部控制进行广泛宣传和推介, 改变目前人们普遍将内部控制看作是一项制度性建设的错误观念, 使企业管理层和广大员工充分认识到内部控制的包含企业经营活动各个环节的控制过程和活动, 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只有提高企业管理层和员工对内部控制的认识和理解, 才能形成一个良好的内部控制氛围, 从而促进内部控制规范的建设和实施。
2.理顺业务管理部门与内控管理部门的管理与监控职责, 提高内控制度执行效果。
业务管理部门应主要完善企业各方面的内部牵制工作及检查、考核制度, 即对具体业务进行合理分工, 不能由一个部门或一个人完成一项业务的全过程, 而必须由其他部门或人员参与, 并且与之衔接的部门能自动的对前面已完成工作的正确性检查;内控管理部门应主要通过内部审计工作, 通过履行审计职能, 强化事前预防和事中控制。
3.完善风险评估制度。
风险防范控制是企业的一项基础和经常性工作, 企业必须设置风险评估部门或岗位, 针对各个风险控制点, 建立有效的风险管理系统, 通过风险预警、风险识别、风险评估、风险报告等措施, 对财务风险和经营风险进行全面防范和控制。
4.优化内部控制环境。
要使内部控制环境在内部控制体系中得到完善, 并发挥内部控制环境应有的作用, 企业需以人为本, 提高员工的综合素质、道德水准和法规意识, 充分发挥员工主动型、积极性和创造性:①通过多种形式加强财务人员的培训、教育, 引入竞争机制, 使员工在危机与超越并存的环境中实现自我价值;②采取薪金优厚与违法严惩相结合的内部激励机制, 定期对员工业绩进行考核, 奖惩分明;③对重要岗位员工应建立职业信用保险机制, 如调查职业背景、签订不存在潜在利益冲突道德声明等;④对一些工作采取定期或不定期进行岗位轮换。
摘要:本文从一起违反内控的舞弊案件入手, 通过剖析案件产生的原因, 分析企业内部控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如认识不清、执行不力、监管不严、忽视环境建设等, 并针对性的提出完善内部控制制度的措施。
关键词:舞弊案件,内部控制,思考
参考文献
[1][美]COSO.企业风险管理——整合框架.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 2005.
[2]潘秀丽.企业内部控制研究.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2005.
由一起打架成本报道引起的思考 第3篇
2012年6月4日,苏州某川福餐饮有限公司委托人向江阴工商局递交申诉书,称江阴某川福火锅店将“川福”两个字在牌匾上使用,“侵犯我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要求拆除”,请求工商机关查处。接到投诉,江阴工商局依法进行了立案调查。
调查表明,当事人于2011年10月28日开设江阴某川福火锅店,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从事餐饮服务。自开业以来,当事人一直将“川福烧鸡公火锅”7个字在经营场所的牌匾上使用(如图一)。
江阴工商局通过调查,第1459890号图文组合商标为苏州某川福餐饮有限公司于2000年10月14日在第42类餐馆等服务上申请注册的商标。2010年10月,商标局核准该商标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20年10月13日。近年来,苏州某川福餐饮有限公司将该注册商标许可省内多家餐饮店使用,在市场上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但当事人表示并不知道“川福”注册商标。
调查结束后,就当事人上述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江阴工商局执法人员有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当事人的行为不构成商标侵权,理由是:
1.当事人是依法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其名称“江阴某川福火锅店”是依法核准登记的,其名称权受法律保护。
2.根据《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个体工商户名称牌匾可以适当简化,当事人在牌匾上使用“川福烧鸡公火锅”7个字是对其名称的一种简化使用。
3.当事人的服务对象是本地消费者,他们与当事人一样并不知道“川福”系他人注册商标,苏州某川福餐饮有限公司在江阴市并未设立营业网点,因此不会对相关公众造成混淆或欺骗。
第二种意见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构成商标侵权,理由是:
1.将当事人的牌匾与苏州某川福餐饮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对比来看,二者近似,都是图案加文字。
2.当事人使用“川福”及图案,误导了相关公众,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当事人与苏州某川福餐饮有限公司存在某种联系。
3.至于当事人自称不知道“川福”系他人注册商标,这只是裁量处罚种类和幅度时需要考虑的一个因素,并不影响认定其行为构成商标侵权行为。
对于上述两种不同意见,笔者评析认为:
注册商标专用权和名称权均受法律保护。由于汉字词语本身的有限性,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名称中的字号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在所难免。当两种权利发生冲突时,应当遵循诚实信用、保护在先权利和禁止混淆的原则进行判断和处理。
1.从权利取得的时间先后看,苏州某川福餐饮有限公司“川福”注册商标于2000年10月获准注册,先于当事人的2011年10月登记的川福火锅店,在先权利应得到保护;
2.从服务范围或者类别上看,“川福”商标核定使用在第42类餐馆等服务上,与当事人的经营范围(餐饮服务)相同;
3.当事人核准登记的名称是江阴某川福火锅店。根据规定,当事人可以在经营场所的牌匾上简化使用其名称,但简化使用的前提是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尊重包括注册商标专用权在内的他人在先权利。
在本案中,苏州某川福餐饮有限公司注册的第1459890号商标是图文组合商标,当事人虽没有在名称将“川福”2个字单独突出使用,但其使用的图案与第1459890号商标基本相同,已超出名称适当简化及合理使用的范围。
鉴于本案当事人并不知晓“川福”系他人注册商标,案发后主动整改牌匾上“川福”文字图案,因此,可责令当事人停止侵权行为,在经营场所内规范使用其名称(如图二),不必处以罚款。
由一起打架成本报道引起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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